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资产保全部

联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资产保全部
联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资产保全部

***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区联社”)抵债资产管理,强化责任约束,明确抵债资产接收、保管、处置、核算等环节的操作程序及责任,有效保全资产,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信贷资产损失,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银监会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市区联社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以物抵债,是指市区联社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信用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农合机构债权的行为。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信用社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是指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表内应收利息。市区联社在取得抵债资产时支付的欠缴税费、诉讼费用和其他相关税费等一并计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

接收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市区联社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缴纳的契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资产评估费、交易管理费、水利建设基金、登记费、测绘费等直接费用。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第三条抵债资产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依法合规、及时处置、明确责任”的原则,实现“底数清、责任明、分类准、管理优”的工作目标。

(一)严格控制原则。本联社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担保人确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方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依法合规原则。抵债资产各环节操作必须依法合规、阳光透明,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三)及时处置原则。接收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四)明确责任原则。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必须明确相关责任人,造成抵债资产二次损失的必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条抵债资产管理应严格划分各环节管理责任,相关部门应结合实际设置相应岗位、落实责任,并对各环节的规范操作负责。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五条联社资产保全部是抵债资产的业务主管部门,与信贷管理、财务等部门配合完成。

第六条基层行社职责

(一)对抵债人提供的拟接收抵债资产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负责向联社提出抵债资产接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联社职责

(一)资产保全部职责

1.负责抵债资产接收、处置、管理等工作。

2.对信贷管理部移交的正常类贷款拟接收抵债资产及基层社提交的不良贷款拟接收抵债资产进行审核,并对接收抵债资产的合法性负责。

3.负责抵债资产实物的保管并按季对抵债资产进行盘点,准确记录工作信息。

4.负责抵债资产分类工作,并建立台账管理。

5.负责抵债资产档案管理工作。

(二)信贷管理部职责

对基层行社提交的正常类贷款拟接收抵债资产的申请进行初审。

(三)财务部职责

1.负责向税务部门申报涉税事宜。

2.会同资产保全部按季对抵债资产进行盘点。

3.负责组织召开财务审批委员会。

第八条省联社、市级机构职责

(一)资产保全部

1.指导辖内联社开展抵债资产接收、处置及管理工作。

2.对信贷管理部移交的正常类贷款拟接收抵债资产及下级联社申报的不良贷款拟接收抵债资产进行审核并对接收抵债资产的合法性负责。

3.对抵债资产接收、处置、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信贷管理部

对下级机构申报的正常类贷款拟接收抵债资产的申请进行初审。

(三)财务部

1.负责指导辖内联社抵债资产核算管理及检查。

2.负责组织召开财务审批委员会。

第九条联社财务审批委员会为抵债资产接收和处置的决策机构,履行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的审批(咨询)职能。

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应分别履行审批(咨询)程序。接收抵债资产要在签订抵债协议前或法院下发执行裁定前履行审批程序;处置抵债资产要按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权限为:

(一)抵债资产接收

1.抵债资产价值能够足额抵偿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税费的:

(1)接收单户抵债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抵债资产,由联社审批。

(2)接收单户抵债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抵债资产,由市级机构审议咨询。

2.抵债资产价值不能足额抵偿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税费的:

(1)接收单户抵债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抵债资产,由联社审批。

(2)接收单户抵债金额在50万元-500万元(含)的抵债资产,由市级机构审议咨询。

(3)接收单户抵债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抵债资产,经市联社咨询后上报省联社咨询。

(二)抵债资产处置

抵债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由省联社授权各市联社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第三章接收

第一节接收条件

第十条抵债资产接收条件

(一)债务人及担保人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二)债务人及担保人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

(三)债务人及担保人已宣告破产,市区联社有破产分配受偿权的。

(四)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无法执行到现金资产,且执行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司法惯例降价处置仍无法成交的。

(五)债务人及担保人出现只有通过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市区联社债权的其他情况。

(六)市区联社认为可以抵债的其它情况。

第十一条对于贷款抵押物,要优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将抵押物变现,以所得价款偿还所欠市区联社债务,如无法直接处置变现,按照有关规定具备抵债条件的,方可实施以物抵债。

第十二条以下资产不得接收为抵债资产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农合机构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八)法律禁止转让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九)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十)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

(十一)市区联社认为不宜抵债的其他资产。

第十三条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首先取得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第二节接收方式

第十四条以物抵债方式

(一)协议抵债。经市区联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非货币资产作价,抵偿信用社债务。

(二)法院裁定抵债。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由法院生效裁定确定将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非货币资产作价抵偿农合机构债务;或在破产程序中将依法不进行拍卖或者拍卖未成交的非货币资产实行实物分配时,由法院裁定作价抵偿所欠市区联社债务。

凡是通过法院、仲裁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调解进行以物抵债的要按照协议抵债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采取协议抵债的,应当比直接追偿等其他不良资产处置手段明显提高债权受偿比例。

第十六条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联社要及时申请对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偿还信用社债务。对于动产经过两次有效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产权经过三次有效拍卖,但无法成交,不接受以物抵债将给市区联社造成重大损失的,方可申请同意法院裁定抵债。

第三节抵债金额确定

第十七条抵债资产接收定价应遵循“以市场为导向”的定价原则,要由财务审批委员会民主决策,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定价。

(一)协议抵债的,原则上以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抵债资产的评估价格为参照,由市区联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金额。经评估机构评估的资产必须符合市场公允价格,对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资产,不得接收。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工程款和取得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以和解或接受调解以物抵债的,须以法院调解书确定的金额抵债。

(二)采用诉讼手段追偿债权的,应要求法院在规定范围内合理确定拍卖保留价,如拍卖确实无法成交,按照最后一次拍卖的保留价为抵债金额。

第十八条抵债金额高于贷款本息的,差额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原则上不得以货币资金或重新贷款等形式退还给借款人或担保人、第三人。应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再将实际超出债权本息的部分退给对方或按抵债双方事先商定的协议内容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抵债金额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差额的,要向法院申请债权凭证(依法判决时法院提供),保留追索权并继续追索(法院裁

定再无其他资产可执行,债权债务关系终结的除外),差额部分在原贷款科目核算。

第四节申请

第二十条采取协议抵债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的申请。

(一)采取协议方式抵债的,债务人应先向基层行社提出以物抵债申请。内容包括:

1.债务人以物抵债申请和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认可的意向性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抵债资产的基本情况、数量;商定的抵债资产价值、抵偿债权本息及税费金额;抵债资产价值与抵偿债权差额的处理方式;抵债资产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权证的移交时间、地点、方式;过户手续的办理及税费的负担;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协议的生效时间及生效条件等条款。

拟接收的抵债资产如果存在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人或机构,应在签订抵债协议前取得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承诺;抵债金额应扣除剩余租赁期限的租金及相应的应由出租人承担的税费等。

2.有关法律性文件和证明,包括原借款和担保合同或协议,抵债资产权属证明或权证,抵(质)押登记证明,抵债资产照片及清单等,并要按照抵债资产清单进行实地核实、盘点。

3.经具备合法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抵债资产评估报告原件。

4.债务人及担保人可提供的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借款人或担保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家庭财产情况说明。

5.其他相关材料和证明。

(二)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除提供法院(仲裁机构)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裁定意向性文件、强制执行书、破产分配方案等材料外,还需提供本条第一款的第2-5项内容。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区联社应根据《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五级分实施细则》对抵债资产运用“变现净值法”逐笔确定预计损失额,准确分类。抵债资产不得划分为正常类。

第二十二条抵债资产确权

协议接收的抵债资产,市区联社按照审批(审议)机构同意收取的批复要求,与抵债人签订抵债协议(或签收法院调解书、签订和解协议等)后,在考虑成本效益与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抵债资产过户或其他确权手续。

裁定接收的抵债资产,市区联社接到法院裁定书后,按照审批(审议)机构同意收取的批复要求,在考虑成本效益与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抵债资产过户或其他确权手续。

第二十三条市区联社资产保全部应根据抵债资产的品种、形态等,分类妥善保管,防止出现损失。对于动产应设定全封闭式的管理场所保管。

第二十四条应逐笔建立抵债资产管理档案和登记簿,详细记载抵债资产的名称、数量、类型、入账价值、取得时间、保管地点、保管方式、保管责任人等内容,做到档案资料齐全、真实、完整。无论采取集中或者分散管理,抵债资产档案及登记簿均由县级机构资产保全部进行保管。

第二十五条市区联社资产保全部应落实抵债资产保管责任。保管责任人应做好抵债资产的日常维护及管理工作,做到定期检查、账实相符,不遗失、损毁、私自挪用或转借他人。在未处置前,对抵债资产实行封存或封闭管理,对确需委托他人管理的,应当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

义务和违约责任。抵债资产保管责任人的变更,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登记《***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债资产保管人交接登记簿》。

对于按照规定必须办理保险的以及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抵债资产,应采取财产保险等风险补偿措施。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客观原因造成抵债资产损毁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因管理缺失等主观原因造成抵债资产损毁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市区联社至少每季度对抵债资产盘点一次,盘点的内容至少包括:动产存放场所及不动产的安全情况,抵债资产完整情况,账账、账簿、账实核对情况,建立盘点登记簿。每次盘点检查如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七条保管期间,除按照法律规定、协议约定或资产日常维护需要支付的税费外,原则上不能对抵债资产进行新的资金投入。凡资产存在较大瑕疵,只有投入资金才能具备处置条件的,或增加投入后能够提高资产变现价值的,在进行投入产出分析后,资产保全部向财务审批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经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适当投入。

第二十八条对于接收前已对外出租的抵债资产,应要求抵债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如解除租赁关系需要赔偿租赁费用的,由抵债人承担。如不能解除租赁关系,资产保全部要在收取抵债资产后与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新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租赁期满后,原则上不得续租。

在规定时间内,对因客观原因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在租赁不影响处置的前提下,经市区联社财务审批委员会批准后可以出租,出租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资产保全部要将承租人的情况、拟出租抵债资产的状况及抵债价值、出租协商情况及拟签订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报县联社财务审批委员会审

批,市区联社财务审批委员会审批后,由市区联社法人代表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除包括租金、租期、租金递增率、租金的保证方式、物业管理、租赁期满后装修或设备处置、水电费缴交保障措施、财产安全保险责任、承租者违约责任等基本要素外,还必须对承租方抵债资产的保管、维护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并对承租方保管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对于擅自将抵债资产出售、转借、自用,致使抵债资产遗失或损毁的;即使重新收回但资产整体价值下降,实体耗损严重,难于处置的,由相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非责任事故形成损失,按核销呆账贷款的有关规定申报处理。

对因历史原困形成遗失或损毁的抵债资产,市区联社资产保全部要加强相关原始单据、接收文件、资料及各类登记簿的保管工作,严禁出现因档案遗失致抵债资产信息无法核对问题,为抵债资产的回收工作提供完整、准确的资料。

第五章处置

第三十条抵债资产处置时限。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文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原则上抵债资产要在规定时限进行处置,不得人为拖延变现。处置时限分别为:

(一)动产类的处置时限。动产类抵债资产原则上应自取得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置完毕;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置时限,但最多只能延长三个月;延长的时限及下一步处置方案应及时按照权限报市(地)联社咨询。

(二)不动产类的处置时限。不动产类抵债资产应自取得后及时制定处置计划,积极采取必要的、有效的手段寻找买家,应当自取得抵债物之日起一年内变现。大宗房地产、大型厂房、大型专用机器设备等资产确实无法在一年内变现的,在一年期限届满前应提出下一步的处置计划,报本级机构财务审批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处置期限,但只能延长一年;如确需要延长时限的,要按照权限报市级机构咨询。

(三)现有抵债资产处置时限标准。对于本办法出台前取得的抵债物,其处置期限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计算,并按照前两项规定的处置时限从严掌握。

第三十一条抵债资产处置前,县级机构资产保全部应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全面、深入、详细的前期调查,对调查取得的各类资料要进行整理分类并妥善保管,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对抵债资产处置方式选择、定价、方案制作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调查人员对调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二条抵债资产处置方式。应在法律法规允许并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积极稳妥地选择有效的处置方式。抵债资产可以按照不同情况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公开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

(一)委托专业机构。对于变现能力差、资产本身专用性强、潜在购买者少的抵债资产,可通过与省联社签订协议的专业机构交易平台,采取公开方式对抵债资产进行处置。在委托处置过程中,要监督受托方寻找购买方过程的公开化,严禁将处置行为全部交由专业机构,信用社要保留处置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二)公开拍卖。公开拍卖适合易变现、具有较强市场需求的抵债资产,公开拍卖采用保留底价的方式,保留底价由财务审批委员会研究确定,并通过中介机构利用广告、公告、条幅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拍卖信息,要严把操作

关口,防范可疑交易。中介机构实行退出机制。在合作过程中或后期检查中发现中介机构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全辖通报除名,各基层社不得再与其开展合作。

(三)协议转让。对于市场需求量少、抵债资产价值低[10万元(含)以下]、变现后损失较小的抵债资产(含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处置,转让底价由财务审批委员会研究确定,应利用广告、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转让信息,做到购买方寻找过程的充分公开化。

第三十三条抵债资产项目需要分割处置的,其分割不得破坏资产功能的完整性,不得妨碍资产整体价值的最终实现。

第三十四条抵债资产处置价格评估。经评估机构独立评估得到的评估价值是确定处置资产价格的标准之一,各级机构应对评估报告进行独立的分析和判断,发现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和使用方法明显不当等行为时,应向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疑义,要求其做出书面解释。确因评估不当的可请其他机构重新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一)以物抵债时有资产评估报告且仍在有效期内的。

(二)资产处置价格高于抵债价格,且取得抵债物时间未超过一年的。

第三十五条价款支付方式。价款支付方式应以一次性付款为主。

抵债物价值较高、购买方信誉良好、一次性付款确有难度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但首次付款金额不低于总价款的60%,付清全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应将所处置抵债物抵押给农合机构或在债务人全部支付价款后再办理过户,以作为购买方支付剩余款项的保障,在抵债物本身

不适宜抵押的情况下,应由购买方提供其他的足值有效担保,这种处置方式只适用于难变现物品。

第六章账务核算

第三十六条以抵债协议生效日,或法院裁定、仲裁裁决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抵债资产取得日为所抵偿贷款的停息日。

第三十七条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等环节的账务核算,应遵循金融企业新会计准则要求及相关财务制度执行,及时做好账务处理,严禁违规账外核算。

第三十八条对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实物的账务核算设置“一表、一账、一簿”。即表外科目“抵债资产实物”、“抵债资产台账”和“抵债资产管理登记簿”,必须做到表、账、簿相符。

第三十九条处置抵债资产取得的收入,要按财务相关制度执行。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不足偿还贷款本息的,必须坚持“先收贷款本金,后收贷款利息”的原则进行核算。

第四十条抵债资产变现后收入不足以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的损失部分,按照金融企业新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超过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部分,要将实际可冲抵的表外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原则上抵债资产不得自用,如收回抵债资产确需自用的,视同增加固定资产,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市区联社资产保全部应设置专岗、专人对抵债资产档案进行管理。对抵债资产的权利凭证、单证、契约、合同等要视同重要空白凭证入库保管,建立登记簿做好出库、入库及借阅登记工作,做到档案资料齐全、完整。抵债资产处置后仍需保存两年。

第八章监测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抵债资产考核的内容包括:抵债资产年处置率、年变现率及变现抵债资产实际损失额。

第四十三条联社资产保全部门每年都要组织对抵债资产进行专项检查;联社审计部门要按照规定内容对抵债资产管理进行序时检查;联社纪检监察部门要将抵债资产管理纳入“三重一大”督查范围,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抵债资产管理有序、处置合规、账实相符。

第四十四条经检查,发现在抵债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要视情节轻重,按照《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本办法印发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金[2005]53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5.05.27 【实施日期】200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5]53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银行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本办法转发给所辖各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用社比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资产管理须重点关注的几个法律问题word版本

抵债资产管理须重点关注的几个法律问题 以物抵债对于商业银行及时化解债权风险,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尤其对于盘活、压降不良资产,提升信贷资产质量,提高经营效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抵债资产管理包含了抵债资产的收取、保管、处置等环节,其中涉及了诸多法律问题。本文拟就当前抵债资产管理中存在认识偏差、执行不到位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进一步正本清源,避免因管理不当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抵债资产的范围 抵债资产是指商业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及财产权。商业银行接受抵贷资产一般是因为债务人无力以现金方式偿还债务,而且为了降低债权风险、保全资产,迫不得已采取的措施,所以一般都是被动的。但商业银行决不能因此就抱着“给什么算什么”、“给一点算一点”的消极心态,而应当慎之又慎,严格审查、谨慎选择抵贷资产。否则,资产抵入银行就可能变成“百货公司”,甚至变成风险的“集散地”,引发二次风险或损失。 抵债资产必须是债务人、保证人或第三人依法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对抵债资产范围的规定采取的是排除式的方法,该《办法》规定,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1)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2)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3)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4)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5)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6)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银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7)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8)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9)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10)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首先取得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资产抵入银行应该认真做好对拟抵入资产的尽职调查,在办理以物抵债前,应当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农银发[2000]117号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2000.09.07 【实施日期】2000.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9月7日农银发[200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资产风险监管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积极保全银行资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农业银行基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三大类。 第三条抵债资产的管理遵循审慎接收、妥善保管、有效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抵债资产的接收 第四条抵债资产的接收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一)借款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或被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银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 (二)银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债资产; (三)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质物又不能及时变现,经与抵押人或质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抵偿银行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银行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协商,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 第五条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接收抵债资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

抵债资产管理经验借鉴文章篇

抵债资产管理经验借鉴文章篇 抵债资产管理经验借鉴文章3篇.txt心是自己的,干嘛总被别人伤......没有伞的孩子必须努力奔跑▓敷衍旳青春总昰想太多怨,只怨现实太现实╰⌒﹏为什么在一起要两个人的同意丶而分手只需要一个人 抵债资产管理经验借鉴文章3篇 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的难点及对策 王丽亚(浙江省杭州市农金体改办) 以资抵债是信用社对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的贷款,以信贷资产换取贷款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无形资产,通过出售、转让所得价值或出租的租金收入抵偿贷款本息的一种方法。这是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债权变产权来化解现存不良资产的一个重要而有效的方式,是盘活不良贷款的重要手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完善,法律法规逐步健全,清收不良贷款的措施进一步加强,信用社将有更多的贷款企业的不良贷款进入以资抵债程序。因此,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的管理,规范以资抵债贷款的操作流程和提高抵债资产的变现能力,对促进信用社资产质量的提高和经营效益的改善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抵债资产管理的难点 1、贷款抵偿率低。当前贷款企业的抵贷资产抵偿贷款率不足,已成为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受损的突出问题。其原因有多方面的,一是部分信用社在贷款发放时就没有按《贷款通则》等有关制度规定严格把关,抵押贷款的抵偿率低,有的甚至有形无实;二是贷款风险意识淡薄,操作不规范。如贷款抵押手续不全,缺少权证,直接导致了抵债资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不足;三是目前农村信用社取得抵债资产存在诸多法律和政策上的障碍。法院和有关部门在调解审判过程中往往会碰到依据不足、条款不明而影响了抵押资产的有效索取;四是抵债资产评估中低值高估,评估价格与实际价值有失客观公正性也给完整取得抵债资产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2、抵债资产管理、经营难。在抵债资产取得后,由于农村信用社缺乏各类资产专业管理人才、专业管理知识和专门的管理处置机构,无法对抵债资产实施系统、规范、有效的管理和经营。同时信用社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既无实物资产的经营权,也无经营经验,因此实施资产经营的难度大,它不仅超越了信用社的业务经营范围,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也不允许,同时也分散了信用社业务经营精力。因而,在信用社既无力自主经营,又疏于管理和处置情况下,使有相当一部分抵债资产未能在一定期限内变现和产生经营效益,从而导致

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积极保全银行资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农业银行基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三大类。 第三条抵债资产的管理遵循审慎接收、妥善保管、有效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抵债资产的接收 第四条抵债资产的接收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一)借款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或被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银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 (二)银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债资产; (三)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质物又不能及时变现,经与抵押人或质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抵偿银行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银行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协商,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 第五条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接收抵债资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不实施以资抵债,将使我行债权遭受更大损失; (二)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债资产或用以抵债的抵押物、质物暂时无法变现; (三)取得的抵债资产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在未来一定时间内转让变现; (四)抵债资产接收价格的确定必须坚持公平合理、市场公允、价值相符的原则。 第六条以下资产不得接收为抵债资产: (一)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二)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 (三)其他不宜抵债的资产。 第七条抵债资产以法院裁判价格或双方协议价格作为接收价格,列入待处理抵债资产,同时等额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 法院裁判价格和双方协议价格均应以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的合理评估为基础,扣除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将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高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的差额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不得以货币资金退还给借款人或担保人。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 (一)抵债资产管理中存有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抵债资产按照业务流程主要分为收取、保管和处置三个环节,同时涉 及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及档案资料保管,还受到市场变动、价格波动、税费调整、变现方式等因素的影响。在上述各个环节中均存有着一些 不容忽视的问题。 1.存量抵债资产在收取时随意性较大。银行抵债资产主要通过协议抵 债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两种方式。其价值确定须经上级行认可 的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以终局裁决,其他经法院、仲 裁机构确认的价值为准,银行作为入账依据,以此保障抵债资产价值 的科学合理性。但在存量抵债资产中,因为各种原因,有的未经评估,有的虽经评估但价值高估或流通性、变现能力差,有的未能取得法律 上的所有权。其原因,一是认识上的偏差。经办行普遍认为,实施以 物抵债的企业均已无还款能力,现有的实物资产估价高于同类物品的 市场价格有失公允,能“给一点算一点”,如不接受就会血本无归。 因为抱着这样的认识,加之以前年度抵债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因此 协议收取时或未经评估或评估价值过高。二是缺乏专业化的管理人才。目前,经办行抵债资产从业人员中精通法律,熟悉金融业务,了解商 业运行规则、市场行情以及市场营销方面的人才较为缺乏,因此在协 议收取抵债资产工作中分析判断能力不强,人为因素造成价值偏高。 三是资产评估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因素,对评估费的收取以评估值为 基数,往往违背市场机制与法则,不考虑抵债资产的实际价值和当前 的实际价值、变现价值,有意识地抬高抵债资产的评估价值。四是法 院因为片面追求结案率或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也往往不考虑银行处 置抵债资产时的变现损失,直接按评估价或评估价的一定比率进行银 行相同债务的裁决,致使银行在处置抵债资产时变现率低,蒙受损失。 2.待处理抵债资产未按规定登记保管,缺乏严密的交接手续和定期检查、核对以及进行适当的保养,出现丢失、毁损、自用等现象。如某

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1-01-2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关于处置工作的具体规定 第三章抵债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 第四章中介机构管理 第五章责任的认定原则 第六章附则 为促进和规范抵债资产处置工作,防范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道德风险,最大限度回收不良资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以物抵债业务会计核算手续》、《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变现损失核销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工作。 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及法院查封资产的,可以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银行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自用资产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将抵债资产转为本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海外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工作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但本办法中与当地监管法规不一致的规定除外。 第二条及时原则 抵债资产处置工作应坚持及时原则,不得为掩盖损失或出于其他考虑而人为拖延变现。 第三条公开透明原则

抵债资产处置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注意防范道德风险,严禁搞暗箱操作。 第二章关于处置工作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处置时限要求 根据抵债物变现难度的大小,将抵债物划分为易变现物和难变现物,处置时限分别为: (一)易变现物的处置时限 易变现物应当自取得之日起立即着手变现,原则上应自取得之日起六个月内处置完毕; 六个月内处置完毕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置时限,但最多只能延长六个月;期限延长方案及下一步处置计划应及时向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报告。 (二)难变现物的处置时限 难变现物应当在取得后及时制定处置计划,积极采取必要的、有效的手段寻找买家,原则上应当自取得抵债物之日起一年内变现; 但大宗房地产、大型厂房、大型专用机器设备等资产确实无法在一年内变现的,在一年期限届满前应提出下一步的处置计划和处置时限,报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处置期限,但原则上只能延长一年;如需要延长一年以上的,应报总行资产保全部批准。 (三)现有物资处置时限的掌握标准 对于本办法出台前取得的抵债物,其处置期限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计算,并按照前两项规定的处置时限从严掌握。 第五条处置方式 抵债资产可以通过拍卖、招标、协议转让、公开市场出售、委托专业机构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六条处置方式的选择 抵债物的处置应优先采用拍卖、招标方式; 日用品、纺织品等低值大众化消费品可以采用公开市场销售方式进行处置; 由于资产本身专用性过强、潜在购买者过少等原因,确实不适宜采用拍卖和招标方式进行处置的,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处置;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模版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 版次号: 生效日期:

目录 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章总则 .. (3) 第二章组织职责 (3) 第三章相关术语与定义 (3) 第四章工作程序 (4) 第五章检查与监督 (12) 第六章统计分析与改进 (12) 第七章附则 (12) 附件 (12) 附件1《抵债资产情况调查及交接表》 (14) 附件2.《抵债资产管理台账》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抵债资产接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确保以物抵债工作始终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管理原则,依照《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类以物抵债及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三条董事会为本行抵债资产管理的最高决策和审批机构。 第四条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长、行长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对抵债资产接收、处置等管理工作的审批 第五条总行信贷业务风险处置会议负责对抵债资产接收、处置等管理工作的审批。 第六条总行计财部负责抵债资产管理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七条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制定、改进抵债资产管理流程,负责抵债资产的接收、处置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抵债资产相关业务使用的会计科目的审核工作。 第三章相关术语与定义 第九条相关术语与定义: (一)抵债资产,是指本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包括借款人、保证人等,下同)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二)以物抵债,是指本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产偿还债务,经本行与债务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本行债权的行为;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制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用社比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银行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银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银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金融企业抵债资产的税收处理

金融企业抵债资产的税收处理 抵债资产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由于抵债资产形式多样,涉及环节繁多,处理以物抵债资产的涉税问题也较为复杂。现按抵债资产的取得、持有、处置环节所涉及税收处理分析如下: 一、抵债资产取得税收处理 以物抵债是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金融企业债权的行为。在此环节涉及的税收主要有: 1.营业税。以物抵债是以收回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的方式收回债权,也包含未缴纳营业税的利息收入。金融企业收回抵债资产包含的未税利息收入应在收回抵债资产时确认,计算缴纳营业税。在抵债协议或法院裁决书中一般有明确抵债金额和利息划分;如无明确此项时,按照税法原则,需以抵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抵债金额。在抵债环节营业税处理分为以下3种情况: (1)抵债资产金额和抵债本金与利息金额均确定时,按抵债的利息部分计入利息收入。抵债的已税利息收入因在计提时已缴纳营业税,因此在抵债收回时是应收利息款收回,不缴纳营业税;抵债的未税利息收入则应在抵债收回时计入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 (2)抵债资产金额确定,但抵债金额未能明确抵债的本金与利息金额,按照常规金融企业先冲本金。大于本金小于等于利息部分需区分已税利息和未税利息,计算应纳营业税。 (3)抵债资产金额不确定,当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小于等于金融企业应收本金与利息之和时,按(2)的原则处理。 抵债资产取得环节,特别在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抵债资产时,债务方往往不配合,或债务人已关闭破产,在此环节应由债务人缴纳的抵债资产营业税等相关税金,往往由金融企业代缴。需要注意的是,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另外因抵债资产价值一般不会超过金融企业债权之和,对此情况不予考虑。 2.所得税。(1)抵债资产折价金额高于债权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收回的以物抵债非货币财产,经评估后的折价金额若高于债权的金额,凡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不作为应税收入;不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抵债资产折价金额低于债权金额。《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金融企业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可以作为呆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契税。金融机构获得土地、房屋等抵债资产的所有权时,应缴纳契税,税率为成交价格的3%~5%.

我国商业银行以资抵债业务的特点、问题和管理建议(一)

我国商业银行以资抵债业务的特点、问题和管理建议(一) 随着压缩不良资产要求的提高,商业银行越来越多地通过以资抵债来保全资产。通过以资抵债,商业银行在成功地化解了大量不良资产的风险的同时,也出现了通过以资抵债掩盖不良资产。抵债资产质次价高及抵债资产长期挂账等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以资抵债业务的特点和现存主要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制定若干针对性的管理对策,以促进商业银行以资抵债业务的健康发展。 一、以资抵债业务的特点 以资抵债是指在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偿还到期债务时,银行为保全资产,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权利资产,用以抵偿全部或部分债务的行为。 以资抵债是银行资产保全手段之一。通过以资抵债,债权转换为物权,货币资产变成抵债资产。以资抵债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1、被动性 银行发放贷款是一种主动的资产业务,其目的是获利。而以资抵债则是银行面对债务人偿债危机时所作出的一种被动而无奈的选择,其目的是尽可能减少损失。 2、过渡性 银行是经营货币的企业,其资产经营周期以货币为始终。以资抵债仅仅是银行从发放贷款到收回贷款的一个中间过程,收取抵债资产是一种过渡行为,抵债资产最终将被处置还原为货币资产。

二、现存主要问题 综观国内商业银行的以资抵债业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通过以资抵债掩盖不良资产 不少经办行为完成上级行下达的不良资产余额与不良资产率等考核指标,在尚未充分追索债务人现金资产的情况下,轻易办理以资抵债,以此“化解”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资产率,甚至借以开脱责任。以资抵债成了不良资产的“羊皮”,成了不良资产制造者的“避风港”。不少债务人也往往抓住银行的此种心理,用质次价高,变现困难的资产抵债,变相逃废债务。 2、抵债资产质量低劣 由于政府部门行政干预,债务人逃废债、银行核查不实或经验不足等原因,抵债资产普遍质量低劣。其中相当一部分抵债资产属残次滞销品,如假名牌服装,积压库存产品、陈旧落后的机器设备,即将过期的保健品等。另有一部分抵债资产则存在种种瑕疵,如违章建筑、欠缴税费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有争议的商品房及重复抵债的房屋租赁权等。 3、抵债资产价格高估 抵债资产价格高估是商业银行以资抵债业务中普遍存在的另一问题。目前,抵债资产的价格确定方式主要有法院裁定,协商定价、评估定价等。由于受行政干预、评估机构按评估标的收费等因素的影响,不少抵债资产的价格明显偏高。质次价高的抵债资产,对银行而言有如

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制度

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抵债资产管理,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防止信贷资产流失,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抵贷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依约归还贷款时,经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协商,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仲裁机构仲裁,以借款人、担保人的抵押物、质物及其他资产抵偿所欠公司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 第三条:抵贷资产的确认和取得应坚持资产可利用和可变现的原则,抵贷资产的保管应严格执行责任赔偿制度,抵贷资产的处理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实行逐级上报审批,严密抵贷资产的核算手续。 第四条:抵贷资产实施分级管理,公司成立抵贷资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由公司经理、信贷员和主办会计组成。 第二章抵贷资产的确认和取得 第五条:拟作抵贷的资产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产拥有人确实无力以货币形式偿还贷款或履行担保义务,只能以其资产抵偿贷款本息。 (二)对已依法设定的抵(质)押物,必须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在评估作价取得后可以将其处理变现为货币形式偿还贷款本息或可以利用并能保值的资产。 (三)抵(质)押物以外的其他抵贷资产应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且易于保管、贮藏、变现。对不易保管且具有使用、保管期限限制的财产或物资,能否确认为抵贷资产,应根据财产或物资取得后,在有效期限内处理变现的难易程度,区别情况确认。 (四)用作抵贷的财产或物资所有权无争议,原则上能办理产权转让等合法手续。 第五条:以下资产不得作为抵贷资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禁止抵押或质押的财产。 (二)各类无形资产如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及商誉。 (三)无法保管、贮藏或保管期、有效期已过或若取得后在期限内无法处臵变现的财产或物资。 (四)所有权不明确或有争议,无法合法取得的财产或物资。 (五)不宜作为抵还贷款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抵贷资产的确认程序。公司确认接受抵贷资产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符合上述抵贷资产条件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有以资抵贷意向或贷款人积极争取以资产抵贷的,公司即可明确专人开展调查,调查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原贷款发放时的具体情况; 2、摸清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确认借款人的真实还贷能力,阐明借款人以资抵贷的充足依据。 3、拟作抵贷的财产或物资的具体状况,包括财产或物资名称、数量、产权归属、使用状况,存放地点等。 4、针对不同种类的抵贷资产确定相应合理的估价方式以及合法取得方式。 5、制订抵贷资产取得后的保管方案。 6、落实抵贷资产的处臵变现意向,预测资产取得后公司贷款的

银行抵债资产处理实施细则

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强化约束责任,根据财政部财金…2005?53号文关于《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抵债资产是指贵阳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贵阳农商行或我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细则所称以物抵债是指我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它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我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贵阳农商行债权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各支行、营业部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我行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贵阳农商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四条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臵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我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防止高估冒算。 (三)妥善保管原则。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四)及时处臵原则。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臵,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贵阳农商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抵债资产收取、处臵的审批工作。 第六条各支行、营业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所属支行抵债资产的风险监控工作、抵债资产的申报和调查工作以及抵债资产的收取、保管、经营、处臵和信息管理工作和对转为

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关于处置工作的具体规定 第三章抵债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 第四章中介机构管理 第五章责任的认定原则 第六章附则 为促进和规范抵债资产处置工作,防范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道德风险,最大限度回收不良资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ⅩⅩ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ⅩⅩ银行以物抵债业务会计核算手续》、《ⅩⅩ银行抵债资产变现损失核销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ⅩⅩ银行国内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工作。 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及法院查封资产的,可以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银行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自用资产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将抵债资产转为本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海外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工作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但本办法中与当地监管法规不一致的规定除外。 第二条及时原则 抵债资产处置工作应坚持及时原则,不得为掩盖损失或出于其他考虑而人为拖延变现。 第三条公开透明原则 抵债资产处置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注意防范道德风险,严禁搞暗箱操作。 第二章关于处置工作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处置时限要求 根据抵债物变现难度的大小,将抵债物划分为易变现物和难变现物,处置时限分别为: (一)易变现物的处置时限 易变现物应当自取得之日起立即着手变现,原则上应自取得之日起六个月内处置完毕; 六个月内处置完毕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置时限,但最多只能延长六个月;期限延长方案及下一步处置计划应及时向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报告。 (二)难变现物的处置时限 难变现物应当在取得后及时制定处置计划,积极采取必要的、有效的手段寻找买家,原则上应当自取得抵债物之日起一年内变现;

完善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

完善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 摘要:完善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有利于维护银行合法权益,规避和化解经营风险,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提高经营效益和盈利水平。 抵债资产是指商业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及财产权。收取抵债资产是商业银行实施资产保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维护合法权益、规避和化解经营风险,尤其是对盘活以前年度形成的大量不良资产、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提高经济效益和赢利水平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但是,随着抵债资产存量的不断增加和大量的抵债资产变现损失,都直接造成银行低效益资产和无效益资产,影响财务效益。笔者认为,当前在抵债资产的管理中,由于经办行认识上的偏差及管理措施不够到位存在较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一)抵债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抵债资产按照业务流程主要分为收取、保管和处置三个环节,同时涉及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及档案资料保管,还受到市场变动、价格波动、税费调整、变现方式等因素的影响。在上述各个环节中均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存量抵债资产在收取时随意性较大。银行抵债资产主要通过协议抵债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两种方式。其价值确定须经上级行认可的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以终局裁决,其他经法院、仲裁机构确认的价值为准,银行作为入账依据,以此保障抵债资产价值的科学合理性。但在存量抵债资产中,由于各种原因,有的未经评估,有的虽经评估但价值高估或流通性、变现能力差,有的未能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权。其原因,一是认识上的偏差。经办行普遍认为,实施以物抵债的企业均已无还款能力,现有的实物资产估价高于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有失公允,能“给一点算一点”,如不接受就会血本无归。由于抱着这样的认识,加之以前年度抵债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因此协议收取时或未经评估或评估价值过高。二是缺乏专业化的管理人才。目前,经办行抵债资产从业人员中精通法律,熟悉金融业务,了解商业运行规则、市场行情以及市场营销方面的人才较为缺乏,因此在协议收取抵债资产工作中分析判断能力不强,人为因素造成价值偏高。三是资产评估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因素,对评估费的收取以评估值为基数,往往违背市场机制与法则,不考虑抵债资产的实际价值和当前的实际价值、变现价值,有意识地抬高抵债资产的评估价值。四是法院由于片面追求结案率或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也往往不考虑银行处置抵债资产时的变现损失,直接按评估价或评估价的一定比率进行银行相同债务的裁决,致使银行在处置抵债资产时变现率低,蒙受损失。 2.待处理抵债资产未按规定登记保管,缺乏严密的交接手续和定期检查、核对以及进行适当的保养,出现丢失、毁损、自用等现象。如某经办行收回的新型油毡因保管不善,被阳光暴晒粘连严重已无使用价值。收取的抵债车辆,或在库房长期停放未及时进行保养和维修已无法使用,或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还有其他种类的抵债资产如房屋、设

银行接收抵债资产调查报告

信用社(银行)关于某公司不良资产的调查报告 联社资产管理部: 某公司在我社存量贷款**6*万元,借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该笔贷款已超诉讼时效,我项目小组通过调阅信贷档案及与相关人员访谈的形式对该债权进行了实地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一、调查目的 为加快清收处臵表外不良资产,提高资产效益,增加经营收入,提高盈利水平。 二、调查时间 自****年*月*3日至****年*月*6日止。 三、某公司基本情况 某公司成立于*998年8月*6日,注册资本468*万元,法定代表人某某,主要经营农用车及配件的生产、销售业务。该企业位于某地区镇驻地,属股份制企业。自****年开始,由于经营模式落后,管理混乱,企业无力在短期内改变经营困境,其产品类型及质量无法得到市场认可,并最终被市场淘汰。至****年下半年,企业已出现严重亏损,无力按时偿还我社贷款本息。***7年企业改制转型,更名为某某公司。 四、不良资产形成原因 该企业在我社存量贷款系信用社与农行分离前历史遗留资产,至****年6月**日在某地区委市政府的协调下,我

社同意接管其部分贷款(本金:**66万元)。并于****年*月**日正式与某公司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抵押物为某公司的房产及土地,房产证号为:**3**7-**3*39,土地证号为乳国用(****)字第65*号、乳国用(****)字第6**号。我社接收此笔贷款时,某公司经营状况已经出现亏损。****年贷款到期后,我社先后多次对该企业发出了催收通知书,并于***5年4月*7日收回本金5万元。此后,企业再无偿还我社贷款能力。某公司在***7年8月改制为股份制有限公司,更名为某某公司,并面向社会融资*6**万元,使得企业生产经营步入正轨。由于企业改制后,不再承认结欠我社的贷款,致使我社的该部分债权悬空,贷款于***6年3月份超诉讼时效。****年6月*8日,我社将该笔贷款予以资产臵换,转入表外科目。 五、调查分析情况说明 鉴于该企业现状,偿还我联社贷款本息基本无望,而该笔贷款抵押物的抵押权因主合同的时效丧失而灭失。针对上述情况,我联社曾多次找到某某公司负责人协商,使其逐步转变思想,经过与该企业反复磋商,企业提出以部分资产抵顶我社贷款本息意向。 拟接收的资产位于某地镇(**旅游度假区),包括①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分别为*4*33.3*平方米(无证)、*6399.98平方米(*国用(****)字第65*号)、666.67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和处置中的问题和对策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和处置中的问题和对策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和处置中的问题和对策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时由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协商或仲裁或经法院判决和裁定由商业银行行使债权、担保物权而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的实物和权利近年来随着抵押、质押等担保贷款的日益增加商业银行收取的抵债资产也越来越多在实务中多数抵债资产所对应的贷款属于“可疑”、“损失”类贷款实际已经成为有损失的不良资产因此如何规范和加强对抵债资产的经营管理加快抵债资产的处置变现是当前商业银行减少低效资金占用盘活不良贷款和降低不良资产率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抵债资产管理和处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商业银行对于回收的抵债资产由于缺乏专门人才和对实物管理的有效措施及经验加上国家处理抵债资产的政策不到位其管理状况令人堪忧处置变现前景也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 (一)抵债资产的受偿价格大大高于其实际价格价值背

离相当严重商业银行收回的抵债物中绝大多数是质次价高、物所不值、物不足值原因一是借款企业发生经营风险出现亏损、倒闭等情况时用于抵债的资产往往可选择性差甚至无从选择;二是评估机构在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时受利益驱动的影响(评估费用按评估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往往高估抵债资产的价值;三是某些债务人利用以物抵债作为逃废银行债务或变相牟利的手段等等 (二)抵债资产保管难形成现实损失和潜在损失的威胁日益加大商业银行回收的抵债资产大多集中在基层行由于人员少专业人才缺乏、场地有限等原因基层行无法设立专人保管也无法提供抵债资产的存放场所难以实施有效管理同时商业银行现行的对抵债资产的操作规程也没有明确该部分资产由哪个部门负责管理结果形成谁都管、谁也管不好的尴尬局面使得抵债资产随着时间的流逝逐渐发生不同程度的自然损失和人为损失 (三)抵债资产手续不全、权属不清处置政策不明确难以处置变现据笔者调查有相当多的抵债资产案例存在手续不健全、权属不清晰的情况这其中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因素主观上银行缺乏专业人员和专门技术手段无法辨别质量优劣、产品真伪难以鉴别相关权属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doc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下文我为大家收集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用社比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银行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 净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银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 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银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三)妥善保管原则。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四)及时处置原则。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第六条银行应建立健全抵债资产收取和处置的内部申报审批制度,明确申报流程、部门职责、审批权限,并对申报方案的内容、要件和所需材料作出规定。 第二章抵债资产的收取

XX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XX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的接收和管理,减少资产损失,强化责任约束,根据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XX[2005]53号),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抵债资产系指本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益。 本细则所称以资抵债系指本行的债权到期或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益作价抵偿本行债权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系指本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时,按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本细则所称抵债金额系指取得的抵债资产实际抵偿本行债权的金额。 本细则所称抵债资产净值系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第四条抵债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在追偿债权时,应坚持货币资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在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时,应优先采取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直接拍卖、变卖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确实无法实现现金回收,且没有更好的保全手段时,可以考虑实施以资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不向抵债人支付补价。 (三)妥善保管原则。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四)及时处置原则。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总行资产管理部是全行抵债资产管理的归口 部门,负责协调、监督、指导全行以资抵债项目的组织审批和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 第六条分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资产管理部门是本级行抵债资产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级行以资抵债项目的申报、抵债资产的接收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分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抵债资产抵 偿债务后的账务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