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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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以下简称“本行”)抵债资产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计价价值是指本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第四条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本行接收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支出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本行取得的抵债资产在变现过程中,所发生的土地注册登记费、土地变更登记费、土地抵押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机动车辆检测费和过户交易费等按有关规定
执行。
第六条本行接收作为抵债资产的土地,从接收之日起土地闲置费,土地处置期限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帐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第八条本行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清收贷款本息形成的抵债资产的收回、管理和处置。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十条业务拓展部主要负责:
(一)确认债务人是否符合本行以物抵债条件;
(二)对抵债资产进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三)组织以物抵债项目申报材料;
(四)依照审批意见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以物抵债法律手续;
(五)负责抵债资产的接收、经营管理和处置。
第十一条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
(一)负责对以物抵债方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批及上报;
(二)负责选聘中介资产评估机构;
(三)负责以物抵债协议等合同文本和相关法律手续的审查;
(四)负责对以物抵债资产的相关材料和档案的管理;
(五)负责对抵债资产的财产及手续的保管。
第十二条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权限内以物抵债方案进行最终批复。超权限的报董事会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计划财务部与营业部(或支行网点)负责对收回的以物抵债资产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三章以物抵债的条件和范围
第十四条本行抵债资产的接收要严格控制。首先应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当本行的债权面临较高风险,以物抵债确实更加有利于保全本行资产的,方可接受以物抵债。
第十五条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本行债务,担保人也无力代为清偿,可以办理以物抵债:(一)债务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或被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本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
(二)债务人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
(三)本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债资产;
(四)债务人及担保人出现只有通过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本行债权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第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不得作为抵债资产。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几乎没有或没有剩余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本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八)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九)已确定要被征用或征收的土地使用权。
(十)土地所有权。
(十一)无形资产不得作为抵债资产。
(十二)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
(十三)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十七条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
偿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首先取得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价值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第十八条本行在取得抵债资产时应合理确定其抵债价值。
(一)协议抵债的,原则上应在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价值的基础上,与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价值。评估时,应要求评估机构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原则,确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要求评估机构提供资产的快速变现价值。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其抵债价值时予以扣除。
(二)采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偿债权的,如借款人和担保人确无现金偿还能力,本行要及时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借款人、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偿还债权。若拍卖流拍,本行要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惯例降价后继续拍卖。确需收取抵债资产时,应比照协议抵债价值的确定原则,要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以最后一次的拍卖保留价为基础,公平合理地确定。
第四章以物抵债的审批流程
第十九条本行可根据借款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或处置权。取得抵债资产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协议抵债。由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三方协商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二)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机构仲裁决定。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
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参照协议抵债处理。
第二十条根据债务人或担保人的实际情况,双方协商以物抵债,抵债前业务拓展部应当做好以下尽职调查:(一)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对抵债资产是否拥有合法的处分权,抵债资产是否存在其他人可以主张的权利;
(二)了解抵债资产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
(三)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
(四)抵债资产的使用价值和市场价值;
(五)抵债资产的变现难易程度;
(六)抵债资产的物理状况和质量状况。
第二十一条对抵债资产尽职调查后,业务发起单位应当撰写调查报告,按程序上报风险委员会审批。调查报告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