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抵债资产处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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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 办法

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    办法

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时间:2011-01-2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关于处置工作的具体规定 第三章 抵债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 第四章 中介机构管理 第五章 责任的认定原则 第六章 附则 为促进和规范抵债资产处置工作,防范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道德风险,最大限度回收不良资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以物抵债业务会计核算手续》、《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变现损失核销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工作。

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及法院查封资产的,可以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银行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自用资产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将抵债资产转为本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海外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工作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但本办法中与当地监管法规不一致的规定除外。

第二条 及时原则 抵债资产处置工作应坚持及时原则,不得为掩盖损失或出于其他考虑而人为拖延变现。

第三条 公开透明原则 抵债资产处置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注意防范道德风险,严禁搞暗箱操作。

第二章 关于处置工作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 处置时限要求 根据抵债物变现难度的大小,将抵债物划分为易变现物和难变现物,处置时限分别为: (一)易变现物的处置时限 易变现物应当自取得之日起立即着手变现,原则上应自取得之日起六个月内处置完毕; 六个月内处置完毕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置时限,但最多只能延长六个月;期限延长方案及下一步处置计划应及时向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报告。

(二)难变现物的处置时限 难变现物应当在取得后及时制定处置计划,积极采取必要的、有效的手段寻找买家,原则上应当自取得抵债物之日起一年内变现; 但大宗房地产、大型厂房、大型专用机器设备等资产确实无法在一年内变现的,在一年期限届满前应提出下一步的处置计划和处置时限,报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处置期限,但原则上只能延长一年;如需要延长一年以上的,应报总行资产保全部批准。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抵债资产的管理和规范运作,减少损失,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根据人民银行总行、银监会、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抵债资产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分支机构简称“支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待处理抵债资产(以下简称“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依约归还贷款时,经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协商,或经人民法院判决、仲裁机构仲裁,以借款人、担保人的抵押物、质物及其他资产抵偿所欠本行贷款本息的资产。
第三条抵债资产的确认和取得应坚持资产可利用和可变现的原则。抵债资产的保管应严格执行责任赔偿制度。抵债资产的处置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实行总行审批制和大额抵债资产省行事后备案制,严格核算手续。
第四条接收抵债资产不垫款。借款人用以抵偿贷款本息的资产价值大于贷款本息且不能分割的,各支行(营业部,下同)接收时可与借款人或保证人签定协议,抵债资产变现所得价款支付抵债资产保管费、处置费和收取贷款本息后多余款项退还给借款人和保证人。
第五条抵债资产由基层支行、信贷管理部、财务会计部、合规部、稽核部分工协作、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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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时间:2011-01-2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关于处置工作的具体规定第三章抵债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第四章中介机构管理第五章责任的认定原则第六章附则为促进和规范抵债资产处置工作,防范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道德风险,最大限度回收不良资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以物抵债业务会计核算手续、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变现损失核销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工作;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及法院查封资产的,可以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银行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自用资产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将抵债资产转为本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海外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工作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但本办法中与当地监管法规不一致的规定除外;第二条及时原则抵债资产处置工作应坚持及时原则,不得为掩盖损失或出于其他考虑而人为拖延变现;第三条公开透明原则抵债资产处置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注意防范道德风险,严禁搞暗箱操作;第二章关于处置工作的具体规定第四条处置时限要求根据抵债物变现难度的大小,将抵债物划分为易变现物和难变现物,处置时限分别为:一易变现物的处置时限易变现物应当自取得之日起立即着手变现,原则上应自取得之日起六个月内处置完毕;六个月内处置完毕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置时限,但最多只能延长六个月;期限延长方案及下一步处置计划应及时向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报告;二难变现物的处置时限难变现物应当在取得后及时制定处置计划,积极采取必要的、有效的手段寻找买家,原则上应当自取得抵债物之日起一年内变现;但大宗房地产、大型厂房、大型专用机器设备等资产确实无法在一年内变现的,在一年期限届满前应提出下一步的处置计划和处置时限,报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处置期限,但原则上只能延长一年;如需要延长一年以上的,应报总行资产保全部批准;三现有物资处置时限的掌握标准对于本办法出台前取得的抵债物,其处置期限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计算,并按照前两项规定的处置时限从严掌握;第五条处置方式抵债资产可以通过拍卖、招标、协议转让、公开市场出售、委托专业机构等方式进行处置;第六条处置方式的选择抵债物的处置应优先采用拍卖、招标方式;日用品、纺织品等低值大众化消费品可以采用公开市场销售方式进行处置;由于资产本身专用性过强、潜在购买者过少等原因,确实不适宜采用拍卖和招标方式进行处置的,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处置;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各行应积极采用委托专业机构处置的方式;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处置的情况下要注意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并保留处置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定权;第七条处置过程的公开化在采用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方式处置抵债物的情况下,应利用广告、公告、在全体员工中公布等方式,做到购买方寻找过程的充分公开化;在委托专业机构处置的情况下,应监督受托方做到购买方寻找过程的充分公开化;抵债物的购买方原则上不得为原债务人或其关联方;第八条公平对待在处置过程中,必须确保每一位潜在购买者都可以公平地获得与其他潜在购买者同样充分的信息和竞争机会;不得无故拒绝任何潜在的购买者;第九条二人经办原则在处置抵债物过程中,与潜在购买方进行商谈时,一般应至少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会谈完毕后应对主要会谈内容形成纪要,并由参与会谈人员签字;第十条抵债物评估在处置抵债物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抵债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评估:1.处理抵债物时,原办理以物抵债时的资产评估报告仍在有效期内的;2.采用拍卖、招标或公开市场出售方式处置抵债物,处置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得到充分保证的;3.资产处置价格高于抵债价格,且取得抵债物时间未超过两年的;在对抵债物进行评估时,应优先采用现行市价法;在无法采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时,可采用重置成本法和收益折现法进行评估;原则上不得采用破产清算法进行评估;在确实需要采用破产清算法进行评估的情况下,也必须同时用至少一种其他方法进行评估,两个评估结果共同作为确定处置价格的参考;经中介机构独立评估得到的评估价值是确定处置资产价格的标准之一,各管辖分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影响中介机构的独立评估活动;第十一条价款支付方式价款支付方式应以一次性付款为主;在抵债物价值较高、购买方信誉良好、一次性付款确有难度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但首次付款金额不得少于总价款的40%,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在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情况下,应将所处置抵债物抵押给我行或在债务人全部支付价款后再办理过户,以作为购买方支付剩余款项的保障;在抵债物本身不适宜抵押的情况下,应由购买方提供其他的足值有效担保;原则上,只有难变现物可以采用此类付款方式;在购买方符合我行有关授信政策和条件的情况下,我行可以为购买方提供贷款用于支付抵债物价款,但发放金额不得超过总价款的70%;需要提供贷款的,应按照我行有关贷款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此类贷款审批中应特别注意分析借款人的自身还款能力、现金流量情况,审慎研究以抵债物为抵押的贷款申请,不应有抵押而降低了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审查;分期付款方式与贷款方式只能运用其中一种,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不得提供贷款,在提供贷款的情况下也不得再分期付款;如需要采用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付款方式,应报总行资产保全部批准;第十二条处置费用处置费用的列支按照中国银行以物抵债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变现损失的处理变现损失按照中国以物抵债变现损失核销办法试行的规定申报核销;第十四条处置档案的保管处置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件;二与处置工作有关的各种内部请示文件、报告及其附件,相应的批示和批复;三处置过程中各种会谈纪要和备忘录;四可以证明处置工作公开性的材料,如媒体广告复印件、公告发布记录等;处置档案的保管按照我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抵债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第十五条分行审批权限对一级分行的授权实行金额和损失率双线控制,在抵债金额和损失率均达到一定水平时上报总行审批;一级分行可以对辖内资产规模大、管理水平高、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强、所在地经济环境较好、资产处置委员会已正常运作的二级分行进行适当的转授权,但转授权金额不得超过各行的转授权限额;各行审批权限及转授权限额见附件;第十六条总行内部审批权限以下项目由总行资产保全部审批:1.抵债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抵债资产处置项目;2.抵债金额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且损失率在50%以下的抵债资产处置项目;超过资产保全部审批权限的抵债资产处置项目,经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后报行领导审批;第十七条预报与预审制度对于可能需要上级行审批的资产处置项目,应自处置工作开始的整个处置过程中,随时将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上级行报告,不得只在整个处置方案正式形成时,才将处置方案上报审批;上级行在接到下级行的预报后,应及时了解情况,并对其处置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对于需要到现场了解情况的,可以进行现场审查;第十八条正式申报在正式形成处置方案时,对于超本行处置权限的项目,应报上级行审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置项目,不需报批:一通过拍卖方式处置抵债物,拍卖活动在重要媒体进行了公告,拍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得到了充分保证的;二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处置抵债物,招标活动在重要媒体进行了公告,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得到了充分保证的;按照本条规定不需报批的项目,应将处置过程中的重大事宜以及正式的处置方案及时报备总行资产保全部;第十九条申报材料上报的抵债资产处置方案应包括抵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和相关附件;抵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抵债物情况介绍;2.处置工作过程介绍;3.购买方情况及其他询价者情况介绍;4.选定购买方的过程与理由;5.处置价格的形成与合理性分析;6.分期付款方式下购买方的偿还能力分析和担保措施;申请报告附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处置过程中的所有重要会谈记录;2.有关的广告、公告复印件;3.其他可以支持申请报告内容的材料;第二十条审查要点上级行应重点审查以下方面:一处置过程是否做到了充分的公开透明;二是否有理由对处置价格的合理性作出怀疑;三付款方式是否合理;四在采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付款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后续款项的偿付有无得到充分保障;第四章中介机构管理第二十一条中介机构管理部门各行资产保全部门为本行资产处置过程中资产评估机构、拍卖机构、专业处置机构、招标公司、各类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的管理部门,负责对中介机构的聘用、考核与解聘工作;各行资产保全部门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应在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第二十二条中介机构的选取方式对中介机构的选取应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选取的,被邀请单位应是同类中介机构中业绩卓着、声誉良好者;被邀请单位数量不得少于拟选聘单位数量的3倍;评标工作应由资产保全部门组织评审小组进行,对外聘用的中介机构,需经各管辖分行资产处置委员会议定;第二十三条中介机构的考评与解聘各行资产保全部门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考评,每年应对其服务质量、工作业绩、收费水平、是否严格遵守职业操守等方面至少考评一次;考评合格的续聘,不合格的不再续聘;中介机构的考评、解聘等事宜应及时报备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第二十四条中介机构的集中统一管理对于资产评估机构,各一级分行资产保全部门应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对于其他中介机构,有条件的一级分行也可以实施集中统一管理;总行应根据情况逐步推行对资产处置过程中各类中介机构的集中统一管理;在实施集中统一管理的情况下,对中介机构实施统一选聘、统一考评;由上级行统一选聘的中介机构为下级行的指定中介机构;上级行统一选聘中介机构时,应遵循“择优选聘,方便下级行使用”的原则;在上级行选定的中介机构需要某一下级行使用时,选聘中介机构时,原则上应有该下级行的参与;对于同类中介机构,可供任一下级行方便使用的应至少有两家,由下级行在其中自主选用;指定机构的考评,应在使用单位的参与下,由上级行统一组织进行;第五章责任的认定原则第二十五条变现损失责任认定在认定变现损失责任时,应注意分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以物抵债办理、抵债物保管以及抵债物处置等不同阶段的责任,应避免将变现损失一律认定为处置阶段的责任;第二十六条处置工作是否适当的判定标准认定处置工作是否适当,应重点审查以下两个方面:1.处置工作是否及时;2.处置行为是否正当;第二十七条处置工作及时性的判定未能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处置时限要求处置抵债物的,如果没有理由和证据证明已经积极地采取手段寻找买家、但确因抵债物本身的不足或市场原因无法按规定时限变现的,可以认定为变现工作不及时;第二十八条处置行为正当性的判定在认定处置行为是否正当时,应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1.处置行为是否坚持了公开透明原则并符合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只要处置行为坚持了公开透明原则,抵债物处置价格合理,且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律认定为处置行为正当;变现损失的有无不作为判断处置行为正当与否的主要依据;第二十九条处置行为公开透明性的认定如处置行为满足以下三点,则可以认定处置行为具有充分的公开透明性:1.就拟处置抵债物的性质来说,所选择的公开方式足以使相当数量的潜在购买者知悉处置信息;2.选择更大范围的公开方式会使公开成本显着上升且不是十分必要;3.所有知悉处置信息的潜在购买者都可以便捷地与处置方取得联系,并可以获得与其他潜在购买者完全公平的竞争机会;第三十条处置价格合理性的认定方法处置价格合理与否应根据处置当时的一般市场条件及信息条件进行判断,在判断处置价格合理与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不得因为抵债物处置以后市场行情好转,抵债物价格上涨,而认为处置价格过低;2.不得因为处置以后市场行情走低,抵债物价格下跌,而将处置当时过低的价格认定为合理;3.判断处置价格在处置当时是否合理,应以当时的一般市场情况为依据,不得以极个别的特殊交易案例作为评判的依据;4.判断抵债价格是否合理,应注意当时处置方所掌握信息的有限性,不得依据处置方难以获得的更好商业信息来认定处置价格不合理;5.要注意合理价格本身有正常的区间范围,谈判能力的强弱对最终交易价格有相当的影响,不能一律以合理价格区间的最大值作为评判价格合理与否的标准;6.要考虑到市场对银行抵债物资的压价心理导致的正常价格下浮;7.要考虑到处置紧迫性压力造成的抵债物价格的正常下浮;第三十一条处置责任的追究因处置不及时而造成多支出保管费用、抵债物损坏、丢失或大幅跌价等损失的,由处置责任人承担责任;因处置过程未作到充分的公开透明导致处置价格不合理的,由处置方案制定人承担责任;在处置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要移交国家司法部门或行内纪律监察部门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定义与解释一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接收的用以抵偿我行债务的各类非货币财产和财产性权利,既包括根据中国银行以物抵债业务会计核算手续规定,已经纳入有关会计科目核算的资产,也包括虽然尚未纳入有关会计科目核算,但银行已经依据有关协议或法律文书取得了实际控制权的资产;二本办法所称处置,是指银行将前款所述资产的所有权、处分权让渡给第三人的行为;三本办法所称易变现物是指:1.家用电器、五金产品、电子产品、纺织品等普通消费品;2.办公用品;3.价值在20万~50万元以下的交通运输工具;4.小型通用机器设备;5.普通工艺品;6.除以上五项外,抵债金额在10万~30万元以下的物品;第2项和第6项的具体金额标准由各省级行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规定金额范围内确定后执行;各省级分行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调增本条规定的易变现物的范围;未经总行资产保全部批准,不得调减本条易变现物的范围;易变现物以外的抵债物为难变现物;四本办法所称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多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本办法所称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多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处置抵债资产或选聘中介机构的,工作程序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五本办法所称处置责任人是指对抵债物负有处置责任的人员,通常为具体管理抵债物的人员及有关负责人;本办法所称处置方案制定人是指拟订、审查及审批处置方案的有关人员;六本办法所称重要媒体是指在拟处置抵债物目标市场中具有广泛影响、熟为人知的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网络等信息媒介;第三十三条风险管理部门对同级资产保全部门抵债资产处置业务及审批工作的合法合规性、正当性、公开透明性等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后评价;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总行资产保全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各行审批权限及转授权限额表略。

XX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XX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XX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的接收和管理,减少资产损失,强化责任约束,根据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XX[2005]53号),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抵债资产系指本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益。

本细则所称以资抵债系指本行的债权到期或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益作价抵偿本行债权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系指本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时,按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本细则所称抵债金额系指取得的抵债资产实际抵偿本行债权的金额。

本细则所称抵债资产净值系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第四条抵债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控制原则。

在追偿债权时,应坚持货币资金受偿为第一选择。

在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时,应优先采取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直接拍卖、变卖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

当确实无法实现现金回收,且没有更好的保全手段时,可以考虑实施以资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

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不向抵债人支付补价。

(三)妥善保管原则。

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四)及时处置原则。

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资产管理部是全行抵债资产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协调、监督、指导全行以资抵债项目的组织审批和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

第六条分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资产管理部门是本级行抵债资产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级行以资抵债项目的申报、抵债资产的接收和管理工作。

农村商业银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完善,农村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愈加重要。

然而,由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部分农村商业银行在业务发展中面临一些风险和不良资产问题。

为了规范农村商业银行的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目的本实施细则的目的是规范农村商业银行的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保护金融机构的资产安全,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农村商业银行,包括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四、定义1.待处理抵债资产:指农村商业银行债权人持有的无法归还的债权资产。

2.不良资产:指农村商业银行持有的违约或无法按时归还本息的资产。

3.风险控制:指农村商业银行通过设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内部控制、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等方式,降低风险。

五、管理要求1.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2.农村商业银行应定期对待处理抵债资产进行分类和评估,判断其可能的坏账率和损失率。

3.农村商业银行应加大对不良资产的收回力度,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清收。

4.农村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抵债资产的审查,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6.农村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待处理抵债资产人员的培训,提高其风险识别和处理能力。

7.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共同应对风险挑战。

六、监督和执法1.中国银监会将加强对农村商业银行的监督和执法工作,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农村商业银行,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可能采取相应的行政和法律措施。

七、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农村商业银行应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确保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即是关于农村商业银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共计1200字以上。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抵债资产的经营管理,减少资产损失,明确抵债资产在收取、保管、处置等环节中的操作程序,防范操作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权利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金额是指取得的抵债资产实际抵偿我行债权的金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我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四条以物抵债应坚持“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

在追偿债权时,应坚持货币资金受偿。

在债务人、担保人确无能力以货币资金清偿时,要优先采取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直接拍卖、变卖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非货币资产方式回收债权。

确实无法实现现金回收且无更好的保全措施时,可以实施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

在收取抵债资产时,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并在考虑资产市场情况、快速变现情况、扣除资产欠交税费情况、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最后一次拍卖底价等因素后,合理确定收取价格。

(三)妥善保管原则。

抵债资产收取后需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保管,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有效。

(四)及时处置原则。

对抵债资产要采取各种方式及时、快速处置,减少无效资产占用,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转化。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相关工作第五条为规范全行抵债资产的经营管理,总行设立抵债资产评审委员会,负责抵债资产风险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全行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的制定;(二)负责对以物抵债项目可行性及抵债资产的价值进行审批;(三)负责对全行抵债资产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四)负责对抵债资产的处置损失作出认定结论。

第六条抵债资产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包括:资产保全部、运营管理部、计划财务部、授信评审部和风险管理部。

抵债资产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负责抵债资产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风险,规范信用社抵贷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减少信贷资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信用社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抵贷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依约归还贷款时,经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协商,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仲裁机构仲裁,以借款人、担保人的抵押物、质物及其他资产抵偿所欠信用社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

第三条:抵贷资产的确认和取得应坚持资产可利用和可变现的原则,抵贷资产的保管应严格执行责任赔偿制度,抵贷资产的处理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实行逐级上报审批,严密抵贷资产的核算手续。

第四条:抵贷资产实施分级管理,基层信用社成立抵贷资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由该社主任、信贷员、农金员和主办会计组成,联社直接由贷款审查委员会行使抵贷资产管理委员会职能,对抵债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联社信贷营销部(资产保全部门)负责。

第二章抵贷资产的确认和取得第五条:拟作抵贷的资产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资产拥有人确实无力以货币形式偿还贷款或履行担保义务,只能以其资产抵偿贷款本息。

(二)对已依法设定的抵(质)押物,必须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在评估作价取得后可以将其处理变现为货币形式偿还贷款本息或可以利用并能保值的资产。

(三)抵(质)押物以外的其他抵贷资产应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且易于保管、贮藏、变现。

对不易保管且具有使用、保管期限限制的财产或物资,能否确认为抵贷资产,应根据财产或物资取得后,在有效期限内处理变现的难易程度,区别情况确认。

(四)用作抵贷的财产或物资所有权无争议,原则上能办理产权转让等合法手续。

第五条:以下资产不得作为抵贷资产:(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禁止抵押或质押的财产。

(二)各类无形资产如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及商誉。

(三)无法保管、贮藏或保管期、有效期已过或若取得后在期限内无法处置变现的财产或物资。

(四)所有权不明确或有争议,无法合法取得的财产或物资。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一、引言在银行的业务运营中,抵债资产的管理是一项重要且复杂的工作。

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为了规范银行抵债资产的管理,保障银行资产的安全和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抵债资产的接收(一)接收条件银行接收抵债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1、债务人和担保人出现财务困难,无法按照原合同约定偿还债务。

2、抵债资产的价值能够合理确定,且易于变现。

3、接收抵债资产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接收程序1、银行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包括对抵债资产的权属、质量、市场价值等方面的核实。

2、与债务人和担保人协商确定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和相关条款。

3、签订抵债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办理抵债资产的过户手续,确保银行取得合法的所有权或权益。

三、抵债资产的保管(一)保管责任银行应明确抵债资产的保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抵债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保管方式1、根据抵债资产的性质和特点,选择合适的保管方式,如仓储、租赁场地等。

2、对易损、易变质的抵债资产应采取特殊的保管措施。

(三)定期检查定期对抵债资产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保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抵债资产的处置(一)处置原则1、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资产价值。

2、优先采用拍卖、招标等公开方式进行处置。

(二)处置方式1、拍卖委托专业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确保拍卖程序合法合规。

2、招标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合适的购买方。

3、协议转让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与意向购买方协商转让。

(三)处置时机根据市场情况和抵债资产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处置时机,避免资产价值的贬损。

五、抵债资产的账务处理(一)入账价值确定按照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相关协议约定的价值入账。

(二)减值准备定期对抵债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三)处置收益核算准确核算抵债资产处置的收益或损失,反映在银行的财务报表中。

银行抵债资产工作实施方案

银行抵债资产工作实施方案

银行抵债资产工作实施方案在银行业中,抵债资产工作实施方案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银行的风险控制和资产负债表的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以确保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能够保持稳健,同时有效控制风险。

首先,我们需要对银行的抵债资产进行全面的梳理和清查。

这包括对不良资产、呆账、坏账等进行分类和评估,确保资产质量的真实、准确和可靠。

同时,还需要对抵债资产的评估方法和标准进行规范,建立科学的评估制度,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合理。

其次,针对不同类型的抵债资产,我们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

对于可以变现的抵债资产,我们需要积极主动地进行变现处置,以便尽快收回资金,减少损失。

对于无法变现的抵债资产,我们需要合理规划,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同时,我们还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对抵债资产的监控和预警。

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确保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能够保持稳健。

此外,我们还需要加强对抵债资产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建立专门的抵债资产处置工作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和抵债资产处理能力。

最后,我们需要加强对抵债资产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建立健全的绩效评估制度,定期对抵债资产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抵债资产工作的外部监督,确保工作的公正、透明和合规。

总之,银行抵债资产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对于保障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稳健和风险控制至关重要。

我们需要全面梳理和清查抵债资产,制定科学合理的处置方案,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评估,以确保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能够保持稳健,有效控制风险。

银行抵债资产处置方案

银行抵债资产处置方案

银行抵债资产处置方案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金融市场的复杂性也越来越高。

银行业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风险管理和资产处置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和不良贷款的增加,银行业面临的风险和压力也在不断加大。

为了保障银行业的稳健运营和金融市场的稳定,银行抵债资产处置方案成为了当前银行业管理的重要议题。

一、抵债资产的定义抵债资产指的是银行为了保证资产负债表平衡而持有的一种特殊的资产。

这类资产通常是银行贷款的抵押品或担保物,其价值可以用于弥补银行的损失,保护银行的偿债能力。

抵债资产的种类包括房产、土地、股票、债券等。

二、抵债资产的处置方式银行抵债资产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转让:银行可以将抵债资产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或投资者,以获取现金流。

2. 抵押贷款:银行可以将抵债资产抵押给其他金融机构或投资者,以获取贷款。

3. 出租:银行可以将抵债资产出租给其他金融机构或投资者,以获取租金。

4. 租赁:银行可以将抵债资产租赁给其他金融机构或投资者,以获取租金。

5. 重组:银行可以对抵债资产进行重组,以提高其价值和效益。

三、银行抵债资产处置方案的制定银行抵债资产处置方案的制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风险评估:银行需要对抵债资产的风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处置方式和时机。

2. 资产管理: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体系,以确保抵债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处置。

3. 市场监测:银行需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和竞争状况,以根据市场需求和供求关系调整抵债资产的处置方式。

4. 法律规定:银行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抵债资产的合法处置和保障银行的合法权益。

四、银行抵债资产处置方案的实施银行抵债资产处置方案的实施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披露:银行需要对抵债资产的处置情况进行信息披露,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权益。

2. 风险控制:银行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以确保抵债资产处置的风险可控。

3. 市场营销:银行需要制定有效的市场营销策略,以提高抵债资产的处置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信用社(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精品

信用社(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精品

信用社(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精品信用社(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抵债资产的管理,防范和化解资产风险,进一步规范抵债资产收回、保管和处置工作,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抵贷资产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6号)和《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银发[]101 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约归还到期贷款,信用社可根据贷款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按法定程序取得借款人、担保人,以抵偿所欠信用社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置资产。

笫三条收回或处理抵债资产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保护信用社利益原则。

尽最大限度减少信贷资金损失,切实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在操作过程中要提高透明度,禁止利用职务之便,在实物收贷过程中循私舞弊、损公肥私和暗箱操作。

(三)坚持依法合规操作原则。

严禁违法、违规收回和处置抵债资产。

(四)坚持审慎决策的原则。

在收回和处置抵债资产时,要防止盲LI收物高作价或忽视其它偿还来源所造成新的资产风险和损失。

笫二章抵债资产管理审批权限第四条抵债资产的收回处置权山省、市信用联社(含省联社派出机构,下同)贷款管理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五条抵债资产收回和处理变现时应分别履行审批程序,具体权限为:收回和处置抵债资产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市联社审批;金额超过50万元由省联社审批。

第三章抵债资产的取得笫六条各级信用联社要慎重对待以资产或抵押物抵还贷款的问题,对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偿还贷款的,要尽量采取措施保全资产或抵押物,防止和减少贷款损失。

对借款人(担保人)的抵押物或其他合法财产应申请依法拍卖或变卖,争取以现金形式收回贷款本息。

农村商业银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商业银行在发展中面临着各种风险。

为了保护农村商业银行和银行业整体的安全稳定,需要对待处理抵债资产进行管理。

本文依据相关法规和规定,结合农村商业银行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商业银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以便更好地管理待处理抵债资产。

二、待处理抵债资产的定义待处理抵债资产是指农村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下降、资产负债表风险增加、信用风险暴露等原因导致的资产,需要进行处理的资产。

三、待处理抵债资产的分类根据农村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需要,待处理抵债资产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不良贷款:不良贷款是指已逾期90天以上或有实质不能偿还能力的贷款。

2.逾期贷款:逾期贷款是指逾期90天以下但已逾期的贷款。

3.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是指农村商业银行拥有的未收回的货款账款。

4.存货:存货是指农村商业银行拥有的尚未售出的物品。

5.其他待处理债权资产:除了以上四类外,还包括农村商业银行拥有的其他待处理债权资产。

四、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1.风险管理原则:根据风险状况对待处理抵债资产进行分类和评估,并制定合理的风险防范措施。

2.公平公正原则:对待处理抵债资产的管理要公平、公正、透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信息披露原则:农村商业银行需要及时向有关方面披露待处理抵债资产的相关信息。

五、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根据上述原则,农村商业银行应采取以下措施来管理待处理抵债资产:1.风险评估:农村商业银行需要对待处理抵债资产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资产的价值、流动性、违约风险等方面的评估。

2.分类管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将待处理抵债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区分不同的处理方式和时限。

3.风险控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风险补足、提前垫款、增加担保等方式,降低风险。

4.资产处置:根据不同类型的待处理抵债资产,采取相应合理的处置方式,包括公开拍卖、买卖合同转让等方式。

银行抵债资产处理实施细则[推荐]

银行抵债资产处理实施细则[推荐]

银行抵债资产处理实施细则[推荐]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与减少资产缺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强化约束责任,根据财政部财金"2005"53号文关于《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下列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抵债资产是指贵阳农村商业银行(下列简称贵阳农商行或者我行)依法行使债权或者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者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者财产权利。

本细则所称以物抵债是指我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者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者其它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者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我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者第三人协商同意,或者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者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价抵偿贵阳农商行债权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各支行、营业部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有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我行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有关税费是指贵阳农商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与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四条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操纵、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臵的原则。

(一)严格操纵原则。

我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操纵以物抵债。

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

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同意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

抵债资产务必通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防止高估冒算。

银行抵债资产处理实施细则

银行抵债资产处理实施细则

银行抵债资产处理实施细则银行抵债资产处理实施细则是指银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通过拍卖、转让、租赁等方式处理抵押品或担保品,以偿还债务的规定。

本文将介绍该实施细则的背景、实施过程、应用范围和意义。

背景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之一,与不同行业的借款人合作,借款人会抵押或提供担保物以获得贷款。

然而,当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贷款时,银行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减少损失,其中之一就是通过处理抵押品或担保品来偿还欠款。

但如何处理抵质押品或担保品,确实需要一个标准的规范化流程来进行统一的处理,避免在处理时发生法律上的问题。

实施过程银行抵债资产处理实施细则包括以下处理方式:1.拍卖:银行通过公开竞拍来卖出抵质押品或担保品,以实现资产变现,解决债务问题。

2.转让:银行把抵质押品或担保品转让给有待偿金融资产的机构或个人,实现资产变现,并允许其作为合理收益的来源。

3.租赁:对于价值较高或需要保养的抵质押品或担保品,银行可以将其租赁,以获得一定的租金作为债务回报。

应用范围银行抵债资产处理实施细则适用于担保债务的抵押品或担保品。

这些制度适用于各种资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和其他有形和无形的资产。

对于不动产和动产的抵质押品或担保品,需要由银行与借款人签署协议,明确其约束力和资产转移的时间。

意义银行抵债资产处理实施细则有许多意义,包括以下几点:1.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使用实施细则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通过对抵押品或担保品的管理和销售,以获得偿还债务的资金。

2.减少银行的损失:实施细则规范了抵质押品和担保品的处理流程,可以帮助银行更好地管理和维护这些资产,减少银行的损失。

3.降低拍卖风险:实施细则可以降低风险,使拍卖流程更加透明和公正,拍卖所得的价格更加合理。

总结银行抵债资产处理实施细则是银行业务运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规范化的流程来处理抵质押品或担保品,是保护债权人利益和降低银行损失的一个有效措施。

在现代金融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加强银行抵债资产处理实施细则制度的管理和推广,将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银行经营的健康、有序发展。

XX银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XX银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XX银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XX银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是银行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指银行为减少信用风险,提高资产质量而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指对于逾期贷款、不良资产等待收回资产的管理工作。

为了规范和强化金融机构对待处理抵债资产的管理,制定了如下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一、定义1.待处理抵债资产:是指银行在贷款、理财、债券或其他交易中因借款人、投资人、债务人违约或其他原因而引起部分或全部资产变成不良资产,需要进行处理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逾期贷款、呆账、坏账、闲置资产等。

2.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是指银行对待处理抵债资产进行分类、计提准备、处置和监督的全过程管理。

二、分类管理1.根据待处理抵债资产的不同性质和程度,将其分为逾期贷款、呆账、坏账、闲置资产等不同类别,并对其进行详细的分类管理。

2.根据不同类别的待处理抵债资产,设定相应的准备金计提比例和计提基础,确保资产质量得到充分的保障。

三、计提准备1.银行应根据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估,合理计提待处理抵债资产准备金,以应对资产变现困难或资产价值下降的风险。

2.计提准备金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确保准确、充分地反映待处理抵债资产的风险程度。

四、处置原则1.银行应根据待处理抵债资产的不同情况,采取合理的处置方式,包括债务重组、资产变卖、追偿等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资产损失。

2.处置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确保待处理抵债资产的处置过程透明、规范,维护借款人、投资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五、监督机制1.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待处理抵债资产监督机制,确保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工作的透明、有序进行。

2.监督机制应当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包括风险管控、审查验收等工作,外部监督包括外部审计、监管机构评估等工作,以共同维护待处理抵债资产的质量和安全。

六、信息披露1.银行应当定期披露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情况,包括待处理抵债资产的分类、计提准备情况、处置情况等,以便投资人、借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了解资产质量情况。

银行抵债资产处置方案

银行抵债资产处置方案

银行抵债资产处置方案随着经济的发展,银行业的发展也越来越快速。

然而,银行业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各种风险。

其中,信用风险是银行面临的最大风险之一。

当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时,银行的资产就会受到威胁。

为了保护银行的资产,银行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

其中,抵押品处置是一种常见的方法。

本文将介绍抵押品处置的基本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一、抵押品处置的基本流程1.确定抵押品的价值在进行抵押品处置前,银行需要确定抵押品的价值。

这可以通过评估机构或专业人士来完成。

银行可以选择多个评估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结果来确定抵押品的价值。

2.制定抵押品处置方案根据抵押品的价值和相关法律法规,银行需要制定抵押品处置方案。

抵押品处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抵押品处置的时间和地点;(2)抵押品处置的方式,如公开拍卖、协商转让、私下转让等;(3)抵押品处置的最低价或底价;(4)抵押品处置所需的手续和费用;(5)抵押品处置的公告和通知方式。

3.公告和通知在进行抵押品处置前,银行需要通过公告和通知的方式告知借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

公告和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1)抵押品处置的时间和地点;(2)抵押品处置的方式和最低价或底价;(3)抵押品处置所需的手续和费用;(4)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和后果。

4.进行抵押品处置在公告和通知期满后,银行可以进行抵押品处置。

如果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银行需要组织拍卖活动,并根据最高出价确定抵押品的买方。

如果采用协商转让或私下转让的方式,银行需要与买方进行谈判,并最终确定转让价格。

在进行抵押品处置时,银行需要注意保护抵押品的价值,避免因处置方式不当导致抵押品价值下降。

5.清算和追偿在抵押品处置完成后,银行需要进行清算和追偿。

银行需要结算抵押品处置所得的款项,并根据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追偿。

如果借款人无法还款,银行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追偿。

二、抵押品处置的注意事项1.法律法规在进行抵押品处置时,银行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XX银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XX银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XX银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江苏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抵债资产管理与核算,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 及时化解风险,根据财政部、银监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和《XX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待处理抵债资产(以下简称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借款到期但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借款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或经本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以资抵债取得的合法有效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第三条抵债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单独考核。

第四条抵债资产应遵循严格控制、合法取得、合理定价、妥善保管、有效处置、正确核算,坚持可利用和可变现原则,严格执行保管责任赔偿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处置原则。

第二章抵债资产的接收第五条抵债资产接收条件。

抵债资产的接收条件包括以下四条:(一)借款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被依法宣告破产。

经合法清算后,基层支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

(二)支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取得抵债资产。

(三)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质押物又不能及时变现,经与抵押人或质押人协商,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或根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定实施以物抵债,将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抵偿本行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经支行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协商并报经总行审批同意、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

第六条除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接收抵债资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或担保人生产经营已终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或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确实无力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只能以其资产抵偿,不实施以资抵债将使本行债权遭受更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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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强化约束责任,根据财政部财金〔2005〕53号文关于《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抵债资产是指贵阳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贵阳农商行或我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细则所称以物抵债是指我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它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我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贵阳农商行债权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各支行、营业部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我行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贵阳农商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四条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

我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

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

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

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防止高估冒算。

(三)妥善保管原则。

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四)及时处置原则。

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贵阳农商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抵债资产收取、处置的审批工作。

第六条各支行、营业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所属支行抵债资产的风险监控工作、抵债资产的申报和调查工作以及抵债资产的收取、保管、经营、处置和信息管理工作和对转为抵债资产的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工作,并将相关资料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呈请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审查各支行上报的抵债资产收取、处置等相关资料,并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关于抵债资产收取、处置审批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抵债资产的收取第七条以物抵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协议抵债经贵阳农商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偿还我行债权。

(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抵偿我行债权。

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参照协议抵债处理。

第八条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我行债权,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或担保人根本无货币支付义务的,可根据债务人或担保人以物抵债协议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实施以物抵债:(一)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二)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三)已宣告破产,我行有破产分配受偿权的;(四)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无法执行到现金资产,且执行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司法惯例降价处置仍无法成交的;(五)债务人及担保人出现只有通过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我行债权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各支行、营业部要根据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可受偿资产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

第十条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我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八)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九)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十)其它无法变现的资产。

第十一条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首先取得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第十二条股权、专利权以及其它市场风险较大、保管处置困难的无形资产原则上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第十三条各支行、营业部办理以物抵债前,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并到有关主管部门核实,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包括资产是否存在产权上的瑕疵,是否设定了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纠纷,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属限制、禁止流通物等情况。

第十四条各支行、营业部应对抵债资产建立登记制度,并对每笔以物抵债设定抵债资产收取责任人,负责以物抵债的申报和抵债资产的收取、移交、登记等工作。

收取责任人发生变动的,应由各支行、营业部风险部负责人在认定分清责任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合理确定抵债金额(一)协议抵债的,原则上应在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值的基础上,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金额。

评估时,应要求评估机构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原则,确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要求评估机构提供资产的快速变现价值。

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

(二)采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偿债权的,如债务人和担保人确无现金偿还能力,要及时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偿还债权。

若拍卖流拍后,要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惯例降价后继续拍卖。

确需收取抵债资产时,应比照协议抵债金额的确定原则,要求法院、仲裁机构以最后一次的拍卖保留价为基础,公平合理地确定抵债金额。

第十六条各支行根据抵债资产价值和损失比率,要制定抵债资产收取方案,以正式行文的方式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查并呈请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的意见,总行合规部审核抵债协议,协助经办部门与抵债人签订正式抵债协议,办理抵债资产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转移手续。

第四章抵债资产的保管第十八条各支行、营业部按照有利于抵债资产经营管理和保管的原则,在取得抵债资产15个工作日内,确定抵债资产经营管理责任人,指定保管责任人,并明确各自职责。

抵债资产经营管理责任人负责提出经营处置方案及组织方案的报批、实施等工作。

保管责任人负责抵债资产的检查、登记、日常保养和维护,及时向经营管理责任人反映抵债资产价值的变化情况。

经营管理责任人及保管责任人发生变动的,应由部门主管人员在认定分清责任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在办理抵债资产接收后各支行、营业部应根据抵债资产的类别(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等)、特点等决定采取上收保管、就地保管、委托保管等方式,并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备案。

抵债资产采取以租代管进行管理的,管理期间产生的收入应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制度及时入账,禁止截留或变相截留收入。

第二十条在抵债资产的收取直至处置期间,各支行、营业部应妥善保管抵债资产,对抵债资产要建立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

(一)各支行、营业部要根据抵债资产的性质和状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掌握抵债资产实物形态及价值形态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影响抵债资产价值的风险隐患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和补救措施。

(二)保管责任人、经营管理责任人与会计部门每个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对抵债资产的账实核对,并作好记录。

核对应做到账簿一致和账实相符,若有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并据实处理。

第二十一条抵债资产相关权属证明原件视同有价单证进行妥善保管,出入库应做好登记。

第五章抵债资产的处置第二十二条抵债资产的处置坚持总行“统一管理、集中经营、公开透明、有效处置、减少损失”的原则,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第二十三条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

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不动产原则上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动产原则上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存在有效期限的权利资产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其他形式的抵债资产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视其情况而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四条各支行、营业部根据抵债资产处置方式、预计损失比率,要制定抵债资产处置方案,并以正式行文的方式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查后呈请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各支行、营业部上报抵债资产处置方案审批同意的意见,申报支行、营业部应及时组织对抵债资产处置变现。

第二十六条抵债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

选择拍卖机构时,要在综合考虑拍卖机构的业绩、管理水平、拍卖经验、客户资源、拍卖机构资信评定结果及合作关系等情况的基础上,择优选用。

抵债资产拍卖原则上应采用有保留价拍卖的方式。

确定拍卖保留价时,要对资产评估价、同类资产市场价、意向买受人询价、拍卖机构建议拍卖价进行对比分析,考虑当地市场状况、拍卖付款方式及快速变现等因素,合理确定拍卖保留价。

不适于拍卖的,可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采用协议处置、招标处置、打包出售、委托销售等方式变现。

采用拍卖方式以外的其他处置方式时,应在选择中介机构和抵债资产买受人的过程中充分引入竞争机制,避免暗箱操作。

第二十七条抵债资产收取后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

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为避免资产闲置造成更大损失,在租赁关系的确立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可在处置期限内暂时出租。

第二十八条对抵债资产收取时间较长,且因市场价格变动较大等因素不能估计其处置价格的,可选择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价值可用于处置价格的参考。

第六章抵债资产的统计报告制度第二十九条各支行、营业部应建立抵债资产报告制度。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和向总行风险管理部上报《抵债资产情况统计表》,总行风险管理部定期向分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抵债资产变动情况。

第七章账务处理第三十条各支行、营业部以抵债资产取得批准日为所抵偿贷款的停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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