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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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29•【文号】法〔2024〕238号•【施行日期】2024.10.2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2024〕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着力提升执行财产处置水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践,就做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尽职调查财产现状。

执行法院应当对财产现状进行调查,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免除调查职责。

对下列财产,应当重点调查以下事项:(1)对不动产,应当通过调取登记信息、实地勘察、入户调查等方式,调查权属关系、占有使用情况、户型图、交易税目和税率、已知瑕疵等信息;(2)对机动车,应当调查登记信息、违章信息、排放标准、行驶里程等对车辆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3)对食品,应当调查是否过期、是否腐败变质、是否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物品等信息,防止假冒伪劣食品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流入市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4)对股权,应当调查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财务报表,以及股息、红利等对股权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

2.严格审查权利负担的真实性。

执行法院在财产调查过程中应当加大对虚假权利负担的甄别力度,案外人主张财产上存在租赁权、居住权等权利负担的,重点围绕合同签订时间、租赁或者居住权期限、租金支付、占有使用等情况,对权利负担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1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第五条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正文:----------------------------------------------------------------------------------------------------------------------------------------------------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保障网络司法拍卖高效运行和依法有序健康发展,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全区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以下简称网拍)辅助工作,主要指人民法院在施行网拍时,对所涉及的拍卖财产的调查、制作视频、照片、文字等材料及上传、有关问题的咨询、引领查看及清点等与拍卖相关的辅助性事务。

网拍辅助工作可以拓展办理动产交付、不动产产权变更、竞拍贷款等事宜。

第二条网拍辅助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管理。

网拍辅助工作既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网拍辅助机构承担。

第三条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建立全区法院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

第四条建立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公告。

在自治区主要媒体上发布建立“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的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网拍辅助机构的准入条件、程序及相关权利义务;(二)申请。

符合条件、愿意从事网拍辅助工作的机构应当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三)评审和确定。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聘请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对提出申请的机构进行评审,并将确定的拟列入名单库的机构在发布公告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机构列入名单库;第五条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拍辅助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二)在开展业务当地具备与所承担的网拍辅助工作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工作人员及设施设备等;(三)具备客户服务中心和服务监管机制,对查看现场记录、电话(网络)咨询记录、看样动态信息能够全程留痕,留档备查;(四)具有提供视频、图片、文字、VR全景视频等形式的拍卖财产展示能力和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网站、自媒体平台以及电视、广播、户外大屏等渠道宣传、推介拍卖信息的能力;(五)具有开展网拍辅助工作的法律、会计等固定专业人员;(六)具有承担网拍辅助工作相关的其他条件和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2.24•【文号】法〔2015〕384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2015〕3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经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第11次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适应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新形势,实现依法、公开、公平、便民的司法拍卖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互联网平台上公开拍卖诉讼资产的司法行为,是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是公开司法、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诉讼资产价值最大化的有效途径,是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要切实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职责,实行归口管理。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坚持执行与拍卖相分离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国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负责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三、坚持公开透明,接受各方面监督。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以及各地法院选择的网络交易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随机选择机构结果和成交结果等信息,公开司法拍卖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2014年12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次审判委员会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估第一节收案第二节评估机构的选择与委托第三节监督与协调第四节评估报告的审查第五节结案第六节评估费用的收取第七节评估机构违规的处罚第三章拍卖第一节拍卖方式第二节收案第三节拍卖机构的选择与组织实施第四节拍卖公告的发布第五节拍卖标的物的推介第六节结案第七节拍卖的监管第八节收费与结算第四章变卖第五章评估、拍卖机构名单编制和管理第五章管辖第六章回避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各级法院执行中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区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工作中,依职权对涉诉资产进行评估、公开拍卖和变现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和变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司法解释。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和变卖应当遵循委托权与执行实施权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管理机制。

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

凡需要进行评估、拍卖和变卖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统一实施对外委托。

涉及评估基准日、拍卖保留价的确定、评估价值类型的确定、评估及拍卖的撤回与中止等影响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项由审判执行部门决定。

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对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的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对所辖基层法院的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在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中遇到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法院报告或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18号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

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

法院执行拍卖变卖规章制度

法院执行拍卖变卖规章制度

法院执行拍卖变卖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院执行拍卖变卖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财产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法院执行拍卖变卖是指法院根据法律程序,通过公开拍卖的形式,变卖被执行财产的行为。

该行为具有对当事人的强制性和司法强制执行性。

第三条法院执行拍卖变卖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合法、有序的原则,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法院执行拍卖变卖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土地、股权、机器设备等不动产和动产。

第五条法院执行拍卖变卖应当依法进行拍卖公告,并公开拍卖活动,确保公开、透明。

第六条执行拍卖变卖应当由专业人员操作,确保程序合法、规范。

第七条法院执行拍卖变卖的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确保程序公正。

第八条法院执行拍卖变卖不得追究拍卖成功者对被执行财产的实际使用和处置责任。

第九条本规章所称法院执行拍卖变卖,是指法院根据民事诉讼程序,对被执行财产进行公开拍卖的活动。

第二章拍卖标的物的确定第十条法院执行拍卖变卖的标的物,应当是有确定数量和价值的不动产或动产。

第十一条法院执行拍卖变卖应当首先确认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确保被执行财产的合法性。

第十二条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律程序确定,并列入法院执行拍卖变卖的范围。

第十三条法院执行拍卖变卖的标的物应当可以明确界定,并且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

第十四条法院执行拍卖变卖的标的物,应当在拍卖公告中明确描述,包括物品名称、数量、规格、质量等要素。

第十五条法院执行拍卖变卖的标的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一旦确定无法更改或撤回。

第十六条拍卖标的物的确定应当依法进行,确保拍卖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三章拍卖程序和流程第十七条法院执行拍卖变卖的程序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保程序合法、规范。

第十八条执行拍卖变卖的程序包括:(一)拍卖标的物确定:根据法律程序确定拍卖标的物,并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7〕4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7〕4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7〕455号变卖是执行程序财产处置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明确规定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变卖的,参照《网拍规定》执行。

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后进行网络司法变卖的,各地法院操作不统一,为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变卖行为,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的衔接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关于网络司法变卖平台选择的问题。

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采取网络司法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的平台上实施。

原则上沿用网拍程序适用的平台,但申请执行人在网拍二拍流拍后10日内书面要求更换到名单库中的其他平台上实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准许。

二、关于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期限的问题。

网拍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应当于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

不接受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网拍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

三、关于网络司法变卖公告期、变卖期的问题。

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人民法院应当在公告中确定变卖期的开始时间。

变卖动产的,应当在变卖期开始7日前公告;变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变卖期开始15日前公告。

变卖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变卖财产、变卖价、变卖期、变卖期开始时间、变卖流程、保证金数额、加价幅度等内容,应当特别提示变卖成交后不交纳尾款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内蒙古拍卖行业自律公约

内蒙古拍卖行业自律公约

内蒙古拍卖行业自律公约为促进内蒙古拍卖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拍卖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拍卖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拍卖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内蒙古地区拍卖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自律公约。

一、遵守法律法规内蒙古地区的拍卖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拍卖活动。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严格执行拍卖程序,确保拍卖活动合法合规。

二、诚信经营1、拍卖企业应如实向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提供拍卖相关信息,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2、严格按照拍卖公告和竞买须知的约定开展拍卖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拍卖时间、地点、方式及其他重要事项。

3、对拍卖标的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三、规范运作1、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拍卖业务流程的规范和控制。

2、配备具备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的拍卖从业人员,定期组织培训和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3、规范拍卖档案管理,妥善保存拍卖活动的相关资料,以备查验。

四、保护客户权益1、尊重委托人的意愿,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

2、为竞买人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保障竞买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竞买过程的公平、公正。

3、及时、足额向买受人交付拍卖标的,协助买受人办理相关手续,依法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五、抵制不正当竞争1、拍卖企业之间应公平竞争,不得恶意压低佣金、诋毁同行、垄断市场。

2、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拍卖业务,不得与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拍卖企业或当事人的利益。

六、维护行业形象1、积极参与行业协会组织的活动,支持行业协会的工作,共同推动行业的发展。

2、加强行业自律宣传,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高社会对拍卖行业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3、对违反本自律公约的行为,行业协会应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七、监督与惩戒1、成立内蒙古拍卖行业自律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本自律公约的执行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2023年)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2023年)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2023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3.07.05
•【字号】内高法〔2023〕122号
•【施行日期】2023.07.05
•【效力等级】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简易程序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
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
内高法〔2023〕122号
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基层法院: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和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2022年度我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自2023年7月5日起,全区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新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人民币50495元以下(含本数)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上述案件标的额超过人民币50495元,但在201980元(含本数)以下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7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三)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三、《网拍规定》涉及的十二个主要问题正因为网络司法拍卖市场超地域化、拍卖快捷化、虚拟化、交易成本低廉化、拍卖信息透明化的特点,是一种更高效、更公开、更便捷的拍卖方式,如将传统司法拍卖规则简单套用于网络司法拍卖,反而使得其无法充分发挥其优越性。

因此,本《网拍规定》确定的网络司法拍卖规则与原有的拍卖规则有一定的区别,体现在组织拍卖的主体、拍卖方式、每次竞拍时间、竞拍次数、竞价规则、优先购买权人竞价规则等,均不同于传统司法拍卖。

《网拍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关于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主体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的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卖是通过组织竞买人公开对某一财产竞价, 获得最高市场价格,以期实现价格与物品本身的价值相一致的一种有效的财产变价的方式。

而司法拍卖是有权机关基于国家的强制力对特定当事人的财产实施的拍卖行为,是将带有公权力性质的财产执行与带有“私行为”性质的拍卖结合起来而产生的概念,其目的同样是实现财产变现,不同在于传统拍卖的启动取决于拍卖人的自我意志,而司法拍卖是一种强制行为,不以财产的所有权人的意志为转移,是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将被执行人财产强制通过拍卖的形式价值变现以实现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的行为。

司法拍卖的主体应为人民法院,而非财产的权利人。

人民法院虽为司法拍卖的主体,但在传统模式下,组织、实施司法拍卖的往往是专业拍卖机构而非人民法院,因为拍卖本身专业性较强,需要特定的空间条件、完善的竞价机制的保证,同时应由有相关专业资质的拍卖师主持,故人民法院一般通过委托拍卖的方式实施司法拍卖,通过法定程序指定专业的拍卖机构负责组织司法拍卖,而拍卖机构可以依据行规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佣金。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1.20•【分类】问答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法〔2024〕238号)(以下简称《网拍指导意见》),对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提升执行财产处置水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出台《网拍指导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能否请您简要介绍一下《网拍指导意见》的起草背景和过程?答:财产处置变现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内容,传统委托拍卖模式逐渐暴露出覆盖面窄、成本高、效率低、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等弊端。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上线网络司法拍卖系统并在全国范围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实现了执行财产变现模式的重大变革。

自系统上线以来,截至今年10月底,全国法院开展网络拍卖973.47万次,成交金额2.94万亿元,成交率63.72%,相较于传统委托拍卖累计为当事人节约佣金897.01亿元。

实践证明,网络司法拍卖顺应时代潮流和技术发展趋势,更加公开、公正、透明、便捷,极大提升了拍卖的成交率、溢价率和处置效率,降低了拍卖成本,减少了司法腐败的发生,最大程度地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成效显著。

但近期,我们发现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一方面是与网络司法拍卖相关的部分执行行为不够规范,影响了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健康发展。

比如,有的执行人员财产调查工作不够充分细致,未全面查明拍卖财产具体状况、权属关系、权利负担等信息就上网拍卖,导致买受人发现“货不对板”,引发后续争议;有的法院拍卖财产“一刀切”,没有充分考虑当事人自行处置的意愿和诉求,引发信访投诉和矛盾。

另一方面是外部人员扰乱网络司法拍卖秩序问题不断凸显。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10.15•【文号】法[2010]383号•【施行日期】2010.10.15•【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法[2010]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确定一批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现将《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印发给你们。

各示范法院在贯彻落实我院制定的《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报告我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改办)。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和“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人民法院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认真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规定的审判公开原则以及《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精神,努力加强和完善司法公开,拓宽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要求、新期待,为推动人民法院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规范司法行为,实现司法公正,促进审判和执行工作科学、健康、有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总结推广各地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有效措施和宝贵经验,发挥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榜样作用,进一步掀起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新高潮,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决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100个法院为“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其中高级人民法院11个、中级人民法院33个、专门法院1个、基层人民法院55个)。

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文档3篇

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文档3篇

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文档3篇Implementation rules of online judicial auction编订:JinTai College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文档3篇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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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基本内容文档2、篇章2:司法拍卖该如何解决现有问题文档3、篇章3:威海市拍卖法实施细则完整版文档网络司法拍卖的实施细则是怎样的一个内容?是怎么去实施的呢?下文是网络司法拍卖的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篇章1: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基本内容文档为规范本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所称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淘宝网络技术平台上,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自行处置涉讼财产(包括破产财产)、赃物的方法。

网络司法拍卖开拍不受报名人数限制,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变卖的,公告期限同拍卖,一人应买即可成交,有二人以上应买的,以竞价方式进行,价高者得。

网络司法拍卖实行零佣金制度,即成交后买受人除支付拍卖成交款外,不需支付佣金及其他费用。

二、本院在淘宝网开设独立的司法拍卖账户。

三、本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由执行部门主导进行,并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协调和推动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四、执行案件涉及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财产处置条件的,应当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网络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

同年3月3日,湖南高院印发了《关于网络司法拍卖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进程中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进行。

《通知》还对负责实施部门及主要职责,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拍卖公告、提示等发布,拍卖方式,流拍财产处置,应当终止拍卖的情形,网络司法拍卖改成委托拍卖的要求,司法拍卖的评估委托等进行了规定。

据此,为规范我院司法网络拍卖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拍卖移交工作(本阶段工作由执行法官完成)一、移交需拍卖的财产必需是经我院首封或取得了处置权;二、评估报告已经送达到位并在规按时间内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无任何异议;3、拍卖裁定书已经送达到位;4、应查明已封财产有无抵押和有无优先购买人等情况;五、应有衡宇的平面图、租赁情况、车辆记录违章等标的物详情,查明标的物瑕疵;六、衡宇仍在居住难以腾空的,属不能执行财产,建议不进入网拍;如确需网拍的必需经分管院长审批;7、移交资料包括评估报告一份、查封裁定书一份、拍卖裁定书一份。

二、拍卖工作(本阶段工作由网拍小组和执行法官一路完成)一、制作并上传标的物调查表、音视频宣传资料、图片宣传资料;二、肯定拍卖起拍价(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市价的70%)、加价幅度(一般为起拍价的1%)、保证金数额(一般在评估价的5%-20%范围内)、优先购买权人资格及竞买顺序;(由执行法官合议肯定)3、制作、发布拍卖公告和拍卖须知;4、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淘宝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公拍网、京东网五家网络服务提供者当选择网拍平台(目前我院支持淘宝网和京东网);五、在内网数字法院系统执行办案平台中发布网拍;六、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网拍工作人员将流拍情况通知执行法官由其合议决定第二次拍卖起拍价(不动产第一次流拍后15天内启动第二次拍卖,动产第一次流拍后7天内启动第二次拍卖);(由执行法官合议肯定)7、第二次网拍起拍价可以最多再降20%;(由执行法官合议肯定)八、第二次网拍仍然流拍的,申请人不同意或不申请以物抵债,依照第二次网拍价在同一网络拍卖平台上进行变卖;九、拍卖成交的,确认竞买成功者缴清余款后,及时通知承办执行法官;10、确认拍卖成交后,网拍小组通知竞买人签定网络拍卖成交确认书,由执行法官制作、送达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交付拍卖标的物;1一、制作分派方案,发放拍卖价款;(执行法官)以上工作流程不详尽的地方,参照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规定执行。

法院拍卖规章制度

法院拍卖规章制度

法院拍卖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法院拍卖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法院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刑事等案件执行过程中,为偿还债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公开拍卖的行为。

第三条拍卖原则法院拍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拍卖过程合法、合规,最大限度地实现被执行财产的价值。

第四条拍卖范围法院拍卖的范围包括:(一)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等财产;(二)被执行人的股权、债权等权益;(三)其他可以依法拍卖的财产权益。

第五条拍卖程序法院拍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拍卖申请:人民法院收到拍卖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二)公告: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日前三十日,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公告拍卖事项;(三)展示: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日前,对拍卖财产进行展示;(四)拍卖:拍卖活动应当在人民法院或者指定的场所进行;(五)成交确认:拍卖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成交;(六)交付:拍卖财产成交后,买受人应当依法办理财产交付手续。

第六条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拍卖财产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况等;(二)拍卖的时间、地点;(三)拍卖财产的起拍价、加价幅度;(四)竞买资格、竞买保证金;(五)拍卖财产的用途、权属、权利负担等;(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七条拍卖主持拍卖由人民法院或者其指定的拍卖机构主持。

拍卖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八条竞买人资格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备相应的购买能力;(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竞买保证金竞买人应当在拍卖前支付竞买保证金。

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拍卖财产的价值确定,但不得低于拍卖财产起拍价的百分之十。

第十条拍卖成交拍卖财产的成交价为最高应价。

网络司法拍卖的管理制度

网络司法拍卖的管理制度

网络司法拍卖的管理制度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司法拍卖已成为司法拍卖的一种重要形式。

网络司法拍卖利用网络平台,实现了信息公开、参与便利和规模化等特点,为司法拍卖提供了更加便捷的途径。

在网络司法拍卖中,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对于保障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和完善网络司法拍卖的管理制度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司法拍卖的管理体制网络司法拍卖作为一种新型的司法拍卖方式,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来保障其运行的顺利和有效。

具体而言,网络司法拍卖的管理体制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

网络司法拍卖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司法拍卖,需要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和指导。

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监督,规范其运行,并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2.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自律管理。

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该建立健全自律管理机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道德规范,并对平台上的执法者和参与者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3.网络司法拍卖参与者的自我约束。

网络司法拍卖参与者应该积极配合平台的管理,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和规则,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提高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二、网络司法拍卖的管理制度建设为了规范和规范网络司法拍卖的运行,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具体而言,网络司法拍卖的管理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信息公开制度。

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该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包括拍卖物品的基本信息、价值评估、拍卖规则、交易流程等,以保障交易的透明和公开。

2.交易规则制度。

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该建立统一的交易规则制度,明确交易的流程、标的物的确定、保证金的缴纳、竞价的方式等,规范交易行为。

3.信用评价制度。

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该建立健全的信用评价制度,对平台上的执法者和参与者进行信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提高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4.纠纷处理制度。

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该建立完善的纠纷处理制度,对于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以下简称《网拍规定》)于2016年5月3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

《网拍规定》适应网络化处置财产新的形势,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立法宗旨与目的,以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质效为目标,对网络司法拍卖的平台准入规则、运行模式、各主体之间的权责划分、具体的竞拍规则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梳理和规范。

《网拍规定》对统一网络司法拍卖标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完善强制执行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制定该司法解释的背景、相关条文的制定依据,主要内容进行说明,供理解与适用时参考。

一、制定该司法解释的背景及目的今年3月,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这是人民法院回应群众呼声、向全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是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极大鞭策和鼓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法发〔2016〕10号)指出,“要针对当前经济增速放缓、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形势,树立互联网思维,加大被执行财产的处置力度,及时、有效兑现债权人权益。

”要“广泛推动各地法院以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被执行财产,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串通压价、恶意竞买等有损公平公正的现象,祛除权力寻租空间,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网络司法拍卖作为强制执行程序中处置财产的一种新措施,对提高执行工作的质效有着重要作用。

据统计,每年全国法院的执行财产价值约6000亿,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要通过司法拍卖的途径予以变现。

而201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处置财产时“人民法院应当拍卖”或“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变卖”,改变了原民事诉讼法“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拍卖或变卖”的规定,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拍卖财产方式的规定有了导向性的变化,也为人民法院推进自主拍卖、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

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

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第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六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四)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八)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一)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二)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三)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四)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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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变卖)
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执行程序执行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5.10.14
【实施日期】2015.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规定(试行)》的通

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呼铁运输中级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规定(试行)》已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3日第十五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司法拍卖工作透明度,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5)5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高法(2015)122号《关于全面推进全区法院在淘宝网平台开展司法拍卖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区司法拍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纯粹的网络技术平台上,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自行处置涉讼财产(包括扣押、罚没财产)的方法。

本规定所称网络平台指淘宝网开发的技术平台。

网络司法拍卖实行零佣金制度,即成交后买受人除支付拍卖成交款外,不需支付佣金。

第二条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科学、高效、透明处置诉讼资产,保证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在司法拍卖活动中,应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遵循执拍分离原则,由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组织实施。

设置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的基层人民法院,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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