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0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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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国控污染源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77.国控污染源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附件:国控污染源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使用自动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数据计算工业污染源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特制定本计算方法。

一、使用自动监测数据计算污染物排放量(一)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要求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国控企业应当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和《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环发〔2008〕25号)等相关规范的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包括污染物浓度监测仪、流量(速)计和数采仪等)。

2.环保部门按照上述相关规范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验收。

3.国控企业应当依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台账信息,储存足够的备品备件。

4.环保部门要依据《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3—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9〕88号)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监督考核,并根据《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环办〔2010〕25号)核发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确定设备正常运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

5.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保部门能够稳定联网,实时传输数据,并保持数据一致。

6.若一季度内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捕集率小于75%时,国控企业应当更换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每季度有效数据捕集率%=(该季度小时数-缺失数据小时数-无效数据小时数)/(该季度小时数-无效数据小时数)。

(二)数据准备1.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判别缺失或失控数据,并进行处理和补遗。

关于“净地出让”的相关规定

关于“净地出让”的相关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部分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领域土地闲置问题突出,处置不力,直接影响了土地调控的效果。

为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加大处置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有关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加快处置利用闲置土地。

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

对于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清退。

能够恢复耕种的要恢复耕种,不能恢复耕种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优先安排开发利用。

二、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三、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

未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土地使用证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本地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注意推广借鉴广东省东莞市处置盘活闲置土地经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坚决维护土地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集中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并于2008年6月底前,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报部。

国土资源部二00七年九月八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力度,保证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供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各地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要根据当地住房建设规划和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住宅用地的供应规模、布局和供应时序,并落实到具体地块。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和环保总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称三个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称三个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重要约束性指标。

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称三个体系”,并将能耗降低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三个方案”和三个办法”的要求,全面扎实推进三个体系”的建设。

二、切实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工作。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节能减排统计制度,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

要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

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要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统计局和环保总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

要对各地和重点企业能耗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三个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执行问责制。

单位GDP能耗

单位GDP能耗

单位GDP能耗、电耗及工业增加值能耗和增(降)率的核算一、单位GDP能耗、电耗及工业增加值能耗的计算方法1、计算公式:单位GDP能耗=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地区GDP单位GDP电耗=全社会用电量/地区GDP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工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增加值2、核算原则GDP和工业增加值按2005年价格计算;地区能源消费总量采用等价热值计算,工业综合能源消费量采用当量热值计算;各地区电力消费量=各地区电力生产量-本地区调出外地区电量+外地区调入本地区电量;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的统计范围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二、增(降)率的计算方法降低(或增长)率=(能耗增长指数/GDP(增加值)增长指数-1)×100能耗增长指数=本期能源消费量/上年同期能源消费量计算工业能耗增长指数时,上年同期数使用本期统计的上年同期数;增加值增长指数,按照省统计局核定的各地区GDP(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换算;增加值增长指数=增加值增长速度÷100+1三、关于各省考核的基数与考核指标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明确“万元GDP能耗下降率”这一考核指标,是对各省(区、市)报告期(2010年)万元GDP能耗与基期(2005年)万元GDP 能耗相比的增降率进行考核;即本地区“十一五”期末万元GDP能耗水平比本地区“十一五”期初万元GDP能耗。

2005年制定各省基数时,各省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技术水平、资源可获得性、能源输出输入状况不同,各省万元GDP能耗基数差距很大。

比如云南的万元GDP能耗为1.73吨标煤,而北京的万元GDP能耗为0.80吨标准煤;云南“十一五”期间万元GDP能耗下降17%;即与2005年全省万元GDP能耗1.73吨标煤比较,到2010年云南万元GDP能耗不高于1.44吨标准煤,即算完成。

四、对一些误解考核指标的说明1、国家目前考核的节能目标是一个地区报告期与基期“单位GDP能耗降低率”,而不是对“人均GDP能耗水平”进行考核;2、国家目前对地区的考核没有“能耗下降总量”这一指标;3、各地“单位GDP能耗降低率”只是本地区纵向比较,而不是与其它地区进行横向比较;4、单位GDP能耗,是从单位能耗所创造的增加值来全面观察地区一、二、三产业是否转变了经济增长方式。

适 用 的 能 源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及 其 他 要 求 一 览 表

适 用 的 能 源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及 其 他 要 求 一 览 表

---------------------------------------------------------------最新资料推荐------------------------------------------------------适用的能源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一览表一、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序号法律法规名称实施时间适用条款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8 年 4 月 1 日第一章,第三章第二节工业节能、第六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第四章第 58 条,第六章法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6 年 1 月 1 日该法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安装太阳能系统,以节约用电。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 2010 年4 月 1 日将于 2010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施,变化的部分主要是强调政府从政策和资金上给与合理的调整和保障,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健康发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6 年 7 月 1 日第一章,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 8、 9、 11 条,第三章计量器具管理 12、 14、 17 条,第五章法律责任 23、 26、 27、29、 31 条5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1999 年 3 月 10 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 4、 5、 6、 8 条,第三章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第 9~18 条,第四章奖惩第 19~22 条6 关1 / 19于印发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571 号) 2006 年 4 月 7 日对于列入千家名单的企业,应(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统计制度,定期报送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三)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国发[2007]36号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国发[2007]36号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正文:----------------------------------------------------------------------------------------------------------------------------------------------------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环保总局制定,国务院2007年11月17日国发[2007]36号转发)第一条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

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

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第四条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省、市(地)级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国发[2007]36号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国发[2007]36号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正文:----------------------------------------------------------------------------------------------------------------------------------------------------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环保总局制定,国务院2007年11月17日国发[2007]36号转发)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以下简称《计划》)、《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计划》的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

年度削减计划应于当年3月底前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污染物在线监测标准(试行)

污染物在线监测标准(试行)

神华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标准GHFD-09-TB-03-2012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2)5 烟气在线监测 (3)5.1 一般规定 (3)5.2 烟气在线监测技术要求 (3)5.3 烟气在线监测调试验收 (7)5.4 烟气在线监测运行维护 (7)5.5 技术档案管理 (8)6 废水在线监测 (9)6.1 一般规定 (9)6.2 废水在线监测技术要求 (9)6.3 废水在线监测调试验收 (9)6.4 废水在线监测运行维护 (10)6.5 技术档案管理 (10)附录A(资料性附录) 烟气污染物排放监测实时数据 (11)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神华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安健环监察部提出。

本标准由神华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科技信息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神华国华(北京)电力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甘泉、何伟、闫振东、史晓宏。

本标准主要审定人员:程辉科、胡秀丽、周洪光、程鑫。

本标准由神华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安健环监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为进一步规范国华电力公司火力发电厂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提高在线监测系统的测量数据准确性和投运率,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依据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5)和《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76)以及《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3)系列标准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

污染物在线监测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国华电力公司污染物在线监测建设、运行和维护基本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改造的环保设施烟气污染物和废水排放在线监测的配置、设备选型、安装、调试以及所有机组污染物在线监测的运行和维护管理。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

附件: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关于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规定,了解掌握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是重点用能单位依法定期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的制度。

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对加强和改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是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跟踪、监督、管理、考核的重要方式,也是编制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安排重点节能项目和节能示范项目、进行节能表彰的重要依据。

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是重点用能单位的法定义务,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各重点用能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报告制度落到实处。

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和填报要求(一)填报单位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2、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二)填报内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采用统一套表格式(详见附件),主要内容包括:表1:基本情况表。

填报单位基本信息、能源管理人员资料、经济及能源消费指标、以及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情况等。

表2:能源消费结构表。

填报统计年度内重点用能单位各类能源购进量、能源消费量和能源库存量等。

表2-1:能源消费结构附表。

主要填报统计年度内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加工转换环节的能源投入量、加工转换产出量以及回收利用能源量等。

表3:能源实物平衡表。

依据“净地出让”的相互规定

依据“净地出让”的相互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部分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领域土地闲置问题突出,处置不力,直接影响了土地调控的效果。

为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加大处置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有关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加快处置利用闲置土地。

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

对于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清退。

能够恢复耕种的要恢复耕种,不能恢复耕种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优先安排开发利用。

二、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三、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

未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土地使用证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本地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注意推广借鉴广东省东莞市处置盘活闲置土地经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坚决维护土地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集中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并于2008年6月底前,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报部。

国土资源部二00七年九月八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力度,保证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供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各地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要根据当地住房建设规划和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住宅用地的供应规模、布局和供应时序,并落实到具体地块。

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盖全省的运行维护技术保障体系,在 11 个设区市建立运行维护分中 心,并在设区市下属的县(市、区)设立满足运维要求的现场运行 维护组。组织机构详见附 2。
省运维公司须配套建立支持全省运行维护工作的技术支持部门 和管理考核部门,负责全省各类监测设备的技术支持保障工作及管 理考核各地现场运行维护过程中的服务质量工作;设区市分中心除 运行维护好辖区内的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之外,还需指导好下属的 县(市、区)现场维护组的工作及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工作,并积 极参加省运维公司安排的各类原厂技术培训,努力提升自身的技术 水平;县(市、区)现场维护组应遵循省运维公司和市运行分中心 的指挥调度,完成辖区内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的具体 现场实施工作。
(十)《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规范(试行)》(浙环发 〔2006〕21 号);
(十一)《关于印发〈全省环境监控中心建设技术方案〉等技术文 件修订版的通知》(浙环发〔2007〕33 号);
(十二)《关于统一建立全省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维护公司的通知》 (浙环发〔2006〕35 号);
(十三)《关于重申严格执行〈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技 术要求(试行)〉等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06〕59 号);
(7)仪器校准:TOC/COD/氨氮/总磷总氮等主分析仪,每 48 小时通过仪器进行自动的零点和量程校正;
(8)TOC 分析仪数据准确性校验:每月应按照 HJ/T354-2007 方法进行 CODcr 转换系数验证。当废水组份或工况发生较大变化 时,应及时进行转换系统确认;
(9)按照危险废物处置的相关规定,妥善收集并处置仪器废液。 废水类在线监测系统日常维护、校验、仪器检修、质量保证与 质量控制、仪器档案管理等具体要求详见《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

“加强环境监控 严格减排管理”

“加强环境监控  严格减排管理”

“加强环境监控严格减排管理”摘要:近期国务院批转了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国发〔2007〕36号),对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其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是基础,要求污染源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这是做好污染源监测工作的具体措施。

要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作用,建设环境监控中心至关重要。

关键词:环境减排自动监测目前各级环保部门都在建设环境监控中心,环境监控中心的建设对加强环境监管具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

环境监督靠监测,环境执法靠监察,监控中心可以改变环境监督和执法的方式,提高环境监督和执法的科学性,克服环保监测和监察人员不足的困难。

在“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是环保工作的首要任务,环保各项工作都要围绕总量减排而进行。

环境监控中心的建设就必须为总量减排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污染源普遍安装了自动监控设施后,如何发挥自动监测设备的作用,体现“管理减排”的作用,环境监控中心的职能确定和管理方式关乎全局。

为了发挥环境监控中心在总量减排中的作用,特别是如何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来计算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现归结如下。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法律地位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为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作用提供了依据。

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9号)第十条“排污者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国务院(国发〔2007〕36号)批转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中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规定: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的监测工作可以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

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28号)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进一步规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使用范围,即不仅可作总量核定的依据,也可作为现场执法等的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意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意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意见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环保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北京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北京市加强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实施意见》和《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北京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略)北京市加强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实施意见(略)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市环保局第一条为做好本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工作,确保主要污染物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可靠,依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二氧化硫(SO2)和化学需氧量(COD)。

第三条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

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统计调查工作。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的汇总、审核和上报。

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提供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所需的地区生产总值、城镇常住人口、煤炭消费量等社会统计数据。

第四条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总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的排放量之和。

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放量和重点调查单位与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放比率推算。

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燃煤消费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

第五条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排污申报登记范围内工业排放总量85%以上的工业企业、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及单台容量20蒸吨以上燃煤(重油)锅炉使用单位。

重点调查单位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更新的基础上逐年进行,新增企业要及时纳入(包括试生产或已通过验收,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纳入统计范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总体趋势。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的污染源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规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控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监督考核程序,制定本规程。

一、监督考核依据(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六)《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七)《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 5)、《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 52-2007)(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二、监督考核内容(一)比对监测1、废水污染物浓度及流量比对2、废气污染物浓度、氧量、流量和烟温比对(二)现场核查1、制度执行情况(1)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2)运行、巡检记录(3)定期校准、校验记录(4)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5)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2、设备运行情况(1)仪器参数设置(2)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率(3)缺失、异常数据的标记和处理(4)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流量、排放总量的小时数据及统计报表(日报、月报、季报)三、监督考核方式通过比对监测和现场核查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进行监督考核,填写监督考核表。

【最新公文】关于“净地出让”的相关规定

【最新公文】关于“净地出让”的相关规定

【最新公文】关于“净地出让”的相关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部分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领域土地闲置问题突出,处置不力,直接影响了土地调控的效果。

为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加大处置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有关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加快处置利用闲置土地。

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

对于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清退。

能够恢复耕种的要恢复耕种,不能恢复耕种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优先安排开发利用。

二、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三、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

未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土地使用证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本地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注意推广借鉴广东省东莞市处置盘活闲置土地经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坚决维护土地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集中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并于2008年6月底前,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报部。

国土资源部二,,七年九月八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力度,保证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供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各地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要根据当地住房建设规划和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住宅用地的供应规模、布局和供应时序,并落实到具体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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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国发〔200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和环保总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称“三个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称“三个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到2010 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重要约束性指标。

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称“三个体系”),并将能耗降低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三个方案”和“三个办法”的要求,全面扎实推进“三个体系”的建设。

二、切实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工作。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节能减排统计制度,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

要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

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要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统计局和环保
总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

要对各地和重点企业能耗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三个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执行问责制。

三、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减排的工作合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三个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科学组织,尽快建立并发挥“三个体系”的作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三个体系”建设负总责,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加强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

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和环保总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跟踪掌握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要充分调动有关协会和企业的积极性,明确责任义务,加强监督检查。

要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监督节能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环保总局
第一条
为了准确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令第369号)、《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

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

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自动监测技术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测能力不足时,由市(地)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测或由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国控重点污染源是国家监控的占全国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6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每年动态调整。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市(地)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第四条
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

排污单位应每月初向当地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申报上月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由排污单位提供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监测数据,以此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不具备条件监测的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

第五条
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监测设备必须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直接联网,实时传输数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据此数据进行核定。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没有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对其进行手工监测,其中国控污染源的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一次,依此数据进行核定。

第六条
国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和地方财政负责,验收由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数据监测由企业负责,日常运行由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
网,并直接传输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七条
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

承担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核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和排放量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

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表明同步的自动监测的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

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算。

地方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与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统一质量控制考核,并组织跨省区的不定期抽查工作。

第八条
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逐级报送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用于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承担本辖区污染源监测工作的各级环境监测站的相关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特别是要保证直接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补助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将其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承担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方法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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