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资产管理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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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资产管理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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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抵债资产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3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约归还贷款,以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资产抵偿所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计价价值是指农村信用社取得抵债资产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第四条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农村信用社接收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支出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在变现过程中,所发生的土地注册登记费、土地变更登记费、土地抵押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机动车辆检测费和过户交易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接收作为抵债资产的土地,从接收之日起土地闲置费,土地处置期限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帐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清收贷款本息形成的抵债资产及其管理工作的内蒙古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抵债资产的接收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的接收要严格控制。首先应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金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定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第十一条农村信用社可根据贷款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或处置权。取得抵债资产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协议抵债。由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三方协商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二)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机构仲裁决定。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

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参照协议抵债处理。

第十二条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不得作为抵债资产。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农村信用社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八)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九)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十)土地所有权。

(十一)无形资产不得作为抵债资产。

(十二)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

(十三)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十三条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首先取得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价值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第十四条农村信用社办理以物抵债前,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并到有关主管部门核实,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包括资产是否存在产权上的瑕疵,是否设定了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纠纷,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属限制、禁止流通物等情况。

第十五条农村信用社在取得抵债资产时应合理确定其抵债价值。

(一)协议抵债的,原则上应在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值的基础上,与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价值。评估时,应要求评估机构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原则,确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要求评估机构提供资产的快速变现价值。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其抵债价值时予以扣除。

(二)采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偿债权的,如借款人和担保人确无现金偿还能力,农村信用社要及时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借款人、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偿还债权。若拍卖流拍,农村信用社要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惯例降价后继续拍卖。确需收取抵债资产时,应比照协议抵债价值的确定原则,要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以最后一次的拍卖保留价为基础,公平合理地确定。

第十六条农村信用社在接收抵债资产时实行审批、备案制。

(一)审批权限

协议接收的抵债资产,无论金额大小,原则上均由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统一负责审批,对尚未完成旗县联社统一法

人改制的农村信用社,具有法人资格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的接收需报旗县联社审批;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机构仲裁决定的按其文书确定。

(二)备案权限

接收50万元(含)以上抵债资产原则上报自治区联社备案。

第十七条接收抵债资产审批、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一)债权形成、保全措施及以资抵债的过程;

(二)评估机构对抵债资产的评估报告;

(三)被接收资产的概况及风险利弊分析,主要包括对市场价格、变现能力、保管及变现成本等预期分析;

(四)债权形成损失的责任人认定及处理情况;

(五)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协议抵债的协议书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三章抵债资产的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信用社要按照有利于抵债资产管理和保管的原则,确定抵债资产经营管理的主责任人,指定保管责任人,并明确各自职责。

第十九条抵债资产接收后,经办农村信用社要根据抵债资产的类别(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等)、特点等决定采取委托保管或自行管理方式。

抵债资产委托保管。经办农村信用社必须与受托人签定抵债资产委托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抵债资产自行管理。经办农村信用社必须对自行管理的抵债资产指定专人管理,确定保管责任人,明确其权利、义务及损毁的责任。

第二十条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得自用。不得随意处理给内部职工及家属。确需自用的,经办农村信用社要按照固定资产购建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专项申报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经办农村信用社要建立抵债资产卡片账或登记簿。详细记录抵债资产的名称、数量、类别、保管方式、接收价格、接收时间、接收方式、垫付税费、管理责任人、是否审批及是否备案等。

第二十二条农村信用社要根据抵债资产的性质和状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掌握抵债资产实物

形态及抵债资产形态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影响抵债资产价值的风险隐患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和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建立抵债资产定期盘点制。经办农村信用社每个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对抵债资产的账实核对盘点、价值重估。盘点情况要有记录,并与卡片或登记簿、会计账核对,做到账簿(卡)一致、账实相符;有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并据实处理;价值重估要根据现行市场上同类资产的市场转让价格估算,并在卡片或登记簿备注中登记收益或损失。

第二十四条抵债资产收取后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为避免资产闲置造成更大的损失,在租赁关系的确立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可在处置时限内暂时出租并履行相关的审查审批程序。

第四章抵债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文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2年;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

第二十六条农村信用社处置抵债资产应坚持公开透

明的原则,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选择拍卖机构时,要在综合考虑拍卖机构的业绩、管理水平、拍卖经验、客户资源、拍卖机构资信评定结果及合作关系等情况的基础上,择优选用。

抵债资产拍卖原则上应采用有保留价拍卖的方式。确定拍卖保留价时,要对资产评估价、同类资产市场价、意向买受人询价、拍卖机构建议拍卖价进行对比分析,考虑当地市场状况、拍卖付款方式及快速变现等因素,合理确定拍卖保留价。

不适于拍卖的,可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采用协议处置、招标处置、打包出售、委托销售、社员大会、理事会集体研究等方式变现。采用拍卖方式以外的其他处置方式时,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合规”的原则,应在选择中介机构和抵债资产买受人的过程中充分引入竞争机制,避免暗箱操作。

第二十七条处置抵债资产实行审批、备案制。按本办法第十六条接收抵债资产设定的权限执行。

第二十八条处置抵债资产审批、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一)处置抵债资产的申请(或决定)报告;

(二)抵债资产的处置方式、计价依据、预计变现价值、管理成本等情况分析;

(三)损益成因分析、应吸取的教训;

(四)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有关的法律文书、会议纪要等主要材料的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抵债资产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农村信用社以抵债资产取得日为所抵偿贷款的停息日。农村信用社应在取得抵债资产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严禁违规账外核算。

第三十条裁(判)决定接收的抵债资产,经办农村信用社接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判)决书后,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将抵债资产纳入专用科目核算,并办理抵债资产过户手续。

协议接收的抵债资产,经办农村信用社根据抵债协议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办理抵债资产过户手续。

第三十一条抵债金额超过债权本息总额的部分,不得先行向对方支付补价,如人民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农村信用社须支付补价的,待抵债资产变现后,将变现所得价款扣除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加上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的收入后,将实际超出债权本息的部分退给对方。

第三十二条农村信用社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向债务人收取补价的,确定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时应当减去其补价额;如人民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农村信用社须支付补价的,确定抵债资产计价价值时应当加上预计应支付的补价

额。

第三十三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农村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不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内表外利息)的差额,应依法继续追偿,追偿未果的按规定进行核销和冲减。

第三十四条农村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在变现前所发生的与之相关的收入或支出,分别计入营业外收支。

第三十五条农村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当即变现的,其处置损益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抵债资产处置损益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净值、变现税费以及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的差额,差额为正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差额为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公式表示为:

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

涉及补价的,抵债资产处置损益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净值、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实际支付的补价超出(或少于)预计应支付补价部分的差额,差额为正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差额为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公式表示为:

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实际支付的补价-预计负债)

第三十六条农村信用社应在每季度末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抵债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增加当期损益。抵债资产处置时,应将已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一并结转损益。

第六章抵债资产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农村信用社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农村信用社应当对抵债资产接受、保管和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接受、保管、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截留抵债资产经营处置收入的。

(二)擅自动用抵债资产的。

(三)未经批准收取、处置抵债资产的。

(四)恶意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在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高估抵债资产价格,或在处理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低估价格,造成农村信用社资产损失的。

(五)玩忽职守,怠于行使职权而造成抵债资产毁损、灭失的。

(六)擅自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资产的。

(七)其他在抵债资产的接收、保管、处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农村商业银行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会制定、解释,社员大会批准、修改。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接收处置预

案申报审

批核准表》;

2、《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处置

申报审批核准

表》;

3、《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出租

申报审批核准表》。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金[2005]53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5.05.27 【实施日期】200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5]53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银行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本办法转发给所辖各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用社比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制 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 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 度。 1、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专业、劳务分包的务工人员由雇用单位负责管理,但必须 遵守总包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项目部根据施工现场的人数配置专、兼职劳务管理 员,负责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登记,建立动态管理台帐,督 促检查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签订落实,负责施工现 场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等资料收集整理。 3、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经 过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新招的务工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

三级安全教育。 4、务工人员应积极参加项目部组织的民工学校学习,接受项目部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法制及治安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5、务工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及公司制定的门卫、宿舍、食堂等管理制度,严禁赌博、寻衅闹事、打架斗殴,恶意讨要工资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酌情处罚。 6、施工现场建立管理网络,逐级落实责任制,做到人员底数清,流动进出清。 7、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抵债资产管理须重点关注的几个法律问题word版本

抵债资产管理须重点关注的几个法律问题 以物抵债对于商业银行及时化解债权风险,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尤其对于盘活、压降不良资产,提升信贷资产质量,提高经营效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抵债资产管理包含了抵债资产的收取、保管、处置等环节,其中涉及了诸多法律问题。本文拟就当前抵债资产管理中存在认识偏差、执行不到位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进一步正本清源,避免因管理不当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抵债资产的范围 抵债资产是指商业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及财产权。商业银行接受抵贷资产一般是因为债务人无力以现金方式偿还债务,而且为了降低债权风险、保全资产,迫不得已采取的措施,所以一般都是被动的。但商业银行决不能因此就抱着“给什么算什么”、“给一点算一点”的消极心态,而应当慎之又慎,严格审查、谨慎选择抵贷资产。否则,资产抵入银行就可能变成“百货公司”,甚至变成风险的“集散地”,引发二次风险或损失。 抵债资产必须是债务人、保证人或第三人依法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对抵债资产范围的规定采取的是排除式的方法,该《办法》规定,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1)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2)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3)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4)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5)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6)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银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7)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8)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9)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10)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首先取得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资产抵入银行应该认真做好对拟抵入资产的尽职调查,在办理以物抵债前,应当

生产车间处罚制度

名称:生产车间处罚制度备注:未经授权不可翻印

1. 目的 为搞好生产现场管理、质量管理以及人员管理,形成自己管理自己,人 人都是管理者,人人参与管理的局面,经生产部讨论,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此制度适用于生产车间的所有一线员工,此制度规定如果该岗位出现问题,找不 到责任人的,则该岗位所有人员一并受罚。此制度内容分为组织纪律、计划落实、 工艺规范、产品质量、设备管理、安全卫生等六个方面。 3. 职责 3.1相关部门负责奖惩信息的提报和依据的填写; 3.2 人力资源部负责奖惩依据的审核和通报编制; 3.3总经理负责奖惩处置单的批准; 3.4财务部出纳负责奖惩处置单资金收/发. 4. 内容 4.1组织纪律方面 4.1.1迟到、早退、旷工(按考勤制度罚款); 4.1.2未按要求佩戴厂牌,穿厂服(罚款20元); 4.1.3穿拖鞋进入车间作业(罚款100元); 4.1.4无故未参加会议(罚款20元); 4.1.5无故未开早会(罚款20元); 4.1.6工作时间内擅自窜岗、脱岗(罚款20元);

4.1.7在车间聊天、嬉闹,吵架(罚款100元); 4.1.8离岗经过批准但时间超过规定(罚款50元); 4.1.9在工作及管理活动中有省籍观念或排外行为(罚款100元); 4.1.10在生产车间违规吸烟(罚款 100元); 4.1.11不服从工作安排、协调与指挥(罚款100元); 4.1.12漫骂、污辱、攻击、威吓上级或同事(罚款100元情况严重者开除); 4.1.13作业时间接听私人电话(罚款 50元); 4.1.1.14不乐于接受批评指正或者屡教不改(罚款100元); 4.1.1.15、私自携带公司物品出车间(罚款500-3000元);严重者开除并扣发工资; 4.2计划落实方面 4.2.1员工未按照工序票生产(罚款100元); 4.2.2出现浪费物料的现象(罚款100元); 4.2.3故意涂改生产记录(罚款50元); 4.2.4产成品未按时入周转库(罚款50元); 4.2.5工艺规范方面 4.2.6未领取加工图纸(罚款50元); 4.2.7未阅读作业指导书违反作业规定(罚款50元); 4.2.8未按规定私自领取物料(罚款50元); 4.2.9未按工艺规程操作擅改工艺(罚款100元);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农银发[2000]117号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2000.09.07 【实施日期】2000.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9月7日农银发[200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资产风险监管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积极保全银行资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农业银行基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三大类。 第三条抵债资产的管理遵循审慎接收、妥善保管、有效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抵债资产的接收 第四条抵债资产的接收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一)借款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或被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银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 (二)银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债资产; (三)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质物又不能及时变现,经与抵押人或质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抵偿银行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银行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协商,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 第五条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接收抵债资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

车间管理罚款扣分制度

车间管理罚款扣分制度 1、生产车间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车间主管或上级领导的统一指挥、调度、安排,拒不服从或无理取闹的给予每次罚款罚款5元,扣1分,情节严重,从重处罚。 2、按《操作规程》要求规范操作,因违反要求作业造成废品、次品无法返工的按产品价值2倍赔偿。 3、上班期间不串岗、不无故外出,急事确需外出的,应由车间主管开具出厂单,否则按旷工论处。上班不瞌睡、不看书报,违者每次罚款5元,扣1分。 4、严格作息时间安排,任何人不得私自加班,违者每次罚款5元,扣1分。 5、设备、机台、工作台应整洁卫生,上下班时清扫一次,并保持个人卫生,否则检查发现每次扣款5元,扣1分,。 6、所有设施、设备、物品应摆列整齐,否则每次罚款5元,扣1分。 7、车间生产文明卫生。不随地吐啖、吃零食、用餐、不乱丢纸屑,乱涂乱画,检查发现每次罚款5元,扣1分。 8、车间内严禁吸烟,违者每次罚款200元。 9、车间环境应保持整齐、清洁,通道应畅通,工作台上不得挂衣服、毛巾、手袋等物品,检查发现每次罚款5元,扣1分。 10、车间地面、墙壁应清洁、干净,无蜘蛛网、碎布等杂物,否则每次罚款5元,扣1分。 11、生产现场秩序井然。生产区不喧哗、吵闹、娱乐、赌博,不听自备音响或收音机等,违者每次罚款5元,扣1分。斗殴、打架双方各罚款15元,扣3分,并开除出厂,造成后果严重者移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12、机台设备不得私下调换、拆体,检查发现每次罚款5元,扣1分。造成损失照价赔偿。 13、不得在厂区、车间范围内聚众闹事、罢工,参与者每次罚款200元,扣3分,策划、组织、指挥者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4、盗窃车间内财物按原价10倍罚款。造成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5、本制度由生产管理部负责监督车间主管执行。

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积极保全银行资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农业银行基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三大类。 第三条抵债资产的管理遵循审慎接收、妥善保管、有效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抵债资产的接收 第四条抵债资产的接收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一)借款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或被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银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 (二)银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债资产; (三)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质物又不能及时变现,经与抵押人或质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抵偿银行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银行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协商,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 第五条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接收抵债资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不实施以资抵债,将使我行债权遭受更大损失; (二)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债资产或用以抵债的抵押物、质物暂时无法变现; (三)取得的抵债资产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在未来一定时间内转让变现; (四)抵债资产接收价格的确定必须坚持公平合理、市场公允、价值相符的原则。 第六条以下资产不得接收为抵债资产: (一)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二)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 (三)其他不宜抵债的资产。 第七条抵债资产以法院裁判价格或双方协议价格作为接收价格,列入待处理抵债资产,同时等额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 法院裁判价格和双方协议价格均应以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的合理评估为基础,扣除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将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高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的差额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不得以货币资金退还给借款人或担保人。

劳务人员管理制度.doc

劳务人员管理制度4 劳务人员管理制度 (一)务工人员招工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劳动用工的管理,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劳务的用工主体为项目子公司。劳务公司对接项目子公司,进行劳务分包,劳务公司才能作为用工主体自行招用务工人员及进行劳务作业分包。 2、务工人员的招用,必须由劳务公司依法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 3、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被录用之日起十五天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务工人员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学历证,暂住证等复印件(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原件备查),到公司统一备案。 4、招收范围:熟练的技术操作工,有中、高级技能职称的操作工优先录用,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具备行业执业资格证。年龄18~55岁,身体健康。 5、劳务分包:必须发包给具有建筑劳务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得发包给无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包工头)。

6、合同期限:务工人员固定期限合同最长不超过一年,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起止时间必须明确具体,合同期满应及时办理手续,离开公司办理注销手续。 (二)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1、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专业、劳务分包的务工人员由雇佣单位负责管理,但必须遵守总包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项目部根据施工现场的人数配置专、(兼)职劳务管理员,负责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登记,建立动态管理台帐,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签订落实,负责施工现场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等资料收集整理。 3、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新招的务工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 4、务工人员应积极参加项目部组织的民工学习,接受项目部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法制及治安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Delegates, staff: Hello! i n the run-up to t he Spri ng Festival, we held one se ssi on of four staff representatives Confere nce 2013-work shop, full back i n 2012, careful a 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 uation, discuss 2013 devel opme nt pla ns. Here, on behalf of my com pany 2013 work re ports to t he Ge neral Assembl y, for consi

车间管理处罚规定

车间管理处罚规定 科学管理是提高企业效益的根本途径。车间管理处罚规定是依据《车间管理制度》之有关规定所实施的一种处罚标准,是车间管理及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目的 维护车间的生产秩序和教育违纪者,巩固和提高公司的综合生产能力,保质保量完成公司下达各项生产任务。 二、惩罚原则 文明管理、科学管理、事实求是、奖罚公平. 三、车间管理处罚规定适用范围 本车间管理处罚规定适用于生产各车间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 四、公共秩序管理处罚办法 4.1、迟到、早退将给予处罚,处罚方案:A、负责本小组1天的卫生清理;B、迟到3-30分钟每分钟罚款1元,即迟到共5分钟罚款5元,如超过30分钟即按旷工半日处理。 4.2、如有急事,填好请假条,须经车间主任批准,再由生产总监审批,交于门卫后离开,如遇到特殊情况或严重疾病,可用电话向车间主任请假或相关人员代请,后补请假条(须县一级医院证明)。 请假工资核算:

月保底 A:请假一天,如未超过保底按×时间 30天 产量×单价 B:请假一天,如超过保底按×时间 30天 月保底 C:无事或故意请假者,按×时间×3倍,而且件数给别 30天 人所做,全部扣除. D:连续旷工3天,月累计旷工5天者,既自动辞职,移交行政中心. 4.3、上班时间一律将工作证佩戴在外衣胸前,工作证上须有本人照片,违者罚款2元,若工作证遗失,速到行政部门补办。 4.4、人人讲究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杂物,经发现一次罚款5元,全体职工衣冠整洁,不穿奇装异服,女工不化浓妆,男工不染异色头发,如经发现责令改正。 4.5、生产区域吃零食,发现一次罚款5元。 4.6、严禁携带危险、违禁物品进入厂区,违者罚款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7、除特殊情况,不得在上班时间会客、私接(打)电话,或在车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模版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 版次号: 生效日期:

目录 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章总则 .. (3) 第二章组织职责 (3) 第三章相关术语与定义 (3) 第四章工作程序 (4) 第五章检查与监督 (12) 第六章统计分析与改进 (12) 第七章附则 (12) 附件 (12) 附件1《抵债资产情况调查及交接表》 (14) 附件2.《抵债资产管理台账》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抵债资产接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确保以物抵债工作始终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管理原则,依照《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类以物抵债及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三条董事会为本行抵债资产管理的最高决策和审批机构。 第四条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长、行长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对抵债资产接收、处置等管理工作的审批 第五条总行信贷业务风险处置会议负责对抵债资产接收、处置等管理工作的审批。 第六条总行计财部负责抵债资产管理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七条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制定、改进抵债资产管理流程,负责抵债资产的接收、处置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抵债资产相关业务使用的会计科目的审核工作。 第三章相关术语与定义 第九条相关术语与定义: (一)抵债资产,是指本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包括借款人、保证人等,下同)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二)以物抵债,是指本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产偿还债务,经本行与债务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本行债权的行为;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2847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标准版本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为了维护本工程的治安秩序,管理好外来务工人员,保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该管理制度。 一、凡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外来务工人员,来本地参加工作,必须“三证”齐全(身份证、劳务证、计生证),并同时上缴一寸免冠照片4张(暂住证、劳务证、工作证、)。 二、在三日内上报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劳动部门办理《劳务证》,工程安保部门办理《工作证》。 三、务工人员必须随时携带三证,不得转借、

涂改,上下班必须按规定佩戴好《工作证》,以便出入生活区 四、三证如有遗失,必须在于24小时内上报安保部门,并说明原因,经查明后补办。 五、《暂住证》期满需留住的,应在期满前5日内上报安保办公室,以便统一向当地派出所办理延长手续,期满离开时,应缴销《暂住证》。 六、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服从安保、后勤部门的统一安排,在指定 的房间、床铺居住,积极参加安保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学习,和有关教育培训活动,严格遵守本工程项目的各项管理规定。 七、外地来本市探亲、访友人员,除安保部门统一登记外,暂住或预期暂住7日以上者,必须当

日上报安保部门,并缴2张一寸照片,3日内报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这里写地址或者组织名称 Write Your Company Address Or Phone Number Here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制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用社比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银行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银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银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车间管理制度惩罚办法

车间管理制度惩罚办法 1、每次交接班,接班人员必须迅速进入工作岗位,协助交 班人员交班,并做好生产准备工作。操作人员必须按章 操作违章操作的罚责任人50元,造成经济损失赔偿损 失额25%。 2、车间所有人员不许脱岗、睡岗。违者罚50元,造成损 失的赔偿损失额的25%。 3、操作室卫生要保持干净,否则罚责任人50元。 4、定期检查保养,注油工作,未完成的扣发当班责任人的 100元。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的25%。 5、认真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上班时间不许酗酒,不 许打扑克及从事其他与生产不相干的事,否则罚款100 元。 6、在排除设备故障时,有意拖延的,根据事故轻重对责任 人罚款100-500元。 7、使用电焊,氧焊注意安全,使用完毕后必须收到修理房, 违者罚款100元,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额25%。 8、从库房借取的工具和未用完的材料必须归还库房,不许 私自留用或故意损坏。违者处干工具材料价款的2倍罚 款,丢失工具照价赔偿。 9、认真做好记录,如果堵泵接到电话停止拌料,如果还继 续生产拌制,由当班责任人负责。

10、维修工、电工没有正常维修保养导致机械损坏,电气线 路影响正常生产,扣罚责任人100-200元,造成损失赔偿损失额的25%。 11、操作工严格按照实验室下达的数据进行掺加减水剂,并 必须保证两边一个减水剂箱是满的,不得用完再加,致使不能很快化开导致耽误生产的责任人扣罚100元。

车间交接班制度及处罚办法 1、车间交接班必须面对面进行,双方签字认可,否则按全日旷工处理。 2、交接内容包括生产任务情况,卫生区清扫,设备完好情况,生产用原材料外加剂,配合比情况,交接不清,扣发责任人50-100元。 3、上一个班要为下一个班做好生产准备,包括原材料设备保养外加剂等,凡发现一次设备空油或沙石空仓,减水剂空箱等造成生产脱节责任由上一班承担。 4、接班时双方要认真检查记录,交接手续齐全,凡固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造成设备质量、安全、停产等事故,追究其责任扣发责任人50-100元,造成经济损失赔偿损失的25%。 5、斜皮带、平皮带底部所掉砂石料由当班清扫,每天必须清理,清扫不干净或不打扫的罚款。 6、铲车司机清理料池的卫生,保证卫生区干净,如若清理不干净或不打扫罚款200元。 7、清扫搅拌缸时,必须挂安全保证标志牌,并有人监视,搅拌缸不清理的扣罚500元。清理不干净的扣罚责任人50元。 8、交接班应准时交接,不得迟到、早退,发现一次罚当事人100元,故意拖延时间的罚当事人100元。

劳务管理制度

劳务管理制度 青岛安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劳务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为保证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具备完成分包工程的能力,并能够对分包单位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范围 本制度包括劳务分包队伍的选定,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劳务队伍进场管理,现场劳务管理,人工费(劳务费)管理,质量、安全和环境管理,劳务分包队伍的考核评价,劳务队伍退场管理,监督检查与奖罚,劳务分包信息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职责 项目经理是项目部劳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项目部必须设专(兼)职劳务管理员,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公司有关劳务管理的制度和规定,制定项目部劳务纠纷应急预案和农民工工资结算管理制度并实施; 2、配合公司选择使用劳务分包队伍,负责项目部专业工长和班组长人员的选聘、使用和管理; 3、负责对劳务分包队伍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加强劳务人员进、出场登记、考勤、工资发放(有声像记录)、离场结算、培训教育、竣工工程劳务资料移交等工作,对所使用的劳务分包队伍进行管理、考核和评定;

4、对拨付的工程款与劳务人员工资发放进行比对,掌握和协调劳务(专业)分包队伍对劳务工人工资发放工作; 5、负责本项目劳务工人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和劳务工人工资纠纷的接访、处理等工作; 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收集、审核工人月度工资计算表,并及时进行劳务分包项目的预、结算工作; 6、负责劳务队伍生活区的管理工作,改善工人生活条件,组织工人开展工地夜校培训、文体娱乐活动,并留有记录; 7、负责对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实名制登记,劳动合同规范化签订。 第1 页共22 页 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劳务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为保证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具备完成分包工程的能力,并能够对分包单位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范围 本制度包括劳务分包队伍的选定,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劳务队伍进场管理,现场劳务管理,人工费(劳务费)管理,质量、安全和环境管理,劳务分包队伍的考核评价,劳务队伍退场管理,监督检查与奖罚,劳务分包信息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职责 项目经理是项目部劳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项目部必须设专(兼)职劳务管理员,其主要职责是: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 (一)抵债资产管理中存有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抵债资产按照业务流程主要分为收取、保管和处置三个环节,同时涉 及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及档案资料保管,还受到市场变动、价格波动、税费调整、变现方式等因素的影响。在上述各个环节中均存有着一些 不容忽视的问题。 1.存量抵债资产在收取时随意性较大。银行抵债资产主要通过协议抵 债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两种方式。其价值确定须经上级行认可 的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以终局裁决,其他经法院、仲 裁机构确认的价值为准,银行作为入账依据,以此保障抵债资产价值 的科学合理性。但在存量抵债资产中,因为各种原因,有的未经评估,有的虽经评估但价值高估或流通性、变现能力差,有的未能取得法律 上的所有权。其原因,一是认识上的偏差。经办行普遍认为,实施以 物抵债的企业均已无还款能力,现有的实物资产估价高于同类物品的 市场价格有失公允,能“给一点算一点”,如不接受就会血本无归。 因为抱着这样的认识,加之以前年度抵债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因此 协议收取时或未经评估或评估价值过高。二是缺乏专业化的管理人才。目前,经办行抵债资产从业人员中精通法律,熟悉金融业务,了解商 业运行规则、市场行情以及市场营销方面的人才较为缺乏,因此在协 议收取抵债资产工作中分析判断能力不强,人为因素造成价值偏高。 三是资产评估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因素,对评估费的收取以评估值为 基数,往往违背市场机制与法则,不考虑抵债资产的实际价值和当前 的实际价值、变现价值,有意识地抬高抵债资产的评估价值。四是法 院因为片面追求结案率或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也往往不考虑银行处 置抵债资产时的变现损失,直接按评估价或评估价的一定比率进行银 行相同债务的裁决,致使银行在处置抵债资产时变现率低,蒙受损失。 2.待处理抵债资产未按规定登记保管,缺乏严密的交接手续和定期检查、核对以及进行适当的保养,出现丢失、毁损、自用等现象。如某

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制度

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抵债资产管理,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防止信贷资产流失,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抵贷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依约归还贷款时,经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协商,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仲裁机构仲裁,以借款人、担保人的抵押物、质物及其他资产抵偿所欠公司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 第三条:抵贷资产的确认和取得应坚持资产可利用和可变现的原则,抵贷资产的保管应严格执行责任赔偿制度,抵贷资产的处理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实行逐级上报审批,严密抵贷资产的核算手续。 第四条:抵贷资产实施分级管理,公司成立抵贷资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由公司经理、信贷员和主办会计组成。 第二章抵贷资产的确认和取得 第五条:拟作抵贷的资产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产拥有人确实无力以货币形式偿还贷款或履行担保义务,只能以其资产抵偿贷款本息。 (二)对已依法设定的抵(质)押物,必须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在评估作价取得后可以将其处理变现为货币形式偿还贷款本息或可以利用并能保值的资产。 (三)抵(质)押物以外的其他抵贷资产应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且易于保管、贮藏、变现。对不易保管且具有使用、保管期限限制的财产或物资,能否确认为抵贷资产,应根据财产或物资取得后,在有效期限内处理变现的难易程度,区别情况确认。 (四)用作抵贷的财产或物资所有权无争议,原则上能办理产权转让等合法手续。 第五条:以下资产不得作为抵贷资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禁止抵押或质押的财产。 (二)各类无形资产如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及商誉。 (三)无法保管、贮藏或保管期、有效期已过或若取得后在期限内无法处臵变现的财产或物资。 (四)所有权不明确或有争议,无法合法取得的财产或物资。 (五)不宜作为抵还贷款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抵贷资产的确认程序。公司确认接受抵贷资产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符合上述抵贷资产条件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有以资抵贷意向或贷款人积极争取以资产抵贷的,公司即可明确专人开展调查,调查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原贷款发放时的具体情况; 2、摸清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确认借款人的真实还贷能力,阐明借款人以资抵贷的充足依据。 3、拟作抵贷的财产或物资的具体状况,包括财产或物资名称、数量、产权归属、使用状况,存放地点等。 4、针对不同种类的抵贷资产确定相应合理的估价方式以及合法取得方式。 5、制订抵贷资产取得后的保管方案。 6、落实抵贷资产的处臵变现意向,预测资产取得后公司贷款的

银行抵债资产处理实施细则

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强化约束责任,根据财政部财金…2005?53号文关于《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抵债资产是指贵阳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贵阳农商行或我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细则所称以物抵债是指我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它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我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贵阳农商行债权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各支行、营业部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我行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贵阳农商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四条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臵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我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防止高估冒算。 (三)妥善保管原则。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四)及时处臵原则。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臵,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贵阳农商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抵债资产收取、处臵的审批工作。 第六条各支行、营业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所属支行抵债资产的风险监控工作、抵债资产的申报和调查工作以及抵债资产的收取、保管、经营、处臵和信息管理工作和对转为

汽车维修厂车间管理处罚制度

修理厂车间管理处罚制度 为强化管理,规范行为,克服惰性,杜绝邪恶,防止犯罪,确保所有员工都有一个和谐的工作环境,我们特制定惩罚制度。 我们的惩罚遵循实事求是、有章可循,公正合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1、车间必须按照规定的着装要求进行统一着装,保证工装干净、 整洁,并配备胸牌,检查一次违反者,扣当事人现金50元。2、严格按照车间规定的现场管理要求,对自己的工作现场进行整 理、整顿、清洁、清扫,保证施工现场三不落地,(油水、工具、零部件)检查一次违反者,扣当事人现金50元。 3、按照工具设备保养维护要求,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工具设备进 行定期的保养维护,并进行相关的纪录,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检查一次违返者,扣责任人现金50元。 4、对各自工具箱内的工具随时保证干净整洁、摆放有序,按照规 范的使用要求使用,检查工具箱发现脏乱一次扣责任人现金50 元,如出现工具损坏丢失,除责令责任人原价补偿外,并扣责 任人现金50元。 5、严格的按照专用工具资料的相关规定进行借用、阅读。使用中 应爱护专用工具资料,按照标准规范的使用要求进行使用,使 用完毕后,应及时的归还,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因责任心 不强造成丢失,除责令当事人原价赔偿外,并扣当事人现金50

元。 6、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必须使用相关的防护措施(车内三件套、 叶子板布等)检查一次未使用者,扣当事人现金50元。 7、车辆维修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要求及维修操作流程进行 操作,不得违规操作,如自作主张违规操作,造成的一切经济 损失有当事人负责,并扣当事人现金100元。 8、维修过程中如有需进入车内维修时,应铺置相关的防护套,无 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用户车内,更不得在用户车内吃东西、看 报、睡觉等发现一次扣当事人100元 9、车辆维修时,任何人不得随意翻动客户车内物品,包括音响等, 更不能拿用客户车内东西,发现违反者,除责令当事人原价赔 偿用户损失外,并处罚当事人现金200元。 10、需过夜维修的车辆,下班后应将车门锁好,关闭车内所有用电 设施,将钥匙上交车间主管,发现一次违反者扣当事人100元11、严格按照施工单上的内容进行施工,不得丢项、漏项,检验(车 间主管)在检验时时须根据施工单上的内容进行逐项检查,如 出现丢项、漏项检验检查出一项扣当事人50元,用户检查出一 项扣检验50元,当事人扣100元。 12、对于车辆返工,在分清责任后,确定为维修问题,内返除承担 相关费用外,并一台次扣当事人50元,外返扣检验(车间主管)50元,当事人100元。并共同承担相关费用。 13、所有人员需服从其主管的工作安排(临时),不得无故拒绝,不

劳务工人管理制度完整版

劳务工人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各项管理,明确各岗位职责,使各项目、各部门在管理过程中有章可循,形成一个责任明晰、奖惩分明、运行有序的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四川鑫鑫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3.术语和定义 无 4.管理职责 贯彻落实公司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项目部依法进行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与协调等工作。 5.具体内容 5.1.总则:以生产经营为中心,坚持把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与必要的行政手段、经济 手段结合起来,培养和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素质、有纪律的员工队伍,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企业和员工奋斗目标的实现。 5.2.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5.2.1.员工必须树立集体主义精神,关心和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公共利益,忠于职守、 快节奏、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2.2.员工必须遵守本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规章制度有不同意见的,可以 在执行制度的前提下,向有关部门直至公司总经理提出。 5.2.3.员工对公司管理人员的工作有进行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管理人员的违法违 章和失职行为有申诉、检举的权利。 5.2.4.员工可按本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享受劳动、休息、工资等各项待遇的权利。 5.3.劳动合同

5.3.1.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凡公司员工均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条劳 动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委托代表人与员工本人签订,员工应仔细阅读并了解劳动合同文件内容,同意后方可签字。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 5.3.2.入职:员工入职前必须对员工家庭住址、通讯方式、健康情况等进行登记, 并出具"身份证原件"、"外来人员务工"等证明,并保留员工身份证复印件以备入档;员工有病史或不适于高空作业、重体力活作业、特殊工种作业的,员工必须说明,员工不得谎报或隐瞒个人情况。 5.3.3.新员工招聘,按招聘岗位的基本要求,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并执行1 至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的,公司有权即时辞退。 5.3.4.劳动合同期满,如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且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 同。 5.4.纪律 5.4.1.员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准无故旷工、迟到、早退、工作 时间不准擅自离岗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5.4.2.员工应无条件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 5.4.3.员工必须高度集中精力,认真负责地进行工作,做到当日工作当日毕。 5.4.4.员工应自觉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生产,保持施工环境整洁有序,维 护企业良好形象。 5.4.5.员工应忠诚企业,严禁无中生有、谣言惑众、搬弄是非。 5.4. 6.同事间团结友善、互尊互重,发生矛盾找工地负责人协助解决;严禁相互谩 骂、打架斗殴。 5.4.7.严禁嫖娼赌博、酗酒闹事。 5.5.考勤和请假制度 5.5.1.上下班作息时间,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和季节变换,由公司作出决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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