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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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简答题
1.简述英国法的特点。
答:(1)这种二元性的结构是英国法的一个主要特点。(2)英国法的另一个特点是重视程序法。(3)英国没有一套独立的行政法院,这一点是与大陆法国家不同的。这也可以说是英国法的一个特点。(4)英国不设检察官制度。其理由是检察官出席会破坏司法独立的原则。(5)成文法还是要通过判例法才能起作用。这是英国法的又一个特点。
2.按照英国法的判例,哪些错误都不能使合同无效。
答:按照英国的判例,下列错误都不能使合同无效:
(1)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错误。例如,一方当事人在计算价格时发生错误; (2)一方在判断上发生差错。例如,某人认为某物能值一万英镑,但实际上只值五千镑;(3)一方当事人对自身的履约能力估计错误。例如,建筑商甲同意为乙建造厂房,合同约定于7月1日竣工,实际上建至9月1日才完工;(4)在凭说明(description)的买卖中,对说明的含义的理解发生错误。
3.什么是对价,一项“充分的”或“完好的”的对价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般而言,这样的对价须符合如下条件:(答正确5条即可给满分。)
(1)对价须发生于诺言作出的同时或之后;(2)对价须是诺言的诱因(3)诺言须是对价之诱因;(4)对价须是某种有价值的东西;(5)对价与诺言在价值上不一定相称;(6)空洞的诺言不能构成对价;(7)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8)既存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4.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的规定。
答: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卖方所交的货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否则即认为其货物与合同不符。
(1)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格货品通常使用的用途;
(2)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用途,除非
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卖方来说是不合理的。
(3)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4)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入容器或包装,如无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足
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进容器或包装。
5.简述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答:仲裁与诉讼因各具特色,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受理案件的依据不同:法院诉讼是强制管辖;而仲裁则是协议管辖。
(2)审理案件的组成人员不同:在法院诉讼的当事人不能选定审判员,而仲裁的双方
当事人有权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再共同指定或根据双方同意的仲裁规则产生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
(3)审理案件的方式不同:法院审理案件一般是公开的;而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
开进行,案情不公开,裁决也不公开。
(4)审理结果不同:我国法院是两审终审制,一方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不能上诉。
(5)受理案件的机构性质不同:受理诉讼案件的机构是法院,是国家机器的一部份,具有鲜明的强制性,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一般是民间性质的社会团体。
(6)判决和裁决在境外的执行程序不同:法院做出的判决要到境外执行时,需根据做出判决的所在地国与申请执行的所在地国之间所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去处
理。
6.简述各国普遍承认的使一项要约失效的理由。
答:各国普遍承认以下是使要约失效的特定事由:(1)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时间已过;
(2)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3)受要约人提出反要约;(4)要约人死亡或丧失能力,而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已知道这种情况。
7.什么是承诺?一项有效的承诺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对要约人做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
(2)承诺的构成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须由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做出。②须是对要约的回复。承诺是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并理解其内容之后同意按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对要约的回复。③须是对要约的无条件接受。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之后表示接受要约,但同时又附加了一些条件,这样的意思表示就构成反要约或称附条件的要约。从性质上说,反要约不是承诺。④须采用要约限定的承诺方式,除非未采用该方式并不会损害要约人的利益。
8.依照法国法,解释合同的一般规则是什么?
答:依照法国法,解释合同的一般规则包括:
(1)适合于合同的目的。(2)作整体上的理解。(3)作有效推定。(4)有利于债务人。(5)遵循商业习惯。
9.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交货的地点的规定。
答:《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1—33条对卖方履行交货义务的时间与地点作了如下几项规定:
①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而该合同又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即要求卖方把货物运送给买方,如铁路交货合同、装运港船上交货合同等,则卖方的交货义务就是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
②如果买卖合同既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又不要求卖方把货物运送给买方,即合同中没有涉及到卖方应负责运输事宜,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经知道这些货物存放在的这个地方,或者已经知道它们将在某个地方生产或制造,则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③在上述情况外的其他情况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其订立买卖合同时的营业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10.简述涉外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
答:根据法律要求,仲裁协议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通常应包括以下几项:
(1)仲裁意愿:仲裁意愿即当事人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即是指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
(3)仲裁地点:它密切地关系到涉外仲裁审理所适用的程序法律和实体法律。
(4)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即经当事人仲裁协议授权受理涉外争议案件并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管辖机构。
(5)仲裁规则:其中包括了仲裁申请、仲裁员指定、仲裁庭组成、仲裁答辩与反诉、仲裁审理、仲裁裁决及仲裁费用等各方面的内容。
(6)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仲裁裁决一经做出,是否具有终局性,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法院是否有权经当事人的起诉而重新审理的问题。
11.简述《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关于错误的后果的规定。
答:关于错误的后果,《通则》第3.5条规定:
“(1)一方可以因错误而撤销合同,如果在合同订立时错误如此地重大,以至一个处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