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4月3日农银发[200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风险资产管理部)。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全行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全口径不良贷款,重点是四级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后的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机构专设,人员专职,专项考核。
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标准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
清收的标准为:(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按农业银行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一)债务主体合格,银企关系正常。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企业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如有新增贷款,企业必须按时还本付息。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4月3日农银发[200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风险资产管理部)。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全行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全口径不良贷款,重点是四级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后的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机构专设,人员专职,专项考核。
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标准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
清收的标准为:(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按农业银行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一)债务主体合格,银企关系正常。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企业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如有新增贷款,企业必须按时还本付息。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全行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全口径不良贷款,重点是四级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后的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机构专设,人员专职,专项考核。
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标准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
清收的标准为:(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按农业银行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一)债务主体合格,银企关系正常。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企业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如有新增贷款,企业必须按时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
保全的标准为:(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资抵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资抵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农发行字[2001]19号颁布日期:2001-03-02 执行日期:2001-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资抵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与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资抵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全我行信贷资产,规范以资抵债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资抵债是指因债务人(包括借款人或担保人,下同)不能以货币资产足额偿付贷款本息时,银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与债务人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债务人各种有效资产的处置权,以抵偿贷款本息的方式。
第三条以资抵债管理的原则。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接收抵债资产,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严格控制,合法取得,合理作价,妥善保管,及时变现,正确核算,保证信贷资产安全。
(二)接收有价值、易保管、易变现资产。
(三)先动产,后不动产,不动产以城区为主,不实行对企业整体接收。
(四)对以资抵债全过程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章实施以资抵债的条件和范围第四条债务人以资抵债的条件。
对债务人实施以资抵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债务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依照有权部门判决裁定以其合法资产抵偿贷款人的贷款本息的。
(二)债务人故意“悬空”贷款、逃避还贷责任,债务人改制,债务人关闭、停产,债务人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等其他情况出现时,贷款人不实施以资抵债信贷资产将遭受损失的。
(三)债务人贷款到期,确无货币资金或货币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以事先抵押或质押给贷款人的财产抵偿贷款本息的。
第五条抵债资产的范围。
抵债资产应当是债务人所有或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动产:包括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借款人的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0.09.07•【文号】农银发[2000]117号•【施行日期】2000.09.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9月7日农银发[2000]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资产风险监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积极保全银行资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农业银行基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
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三大类。
第三条抵债资产的管理遵循审慎接收、妥善保管、有效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抵债资产的接收第四条抵债资产的接收包括以下四种情况:(一)借款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或被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银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二)银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债资产;(三)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质物又不能及时变现,经与抵押人或质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抵偿银行贷款本息;(四)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银行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协商,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
第五条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接收抵债资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不实施以资抵债,将使我行债权遭受更大损失;(二)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债资产或用以抵债的抵押物、质物暂时无法变现;(三)取得的抵债资产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在未来一定时间内转让变现;(四)抵债资产接收价格的确定必须坚持公平合理、市场公允、价值相符的原则。
农村合作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农村合作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模版一、概述为规范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合作银行”)抵债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降低金融风险,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农村合作银行抵债资产管理业务。
三、主要内容1. 抵债资产管理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设立抵债资产管理公司或单独的抵债资产管理部门,来实施抵债资产管理业务。
2. 抵债资产管理方式(1)债权转让方式:以折价或溢价的方式,将贷款或票据等债权出售给抵债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由债权受让人取代农村合作银行的债权,承担相应风险并向原债务人追偿。
(2)委托管理方式:农村合作银行将自己拥有的贷款、票据等债权委托给抵债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管理,由该委托方负责实施催收、追偿等相关业务,并按约定分配管理费用等收益。
3. 抵债资产管理业务条件(1)抵债资产管理公司应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成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抵债资产管理公司应具备集中管理抵债资产、法律服务、催收追偿、市场化运营等能力和经验,具有一定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3)抵债资产管理公司应具备独立决策能力,能够独立承担风险,并在风险管理、定价、资金来源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4)抵债资产管理公司应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配备专业化管理团队和从业人员,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业务。
4. 抵债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1)抵债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约定的风险控制标准,对委托管理的债权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风险措施,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流动性。
(2)抵债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对抵债资产进行清查和验收,及时监测信用风险,做好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减少风险损失。
(3)抵债资产管理公司应在进行债权转让或委托管理前,对债权人和现金流进行尽职调查,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 抵债资产管理业务收益分配(1)债权转让方式:抵债资产管理公司按照约定的债权转让价格和利率,向原债权人支付款项,并承担相应风险和费用。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9]12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1999年9月29日农银发[1999]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根据银发[1999]263号《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总结前阶段清分经验的基础上,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资产风险监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改进贷款分类方法,真实、全面、动态反映贷款风险程度,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本行所属的各经营机构。
本办法所指的贷款是《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二)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二章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第四条评估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五条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4月3日农银发[200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风险资产管理部)。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全行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全口径不良贷款,重点是四级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后的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机构专设,人员专职,专项考核。
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标准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
清收的标准为:(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按农业银行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一)债务主体合格,银企关系正常。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企业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如有新增贷款,企业必须按时还本付息。
农村合作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本行抵债资产的管理,最大限度地保全信贷资产,根据《浙江省农村信用社抵贷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浙银发[1998]21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约归还贷款,以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产抵偿所欠本行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
第三条抵债资产的取得要合法,操作要规范。
第四条处理抵债资产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合理、合规的原则,以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能第五条本行对支行抵债资产实行指导性管理。
本行建立抵债资产管理部门(不良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审批辖内支行抵债资产的取得和处理,以及指导、帮助、督促支行对抵债资产的申报、登记、管理和清理工作。
第六条支行成立由行长、副行长、信贷员、主办会计组成的抵债资产管理小组,负责辖内抵债资产的管理工作,并按规定设置帐户。
第三章抵债资产的范围与对象第七条抵债资产的认定应按以下规定掌握:一、已依法设定抵押、质押的抵押物、质押物;二、抵押物、质押物以外的其他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且易于保值、保管和变现的财产;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禁止抵押或质押的财产不得作为抵债资产;四、无形资产不得作为抵债资产(不包括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使用权、收费权等);五、本行认为不宜作为抵还贷款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以物抵债的资产范围包括:一、不动产(房产、地产等);二、动产[设备、车、船、商(产)品、物资等];三、有价证券(国债、外币、存单、保单等);四、权利(有价值的专利权、商标权、使用权、收费权等)。
第九条对借款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以物抵债:一、借款人整体经济状况已陷入困境,前景预测短期内难以好转的;二、借款人欠贷及债务多家,难以用货币还贷的;三、借款人近几年亏损严重,生产经营难以维持,面临破产倒闭的;四、借款人不能以货币偿还借款,如不采取以物抵债,本行债权将面临损失的;五、其他只有以物抵债才能保全本行债权的。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3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银行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本办法转发给所辖各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用社比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银行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或担保人因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而经协商或经法院判决(裁定),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债务的资产。
第三条抵债资产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抵债资产的接收第四条抵债资产的接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借款人或担保人确实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二)抵债资产具有一定的价值和变现能力;(三)抵债资产的接收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五条接收抵债资产前,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对抵债资产的权属、质量、市场价值等方面的调查。
第六条抵债资产的作价应以评估价值为基础,合理确定抵债金额。
评估机构应由双方共同认可或由法院指定。
第七条接收抵债资产时,应办理合法有效的产权转移手续,确保抵债资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归本单位所有。
第三章抵债资产的保管第八条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明确保管责任人和保管方式。
第九条对抵债资产应建立保管台账,定期进行清查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条对易损、易变质的抵债资产,应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防止资产价值减损。
第十一条保管抵债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应计入抵债资产的成本。
第四章抵债资产的处置第十二条应及时处置抵债资产,以实现资产的价值最大化。
第十三条处置抵债资产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拍卖、变卖、协议转让等。
第十四条处置抵债资产前,应制定处置方案,并按照内部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处置抵债资产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处置过程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处置所得款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和分配。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抵债资产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抵债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对抵债资产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加强内部审计,对抵债资产的接收、保管和处置等环节进行审计监督。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收贷工作的若干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收贷工作的若干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1.11.28•【文号】农银发[2001]196号•【施行日期】2001.11.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收贷工作的若干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2001年11月28日农银发[2001]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了进一步加强依法收贷工作,充分运用各种法律手段降低不良贷款占比,切实化解金融风险,现将《关于依法收贷工作的若干法律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下发给你们,并按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一、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是完成我行不良贷款占比下降的重要手段。
各行应根据本行依法收贷的具体情况及时将《指导意见》转发至各分支行,进一步规范、指导依法收贷工作。
二、各级行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指导意见》,各级行的法规部门(资产风险监管部门)负责《指导意见》的学习落实、咨询解答和业务指导。
各行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慎重选择并灵活运用依法收贷的各种方式方法,加大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努力实现全行不良贷款占比下降的目标。
三、各级行要密切注意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政策变化,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丰富依法收贷的方式方法,并注意总结经验。
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总行(法规部)联系,联系电话:010—68297119。
附:关于依法收贷工作的若干法律指导意见依法收贷是指债权银行根据债务人的不同情况,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运用各种法律手段,采用各种方式清收不良贷款,保全银行资产。
它涉及众多复杂的法律问题。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现状,规范和指导各级行依法清收不良贷款、保全银行资产,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法律指导意见。
一、依法收贷应遵循的原则各级行在依法收贷工作中,要讲实际、重实效,自始至终地贯彻好以下几项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修改版]
第一篇: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文件编号:农银发〔2006〕244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近期,总行对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试点情况进行了总结,针对试点中反映出的问题,对原《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正确评价业务试点成绩,稳步健康推进业务发展。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我行推出的一项房地产信贷业务创新产品。
自去年在部分地区试点以来,通过开展此项业务,有助于调整优化城市行信贷结构,有助于拓展和培育长期稳定的优质客户,有助于提高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综合收益。
试点情况证明,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源于市场和客户需求,适应了商业地产市场的发展趋势。
从试点情况看,业务受理中也存在一些普遍性问题,如项目准入门槛偏低,重物业价值评估、轻还贷来源测算等。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作为一项新业务,需要在规范的前提下稳步推进。
优质的产品只有辅以严密的管理,才能办成优质的业务。
若违背业务开展初衷,在尚未完全掌握业务规律的探索阶段过早地降低业务受理门槛,盲目出击,既不利于下一步的总结推广,也不利于业务的长期稳健发展。
为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按照“规范运作,稳步推进”的原则,总行适时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各行要充分认识开办此项业务的重要性,加大对优质物业的拓展力度,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稳步推进,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把好贷款准入关,提高业务受理质量。
各行要把好业务准入关。
在项目准入上,要选择品质优秀、位于城市中心商业区等繁华地段,投入运营一段时间、经营状况良好、权属清晰、租金稳步增长的知名高档酒店宾馆、写字楼、商场等,拓展一批地标性知名物业,一般不得介入处于开发建设期和营运初期等高风险阶段的项目。
审慎介入优质部分已出售,或仅以部分物业抵押,向我行申请贷款,抵押权分散,不利于整体处臵的不完整物业;在客户准入上,要选择财务状况良好,商业地产开发业绩优良或物业管理经验丰富的优质客户,以及尚未与我行建立业务关系的知名企业;在区域准入上,考虑到本业务已在各地陆续开办,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在首批试点的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广州、杭州、南京七城市的基础上,业务开办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各直辖市、省会城市(黑龙江、吉林、辽宁、湖南、海南五省除外),宁波、大连、青岛、厦门,江苏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南通扬州,以及浙江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台州,广东佛山(含顺德、南海)、东莞、中山、珠海。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一、引言在银行的业务运营中,抵债资产的管理是一项重要且复杂的工作。
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为了规范银行抵债资产的管理,保障银行资产的安全和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抵债资产的接收(一)接收条件银行接收抵债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1、债务人和担保人出现财务困难,无法按照原合同约定偿还债务。
2、抵债资产的价值能够合理确定,且易于变现。
3、接收抵债资产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接收程序1、银行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包括对抵债资产的权属、质量、市场价值等方面的核实。
2、与债务人和担保人协商确定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和相关条款。
3、签订抵债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办理抵债资产的过户手续,确保银行取得合法的所有权或权益。
三、抵债资产的保管(一)保管责任银行应明确抵债资产的保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抵债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保管方式1、根据抵债资产的性质和特点,选择合适的保管方式,如仓储、租赁场地等。
2、对易损、易变质的抵债资产应采取特殊的保管措施。
(三)定期检查定期对抵债资产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保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抵债资产的处置(一)处置原则1、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资产价值。
2、优先采用拍卖、招标等公开方式进行处置。
(二)处置方式1、拍卖委托专业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确保拍卖程序合法合规。
2、招标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合适的购买方。
3、协议转让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与意向购买方协商转让。
(三)处置时机根据市场情况和抵债资产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处置时机,避免资产价值的贬损。
五、抵债资产的账务处理(一)入账价值确定按照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相关协议约定的价值入账。
(二)减值准备定期对抵债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三)处置收益核算准确核算抵债资产处置的收益或损失,反映在银行的财务报表中。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抵债资产管理工作,避免或减少资产损失,根据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号)、银监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农村信用社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农村信用社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的问题,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农村信用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农村信用社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农村信用社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农村信用社债务的金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农村信用社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以物抵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审慎接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第六条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和处置由县级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实行授权决策制度。
第二章抵债资产的接收第七条以物抵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协议抵债。
经过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抵偿农村信用社债权;(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
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抵偿农村信用社债权。
中国银行关于发布《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银信管[1999]36号
中国银行关于发布《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关于发布《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9年1月26日中银信管[1999]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沈阳市、济南市分行:《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总行最后审定,现下发你行(部),望遵照执行。
为了方便执行该办法,《以物抵债协议》标准文本以及以物抵债申请表一并下发。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联系。
附: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稳步开展以物抵债工作,降低不良贷款比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将事先抵押、质押给债权银行的财产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折价归银行(指中国银行,下同)所有,用以偿还银行债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依法拍卖或变卖抵、质押财产,并以变现所得优先受偿的,不属于本办法所指以物抵债范围。
第三条银行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
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
财产暂时难以变现并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办理以物抵债。
第四条以物抵债工作,应当注意社会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第五条各级行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商定抵债财产价格,妥善保管和处置抵债财产,加强对以物抵债工作的管理,促进抵债物品保值增值,尽量减少信贷资产损失。
第六条以物抵债基于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发生。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在破产还债程序中,破产清算组以破产企业的非货币财产折价偿还银行债务,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文档2篇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文档2篇Document of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bank debt repa yment assets编订:JinTai College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文档2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文档2、篇章2: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档抵债资产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下文小泰为大家收集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篇章1: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用社比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农银发[2000]117号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2000.09.07
【实施日期】2000.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9月7日农银发[200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资产风险监管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积极保全银行资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农业银行基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
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三大类。
第三条抵债资产的管理遵循审慎接收、妥善保管、有效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抵债资产的接收
第四条抵债资产的接收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一)借款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或被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银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
(二)银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债资产;
(三)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质物又不能及时变现,经与抵押人或质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抵偿银行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银行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协商,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
第五条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接收抵债资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不实施以资抵债,将使我行债权遭受更大损失;
(二)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债资产或用以抵债的抵押物、质物暂时无法变现;(三)取得的抵债资产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在未来一定时间内转让变现;
(四)抵债资产接收价格的确定必须坚持公平合理、市场公允、价值相符的原则。
第六条以下资产不得接收为抵债资产:
(一)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二)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
(三)其他不宜抵债的资产。
第七条抵债资产以法院裁判价格或双方协议价格作为接收价格,列入待处理抵债资产,同时等额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
法院裁判价格和双方协议价格均应以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的合理评估为基础,扣除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将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高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的差额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不得以货币资金退还给借款人或担保人。
第九条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的差额要继续追索,符合呆、坏账核销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