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管理处罚依据
农业农村部种子规章制度
农业农村部种子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我国种子行业管理,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
二、种子生产管理1. 种子企业应当在国家认可的生产基地种植基础种子,并遵循生产技术规范,确保种子质量。
2. 种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和检测档案,保留种子样品和生产数据至少5年以上。
3. 种子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对种子进行套袋、标识,确保种子真实性和品质。
4. 种子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对生产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生产环境卫生和安全。
5. 种子企业应当制定种子质量控制方案,并建立质量跟踪体系,确保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6. 种子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种子包装和储存措施,保障种子质量和保存期限。
7. 种子企业应当建立种子售后服务制度,保障消费者权益,解答种子种植和管理问题。
8. 种子生产企业应当定期组织进行生产质量评审和内部审核,提高管理质量水平。
三、种子质量检测1. 种子检测机构应当获得国家认可,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标准进行检测工作。
2. 种子检测机构应当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检测实验室,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和先进设备。
3. 种子检测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4. 种子检测机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检测结果进行公开和保密处理。
5. 种子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可追溯。
6. 种子检测机构应当制定检测工作程序和质量控制标准,对内部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7. 种子检测机构应当定期进行技术交流和培训,提高检测水平。
8. 种子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结果评价机制,确保检测数据科学合理。
四、种子销售管理1. 种子销售企业应当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并按照国家法规规定经营。
2. 种子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种子销售制度和网络,确保种子供应充足和质量有保障。
种子处罚依据对照表
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 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 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 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第七十六条 生产 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 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 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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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 经营者超出种 《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十 子经营许可证 五条第一项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 的有效区域委 违法所得,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 托代销农作物 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 种子,给使用 者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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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法对种子处罚的变更
违法行为 旧种子法 新种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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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法对种子处罚的变更
违法行为 旧种子法 新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伪造、涂改标 签或者试验、检 第三项 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 验数据的 元以下罚款。
对拒绝、农业 、林业主管部 门依法实施监 督检查的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 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 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9.03.13•【文号】国务院令第31号•【施行日期】1989.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发布日期:2000年7月8日实施日期:2000年12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1月20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3月13日国务院令第3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种子工作的管理,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从事农业、林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
对良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给予优惠。
使用国家投资或者由国家扶持造林的,应当依照规定使用种子。
第五条国家鼓励种子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种子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
第七条在种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种质资源管理第八条种质资源受国家保护。
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存和利用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
具体工作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负责。
第九条从国外引进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种质资源管理单位登记,并依照规定附适量种子供保存和利用。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与国外交流种质资源的,必须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关于种质资源对外交流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种子选育与审定第十一条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的选育,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
无证卖种子处罚标准
无证卖种子处罚标准无证卖种子是指在没有经过合法手续和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从事农作物种子销售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涉及种子市场的非法经营问题,还可能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和风险。
为了维护良好的种子市场秩序和农作物生产的安全性,必须对无证卖种子进行严厉的处罚。
以下是关于无证卖种子处罚的标准。
一、货物扣押和罚款对违规无证卖种子的个人和单位,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可以采取货物扣押和罚款的方式进行处罚。
对于个体商贩或小型经营者,可以对其非法销售的种子进行扣押,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罚款的数额应根据违规数量和品种进行相应的调整,力求让违规者感受到经济上的压力,增加对违规行为的警示和威慑。
二、行政处罚和司法追究对于具有较严重违规情节的无证卖种子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情况一般指的是那些大规模非法销售种子的组织,或者是销售的种子存在质量问题,对农作物产生了较大危害的情况。
行政处罚可以包括吊销营业执照、暂停经营活动等措施,同时可以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究。
三、信息公示和行业限制对于无证卖种子的个人和单位,可以将其纳入黑名单,并进行相关信息公示。
这样可以让其他农民和种子买家了解到他们的非法经营行为,减少其他人受到损失的机会。
可以限制给予无证卖种子者从事种子行业的资格和机会。
这样可以有效杜绝无证卖种子的再次发生,为种子市场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四、教育和培训对从事种子销售的个人和单位,可以加强相关教育和培训工作。
这样可以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减少无证卖种子行为的发生。
在培训中,可以介绍种子销售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让从业人员了解到无证卖种子的危害性和处罚标准,从而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通过以上处罚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打击无证卖种子行为,维护良好的种子市场秩序和农作物生产的安全性。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制定和执行处罚标准时,应当根据不同违规情节的重要、损害程度和社会影响,进行合理的调整,避免处罚过轻或过重的情况发生,使处罚效果达到最佳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一、概念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
种子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被列入《种子法》范畴的只是商品种子,即用来作为商品与他人进行交换的种子,不与他人发生社会关系的自用种子,不属于《种子法》所指的种子范围;不是作为商品种子出售,而是作为商品粮食、饮料等出售,但被购买者作为种子使用的,也不属于《种子法》界定的范畴。
二、新时期种子监管工作的重点以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油菜、大豆及本地重要经济作物种子为重点,在春耕和秋播前集中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突出种子市场质量抽查,严格品种审定,切实清理种子市场品种多、乱、杂的现象,严厉打击假劣种子坑农害农行为。
三、新时期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1)严格企业市场准入。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的管理。
(2)严格商品种子管理。
商品种子要符合《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
品种名称应当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要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发布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要经农业部审查批准;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发现销售的种子有问题的要及时更换;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发现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要及时退出。
(3)加强市场监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
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审定种子的处罚
责令停止种子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相对人
Hale Waihona Puke 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行政权力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政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农业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提出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或市农业委投诉。
行政处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
的处罚)流程图
2023年种子法实施细则范本
2023年种子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种子法》,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促进种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等相关活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并遵守合理价位的原则。
第四条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等相关活动应注重科学研究和创新,提高品种质量和产量。
第五条国家应加大对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等相关活动进行监管和执法力度,保护种子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种子生产管理第六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具备种子生产资质和相关技术人员,并按照生产计划进行生产。
第七条种子生产单位应遵循种子生产规程,确保种子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第八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建立种子质量检测体系,对种子进行质量检验,并出具质量合格证明。
第九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制定健全的品种保护制度,确保品种的纯度和稳定性。
第十条种子生产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农业机械和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转和维护。
第三章种子经营管理第十一条种子经营单位应合法注册并具备经营资质,确保种子的来源合法可追溯。
第十二条种子经营单位应按照种子质量检验标准对种子进行质量检验,并出具质量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种子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销售网络,提供及时、便捷的销售服务。
第十四条种子经营单位应依法纳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垄断市场或限制竞争。
第十五条种子经营单位应向购买种子的农民提供种植技术指导和售后服务,提高种植效益。
第四章种子使用管理第十六条种子使用单位应遵守种子使用规程,确保种子的合理使用和高效利用。
第十七条种子使用单位应采取科学的播种方式,保证种子的良好播种环境。
第十八条种子使用单位应合理施肥、浇水和防治病虫害,确保良好的生长条件。
第十九条种子使用单位应进行定期检测和监测,及时调整种植措施,提高产量和品质。
第二十条种子使用单位应保护种子资源和生态环境,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种子法和本实施细则的,由监管部门予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02•【文号】法〔2022〕66号•【施行日期】2022.03.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2022〕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种业振兴决策部署,依法惩治涉种子犯罪,全面净化种业市场,维护国家种源安全,加快种业振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业现代化,种子是基础。
党中央高度重视种业发展,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
种子制假售假和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严重扰乱种业市场秩序,妨害种业健康发展,危害国家种源安全。
各级人民法院要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增强工作责任感,提高涉种子刑事审判能力水平,提升案件审判质效。
二、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基本要求。
要依法加大对制假售假、套牌侵权和破坏种质资源等涉种子犯罪的惩处力度,重拳出击,形成震慑,有效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净化种业市场,维护国家种源安全,为种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刑事司法保障。
三、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种子制假售假犯罪。
对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定罪处罚。
对实施生产、销售伪劣种子行为,因无法认定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等原因,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浅析新种子法行政处罚
浅析新种子法行政处罚新种子法行政处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该法规定了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的基本标准和要求,以保障农业生产质量和食品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新种子法的实施背景、行政处罚的类型和程序以及处罚的意义和建议等方面对新种子法行政处罚进行浅析。
一、实施背景新种子法实施于2021年10月1日,是我国在农业发展和食品安全领域的一项重要立法。
实施新种子法的目的是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和种子产业发展,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提高农作物品质和产量,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新种子法规定了种子的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基本规范,明确了种子行业的责任和义务。
二、行政处罚的类型和程序根据新种子法的规定,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警告、罚款和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等形式。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种子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具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决定。
在行政处罚程序方面,种子管理部门在进行立案调查后,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出具调查报告、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文件。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处罚的意义和建议1. 加强违法成本意识:新种子法行政处罚的实施将对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打击,对于那些以次充好、伪劣种子的生产和流通商来说,可能面临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的严厉处罚。
这将大大增加违法成本,促使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提高产品质量。
2. 维护市场秩序和食品安全:行政处罚能够起到维护种子市场秩序和食品安全的作用。
对于那些违反法律法规、偷工减料、疏于管理的企业而言,行政处罚将对其形成威慑,从而减少违法行为,保障农作物品质和产量。
3. 推动种子产业升级:新种子法的实施将加大对种子产业的监管力度,促进种子产业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资本投入,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行政处罚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促使种子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我国种子法规定
我国种子法规定我国种子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种子的管理、使用、保护、经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种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对于国家的粮食安全、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种子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保障农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种子法规定了我国种子的管理制度,包括了种子的培育、种子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环节。
其中,种子培育是种子产业的关键环节,种子的研发、培育和选育是提高农作物品种质量、增加农业产能的基础。
种子法规定了种子培育者应当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同时要求种子培育者对于研究的新品种进行评价和鉴定,确保新品种的推广和应用具有可行性和稳定性。
种子生产是保证种子质量和农民利益的重要环节。
种子法规定了种子生产者应当具备生产设备、技术和资质,并且要求对种子进行质量检验和监控,确保种子达到标准要求。
种子销售是种子流通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种子法规定了种子销售应当符合国家的标准和规定,严禁销售假冒伪劣种子。
同时,种子销售者应当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相关技术服务,保障农民的权益。
种子法还规定了种子使用的管理制度,包括了农民使用种子的自由权利和义务。
种子法鼓励农民购买和使用国家推广的优良种子,同时也保护了农民使用自己培育的品种的权益。
种子法规定了种子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保障了农民的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
此外,种子法还规定了种子的保护和保健制度,保障种子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与质量。
针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和服务,种子法还规定了种子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利。
种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种子市场的监督、检验和监测工作,对于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
同时,种子行政管理部门还负责种子的登记、备案和信息公开,促进种子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信息流通。
总而言之,种子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提高种子质量、增加农业产能、保障农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种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保护好种子的质量和权益,对于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业行政处罚依据(分解版)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种子(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花生、大白菜)
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
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必须保证质量,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应当核对无误。”、第四十条第三项“(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违反了《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定
违反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1、责令改正;2、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农业转基因标识应当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份的主要原料名称。)
农业行政处罚种子法研究
农业行政处罚种子法研究一、引言种子作为农业生产的基础和起点,对于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种子市场存在着一些乱象,包括虚假宣传、假冒伪劣、非法销售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
为了保护农民权益,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种业健康发展,我国出台了《种子法》,并建立了农业行政处罚制度。
二、农业行政处罚制度的法律基础三、农业行政处罚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原则1.处罚主体2.处罚对象3.处罚形式4.处罚原则(1)合法性原则:处罚必须以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为依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公正原则:处罚决定必须公正、公平,不能违背公众利益。
(3)适用原则:处罚必须适用于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违法者的社会影响等因素。
(4)妥善原则:处罚必须合理、适度,不能过轻或过重。
(5)追溯原则:处罚必须追溯到违法行为发生的时点,不能追溯到违法行为发生之前或之后。
四、农业行政处罚制度的问题与改进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农业行政处罚制度,但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1.处罚力度不够坚决当前,一些违法行为仅仅受到轻微罚款或警告,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坚决。
应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罚款、停业整顿和吊销执照等严厉处罚。
2.处罚程序不规范目前,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不够规范,容易出现程序违法的情况。
应该加强农业行政执法部门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另外,要加强对处罚程序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程序的合法、公正和适用。
3.处罚范围和对象不明确目前,农业行政处罚范围和对象不够明确,导致一些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处罚。
应该明确违法种子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范围,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确保对所有违法行为的追责和处罚。
四、结语。
自由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定稿)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70000元以上。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5
违反针对境外种子管理规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7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十六倍以上十八倍以下罚款。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90000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十八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两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六倍罚款。
2
生产经营劣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对农作物种子行政处罚依据
对农作物种子行政处罚依据(一)生产、经营假、劣种子1、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罚款。
2、行政处罚主体:新泰市农业局。
3、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
1、行政处罚种类: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2、行政处罚主体:新泰市农业局。
3、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2)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
“(三)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1、行政处罚种类: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山东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商品种子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并接受种子管理部门的检验,领取检验合格证。由外地调入的种子,县以上种子管理部门有权随时进行抽查和检验。国营、集体单位和农户自产自用的种子,实行自检。
第二十一条 进出口的种子和调出调入省、市(地)、县(区)的种子,应分别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检疫规定严格检疫。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主管种子管理机构对主要农作物良种,应根据农业生产发展和作物品种布局的要求,制订生产计划,安排种子生产,并对其他生产种子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种子公司应与种子生产、种子使用者签订种子收购、种子供应合同。
第十八条 种子基地包括国营原(良)种场、选定的国营农场和特约种子生产基地。种子基地要具备良好的繁育生产条件,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和设备。子生产必须按照技术操作规程要求进行,同类作物种子基地应相对集中,实行专业化生产,生产的种子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审定合格的新品种,育种单位和个人可与种子生产、经营及其他有关单位实行各种形式的联营,可实行有偿转让,也可自行繁育推广。育种单位进行良种繁育应列入县级以上(含县,下同)种子生产计划。
第三章 品种审定
第十二条 农作物新品种实行省一级统一审定的制度。
第十三条 省设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由有关单位的领导干部、专家、科技人员组成。日常工作由省主管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四)在培训种子生产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方面成绩突出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销售种子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
农作物种子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或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50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九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500000元以上的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九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十六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8
生产经营劣种子且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种子法实施细则
种子法实施细则种子法(Seed Law)是指政府对农作物的种子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农作物种质资源,促进农作物良种的繁育和推广。
实施细则是对种子法的具体操作方法和管理要求进行详细规定的文件,以确保种子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合法、科学和规范。
一、种子生产管理(一)种子生产许可1. 种子生产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书,方可从事种子生产活动。
2. 种子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为5年,到期须重新申请并通过审核。
(二)种子生产基地1. 种子生产者应建立种子生产基地,确保生产环境洁净、无害,不受杂交等因素的影响。
2. 种子生产基地应按照国家种子生产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必须具备适宜的土壤、水源和气候条件。
3. 种子生产基地须备案并接受定期监督检查。
(三)种子生产管理1. 种子生产者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种子材料,并确保其种质纯正、品质优良。
2. 种子生产过程中,应按照国家农业技术规范进行操作,确保种子的均匀性和稳定性。
3. 种子生产者应定期进行种子繁殖、生产和储藏的技术培训,提升种子生产管理水平。
二、种子销售管理(一)种子销售许可1. 种子销售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种子销售许可证书,方可从事种子销售活动。
2. 种子销售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到期须重新申请并通过审核。
(二)种子销售点1. 种子销售者应设立合法的种子销售点,确保种子销售环境整洁、无害。
2. 种子销售点应清晰标示许可证编号,并向消费者提供合格证明和使用说明。
(三)种子标识1. 种子销售者应确保所销售的种子包装上标明有效的种子信息,如种类、品种、批次等。
2. 种子包装上应标注保质期和储存条件,向消费者提供种子的适宜保存方法。
三、种子使用管理(一)种子购买1. 农民购买种子应选择合法的种子销售点,要求提供合格证明和使用说明。
2. 农民购买种子时应查看种子包装上的标识信息,确保所购种子符合其需求。
(二)种子使用记录1. 农民在种子使用前应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填写种子使用登记表,并保存至少3年。
种子法律法规第5章
• (4)与种子经营联系较广但仍有矛盾。由于 大多数种子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是从国有 种子公司中剥离出来并将种子公司等种子 经营单位作为其依法行政对象,故与种子 经营部门有一种天然的靠近和联系。但因 工作方向和利益的截然不同,往往会导致 感情上出现新的矛盾。
• 1、种子行政执法机构设置的主要形式
• 农作物种子的执法主体 种子法第55条规定,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 机关。这是针对目前工商、技术监督部门 无力承担种子执法任务的情况而制定的。 按照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各级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是农作物种子的执法主体。
• (1)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法规科室直接从事种 子市场管理等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2)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设的农业综合 执法大队等综合性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种子等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能; (3)由具有种子行政执法、技术推广或行业管理 “两位一体”或“三位一体”多项职能的机构进 行种子行政执法;
• 2、控制危险:可以从源头上控制危险的发 生,以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 共安全、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 3、配置资源:资源配置方式分为市场配置 与政府配置两类,各有利弊。
• (二)消极影响
• 1、如果调节范围过广,会阻碍统一有序的 市场体制的形成、限制公平竞争、导致和 保护垄断行为,形成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
• 三、《行政许可法》为中国社会带来的变 化
• 1公民办事更方便了 • 2许可依据要公开了 • 3政府说话要算数了 • 4权限行使要集中了 • 5涉及公共利益的要听证了 • 6行政许可不收费了
2023年种子法实施细则
2023年种子法实施细则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种子的管理,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家的粮食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出口、销售和使用的种子。
第三条:种子是指用于繁殖和生产农作物、园艺作物和林木的植物种子,包括原种和种子植物。
第四条: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要求。
第二章:种子生产管理第五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种子生产的技术条件和设施,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种子生产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生产。
第六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当对选育新品种和培育优良品种的亲本植株进行科学管理,确保种质资源的保存和利用。
第七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当做好对种子质量的检验和监控工作,确保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当建立种子质量档案,记录种子的来源、生产过程和检验结果等信息,并保留相应样品。
第九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当保持种子生产过程的透明度,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配合相关单位进行抽样检验。
第三章:种子销售管理第十条:种子销售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经营许可证,经营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种子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种子销售档案,记录种子的来源、购进情况和销售情况等信息,并保留相应样品。
第十二条:种子销售单位应当标明种子的品种、批号、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并对外提供相关的产品说明书。
第十三条:种子销售单位应当对销售的种子进行质量跟踪和监控,确保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种子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种子召回制度,及时召回存在质量问题的种子,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种子使用管理第十五条:种子使用者应当根据实际需求选择符合标准的种子,并按照使用说明进行种植或育苗。
第十六条:种子使用者应当做好种植和育苗过程的管理,遵守良好的农业生产规范,确保种子的正常生长和发育。
第十七条:种子使用者应当对种子的生长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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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违反审定、登记规定的
第七十八条
1、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2、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3、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义进行销售的;
4、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较重的。
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严重的。
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较重的。
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严重的。
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4
违反种子进出口相关规定的
第七十九条
1、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2、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3、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4、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一、新修订的《种子法》处罚依据
项目
章节
违法内容
处罚方式
处罚金额
1
假劣种子
生产经营假种子
第七十五条
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
2、以此品种冒充其他品种种子;
3、种子种类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
4、种子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
5、种子没有标签的。
1、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2、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3、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造成危害后果严重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档案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审批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条
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的
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
对管理部门的约束
主管部门不作为、不履行的
第七十条
1、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2、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3、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
依法给予处分。
品审委员和工作人员违规的
第七十一条
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审定工作。
测试、试验和检验机构违规的
第七十二条
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4、未取得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
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的
第八十一条
1、侵占、破坏种质资源;
2、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3、可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4、处以罚款;
5、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6
种质资源管理
违反种质资源进出境及合作研究规定的
第八十二条
1、违规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
2、违规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
3、违规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
1、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较重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
假冒授权品种的
1、责令停止假冒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3、处以罚款。
3
违反生产经营许可证使用规定的
第七十七条
1、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3、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8
违反包装、标签、档案以及备案规定的
第八十条
1、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2、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3、涂改标签的;
4、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5、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生产经营劣种子
第七十六条
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3、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1、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2、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3、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4、处以罚款;
5、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或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和期限进行试验的,按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责令停止试验,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较重的。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9
在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
第八十七条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
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罚款
10
拒绝、阻挠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八十八条
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档案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制作、保存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档案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1
违反规定交易以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成的育种成果的
第八十九条
违反规定交易以财政资金主持为主形成的育种成果的
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
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的
责令停止试验,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