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放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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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教育局关于组织市属高校申报福州市大中小学思政教育一体化课题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组织市属高校申报福州市大中小学思政教育一体化课题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组织市属高校申报福州市大中小学思政教育一体化课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榕教思〔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福州市教育局关于组织市属高校申报福州市大中小学思政教育一体化课题的通知榕教思〔2024〕14号各市属高校: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重要论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推进福州市大中小学思想政治教育一体化建设,根据《福州市创建省“大中小学思政课改革创新实验区”建设方案》(榕委教育工委〔2023〕20号),经研究决定,组织市属高校参加2024年度福州市大中小学思政教育一体化课题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课题类别1.重点课题。

要立足福州市推进省级“大中小学思政课改革创新实验区”建设的探索实践,着力研究大中小学思政教育一体化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为福州思政教育一体化的创新实践提供有力理论支撑。

拟设立9个重点课题,选题参考课题指南(附件1)。

2.专项课题。

分为大中小学思政课程一体化专项、大中小学课程思政一体化专项和家校社网协同育人一体化三个专项,拟设立21个专项课题,选题可参考课题指南(附件2),也可自行选题。

二、申报要求(一)申报对象本次项目申报对象为市属高校教师,各市属高校的申报数不超过8项,课题由学校初审后,汇总统一报送至课题评审组。

(二)课题负责人资格申请课题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福州市教育系统的教育工作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重点课题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至少主持并完成过1项市厅级以上课题,或者是已结题的省部级课题的核心成员。

以上需附立项和结题证明材料;3.申请人须是课题的实际主持者,在项目中担任实质性研究工作;4.每项只能有一名负责人,且同一时间内只能负责一项课题。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成[1990]023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成[1990]023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年12月24日教成〔1990〕023号)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现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加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亦请参照本规定实施管理。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包括大学后继续教育和其他各类培训、进修、辅导(不含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辅导)等。

《专业证书》教育按照国家教委、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服务。

要端正办学思想,重视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保证办学质量。

第四条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举办非学历教育必须提供能保证教学质量、与规模相适应的物力、人力投入。

第五条非学历教育的学习方式可以是脱产的,也可以是业余的。

脱产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业余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半。

非学历教育不得与学历教育混淆、衔接。

第六条学校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招收学员的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所属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招生范围由计划单列市和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学校接受部委委托,可举办面向委托部委主管系统的非学历教育。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2024学年班主任等级考评奖励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2024学年班主任等级考评奖励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2024学年班主任等级考评奖励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榕教思〔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2024学年班主任等级考评奖励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榕教思〔2024〕16号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卫局,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市属中小学、幼儿园,各行业学校:根据《福州市教育局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提高教师待遇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教综〔2021〕8号)和《福州市教育局等十部门印发〈福州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行动计划〉的通知》(榕教综〔2021〕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23-2024学年班主任、专职心健教师等级考评奖励金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对象担任班主任、年段长工作的教师(含编外合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支教教师。

二、发放标准班主任考评等级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

其中考评等级优秀、称职分别按每人每学年12000元、8000元发放奖励金;考评不称职不予发放。

优秀等级人数不超过总数的40%。

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等级评定按照《福州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等级考评实施办法》(附件1)执行,各等级奖励金发放标准与班主任奖励金一致。

支教教师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市属学校支教教师享受金额见附件2。

三、发放办法1.市属中小学、幼儿园班主任等级考评奖励金由市教育局统一发放。

各校班主任、年段长优秀指标数,以各校核定数为基础,按照考核对象总数的40%统筹确定(附件3)。

市属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奖励等级,经学校初评后报市教育局(考评表见附件4),由市教育局组织专家统一核定,结合工作实际,按分数排序前40%评定为优秀等级,其他为称职或不称职。

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2〕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市教育局制定的《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市教育局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维护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发展实际,制定《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专修学院除外),适用本办法。

一、设置条件和标准(一)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公民个人办学,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章守纪。

在职公务人员(含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以公民个人名义举办培训机构。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权利、义务,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和管理者。

(二)培训机构的办学方向、宗旨与目标: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的宗旨,有明确的近期与长远办学目标和规划。

(三)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举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办学经费。

在福州市五城区设立培训中心的开办登记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培训学校不少于50万元;其他县(市)培训机构的开办登记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并出具注册验资报告。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2023年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认定名单的公示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2023年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认定名单的公示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2023年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认
定名单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23.10.23
•【字号】榕教综〔2023〕61号
•【施行日期】2023.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2023年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认定名单
的公示
榕教综〔2023〕61号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不断提升乡村学校办学水平的通知》(闽教基〔2021〕39号)要求,在学校申报和各县(市)区教育局资格审查并初评的基础上,经市级专家组评估,市教育局审核,认为福州市鼓山新区学校等142所学校(名单附后)符合“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认定标准。

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可来信来电反映。

如无异议,公示期结束后,市教育局将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公示时间:2023年10月23日至2023年10月30日
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2#福州市教育局
联系电话:*************(福州市教育局监察室)
*************(福州市教育局初等教育处)
附件:符合“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认定标准名单
福州市教育局2023年10月23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11•【文号】教职成厅函〔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国家开放大学: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规范管理,我部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教育部办公厅2021年11月11日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高校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

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非学历教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高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

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原则上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切实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发2024-2025学年全日制中小学、幼儿园校历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发2024-2025学年全日制中小学、幼儿园校历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发2024-2025学年全日制中小
学、幼儿园校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24.06.14
•【字号】榕教综〔2024〕33号
•【施行日期】2024.06.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
正文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发2024-2025学年全日制中小学、幼儿
园校历的通知
榕教综〔2024〕33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卫局,福州教育研究院,省、市属中小学、幼儿园、特教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教材〔2022〕2号)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课程设置与管理的指导意见》(闽教基〔2020〕3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福州市2024-2025学年度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校历,现通知如下:
请各地各校认真贯彻执行。

特教学校参照小学校历执行。

各学段教学计划另文下发。

福州市教育局
2024年6月14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2018年名优骨干教师聘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榕教人〔2018〕50号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2018年名优骨干教师聘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榕教人〔2018〕50号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2018年名优骨干教师聘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福州市教育局关于2018年名优骨干教师聘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榕教人〔2018〕50号福州教育研究院、福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福州市职业教育实训中心、市属学校:根据福州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下发<福州市市属学校名优骨干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教人〔2016〕11号)文件精神,2016年1月1日起,对我市在福州教育研究院、福州市职业教育实训中心和市属学校任教的省教学名师名校长、市名师工作室领衔名师、省学科带头人、市学科带头人、市骨干教师以及编制在省属、区属学校的但被聘任为市名师工作室领衔名师的教师发放聘期奖励性绩效工资。

为推动名优骨干教师补贴发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关于明确我市名优骨干教师聘期考核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榕教人〔2015〕121号),结合近年名优骨干教师认定结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单位于5月30日前,摸底并审核本校名优骨干教师资料,填报《福州市名优骨干教师聘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统计表》和《市属学校名优骨干教师补贴汇总表》(详见附件1、2),电子版发送至*********************,纸质盖章确认后报市教育局人事处。

获得多项名优骨干教师称号的,按最高一项称号予以填报相应表格,并发放聘期奖励性绩效工资。

对未获得名优骨干教师称号的特级教师,按市学科带头人标准享受相应待遇(填表时应注明特级教师)。

同时,各单位要组织好各名优骨干教师登录名优骨干信息库更新个人信息并做好审核工作。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取消下放和继续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乌教发[2013]74号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取消下放和继续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乌教发[2013]74号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取消下放和继续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正文:----------------------------------------------------------------------------------------------------------------------------------------------------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取消下放和继续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乌教发〔2013〕74号)各区(县)教育局,局属各学校(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继续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乌政发[2013]46号)精神,现将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取消、下放和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通知如下:一、市教育局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1项)民办学校分立、合并及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二、市教育局下放区(县)教育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4项)(一)全部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1.民办学校聘任校长的核准2.筹设民办学校的审批(二)部分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1.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的核准区(县)教育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核准。

2.权限内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含分立、合并及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市教育局保留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的审批。

设立民办教育学校(小学、初中、高中)、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中心的审批工作,下放至区(县)教育部门审批。

三、市教育局下放区(县)教育局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项)1.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2.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组成人员的备案四、市教育局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2项)1.教师资格认定(高中、中专、中专实习指导)2.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五、市教育局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2013年5月13日——结束——。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4年福州市普通高中(含综合高中班)招生计划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4年福州市普通高中(含综合高中班)招生计划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4年福州市普通高中(含综
合高中班)招生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24.06.14
•【字号】榕教中〔2024〕17号
•【施行日期】2024.06.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
正文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4年福州市普通高中(含综合高中
班)招生计划的通知
榕教中〔2024〕17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卫局,省市属中学: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促进普高与职校协调发展,扭转县中生源流失现象,在充分考虑2024年福州市初中毕业班生源数量以及各地、各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我局编制了2024年福州市普通高中(含综合高中班)招生计划。

现下达招生计划如下:
2024年福州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表
说明:1.体育艺术特长生、特色班招生人数和具体招考程序详见《福州市教育局关于福州市2024年普通高中体育艺术特长生、特色班招生工作的通知》。

2.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福州市教育局
2024年6月14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有关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有关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有关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闽政办[2012]188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有关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闽政办[2012]18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为了确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54号)确定的各项任务的落实,经省政府同意,对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有关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请各设区市政府对本区域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责任单位抓紧落实,及时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落实民办高等教育扶持政策(一)落实促进发展责任。

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民办高等教育的社会贡献,积极宣传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要全面清理并纠正各类不利于民办高校发展的政策和做法,省市出台的支持高等教育发展的政策一律适用于民办高校。

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务员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二)加强统筹指导。

办好现有高校,原则上不再审批设立新的民办高校。

鼓励民办高校引入新的出资者或通过资源整合重组壮大办学实力。

对长期规范办学、办学水平较高,且已通过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或教学工作评估的民办高校,加大招生计划和资金扶持力度,促其建设成为高水平民办高校;对规范办学,但存在办学困难的民办高校,要加强指导和帮扶;对办学不规范,办学条件严重不足,存在重大办学风险和隐患的民办高校,要重点监控,限制招生,直至退出办学。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同意福州辅仁学校有限公司变更办学地址的批复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同意福州辅仁学校有限公司变更办学地址的批复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同意福州辅仁学校有限公司变更办
学地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23.06.19
•【字号】榕教审〔2023〕15号
•【施行日期】2023.06.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
正文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同意福州辅仁学校有限公司变更办学地址
的批复
榕教审〔2023〕15号
福州辅仁学校有限公司:
你校提交的《福州辅仁学校有限公司变更办学地址的申报材料》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校办学地址由“福州市马尾区琅岐经济区(福州龙山中学隔壁)”变更为“福州高新区南屿镇尧沙村月山267号”。

学校办学规模维持500人不变,日常监管由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负责。

学校要按照申请时的承诺,按时完成校园软、硬件设施改造,落实好校园封闭管理,保障师生安全,办学条件完全到位后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福州市教育局2023年6月19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成立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成立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成立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13.11.28
•【字号】榕教法[2013]9号
•【施行日期】2013.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成立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的通知
(榕教法[2013]9号)
市直各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校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规范我市中小学校章程制定、核准、督查工作,推进依法治校,现成立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名单如下:主任:郑勇
副主任:翁桂香唐希林强严星陈红黄林陈亮吴强左秋江梁敬水
委员:黄炬辉郭榕生徐章海何睦童肖祥艳宋友师陈善平刘建明陈颖苏夏铃江坤俤吴榕贵王卫旗林莺詹翌杨春雷叶显进吴玉姜(法律顾问)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吴强(兼)
办公室副主任:何睦童
办公室成员:李财满郑锵简素玉马勇王强潘国添
福州市教育局2013年11月28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发《2014年福州市民办教育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教民[2014]1号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发《2014年福州市民办教育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教民[2014]1号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发《2014年福州市民办教育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发《2014年福州市民办教育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教民〔2014〕1号)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民办学校:现将《2014年福州市民办教育管理工作意见》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14年福州市民办教育管理工作意见》福州市教育局2014年1月21日附件:2014年福州市民办教育管理工作意见2014年我市民办教育管理工作,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的领导下,紧扣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主题,规范办学行为,落实扶持鼓励政策,着力探索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新思路新举措新办法,推动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再上新台阶。

一、鼓励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落实法人财产权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全国民办教育改革的有关精神,探索建立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体系。

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政策支持力度,让改革红利惠及民办学校。

1.发挥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和优惠政策的调节标杆作用,鼓励民办中小学按照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的验收条件投入基本建设和硬件设施设备,2014年力争实现班班有多媒体,通过网络平台共享优质教育资源;重点扶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探索扶持民办学校办学特色项目活动,促进民办学校个性化发展。

2.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

督促民办学校举办者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并将出资资产及时足额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

根据《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积极配合协调相关部门探索制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和开展营利性民办学校试点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福州市教育局便民服务事项清单

福州市教育局便民服务事项清单

福州市教育局便民服务事项清单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2.《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三十日19承诺件22.民办高中学校设立三个月27承诺件33.民办高中学校变更三个月27承诺件新增入驻44.民办高中学校终止无6承诺件新增入驻5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含4个子项)1.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筹设行政许可1.《教育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2.《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职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教职成〔2010〕6号)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依据国家和省级教育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

4.《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榕教规〔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榕教规〔2024〕7号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省、市属各义务教育学校:为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巩固招生入学改革成果,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现就我市2024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招生原则1.坚持以“县”为主[县指县(市)区,下同]。

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继续实行“市级统筹,以县为主”的管理机制。

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重要性,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要完善各县(市)区管理工作机制,负责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招生范围划定、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学籍管理、督查落实和诉求回复等。

要根据上级有关招生工作要求,统筹义务教育公办和民办中小学、户籍学龄人口和随迁子女招生入学工作,结合各县(市)区实际情况出台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意见或办法,确保上级有关招生入学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招生划片范围、对口、规模等影响省、市属学校的,必须先报市教育局审批同意后执行。

要根据新型城镇化发展、户籍政策调整和学龄儿童数量变化趋势,健全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制度,全面掌握辖区内适龄少年儿童入学需求,切实做好学位供给保障工作,提升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水平。

继续完善县域学校布局规划,优先保障义务教育用地,建立与常住人口变化相协调的义务教育学位供给机制。

2.坚持免试就近入学。

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立足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户籍制度改革、租赁住房改革试点等,确保新增常住人口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教育服务。

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8•【字号】•【施行日期】200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06件) (2004年4月2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4月28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废止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70件)1.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文化局《福州市文艺演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1983]27号)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行业管理的通告(榕政[1986]11号)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简化国内外商务人员出入境审批手续的通知(榕政[1988]8号)4.福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福州市民办科研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通知(榕政综[1988]100号)5.福州市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拍卖暂行规定(榕政综[1988]32号)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商务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的通知(榕政综[1988]129号)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利用外资项目下放审批权限的规定》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榕政综[1988]194号)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综[1989]153号)9.福州市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办法(榕政[1990]10号)1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州市邮政通信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1990]25号)1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整顿市容交通秩序的通知(榕政综[1990]127号)1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柴油后三轮机动车管理的通知(榕政综[1990]182号)1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1991]26号)1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外地驻榕单位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1991]27号)15.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1991]43号)1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知(榕政综[1991]256号)17.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委员会关于加强集贸市场摊位费收取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1]273号)1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州市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1992]16号)1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1992]25号)20.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清理外来人口办公室关于清理外来人口、加强外来劳动力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2]53号)2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榕政综[1992]81号)22.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实施〈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2]115号)23.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自建保安组织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2]164号)2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增加罚没商品和华侨、港、澳、台胞及其他人员携带进口商品定点收购经营单位的批复(榕政综[1992]201号)25.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无委会加强无线电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3]34号)2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蔬菜生产基地保护和管理的通知(榕政综[1993]160号)27.福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福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试行办法》的通知(榕政[1994]9号)2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的通告(榕政[1994]27号)2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统计开户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综[1994]4号)3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兴投资区比照享受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榕政综[1994]60号)3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盐业管理实行食盐加碘的通告(榕政[1995]21号)3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1995]29号)3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小货车、私人小客车实行限量报牌的批复(榕政综[1995]104号)3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我市外贸出口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5]172号)35.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耕地开发资金使用管理意见报告的通知(榕政综[1995]175号)3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发展若干事项的通知(榕政综[1995]238号)3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集中年检的通知(榕政综[1995]249号)3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建坟墓、摒除丧葬陋习的通告(榕政[1996]16号)3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开发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1996]8号)4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贯彻《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6]10号)41.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外商投资产品出口、先进技术企业确认和考核若干事项报告的通知(榕政综[1996]75号)4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异地搬迁联合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榕政综[1996]155号)43.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行车年检纳税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7]10号)44.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7]26号)45.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交通局《关于加征出租小汽车营运牌证使用金和新投放营运牌证实行公开竞买的意见》(榕政综[1997]53号)4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旅游重点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7]102号)4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交企业异地搬迁联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榕政综[1997]119号)4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1997]196号)49.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一栋楼”退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7]224号)50.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投资项目审批“一栋楼”管委会关于投资项目审批联合踏勘组织工作若干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1997]225号)5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审批“一栋楼”受理项目呈报市一级机构审批内部运转程序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1997]235号)5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健康教育工作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7]249号)5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的补充通知(榕政综[1997]266号)5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市区木材市场的通告(榕政[1998]10号)55.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周边地区用地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8]6号)5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的补充通知(榕政综[1998]39号)5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8]123号)5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的通知(榕政综[1998]174号)5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8]193号)6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8]318号)6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9]100号)62.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展销活动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9]183号)6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9]223号)64.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9]343号)65.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一日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2000]259号)6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旅游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0]317号)6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运用价格收费政策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意见(榕政综[2001]42号)6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宾馆酒店接待车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综[2001]55号)6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用途变更登记问题的批复(榕政综[2001]315号)7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不宜收购的经营性用地出让的补充通知(榕政综[2002]127号)二、废止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36件)1.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关于音像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办[1988]246号)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89]264号)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春节、元宵期间文化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89]29号)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五家单位《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89]260号)5.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管理的通知(榕政办[1990]117号)6.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颁发的《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办[1990]185号)7.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出国人员政审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90]226号)8.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废旧金属管理的通知(榕政办[1990]245号)9.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医药公司等单位《关于治理整顿我市医药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1990]246号)10.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农药专营管理和冬储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90]257号)11.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商业局等关于加强对个体饮食、理发美容业整顿管理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榕政办[1991]157号)1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福州市抗震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报告的通知(榕政办[1991]166号)1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专营管理和冬储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91]187号)1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园林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榕政办[1991]234号)15.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广电局关于加强福州市有线(闭路)电视单位节目播放和供电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92]117号)16.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榕政办[1993]87号)17.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宗教局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93]88号)18.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福州市社会团体兴办第三产业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93]117号)19.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建委、市城管委关于加强对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车辆管理的通知(榕政办[1994]21号)20.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地驻榕单位审批和管理的补充通知(榕政办[1994]73号)21.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计委、市财委关于清理成品油批发机构、整顿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报告的通知(榕政办[1994]110号)2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94]168号)2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关于开展禁止养犬综合治理意见报告的通知(榕政办[1994]175号)2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在涉外建设项目中设置国家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规定的通知(榕政办[1994]188号)25.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市工商局关于加强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和桌(台)球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95]59号)26.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外经贸局关于整顿我市对外劳务经营秩序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榕政办[1995]244号)27.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户粮籍迁移工作的补充通知(榕政办[1996]220号)28.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救助困难企业职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96]291号)29.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福州地区宗教用品市场管理的通知(榕政办[1997]115号)30.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一栋楼”各成员单位办事窗口审批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97]211号)31.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环保局《福州市禁止生产经销使用一次性难以降解塑制餐盒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办[1999]37号)3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粮食局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0]39号)3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州市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00]210号)3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工建设中路名牌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00]219号)35.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福州市技术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01]97号)36.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02]133号)。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央馆虚拟实验室规模化应用试点区(含试点校)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央馆虚拟实验室规模化应用试点区(含试点校)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央馆虚拟实验室规模化应用试点区(含试点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05.06•【字号】榕教直〔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福州市教育局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央馆虚拟实验室规模化应用试点区(含试点校)的通知榕教直〔2023〕13号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卫局:根据《福建省电化教育馆关于转发教育部教育技术与资源发展中心(中央电化教育馆)“组织申报第二批‘央馆虚拟实验室’规模化应用试点区(含试点校)”的通知》(闽教电馆〔2023〕12 号)的文件精神,为使用增强现实、虚拟现实等技术手段帮助学校开展实验教学创新,助力提升相关学科教学水平,教育技术与资源发展中心(中央电化教育馆)组织研发了“中央电化教育馆中小学虚拟实验教学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央馆虚拟实验”),经组织试用,已具备大规模推广应用条件,为进一步推进“央馆虚拟实验”规模化应用,扩大虚拟实验创新教育应用覆盖面与实践成效,现遴选第二批“央馆虚拟实验”规模化应用试点区(每个试点区含若干试点校),请你单位结合区域条件自愿申报。

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试点任务各试点区组织本地试点校,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按要求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探索规模化、常态化、高质量应用“央馆虚拟实验”开展教育教学的有效机制。

二是建立并不断壮大应用虚拟实验资源开展理科教学的优质师资队伍,三是充分发挥试点校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功作用,进一步扩大“央馆虚拟实验”的覆盖面并不断提升实践成效。

二、申报条件(一)试点区申报条件原则上以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申报,且具备以下条件:1.参与意愿强烈,愿意整合本地电教,教研、行政等相关部门力量,为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服务和政策保障。

2.本地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良好,能有效支撑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国家教委关于下放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审批权限的意见-[88]教高三字013号

国家教委关于下放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审批权限的意见-[88]教高三字013号

国家教委关于下放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审批权限的意见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下放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审批权限的意见([88]教高三字013号1988年8月23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为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教育的改革,现对举办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的审批及专业的设置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审批权限从发文之日起,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面向国内招生的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的审批办法由原规定的“由学校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分别经国务院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改为由学校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经国务院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仍由国家教委审批。

二、专业设置1.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可开设本校全日制已有的专业(含尚没有两届以上毕业生的专业),专业名称应以全日制的专业名称为依据;需要注明专业方向的,可采用在专业名称后加括号说明的方式处理,如历史(文物、博物)。

已经批准举办函授、夜大学的高等学校增设上述专业可由学校自主审定,但须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国家教委。

2.申报举办本校全日制未开设的专业,应具备以下条件:该专业确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急需;本校具有较好的举办函授、夜大学的条件;该专业有合格配套的师资力量;有符合专科培养规格要求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申办学校应按以上项目向主管部门上报详细论证材料;主管部门应对学校所报材料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核。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教育局管理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教育局管理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教育局管理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3.07.11•【字号】乌教发[2013]111号•【施行日期】2013.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教育局管理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教发〔2013〕111号)各区(县)教育局、机关各处室、市教研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教育信息服务中心、市民管办(内学办):《乌鲁木齐市教育局管理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教育局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11日乌鲁木齐市教育局管理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乌鲁木齐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市级管理权限下放工作方案〉》(乌党办发[2013]47号)、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政发[2013]48号)和乌鲁木齐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向区县下放5大类379项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的要求,为推进管理权限下放工作有序进行,按时按要求完成与区(县)的对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为确保我局管理权限下放工作顺利进行,市教育局成立管理权限下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胡军海市教育工委副书记教育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副组长:斯地克·牙生市教育工委书记教育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刘军教育局副局长、正县级督学章锐教育局纪检组长、正县级督学刘剑教育局副局长、正县级督学王宗江教育局副局长成员:曹宝志市教研中心主任张立新财务审计处处长、副县级督学曼苏尔·吾甫尔局长助理、纪检监察室主任刘付锡办公室主任张衍明政治处主任谢圣龙人事处处长李岩政策法规处处长胡小兵基础教育处处长阿依努尔·何米提职业与成人教育处处长张爱君德育工作处处长崔国锋安全保卫处处长戴志斌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党支部书记魏学东市教育信息服务中心主任任振臣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刘军同志兼任,成员包括胡小兵、阿依努尔·何米提、李岩、任振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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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放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榕教民[2017]21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7.07.30
【实施日期】2017.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放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榕教民〔2017〕21号)
鼓楼区教育局、各市属教育文化培训机构:
为加强各市属教育文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强化属地管理导向,进一步理顺民办教育管理体制,方便培训机构日常申办各类手续事宜,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经研究,市教育局决定向鼓楼区教育局下放9所原市属教育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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