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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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变卖)

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执行程序执行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5.10.14

【实施日期】2015.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规定(试行)》的通

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呼铁运输中级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规定(试行)》已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3日第十五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司法拍卖工作透明度,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5)5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高法(2015)122号《关于全面推进全区法院在淘宝网平台开展司法拍卖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区司法拍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纯粹的网络技术平台上,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自行处置涉讼财产(包括扣押、罚没财产)的方法。

本规定所称网络平台指淘宝网开发的技术平台。

网络司法拍卖实行零佣金制度,即成交后买受人除支付拍卖成交款外,不需支付佣金。

第二条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科学、高效、透明处置诉讼资产,保证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在司法拍卖活动中,应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遵循执拍分离原则,由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组织实施。

设置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的基层人民法院,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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