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前,《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复结案,现予发布。
2013年4月11日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2年8月26日2时31分许,包茂高速公路陕西省延安市境内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6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160.6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马凯、孟建柱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按照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牵头,监察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民政府组成的国务院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聘请了有关专家,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陈强,卧铺大客车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男,41岁,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
2002年12月30日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2008年10月29日增驾取得大型客车准驾资格,准驾车型代号为A1,持有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高金良,卧铺大客车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男,49岁,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人。
1993年6月15日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2003年10月15日增驾取得大型客车准驾资格,准驾车型代号为A1、A2,持有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6.景宏伟,时任陕西省公路局养护处处长。在此期间,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规定,未认真履行对西汉高速事故多发路段治理工程施工设计的审查职责,对陕西 高速集团在京昆高速陕西安康境内1153公里至1172公里高危路段治理中,未全面排查整 治安全隐患的问题失察。景宏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建议由企业给予内部问责处理的人员。 1.陈海波,时任陕西高速西汉公司工程养护科科长。在此期间,未认真贯彻执行国 家有关标准规定,对2014年西汉高速公路养护中修工程中事发路段加速车道与货车道分 界线宽度不符合标准的问题失察。在2014年度全国“十大高危路段”治理中,对事发地 点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建议由所在单位按照国有企业员工管理规定给予问责 处理。 2.梁纪,陕西高速西汉公司工程养护科副科长,协助科长完成养护管理工作。未认 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 2014年西汉高速公路养护中修工程中事发路段加速车 道与货车道分界线宽度不符合标准的问题失察。建议由所在单位按照国有企业员工管理 规定给予问责处理。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3.陈奇,陕西高速西汉公司秦岭管理所副所长,分管机电、监控等工作。错误理解 《陕西省高速公路隧道照明系统设计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未开启事发路段 桥梁东侧已设置的5个引道照明路灯。建议由所在单位按照国有企业员工管理规定给予问 责处理。 4.王晓琴,时任西汉高速公路养护中修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负责人。未认真贯彻执 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2014年西汉高速公路养护中修工程中事发路段加速车道与货车 道分界线设计宽度不符合标准的问题失察。建议由所在单位按照国有企业员工管理规定 给予问责处理。 5.刮俊,时任西汉高速公路养护中修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未认真贯 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2014年西汉高速公路养护中修工程中事发路段加速车道与 货车道分界线设计宽度不符合标准的问题失察。建议由所在单位按照国有企业员工管理 规定给予问责处理。
陕西“8·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陕西“8·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关于“8·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结案的通知甘肃省、陕西省人民政府:2001年8月23日,甘肃省陇南地区运输公司第六分公司一辆双层卧铺客车,在陕西省凤县境内驶出路外,造成32人死亡、18人受伤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李岚清、吴邦国等国务院领导同志都作出重要批示。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和有关法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交通部、全国总工会和陕西、甘肃两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积极稳妥地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在此基础上提交了《关于“8·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国家经贸委《关于“8·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国经贸安全[2002]23号)已经国务院同意。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事故结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符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
二、“8·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由于车辆严重超员,驾驶员在山区道路超速行驶、遇道路一侧停放车辆时处置不当,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管不力造成的责任事故。
三、国务院同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请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处理,请按照党纪有关规定办理。
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请公布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监察部备案。
四、请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安全整改措施,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
附件: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安全[2002]23号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2年3月17日关于“8·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国经贸安全[2002]23号)国务院:2001年8月23日,甘肃省陇南地区运输公司第六分公司一辆卧铺客车(车上共50人),从甘肃省徽县去往西安市。
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 ) 接 原 .. 一 是 敞 现 场 路 而 视 认 效 果 不 良 、经 查 , 事 发 晚书 发 地 点 所 在 桥 梁 存侧 的 5个 单 臂 路 灼‘米 ),宽 度 不 满 足要 求 (实 际宽 度 为 20厘 米 ) 存 夜 间 年辆 高速 运 行 的 情 况 下 ,驾 驶 人 对 现场 路 面 的视认 情 况 受到一 定 影响 。 二 是 辆 座椅受 冲 脱 落 、经 刈‘同型号 车辆 席 椅 强 度 进 仃 静 态 』Jl】载 试验 表 明 , !I,扎 力 超 过 7000 牛 顿 时 (等效 车速 约 为 50公 里 /小时 ),座椅 即会 整 体脱 落 、此次 事 故 巾 大客 车 冲撞 时速 超 过 80公 /小 时 . 导致 车 内座 椅 除最 后 一排 外全 部脱 落 叠加 一起 .乘 客 基本 被挤 压在 倚 中 间。
二 、事 故原 因 及性 质 (一 )直 接 原 因 。 经调 查认 定 ,事 故 直接 原 因是 :事 故 车辆 驾 人 王 某 行 经 事 故 地 点 时 超 速 行 驶 、疲 劳 驾 驶 , 使 车 辆 向道 路 右 侧 偏 离 ,正 面 冲撞 秦 岭 1号 隧 洞 口端墙 。具体 分 析如 下 : 一 是 驾 驶 人 疲 劳 驾 驶 。 经 查 , 自 8月 9 日 时 至 事 故 发 生 时 ,王 某 没 有 落 地 休 息 , 事 发 前 在 夜 间 连 续 驾 车 达 2小 时 29分 ,且 7月 3 日j 月 9日的 38天 时 间里 ,王 某 只休 息 了一个 趟 次
秦岭隧道致死交通事故处理结果公布人被处理
秦岭隧道致死交通事故处理结果公布人被处理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秦岭隧道致36死交通事故处理结果公布:60人被处理2017年8月10日,陕西安康境内京昆高速公路秦岭1号隧道,发生一起大客车碰撞隧道口的交通事故,造成36人死亡1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33余万元。
国务院近日批复同意《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目前,公安、检察机关已对肇事客车主要承包人聂电周等28人立案侦查;洛阳市副市长张世敏、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原总经理王登科等32名地方政府、有关行业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至此,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暂告一段落,逝者得以慰藉。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2017年8月10日14时01分,驾驶人冯公浩驾驶河南省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交运集团)号牌为豫C88858的大型普通客车,从四川省成都市城北客运中心出发前往河南省洛阳市。
出站时,车内共有41人(2名驾驶人、1名乘务员以及38名乘客)。
行驶途中,先后在京昆高速公路成都市新都北收费站外停车上客2人,在德阳市金山收费站外停车上客4人,在绵阳市金家岭收费站外停车上客3人。
20时28分,车辆从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出口下高速公路至客车服务站用餐,在此期间下客1人。
21时01分,车辆更换驾驶人,由王百明驾驶车辆从汉中南郑口驶入京昆高速公路,此时车上实载49人。
23时30分,当该车行驶至秦岭1号隧道南口1164公里867米处时,正面冲撞隧道洞口端墙,导致车辆前部严重损毁变形、座椅脱落挤压,造成36人死亡、13人受伤。
图为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后,安康市、西安市以及陕西省相关领导及部门迅速做出响应,赶赴事故现场,参与救援工作。
另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领导也带领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和伤亡人员救治、善后等工作。
车辆驾驶员安全培训
陕西发生客车重大交通事故 造成36死13伤 标清(270P).qlv
目前伤者已送往当地医 院救治,事故调查工作 正在进行中。
警钟长鸣
安全行车你、我、他
驾驶员专题教育
安全工程师 企业培训师
行车篇
安环部 2017年8月18日
主要内容
一、交通安全事故案例 二、大客车的这八个救命常识 三、防御性驾驶
一、2017年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8月10日23时许,陕西省境内京昆高速公路安康段秦岭1号隧道发生一起大客车碰撞隧道口事故,造 成车内36人死亡,13人受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副书记、副 局长付建华同志立即作出部署,由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徐绍川同 志率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地方 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和事故处置等工 作,要求陕西省安监局协助地方政 府全力以赴救治伤员,核清事故情 况,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 追责。
交通安全五大杀手
二、大客车的这八个救命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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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国务委员、 公安部部长郭声琨高度 重视,立即做出指示, 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 尽最大努力抢救伤员, 并派出由公安部党委副 书记、副部长黄明带队 的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 指导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2017年8月18日
先知先觉 洞悉危机 保持扫视 留有余地 信息沟通
防御性驾驶
➢人的眼睛适合约每小时6公里的步行速度
要领:放眼远方
➢平均速度产生3-6 秒或30米的视线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典型事故警示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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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经过:
2017年8月10日23点34分,一辆牌号为豫C88858号的客车自成都驶往洛阳, 途经京昆高速公路安康段秦岭一号隧道南口(1164㎞+930m)时,撞向隧道口发生交 通事故。事故现场抢救出人员49人,其中36人死亡,13人受伤,伤者已送往当地医 院救治。
五是洛阳市人民政府落实道路运输安全领导责任不到位,没有有效督促指导洛阳 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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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八所港“10·20”“丰盛油 8”轮爆炸事故
事故经过:
10·20海南船舶爆炸事故是指2016年10月20号中午,海南东方市八所港一艘 运载石脑油的货船在装载过程中,发动机舱突发爆炸,船上人员自行逃离,另有多 人被救出。事故成功将16名船员救离船舶后,其中导致1人死亡,1人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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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4·13”起重机 倾覆重大事故
事故经过:
2016年4月13日5时38分许,位于东莞市麻涌镇大盛村的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 一工程有限公司东莞东江口预制构件厂一台通用门式起重机发生倾覆,压塌轨道终端附近的部 分住人集装箱组合房,造成18人死亡、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61万元。
单臂路灯均未开启,加速车道与货车道之间分界线局部磨损(约40米),实际宽度
不满足要求。在夜间车辆高速运行的情况下,驾驶人对现场路面的视认情况受到一定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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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是车辆座椅受冲击脱落。经对同型号车辆座椅强度进行静态加载试验表明,当 拉力超过7000牛顿时(等效车速约为50公里/小时),座椅即会整体脱落。此次事 故中大客车冲撞时速超过80公里/小时,导致车内座椅除最后一排外全部脱落并叠加 在一起,乘客基本被挤压在座椅中间。
道路交通安全培训
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7年8月10日23点34分,一辆车牌号为豫C88858号的客车 自成都驶往洛阳,途经京昆高速公路安康段秦岭一号隧道南口 时,撞向隧道口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36人死亡,13人受伤, 伤者已被紧急送医。 2018年1月,国务院批复同意《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 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公安、检察机关已对肇事客车主要承包人聂电周等 28人立案侦查。2018年7月,陕西省宁陕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了聂某等14人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
3. 出现路面积水、破损或光线暗淡的情况应减速或下车确认路 况再前行。
4. 自行车不用时按规定摆放至厂区指定停车处。
中国儿童乘车交通事故状况报告
世界卫生组织统计,每年约有18万以上的15岁以下儿童 死于道路交通事故,数十万的儿童致残。交通事故在青 少年发生意外伤害死亡中占首位原因。车祸后果轻重不 一“, 多见头部受伤、骨折、内脏出血、休克、死亡。 在步行交通事故中,危险人群为5~9岁儿童;在驾车事故 中,危险人群是10~14岁儿童和15~24岁青少年。而统 计显示,我国每年有超过1 8 500名14岁以下儿童死于道 路交通事故,儿童因交通事故的死亡率是欧洲的2.5倍, 美国的2.6倍。每10位交通事故死亡者中,至少1人是儿 童。交通意外伤害已经成为儿童意外伤害的“第二大杀 手”,仅次于溺水。
这辆车撞上树的速度,你知道是多少吗? 55公里/小时
安全的速度
1. 严格遵守限速标志 2. 总是以安全的速度行驶 1. 路面状况 2. 天气状况 3. 视线 4. 身体状况 3. 为出行准备足够的时间
新手上路
变道
变道程序 1. 看镜 2. 打转向灯 3. 看镜 4. 看盲区 5. 变道
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日前,《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复结案,现予发布。
2013年4月11日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2年8月26日2时31分许,包茂高速公路陕西省延安市境内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6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160.6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马凯、孟建柱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按照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牵头,监察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民政府组成的国务院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聘请了有关专家,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陈强,卧铺大客车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男,41岁,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
2002年12月30日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2008年10月29日增驾取得大型客车准驾资格,准驾车型代号为A1,持有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高金良,卧铺大客车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男,49岁,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人。
陕西“8·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陕西“8·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关于“8·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结案的通知甘肃省、陕西省人民政府:2001年8月23日,甘肃省陇南地区运输公司第六分公司一辆双层卧铺客车,在陕西省凤县境内驶出路外,造成32人死亡、18人受伤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李岚清、吴邦国等国务院领导同志都作出重要批示。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和有关法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交通部、全国总工会和陕西、甘肃两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积极稳妥地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在此基础上提交了《关于“8·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国家经贸委《关于“8·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国经贸安全[2002]23号)已经国务院同意。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事故结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符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
二、“8·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由于车辆严重超员,驾驶员在山区道路超速行驶、遇道路一侧停放车辆时处置不当,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管不力造成的责任事故。
三、国务院同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请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处理,请按照党纪有关规定办理。
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请公布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监察部备案。
四、请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安全整改措施,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
附件: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安全[2002]23号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2年3月17日关于“8·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国经贸安全[2002]23号)国务院:2001年8月23日,甘肃省陇南地区运输公司第六分公司一辆卧铺客车(车上共50人),从甘肃省徽县去往西安市。
陕西安康京昆高速事故调查报告
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2017年8月10日14时01分,驾驶人冯公浩驾驶河南省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交运集团)号牌为豫C88858的大型普通客车,从四川省成都市城北客运中心出发前往河南省洛阳市。
出站时,车内共有41人(2名驾驶人、1名乘务员以及38名乘客)。
行驶途中,先后在京昆高速公路成都市新都北收费站外停车上客2人,在德阳市金山收费站外停车上客4人,在绵阳市金家岭收费站外停车上客3人。
20时28分,车辆从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出口下高速公路至客车服务站用餐,在此期间下客1人。
21时01分,车辆更换驾驶人,由王百明驾驶车辆从汉中南郑口驶入京昆高速公路,此时车上实载49人。
23时30分,当该车行驶至陕西省安康市境内京昆高速公路秦岭1号隧道南口1164公里867米处时,正面冲撞隧道洞口端墙,导致车辆前部严重损毁变形、座椅脱落挤压,造成36人死亡、13人受伤。
接到事故报告后,安康市、西安市相关负责同志陆续赶到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安康市迅速成立由市公安、消防、交通、卫生、安监等部门同志以及宁陕县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组分头开展工作。
陕西省委、省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带领省直机关有关部门人员赶往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各项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领导率工作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和伤亡人员救治、善后等工作。
11日凌晨6时20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
9时40分,事故道路恢复通行。
二、事故相关情况(一)事故车辆情况。
经查,该车由聂电周、崔乐民等10人合伙出资购买,以洛阳交运集团的名义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和营运资质并进行统一管理,实际由聂电周与洛阳交运集团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经营。
2.洛阳至成都客运班线全长约为1100余公里,途经路线是连霍高速公路、京昆高速公路,班车类别为直达,中间无停靠站点,完成来回一个趟次的运输任务大约需要2天时间。
国务院批复同意陕西安康京昆高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国务院批复同意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8人被立案侦查,32名地方政府、有关行业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将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国务院近日批复同意《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目前,公安、检察机关已对肇事客车主要承包人聂电周等28人立案侦查,有关部门对洛阳市副市长张世敏、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原总经理王登科等32名地方政府、有关行业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责成河南省、陕西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2017年8月10日,陕西省安康市境内京昆高速公路秦岭1号隧道南口处发生一起大客车碰撞隧道洞口端墙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6人死亡、1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33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最大程度减少伤亡,妥为做好善后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批准成立事故调查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以及陕西省、河南省、四川省人民政府派员组成。
同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车辆工程、交通运输、公路工程等方面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模拟实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故车辆驾驶人王百明行经事故地点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致使车辆向道路右侧偏离,正面冲撞秦岭1号隧道洞口端墙。
事故的间接原因是事故现场路面视认效果不良,车辆座椅受冲击脱落,有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地方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洛阳市人民政府落实道路运输安全领导责任不到位等。
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事故调查报告
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2017年8月10日14时01分,驾驶人冯公浩驾驶河南省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交运集团)号牌为豫C88858的大型普通客车,从四川省成都市城北客运中心出发前往河南省洛阳市。
出站时,车内共有41人(2名驾驶人、1名乘务员以及38名乘客)。
行驶途中,先后在京昆高速公路成都市新都北收费站外停车上客2人,在德阳市金山收费站外停车上客4人,在绵阳市金家岭收费站外停车上客3人。
20时28分,车辆从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出口下高速公路至客车服务站用餐,在此期间下客1人。
21时01分,车辆更换驾驶人,由王百明驾驶车辆从汉中南郑口驶入京昆高速公路,此时车上实载49人。
23时30分,当该车行驶至陕西省安康市境内京昆高速公路秦岭1号隧道南口1164公里867米处时,正面冲撞隧道洞口端墙,导致车辆前部严重损毁变形、座椅脱落挤压,造成36人死亡、13人受伤。
接到事故报告后,安康市、西安市相关负责同志陆续赶到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安康市迅速成立由市公安、消防、交通、卫生、安监等部门同志以及宁陕县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组分头开展工作。
陕西省委、省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带领省直机关有关部门人员赶往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各项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领导率工作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和伤亡人员救治、善后等工作。
11日凌晨6时20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
9时40分,事故道路恢复通行。
二、事故相关情况(一)事故车辆情况。
1.豫C88858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大客车),核载51人,事发时实载49人,车辆出厂日期为2011年12月19曰,初次登记日期为2012年1月5日,登记所有人为洛阳交运集团,登记机关为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注册登记时车辆技术指标和安全设施、安全状况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月31曰,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每个座位最高保额50万元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汉中市勉县“718”较大交通建设工程事故的通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汉中市勉县“718”较大交通建设工程事故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21•【字号】陕安委办〔2019〕71号•【施行日期】2019.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突发事件应对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汉中市勉县“718”较大交通建设工程事故的通报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委会,省级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企业:2019年7月18日14时25分许,汉中市勉县境内108国道改扩建工程三标段汉江2号大桥架桥机桁架突然倾斜倒塌,造成5人死亡,7人受伤;造成阳安铁路(阳平关至安康)中断运行5小时50分。
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省政府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省应急厅派工作组带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和人员救治工作,相关市、县政府领导及部门负责同志先后赶赴现场,组织进行全力施救及处理善后等工作。
各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举一反三,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一、认清严峻形势,扎实开展全省建设工程安全攻坚行动2017年以来,汉中市共发生7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其中3起为建筑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2人死亡。
2018年,全省建筑业发生较大事故7起、死亡26人,同比上升75%、85.7%;占全省较大事故总量的31.8%、31.7%。
今年以来,全省建筑业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持续高位运行,截至7月18日共发生事故29起、死亡39人,占全省事故总量的8.6%、14.8%,发生较大事故2起、死亡9人;其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发生事故20起、死亡23人,事故起数同比上升11.1%,交通建设工程发生事故3起、死亡10人,死亡人数同比上升150%,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有何依据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是建立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的。
也就是说,当我们知道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就可以根据原因找到这个原因造成的人,这个人(包括相关的各类人员)就是事故的责任人。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 ,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一是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二是人的不安全行为。
属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3、劳动组织不合理;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7、其它。
事故责任分析的依据是: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一般情况下,凡因“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事故,这个“不安全行为”的实施人,就是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而“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事故,直接责任人就是造成“不安全状态”的人;凡是因为上面所列的“间接原因”造成的事故,一律追究领导责任。
很多情况下,直接责任人不一定承担主要责任。
比如某工地一工人肩扛一根近3米长的钢筋在工地行走时,碰到了工地架空电缆,并将电缆拉断,引起现场另一名工人触电。
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就是扛钢筋的工人,但主要责任人应该是设置架空线的人(违反了架空电缆高度要求)。
同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显然应该承担教育、检查不够,管理混乱的责任。
另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还要求,要“真查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过:2017年8月10日23点34分,一辆牌号为豫C88858号的客车自成都驶往洛阳,途经京昆高速公路安康段秦岭一号隧道南口(1164㎞+930m)时,撞向隧道口发生交通事故。
事故现场抢救出人员49人,其中36人死亡,13人受伤,伤者已送往当地医院救治。
事故调查: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故车辆驾驶人王百明行经事故地点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致使车辆向道路右侧偏离,正面冲撞秦岭1号隧道洞口端墙。
具体如下:一是驾驶人疲劳驾驶。
经查,自8月9曰12时至事故发生时,王百明没有落地休息,事发前已在夜间连续驾车达2小时29分。
且7月3日至8月9日的38天时间里,王百明只休息了一个趟次(2天),其余时间均在执行川AE0611号卧铺客车成都往返洛阳的长途班线运输任务,长期跟车出行导致休息不充分。
此外,发生碰撞前驾驶人未采取转向、制动等任何安全措施,显示王百明处于严重疲劳状态。
二是事故车辆超速行驶。
经鉴定,事故发生前车速约为80公里/小时至86公里/小时,高于事发路段限速(大车为60公里/小时),超过限定车速33%至43%。
事故的间接原因是事故现场路面视认效果不良,车辆座椅受冲击脱落,有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地方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洛阳市人民政府落实道路运输安全领导责任不到位等。
具体如下:一是事故现场路面视认效果不良。
经查,事发当晚事发地点所在桥梁右侧的5个单臂路灯均未开启,加速车道与货车道之间分界线局部磨损(约40米),实际宽度不满足要求。
在夜间车辆高速运行的情况下,驾驶人对现场路面的视认情况受到一定影响。
二是车辆座椅受冲击脱落。
经对同型号车辆座椅强度进行静态加载试验表明,当拉力超过7000牛顿时(等效车速约为50公里/小时),座椅即会整体脱落。
此次事故中大客车冲撞时速超过80公里/小时,导致车内座椅除最后一排外全部脱落并叠加在一起,乘客基本被挤压在座椅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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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7年8月10日,陕西省安康市境内京昆高速公路秦岭1号隧道南口处収生一起大客车碰撞隧道洞口端墙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亊敀,造成36人死亡、1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33余万元。
亊敀収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务院总理李兊强,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马凯,国务委员杨晶、郭声琨、王勇等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最大程度减少伤亡,妥为做好善后工作。
立即成立国务院亊敀调查组,尽快查明亊敀原因,依法依觃严肃闭责。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以及陕西省、河南省、四川省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和专家组成的国务院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同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模拟试验、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改进—1—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2017年8月10日14时01分,驾驶人冯公浩驾驶河南省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交运集团)号牌为豫C88858的大型普通客车,从四川省成都市城北客运中心出发前往河南省洛阳市。
出站时,车内共有41人(2名驾驶人、1名乘务员以及38名乘客)。
行驶途中,先后在京昆高速公路成都市新都北收费站外停车上客2人,在德阳市金山收费站外停车上客4人,在绵阳市金家岭收费站外停车上客3人。
20时28分,车辆从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出口下高速公路至客车服务站用餐,在此期间下客1人。
21时01分,车辆更换驾驶人,由王百明驾驶车辆从汉中南郑口驶入京昆高速公路,此时车上实载49人。
23时30分,当该车行驶至陕西省安康市境内京昆高速公路秦岭1号隧道南口1164公里867米处时,正面冲撞隧道洞口端墙,导致车辆前部严重损毁变形、座椅脱落挤压,造成36人死亡、13人受伤。
接到事故报告后,安康市、西安市相关负责同志陆续赶到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安康市迅速成立由市公安、消防、交通、卫生、安监等部门同志以及宁陕县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组分头开展工作。
陕西省委、省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带领省直机关有关部门人员赶往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各项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领导率工作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和伤亡人员救治、善后等工作。
11日凌晨6时20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
9时40分,事故道路恢复通行。
—2—二、事故相关情况(一)事故车辆情况。
1.豫C88858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大客车),核载51人,事发时实载49人,车辆出厂日期为2011年12月19日,初次登记日期为2012年1月5日,登记所有人为洛阳交运集团,登记机关为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注册登记时车辆技术指标和安全设施、安全状况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月31日,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每个座位最高保额50万元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
该车于2016年8月2日取得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为豫交运管洛字410300010281号,经营范围为省际班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核发机关为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固定班线为洛阳至太原。
经查,该车由聂电周、崔乐民等10人合伙出资购买,以洛阳交运集团的名义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和营运资质并进行统一管理,实际由聂电周与洛阳交运集团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经营。
2.洛阳至成都客运班线全长约为1100余公里,途经路线是连霍高速公路、京昆高速公路,班车类别为直达,中间无停靠站点,完成来回一个趟次的运输任务大约需要2天时间。
事发前,经营该客运班线的车辆有两辆,一辆为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汽运成都公司)所属的川AE0611号大型卧铺客车,另一辆为洛阳交运集团所属的豫C91863号大型卧铺客车,两车均由聂电周、崔乐民—3—等人承包经营。
经查,8月9日,川AE0611号卧铺客车因故障停在洛阳不能继续出行,由豫C88858号大客车临时顶替发往成都并从成都返回。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王百明,男,51岁,事发时事故车辆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住址为河南省宜阳县韩城镇官东村,驾驶证发证机关为洛阳市车管所,初次领证日期为1995年6月14日,准驾车型为A1A2,有效期至2024年6月14日。
2014年3月17日,取得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0年3月16日,为洛阳交运集团客运总公司八分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交运集团客运八公司)和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四分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汽运成都四公司)备案驾驶人。
2.冯公浩,男,53岁,事发时事故车辆副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住址为河南省新安县正村乡十万村,驾驶证发证机关为洛阳市车管所,初次领证日期为1987年12月22日,准驾车型为A1A2,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2日。
2002年9月27日,取得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19年9月26日,为洛阳交运集团八公司备案驾驶人。
经查,驾驶人王百明、冯公浩驾驶培训、考试符合程序,驾驶证状态显示正常,无违法未处理信息。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发路段位于西(西安)汉(汉中)高速公路,属于京(北京)昆(昆明)高速公路在陕西省境内的一段。
该路段于2002年9月开—4—工,2007年9月建成通车。
本次事故现场在京昆高速公路1164公里867米处,位于秦岭1、2号特长隧道之间下行线(汉中至西安方向)一侧,道路右侧为秦岭服务区,大车限速60公里/小时,小车限速80公里/小时。
事发地点位于高架桥梁和秦岭1号隧道的相接处,南北走向,道路线形顺直,纵坡2.54%,横坡2%,沥青路面,抗滑性能指数(SRI)89.9,优良率100%。
其中,隧道部分净宽为10.5米,隧道入口洞门两侧设置有立面标记;桥梁部分为15.25米等宽设计,两侧采用混凝土护栏,直接连至隧道洞门端墙处,隧道入口右侧检修道内边缘距桥梁护栏内侧5.13米,道路横断面组成为客车道、货车道、从服务区驶入主线的加速车道以及硬路肩四部分,宽度分别为3.75米、3.75米、3.75米、2.85米,加速车道全长198.8米,在隧道入口前11.5米处汇入行车道。
从秦岭服务区至隧道入口设置有5个间距为30米的单臂路灯。
隧道入口右侧端墙上设置有警告标志,警告标志正下方设置有黄色闪烁警示灯。
经查,事故路段施工图设计时间为2000年12月至2002年10月,事故路段的桥隧衔接方式、道路线形、平纵横指标、交通标志及照明设施设置等均符合当时的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事发时,桥梁路面与隧道之间没有设置过渡衔接设施。
事故发生时天气晴,无降水。
—5——6—图1 事发路段航拍图图2 事发桥面航拍图(四)事故车辆冲撞情况。
经现场勘查,亊敀车辆头北尾南停于秦岭1号隧道口外右侧长11.5米、宽5.13米的长方形区域,车头与隧道洞口右侧端墙碰撞,车头至前轮之间的车身収生塑性变形,前轮之后车身基本完好。
车头左前上部撞击在端墙上的警告标牌中上位置,警告标牌下方的黄色闪烁警示灯被撞坏,现场路面未见制动和侧滑印痕。
图3 车辆碰撞隧道口情况(五)事故单位情况。
1.洛阳交运集团①为豫C88858号大客车的所属单位,2011年6月由原洛阳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仸公司(以下简称原洛阳一运)、原洛阳市第事汽车运输公司和原洛阳市汽车运输公司合幵组建成立,注册资本1.5亿元,现有员工3000余名,各类营运车辆4700余辆。
该公司采用三级架构管理模式,即集团公司、事级专业总公司和三级①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9753F,营业期限自1998年4月1日至长期,法定代表人李佑生,具有公路客运资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为410300000175,有效期至2020年7月4日。
—7—基层分公司。
其中,客运总公司为洛阳交运集团所属的事级专业总公司,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主要是洛阳交运集团为便于管理三级基层分公司而成立的内部机构,其班子成员由洛阳交运集团仸命,具体负责洛阳交运集团所属的客运分公司及客运车站的日常管理。
2.洛阳交运集团客运总公司六分公司①(以下简称洛阳交运集团客运六公司)为具体负责豫C88858号客车日常管理的公司,属于洛阳交运集团的分公司,现有客运车辆70余辆。
3.洛阳交运集团客运八公司②为豫C88858号客车驾驶人王百明和冯公浩所在的公司,具体负责经营洛阳至成都的客运班线,属于洛阳交运集团的分公司,现有客运车辆120余辆。
(六)相关企业情况。
1.锦远客运汽车站③(以下简称锦远汽车站)为豫C88858号大客车8月9日从河南省洛阳市収车的车站,由原洛阳一运于2005年8月出资成立,为洛阳长运站务有限公司④的分公司,实际由洛阳交运集团托管经营幵负责日常各项安全工作。
该车站为事级站,占地面积①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55167386A,营业期限自1995年4月3日至2048年3月31日,公司负责人李海涛,具有公路客运资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为洛字410300000175-6号,有效期至2020年7月4日。
②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533696371,营业期限自2012年8月6日至长期,公司负责人冯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为洛字410300000175-15号,有效期至2020年7月4日。
③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3961149861,营业期限自2005年8月18日至2035年8月17日,公司负责人张斌。
④工商注册号:410300110049960,营业期限自2005年8月18日至2035年8月17日,法定代表人高燕。
该公司由洛阳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控股51%,洛阳交运集团参股49%,公司性质为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8—12000平方米,现有进站车辆400余辆、客运线路80余条,日均収车400余班次、日均客流5000余人次。
2.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①(以下简称四川汽运成都公司)为被亊敀车辆顶班的川AE0611号客车所属单位,于1987年12月29日成立,注册资本15415.08万元,现有各类营运车辆1000余辆。
具体负责川AE0611号客车日常管理的公司为四川汽运成都四公司②,属于四川汽运成都公司的分公司,现有客运车辆150余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