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
合同诈骗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诈骗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其构成的合同诈骗罪严重危害了他人利益,破坏社会和谐。
怎么样才算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呢?合同诈骗罪有哪些法条呢?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又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呢?下面有小编为大家介绍合同诈骗罪的刑法条文及其司法解释。
《刑法》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诈骗罪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诈骗罪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使他人受到财产损失的行为。
在我国,诈骗罪的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构成诈骗罪的要件和应用有如下规定:
1.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即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不属于自己的财产。
2.欺骗手段:诈骗罪需要采用欺骗的手段,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编造文书等方式来欺骗被害人。
3.财产损失:诈骗罪需要使他人受到财产损失,即被害人因为被诈骗而损失了财产。
4.主观故意:诈骗罪是一种故意犯罪,犯罪人需要有故意实施欺骗行为的主观意图。
根据司法解释,对于某些具体情况下的诈骗行为的认定和应用也做出了具体规定,例如情感诈骗、网络诈骗、贷款诈骗等。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诈骗罪的定罪量刑等方面进行了解释和规定。
在适用诈骗罪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评估和判断。
如果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构成诈骗罪的要件,且有
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成立,法院将定罪并根据犯罪的情节、手段、结果等因素进行量刑决定。
总体来说,诈骗罪的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构成罪的要件和一些具体情形下的适用,旨在保护社会财产秩序和维护公平正义。
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问题作以下规定: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工程合同诈骗立案条件最新
工程合同诈骗立案条件最新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随之而来的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伪造、篡改合同等手段进行诈骗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有效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明确了工程合同诈骗的立案条件。
以下是根据最新法律规定整理的立案条件要点:1. 诈骗行为的主观故意: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诱骗对方签订合同。
2. 客观行为表现:嫌疑人通过虚假承诺、伪造证件、虚构工程项目等手段,使受害方在错误的认识下交付财物或者提供资金支持。
3. 损害结果的发生:受害方因受欺骗而遭受经济损失,这是立案的重要依据。
4. 涉案金额的界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只有当诈骗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时,才能构成刑事犯罪。
这一数额标准会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所调整。
5. 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包括合同文本、转账记录、通信往来、物证等,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诈骗行为的存在。
6.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估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的影响程度,是否足以构成对社会的危害。
7. 其他相关因素:如是否存在多次诈骗行为、是否有其他加重情节等。
在实际操作中,一旦发现可能的工程合同诈骗行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将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初步调查。
如果符合立案条件,便会正式立案侦查。
在此过程中,受害方应积极配合调查,提供必要的证据和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预防总是比补救更为重要。
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进行市场调研,核实合作方的资质和信誉,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法律机构的帮助进行合同审查。
同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也是避免陷入诈骗陷阱的有效手段。
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标准
合同诈骗数额巨⼤标准为了保障⾃⼰的利益,⼈们在交易或是合作时,常常会签订合同。
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有的⼈利⽤合同的漏洞来进⾏诈骗,构成犯罪。
那么合同诈骗数额巨⼤标准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万元以上、三万元⾄⼗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六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
该规定于2011年4⽉8⽇施⾏,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1996年司法解释中,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档次的认定是以诈骗罪的数额档次认定的,这与2011年3⽉1⽇的新的解释并不⽭盾,为此应当将该解释的“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万元以上、三万元⾄⼗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六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适⽤到合同诈骗的量刑中来。
合同诈骗罪的介绍合同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段,骗取对⽅当事⼈的财物,数额较⼤的⾏为。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个热点问题。
合同诈骗,即⾏为⼈必须有使对⽅当事⼈受欺诈⽽陷⼊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从⽽与之签订或履⾏合同;有欺诈⾏为。
欺诈⾏为既可以表现为欺诈⼈以⼀定的⽅法故意使对⽅当事⼈陷⼊错误,也可以表现为欺诈⼈以⼀定的⽅法故意阻碍对⽅当事⼈使其发⽣错误;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式,也可以表现为本应作为⽽故意不作为的⽅式;受欺诈⼈因受欺诈⽽陷⼊错误。
这⾥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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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1.03.01•【文号】法释[2011]7号•【施行日期】2011.04.08•【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贷款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最新
贷款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最新简介近年来,贷款合同诈骗罪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对于这类案件的打击也越来越重。
同时,新的刑法中也对贷款合同诈骗罪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包括定罪量刑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贷款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以及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
贷款合同诈骗罪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规定,贷款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贷款的犯罪行为。
当贷款金额较大且情节严重时,将被认定为贷款合同诈骗罪,需要接受法律惩罚。
立案标准对于贷款合同诈骗罪案件的立案标准,在案件侦查和审理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非法占有的目的贷款合同诈骗罪属于盈利性犯罪,必须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被告人进行行为时,必须存在盈利性的动机,否则无法成立贷款合同诈骗罪。
2.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于贷款合同诈骗罪案件的立案,还需要考虑被告人是否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即使事实没有完全虚构或隐瞒,只要部分虚构或者隐瞒,也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3.贷款数额的大小对于贷款合同诈骗罪案件的立案,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贷款数额的大小。
根据刑法规定,贷款金额较大且情节严重时,将被认定为贷款合同诈骗罪,需要接受法律惩罚。
根据以上的立案标准,可以判断是否会被认定为贷款合同诈骗罪。
当案件达到以上标准时,将会因为涉嫌贷款合同诈骗罪而接受法律制裁。
定罪量刑根据《刑法》规定,在定罪量刑方面,将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机关必须鉴定被骗金额贷款合同诈骗罪案件的被骗金额需要有机关进行鉴定,通常情况下,机关鉴定的被骗金额会小于实际金额。
基于此,法官根据被骗金额和鉴定金额的差距进行量刑。
法院对合同诈骗的处理
法院对合同诈骗的处理篇一:合同诈骗罪成立后的合同效力之认定合同诈骗罪成立后的合同效力之认定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各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于合同诈骗罪成立后合同的效力问题,至今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理论界对此问题较少涉及,但此问题对当事人的利益却影响甚大。
有鉴于此,笔者拟对该问题略述管见.在1997年《刑法》实施之前,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1993年《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这说明,合同诈骗罪一旦成立,合同当然无效。
故有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成立后,合同应属当然无效。
笔者认为,该观点虽然说不是很合理,但在我国《合同法》实施之前做如是认定,应该说是合法的。
但我国《合同法》从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对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做了更合理的规定,该法第54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即因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只有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情形下,合同方属当然无效。
试举一例予以说明:甲因生产急需一种原材料,而乙有该种原材料,后双方经协商,甲与乙签订合同购买该种原材料。
乙在收受甲给付的部分货款后即逃匿,后很快被抓获。
经查,乙虽有该种原材料,但根本未想卖与甲,而只是想骗取甲的货款。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第4项的规定,乙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如果此时认定合同无效,则甲只能请求乙返还货款及赔偿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不能取得其生产所急需的原材料用于生产,以获取更大的利益。
所以,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依《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应当认定甲与乙的合同为可变更、撤销合同,甲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也应该有权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甲如果选择行使撤销权,则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甲只能请求乙返还货款及赔偿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甲如果选择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亦应予以支持,认定合同为有效,乙除承担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民事责任。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一、前言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二、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1.涉嫌合同诈骗金额在二千元其他的;2.涉嫌合同诈骗数额虽然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造成被害人较大经济损失的;b.多次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的;c.合同诈骗手段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d.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合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认定1.明知他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为其提供合同签订、履行等方面的帮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合同诈骗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a.提供虚假合同、印章、证件、发票等欺骗手段的;b.为他人提供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等便利条件的;c.帮助他人转移、隐匿、销毁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d.其他帮助他人实施合同诈骗的情形。
2.合同诈骗罪的共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四、合同诈骗罪的具体适用1.虚构合同主体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合同的;3.隐瞒真实情况,欺骗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4.使用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履行合同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五、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诉讼程序1.公安机关对涉嫌合同诈骗的案件,应当及时侦查,收集、固定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2.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合同诈骗案件,应当依法审查,及时提起公诉。
3.人民法院对合同诈骗案件,应当依法审理,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判决。
六、结论本解释旨在明确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共同犯罪认定和具体适用等问题,为依法打击合同诈骗犯罪提供司法依据。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严格遵照执行,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浅析刑法有关合同诈骗罪的规定
行合 同过 程中 , 取对方 当事人财物 , 骗 涉嫌下 列情形之一的 , 应予追 诉 :1个人诈 骗公私财 () 物, 数额在 5 0 元至 2 00 万元以上的 , ) ( 单位直 2 接 负责 的主管 人 员和 其他直 接责 任人 员以 单 位名义实 施诈骗 , 骗所得 归单位所有 的 , 诈 数 额 在 5万至 2 万元的 。上述司法解释 使得合 O 同诈骗罪 , 别是 单位犯罪的数额较大 的起 点 特 远 远高于普通诈骗罪 的数额 较大的起点 , 换言 之 , 同诈骗罪的成 立条件与普通诈骗罪相 比 合 要 严格得 多 , 那么 , 在犯 罪数额相 同或接近 的 情 况下 , 二罪侵害法 益的程度应该是大体相 当 的, 或者按 照立法者的 意思 , 同诈骗罪对 法 合 益 侵害的 程度要 比普通 诈骗罪 严重 。如此 的 话 , 嫌合 同诈 骗犯罪 的 , 涉 原则 上应该认定 为 较重的特 别条款规定的合 同诈 骗罪 , 排斥普 而 通 诈骗罪 的适用 。但 实际上却 并非 如此 。例 如, 行为人诈骗 4 0 0 0元, 如果没有利用合 同实 施之 , 构成诈骗罪 ; 问题 是 , 如果利用 合同实施 之, 因其数额未达 司法解 释规 定的追诉标准则 不 可能 构成合 同诈骗罪 , 这种情况 下 , 应如 何 处理 ?一种观 点认为 , 照法条竞 合原理 , 按 可 以依普通诈骗 罪条款予以处理 , 结局是 只能按 轻 罪的普通 诈骗罪 处理 。在涉 嫌单位 利用 合 同诈骗 犯罪时 , 亦会 出现上述 不合理 的情况 。 但是 , 按另外一 种观点 , 若 即因其 合同诈骗数 额未达 “ 追诉标 准”规定的数额起 点 , 不仅不 能成立合 同诈 骗罪 , 而且也 不能转而认定为普 通诈骗 罪 。如此 的话 , 能作无罪处 理 , 只 这有 轻纵 犯罪 之嫌 。 因此 , 论采 取上 述那 种观 不 点, 在涉 及到犯罪 成立与 否的问题上 , 利用合
合同诈骗罪及其合同效力的司法认定——以“托盘贸易案”展开
㊀思想战线㊀㊀㊀2020年第6期第46卷ɴ 6,2020Vol 46合同诈骗罪及其合同效力的司法认定㊀㊀㊀㊀ 以 托盘贸易案 展开张㊀慧,成㊀功①摘㊀要:涉诈骗类型的刑民交叉案件属疑难复杂案件,其中,尤以合同诈骗罪与其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最为突出㊂就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的关联形态来说, 先刑后民 刑民并行 虽为不少学者所主张,但在实体层面, 先民后刑 更具理论㊁立法㊁司法的合理性,能为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界分提供一定的判断依据㊂对于托盘融资活动中易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几种情况,要立足于合同诈骗罪的构造,重视限制解释与综合判断㊂如果行为人没有隐瞒影响合同性质或目的实现的 重要事项 ,即便存在欺骗方法,也不是合同诈骗罪㊂基于刑民规范的不同价值,对涉诈骗犯罪中的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坚持在私法范畴内,根据‘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则进行教义学分析,此类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而是可撤销类型的合同㊂关键词:刑民交叉;民事欺诈;合同诈骗罪;法秩序统一性;合同效力中图分类号:D914㊀文献标识码:A㊀文章编号:1001-778X(2020)06-0096-10一㊁提出问题与研究路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元化和复杂化,自然人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㊁商品流转的民事法律行为日益频繁,因此引发的诈骗类型的刑事案件可谓是屡见不鲜㊂一方面,基于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共同特征,刑民规范对此均有规定㊂在民法中,欺诈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类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54条第2款㊂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民法典“将现行‘合同法“的效力规则提炼至总则部分,类型化地区分为可撤销㊁无效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中,诈骗行为集中规定在第三章 金融诈骗罪 中,其余则分散在各个章节内㊂另一方面,基于刑民规范的目的与主旨,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之间具有重大区分(内容㊁形式)㊂可见,涉诈骗犯罪的案件存在一种界分中既有关联,关联中亦有融合的现象,使得此类案件成为最为复杂的一类㊂以 托盘贸易案 为例:被告人彭某系南瑞公司的经营者,主要从事酒类销售业务㊂2012年,彭某为缓解资金压力,与环三公司开展托盘贸易㊂交易模式为:彭某与环三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合同,委托环三公司向指定商家购买货物,南瑞公司向环三公司支付价款及其垫资利息(月利率3% 5%)㊂合同签订后,环三公司与彭某指定的众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㊂经查,众鼎公司收款后,并未实际交付货物,而是由彭某直接出具了签收单㊁结算单等材料,制造出合同履行完毕的假象,众鼎公司便将收取的700万元倒转给彭某㊂2012年9月,彭某将700万元和70万元㊃69㊃①基金项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 司法解释中的出罪问题研究 阶段性成果(GJ2020D33)作者简介:张㊀慧,湖南工商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湖南省廉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㊁博士㊁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成㊀功,湖南省廉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特聘研究员(湖南长沙,410205)㊂利息归还给环三公司㊂2012年10月至2014年期间,彭某多次与环三公司开展托盘贸易,由于彭某未及时还款,导致环三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㊂截止至2014年1月,彭某共欠环三公司700余万元㊂对此,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㊂①本案所带来的争议问题主要有二:一是在法律评价层面,由于刑民规范对欺骗行为都有规定,司法人员如何在刑民规范之间选择?也即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界分问题㊂二是在责任承担层面,如果行为人的犯罪成立,那么案涉合同效力如何?即 涉诈骗合同 ②效力问题㊂就上述问题展开分析,首先需要交代的是,上述问题虽集中于实体法领域,但对实体问题的思考离不开其他学科的知识,以及不同学科之间的对话㊂理论上, 刑民交叉案件 存在双重语境,分为刑民程序的交叉与刑民实体的交叉,前者侧重解决案件的审理模式,后者重在解决罪名认定㊁刑罚轻重等问题㊂其次,通过分析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的关联形态,学界似乎更关注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模式,而尚未涉及到案件的实体层面㊂其实, 先民后刑 的理念,不仅有程序上的建构意义,也能为解释刑民交叉案件提供一定的规则㊂尤其是基于法秩序统一性立场,可以按照 先民后刑 的思路,判定实务中易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托盘贸易行为,分析其中的 违法 行为究竟是合同欺诈,还是合同诈骗㊂最后,如果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则要就 涉诈骗合同 的效力命题展开论述㊂二㊁解释实体法的前提:我国刑民程序审理模式的梳理任何程序法都脱胎于实体法,其理论㊁思维都以实体法为模板,二者实为一体两面㊂梳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关联形态,既是本文的逻辑起点,也与后文确立的实体解释规则密切相关㊂司法实务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㊂(一)先刑后民先刑后民 是指民事诉讼中,发现有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法院应先行审理犯罪行为,待查清案件事实后,再处理行为人的民事责任㊂在此之前,法院不应对民事责任单独处理㊂理论上可将 先刑后民 理论思想概括为: 刑事判决效力的位阶优先性 与 刑事程序的位序优先性 ㊂③具体为:(1)刑事判决的效力更高㊂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较民事诉讼更高,刑事优先可避免判决结果的迥异,维系统一的司法秩序㊂(2)刑事程序的效率更优㊂刑事案件可全面㊁直接查清案件事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司法效能㊂但随着社会平等保护价值观念的强化, 先刑后民 遭到了质疑㊂学界亦开始将目光转向 刑民并行 先民后刑 ㊂(二)刑民并行刑民交叉案件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即同一主体基于不同行为,行为涉及刑㊁民法律关系,且存在牵连㊂二是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即同一主体基于同一行为,同时涉及刑㊁民法律关系㊂其中,牵连型案件的处理模式可以是:如果刑民交叉案件的行为㊁事实存在牵连,则民事与刑事分别审理,互不影响;如果行为存在重合,则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移送至公安机关或裁定驳回起诉㊂有学者指出,应纠正以往的 先刑后民 的司法惯例:确立 刑民并行 为主, 先刑后民 为辅的规则㊂具体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应同时进行,二者互不影响;只有民事案件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判为前提时,才能考虑 先刑后民 ㊂④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与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一致,也应限制 先刑后民 的适用范围㊂只有在有必要时才能中止民事案件,考虑适㊃79㊃合同诈骗罪及其合同效力的司法认定张㊀慧,成㊀功①②③④(2015)蕉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 court gov 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 html?docId=fca0d1b7d123462e93de55b34fe41c45,2019年12月1日㊂为行文方便,本文使用 涉诈骗合同 来统称诈骗罪㊁合同诈骗罪中利用欺诈行为而实施的犯罪行为㊂魏㊀东,钟㊀凯:‘论刑民交叉及其关涉问题“,‘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㊂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学:分析的力量“,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第23页㊂用刑事程序㊂①例如,基于证据保密性的要求,如果民事案件的关键性证据已被公安㊁检察等机关直接掌握,则适用刑事诉讼更宜㊂(三)先民后刑 先民后刑 是指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先由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待民事诉讼审理结束后,法院再对刑事案件进行处理㊂ 先民后刑 尚没有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主要有两类案件按此处理:一是权利前置型案件㊂例如在盗伐㊁滥伐林木案件中,区分林木的所有权是认定犯罪的前提㊂当林木的权属存在争议之时,应先作为民事纠纷解决㊂二是事实前置型案件㊂例如审理知识产权㊁股权等案件时,被害人的某些事实(商业秘密)不明或者难以被民法认可,判定是否构成犯罪就需要借助民事案件的审查结论㊂倡导 先民后刑 的学者认为, 先民后刑 能落实民事赔偿优先于刑事赔偿;符合 国家不与民争利 的法治国要求;纠正 重公权力㊁轻私权利 的错误倾向,促进 社会纠纷的多元化有效解决 ㊂②如此一来,除了 先刑后民 饱受诟病外, 刑民并行 和 先民后刑 可谓有理有据,但是否具有普适性与操作性,还需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分析㊂三㊁对刑民程序审理模式的再认知(一) 先刑后民 的反思 先刑后民 虽有着极强的司法惯性,但随着社会平等观念的不断强化, 先刑后民 的理论饱受诟病,也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发展㊂表现为以下方面㊂其一, 先刑后民 混淆了刑民规范的目的㊂刑事诉讼以被告人为中心,强调查明事实,确定被告人责任㊂民事诉讼则重视被害人权益保护,而非实现对对方的惩罚㊂其二, 先刑后民 过于强调公权,彰显 为了惩罚而惩罚的刑罚哲学 ,不符合 被害人才是受害人 的法治国理念㊂其三, 先刑后民 极易侵犯被害人的权利㊂刑事法庭完全围绕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展开,被害人难以捕捉有效的民事信息与事实,不能促成民事赔偿的达成㊂就 先刑后民 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指明: 审判实践中,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㊂对此,应予纠正 ㊂③(二) 刑民并行 的再思考司法实践中, 刑民并行 确实可指引法官选择诉讼模式,但是适用的前提是,法官能够有效识别其中的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㊂可是,刑民交叉案件之所以成为研究的热点,就是因为此类案件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难以识别㊂如果一味坚持强调 刑民并行 ,结果就是,法官会投入大量的精力查证事实,因为,法官担心做出的民事判决会与刑事判决存在出入,而被错案追究㊂从理论上分析,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时,人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㊂④抽象㊁概括的法律关系导致刑事法律关系(国家与被追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以财产权与人身权为内容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本身就有质与量的差别,以此标准指导司法实践并不可行,反而会导致案件更为棘手㊂由此可见, 刑民并行 虽在观念上可取,但无法为司法人员提供技术支撑,难以满足当前司法实践的需求㊂(三) 先民后刑 的提倡刑民交叉案件中,由于刑法与民法可能对同一行为都做出了相同或不一致的规定,使得司法人员一时难以识别其中的法律关系㊂对于此类案件,宜采用 先民后刑 的思路㊂理由如下㊂第一, 先民后刑 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具有更高的契合性㊂所谓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是指,㊃89㊃㊀思想战线㊀㊀㊀2020年第6期第46卷ɴ 6,2020Vol 46①②③④纪格非:‘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顺序“,‘法学家“2018年第6期㊂黎㊀宏:‘民事责任㊁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适用之司法困惑与解决“,‘人民检察“2016年第2期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第649页㊂舒国滢:‘法理学导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58页㊂宪法㊁民法㊁刑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法秩序不能有相互矛盾或者冲突㊂①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决定司法人员要遵循先民㊁后刑的逻辑判断㊂在我国,刑事违法性的判断标准采用的是 一般违反性+可罚违法性 的双重判断标准㊂②具体而言,在刑民规范目的相一致的场合,刑法应当绝对从属于民法㊂只有民法认为违法的行为,才有可能作为刑事犯罪行为㊂相反,如果民事违法不存在时,应当断然否定待处理的案件中行为的犯罪性㊂③第二, 先民后刑 更能体现我国的立法现状㊂在我国的民法规范中,法律在表述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㊁行政责任时,往往会带有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随附性规定㊂因为立法者对待同一行为时,有意区别该行为的违法性程度㊂有的行为,如果没有达到刑法设想的处理程度,即便符合刑法规范,也不能视为犯罪行为㊂同时,从我国的‘刑法“规范看,总则不仅有13条的但书规定,即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的不认为是犯罪,同时,在分则的部分构成要件设置上,常常还有 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 情节恶劣 等情节要求㊂这些立法规范都从一个侧面表明,刑法较民法而言,具有二次性违法的属性,只有民法都不足以评判的行为,才能考虑使用刑法加以遏制㊂第三, 先民后刑 更能说明我国司法实践的立场㊂司法实践中,已有相关判决充分体现出先民后刑 的思路㊂例如,在 夏某等人敲诈勒索案 中,④一审法院首先认定,夏某等拆迁户举报开发商违法索取巨额补偿金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罪㊂但是,二审法院的判决却说,夏某等人虽有提出巨额赔偿的举报行为,但该 举报 行为属于争取争议民事权利的行为,不属于敲诈勒索行为中的 威胁㊁胁迫 ,故为无罪㊂此司法判例的说理充分展示了 先民后刑 的思维,表明如果是民法上所承认或者有争议的行为,刑法就不能断然将之当做犯罪处理㊂综上,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应当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双重视角㊂在程序法方面,学界已达成基本共识,即在否定 先刑后民 的基础上,倡导 先民后刑 或者 刑民并行 ㊂在实体法方面, 刑民并行 不能有效解决基于刑民规范冲突而产生的刑民交叉案件㊂对此类案件,原则上采用 先民后刑 的思路,判定案件中行为人的刑事违法性㊂四㊁托盘贸易行为中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托盘贸易是指托盘方与买卖双方签订采购合同㊁销售合同,托盘方利用时间差为买卖方提供融资的一种贸易模式㊂⑤具体操作中,通常涉及三方主体,即买方(用资方)㊁托盘方(提供资金方)与卖方㊂由于买方缺乏资金,会委托托盘方提供融资,托盘方代理买方购买指定商品后,卖方按照托盘方的要求交付货物㊂实践中,有些企业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贸易行为,而是从事披着贸易外衣的融资活动,即所谓的 假贸易,真融资 ㊂买方(用资方)通过与第三方签订虚假的销售㊁仓储㊁物流等合同,从而形成 闭环 贸易,待用资方资金充足时,再归还所借资金㊂一般而言,此种托盘融资行为导致的纠纷,通过民事途径就能解决㊂可如果用资方不能返还资金时,被害人则会以其被骗为由,选择诉诸刑法㊂从民法规范的角度看,合同当事人既不会关心合同的标的物,也都知道货物不会发生真实流转,那么,基于该合同产生的损失自然不能成为认定为犯罪的主要理由㊂但是,大量的刑事判决表明,此类行为可以成立合同诈骗罪㊂显然,此种做法值得商榷㊂(一)实务中合同诈骗罪的认定要判定托盘融资中的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前提性问题是厘清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之间的㊃99㊃合同诈骗罪及其合同效力的司法认定张㊀慧,成㊀功①②③④⑤[日]松宫孝明:‘刑法总论讲义“,钱叶六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07页㊂陈兴良:‘违法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㊂于改之:‘法域冲突的排除:立场㊁规则与适用“,‘中国法学“2018年第4期㊂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至五庭:‘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侵犯财产罪“,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年,第481页㊂周光权:‘实务中对托盘融资行为定罪的误区辨析“,‘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5期㊂关系㊂一般认为,如果是对合同某个要素(主体㊁担保㊁数量等)的欺骗,且行为人履行了部分合同,则属于合同欺诈;如果是整体事实的欺骗,行为人根本没有履约的意思与能力,则属于合同诈骗罪㊂①结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五种欺骗方法,可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有四类:第一种情形,行为人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托盘贸易㊂托盘贸易中,有的行为人根本没有打算履行合同,通过虚构 空壳公司 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借签订合同掩盖骗财目的,此符合‘刑法“224条第1款规定㊂司法实践中,此类 冒充主体型 的诈骗行为不难判断㊂第二种情形,行为人提供虚假的担保㊂在托盘贸易(融资)中,托盘方为确保资金安全,会考虑要买方(用资方)提供合同标的物之外的财产进行担保㊂如果行为人提供了虚假担保财物而骗取对方资款,则可按照‘刑法“224条第2项处理㊂从目前的审判实践看,由于托盘贸易参与人存在高度互信关系,所以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较少㊂第三种情形,行为人隐瞒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事实,使用虚假货物凭证㊁支付小额保证金等方式取得托盘方信任,进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按照‘刑法“224条第3项规定,可以成立合同诈骗罪㊂司法实践中,此种欺骗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隐瞒没有全部履行能力㊂例如,行为人签订托盘贸易合同后,根本没有打算履行,进而诱骗对方签订合同骗取财物的㊂此属于整体性欺骗㊂其二是隐瞒只有部分履行能力㊂行为人先以支付部分保证金或者履行部分合同的方式,取得对方信任,然后再诱骗对方继续合同的㊂此属于 钓鱼式诈骗 ㊂②行为人看似已履行了部分合同,但该履行方式属于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合同的 钓鱼 手段,目的是取得后续财产㊂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情形是,双方基于长期信任,多次开展托盘融资活动㊂由于用资方最终难以还款,导致被认定本罪㊂此种情形似乎与 钓鱼式诈骗 外观契合,都是行为人通过支付小额保证金或者履行部分合同,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合同交付财物㊂但是,对于此种情形还需具体分析㊂因为基于长期合作,双方已形成一定的交易习惯,行为人不需要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就会自愿交付财物,下文会再具体分析㊂第四种情形,行为人收到托盘贸易款项后逃跑的,按照‘刑法“224条第4项亦能成立合同诈骗罪㊂按照主客观统一性标准,如果行为人签订合同时,具有履行能力和意思的,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㊂如果行为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得款后才逃跑的,一般也不是合同诈骗行为,而是基于合同的侵占行为㊂其实,按照刑法理论与实践经验,从欺诈内容的形式(整体性事实还是部分性事实)上,就能将上述情形中的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进行区分㊂但是,民事欺诈的外观比较符合刑法规范时,例如 钓鱼式 诈骗,就很难从量上进行把握,所以还需对欺诈行为进行限定解释㊂(二)合同诈骗罪中 诈骗 行为的限定解释刑法理论普遍认为,诈骗行为的成立,客观上表现为特定的发展过程㊂但近年来,司法实践倾向把诈骗行为的认定重心提前,不再刻意审查被害人是否有 财产损失 ,而是重点对 诈骗 行为加以限制㊂而判断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对合同中的 重要事项 进行欺骗㊂③所谓 重要事项 是指,影响合同交易性质或合同目的实现的重要性事实㊂如果行为人掩饰㊁隐瞒的是合同的 重要事项 ,使得被害人就该 重要事项 陷入认识错误,则可称为诈骗;被害人如果没有对 重要事项 陷入认识错误,则不能认为其受骗或遭受法益侵害㊂1.行为人是否对 重要事项 进行欺骗㊂长期的托盘融资中,当事人双方或三方基于各自的利益考虑,事前都会商定好合同的细节,包括如何巧立交易项目㊁制造交易流水,引入哪些主体形成 闭环交易 等等㊂实践中大量的刑事案件材料反映,被告人都能提供录音㊁视频等证据,证明与被害人签订的所谓的托盘贸易合同,只是行贸易之名的借贷合同㊂由此说明,多数托㊃001㊃㊀思想战线㊀㊀㊀2020年第6期第46卷ɴ 6,2020Vol 46①②③陈兴良:‘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的界分“,‘法治现代化研究“2019年第5期㊂陈兴良:‘合同诈骗罪的特殊类型之 两头骗 :定性与处理“,‘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4期㊂[日]桥爪隆:‘论诈骗罪的欺骗行为“,王昭武译,‘法治现代化研究“2020年第4期㊂盘融资的场合,行为人并未就影响合同性质或内容的 重要事项 进行隐瞒㊁欺骗㊂2.被害人是否对 重要事项 陷入认识错误㊂在被害人参加高风险交易(股票㊁期货㊁高息融资)的场合,需要接受特定的行业规则与商业风险㊂被害人在提供资金时,对托盘融资行为的性质及其后果已十分清楚,知晓对方虚构交易项目㊁制造流水等行为的目的是借款或融资,甚至为了防止损失扩大,还会设计带有高额 月息 垫资费 的条款㊂此时,如果被害人仍为了高息㊁高利润签订合同,则是自担风险的行为㊂根据被害人自我答责原理,如果被害人以一种自己负责的态度侵害自己权益,无论行为人是基于故意还是过失进行欺诈,都不能认定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㊂①3.对长期交易习惯需持谨慎态度㊂在民商事活动中,如果双方长期形成了一定的交易习惯,法律就应当保持适当的谦抑,让位给习惯㊂在 赵某利提货未付款案 中,②法院认定赵某采用4次提货却故意不付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㊂但是,在真实的贸易往来中,提货与付款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而是双方长期形成的交易习惯㊂所以,结算行为应当放到双方整体的交易环境中进行考察㊂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赵某4次提货前,已有多笔交易,都已按照之前的交易习惯预付了支票㊂即赵某4次提货却不结算的行为,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不符合 虚构事实㊁隐瞒真相 诈骗行为特征㊂由此可知,如果当事人长期保持一种交易习惯,刑法需保持适当谦抑㊂(三)对 非法占有目的 的综合判断应该说,在大部分涉诈骗犯罪的案件中,从欺诈行为的客观方面就能够将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加以界分㊂但是,在极其特殊的场合,二者的欺骗方法可能存在竞合㊂此时就需要从主观方面进行考察㊂一般认为,区别二者的关键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㊂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以自己永久所有之意控制财物,并遵循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㊂具体由 排除意思 与 利用意思 构成㊂③前者是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后者是实现犯罪个别化的需要㊂④可是,上述见解属于财产犯罪的通说,并未考虑到刑民交叉案件的特征㊂基于法秩序统一视角,对 非法 要素的评断,应当结合民法学知识㊂具体可从以下方面把握㊂一是合同当事人对 对价 的约定㊂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支付了对价,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前提与基础㊂无论交易形式多么复杂,在真实的合同中,占有他人财物都会支付一定对价,所以需要识别合同对价的具体内容㊂例如,在 担保型买卖合同 中,当事人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并非为了获取房屋或者货币的所有权,而是想通过买卖合同手段为他人担保㊂再如所谓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 的合同,对价看似为房款,但实际为借款㊂二是行为人的履约能力㊂履行能力的考察,不能简单认定约等于行为人的人力㊁物力㊁资金等,还应综合考察行为人的关系㊁发生交易及其不能履行的原因㊂以 借贷型诈骗 为例:一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㊂正常借贷行为中,行为人有一定的互信基础㊂如果双方来往较少,借款后就逃跑的,则可考虑认定没有履行能力㊂二是借款发生的缘由㊂在正常借贷行为中,借款人出现困难时,不会过分编造无法还款的原因㊂而以诈骗为名的借贷,则会编造不能还款的困难事实㊂三是借款人不能履行的原因㊂正常的借贷中,行为人不能履行一般基于客观原因,而非主观的拒绝㊂以借贷为名的诈骗行为人,就没有履行的意愿㊂三是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理情况㊂市场经济中,行为人获取资金后,都会将资金投入到后续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主要包括几类情形:(1)全部投入营利活动㊂一般而言,只要将资金投入后续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无论何种类型,都应排除非法占有目的的适用㊂因为从社会观念角度看,投入生产经营的资金能够提升后期偿债能力,促进资本增长㊂(2)全部投入非营利活动㊂此种㊃101㊃合同诈骗罪及其合同效力的司法认定张㊀慧,成㊀功①②③④[德]乌而斯㊃金德霍伊泽尔:‘刑法总论教科书“,蔡桂生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02页㊂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刑再6号刑事判决书,参见中国法院网:https://www chinacourt org/article/de⁃tail/2019/01/id/3651372 shtml,2019年11月29日㊂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957页㊂何荣功:‘非法占有目的与诈骗案件的刑民界分“,‘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3期㊂。
合同诈骗罪界别认定
合同诈骗罪界别认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虚假的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签订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进行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行为。
因此,对于合同诈骗罪,需要进行界别认定。
下面将对合同诈骗罪的界别认定进行分析。
罪名界别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诈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在认定合同诈骗罪的界别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骗取数额在刑事界别的认定中,骗取数额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骗取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属于轻罪;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属于普通罪;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重罪。
因此,在判定合同诈骗罪的界别时,需要考虑被诈骗人的损失金额。
2. 合同的内容在判定合同诈骗罪的界别时,还需要考虑合同的内容。
如果诈骗行为只是对合同的某些条款作出虚假陈述或隐瞒了某些情况,那么属于合同纠纷。
但如果虚假的陈述或隐瞒情况涉及到合同的核心内容,使对方在签订合同时产生了重大误解,进而产生财务损失,那么就涉及到合同诈骗罪。
3. 恶意程度在判定合同诈骗罪的界别时,还需要考虑骗取人的恶意程度。
被告人是否存在对被害人有恶意的故意犯罪行为,如是否存在串谋、胁迫等恶意手段,是判定罪名界别的重要因素。
具体案例以下是两个合同诈骗罪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诈骗罪的具体认定。
案例一某公司在签订一份合同时,对合同的某项条款作了虚假陈述,致使对方在签订合同时产生了误解,随后又未能履行合同规定,导致对方产生了20万的经济损失。
对于这个案例,可以判定为“普通的合同诈骗罪”。
因为骗取数额在20万以下,但是虚假陈述涉及到了合同的关键内容,导致对方产生了经济损失,属于合同诈骗罪。
案例二某公司为了获得技术合作,采用虚假陈述的方式,骗取了对方公司的信任,签订了技术合作协议。
随后,该公司却违反合同协议,使对方公司遭到了500万的损失。
对于这个案例,可以判定为“重大的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认定的司法解释
合同诈骗认定的司法解释合同诈骗认定中,需要考察⾏为⼈的哪些因素呢?请看下⽂:1、⾏为⼈在签订合同时有⽆履约能⼒。
⾏为⼈的履约能⼒可分为完全履约能⼒、部分履约能⼒和⽆履约能⼒三种情形,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1)有完全履约能⼒,但⾏为⼈⾃始⾄终⽆任何履约⾏为,⽽以欺骗⼿段让对⽅当事⼈单⽅履⾏合同,占有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2)有完全履约能⼒,但⾏为⼈只履⾏⼀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的⽬的旨在毁约或避免⾃⾝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为;如果其部分履⾏意在诱使相对⼈继续履⾏,从⽽占有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3)有部分履约能⼒,但⾏为⼈⾃始⾄终⽆任何履约⾏为,⽽以欺骗⼿段让对⽅当事⼈单⽅履⾏合同,占有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4)有部分履约能⼒,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或完全未履⾏,应认定为民事欺诈⾏为;但是,如果⾏为⼈的履约⾏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在于诱使相对⼈继续履⾏合同,从⽽占有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5)签订合同时⽆履约能⼒,之后仍⽆此种能⼒,⽽依然蒙蔽对⽅,占有对⽅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6)签订合同时⽆履约能⼒,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具备了履约能⼒,并且有积极的履约⾏为,则⽆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2、⾏为⼈在签订和履⾏合同过程中有⽆诈骗⾏为。
诈骗⾏为绝⼤多数是作为,⽽不可能是单纯的不作为。
其主要表现为⾏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从司法实践中看⾏为⼈在签订和履⾏合同过程中没有欺诈⾏为,即使合同未能履⾏,也不能定合同诈骗罪。
没有诈骗⾏为,不能定合同诈骗罪,但是有诈骗⾏为也不⼀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要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还须结合其他客观因素作具体分析。
⼀般说来,在签订和履⾏合同过程中,⾏为⼈在事实上虚构了某些成分,但是并未影响合同的履⾏,或者虽然合同未能完全履⾏,但是本⼈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以说明⾏为⼈⽆⾮法骗取他⼈财物的⽬的,故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2024版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
2024版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1. 合同诈骗罪的定义: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2. 构成要件:- 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且该行为具有欺诈性质。
3. 欺诈行为的认定:- 行为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使对方当事人产生误解。
- 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无知、轻信等心理状态,实施欺诈行为。
4.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根据合同诈骗的金额大小,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等级。
- 数额较大,指诈骗金额达到一定数额,但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
- 数额巨大,指诈骗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一定倍数。
- 数额特别巨大,指诈骗金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一定倍数。
5. 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诈骗金额的大小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 对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 合同诈骗罪的量刑原则:- 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退赃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 对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 合同诈骗罪的例外情况:- 对于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民事争议,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 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因误解、疏忽等原因导致的合同履行问题,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8. 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 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9. 合同诈骗罪的证据要求:- 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实施了欺诈行为。
10. 合同诈骗罪的预防措施:- 加强合同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
- 提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 加强合同监管,防止合同诈骗行为的发生。
注:本司法解释仅供参考,具体案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进行判断。
最高院:合同诈骗罪三大疑难问题解析
最⾼院:合同诈骗罪三⼤疑难问题解析合同经常在我们的⽣活中出现,这是保护⾃⼰权益的⼀项法律⽂件。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定要注意有没有不合法的⾏为,以及诈骗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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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院:合同诈骗罪三⼤疑难问题解析本⽂欲从刑法的性质、犯罪的特征及合同诈骗的实质等⽅⾯就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作⼀初步的探讨。
第⼀个问题:“借鸡⽣蛋”的⾏为是否构成犯罪?案例1:被告⼈徐某申请成⽴⼀公司,公司⽆任何资⾦,却虚报注册100万元。
其为筹划开办超市,即与他⼈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为购买超市设备⼜与他⼈签订购销合同,并收取供货⽅的“⼊店费”等。
所购设备及收取的“⼊店费”⼤部投⼊超市建设。
⾄合同履⾏期届满,当对⽅向其索要有关场地租赁费、设备货款时,徐某给以空头⽀票,并同时告诉对⽅帐上暂时⽆钱,需要等⼀定时间。
但对⽅到其允诺的时间去银⾏兑换时,仍⽆钱到帐,此后徐某便再三推诿拖延时间,拒不偿还有关款项,并以部分款物⽤于还债,最终案发。
就在徐某被羁押⼀天后,开办超市的营业执照即下发。
对被告⼈⾏为性质的认定,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种意见认为,被告⼈⼀⽆资⾦、⼆⽆资产,根本⽆实际履约能⼒,其通过与他⼈签订合同获取并实际控制对⽅财物,直⾄案发时,也未能实际履⾏协议,造成对⽅当事⼈巨⼤的经济损失。
其虚构履约能⼒,骗取对⽅财物,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另⼀种意见认为,被告⼈是在“借鸡⽣蛋”,主观上⾮法占有的⽬的不明显,且其将所获取的财物确实⽤于超市建设,被抓获时,⼤部分财物仍放在其正筹办的超市中,被告⼈也未虚构事实,在给付⽀票时,已告知对⽅帐上⽆钱。
因此,其⾏为不构成犯罪。
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被告⼈是否具有⾮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上。
在合同诈骗罪中,认定“以⾮法占有为⽬的”⼀直是实践中的⼀个难点,不少⽂章已就认定标准作了有益探讨并确⽴了⼀些界定的原则,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个⽅⾯:1.⽆履约能⼒;2.卷款潜逃;3.挥霍对⽅当事⼈财物;4.使⽤对⽅当事⼈财物进⾏违法犯罪活动;5.拒不返还对⽅当事⼈财物;6、订⽴或履⾏合同时有欺诈⾏为。
合同诈骗的构成条件
合同诈骗的构成条件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条件:1、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
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
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4、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裁判规则 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0613
合同诈骗罪裁判规则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合同诈骗罪裁判规则1.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与未遂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本案要旨: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案号:(2013)一中刑终字第4134号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13批指导性案例.第62号2.通过支付预付款获得他人房产后以抵押方式获得第三人借款,既欺骗卖房人又欺骗抵押权人的,应当认定原房主为被害人——周有文、陈巧芳合同诈骗案本案要旨:通过支付预付款获得他人房产后以抵押方式获得第三人借款的,既有欺骗卖房人的行为,又有欺骗抵押权人的行为,应当认定原房主为被害人。
因为被告人根本不是为了买房,被害人损失的房屋余款从一开始就注定无法追回,而抵押权人的债权因为有经房产部门登记过的房屋抵押手续,该抵押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故其债权的实现是有保障的。
案号:(2011)宁刑二初字第25号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3辑(2013.4)3.商业合作中,一方收取货款后挪作其他投资并造成亏损,合作方发现后催讨时,隐匿、转移货款故意不还付的,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再审被告人栾秋辉合同诈骗案本案要旨:商业合作中,一方收取货款后不及时支付给合作方,违背协议约定,隐瞒合作方,将货款用于己方其他投资并造成亏损,合作方发现后催讨债务时,隐匿、转移部分货款故意不还付给合作方的,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号:(2010)刑提字第1号来源:审判监督指导.总第36辑(2011.2)4.伪造购销合同获取银行资金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因无力还款致使反担保人遭受巨额财产损失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曹戈合同诈骗案本案要旨:伪造购销合同,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承兑合同,将获取的银行资金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后因合同到期无力偿还银行债务而逃匿,致使反担保人遭受巨额财产损失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整理合同诈骗罪的司法实务研究
xx年xx月xx日
整理合同诈骗罪的司法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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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合同诈骗罪的基本概述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刑事政策合同诈骗罪的案例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联合行动
各机关部门定期开展联合行动,共同打击合同诈骗犯罪行为,形成打击合力。
加强行政、司法机关合作,形成打击合力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健全防范机制
建立完善的信用档案制度,记录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对失信行为进行公示和惩戒。
信用档案
加强信息公开力度,推动信用信息的共享与应用,让失信者无处遁形。
信息公开
建立健全合同诈骗风险预警机制,通过大数据分析、风险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防范潜在的合同诈骗风险。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不具有这种目的。
案例二: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区别:前者是刑事犯罪,后者是经济纠纷。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经济纠纷中的当事人一般不具有这种目的。
案例三:合同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
05
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在犯罪手段上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集资诈骗罪还涉及到非法集资行为,且犯罪主体一般为单位。
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在于是否利用了合同进行诈骗。如果犯罪行为未涉及合同,则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
与诈骗罪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与其他经济犯罪的界限
个人犯罪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达到2万元以上,或者单位合同诈骗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共同犯罪
建筑工程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
建筑工程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在当前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建筑行业的繁荣带动了大量的工程合同签订。
随之而来的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司法机关对建筑工程合同诈骗罪进行了明确的司法解释,旨在为打击此类犯罪提供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诱骗他人签订、履行建筑工程合同,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财产权益,也破坏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构成建筑工程合同诈骗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三是通过这些行为诱骗他人签订了建筑工程合同;四是最终实现了骗取财物的目的。
只有当这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时,才能构成建筑工程合同诈骗罪。
再次,对于建筑工程合同诈骗罪的处罚,司法机关采取了严厉的态度。
根据法律规定,一旦构成该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诈骗金额的大小、手段的恶劣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判处相应的刑罚。
这包括但不限于罚金、拘役、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等。
为了有效预防和打击建筑工程合同诈骗罪,司法机关还强调了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性。
建议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合同执行的透明度。
同时,鼓励企业和个人提高法律意识,审慎签订合同,一旦发现诈骗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众应当认识到,建筑工程合同诈骗罪不仅损害了个人和企业的利益,也破坏了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
因此,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对于受害者而言,一旦遭遇合同诈骗,应保持冷静,及时收集证据,并寻求专业法律援助,以便尽快挽回损失并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合同诈骗罪法律规定
合同诈骗罪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合同诈骗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其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其他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虚构事实;(二)隐瞒真相;(三)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履行合同;(四)以虚假的财产状况或者虚构的合同标的,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履行合同;(五)以其他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罪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件包括:1.主观方面: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客观方面: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诈骗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并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3.客体: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量刑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量刑分为三个档次:1.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其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其他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法律适用在适用合同诈骗罪法律规定时,应当遵循刑法典、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案例判例的规定,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
同时,应注意合同诈骗罪与相近罪名的区分,如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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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
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等有关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问题作以下
规定:
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
件应当分开审理。
第二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物被
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
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
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
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第五条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
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
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
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原承包人、承租人利用擅自保留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
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企业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
单位聘用的人员被解聘后,或者受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解除委托后,单位未及时收回其公章,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
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如给被害人造成
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单位进行走私或其他犯罪活动所得财物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予以销售,
买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如因此造成经济损失,其损失由买方自负。
但是,如果买方不知该经济合同的标的物是犯罪行为所得财物而购买的,卖方对买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对本《规定》第二条因单位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未能
返法还财物而遭受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刑事案件的
人民律法院应当依法一并审理。
被害人因其遭受经济损失也有权对单位另依行提起民事诉讼。
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据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
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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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看过“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的人还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