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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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属概念: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法律上的亲属限定在相互有继承权或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们之间,其范围小于现实中的范围。

狭义:血缘

广义:血缘+婚姻+收养

中义:血缘+婚姻

2,亲属特征: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不得任意解除和变更。

亲属表现为权利义务关系。

3,亲属的分类

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他是其他亲属关系的源泉和桥梁,如果没有配偶的结合生育行为,便不可能形成血亲关系,如果不以婚

姻为中介,便不可能形成姻亲关系。配偶既是亲属的源泉,又是亲属本体

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并不矛盾。配偶不仅是亲属,而且是在亲属中居于

核心地位的近亲属。

血亲:血亲是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自然血亲: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

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拟制血亲:拟制血亲

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

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

而是人为的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活准血亲。

直系血亲:直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己身所从

出和从己身所处的血亲均为直系血亲。+旁系血亲:旁系血亲指相互

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的,除直系血

亲外均为旁系血亲。

姻亲: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血亲的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己身的长辈旁系血亲,同辈血亲和

晚辈血亲的配偶,均为己身的姻亲。长辈直系血亲的配偶,同样是己

身的血亲而非姻亲。但也有例外,如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

继父或继母是继子女的长辈直系姻亲。

配偶的血亲:在亲属关系中,己身的配偶的长辈血亲,同辈血亲

和晚辈旁系血亲,均为己身的姻亲。但是配偶的晚辈直系血亲,同样

是己身的血亲而非姻亲。但也有例外,如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

女,继子女是继父或继母的晚辈直系姻亲。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以两次婚姻为中介

我国亲属关系中的连襟(指夫与妻之姐妹之父)和妯娌(指妻与夫之

兄弟之妻)便是这方面的例证。

4,历史人格

5,亲属法概念:亲属法是规定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权利义务(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补充:

纯粹的亲属法:民法诸法合体的古代法

非纯粹的亲属法:民法+刑法近现代的婚姻家庭法

形式意义的亲属法:是指以婚姻家庭法(或其他类似的名称)为名的规范性文件,它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全面反映。

实际意义的亲属法:是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6,亲属法的调整对象:亲属法调整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

调整对象的范围:就纵的方面而言,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其他近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全过程,就衡的方面而言,包括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属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来说,其范围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界定,一是列入调整范围的主体,二是列入调整范围的事项。

在我国,列入婚姻家庭法调整范围的主体,有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和兄弟姐妹等。在特定的情形下,还包括女婿和岳父母,儿媳和公婆,以及兄弟姐妹以外的其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事项:结婚,离婚,收养的成立和解除,夫妻,亲子,祖孙和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等。

法律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

7,亲属法调整对象的性质:人身关系是亲属关系的本质。亲属财产关系依附,从属于亲属人身关系。

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虽然也很重要,但它是从属于人身关系、不能脱离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的。婚姻家庭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是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

•这种人身关系存在于彼此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之间,其本身并不具有经济内容,也不是出于经济上的目的而创设的。但是,它是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的发生根据。与其他法律中调整的人身关系不同,婚姻家庭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亲属身份关系。

•这种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涉及有关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但它是随着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的发生而发生的,随着上述人身关系的终止而终止的。

财产关系的内容反映了相应的人身关系的要求,就法律关系而言,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无非是人身关系的法律后果,前者是以后者为基础法律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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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亲属在法律上的效力

在亲属法上的效力:集中而系统的。夫妻间,父母子女间,祖孙间,兄弟姐妹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基于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而发生的。

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一定的亲属关系是法定监护的基础法律关系,从而也是法定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依法提出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申请,以及撤销上述宣告的申请。。

在刑法上的效力:某些犯罪主体和被害人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如虐待罪和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犯罪主体,重婚罪的犯罪主体

在诉讼法上的效力:在民事诉讼中,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由其作为法定代理人的亲属代为诉讼;在刑事诉讼中,一定的亲属得为被告的辩护人。

在国籍法上的效力:我国不承认中国公民的双重国籍

在劳动法,行政法及其他法律上的效力:劳动保险,职工福利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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