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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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共同犯罪一、概述(一)概念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成立要件1、主体要件:行为人为二人以上首先,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其次,二人以上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注意:(1)间接正犯(以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问题(2)共同犯罪在犯罪主体方面有时还涉及到犯罪人的身份单位犯罪也可能出现单位共同犯罪,即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故意犯罪,同时,也可能出现单位和个人共同犯罪,如甲教唆乙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2、客观要件: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1)都是犯罪行为(2)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①共同的作为,如甲、乙共同动手抢劫丙的财物②共同的不作为,如甲、乙夫妻二人共同遗弃年老有病的父亲丙,致丙走投无路而自杀③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如保安与意图盗窃人按照事前约定,在盗窃时,保安佯装睡觉,不加制止,致盗窃人盗窃大量财物(3)共同犯罪的行为分工①实行行为,即实施符合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实行犯≠行为(犯罪行为,包括实行、组织、教唆、帮助行为)人实行行为≠行为②组织行为,即组织、领导、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③教唆行为,即故意劝说、收买、威胁或采用其他办法唆使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④帮助行为,即故意提供信息、工具或者排除障碍协助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4)每一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3、主观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1)共同的认识(认识因素)第一,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第二,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第三,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案例: 甲、乙约好共同去盗银行,二人夜晚到某一 银行后,由乙在外面放风,甲进去偷窃。在 撬保险柜的过程中,甲不小心碰倒警报系统, 在其急忙拿钱的时候保安人员赶到。甲见状 拿起手边一根木棍朝保安人员猛击,将其击 晕后携款与乙一块逃离现场。乙直接回了家, 甲独自将车开到丙家中后,把事情经过全告 诉了丙,并将钱共50万元交给了丙保存。 之后,并让甲躲到自己的另一住处避风头, 并为其提供了生活必需品。并拿到钱后心里 非常不安,忍不住将情况告诉了妻子丁,在 丁的劝说下,并投案自首。 问题(1)甲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甲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几种需要探讨的情况:
1、单方面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是否成立共 同犯罪? 2、是否存在共同过失犯罪? 3、共谋而未实行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1、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 一个人能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 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 2、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必 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才能构成的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必要共同犯罪有 三种形式:(1)对向性共同犯罪 (2)聚众性共同犯罪 (3)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A 前者有较严密的组织和分工;后者没有领导 与被领导关系,分工不固定 B 前者有相对的稳定性;后者较为松散 C 前者有较严密的行动计划,犯罪手段复杂; 后者则不具备这些特点 D 前者逃避法律制裁的能力较强;后者则相对 较弱 ABCD
下列行为是共同犯罪的有() A 甲指使未满16周岁但已满14周岁的未成 年人将毒药投入饮水用的池中 B 甲在一隐蔽处向丙开枪,乙同时也向丙 开了枪,后经查明,甲乙并无通谋 C 实现无通谋的两抢劫犯在抢劫过程中因 单个人力量薄弱而互相配合抢劫 D 甲邮寄了一枚炸弹给乙,邮递员在投邮 时发现了炸弹,仍然予以投递 AC

(11)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1

(11)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1

二、事先通谋和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
标准: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 1、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
2、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 承继的共同正犯 处罚:前者较重
San、一般和特殊共同犯罪
标准:有无组织形式、结合的紧密程度 1、一般共同犯罪 简称一般共犯,又称非集团性共犯 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2、特殊共同犯罪 即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通称犯罪集团 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 定的犯罪组织。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 刑事责任 第四节 共同犯罪的其他问题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1、第25条第1款的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1、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 2、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的共同犯罪
(二)客观要件 1、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
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形成、结构或者共 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方式 一、任意的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二、事先通谋和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三、一般和特殊共同犯罪
一、任意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标准:共同犯罪能否任意构成 1、任意的共同犯罪 一个人能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 以上共同实施 处罚:刑法分则、总则相结合
2、必要的共同犯罪 刑法分则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 才能构成的犯罪 如组织越狱罪 ——处罚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积极参 加者和其他参加者 构成共同犯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只处罚首要分子
一、主犯的概念和刑事责任
(一)主犯的概念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两种: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 犯罪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1)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积极参加 (2)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及其骨 干成员和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3)在其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的犯罪分子 注意: 主犯可能有多个

11 章 共同犯罪

11 章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行为,即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 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 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 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形式如下: (1)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 合。 (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 。
3、主观条件


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 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 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共同的认识因素 其一、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 其二、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 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 其三、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 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共同的意志因素 希望或者放任

按分工不同 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 按作用不同 主犯、从犯 我国刑法的分类兼顾了上述两方面 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二)主犯
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活动或者在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刑法》97条:“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 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 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案例2

冉某因与李某有仇,冉某以两万元雇佣无业青年 甘某重伤李某。某晚李某下夜班回家时,甘某将 李某拖拽至马路旁的排水沟内,持钢管殴打李某 致轻微伤,后看到身后警灯闪烁的警车驶来,以 为有人报警,强行劫取了李某随身携带的980元 现金便仓皇逃跑。 问:如何认定?
4、不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况
(1)共同过失犯罪 (2)同时犯 (3)二人以上实施罪过不同的犯罪 (4)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 (5)超出共同故意的犯罪 (6)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 (7)先后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8)片面共犯

第11章 共同犯罪

第11章  共同犯罪

相关法条
第238条第三款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 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第239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处死 刑,并处没收财产。
分析
第一,王某与甲不成立共同犯罪,王某

答案:D 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题中甲乙共谋盗窃汽车,虽然后来甲向乙表 明放弃犯罪,但是他却让乙继续配制钥匙用于 犯罪,实际上是参与了犯罪,是盗窃罪的共犯。 对于共犯,刑法关于刑事责任承担的理论采用 的观点是“一部行为,全部责任”。本题中, 乙已经盗窃了汽车,构成了盗窃罪的既遂,对 于甲,按照上述理论,虽然其只是参与钥匙配 制过程,但是仍然承担全部责任,也构成盗窃 罪的既遂。本题正确答案是D.

3、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 所谓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或 者无责任能力者或者无犯罪故意者来实行自 己的犯罪的情况。但是由于缺乏共同故意, 所以不成立共犯。 间接正犯中行为人的行为相当于实行行为, 所以行为人应当直接承担刑事责任。

4、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不能成立共犯,
也就是罪过形式不同的危害行为不成立 共同犯罪。 原因在于各行为人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 意。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各行为人的罪 过形式来确定他们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导言
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相对应。刑法分则中 各 条款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一般是以个人单独 犯罪为标准的,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的, 除极少数需要在刑法中明文规定外,绝大多 数都不宜在分则条文中加以规定 。为此,需 要总则专章对共同犯罪的概念、成立条件及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作出规定。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地实施某种犯罪,而是与他人一起相互配合,共同实施 某一犯罪——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意思联络【明确的意思 联络、概括的意思联络】 主体对结果的发生都抱有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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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客观方面:共同的犯罪行为 既包括共同实行,也包括分工实施。 既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也包括共同的预备行
为。 共同犯罪行为可以是: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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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共同犯罪形式的概念及其划分的意义 概念 意义 二、共同犯罪形式的划分
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标准来划分。 (一)以能否任意形成来划分 ▪ 任意共犯(处理:同时考虑总则、分则) ▪ 必要共犯(处理:直接适用分则) (1)对向性共犯(行贿与受贿、重婚) (2)聚合性共犯(聚众斗殴) (3)集团性共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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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有无组织形式(紧密程度)来划分 ▪ 一般共犯 ▪ 特殊(有组织)共犯 • 一般犯罪集团(26条) • 特殊犯罪集团(恐怖活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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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犯罪集团(26条) (一)概念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二)特征 ▪ 人数较多,至少三人以上。 ▪ 一定的组织性:重要成员是固定或基本固定,有明显的
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为+作为;作为+不作为; 不作为+不作为。 共同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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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共犯认定) 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2.同时犯(无意思联络),不为共同犯罪。 3.先后分别实施相关犯罪,无共同故意的不为共同犯罪。 4.间接正犯不为共同犯罪。 5.一方为故意,一方为过失的,不为共同犯罪。 6.实行犯过限: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为共同犯罪。 7.事先无通谋的某些犯罪(如窝藏、包庇等)不为共同犯

第11章共同犯罪

第11章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 主体条件:二人以上。
哥哥(16岁)伙同弟弟(14岁)盗窃
商店财物,弟弟负责望风,哥哥负责
1.必须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人。
盗窃,窃得财物价值8000元。
2.一个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利用没有达到法定 年龄或没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共犯。 是 间接正犯。 3.单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的主体。
致丙死亡。
甲以杀害丙为犯罪故意内容,而乙却以伤害丙为犯罪故意内容,二
者的犯罪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和
故意伤害罪论处。
6.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即实行过限,不构成共同犯罪。
甲乙共同盗窃,甲在外放风,乙进门盗窃,结果被主人发现,乙与
主人发生搏斗,将其杀死。甲在外并不知情。
甲、乙约定殴打丙,在将丙打倒之后,甲察看丙的伤势,发现丙的 手表很值钱,就悄悄将其取下,乙不知情。
认定胁从犯时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应注意将之与紧急避险区别开来。
如民航飞机在飞行中突遭武装歹徒劫持,机长为避免机毁人亡,不
得已将飞机开往歹徒指定地点。机长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不是劫机 犯的胁从犯。
认定胁从犯时应注意的问题
第二,注意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的行为。
由于主观上没有罪过,不构成胁从犯。
片面共犯
陆某数次受邻居谈某性骚扰而心生怨恨,因怕丢脸而未声张,便设
计使谈某犯罪受惩罚。2013年11月某日晚,陆某趁谈某外出之际,
谎称谈某让韩某(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去其宿舍玩,
为韩某化好妆后将其拉至谈某宿舍,并熄灯锁门离开。谈某回来后
发现韩某,遂将其奸淫。
四.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

刑法总论11~19

刑法总论11~19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第一节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一)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1、共同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2、这两人还必须都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两人既可以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与单位或者是单位与单位的组合。

4、两个以上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但实行犯必须具有这种特定身份。

(二)在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1、各个犯罪主体是故意地进行犯罪活动,并且是具有同一性质犯罪的故意;2、各个犯罪主体犯罪故意的共同性。

(1)认识因素(2)意志因素(3)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意思联络,即共同犯罪的故意必须是相互沟通的。

(三)在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共同实施的互相联系、互相配合的犯罪行为。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1)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2、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

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于同时同地各自实施侵犯同一对象的犯罪。

3、间接正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4、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5、超出共同犯罪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6、事后通谋的窝藏行为、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片面共犯问题❖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可能存在三种情况:片面实行犯、片面教唆犯和片面帮助犯。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一、共同犯罪形式的概念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形式。

二、共同犯罪形式的划分(一)以共同犯罪可否任意形成上为标准,可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2)
二、各共同犯罪人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㈠主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1、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 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A、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 活动的犯罪分子。 B、其他的主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的组织犯、主要实行 犯 2、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3、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 全部犯罪处罚。
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3)
㈡从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1、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或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㈢胁从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1、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2、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 罚或者免除处罚。 ㈣教唆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形式责任(1)
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 ㈠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分工为 标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实行犯、 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㈡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 用为标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的分类——主 犯、从犯 ㈢我国刑法学上的分类——主犯、从犯、胁 从犯和教唆犯。
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2、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 3、二人以上实施危害行为,罪过形式不同的,不构成共同 犯罪。 4、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6、事后同谋的窝藏行为、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㈡片面共犯——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 意思,并加功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不知其给予加功的情况。 1、是否承认片面共犯? 2、片面帮助犯——从犯处理为宜。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例如,刑法第353条规定: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 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构成 间接正犯。
教唆未成年人的问题。
教唆与传授犯罪方法问题。
4、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
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如下:
意志因素:共同犯罪人希望 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引起的结 果和共同犯罪行为引起的结果。
意思联络:必须存在犯罪人 之间的意思沟通。但不要求所 有的犯罪人之间都存在意思联 络。
片面共犯的问题
片面共犯是指 行为人一方有 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 并加功予他人的犯罪行为,但 他人不知其给予加功的情况。
承继的共犯问题
(一)主犯的处罚
1、主犯概念
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 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 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主犯有以下两种情况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 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 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 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 分子; 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的犯罪分子; 聚众犯罪分子中起主要作用的 犯罪分子。
(二)从犯的处罚
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 用的,是从犯。”
我国刑法中的从犯可以 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 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 行犯。
第二,在共同犯罪中起辅 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 即为实行犯罪创造方便条件、 帮助实行犯罪,而不直接参 与实行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 行为。
2、教唆犯成立的条件
客观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高教社2023马工程刑法学(上册总论)(第二版)教学课件第11章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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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刑法学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六)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
1.二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但一人是故意,一人是过失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2.故意犯罪行为与无罪过行为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3.二人以上同时或者先后实施某种故意犯罪,但主观上缺乏联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4.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没有重合内容的不同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5.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与其窝藏等行为指向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第十一章
刑法学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四)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针对同一犯罪对象实施犯罪行为,但只有一方存在共同 犯罪故意,另一方则无此犯意的情形。 片面共犯是客观存在的,但承认片面共犯这种共同犯罪类型,不能解决司法实务中的问题。 比较可行的解决方法是在刑法当中直接对片面共犯作出专门规定。
(1)新旧刑法对胁从犯的规定有所不同 (2)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界限 (3)胁从犯可能转化为从犯或主犯
第十一章
刑法学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犯就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2.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对教唆犯应按如下原则处罚: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章
刑法学
二、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 2.两个以上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 3.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

第11章 共同犯罪

第11章  共同犯罪

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
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 的共犯论处。
交通肇事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作为共同 犯罪论处,此为特例。
下列情形中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的有哪些? A.甲乙共谋杀丙,到约定的时候,乙因妻子的劝阻没去, 由甲一人单独将丙杀死。 B.两公司合谋,相互串通并利用虚假合同、资信证明等 方式,在签订和履行某学校教学楼工程的承包合同过程中, 骗取学校近百万的资产。
一般而言,实行犯是主犯,帮助犯是从犯
2、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第97条 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 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 犯罪分子。
主犯 首要分子 不属于主犯的 首要分子
主犯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主犯 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是主犯
聚众性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刑法第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交通秩序罪中,只处罚首要分子。如果首要分子 只有一人,无所谓共同犯罪,也就无所谓主犯从 犯。
孙某纠集李某等5人,组成天龙会,自封大天 龙。要求李某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天龙会 创收。李某等人3个月内抢劫6次,在抢劫中杀 死1人,重伤3人,劫得财物若干.李某在一次对 某女抢劫后还实施了强奸。上述犯罪行为有的 孙某知道,有的不知道,其中参与抢劫1次,对 孙某如何处理?
孙某是该抢劫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该集团的全 部罪刑承担责任。李某的强奸行为属于实行过限行为, 由李某独自承担。
C.甲唆使15岁的中学生乙从某商场偷出金银首饰,然后 拿到集市上去销售,分给乙一半赃款。
D.惯窃犯甲某一次酒后向乙某传授在公共汽车上屡屡得 手的绝活。第二天,乙就在公共汽车上试手,窃得3000多 元的财物。
答案:AB
二、共同犯罪的分类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2,从犯的概念和刑事责任 (1)概念 刑法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 助作用的,是从犯. (2)分类 a 次要作用――次要实行犯 b 辅助作用――帮助犯
(3)从犯的刑事责任 我国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的概念和刑事责任 (1)概念 刑法28条规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 犯.指受到暴力或精神上威胁,被迫参加 犯罪活动. (2)刑事责任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 罚.
4,教唆犯的概念和刑事责任 (1)概念 刑法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 (2)刑事责任(分三种情况) a按他在共同犯罪中所其的作用处罚.如果 是主要作用就作为主犯处罚;如果次要作 为从犯处罚. b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从重处罚. c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 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其特征:1)由三人或三人以上组成;2)具 有一定程度的组织性,成员之间有领导与 被领导的关系;3)结成组织的目的是为了 实施犯罪;4)具有一定程度的固定性,该 组织建立起来后准备长期存在.
四,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从分工和作用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和教唆犯. 1,主犯的概念和刑事责任 (1)主犯的概念 我国刑法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 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 作用的是主犯.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1,意义 2,定义 刑法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 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三个) 1,主体条件:二人以上 (1)数量:二人以上 (2)质量: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 (3)不构成情况:一个有刑事责任能力, 一个无 间接正犯:
2,客观条件:共同犯罪行为 (1)定义: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 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 整体. (2)表现形式: 共同的作为,共同的不作为 (如偷税),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仓库管理员 伙同外人盗窃的).具体四种方式:实行行为, 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3) 当共同实施的犯罪是结果犯并发生危害结 果时,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 存在因果关系.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三、犯 罪 集 团
L26-2 犯罪集团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 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其主要特征是: ①人数较多。 ②有一定的组织性。 ③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性。 ④相对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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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一、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 作用为标准,并适当考虑到共同犯罪人分工的特 殊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和教唆犯四种。



(二)从犯(L27-1)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 作用的犯罪人。从犯包括两种犯罪人: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 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L28) 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 罪的人。 “胁迫”,是指通过暴力威胁或者精神 强制,迫使被胁迫者被迫参与共同犯罪。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 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 一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 共同
共同犯罪三学说 犯罪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 共同意思主体说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L25—L29)

共同犯罪的特征:
(一)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二)客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三)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四)客体具有一致性



共同的犯罪故意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①各个共同犯罪人在主观上都知道自己不是 一个人单独犯罪,而是和其他人共同实施犯 罪; ②各个共同犯罪人都知道他们的共同犯罪行 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也都认识到他们 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③各个共同犯罪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持希 望或放任的态度。

第十一章_共同犯罪

第十一章_共同犯罪


三、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以共同犯罪能否任意构成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 必要的共同犯罪。 任意的共同犯罪,法定的能够一人单独实施的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 实施。 必要的共同犯罪,指法定的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情况。如聚 众犯罪。 (二)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 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三)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为标准,可以划分为简单共同犯罪 和复杂共同犯罪。 (四)以各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一般共同犯 罪和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的特征:三人以上组成;具有一定的固定性;具有一定的犯罪 目的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
某想对自己也没有坏处,就过来帮张某。张某走后李某吸收张某
的教训,心想拿少些吧,不然自己抬不动。随后李某拿了东西也 走了。事发后知道:张某偷的东西价值2.2万元;李某偷的东西价值 1.3万元。

[分岐] 对于张某和李某的行为的定性(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但对 其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 是共犯,且张某的盗窃数额是2万,李某的盗窃数额是3万;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他们不是共犯,而是同时犯,单独构成盗 窃罪,属单独责任,且张某的盗窃数额是2万,李某的盗窃 数额是1万。
同意抢车,他就要自杀。徐金元、高某二人再未反对。随后,
王瑞、徐金元、高某到庆城县汽车站,租了一辆夏利轿车。 因王瑞当天饮酒,上车后便昏睡,一路未醒。王瑞怀揣的为 抢劫准备的菜刀露出,被徐金元看见后藏匿。约5时许,到 达西峰。王瑞埋怨徐金元在途中没有叫醒他而错失抢车的机
会。

随后王瑞又租乘杨某驾驶的红色奥拓车。在车上,王瑞提出 抢劫该车,徐金元不同意,王瑞又以自杀相威胁,高某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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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认识因素; • 2.意志因素; • 3.具有意思联络。 •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 共同犯罪的认定应按照刑法的规定即成立
要件加以认定,但要注意下列不构成共同 犯罪的情况:
• (一)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 (二)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如甲乙二人趁商
店失火之机,不谋而合同时到失火地点窃取商品。
同犯罪?
• 2.片面共犯的问题?
形式、作为与不作为结合形式。
• 2. 行为方式: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
行为、帮助行为。
• 3.因果关系。
• (三)主观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
•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构成共同犯罪必
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 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犯人认识
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 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的心理态度。
• 由于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因而也可能出现单位
共同犯罪。
• (二)客观要件:共同的犯罪行为
•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构成共同犯罪必
须是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 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行为人的行
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 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 注意: • 1.表现方式:即共同作为形式、共同不作为
• (三)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时,但彼此没有主
观联系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如甲先到丙家窃取 一台电视机,乙后到丙家窃取一辆摩托车。
• (四)二人以上实施危害行为,罪过形式不同的,
不构成共同犯罪。如看守所值班武警擅离职守, 致使重大案犯趁机脱逃。
• (五)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亦即二人以
上共同实施没有重合内容的不同犯罪时,不构成 共同犯罪。 如甲乙共同用木棍打击丙,甲是伤害 的故意,乙是杀人的故意,结果由于乙打击丙的 要害部位致丙死亡。
• 共同犯罪的法定概念。
•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 (一)主体要件:行为人为二人以上 •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
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例如, 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和一个没有达到刑事 责任年龄的人,或者一个精神健全有刑事责任能 力的人和一个由于精神障碍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共同实施危害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再如,教 唆未满14周岁的儿童盗窃,属于间接正犯。
• (六)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
罪。如甲教唆乙盗窃丙女的财物,乙除了实施盗 窃行为外,还强奸了丙女,甲对此并不知情。
• (七)事后通谋的窝藏行为,包庇行为,窝藏赃
物,销售赃物等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但如果 事前有通谋的,则成立共同犯罪。参见刑法第310 条第2款。
• 思考题: • 1.仅参与共谋,未参与犯罪实行的,是否构成共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 共同犯罪制度,与犯罪停止形态一样,被称为
“犯罪的扩张事由”,被誉为“绝望的一章”。 共同犯罪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是一种复杂的犯 罪。
•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
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 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 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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