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规定
抵债资产管理规定一、总则抵债资产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为了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等。
二、抵债资产的取得(一)抵债资产的取得方式金融机构取得抵债资产的方式主要包括协议抵债、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等。
(二)取得抵债资产的条件1、债务人和担保人出现财务困难,无法按时足额偿还债务。
2、抵债资产的价值能够合理确定,且不低于债权的本息金额。
3、取得抵债资产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法律纠纷。
(三)抵债资产的评估在取得抵债资产前,金融机构应当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
评估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作为确定抵债资产价值的重要依据。
三、抵债资产的保管(一)保管责任金融机构应当明确抵债资产的保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抵债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保管方式根据抵债资产的性质和特点,选择合适的保管方式,如仓储、租赁保管等。
(三)保管费用保管抵债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合理控制,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和列支。
四、抵债资产的处置(一)处置原则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处置抵债资产,减少资产损失。
(二)处置方式1、拍卖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将抵债资产转让给最高出价者。
2、协议转让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与意向购买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和条件。
3、招标转让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受让方。
(三)处置程序1、制定处置方案明确处置方式、价格、时间等关键要素。
2、内部审批按照金融机构内部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3、实施处置按照确定的处置方式和程序进行操作。
4、收款与过户及时收取处置款项,并办理资产过户等手续。
五、抵债资产的账务处理(一)入账价值的确定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时的公允价值确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债资产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债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抵债资产损失,防范化解抵债资产风险,保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行‛)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抵债资产处置损失,强化责任约束,根据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本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法定程序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本行的债权到期,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本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依法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本行债权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本行取得抵债资产时,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本行债权的金额。
本行债权包括债权本金、表内应收利息、表外应收利息以及为之垫付的相关税费等款项。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本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四条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管理、及时处置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
银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
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一)抵债资产管理中存有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抵债资产按照业务流程主要分为收取、保管和处置三个环节,同时涉及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及档案资料保管,还受到市场变动、价格波动、税费调整、变现方式等因素的影响。
在上述各个环节中均存有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存量抵债资产在收取时随意性较大。
银行抵债资产主要通过协议抵债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两种方式。
其价值确定须经上级行认可的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以终局裁决,其他经法院、仲裁机构确认的价值为准,银行作为入账依据,以此保障抵债资产价值的科学合理性。
但在存量抵债资产中,因为各种原因,有的未经评估,有的虽经评估但价值高估或流通性、变现能力差,有的未能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权。
其原因,一是认识上的偏差。
经办行普遍认为,实施以物抵债的企业均已无还款能力,现有的实物资产估价高于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有失公允,能“给一点算一点”,如不接受就会血本无归。
因为抱着这样的认识,加之以前年度抵债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因此协议收取时或未经评估或评估价值过高。
二是缺乏专业化的管理人才。
目前,经办行抵债资产从业人员中精通法律,熟悉金融业务,了解商业运行规则、市场行情以及市场营销方面的人才较为缺乏,因此在协议收取抵债资产工作中分析判断能力不强,人为因素造成价值偏高。
三是资产评估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因素,对评估费的收取以评估值为基数,往往违背市场机制与法则,不考虑抵债资产的实际价值和当前的实际价值、变现价值,有意识地抬高抵债资产的评估价值。
四是法院因为片面追求结案率或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也往往不考虑银行处置抵债资产时的变现损失,直接按评估价或评估价的一定比率进行银行相同债务的裁决,致使银行在处置抵债资产时变现率低,蒙受损失。
2.待处理抵债资产未按规定登记保管,缺乏严密的交接手续和定期检查、核对以及进行适当的保养,出现丢失、毁损、自用等现象。
如某经办行收回的新型油毡因保管不善,被阳光暴晒粘连严重已无使用价值。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doc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一)抵债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抵债资产按照业务流程主要分为收取、保管和处置三个环节,同时涉及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及档案资料保管,还受到市场变动、价格波动、税费调整、变现方式等因素的影响。
在上述各个环节中均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存量抵债资产在收取时随意性较大。
银行抵债资产主要通过协议抵债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两种方式。
其价值确定须经上级行认可的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以终局裁决,其他经法院、仲裁机构确认的价值为准,银行作为入账依据,以此保障抵债资产价值的科学合理性。
但在存量抵债资产中,由于各种原因,有的未经评估,有的虽经评估但价值高估或流通性、变现能力差,有的未能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权。
其原因,一是认识上的偏差。
经办行普遍认为,实施以物抵债的企业均已无还款能力,现有的实物资产估价高于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有失公允,能“给一点算一点”,如不接受就会血本无归。
由于抱着这样的认识,加之以前年度抵债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因此协议收取时或未经评估或评估价值过高。
二是缺乏专业化的管理人才。
目前,经办行抵债资产从业人员中精通法律,熟悉金融业务,了解商业运行规则、市场行情以及市场营销方面的人才较为缺乏,因此在协议收取抵债资产工作中分析判断能力不强,人为因素造成价值偏高。
三是资产评估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因素,对评估费的收取以评估值为基数,往往违背市场机制与法则,不考虑抵债资产的实际价值和当前的实际价值、变现价值,有意识地抬高抵债资产的评估价值。
四是法院由于片面追求结案率或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也往往不考虑银行处置抵债资产时的变现损失,直接按评估价或评估价的一定比率进行银行相同债务的裁决,致使银行在处置抵债资产时变现率低,蒙受损失。
2.待处理抵债资产未按规定登记保管,缺乏严密的交接手续和定期检查、核对以及进行适当的保养,出现丢失、毁损、自用等现象。
如某经办行收回的新型油毡因保管不善,被阳光暴晒粘连严重已无使用价值。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抵债资产的经营管理,减少资产损失,明确抵债资产在收取、保管、处置等环节中的操作程序,防范操作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权利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金额是指取得的抵债资产实际抵偿我行债权的金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我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四条以物抵债应坚持“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
在追偿债权时,应坚持货币资金受偿。
在债务人、担保人确无能力以货币资金清偿时,要优先采取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直接拍卖、变卖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非货币资产方式回收债权。
确实无法实现现金回收且无更好的保全措施时,可以实施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
在收取抵债资产时,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并在考虑资产市场情况、快速变现情况、扣除资产欠交税费情况、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最后一次拍卖底价等因素后,合理确定收取价格。
(三)妥善保管原则。
抵债资产收取后需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保管,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有效。
(四)及时处置原则。
对抵债资产要采取各种方式及时、快速处置,减少无效资产占用,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转化。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相关工作第五条为规范全行抵债资产的经营管理,总行设立抵债资产评审委员会,负责抵债资产风险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全行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的制定;(二)负责对以物抵债项目可行性及抵债资产的价值进行审批;(三)负责对全行抵债资产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四)负责对抵债资产的处置损失作出认定结论。
第六条抵债资产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包括:资产保全部、运营管理部、计划财务部、授信评审部和风险管理部。
抵债资产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负责抵债资产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农村商业银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完善,农村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愈加重要。
然而,由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部分农村商业银行在业务发展中面临一些风险和不良资产问题。
为了规范农村商业银行的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目的本实施细则的目的是规范农村商业银行的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保护金融机构的资产安全,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农村商业银行,包括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四、定义1.待处理抵债资产:指农村商业银行债权人持有的无法归还的债权资产。
2.不良资产:指农村商业银行持有的违约或无法按时归还本息的资产。
3.风险控制:指农村商业银行通过设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内部控制、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等方式,降低风险。
五、管理要求1.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2.农村商业银行应定期对待处理抵债资产进行分类和评估,判断其可能的坏账率和损失率。
3.农村商业银行应加大对不良资产的收回力度,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清收。
4.农村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抵债资产的审查,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6.农村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待处理抵债资产人员的培训,提高其风险识别和处理能力。
7.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共同应对风险挑战。
六、监督和执法1.中国银监会将加强对农村商业银行的监督和执法工作,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农村商业银行,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可能采取相应的行政和法律措施。
七、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农村商业银行应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确保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即是关于农村商业银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共计1200字以上。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或担保人因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而经协商或经法院判决(裁定),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债务的资产。
第三条抵债资产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抵债资产的接收第四条抵债资产的接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借款人或担保人确实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二)抵债资产具有一定的价值和变现能力;(三)抵债资产的接收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五条接收抵债资产前,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对抵债资产的权属、质量、市场价值等方面的调查。
第六条抵债资产的作价应以评估价值为基础,合理确定抵债金额。
评估机构应由双方共同认可或由法院指定。
第七条接收抵债资产时,应办理合法有效的产权转移手续,确保抵债资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归本单位所有。
第三章抵债资产的保管第八条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明确保管责任人和保管方式。
第九条对抵债资产应建立保管台账,定期进行清查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条对易损、易变质的抵债资产,应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防止资产价值减损。
第十一条保管抵债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应计入抵债资产的成本。
第四章抵债资产的处置第十二条应及时处置抵债资产,以实现资产的价值最大化。
第十三条处置抵债资产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拍卖、变卖、协议转让等。
第十四条处置抵债资产前,应制定处置方案,并按照内部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处置抵债资产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处置过程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处置所得款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和分配。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抵债资产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抵债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对抵债资产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加强内部审计,对抵债资产的接收、保管和处置等环节进行审计监督。
抵债资产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抵债资产的管理,确保抵债资产的安全,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涉及抵债资产的管理、处置、保管等工作。
第三条抵债资产的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抵债资产的管理。
2. 安全优先原则:确保抵债资产的安全,防止损失和风险。
3. 责任明确原则:明确各部门、岗位的职责,确保抵债资产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4. 透明公开原则:抵债资产的管理、处置、保管等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抵债资产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抵债资产安全管理的决策、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抵债资产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抵债资产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具体实施。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1. 财务部门:负责抵债资产的接收、登记、保管和处置等工作。
2. 信贷部门:负责抵债资产的产生、评估、转让和处置等工作。
3.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抵债资产的风险评估、监控和预警工作。
4. 法务部门:负责抵债资产的法律事务,包括合同审查、诉讼等。
5.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抵债资产安全管理的审计工作。
第三章抵债资产接收与登记第七条抵债资产接收:1. 信贷部门在接到抵债资产通知后,应及时与抵债人联系,核实抵债资产情况。
2. 财务部门负责接收抵债资产,并进行初步验收。
第八条抵债资产登记:1. 财务部门在接收抵债资产后,应立即进行登记,包括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来源、抵债金额等信息。
2. 登记信息应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章抵债资产保管第九条抵债资产保管:1. 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抵债资产的保管工作。
2. 抵债资产应存放于安全、通风、干燥的场所,防止损坏、丢失和被盗。
3. 抵债资产的保管应实行“双人入库、双人保管、双人出库”制度。
第五章抵债资产处置第十条抵债资产处置:1. 信贷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抵债资产处置方案。
办法-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用社比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银行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银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
银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
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
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
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三)妥善保管原则。
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抵债资产管理规定
抵债资产管理规定一、概述抵债资产管理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活动,旨在通过将债务转化为资产,实现债务清偿和风险分散。
为了规范抵债资产管理行为,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抵债资产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抵债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
三、资产转让1. 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应与债务人签订详细的资产转让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
合同内容应包括资产种类、转让价格、风险承担等条款。
2. 资产转让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得违反债务人权益和公共利益。
四、资产评估1. 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应聘请独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转让的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
2. 资产评估应依据市场价格、折旧和损耗、收益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充分考虑市场风险与变动。
五、风险管理1. 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控和风险应对等措施。
2. 风险评估应针对不同资产进行,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3. 风险监控应及时跟踪资产价格波动和市场变化,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4. 风险应对应依据风险程度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制定风险分担方案、增加抵押物保障等。
六、信息披露1. 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应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知情权和参与权。
2. 信息披露内容应包括资产转让方案、抵债资产状况、风险提示等。
七、监督管理1. 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应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报告。
2. 监管部门对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应加强监管,防范一切违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八、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抵债资产管理机构,监管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整改、吊销或暂停经营资质等。
九、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为《抵债资产管理规定》的内容,旨在规范抵债资产管理行为,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附件XX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以下简称“本行”)抵债资产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计价价值是指本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第四条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本行接收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支出等直接费用.第五条本行取得的抵债资产在变现过程中,所发生的土地注册登记费、土地变更登记费、土地抵押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机动车辆检测费和过户交易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行接收作为抵债资产的土地,从接收之日起土地闲置费,土地处置期限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帐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第八条本行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清收贷款本息形成的抵债资产的收回、管理和处置。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十条业务拓展部主要负责:(一) 确认债务人是否符合本行以物抵债条件;(二)对抵债资产进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三)组织以物抵债项目申报材料;(四) 依照审批意见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以物抵债法律手续;(五) 负责抵债资产的接收、经营管理和处置.第十一条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一)负责对以物抵债方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批及上报;(二)负责选聘中介资产评估机构;(三)负责以物抵债协议等合同文本和相关法律手续的审查;(四)负责对以物抵债资产的相关材料和档案的管理;(五)负责对抵债资产的财产及手续的保管。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专业完整版)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信贷风险,对本行不良贷款、抵债资产实行持续、审慎、有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抵债资产管理是指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认定、清收转化、监测分类、考核奖惩等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包括:按照《贷款通则》规定列入逾期、呆滞、呆账的贷款;按照《**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应界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信贷资产;未能在规定到期日收回的汇票贴现款、承兑垫款、保函垫款、应收利息等。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本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管理职责第四条客户部、支行(以下简称“各经营单位”在)不良贷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一)如实提供资产质量的真实情况,对存在风险的信贷资产及时提出不良认定;(二)负责对本单位发生的不良贷款进行调查评估、拟订具体的清收方案;(三)落实不良贷款清收责任,实施具体的清收转化工作;(四)定期对本单位不良贷款进行分析,按季上报不良贷款分析报告;(五)配合做好呆账核销的核销报告的撰写及相关材料的收集。
第五条合规风险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一)在信贷业务发生不良或形成实际风险的1 个月内进行尽职调查和认定工作;(二)定期对不良贷款情况进行分析。
包括不良贷款余额和户数的增减变化分析,不良的地区分布、行业分布、客户对象分布分析,新发生不良贷款的内、外部原因分析及典型案例分析;(三)负责指导和落实客户部、支行对不良贷款的清收和保全工作,对大额不良贷款牵头制定具体的清收方案,协调各经营单位、支行间相互关联的不良贷款的清收措施,督促各经营单位落实清收责任;(四)负责对各经营单位诉讼案件的管理;(五)负责本行风险代理清收的管理与风险代理清收的招投标工作;(六)按季向董事长室、行长室汇报不良贷款的清收措施、进度和效果等情况;(七)负责对各经营单位不良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实施具体的奖励和处罚措施;(八)组织开展对全行呆账贷款的核销初审工作。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模版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的以物抵债行为,有效提升抵债资产的日常管理水平和处置效果,依据有关《****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联发〔*〕29号),结合我行实际,拟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行辖下各一级支行接收、管理和处置(含变现和出租)抵债资产。
第三条总行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为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和处置工作的审批机构,负责对权限内的抵债资产接收、处置和大宗的日常维护事项进行审批。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是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及处置的主办部门,负责对一级支行抵债事项的统筹、沟通协调工作,对所有抵债方案进行审核并在权限内进行审批。
第五条总行计财部门负责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各环节中涉及财务费用进行相关的财务处理。
第六条总行审计部门是我行抵债事项开展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全行范围内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各一级支行是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及处置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对所辖范围内抵债事项的详细实施工作。
第三章抵债资产的接收第八条可以作为抵债资产的主要有:土地、房地产、机器设备、车辆及有价票证等,并且应有相当的使用价值和变现能力,所有权清晰合法,不存在权属争议。
严禁将一些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转让的、低值易耗及难以变现的财物作为抵债资产接收。
第九条协议抵债的,原则上应在具备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值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抵债金额,评估费用原则上应由债务人承担;属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应以最后一次的拍卖保留价为基础确定抵债金额,并注意保管好法院裁定书或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等关于法律资料文件资料,以作为接收的凭证。
第十条在实施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时,因司法抵债具备强制性质,操作中可以不用签署《以物抵债协议》。
其中,若法院在抵债裁定前征求我行建议或意见的,经办支行必须将关于情形及时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门;若法院不征求我行建议或意见而直接出具抵债裁定的,经办支行在收到裁定书后应及时将抵债情形报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备案。
商业银行以物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以物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以物抵债资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物抵债管理工作中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规范审批、依法操作,及时处置、减少损失。
(一)严格控制原则。
我行债权实现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优先考虑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
债务人、保证人确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应选择拍卖、变卖实物资产方式实现债权。
当现金受偿确不能时,方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
抵债资产须经过第三方资产评估或市场化确认等方式确定价值,估价程序应合法合规,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三)妥善保管原则。
抵债资产取得后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权属清晰、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四)及时处置原则。
抵债资产取得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变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我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情形下,经我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判,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我行债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银行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银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文档2篇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文档2篇Document of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bank debt repa yment assets编订:JinTai College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文档2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文档2、篇章2: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档抵债资产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下文小泰为大家收集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篇章1: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用社比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农村商业银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商业银行在发展中面临着各种风险。
为了保护农村商业银行和银行业整体的安全稳定,需要对待处理抵债资产进行管理。
本文依据相关法规和规定,结合农村商业银行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商业银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以便更好地管理待处理抵债资产。
二、待处理抵债资产的定义待处理抵债资产是指农村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下降、资产负债表风险增加、信用风险暴露等原因导致的资产,需要进行处理的资产。
三、待处理抵债资产的分类根据农村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需要,待处理抵债资产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不良贷款:不良贷款是指已逾期90天以上或有实质不能偿还能力的贷款。
2.逾期贷款:逾期贷款是指逾期90天以下但已逾期的贷款。
3.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是指农村商业银行拥有的未收回的货款账款。
4.存货:存货是指农村商业银行拥有的尚未售出的物品。
5.其他待处理债权资产:除了以上四类外,还包括农村商业银行拥有的其他待处理债权资产。
四、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1.风险管理原则:根据风险状况对待处理抵债资产进行分类和评估,并制定合理的风险防范措施。
2.公平公正原则:对待处理抵债资产的管理要公平、公正、透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信息披露原则:农村商业银行需要及时向有关方面披露待处理抵债资产的相关信息。
五、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根据上述原则,农村商业银行应采取以下措施来管理待处理抵债资产:1.风险评估:农村商业银行需要对待处理抵债资产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资产的价值、流动性、违约风险等方面的评估。
2.分类管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将待处理抵债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区分不同的处理方式和时限。
3.风险控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风险补足、提前垫款、增加担保等方式,降低风险。
4.资产处置:根据不同类型的待处理抵债资产,采取相应合理的处置方式,包括公开拍卖、买卖合同转让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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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抵债资产的管理和规范运作,减少损失,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根据人民银行总行、银监会、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抵债资产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分支机构简称“支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待处理抵债资产(以下简称“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依约归还贷款时,经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协商,或经人民法院判决、仲裁机构仲裁,以借款人、担保人的抵押物、质物及其他资产抵偿所欠本行贷款本息的资产。
第三条抵债资产的确认和取得应坚持资产可利用和可变现的原则。抵债资产的保管应严格执行责任赔偿制度。抵债资产的处置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实行总行审批制和大额抵债资产省行事后备案制,严格核算手续。
第四条接收抵债资产不垫款。借款人用以抵偿贷款本息的资产价值大于贷款本息且不能分割的,各支行(营业部,下同)接收时可与借款人或保证人签定协议,抵债资产变现所得价款支付抵债资产保管费、处置费和收取贷款本息后多余款项退还给借款人和保证人。
第五条抵债资产由基层支行、信贷管理部、财务会计部、合规部、稽核部分工协作、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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