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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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116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2021年组织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质量年活动的部署,进一步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高质量开展,全面强化培训过程监管和培训资金监管,落实各项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现制定《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操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我省现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申领流程、申报材料予以梳理、明确,作为全省通用操作规范,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企业新型学徒制规范另文发布)。

各类企业、机构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

在培训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请各地人社部门严格执行本《规范》,按照审核时限要求做好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城乡劳动者开放目录清单内的所有职业培训补贴项目,不得要求各类主体提交目录清单外的材料。

2021年10月18日前,各地可先行开放目录清单内的所有职业培训补贴项目,受理培训单位2021年10月18日及以后的培训计划。

2021年10月18日前已受理的各类培训计划或补贴申请,按原规定执行。

企业职工培训、以工代训、就业技能培训、见证补贴(培训单位组织)、马兰花创业培训自2021年10月18日起全部使用职业技能电子培训券(《规范》内简称职业培训券),请各地调整工作机制,做好工作准备,确保有序衔接。

其他项目将陆续全部使用职业培训券,具体时间将在“福建省补贴性职业培训管理平台”(《规范》内简称管理平台)发布。

本《规范》试行时间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此前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之处,以本《规范》为准。

各地在操作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省劳动就业服务局报告。

联系人:黄泽辉(0591-********)、邓孝峰(0591-********)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9月29日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操作规范(试行)一、企业职工培训(一)补贴对象:依法在我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设立的各类企业;央属在闽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企业)。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3.09•【字号】金人社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金人社发〔2020〕17号婺城区、金东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金华开发区组织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金华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金人社发〔2020〕1号)精神,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办班备案表;2.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学员名册;3.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企业);4.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机构);5.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人员名册。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2020年3月9日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为加快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技能人才保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金华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金人社发〔2020〕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一)具有市区户籍、市区常住并办有居住证、在市区就业创业(取得证书时参加社会保险并缴费6个月以上)或在市区办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者;(二)参加本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且申领补贴时仍参保缴费的市区企业外地劳动者;(三)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金的市区户籍人员;(四)毕业年度市区高校毕业生和全市户籍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五)参加项目制培训的政府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确需放宽条件的,应当经过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审核发放操作规程 .doc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审核发放操作规程 .doc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审核发放操作规程为贯彻落实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政策,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通人社〔L〕〔2010〕177号)有关精神,制订本工作规程。

9969、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及条件(一)职业培训补贴和获证奖励原则上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和获证奖励。

培训对象因就业需要,一年内再次参加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仅享受培训补贴。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培训不得重复享受培训补贴。

(二)其他补贴二、审核资料(一)开班前备案资料审核内容:1.登陆劳动业务系统,查询用人单位参培人员录用时间是否在12个月内、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和就业状况,确定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

2.登陆南通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网、中国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服务网,查询历年考核鉴定情况;查询相关资料,核实培训人员当年享受培训补贴情况,确认是否符合培训补贴、鉴定补贴和获证奖励条件。

3.检查劳动合同是否为劳动部门规范的劳动合同。

4.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国家未颁布职业技术等级标准的职业(工种)的,是否提供与教学内容相适应的、三套不同内容的标准试卷及答案。

同一单位相同专业二次申报,可免报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5.职业技能培训、创业意识(GYB)培训每班人数是否控制在50人以内,创业能力(SYB)培训每班人数是否控制在30人内。

6.创业培训考核当天进行巡考满意度调查。

审核结果供审核补贴时参考。

(二)申报补贴资料1.审核2.汇总对照补贴对象、补贴条件、补贴标准以及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结合审核结果正确填制相关补贴汇总表(一式四份),准确核算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经科负责人复查后报中心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对定点培训机构代用人单位、失业人员申请培训补贴的,根据培训费用、鉴定费用实际支出方确定补贴。

3.复核、核定汇总表报局复核、财政局相关处室核定。

4.资金拨付(1)用人单位、定点培训机构通知用人单位或定点机构开具发票或收据。

岳阳市培养高技能人才补贴资金__申报发放实施办法

岳阳市培养高技能人才补贴资金__申报发放实施办法

岳阳市培养高技能人才补贴资金申报发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岳阳市委、岳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岳阳市打造高质量发展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岳发〔2020〕6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岳阳市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建设技工强市实施方案》(岳政办发〔2019〕15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高技能人才培养相关补贴资金发放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相关责任部门共同参与,协同推进。

第二章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申报发放第三条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技能等级的,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培训补贴。

办理流程如下:由人社部门审批或认定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由同级财政从技能培训专账资金中拨付培训补贴经费,具体按照湖南省人社厅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对企业新晋级的高级技师、技师,分别给予每人5000元、3000元晋级补贴。

办理流程如下:-2-(一)申报。

企业新晋级高级技师、技师由所在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中央、省驻岳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集中申报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申报材料包括:①个人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③高级技师、技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④个人银行卡开户名称、帐号。

(二)受理。

企业新晋级高级技师、技师所在企业人力资源(人事)部门初审,经企业法人签署意见、盖章后,企业人力资源(人事)部门汇总填写申请、补贴申请人员花名册(含电子档,见附件2),连同《个人补贴申请表》与企业签订的用工合同(复印件),提交给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审核。

当地人社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认真审核,必要时可会同相关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四)公示。

经审核确认的新晋级高级技师、技师补贴发放名单及补贴金额等信息在县市区人社局网站、岳阳红星网、岳阳人才信息网、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企业网站(或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五)对公示无异议的,分别由市、县市区人社部门(或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至个人帐户。

职业技能等级补贴制度

职业技能等级补贴制度

职业技能等级补贴制度为了提高我厂广大员工的岗位操作技能水平,对符合国家要求“持证上岗”标准的有关岗位达到持证上岗的目的,促进广大员工学技能、比技能的良好氛围,从而提高生产效率,本着“公平、公正、力求实效”的原则,经厂部研究决定,特对我厂员工申报技能等级鉴定和实行技能等级津贴补助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关于申报职业技能等级的规定(一)、申报的工种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结合我厂实际情况,我厂共涉及15种工种。

工种名称、定义和各工种所涉及的岗位名称如下:1、水煤气工:以无烟煤或焦碳为原料经煤气发生炉在高温加压下与蒸汽、空气作用,用自动机(或计算机)、仪表控制不同制气程序,不断调节煤气炉操作过程,制取合格的合成氨生产原料气,通过废热锅炉回收热量,副产蒸汽。

涉及岗位:造气车间造气炉的主操、副操岗位2、气体净化工:按工艺操作规程,操作净化设备,控制温度、压力、流量工艺参数,利用沉净、静电除尘分离、干燥等过程,除去气体中的固体颗粒或其它组分。

涉及岗位:脱硫岗位,脱碳岗位,水洗岗位,甲烷化岗位,提氢岗位。

3、碳化工:将气体二氧化碳经脱硫处理合格,由压缩机升压后与氨水送往碳化塔,经多次碳化反应制成碳酸氢铵溶液,再经分离制取碳酸氢铵。

涉及岗位:主副塔岗位,离心岗位,吸收岗位4、甲醇合成工:将压缩机送来的合格原料气送甲醇合成塔,在高温高压及触媒作用下,分成粗甲醇,送至分离装置,未合成的气体由循环机送至甲醇塔循环使用或送入下工序。

涉及岗位:单醇岗位,联醇高低压岗位,甲醇精馏岗位5、氨合成工:操作氨合成塔、循环机、冰机、废热锅炉等设备,通过仪器,仪表调控反应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物料组成等工艺参数,将氢氨气在高温、高压、催化剂作用下合成氨,经冷冻分离成液态氨,并对余热回收利用。

涉及岗位:合成高低压岗位6、压缩机工:按照工艺操作规程,控制仪表,操纵电动机或透平机,控制温度,压力等工艺参数,物料通过各类压缩机等专用设备及辅助设备,加压至工艺要求指标,送往下一生产工序。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8.28•【字号】浙人社发[2014]131号•【施行日期】201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31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完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深化企业(行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根据《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1〕9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4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8月28日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完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深化企业(行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切实解决技能人才评价与生产实践结合不够紧密、企业(行业)在技能人才培养中主体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问题,根据《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1〕9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4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是指在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框架基础上,由企业或行业协会(学会)结合生产服务实际,对本企业(行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完成工作任务和技术攻关的能力状况进行自主考核鉴定,确定技能水平并报相关部门认定后,按规定核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评价方法。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有关事项的通知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有关事项的通知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26•【字号】扬人社办〔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有关事项的通知扬人社办〔2020〕57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社局各功能区办事处:为全面贯彻落实《扬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扬府办发〔2019〕80号),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扬人社发〔2020〕5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领对象和补贴范围各类企业职工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参加“江苏省百万技能人才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活动”目录内竞赛,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

上述培训补贴不含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获奖人员奖金和工杂等其它费用。

二、补贴标准按照专项能力证书和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3000元、高级技师4000元的标准执行。

三、补贴资金申请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个人不得就同一个培训项目重复申领培训补贴。

所有培训补贴相关信息均应纳入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

(一)申请程序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本企业职工培训或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本企业职工培训的,由企业或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按要求向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培训项目申请备案和补贴资金申请,参训职工个人不得申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5.27•【字号】渝人社发[2014]108号•【施行日期】201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0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发挥职业技能鉴定促进就业的作用,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2〕247号)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12〕13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申报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离校两年内未就业,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随军家属(以下简称五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可向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鉴定工种范围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包括初次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鉴定。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应为市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或国家职业标准目录内的职业(工种)。

三、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五类人员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可获取当年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3〕150号)全额执行。

专项能力考核补贴标准参照渝价〔2013〕150号文件中对应的初级工操作技能鉴定费标准全额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0.25•【字号】渝人社发〔2019〕130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13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86号)精神,按照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财社〔2019〕87号)要求,现就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及标准(一)职业技能培训1.补贴对象。

组织开展职业(工种)在《重庆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渝人社发〔2019〕124号)(以下简称《目录》)或区县特色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的培训,其补贴对象为下列人员: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高校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至毕业后两年的6月30日止,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

2.补贴标准。

按《目录》规定的标准执行。

3.补贴申报。

根据申报对象分类提交相关资料:(1)个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缴纳培训费用的,由本人持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向批准参加培训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2)培训机构垫付培训费用的,按“先垫后补”原则,由培训机构代个人申请培训补贴,机构持《重庆市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学员花名册》、税务发票,向批准开班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4.12•【字号】甬人社发〔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社发〔2017〕49号各区县(市)人社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现将《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及补贴标准(2017年第一批)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4月12日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根据《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个人补贴(一)补贴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男性16-60岁,女性16-50岁)内,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或缴纳(含曾缴纳)宁波市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以及院校学生(在甬就读以及宁波生源在外地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以上的毕业学年学生和离校未就业毕业生)。

其中,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女性年龄放宽至55周岁。

(二)申请条件个人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已获得本市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能力考核合格证书等;2.证书工种及等级需在当年度《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以下简称“《培训补贴目录》”)内;3.申请时间在证书发证时间之日起一年内;4.已持有宁波市社会保障卡,且已激活金融借记功能。

通过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全日制双证制教育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能作为个人补贴依据。

(三)申请材料1.个人身份证(或户籍材料)电子图片;2.已获证书电子图片(只需提供包含个人信息页面)。

宁夏技能类补贴领取流程

宁夏技能类补贴领取流程

宁夏技能类补贴领取流程1.首先需要到当地社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办理技能类补贴的申请手续。

First, you need to go to the local community human resources service center to apply for the skill subsidy.2.准备好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等材料,提交给工作人员进行初审。

Prepare personal ID, household register, educational certificate, etc., and submit them to the staff for initial review.3.审核通过后,领取申请表格,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技能培训情况。

After the review is approved, collect the application form and fill in personal basic information and relevant skill training information.4.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再次交给工作人员进行汇总整理。

Submit the completed application form along with the relevant supporting materials to the staff for consolidation and sorting.5.等待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的终审结果,一般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得到答复。

Wait for the final review result of the human resources service center, which usually takes some time to receive a response.6.如果通过审核,就会领取到技能类补贴资金,并签署相关协议。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0.08•【字号】京人社能发[2010]23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0〕233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9〕703号)和《关于印发<促进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0〕110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能,现将《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是党和政府重要的惠民政策,也是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素质,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保障,因此,管好、用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职业培训事业的高效有序发展,关系到首都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此次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调整,将此项工作做为提高培训质量、提升管理水平,加强资金监管、强化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区县要按照本市通知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培训机构开班审核、监督检查、结业审核、信息公开、经费公示、资金审计等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开展培训各个操作环节的工作流程,细化经费审批程序和内容,加强对资金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切实把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培训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率。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6.26•【字号】长劳社发[2006]9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对象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它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并经过职业培训的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象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城镇其它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人员。

第三条符合享受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每人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含创业培训)和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就业再就业培训按培训职业(工种)类别的不同,享受不同标准的补贴(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1);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每人100元。

第四条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承担。

根据《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办班审批管理办法》(附件2),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合理布局、择优选点”的原则,从全市现有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培训机构中评估确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定点技能鉴定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附件3),从本地区现有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中择优确定,向社会公布。

就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申请汇总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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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已知晓就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申请的有关规定,对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完全负责,以上内容均真实、准确、有效,接受并配合相关机构的审计、检查、评估等;如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本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纳入人社信用记录。
经办人签字: 机构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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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名称
申报时间
申请人数

培训类别
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创业意识源自训培训专业培训时间
学员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身份类别
授信额(元)
就业培训
定点机构申报
我机构于年月日对名拟参训学员进行了身份核实。根据《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特申请按照元/人培训补贴标准对上述名学员予以授信,请予以审批。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07.05•【字号】豫人社办〔2017〕99号•【施行日期】2016.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7〕9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要求,现就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领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以申请领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累计缴费月数的计算以证书标注日期的上个月为准;(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二、申领材料申领人员需如实提供以下资料:1、申领人员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2、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表(表样附后)。

三、审核拨付程序(一)职工应于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由本人或委托所属企业到单位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职工个人或企业集体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职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河南省职业资格工作网:)、失业保险个人参保信息比对和参保年限确认等工作。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1.23•【字号】津人社规字〔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5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引导激励企业职工通过职业培训提高技能水平,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现就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领条件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在职期间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证书(以证书核发日期为准);(二)取证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满36个月。

二、补贴标准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为,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且不得与职业培训费补贴重复享受。

市人力社保、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全市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三、补贴申请企业职工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天津市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到所在企业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区人力社保局职业技能培训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培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对于2017年度取得证书的企业职工,可延长至2018年底前申请。

3[1].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_2

3[1].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_2
本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意见
经审核,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意见
经审核,符合享受培训补贴金额元。
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年 月 日
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出生
年月
参加工
作时间
身份证号码
本人联系电话
(手机)
现工作单位和工作岗位
单位地址
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培训机构
培训课时
持证工种名称
等级
取证时间
证书号
申请补贴种类、金额
技师培训( )
元。
高级技师培训( )
元。
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
元。
银行账号(本人)
本人意见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字号】杭劳社培[2006]146号、杭财社[2006]621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劳社培[2006]146号杭财社[2006]621号)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43号),特制定本细则:一、经费来源和使用原则(一)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坚持注重实效、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原则,经费补贴与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紧密挂钩,切实促进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的开展。

二、经费使用范围(一)补贴对象1、持有《杭州市失业证》的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2、杭州市区被征地但尚未“农转非”的农民(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3、持有《杭州市残疾证》,并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尚未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残疾人);4、具有杭州市区户籍的未就业普通全日制大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中专毕业生);5、已在杭州市区就业,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

(二)补贴项目1、适应性培训补贴。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在未就业期间,可以享受一次适应性培训补贴。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0.23•【字号】渝人社发〔2017〕234号•【施行日期】2017.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3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落实好职业培训政策,推动与经济转型相适应的培训转型,发挥职业培训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提升就业质量作用,按照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16〕240号)中关于规范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管理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补贴项目、对象、标准及补贴申报程序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同一工种同一等级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每人终身只能享受一次,已享受失业保险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的同一工种同一等级不再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个人参加培训并缴纳培训费用的培训补贴直补个人。

同时,创新组织形式,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形式,按照“先垫后补”原则,对集中开展培训且垫付培训费用的企业、培训机构直补企业(机构)。

除市级承担的职业培训外,培训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培训补贴直补个人的按月申报、直补企业(机构)的按季申报。

(一)职业技能培训1.培训项目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劳动者参加的就业技能培训、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和“四方联动”就业培训。

其中,就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工种)须在《重庆市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以下简称《培训目录》)或区县特色职业(工种)补贴范围内。

2.补贴对象就业技能培训和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补贴对象包括:重庆籍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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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汇总表
(机构代申领)
申请机构(盖章):申报日期:
注 1.本表一式四份,代申领机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各留存一份、财政社保部门留存二份;
2.鉴定(培训)管理机构审核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申领人员参加培训及就业情况;
3.鉴定(培训)机构应在补贴发放后,到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录入已享受补贴情况;
4. 此表代为申领机构填写,负责人签字。

附件4:
连云港市市区培训及鉴定补贴申请表
注 1.受理人力资源平台审核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申领人员参加培训、鉴定及就业情况后存档备查;
2.户口性质填写“本地农村、本地城镇、外来农村或外来城镇”;
3.为加快补贴资金拨付,申报人员统一开办江苏银行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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