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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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2011年11月3日
奉化市国土资源局莼湖国土资源所巡查发现违法行为, 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村民继续施工,莼湖国土资源所执法组多次制止,并 拆除部分墙体后,将违法用地情况报告莼湖镇政府, 建议镇政府牵头制止违法,拆除违法建筑物。 奉化市国土资源局对3户村民违法建房立案查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15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 上新建的房屋。3户村民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 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奉化市国土资源局向奉化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奉化市人民法院以奉化市国土资源局未依法穷尽行政 强制措施为由退回强制执行申请。
2011年11月6日
2012年3月
2012年8月6日 2013年1月 2013年5月
纪检监察部门对国土资源部门的问责
奉化市国土资源局莼湖国土资源所虽及时发现违法建 设行为,但未能有效阻止该违建行为的发生, 未穷 尽行政处理手段 ,未对继续抢建部分进行强制拆除, 致使违法建筑既成事实,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时任 莼湖国土资源所副所长张海忠 未正确履行职责, 监管不力,行为已严重违纪,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总体要求:履职尽责 规范执法
1.准确把握《规程》坚持的原则,树立依法行政意识
坚持职权法定原则,“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坚持程序正当原则,明确规定了执法查处各个环节程序;
坚持行政效能原则,将法律法规规定与执法实务有机结合, 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坚持责任追究原则,严格责任追究,保障依法履职。
一、新常态下执法监察
国土资源工作新的职责定位
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
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
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
一、新常态下执法监察

矿业违法处理程序及时限

矿业违法处理程序及时限

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程序、时限一、矿产违法案件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5、《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6、《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0、《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1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2、《国土资源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范围》13、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矿产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具体条文: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罚则: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罚则: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区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3、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第四十二条罚则:没收违法所得,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执法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执法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8.18•【字号】冀自然资字〔2021〕108号•【施行日期】202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执法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1〕10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维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击各类违法勘查开采行为,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矿产执法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8号),现就我省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执法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当前矿产资源执法面临的严峻形势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执法工作,切实维护勘查开采秩序,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体现,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实际举措。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矿产资源保护利用工作,近年来,先后组织开展全省违法违规采矿专项整治、矿山综合治理等多项行动,全省打击违法采矿和矿山综合治理取得了积极成效,矿产资源领域管理秩序进一步好转。

但同时也要看到一些地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执法监管存在宽松软,无证采矿、越界采矿等老问题屡禁不止,建设工程实施中采矿牟利、以修复治理名义采矿等新问题时有发生,有些甚至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严重后果,矿产资源执法形势依然严峻。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矿产资源执法面临的严峻形势,深刻汲取张家口赤城县、保定易县和邢台临城县等有关问题教训,站在首都“两区”建设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统筹好矿产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进一步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落实到“两统一”职责上来,以更严格的要求、更严肃的态度、更严厉的措施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执法工作,坚决整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为规范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本级立案查处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工作,明确省厅立案查处的范围、工作程序和内容,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省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二、工作要求和流程省厅立案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公开透明;应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互联网+监管”制度,规范行政处罚,提高执法效能;要将违法主体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省厅立案查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和调查报告、案件审理、法制审核、形成处理决定、实施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的工作流程进行。

具体工作由省厅执法监督处组织实施,其他处室(单位)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办理;相关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

三、立案(一)案件管辖范围。

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管辖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原则上由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

省厅管辖全省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案件,具体包括: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省厅管辖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2.省委省政府、自然资源部要求省厅管辖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3.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4.省厅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具体是指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其他部门移送以及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立案但未立案造成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经省厅批准立案查处的案件。

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3、责令停工
①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②送达回证。
4、立案查处
①报请领导立案。
5、告知程序
①法律文书呈批表;②处罚告知;③听证告知;④送达回证。
6、听证程序
①听证会通知;②送达回证;③听证。
7、处罚程序
①处罚决定;②送达回证;③处罚决定执行记录。
时限:
①处罚告知、听证告知3-7个工作日;
②处罚期限15个工作日;
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立案标准
1、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
2、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3、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日。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收费项目: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罚没款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4、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
5、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
6、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7、其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工作程序
及时限
工作程序:
1、接受、发现案件
①干部、群众举报;②巡查发现;③分局巡查上报县局。
2、开展调查
①询问笔录;②现场勘测笔录;③调查笔录;④拍照。

矿产资源行政执法整改工作方案

矿产资源行政执法整改工作方案

实事求是
整改工作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企 业、不同问题,采取不同的整改措施。
ABCD
问题导向
针对矿产资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 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注重实效
整改工作要注重实际效果,确保整改措施能够得 到有效执行和落实。
04
整改工作内容和措施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组织开展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培训
背景
随着矿产资源需求不断增长,非法开 采、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问题凸显 ,亟需加强行政执法力度,提高矿产 资源管理水平。
整改工作的意义
资源保障
通过整改,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 合理开发利用,确保国家资源安全。
环境保护
经济可持续发展
优化矿产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 率,为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
善的责任体系。
提高监管效能
通过整改,提升矿产资源行政执法的 监管效能,防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规范行政执法
对矿
加强队伍建设
加强矿产资源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 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
整改工作原则
依法依规
整改工作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 ,确保整改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的破坏,推 动绿色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02
矿产资源行政执法的现状分析
当前存在的问题
01
02
03
执法不力
部分地区矿产资源行政执 法力度不足,对非法开采 、超范围开采等行为监管 不严。
程序不规范
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 范、不透明的问题,如行 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流程 不严谨。
07
预期效果和影响
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遏制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管(一)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

依法新设立的采矿权(开采放射性矿产的除外)在正式开采前,采矿权人必须在开采作业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采矿权标识牌的内容应当包括采矿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制牌时间和监制单位,具体式样和内容由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标识牌的监制。

现有采矿权人应当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采矿权标识牌的立牌工作。

(二)加强矿产督察管理。

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国土资发〔2003〕62号)的要求,依据督察工作任务量,聘请地方矿产督察员。

设立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国家和地方矿产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矿产督察员任务分工要具体到矿山(矿区),现场督察每年不得少于4次。

完善矿产督察员年度考核管理,考核不称职和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当及时解聘。

全省矿产资源执法巡查实施方案(完整版)

全省矿产资源执法巡查实施方案(完整版)

全省矿产资源执法巡查实施方案全省矿产资源执法巡查实施方案为巩固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进一步摸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情况及存在问题,加强执法监管,制止和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省政府201X年第15次和201X年第23次常务会议纪要,关于加强矿产资源执法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确保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合理有序进行的要求,省厅决定于201X年4月20日至8月31日开展一次全省矿产资源执法巡查。

为确保执法巡查工作取得实效,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开展全省矿产资源执法巡查要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节约保护资源、保障支持发展为目标,以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突出重点,深入检查,全面摸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情况,依法公开查处重大典型案件,坚决遏制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促进矿产资源集约合理利用。

二、巡查重点(一)重点督查巡查地区本次巡查重点是部、省两级审批矿权范围。

各县(市、区)要根据矿产资源分布情况进行拉网式全面巡查;各市(州)要根据矿产资源分布情况确定重点督查、巡查县(市、区);省上将适时重点督查陇南、酒泉、张掖等3市及所属重点县(市、区)矿产资源执法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二)重点督查巡查内容1、无证开采。

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取得采矿权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采矿权许可证到期后未按期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默许、纵容单位或个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2、越界开采。

采矿权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越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3、破坏性开采。

采矿权人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不按照矿山设计进行施工,采富弃贫、乱采滥挖等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的。

4、无证勘查。

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勘查许可证到期未按期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继续进行勘查工作的。

5、以采代探。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2)送交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鉴定、认定等; (3)违法事实不成立的,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4)其他应当作出的决定。
五、重点问题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四)调查取证
6.调查中止。 情形:
(1)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2)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3)需要公安、检察机关、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决定或者 结论作为前提,但尚无定论的; (4)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调查证据不足的; (5)需要中止调查的其他情形。 程序:办案人员应当填写《中止调查决定呈批表》,报国土资源
违法线索处置
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 地和基本违法事实
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 执法监察工作机构 负责 人决定核查
五、重点问题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二)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1.线索核查的主要内容。 (1)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涉嫌违法的基本事实 (3)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 (4)是否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
调查措施
调查实施
与证据收 集
调查中止
调查终止
五、重点问题
(四)调查取证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1.一般调查措施。
(1)下达《接受调查通知书》,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 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作 出说明;
(2)询问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 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印相关材料;
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中止调查。 要求:案件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调查。
五、重点问题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四)调查取证
7.调查终止。 情形:
(1)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2)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3)不属本部门管辖,需要向其他部门移送的; (4)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无法调查处理的; (5)需要终止调查的其他情形。 程序:办案人员应当填写《终止调查决定呈批表》并提出处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为规范国土资源部本级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明确部立案查处的范围、工作程序和内容,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推进法治国土建设,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二、工作要求和流程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和调查报告、案件审理、征求意见、法制审核、部审议形成处理决定、实施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的工作流程进行;具体工作由执法监察局和其他业务司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三、立案(一)立案管辖范围。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管辖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原则上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

国土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案件,具体包括: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2.国务院要求国土资源部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3.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4.国土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其中,国土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其他部门移送以及执法督察工作中发现严重损害群众权益的重大、典型违法行为,经部批准立案查处的案件。

(二)立案呈批。

对需要由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先行组织对违法基本事实进行核查。

经核查,发现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报部批准后立案:1.有明确的行为人;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3.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4.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5.符合国土资源部立案管辖范围。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自然资办发〔2020〕68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已经部领导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0年12月29日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为规范自然资源部本级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明确部立案查处的范围、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推进自然资源执法制度建设,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土地、矿产、国土空间规划、测绘地理信息领域违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具体工作由执法局和其他业务司局按照以下执法职责划分实施:(一)执法局归口管理。

1.制度建设归口。

执法局牵头推进行政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统一立案查处程序、标准、格式文书等内容。

2.重大案件归口。

执法局接收其他业务司局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并移交的中央领导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重大、跨省级区域违法等重大违法线索,会同相关司局立案查处。

3.对外移送归口。

执法局统筹做好立案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对外移送等相关衔接工作。

4.执法信息归口。

执法局、其他业务司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法线索和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分别抄送对方以及总督察办和相关督察局,执法局对有关信息进行集成。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75号(2005年8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为了规范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工作,依法惩处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促进依法行政,现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工作,依法惩处矿产资源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涉嫌犯罪,需要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请求进行上述鉴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价值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由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属于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请求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交予提出请求的公安、司法机关。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出具由其直接查处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涉及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结论;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具本行政区域内的或者国土资源部委托其鉴定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结论。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立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有关鉴定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

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和案件协查机制

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和案件协查机制

国土资源局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和案件协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依法打击、惩治扰乱土地、矿产市场秩序和破坏土地、矿产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查办工作顺利开展,特别是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移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互通情况,密切协作;各部门应确定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筹办联席会议等事项;第三条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轮流主持;如需立即研究和协调有关事项,经一方提议可随时召开;日常工作需要进行沟通情况、讨论问题、协调案件的,由相关具体工作部门协商随时召开工作层面的联系会议;第四条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一通报本辖区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的受理、移送和处理情况;二通报查办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的特点、动态;三讨论和研究国土资源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解决协作中出现的问题;四制定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五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为需要提请联席会议讨论和研究的其他事项;工作层面的联系会议主要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重要案件的查处工作;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应从各自职能角度相互协助和支持,加强协作配合;第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应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经检监察机关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逾期不执行的,及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第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向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或有权管辖的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第八条监察机关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国土资源违纪违规案件应及时审查,尽快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已立案的案件,在结案后应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公安机关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应及时审查,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检察机关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国土资源渎职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应及时审查,在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后,及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检察机关对已立案的案件,在结案后应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执行;第十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时要做到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移送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包括以下材料: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或强制执行申请、党纪行政处分建议书;二举报材料;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有关文书材料、音像资料;六其它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在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重大执法检查活动,可以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派员参加,受到邀请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应当及时派员参加,密切配合;国土资源重大违反法案件的调查、查处工作、遇到阻力需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协助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应予协助和支持;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办理破坏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相关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协助调查,或者调取作为证据使用的及查办案件所需的相关材料,或者就政策性、专业性的问题提出咨询请求、提请作出鉴定;受到邀请、调取、咨询或者提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第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在实际工作中,要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方面带有典型和倾向性的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制定预防违法犯罪的措施;各方进行干部培训时,可邀请业务骨干为对方单位培训进行授课,以提高干部的业务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规范程序提效能 消除违法护权益——聚焦《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

规范程序提效能 消除违法护权益——聚焦《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

16政策解读规范程序提效能 消除违法护权益——聚焦《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 刘振国 陈浩近日,经自然资源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以自然资源部名义印发,并于11月1日起施行。

此前,施行多年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之所以新出台一部《规程》,除因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自然资源执法领域由土地、矿产拓展到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外,自然资源部执法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是一份“坚持问题导向”,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以规范程序为主线,以立案查处工作为重点,而不是面面俱到针对整个执法工作”。

以应对法治建设新问题为导向此次《规程》出台是2018年自然资源部新组建以来的一件大事,意味着自然资源违法立案查处工作一次“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的变化。

“自然资源部主管的自然资源执法查处领域由土地、矿产两类拓展为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和国土空间规划。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已无法满足自然资源执法查处工作需要。

此次修订是一次全链条的统一和规范。

”自然资源部执法局有关负责人介绍。

从中央和国家层面看,一系列涉及行政执法的重要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出台。

新一轮机构改革后,立法机构陆续修订或新出台了《行政处罚法》《长江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

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2019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提出,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2021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业务手册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业务手册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业务手册一、前言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1986年3月颁布,1996年8月修正)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994年颁布)第35条;《AA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颁布,2004年11月修正)第24条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

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与文书等内容。

二、查询要素查询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实施机构、查询对象、查询依据、查询条件、查询材料、查询时限、查询收费、查询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事项名称: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

(二)实施机构市国土资源局地质勘查科(三)申请主体市行政区域内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和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调整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四)办理条件申请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2.县(市) 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调整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

(五)审查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涉及压矿的1、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申请文件和项目来源证明文件(验原件);2、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或评估报告及附图;3、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报告合同书(或委托书)(验原件);4、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报告编制单位地质勘查资格证书;5、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报告所涉及到的县(区)局情况证明(验原件);6、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报告所涉及到的矿业权人与建设单位的协议书(验原件);7、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报告所涉及到的矿业权人的采矿许可证或探矿许可证复印件;8、建设单位和报告编制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验原件);9、专家评审意见书。

二、不涉及压矿的1、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查询表。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闽国土资文〔2014〕101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国土资发〔2005〕175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2013〕25号)等文件的规定及实际情况,为了规范我省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鉴定工作原则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应遵循依法、公正、合理的原则。

由法定的鉴定主体、通过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得出客观、真实、合理的结论,为追究违法行为责任提供科学依据。

二、鉴定工作组织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由技术鉴定和审查确认两部分工作组成,其中,技术鉴定工作由立案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区)或其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审查确认工作由省国土厅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涉嫌犯罪,需要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由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河(海)砂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司法机关要求对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的,由河(海)砂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司法机关向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函提出,并由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重新鉴定的技术鉴定由原组织技术鉴定工作的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省国土厅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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