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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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抵债资产的管理,积极维护本行资产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行有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本行在实现债权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所欠本行债务的资产。

第三条本行抵债资产的管理遵循如下原则:

(一)审慎接收原则。即抵债资产的接受必须符合本行有关管理要求;

(二)妥善保管原则。即对本行抵债资产应保证其安全,防止出现毁损、灭失;

(三)有效经营原则。即对本行暂未处置变现的抵债资产,应采取各种有效经营手段,实现收益;

(四)及时处置原则。即对本行抵债资产应当按照本行管理要求及时处置变现。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四条总行资产保全部为全行抵债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持续完善本行抵债资产的管理制度,并组织、督促制度的执行与落实;

(二)根据制度要求和授权情况,审批或上报行领导审批决定各经营单位拟接受的抵债资产;

(三)负责对地区各经营单位所接受的抵债资产的保管、经营、处置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检查、监督异地分支机构抵债资产的接受、保管、经营、处置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抵债资产的条件

第五条拟抵债资产原则上应具备权属清晰、价值稳定、易于变现等基本条件。如:

(一)以房地产作为抵债资产的,各经营单位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房产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缴纳情况的资料;

(二)以车辆作为抵债资产的,各经营单位应提供行车证照、保险费及可依法转让过户的资料;

(三)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作为抵债资产的,各经营单位必须验证股权的真实性、有效性;

(四)以机器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抵债资产的,各经营单位应提供相关资产权属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拟抵债资产若不具备前条基本条件,但确因情况特殊需要抵债的,应报资产保全部上报分管行领导决策。

第七条下列资产不得用以抵债:

(一)法律规定禁止转让或流通的资产;

(二)抵债资产欠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高于该资产的价值;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本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八)集体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

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首先取得有审批权限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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