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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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化解债权风险,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根据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我行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我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我行债权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我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抵债金额是指取得的抵债资产实际抵偿我行债务的金额。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抵债资产取得日是指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或抵债协议书生效日。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我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四条抵债资产管理要坚持“规范操作、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臵、减少损失”的原则。

第五条抵债资产抵入、出租、处臵、变现损失列支,均实行授权管理。

第二章抵债资产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抵债资产必须是债务人、保证人或第三人依法拥有所有权或处臵权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第七条抵债资产包括:经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我行以协议方式受偿的资产,以及法院、仲裁机构裁定我行受偿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资产。

通过诉讼或仲裁中的和解程序受偿的资产,参照协议受偿资产处理。

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银行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我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可以实施以物抵债:

(一)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二)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

(三)已宣告破产,银行有破产分配受偿权的;

(四)对债务人无法强制执行到现金资产,且执行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司法惯例降价处臵仍然无法成交的;

(五)债务人或担保人出现只有实施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银行资产的其他情况:第八条下列财产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接近、等于或高于该资产评估价值的;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非法、违规、违章建筑物;

(五)伪劣、变质、残损或不易储存、保管的资产;

(六)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七)依(八)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及军事设施;(九)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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