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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抵债资产管理行为,强化抵债资产的确定、接收、保管、处置和监督检查等环节约束,避免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损失,根据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银监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各法人行社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信用社(银行)联合社通过招标,确定具有合法资质且业绩较好的从事审计(会计)、评估、拍卖、律师等事务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第三条抵债资产是指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以物抵债是指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各行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抵债资产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和合规处置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

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

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二)合理定价原则。

抵债资产的价格(价值)必须经过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三)妥善保管原则。

对接收的抵债资产建立台帐,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四)及时、合规处置原则。

接收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第五条各行社成立抵债资产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二)审批抵债资产接收和处置方案; (三)对抵债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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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 (3)第二章组织职责 (3)第三章相关术语与定义 (3)第四章工作程序 (4)第五章检查与监督 (12)第六章统计分析与改进 (12)第七章附则 (12)附件 (12)附件1《抵债资产情况调查及交接表》 (14)附件2.《抵债资产管理台账》 (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抵债资产接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确保以物抵债工作始终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管理原则,依照《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类以物抵债及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三条董事会为本行抵债资产管理的最高决策和审批机构。

第四条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长、行长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对抵债资产接收、处置等管理工作的审批第五条总行信贷业务风险处置会议负责对抵债资产接收、处置等管理工作的审批。

第六条总行计财部负责抵债资产管理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七条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制定、改进抵债资产管理流程,负责抵债资产的接收、处置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抵债资产相关业务使用的会计科目的审核工作。

第三章相关术语与定义第九条相关术语与定义:(一)抵债资产,是指本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包括借款人、保证人等,下同)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二)以物抵债,是指本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产偿还债务,经本行与债务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本行债权的行为;(三)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本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四)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本行债务的金额;(五)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六)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本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税金及所支出的相关费用。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以下是为您起草的一份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合同:1、合同主体11 甲方(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12 乙方(接收抵债资产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2、合同标的21 本合同的标的为甲方因债务关系而获得的抵债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土地、车辆、设备、存货等各类资产。

22 抵债资产的详细清单、评估价值、状况等相关信息以双方共同确认的文件为准。

3、权利义务31 甲方的权利义务311 甲方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对抵债资产进行处置和管理。

312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抵债资产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13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抵债资产的相关过户、登记等手续,但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的除外。

314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抵债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32 乙方的权利义务321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收和使用抵债资产。

322 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要求,配合完成抵债资产的交接工作。

323 乙方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债资产,不得擅自损坏、变卖、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债资产。

324 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抵债资产所产生的相关税费。

4、违约责任41 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抵债资产的相关信息,或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误导等情况,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42 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妥善保管和使用抵债资产,导致抵债资产价值减损或灭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抵债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进行赔偿。

43 若乙方擅自处置抵债资产,乙方应立即返还处置所得,并按照处置金额的一定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4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XX银行抵债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抵债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抵债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积极保全我行资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XX银行基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在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债权本金和利息的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

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三大类。

第三条抵债资产的管理遵循合法取得,妥善保管,及时变现、公开透明、正确核算、确保XX银行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抵债资产的接收第四条抵债资产的接收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债务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或被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我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二)我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债资产;(三)债务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我行在法院等外部第三方有效监督机构的监督下与债务人或担保人协商,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

第五条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接收抵债资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一)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不实施以资抵债,将使我行债权遭受更大损失;(二)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债资产或用以抵债的抵押物、质押物暂时无法变现;(三)取得的抵债资产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在未来一定时间内转让变现;(四)抵债资产接收价格的确定必须坚持公平合理、市场公允、价值相符的原则。

第六条以下资产原则上不得接收为抵债资产:(一)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二)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三)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四)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五)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六)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八)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九)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十)其他不宜抵债的资产。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抵债资产的经营管理,减少资产损失,明确抵债资产在收取、保管、处置等环节中的操作程序,防范操作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权利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金额是指取得的抵债资产实际抵偿我行债权的金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我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四条以物抵债应坚持“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

在追偿债权时,应坚持货币资金受偿。

在债务人、担保人确无能力以货币资金清偿时,要优先采取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直接拍卖、变卖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非货币资产方式回收债权。

确实无法实现现金回收且无更好的保全措施时,可以实施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

在收取抵债资产时,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并在考虑资产市场情况、快速变现情况、扣除资产欠交税费情况、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最后一次拍卖底价等因素后,合理确定收取价格。

(三)妥善保管原则。

抵债资产收取后需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保管,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有效。

(四)及时处置原则。

对抵债资产要采取各种方式及时、快速处置,减少无效资产占用,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转化。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相关工作第五条为规范全行抵债资产的经营管理,总行设立抵债资产评审委员会,负责抵债资产风险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全行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的制定;(二)负责对以物抵债项目可行性及抵债资产的价值进行审批;(三)负责对全行抵债资产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四)负责对抵债资产的处置损失作出认定结论。

第六条抵债资产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包括:资产保全部、运营管理部、计划财务部、授信评审部和风险管理部。

抵债资产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负责抵债资产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抵债资产的管理和规范运作,减少损失,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根据人民银行总行、银监会、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抵债资产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分支机构简称“支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待处理抵债资产(以下简称“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依约归还贷款时,经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协商,或经人民法院判决、仲裁机构仲裁,以借款人、担保人的抵押物、质物及其他资产抵偿所欠本行贷款本息的资产。
第三条抵债资产的确认和取得应坚持资产可利用和可变现的原则。抵债资产的保管应严格执行责任赔偿制度。抵债资产的处置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实行总行审批制和大额抵债资产省行事后备案制,严格核算手续。
第四条接收抵债资产不垫款。借款人用以抵偿贷款本息的资产价值大于贷款本息且不能分割的,各支行(营业部,下同)接收时可与借款人或保证人签定协议,抵债资产变现所得价款支付抵债资产保管费、处置费和收取贷款本息后多余款项退还给借款人和保证人。
第五条抵债资产由基层支行、信贷管理部、财务会计部、合规部、稽核部分工协作、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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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关于处置工作的具体规定第三章抵债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第四章中介机构管理第五章责任的认定原则第六章附则为促进和规范抵债资产处置工作,防范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道德风险,最大限度回收不良资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ⅩⅩ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ⅩⅩ银行以物抵债业务会计核算手续》、《ⅩⅩ银行抵债资产变现损失核销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ⅩⅩ银行国内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工作。

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及法院查封资产的,可以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银行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自用资产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将抵债资产转为本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海外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工作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但本办法中与当地监管法规不一致的规定除外。

第二条及时原则抵债资产处置工作应坚持及时原则,不得为掩盖损失或出于其他考虑而人为拖延变现。

第三条公开透明原则抵债资产处置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注意防范道德风险,严禁搞暗箱操作。

第二章关于处置工作的具体规定第四条处置时限要求根据抵债物变现难度的大小,将抵债物划分为易变现物和难变现物,处置时限分别为:(一)易变现物的处置时限易变现物应当自取得之日起立即着手变现,原则上应自取得之日起六个月内处置完毕;六个月内处置完毕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置时限,但最多只能延长六个月;期限延长方案及下一步处置计划应及时向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报告。

(二)难变现物的处置时限难变现物应当在取得后及时制定处置计划,积极采取必要的、有效的手段寻找买家,原则上应当自取得抵债物之日起一年内变现;但大宗房地产、大型厂房、大型专用机器设备等资产确实无法在一年内变现的,在一年期限届满前应提出下一步的处置计划和处置时限,报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处置期限,但原则上只能延长一年;如需要延长一年以上的,应报总行资产保全部批准。

2023修正版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抵债资产的流动性和风险管理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和债权人,在抵债资产的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守。

三、定义1. 抵债资产:债务人为偿还债务而提供的用于债务追偿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土地、股权等形式的财产。

2. 抵债资产管理机构:指专门从事抵债资产管理的金融机构或企业,包括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

四、抵债资产准入管理1. 债务人以抵债资产向债权人申请债务处理时,债权人应对抵债资产进行准入审核。

2. 准入审核内容包括抵债资产的所有权状况、抵押或质押登记情况、抵债资产的估值等。

3. 准入审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和抵债资产管理机构。

五、抵债资产评估与估值1. 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应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

2. 评估内容包括抵债资产的市场价值、财务状况、风险等级等。

3. 评估结果应经抵债资产管理机构核实并记录,作为决策依据和风险管理参考。

六、抵债资产的风险管理1. 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应根据抵债资产的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和风险防控预案。

2. 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协议约定、监控抵债资产的市场价值、及时调整抵债资产的风险定价等。

3. 风险防控预案应包括应急处置措施、风险提示机制等,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

七、抵债资产处置1. 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制定抵债资产处置方案。

2. 抵债资产的处置方式可以是拍卖、协议转让、公开出售等方式。

具体方式由债权人和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3. 处置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和相关权益人,确保处置过程公正、透明。

八、抵债资产管理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1. 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向监管机构进行信息披露和报告。

2.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抵债资产管理机构的运营情况、抵债资产的风险等级、抵债资产处置情况等。

信用社(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精品

信用社(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精品

信用社(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精品信用社(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抵债资产的管理,防范和化解资产风险,进一步规范抵债资产收回、保管和处置工作,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抵贷资产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6号)和《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银发[]10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约归还到期贷款,信用社可根据贷款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按法定程序取得借款人、担保人,以抵偿所欠信用社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置资产。

第三条收回或处理抵债资产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保护信用社利益原则。

尽最大限度减少信贷资金损失,切实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在操作过程中要提高透明度,禁止利用职务之便,在实物收贷过程中循私舞弊、损公肥私和暗箱操作。

(三)坚持依法合规操作原则。

严禁违法、违规收回和处置抵债资产。

(四)坚持审慎决策的原则。

在收回和处置抵债资产时,要防止盲目收物高作价或忽视其它偿还来源所造成新的资产风险和损失。

第二章抵债资产管理审批权限第四条抵债资产的收回处置权由省、市信用联社(含省联社派出机构,下同)贷款管理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五条抵债资产收回和处理变现时应分别履行审批程序,具体权限为:收回和处置抵债资产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市联社审批;金额超过50万元由省联社审批。

第三章抵债资产的取得第六条各级信用联社要慎重对待以资产或抵押物抵还贷款的问题,对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偿还贷款的,要尽量采取措施保全资产或抵押物,防止和减少贷款损失。

对借款人(担保人)的抵押物或其他合法财产应申请依法拍卖或变卖,争取以现金形式收回贷款本息。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或担保人因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而经协商或经法院判决(裁定),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债务的资产。

第三条抵债资产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抵债资产的接收第四条抵债资产的接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借款人或担保人确实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二)抵债资产具有一定的价值和变现能力;(三)抵债资产的接收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五条接收抵债资产前,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对抵债资产的权属、质量、市场价值等方面的调查。

第六条抵债资产的作价应以评估价值为基础,合理确定抵债金额。

评估机构应由双方共同认可或由法院指定。

第七条接收抵债资产时,应办理合法有效的产权转移手续,确保抵债资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归本单位所有。

第三章抵债资产的保管第八条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明确保管责任人和保管方式。

第九条对抵债资产应建立保管台账,定期进行清查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条对易损、易变质的抵债资产,应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防止资产价值减损。

第十一条保管抵债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应计入抵债资产的成本。

第四章抵债资产的处置第十二条应及时处置抵债资产,以实现资产的价值最大化。

第十三条处置抵债资产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拍卖、变卖、协议转让等。

第十四条处置抵债资产前,应制定处置方案,并按照内部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处置抵债资产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处置过程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处置所得款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和分配。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抵债资产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抵债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对抵债资产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加强内部审计,对抵债资产的接收、保管和处置等环节进行审计监督。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篇:抵债资产管理办法附件XX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以下简称“本行”)抵债资产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 是指我行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计价价值是指本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第四条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本行接收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支出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本行取得的抵债资产在变现过程中,所发生的土地注册登记费、土地变更登记费、土地抵押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机动车辆检测费和过户交易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行接收作为抵债资产的土地,从接收之日起土地闲置费,土地处置期限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帐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第八条本行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清收贷款本息形成的抵债资产的收回、管理和处置。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十条业务拓展部主要负责:(一)确认债务人是否符合本行以物抵债条件;(二)对抵债资产进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三)组织以物抵债项目申报材料;(四)依照审批意见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以物抵债法律手续;(五)负责抵债资产的接收、经营管理和处置。

第十一条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一)负责对以物抵债方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批及上报;(二)负责选聘中介资产评估机构;(三)负责以物抵债协议等合同文本和相关法律手续的审查;(四)负责对以物抵债资产的相关材料和档案的管理;(五)负责对抵债资产的财产及手续的保管。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下文小雅为大家收集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用社比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银行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银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

银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

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

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

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一、引言在银行的业务运营中,抵债资产的管理是一项重要且复杂的工作。

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为了规范银行抵债资产的管理,保障银行资产的安全和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抵债资产的接收(一)接收条件银行接收抵债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1、债务人和担保人出现财务困难,无法按照原合同约定偿还债务。

2、抵债资产的价值能够合理确定,且易于变现。

3、接收抵债资产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接收程序1、银行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包括对抵债资产的权属、质量、市场价值等方面的核实。

2、与债务人和担保人协商确定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和相关条款。

3、签订抵债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办理抵债资产的过户手续,确保银行取得合法的所有权或权益。

三、抵债资产的保管(一)保管责任银行应明确抵债资产的保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抵债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保管方式1、根据抵债资产的性质和特点,选择合适的保管方式,如仓储、租赁场地等。

2、对易损、易变质的抵债资产应采取特殊的保管措施。

(三)定期检查定期对抵债资产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保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抵债资产的处置(一)处置原则1、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资产价值。

2、优先采用拍卖、招标等公开方式进行处置。

(二)处置方式1、拍卖委托专业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确保拍卖程序合法合规。

2、招标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合适的购买方。

3、协议转让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与意向购买方协商转让。

(三)处置时机根据市场情况和抵债资产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处置时机,避免资产价值的贬损。

五、抵债资产的账务处理(一)入账价值确定按照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相关协议约定的价值入账。

(二)减值准备定期对抵债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三)处置收益核算准确核算抵债资产处置的收益或损失,反映在银行的财务报表中。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专业完整版)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专业完整版)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信贷风险,对本行不良贷款、抵债资产实行持续、审慎、有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抵债资产管理是指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认定、清收转化、监测分类、考核奖惩等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包括:按照《贷款通则》规定列入逾期、呆滞、呆账的贷款;按照《**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应界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信贷资产;未能在规定到期日收回的汇票贴现款、承兑垫款、保函垫款、应收利息等。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本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管理职责第四条客户部、支行(以下简称“各经营单位”在)不良贷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一)如实提供资产质量的真实情况,对存在风险的信贷资产及时提出不良认定;(二)负责对本单位发生的不良贷款进行调查评估、拟订具体的清收方案;(三)落实不良贷款清收责任,实施具体的清收转化工作;(四)定期对本单位不良贷款进行分析,按季上报不良贷款分析报告;(五)配合做好呆账核销的核销报告的撰写及相关材料的收集。

第五条合规风险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一)在信贷业务发生不良或形成实际风险的1 个月内进行尽职调查和认定工作;(二)定期对不良贷款情况进行分析。

包括不良贷款余额和户数的增减变化分析,不良的地区分布、行业分布、客户对象分布分析,新发生不良贷款的内、外部原因分析及典型案例分析;(三)负责指导和落实客户部、支行对不良贷款的清收和保全工作,对大额不良贷款牵头制定具体的清收方案,协调各经营单位、支行间相互关联的不良贷款的清收措施,督促各经营单位落实清收责任;(四)负责对各经营单位诉讼案件的管理;(五)负责本行风险代理清收的管理与风险代理清收的招投标工作;(六)按季向董事长室、行长室汇报不良贷款的清收措施、进度和效果等情况;(七)负责对各经营单位不良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实施具体的奖励和处罚措施;(八)组织开展对全行呆账贷款的核销初审工作。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模版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的以物抵债行为,有效提升抵债资产的日常管理水平和处置效果,依据有关《****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联发〔*〕29号),结合我行实际,拟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行辖下各一级支行接收、管理和处置(含变现和出租)抵债资产。

第三条总行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为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和处置工作的审批机构,负责对权限内的抵债资产接收、处置和大宗的日常维护事项进行审批。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是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及处置的主办部门,负责对一级支行抵债事项的统筹、沟通协调工作,对所有抵债方案进行审核并在权限内进行审批。

第五条总行计财部门负责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各环节中涉及财务费用进行相关的财务处理。

第六条总行审计部门是我行抵债事项开展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全行范围内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各一级支行是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及处置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对所辖范围内抵债事项的详细实施工作。

第三章抵债资产的接收第八条可以作为抵债资产的主要有:土地、房地产、机器设备、车辆及有价票证等,并且应有相当的使用价值和变现能力,所有权清晰合法,不存在权属争议。

严禁将一些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转让的、低值易耗及难以变现的财物作为抵债资产接收。

第九条协议抵债的,原则上应在具备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值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抵债金额,评估费用原则上应由债务人承担;属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应以最后一次的拍卖保留价为基础确定抵债金额,并注意保管好法院裁定书或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等关于法律资料文件资料,以作为接收的凭证。

第十条在实施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时,因司法抵债具备强制性质,操作中可以不用签署《以物抵债协议》。

其中,若法院在抵债裁定前征求我行建议或意见的,经办支行必须将关于情形及时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门;若法院不征求我行建议或意见而直接出具抵债裁定的,经办支行在收到裁定书后应及时将抵债情形报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备案。

信用社(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精品

信用社(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精品

信用社(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精品信用社(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抵债资产的管理,防范和化解资产风险,进一步规范抵债资产收回、保管和处置工作,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抵贷资产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6号)和《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银发[]101 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约归还到期贷款,信用社可根据贷款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按法定程序取得借款人、担保人,以抵偿所欠信用社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置资产。

笫三条收回或处理抵债资产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保护信用社利益原则。

尽最大限度减少信贷资金损失,切实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在操作过程中要提高透明度,禁止利用职务之便,在实物收贷过程中循私舞弊、损公肥私和暗箱操作。

(三)坚持依法合规操作原则。

严禁违法、违规收回和处置抵债资产。

(四)坚持审慎决策的原则。

在收回和处置抵债资产时,要防止盲LI收物高作价或忽视其它偿还来源所造成新的资产风险和损失。

笫二章抵债资产管理审批权限第四条抵债资产的收回处置权山省、市信用联社(含省联社派出机构,下同)贷款管理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五条抵债资产收回和处理变现时应分别履行审批程序,具体权限为:收回和处置抵债资产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市联社审批;金额超过50万元由省联社审批。

第三章抵债资产的取得笫六条各级信用联社要慎重对待以资产或抵押物抵还贷款的问题,对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偿还贷款的,要尽量采取措施保全资产或抵押物,防止和减少贷款损失。

对借款人(担保人)的抵押物或其他合法财产应申请依法拍卖或变卖,争取以现金形式收回贷款本息。

银行抵债资产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某银行抵债资产档案管理工作,使抵债资产档案更好的为全行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我行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某银行抵债资产档案,是指我行在抵债资产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合同、借据和各种抵押凭证等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我行抵债资产业务活动的重要史料。

第三条我行在各种抵债资产活动中形成的专业材料,均属归档之列。

有关抵债资产接收、保管、处置工作方面的请示、报告、批复等文件材料,列入抵债资产档案管理的范围。

第四条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1.我行形成抵债资产业务,应有专门人员负责抵债资产档案的整理立卷和移交归档工作。

2.经过整理立卷的抵债资产档案,由立卷人员分别对合同借据等逐页填写案卷目录。

3.抵债资产档案案卷外型应整齐美观。

可根据整齐、美观、适用的原则,选用盒式或袋式装具存放。

4.案卷封面和脊背一般应包括立卷部门、类别、册数、时间、保管期限和档号等项目,具体式样各行可自行设计。

第五条保管期限1.抵债资产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种,定期保管的抵债资产档案又分为保管 15 年和 5 年两档。

第六条抵债资产档案排列编号不体现保管期限特征,如遇抵债资产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可在相应案卷目录中加盖‚销毁‛戳记,并注明销毁日期。

第七条本行内部借阅抵债资产档案应由借阅人填写借阅单,并经借阅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借阅。

档案借阅单应注明借阅日期、借阅人、审批人、档案的种类、年代、期限和卷号、归还日期及档案部门经手人等基本项目,以分清责任,确保抵债资产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和有关单位处理案件或特殊情况需要查阅抵债资产档案时,必须持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介绍信,经行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查阅、抄录、复制或拍照,但不得将原件借出。

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以前年度的会计档案,凡经过系统整理,能够满足利用需求且便于保管的,可维持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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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抵债资产的管理,积极维护本行资产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行有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本行在实现债权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所欠本行债务的资产。

第三条本行抵债资产的管理遵循如下原则:
(一)审慎接收原则。

即抵债资产的接受必须符合本行有关管理要求;
(二)妥善保管原则。

即对本行抵债资产应保证其安全,防止出现毁损、灭失;
(三)有效经营原则。

即对本行暂未处置变现的抵债资产,应采取各种有效经营手段,实现收益;
(四)及时处置原则。

即对本行抵债资产应当按照本行管理要求及时处置变现。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四条总行资产保全部为全行抵债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持续完善本行抵债资产的管理制度,并组织、督促制度的执行与落实;
(二)根据制度要求和授权情况,审批或上报行领导审批决定各经营单位拟接受的抵债资产;
(三)负责对地区各经营单位所接受的抵债资产的保管、经营、处置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检查、监督异地分支机构抵债资产的接受、保管、经营、处置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抵债资产的条件
第五条拟抵债资产原则上应具备权属清晰、价值稳定、易于变现等基本条件。

如:
(一)以房地产作为抵债资产的,各经营单位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房产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缴纳情况的资料;
(二)以车辆作为抵债资产的,各经营单位应提供行车证照、保险费及可依法转让过户的资料;
(三)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作为抵债资产的,各经营单位必须验证股权的真实性、有效性;
(四)以机器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抵债资产的,各经营单位应提供相关资产权属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拟抵债资产若不具备前条基本条件,但确因情况特殊需要抵债的,应报资产保全部上报分管行领导决策。

第七条下列资产不得用以抵债:
(一)法律规定禁止转让或流通的资产;
(二)抵债资产欠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高于该资产的价值;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本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八)集体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

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首先取得有审批权限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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