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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机构改革方案

江苏省机构改革方案

江苏省机构改革方案获批整合优化11个新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

在27日上午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罗志军省长对机构改革方案进行了说明。

整合优化11个新部门1、组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建理由:加强对工业的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加快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组建方式: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贸、口岸工作、能源规划以外的职责,省信息产业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省中小企业局、省乡镇企业局牌子。

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口岸工作职责划入省政府办公厅。

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

不再保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信息产业厅。

2、组建省商务厅组建理由:推动流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现代市场体系形成。

组建方式: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职责、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商务厅。

不再保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3、组建省能源局,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组建理由:更好实施能源发展战略。

组建方式: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能源规划建设等职责,整合划入省能源局。

4、组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建省公务员局组建理由:加强人力资源统一管理、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整合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完善就业、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体系。

组建方式:将省人事厅的职责、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组建省公务员局,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不再保留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5、组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建理由: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

组建方式:将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以外的职责、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挂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牌子。

不再保留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6、组建省交通运输厅组建理由: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和组合效率,加快形成城乡一体化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苏政发〔2020〕102号•【施行日期】202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10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持续提升我省上市公司质量,更好发挥上市公司在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要求,大力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走在前列。

坚持存量与增量并重,优化上市公司结构和发展环境,着力培育和增强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打造以先进制造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特色的资本市场“江苏板块”。

行业龙头上市公司阵营持续壮大,证券化率和县域上市公司覆盖率稳步提升,全省上市挂牌企业数量保持全国领先地位。

坚持规范与发展并举,认真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要求,持续提升监管效能,强化上市公司主体责任,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改善,公司治理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明显提升,突出问题得到有效处置解决,风险公司比重持续下降,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好发展好江苏在资本市场的良好信誉和形象,为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提供有力支撑。

二、积极引导上市公司规范发展(一)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督促上市公司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

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全省国税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全省国税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全省国税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正文:---------------------------------------------------------------------------------------------------------------------------------------------------- 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全省国税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决定近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大力弘扬江苏“三创”精神,广泛深入开展共铸服务品牌、共创服务型机关、共建和谐基层等主题活动,推进了文明行业创建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有力地促进了国税干部队伍建设,保证了各项国税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为“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了弘扬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爱岗敬业、开拓进取、争创一流、再立新功。

经省政府同意,在各级人事和国税机关共同评选、考核、推荐的基础上,省人事厅、省国家税务局决定:授予南京市国税局直属分局等30个单位为全省国税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南京市鼓楼区国税局祁兵等70位同志为全省国税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

被授予“全省国税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同志,享受省辖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希望荣获全省国税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开拓创新,充分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争取更大光荣。

省人事厅、省国家税务局号召: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要向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学习。

学习他们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境界;学习他们为国聚财,勇挑重担的奉献精神;学习他们依法治税,秉公执法,公而忘私,艰苦奋斗的高尚情操;学习他们任劳任怨,脚踏实地,求真务实的优秀品质;学习他们忠于职守,开拓进取,不断创新的工作作风,团结拼搏、务实进取、艰苦奋斗、争创一流,努力开创全省国税工作新局面,为推动江苏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6•【字号】苏办发[2006]27号•【施行日期】2006.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6〕27号)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物价局《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7月26日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办发〔2004〕28号),确保到“十一五”期末,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现高级技工水平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5%以上,其中技师、高级技师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5%以上,并带动中、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的奋斗目标,使技能人才队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适应江苏又快又好地推进“两个率先”的需要,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一)建立和完善以行业企业为主体、各类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在各地发展职业教育、实施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程中,突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充分发挥高等职业院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等各类职业院校的培训基地作用。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08.18
•【字号】苏财规〔2021〕3号
•【施行日期】2021.08.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党委宣传部、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江苏省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21 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财规〔2021〕3号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江苏省财政厅
2021年8月18日。

江苏省权力编码规则

江苏省权力编码规则

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编码规则
行政权力事项编码由三个部分组成:组织机构编码+“-”+行政权力类型+“-”+事项序号。

一、组织机构编码
组织机构编码一共10位。

首2位固定用“JS”表示江苏;次6位行政区划代码,用数字组成,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标准加上乡镇街道编码,市两位+区县两位+乡镇街道两位,省本级用“000000”,市本级用两位市代码+“0000”,区县本级用市两位代码+区县两位代码+“00”;后2位是各委办厅局的业务代码,用委厅办局拼音缩写组成。

(一)行政区划代码
(二)单位代码
二、行政权力类型
三、事项序号
每个单位每个类型下的事项,排列后形成四位数字序号(不足四位补零),作为事项的序号。

四、编码举例
行政许可:JS000000DS-XK-0001,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行政许可。

其它:JS000000JY-QT-0001,江苏省教育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

江苏省地税

江苏省地税

江苏省地税江苏省地税是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是江苏省负责税收管理和征收工作的机构。

地税的职责涵盖了税收政策宣传、纳税人登记管理、税款征收管理、税收追缴管理等方方面面。

江苏省地税的建立和发展,对于促进江苏省经济的发展,增强财政收入,维护国家税收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江苏省地税的组织架构江苏省地税的组织架构包括局领导、部门领导和机关内设部门等。

局领导由地税局长、副局长组成,负责全局的领导和决策工作。

部门领导则负责具体的业务工作,包括税收政策制定、税务信息化建设、税务执法监督等。

机关内设部门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如人事部门、财务部门、信息科技部门等。

江苏省地税的组织架构严密合理,确保了税务工作的高效运行和管理。

二、江苏省地税的职责和任务(一)税收政策宣传江苏省地税负责宣传国家和地方的税收政策,向纳税人提供有关税收政策的咨询和解答服务。

地税通过举办税务知识培训、编发宣传材料等方式,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意识和纳税自觉性。

通过税收政策宣传,江苏省地税能够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减少纳税人的不合理避税行为,促进纳税合规。

(二)纳税人登记管理江苏省地税负责纳税人登记管理工作,包括纳税人的注册申请、登记备案、信息变更等。

地税通过建立健全的纳税人登记管理制度,提高纳税人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纳税人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纳税人登记管理的规范运行,为税务工作提供了基础性的支持。

(三)税款征收管理江苏省地税负责税款的征收管理工作,包括纳税申报、税款核定、税款征收和税款返还等。

地税通过强化税收征管工作,提高税款的收入率和回收率,增加财政收入,为江苏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财政支持。

税收征管工作的完善,有助于防范和打击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保护国家税收利益。

(四)税收追缴管理江苏省地税负责税收的追缴管理工作,包括欠税的追缴和滞纳金的征收等。

地税通过加强对纳税人的追缴工作,提高追缴的效率和成功率,遏制了纳税人的恶意欠税行为,保护了国家税收的正常运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及厅业务处工作职能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及厅业务处工作职能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及厅业务处工作职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5•【字号】苏政办发[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及厅业务处工作职能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2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及厅业务处工作职能通知如下:一、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李小敏,在省长领导下协助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负责省政府办公厅工作。

协助做好人事、编制、监察、外事、应急管理、政策研究、信访方面工作。

联系省人事厅、监察厅、编办、外办、研究室、信访局、省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

韩庆华,协助做好工业、通信、能源、流通领域、安全生产方面工作。

负责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工作,联系省国防科工办、通信管理局、邮政局、无线电管理局、盐务局、烟草专卖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局),民航江苏安监办、江苏海事局、南京电监办、华东石油局,省总工会。

朱步楼,协助做好教育、卫生(血防)、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体育方面工作。

联系省教育厅、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人口计生委、劳动保障厅、体育局,省红十字会。

张大强,协助做好重点项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港口、航空)、民族宗教方面工作。

联系省建设厅、环保厅、交通厅、民委(宗教局)、人防办、铁路办、地震局、建工局,上海铁路局南京办事处、济南铁路局徐州办事处。

唐建,协助做好科技、文化、信息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社会科学、参事、文史、档案方面工作。

联系省科技厅、文化厅(文物局)、信息产业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省社科院、科协、文联、作协、社科联、地方志办公室,省政府参事室、文史馆,省档案局、保密局。

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

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
【标 签】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税前扣除
【颁布单位】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组通﹝2005﹞54号
【发文日期】2005-11-21
【实施时间】2005-11-21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200811
各市、县 (市、区)委组织部,各市、县 (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保证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正常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现就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据实在税前扣除。

二、党组织活动经费每年初由企业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节约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一般应按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千分之五列入企业财务计划。

在计划范围内,日常开支由党组织负责人审批,财务部门报销。

遇有特殊情况需追加经费时,应经党组织会议讨论提出,由企业领导层决定。

三、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确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可以从分管的党费或党建工作专项资金中适当拨补,党员交纳的党费可大部或全部返还。

四、各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把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解决活动经费问题,作为为基层办实事、解难事的一项重要举措,认真抓实抓好。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11月21日
关联知识:
1.企业党组织的工作费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单位隶属

单位隶属
江苏省民政厅
9315
江苏省司法厅
9318
江苏省财政厅
9319
江苏省审计厅
9320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9321
江苏省国内贸易厅
9322
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
9324
江苏省水产局
9326
江苏省农林厅
9328
江苏省粮食局
9330
江苏省航天局
9331
江苏省乡镇企业管理局
9332
江苏省水利厅
9333
江苏省建设委员会
0512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0513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0515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0517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0518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0521
中国证监会
0522
中国保监会
0523
农村合作金融协会
0524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0525
中国进出口银行
0526
中信实业银行
0527
招商银行
0528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9371
江苏省监察厅
9411
江苏省物价局
9412
江苏省物资集团总公司
9414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9416
江苏省气象局
9427
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局
9435
江苏省政府侨务办公室
9450
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9453
江苏省总工会
9467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9501
江苏省工商银行
9502
江苏省农业银行
9503
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
9504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进一步创新我省平台经济监管理念和方式,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要求,营造更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完善新业态标准体系。

破除平台建设路径依赖,有针对性地制定新经济平台建设标准。

对部分缺乏标准的新兴行业,及时制定出台相关产品和服务标准。

对发展相对成熟的新业态,鼓励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主动制定企业、团体标准,积极参与国家、地方标准制定,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二、合理设置行业准入规定和许可。

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准入限制,清理和规范制约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事项。

(省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指导督促网约车、网络货运经营等领域的政策落实,优化完善准入条件、审批流程和服务,加快平台经济参与者合规化进程。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三、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

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指导督促各地开展“一址多照”改革探索,进一步简化平台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手续。

允许使用行业组织认可且能够反映新业态特征的字词作为企业名称行业用语,推进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四、大力发展“互联网+现代农业”。

支持现代农业载体建设数字农业基地,促进物联网、大数据、智能装备等在农业各领域深度应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数字贸易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数字贸易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数字贸易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03•【字号】苏政办发〔2022〕69号•【施行日期】2022.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数字贸易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6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推进数字贸易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3日江苏省推进数字贸易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升江苏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的指导意见》(苏发〔2022〕7号),探索构建数字贸易特色发展路径,推动全省数字贸易加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紧抓网络强省、数字江苏、智慧江苏建设契机,以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为基础,以数字技术为核心驱动,发挥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优势,推进数字贸易加快发展。

到2025年,培育一批在重点领域影响力大、辐射面广的数字贸易平台;建成30个数字贸易基地,培育10家在细分行业居全国领先地位的数字贸易龙头企业,50家以上年出口超亿美元的数字贸易企业。

全省数字贸易发展水平保持全国前列,形成与江苏数字经济发展相匹配、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数字贸易开放合作生态体系,基本建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数字贸易高地。

二、重点任务(一)深化融合,完善数字贸易多元化产业链条。

1.加快服务外包与制造业融合发展。

江苏省教育委员会、江苏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江苏省计划与经济

江苏省教育委员会、江苏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江苏省计划与经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苏省教育委员会、江苏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江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标 签】校办企业体制改革,优惠政策,若干意见【颁布单位】江苏省教育委员会,江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苏教勤﹝1998﹞1号【发文日期】1998-02-17【实施时间】1998-02-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县教委(教育局)、体改委、计经委、人事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深化中小学校办企业体制改革,大力促进生产力发展,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确定的各项战略方针的具体行动,是加快发展我省校办企业的根本途径。

当前不少地方已经开始对校办企业体制进行改革,并取得初步经验。

为保证我省校办企业健康、稳步、持续发展,给教育事业提供更多的办学资金,根据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校办企业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校办企业改制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邓小平理论为指针,以《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规定的“要大力发展校办产业,鼓励和扶持学校兴办校办产业”的精神为依据,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从整体上加快校办企业体制改革。

校办企业改制的目的是使校办企业的经营、发展充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改革方向;加快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的进程。

二、主要原则校办企业是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兴办的企业,它是学校办学经费的之一,受法律保护。

校办企业的改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服务于教育的宗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苏政发〔2021〕80号•【施行日期】202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苏政发〔2021〕8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2021年12月17日江苏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十三五”时期,我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3.15平方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口比例达40.3%,群众对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满意度逐年提升,全民健身在引领健康生活方式、促进健康江苏建设方面作用日益彰显。

同时,公共服务体系不够健全、产品供给不够充分、区域城乡人群之间服务不够均衡等问题仍然存在。

为深入贯彻健康中国战略和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持续提高人民群众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重要论述,大力实施健康中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坚决担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重大使命,聚焦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开放融合为路径,坚持扩面与提质并重,坚持规划先行与标准化推进,坚持守牢安全底线,努力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全民健身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充分发挥全民健身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作贡献。

江苏省省委、省政府构成情况

江苏省省委、省政府构成情况

江苏省省委、省政府构成情况一、中共江苏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名单(共 12 名)书记:梁保华副书记:张连珍(女)常委:梁保华张连珍(女)冯敏刚(纪委书记)王国生(组织部长)罗志军(省长)赵克志(常务副省长)吴齐(省军区党委书记)孙志军(宣传部长)王荣(苏州市委书记)林祥国(政法委书记)李云峰(省委秘书长)杨卫泽(无锡市委书记)二、中共江苏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名单(共 84 名,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丁大卫丁解民王荣王伟成王国生王建华王雪非王斌泰王燕文(女)毛小平毛伟明仇和仇中文公丕祥史和平包国新冯敏刚邢春宁(女)吕振霖朱龙生刘立仁刘永忠许津荣(女)许洪祥孙志军李强李小敏李云峰李全林李晓布杨卫泽杨承志(女)吴齐何权沈健张雷张九汉张卫国张云泉张兴中张连珍(女)张国华张新实陈尧陈宝田范燕青林祥国罗一民罗志军季建业周珉(女)周游周苏明(女)周振华赵鹏赵永贤赵克志赵顺盘胡凌云柏志英(女)姜德福洪银兴姚建华徐鸣徐南平郭广银(女)郭兴华陶培荣黄明黄健黄文虎黄莉新(女)曹新平阎立梁保华董启彬蒋宏坤韩庆华缪合林缪蒂生缪瑞林樊金龙潘永和魏国强三、中共江苏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候补委员名单(共 15 名,按得票多少排序,票数相等按姓氏笔画排序 )张大本朱民阳李连玉朱克江李茂川章剑华李卫平谢正义陈惠娟(女)宣荣邓建军卜宇唐铁飞朱相桂莫宗通四、江苏省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的工作分工省长:罗志军主持省政府全面工作,兼管财政、审计、编制方面工作。

副省长:赵克志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分管发展计划、经济体制改革、人事、监察、环境保护、能源、金融、税务、统计、物价方面工作。

分管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事厅、监察厅、环境保护厅、金融工作办公室、地税局、统计局、物价局、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江苏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张桃林分管科技、文化、信息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社会科学方面工作。

分管省科技厅、文化厅(文物局)、信息产业厅、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无线电管理局,省地方志办公室、省政府参事室、文史馆。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为了正确贯彻实施税法,促进税负公平,现对全省税款征收标准予以规范统一。

有关内容公告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中核定营业额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销售不动产的成本利润率为15%,其他应税行为的成本利润率为5%。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一)》(苏地税发〔1995〕5号)第七条、《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苏州等市有关营业税价格中成本利润率的批复》(苏地税发〔1995〕140号)废止。

二、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中确认收入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15%。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6号)第七条中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20%。

四、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中的应税所得率确定如下:行业应税所得率农、林、牧、渔业3%制造业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交通运输业7%建筑业8%饮食业8%娱乐业15%其他行业10%对“其他行业”中实际利润水平较高的部分行业,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按规定进行相关测算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同意后,可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范围内另行确定具体的应税所得率。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8〕100号)第二条废止。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24•【字号】苏政办发[2000]148号•【施行日期】2000.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4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10月24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保留省地方税务局,列入省政府直属机构序列。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负责对社会保险费等费和基金的征收管理。

2.国有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给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对市、县(市)地税部门的管理从业务指导转变为直接领导与管理。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各项地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拟定地方税收法规,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全省各项地方税收收入计划的编制、分配和考核,完成各项地方税收收入任务。

(三)负责全省按国家规定由地税系统征收的各项税种的征收管理工作,以及省政府决定征收的基金、费等专项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运用税收杠杆,提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建议,强化税收宏观调控功能。

(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严密、有效的地方税收征收体系,强化地方税收执法职能。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08•【字号】苏政办发[2004]40号•【施行日期】2004.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4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残联、省委宣传部、省扶贫办、省经贸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农林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地税局、省体育局、省工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五月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2004年4月)近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热情关心和大力支持下,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生活保障、教育培训、康复医疗、权益维护等方面的状况明显改善,残疾人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残疾人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仍然处于弱势地位,残疾人的生活水平与健全人相比还有明显差距。

为帮助残疾人跟上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切实解决残疾人面临的突出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残疾人帮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多渠道安排残疾人就业1.稳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渠道,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发〔2004〕7号),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民营企业享受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各级民政部门作为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指导。

年会费用的会计账务处理

年会费用的会计账务处理
2答:您好!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项目,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 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列举的内容执行。
企业员工聚餐费用,不在国税函【2009】3号文件列举的职工福利费范畴中,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组织内部员工开展中秋博饼活动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原则上允许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具体事项判别 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进行咨询。
会计说总是拿出做帐的所谓的万能手法,那其他发票充呗。我只能说形式上符合了,但是风险自知。如果你的 动作太大了,比如请空姐来你们公司了,各地媒体蜂拥而至,当地引起强烈报道,如同以上两个税局链接一样,税 局就直接杀到你公司,然后说税交了吗?如实报了吗?你懂的。
展丝年会(吃顿家常饭)
1会计处理 会计第一反映分录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⑵《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党建活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刀446号)规定“企业为本 单位中国共产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的支出,允许在发生年度据实税前扣除“。
⑶《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第四条规定“私营企 业党组织活动经费凭借合法票据及相关手续据实扣除
财政部网站企业会议费”科目列支亟待规范提到:会议费应该是真实发生的,真实性有两层涵义,第一,该项支 出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确已支付,先发生了费用再产生支付的过程;第二,该项支出是企业在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会 议中产生的,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无须列入。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
2税务要求
《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第五条规定 ,关于企业会议费支出税前扣除真实性问题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支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4年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4年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4年省级政府购买服
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3.07.17
•【字号】苏财购〔2023〕85号
•【施行日期】202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4年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
性目录的通知
苏财购〔2023〕85号省各部委厅办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
现将《江苏省2024年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印发给你们,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市、县可参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2024年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江苏省财政厅
2023年7月17日附件
江苏省2024年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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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委宣传部关于发布第一批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标 签】转制文化企业名单
【颁布单位】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财税﹝2010﹞1号
【发文日期】2010-01-25
【实施时间】2010-01-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宣传部,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委宣传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的通知》(苏财税﹝2009﹞35号)的规定,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对省属(含部分国家教育部所属)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名单进行了认定,现予发布。

名单所列单位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114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江苏省第一批省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江苏省第一批省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
1、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江苏有线数据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3、扬州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5、南京浦口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6、南京溧水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7、南京江宁广电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8、南京市高淳县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9、南京邦联有线广播电视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10、扬中市广电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11、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12、苏州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13、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14、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15、江苏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
16、江苏凤凰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
17、江苏凤凰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
18、江苏凤凰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
19、江苏凤凰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
20、江苏凤凰出版社有限公司
21、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
22、江苏译林出版社有限公司
23、江苏凤凰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
24、江苏凤凰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5、南京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26、常州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27、苏州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28、南通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29、扬州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30、镇江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31、南京江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32、南京浦口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33、南京六合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34、溧水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35、高淳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36、丰县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37、睢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38、邳州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39、常熟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44、东海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45、滨海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46、阜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47、射阳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48、丹阳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49、句容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50、扬中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51、沭阳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52、泗洪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53、常州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武进分公司
54、常州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溧阳分公司
55、常州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金坛分公司
56、苏州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吴城分公司
57、苏州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吴江分公司
58、镇江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丹徒分公司
59、江苏凤凰新华书业股份有限公司
60、海南凤凰新华发行有限公司
61、无锡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62、徐州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63、连云港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64、淮安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65、盐城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66、泰州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67、宿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68、南京凤凰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69、江阴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70、宜兴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71、沛县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72、新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73、海安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74、如皋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75、如东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80、灌南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81、淮安楚州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82、淮安淮阴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83、涟水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84、洪泽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85、盱眙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86、金湖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87、响水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88、建湖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89、大丰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90、东台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91、仪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92、高邮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93、宝应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94、兴化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95、靖江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96、泰兴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97、姜堰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98、泗阳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99、无锡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锡山分公司
100、徐州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铜山分公司
101、盐城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盐都分公司
102、扬州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邗江分公司
103、扬州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江都分公司
104、义乌万卷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105、江苏新华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106、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投资有限公司
107、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8、蓝海华娱兄弟国际文化传播江苏有限责任公司 109、江苏幸福蓝海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110、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111、江苏蓝海亚细亚院线有限责任公司
113、江苏长江龙移动新媒体有限公司
114、江苏交广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115、江苏广电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116、江苏天地纵横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117、江苏兆艺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18、江苏盛世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119、江苏幸福蓝海影业有限责任公司
120、江苏广电影视动漫传媒有限公司
121、江苏广电石湫影视基地有限责任公司
122、江苏广电移动新媒体有限公司
123、江苏省广电无线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124、江苏长江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125、江苏广电时尚传媒有限公司
126、南京海派传媒有限公司
127、江苏《视听界》杂志社
128、江苏新华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
129、江苏新华传媒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130、江苏新华传媒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131、江苏新华柏印务有限公司
132、江苏九九递送有限责任公司
133、苏州新东印务有限公司
134、江苏华汇新闻实业公司
135、江苏新华广告公司
136、南京扬子广告有限公司
137、江苏南京晨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138、江苏金信新闻发展公司
139、江苏新华日报报业集团苏州有限公司
140、江苏新华日报报业集团徐州有限公司
141、江苏新华日报报业集团淮安印务有限公司 142、江苏金盾彩色图文制作中心
143、江苏省演艺集团有限公司
144、江苏演艺资产管理经营有限公司
145、江苏文化音像出版社
146、江苏省演出公司
147、江苏省人民大剧院
149、江苏紫金大戏院
150、江苏演艺艺术发展公司
151、江苏演艺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152、江苏演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53、江苏紫金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
154、江苏飞扬乐团有限公司
155、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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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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