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不良贷款清收方案
不良贷款清收方案
篇一: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方案(1730字)
一、不良贷款清收范围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范围主要包括:
(一)全市各部门、各镇党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贷或提供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
(二)各村干部自贷或他人承贷村干部使用形成的不良贷款。
(三)市政府、各镇政府部门自贷、自办实体或提供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
(四)各村级集体自贷或自然人承贷村集体使用形成的不良贷款。
(五)其他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关的不良贷款.
(六)关停倒闭企业形成的不良贷款。
二、不良贷款清收原则
(一)谁借款、谁用款,谁还款;谁担保、谁负连带责任。实际借款人、用款人是还款主要责任人。
(二)一次还款与分次还款相结合。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的,在规定时间内一次还清;额度较大、短时间内全额偿还有困难的,要签订还款计划,分期偿还。
(三)现金还款与以物抵贷相结合.以现金还款为主,不能全额现金偿还贷款本息的,不足部分可以物抵贷。
(四)落实债务与明确债权相结合。对手续不健全的,要完善手续,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保全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
此次集中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从20*年9月20日开始至20*年12月31日结束,全过程分为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年9月20日至20*年9月31日.市政府成立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清收方案。召开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党委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各镇政府参加的动员大会,对清收工作进行部署。
(二)催收阶段。20*年10月1日至20*年10月30日。农村信用社向借款人和实际使用人发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或实际使用人要主动与农村信用社联系,能一次偿还的,要一次偿还贷款本息;额度较大、生产生活暂时困难、规定时间内不能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借款人或实际使用人要与农村信用社签订分期还款计划,或以物抵贷.借款手续不健全的,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明晰债权债务关系。
N银行抵债资产管理研究
2023-11-03
CATALOGUE
目录
•
抵债资产管理概述
•n银行抵债资产管理现状分析
•完善n银行抵债资产管理的对策建议
•案例分析:n银行A支行抵债资产管理优化实践•研究结论与展望
•参考文献
01
抵债资产管理概述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或债务人以货币以外的资产抵偿债务或债务重组而获得的资
产,包括不动产、动产、权利等。抵债资产应具备合法性、有效性、可流通性等特征。
抵债资产的定义
抵债资产的形成
债务人以物抵债,即债务人以自己或第三人的财产来清偿债务。债务人以债权转让方式获得抵
债资产,即债务人通过将债权
转让给银行来获得抵债资产。
债务人以承担债务方式获得抵
债资产,即债务人通过承担其
他债务来获得抵债资产。
通过有效的抵债资产管理,银行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其债权,避免债务人恶意逃废债务的情况发生。保障银行债权提高资产质量降低风险通过将抵债资产纳入资产管理范围,银行可以优化其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通过对抵债资产的评估和监控,银行可以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降低风险敞口。03抵债资产管理的重要性
0201
02
n银行抵债资产管理现状
分析
n银行抵债资产管理概况银行的成立背景、发展历程和组织架构抵债资产的定义和分类按照抵债方式分类:如现金抵债、以物抵债等
n银行基本情况介绍银行的业务范围和经营特点按照资产类型分类:如房地产、金融资产、
实物资产等010*********
问题1:抵债资产评
估不准确评估方法不合理或
过于简单
评估参数选择不科学或过于随意
n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n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问题2:抵债资产处置不规范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函[1998]184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
知
正文:
----------------------------------------------------------------------------------------------------------------------------------------------------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
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4月25日农银函〔1998〕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
现将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即转知所属行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财务会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根据总行《关于接收开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业务的实施方案》精神,为顺利接收和开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的资产负债业务(以下简称专项业务),规范专项业务会计核算,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专项业务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专项业务会计算按照“会计科目单独设置,账务组织自成体系,资金存欠互计利息,单独反映经营成果”的原则进行。
(一)会计科目单独设置,是指按专项业务会计核算内容和要求,单设一套会计科目,专门反映专项业务资金营运情况。
(二)账务组织自成体系,是指对专项业务建立完整的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系统,单独编制会计报表。
(三)资金存欠互计利息,是指对专项业务与上前办理的常规业务(以下简称常规业务)往来引起的资金存欠,按规定的利率互计利息,定期清算。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资抵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资
抵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
•【公布日期】2001.03.02
•【文号】农发行字[2001]19号
•【施行日期】2001.03.02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以资抵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3月2日农发行字[2001]19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资抵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与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资抵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全我行信贷资产,规范以资抵债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资抵债是指因债务人(包括借款人或担保人,下同)不能以货币资产足额偿付贷款本息时,银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与债务人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债务人各种有效资产的处置权,以抵偿贷款本息的方式。
第三条以资抵债管理的原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接收抵债资产,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控制,合法取得,合理作价,妥善保管,及时变现,正确核算,保证信贷资产安全。
(二)接收有价值、易保管、易变现资产。
(三)先动产,后不动产,不动产以城区为主,不实行对企业整体接收。
(四)对以资抵债全过程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章实施以资抵债的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债务人以资抵债的条件。对债务人实施以资抵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抵债资产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抵债资产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债资产情况专题报告
根据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的相关要求,现将我行抵债资产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抵债资产的基本情况
截至年月末,我联社共有抵债资产30 户,余额为1,721万元,较年末1140万元增加 581万元。存量抵债资产按资产构成包括:房产4 户、金额为438万元,土地5户、金额为340万元,其他类21户、金额为943万元;按抵债资产类型分包括:不动产类资产余额为778万元,占比为45%;权利类资产余额为943万元,占比为55%。
二、抵债资产管理制度及体系
我社参照省联社关于抵债资产的有关规定,修订完善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债资产操作规程》。自上而下建立了抵债资产管理组织体系并明确了各自的职责。联社设立风险管理部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辖各信用社的抵债资产接收、处置的审查及审批工作,负责对基层信用社抵债资产的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基层信用社负责对需以资抵债的信贷资产上报工作,负责制定抵债资产变现计划和工作措施,负责抵债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同时明确了抵债资产操作流程。
抵债资产的日常管理
基层信用社指定专人对抵债资产进行日常管理,根据不同资产类型建立抵债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卡片帐,详细登记债务人名称、抵债
资产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产权证号、抵债时间、入账价值、存放地点、管理责任人的更替纪录、处置时间、处置方式、处置净收入等。定期对抵债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定期与帐表进行核对,做到帐实相符。在会计核算上,我社抵债资产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要求入帐。抵债资产在变现前均按规定列入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核算管理。财务部门对抵债资产认真进行帐务核算,做到了抵债金额和入帐金额相符,帐务处理准确、真实、合规。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全行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全口径不良贷款,重点是四级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后的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机构专设,人员专职,专项考核。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标准
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清收的标准为:
(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按农业银行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
(一)债务主体合格,银企关系正常。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企业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如有新增贷款,企业必须按时还本付息。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9]12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
正文:
----------------------------------------------------------------------------------------------------------------------------------------------------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
(1999年9月29日农银发[1999]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根据银发[1999]263号《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总结前阶段清分经验的基础上,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资产风险监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改进贷款分类方法,真实、全面、动态反映贷款风险程度,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本行所属的各经营机构。本办法所指的贷款是《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5.05.27
•【文号】财金[2005]53号
•【施行日期】2005.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5]53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银行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本办法转发给所辖各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用社比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4月3日农银发[20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风险资产管理部)。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全行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全口径不良贷款,重点是四级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后的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机构专设,人员专职,专项考核。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标准
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清收的标准为:
(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按农业银行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年(卷),期】2005(000)007
【摘要】<正>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
【总页数】5页(P12-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
【相关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贸委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J], ;;;;
2.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J], 无
3.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4.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21〕
20号) [J],
5.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印发《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金[2005]53号
【发布日期】2005-05-27
【生效日期】2005-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财政部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2005年5月27日财金[2005]53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银行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本办法转发给所辖各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用社比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
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
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
县农业银行风险资产管理部经理竞聘演讲稿(精选多篇)
县农业银行风险资产管理部经理竞聘演讲稿(精选多篇)
第一篇:县农业银行风险资产管理部经理竞聘演讲稿
尊敬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首先感谢支行党委为我提供了这次公平竞争、展示自我、挑战自我的机会,我竞聘的岗位是吉水县农业银行风险资产管理部经理。对此,我十分珍惜这次机会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我叫**,现年**岁,**年参加农行工作,**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在阜田、八都、罗田、白沙、枫江营业所及支行风险资产部从事过信贷、储蓄工作。
下面我从四个方面向各位评委和代表陈述我的报告:
一、自身条件和态度
1、我具备中层干部的基本素质和经验,能够严格要求自己,恪尽职守,廉洁奉公,爱岗敬业。具备各项业务操作技能及操作规程,肯吃苦,能遵纪守法。具有开拓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处事应变能力,文字组织能力,社会交际能力。
2、我崇尚现代管理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学习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快捷、高效地为客户服务。勤于思考,热衷实践,开拓创新,注重实效,团结同志,与人共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3、在八都营业所和支行风险资产部几年期间,我所管辖的片都能圆满地完成任务,并大力盘活了不少不良贷款,并积极配合主任及部门极力做好各项工作,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
二、工作职能及认识
1、一个好部门经理就是一面旗帜,一个标兵,一个象征;
他是员工的希望,无论成功和失败,顺境和逆境,他能够给他的团队以希望、力量、勇气和信心,带领队伍不断攀登新的高峰,创造一个又一个新的辉煌。 2、一个部门经理要毫无怨言,辛辛苦苦扎根在自己的岗位上,为完成上级赋予的职责,为促进农业银行的改革和发展,赴汤蹈火,在所不辞。要做员工的表率,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具有立足长远,注重当前,符合实际,富有效率的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0]11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9月7日农银发[200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资产风险监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积极保全银行资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农业银行基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三大类。
第三条抵债资产的管理遵循审慎接收、妥善保管、有效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抵债资产的接收
第四条抵债资产的接收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一)借款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或被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银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
(二)银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债资产;
(三)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质物又不能及时变现,经与抵押人或质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抵偿银行贷款本息;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抵债资产的经营管理,减少资产损失,明确抵债资产在收取、保管、处置等环节中的操作程序,防范操作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权利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金额是指取得的抵债资产实际抵偿我行债权的金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我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四条以物抵债应坚持“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在追偿债权时,应坚持货币资金受偿。在债务人、担保人确无能力以货币资金清偿时,要优先采取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直接拍卖、变卖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非货币资产方式回收债权。确实无法实现现金回收且无更好的保全措施时,可以实施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在收取抵债资产时,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并在考虑资产市场情况、快速变现情况、扣除资产欠交税费情况、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最后一次拍卖底价等因素后,合理确定收取价格。
(三)妥善保管原则。抵债资产收取后需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保管,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有效。
(四)及时处置原则。对抵债资产要采取各种方式及时、快速处置,减少无效资产占用,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转化。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相关工作
第五条为规范全行抵债资产的经营管理,总行设立抵债资产评审委员会,负责抵债资产风险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收贷工作的若干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收贷工作的若干法
律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
•【公布日期】2001.11.28
•【文号】农银发[2001]196号
•【施行日期】2001.11.2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收贷
工作的若干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1年11月28日农银发[2001]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依法收贷工作,充分运用各种法律手段降低不良贷款占比,切实化解金融风险,现将《关于依法收贷工作的若干法律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下发给你们,并按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是完成我行不良贷款占比下降的重要手段。各行应根据本行依法收贷的具体情况及时将《指导意见》转发至各分支行,进一步规范、指导依法收贷工作。
二、各级行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指导意见》,各级行的法规部门(资产风险监管部门)负责《指导意见》的学习落实、咨询解答和业务指导。各行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慎重选择并灵活运用依法收贷的各种方式方法,加大不良贷款
的清收力度,努力实现全行不良贷款占比下降的目标。
三、各级行要密切注意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政策变化,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丰富依法收贷的方式方法,并注意总结经验。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总行(法规部)联系,联系电话:010—68297119。
附:
关于依法收贷工作的若干法律指导意见
依法收贷是指债权银行根据债务人的不同情况,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运用各种法律手段,采用各种方式清收不良贷款,保全银行资产。它涉及众多复杂的法律问题。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现状,规范和指导各级行依法清收不良贷款、保全银行资产,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法律指导意见。
浅析商业银行抵债资产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摘要: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不断累积,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出现“双升”。并且,受到全球经济下行的影响,债务企业的现金清偿能力逐渐降低,为最大限度地保全债权,通过以资抵债的方式收回债权成为商业银行的无奈之选。然而,抵债资产的快速增长,对商业银行利润的侵蚀和对区域金融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因此,加强商业银行抵债资产风险的现实意义。文章在分析商业银行抵债资产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基础上,分析了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的特点,探讨了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存在的主要风险点,并提出了防范商业银行抵债资产风险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抵债资产;商业银行%风险防范
—、弓I言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中规定抵债资产是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随着近年来全球经济下行的影响,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出现“双升”,为最大限度地保全债权,银行不得已采取以资抵债的处置方式&然而,抵债资产在接收%保管%处置等环节面临着众多风险和障碍,对商业银行的发展埋下了隐。,抵债资产风险:对的现实义&
二、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的特点
《办法》中规定以资抵债是债务人和保证人失去现金偿债能力,银行与、商或法%依法定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抵债资产以下特点、。
(一)银行的无奈之选
债务人与担保人法用货币资金行偿债,经已,资金
,债务、债权和债务
债务人定的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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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是方式的
&,当债务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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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农银发[2000]117号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2000.09.07
【实施日期】2000.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9月7日农银发[200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资产风险监管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积极保全银行资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农业银行基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三大类。
第三条抵债资产的管理遵循审慎接收、妥善保管、有效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抵债资产的接收
第四条抵债资产的接收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一)借款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或被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银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
(二)银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债资产;
(三)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质物又不能及时变现,经与抵押人或质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抵偿银行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银行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协商,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
第五条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接收抵债资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不实施以资抵债,将使我行债权遭受更大损失;
(二)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债资产或用以抵债的抵押物、质物暂时无法变现;(三)取得的抵债资产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在未来一定时间内转让变现;
(四)抵债资产接收价格的确定必须坚持公平合理、市场公允、价值相符的原则。
第六条以下资产不得接收为抵债资产:
(一)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二)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
(三)其他不宜抵债的资产。
第七条抵债资产以法院裁判价格或双方协议价格作为接收价格,列入待处理抵债资产,同时等额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
法院裁判价格和双方协议价格均应以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的合理评估为基础,扣除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将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高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的差额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不得以货币资金退还给借款人或担保人。
第九条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的差额要继续追索,符合呆、坏账核销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