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征求当事人意见用)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解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解读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解释》”),并于2015年2月4日起正式实施。
《解释》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解读,供参考。
完善公益诉讼制度2012年《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首次设立了公益诉讼制度,《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公益诉讼中的诉讼主体、人民法院的受理条件、管辖法院、一事不再理等原则。
《解释》明确规定公益诉讼不影响其他受害人为维护己方利益提起的诉讼。
此外,《解释》规定了公益诉讼当事人进行和解与调解的权利,并进一步明确在公益诉讼案件中达成的和解协议与调解协议应当进行不得少于三十日的公告,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其是否违反公共利益。
并且,《解释》限制了公益诉讼中原告撤诉的权利,规定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原告不得撤诉。
理顺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再审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关系《民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民事诉讼的方式,以及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在错误裁判文书损害其合法权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应该提供的证据材料、细化了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参与人。
《解释》根据第三人的请求以及权利主张是否成立,分别规定了人民法院相应的采取包括改判、撤销原裁判文书的错误部分、驳回诉讼请求的处理方式。
此外,《解释》梳理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之间的关系。
具体而言,《解释》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
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湖北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简易程序规定(试行)(征

湖北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简易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治保障,进一步提升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法快速办理行政裁决案件,更好更快地维护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湖北省专利条例》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简易程序,是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适用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行政裁决程序开展行政裁决。
全省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开展行政裁决,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基本事实清楚:根据当事人陈述、答辩及其提交的证据即可查明案件事实:(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根据查明事实,能够明确区分责任的承担者和权利的享有者;(三)证据充分:请求人对其主张的侵权事实提供真实、合法、有效且充分的证据;(四)涉案专利权属无争议且未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五)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请求人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且评价报告的结论为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第四条对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在答辩期内书面提出,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对前款规定的案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五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请求人下落不明的;(二)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三)就同一事实再次处理的;(四)涉及复杂技术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异议书(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用)

简易程序异议书
异议人(原告/被告/第三人):XX(姓名),X(性别),X年X月X日出生,X族,XX(职业),XX(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
异议人(原告/被告/第三人):XX公司,
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联系电话:XX
申请事项:
依法对(××××)……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XX人民法院
异议人:
年月日
- 1 -。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法律文书》十年期末考试题库,(分题型分学期版)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法律文书》十年期末考试题库,(分题型分学期版)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法律文书》十年期末考试题库(分题型分学期版) 说明:试卷号:1073;资料整理于20XX年6月26日,资料涵盖20XX年1月至20XX年1月中央电大期末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库 20XX年1月试题及答案 1.清末宣统年间,吸收国外法律文书的经验,正式对刑事、民事判决书规定了统一格式和写作内容的是由我国著名法学家沈家本主持编纂的(C)。
C.《考试法官必要》2.公安机关依法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由案件承办单位拟写呈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报告类文书是(A)。
A.呈请拘留报告书3.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有关程序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是(B)。
B.第一审刑事裁定书4.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了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协议中所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该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文书是(B)。
B.仲裁申请书5.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是(D)。
D.刑事抗诉书6.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实体处理的结论,判决结果部分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D)。
D.完整 20XX 年7月试题及答案 1.依不同的制作方式为划分标准,法律文书可以分为叙述式文书、表格式文书、填空式文书和(C)。
C.笔录式文书 2.仲裁裁决书中提出仲裁申请的对方当事人称为(D)。
D.被申请人 3.监狱依法对服刑改造期间的罪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建议法院审核裁定假释时制作的一种文书,是(C)。
C.提请假释建议书 4.公诉意见书的正文部分,应当写明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法律依据、法庭上的身份、职责,简要概括评述法庭调查结果,阐述支持公诉的意见和(D)。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读书笔记模板

准许当事人申
请法院调查收
集证据决定用)
01
53.复议决 定书(停止 执行或驳回 停止执行的 申请复议决 定用)
02
54.决定书 (不予准许 一并审理民 事争议用)
03
55.复议决 定书(不予 准许一并审 理民事争议 用)
04
56.罚款决 定书(妨害 行政诉讼用)
06
58.决定书 (提前解除 拘留用)
127.延期举证申请 书(申请延期举证用)
128.停止执行申请 书(申请停止执行用)
129.先予执行申请 书(申请先予执行用)
131.重新鉴定申请 书(申请重新鉴定
用)
130.证人出庭申请 书(申请证人出庭
用)
132.重新勘验申请 书(申请重新勘验
用)
一、人民法院 制作民事公益 诉讼文书样式
二、人民法院 制作行政公益 诉讼文书样式
116.代表人明书 (共同诉讼的当事人 推选的代表人用)
117.授权委托书 (公民个人用)
118.授权委托书 (法人单位用)
119.公民财产保全 申请书(申请财产保 全用)
120.保全证据申请 书(申请保全证据用)
121.缓(或减、 免)交诉讼费
1
申请书(申请
缓交、减交或
免交诉讼费用)
122.参加诉讼 2
出处理建议用)
103.司法建议书 (人民法院提出书
面建议用)
105.委托调查函 (委托其他法院协
助调查用)
106.委托宣判函 (委托其他法院宣判
用)
107.案件移送函
108.调卷函 109.送卷函
111.行政起诉状
110.退卷函
112.行政诉讼答辩 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1.15•【文号】法〔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1.1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法〔2020〕11号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宁夏、陕西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人大常委会字〔2019〕42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法〔2020〕10号),结合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月15日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为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试点法院应当根据本办法,积极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健全审判组织适用模式,探索推行电子诉讼和在线审理机制,有效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诉讼权益,促进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合理有效配置,全面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7.10.20•【字号】京高法发[1997]389号•【施行日期】1997.10.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97年10月20日京高法发〔1997〕389号各区、县人民法院:根据我市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较多的实际情况,为了规范简易程序的适用,提高审判案件的质量,我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适用简易程序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制定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该解答已经我院审判委员会1997年第2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试行。
各法院在适用解答时,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解答中提出的处理原则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审判程序,以提高审判工作效率。
在执行解答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庭。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附件: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哪些案件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已经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能否转为适用普通程序?3、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能否再改用简易程序审理?4、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是否允许原告口头起诉?5、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需要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6、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如何掌握答辩期间?7、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庭请求解决纠纷的,是否可以当即审理?8、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应向当事人告知所适用的程序?何时告知?9、当事人对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提出异议的,应如何处理?10、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传唤方式有哪些?11、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应在何时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12、庭前准备工作包括哪些内容?13、开庭审理前,审判员是否可以会见一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14、审判员应如何指导当事人举证?15、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是什么?16、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应当公开审理?17、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时法庭调查、辩论顺序是否可以灵活掌握?18、对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或无争议的事实,开庭时是否还要审理?19、庭审中是否可以直接进行法庭辩论?20、庭审中是否可以直接进行调解?21、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可以再次开庭?22、适用简便方式传唤的当事人未到庭时,是否可以拘传、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23、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可以当庭宣判?24、已即时履行完毕的调解协议,是否要制作调解书?25、书记员能否代行审判员的职权审理案件?26、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需要向庭、院长汇报?27、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的签发权如何掌握?28、人民法庭制作的裁判文书能否加盖人民法庭的印章?29、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能否延长?30、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如何计算?31、审判员认为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到期不能审结的,应如何处理?32、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卷宗中应具备哪些材料?1、哪些案件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哪些情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哪些情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争议标的不大。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往往都有对争议标的的要求,一般的要求是争议金额应在一定的数额以下。
例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二)案情简单。
案情简单是适用简易程序的要件之一。
案情简单意味着对该纠纷易于查清事实和分清是非,即易于进行审理。
因此,在仲裁实践中,有些案件虽然超过了仲裁规则所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争议标的,但由于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也同样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三)经双方当事人默示或者书面同意。
所谓双方当事人默示同意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排除对简易程序的适用,因此,在符合仲裁规则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标的金额时,即适用简易程序。
而书面同意是指在争议金额超过仲裁规则所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时,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在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也仍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提高释法说理水平和裁判文书质量,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主要价值体现在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要讲究文理,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合理运用说理技巧,增强说理效果。
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立场正确、内容合法、程序正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要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说理,反映推理过程,做到层次分明;要针对诉讼主XXX 诉讼争点、结合庭审情况进行说理,做到有的放矢;要根据案件社会影响、审判程序、诉讼阶段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简案略说,繁案精说,力求恰到好处。
司法建议书(提出书面建议用)——(民事诉讼,建议书)

司法建议书(提出书面建议用)——(民事诉讼,建议书)司法建议书(提出书面建议用)——(民事诉讼,建议书)一、引言本司法建议书是针对民事诉讼程序中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以及对于相关立法的建议。
我们希望通过这份建议书能够促进民事诉讼制度的公正性、高效性和可信度,提高当事人的满意度和信任感。
二、问题分析1. 案件审理时间过长在当前的民事诉讼中,一些案件审理时间过长现象很普遍。
这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经济和时间成本,还降低了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待进一步分析和解决。
2. 诉讼费用高昂在民事诉讼中,涉及的诉讼费用往往较高,对于一些经济能力较弱的当事人来说,这是一个较大的负担。
诉讼费用高昂限制了公民享受平等司法权利的能力,需要考虑合理降低诉讼费用的办法。
3. 媒体的舆论影响媒体在当前社会中拥有广泛的影响力,其舆论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影响也日益显现。
在一些高度关注的案例中,媒体的舆论能够对裁判产生一定的影响,这可能会导致审判结果的不公正,破坏司法公正和独立性。
三、解决方案1. 加强司法资源配置为了缩短案件审理时间,需要适当增加司法资源的投入,包括法官、法官助理、法庭设施等。
通过增加司法资源,可以有效地缩短案件的审理周期,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
2. 简化诉讼程序为了减少案件审理时间,需要对诉讼程序进行简化。
可以考虑合并一些程序环节,缩减案件办理时间,同时提高效率。
例如,在一些简单的案件中,可以引入简易程序,简化程序环节,提高审判效率。
3. 合理降低诉讼费用为了解决诉讼费用过高的问题,可以考虑合理降低诉讼费用。
可以通过改革收费标准、减少收费项目等方式,降低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并提高法律的普及性和可访问性。
4. 加强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为了防止媒体对司法裁判产生过大的影响,需要加强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
可以通过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公开透明,来保护司法裁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四、结论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提升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高效性,降低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满意度。
简易程序

刑事简易程序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处刑较轻的刑事案件所采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程序。
简介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处刑较轻的刑事案件所采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程序。
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特定的轻微刑事案件所依法采用的,由审判人员一人独任审判审理案件所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诉讼程序。
设置刑事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
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刑事简易程序审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身特点(一)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则不适用。
(二)刑事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虽然也有第一审案件,但不能适用。
因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或者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三)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
重大疑难、复杂的和涉外的刑事案件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
(四)刑事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以达迅速审判的目的。
如审判组织的简化,法庭审判程序的简化、审理期限的简化等。
至于简化到什么程度均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是由法院、检察院或当事人所决定的。
(五)审判组织简便。
实行独任制。
适用范围(一)简易程序适用的法院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但从《刑诉法》第147条和174条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和“可以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规定看,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中级以上级别的人民法院不得适用刑事简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按指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调解民事案件,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第二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前告知当事人主持调解人员和书记员姓名以及是否申请回避等有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认罪认罚从宽”具体操作手册、文书格式(供参考)

认罪认罚从宽”具体操作手册、文书格式(供参考)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操作规范手册(试行)为确保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联合签署《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文件,结合我院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实践,制定该操作规范。
第一部分:操作指引一、案件受案环节(一)【卷宗材料受理】收到本院案件管理中心送交的案件后,内勤点清案卷材料及文书、赃证物后,当日交承办案件的检察官。
责任人:公诉科内勤(二)【办案范围审查】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一日内审核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的办案范围以及强制措施的种类: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对于依照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以及专属管辖的案件,依法决定移送其他检察院管辖或者报请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管辖;2.犯罪嫌疑人犯罪时、被害人被侵害时属于未成年人的,报请公诉部门负责人决定将案件移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办理;3.涉案犯罪嫌疑人属于南沙新区、自贸区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员工,被害单位是南沙新区、自贸区企业的,报请公诉部门负责人决定将案件移送自贸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办理;4.案件是否属于所属专业办案组受理范围,对于一案多人涉及数罪的案件,依照主犯所涉嫌主罪确定受理范围,无法确定的,报请公诉部门负责人决定;本院公诉部门实行专业化办案组分工,依照员额检察官人数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专业化办案组,各个办案组均有独立的受案范围。
5.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的,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责任人:承办案件检察官(三)【权利义务告知】检察官助理在二日内完成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1.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发放《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依照检察官的要求,办理换押手续或者取保候审手续;3.案件有被害人的,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改革完善

害了当事人尤其 是被告 的诉 讼权利 , 凶此 , 为 了使简易程序能 够更好地运行 ,发挥刑事诉讼 的作用 ,充分保障 、 j , 事人的权 利, 应对简易程序设置严格的监督程序 , 不至 因程序 的简略而 损害了诉讼的最终 目的。而我 国在对简 易程序 的监督 方面有
所 欠缺 。
( 三) 缺 乏为 被 告 人指 定辩 护 人 的 保 障性 规 定
案 卷查 阅权 。
重 的单一角 度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分类 ,除了法律规定之外 和及时履行法定义务。 其次 , 赋予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必要的
( 二) 提 高辩护人的参与程度 , 保 障被告人的权利 我 国现行立法 和 司法 解释 已规定 了被告人 的程序选 择 权, 《 人民检察 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 3 1 2条规定 , 被告人要求适 用普通程序的 ,人 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 或不 同意适用简易程 序 。这是对被告人否决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的规定 。《 若干意 见》 第 3条规定 , 人 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 易程序的 , 应 当制作
理 论 t r r探
文艺 生活 L I T E R A T U R E L I F E
2 0 1 3 旬 9
我 国刑事诉讼简 易程序 的改革 完善
周 志
( 建始县人 民检察院 , 湖北 恩施 4 4 5 3 0 0 )
摘 要: 1 9 9 6 年我 国刑 事诉讼 法修 正时 , 本 着有 利于提 高诉讼 效益 的指 导 思想 , 增设 了简易审判 程序 。 其后 , 两 高陆续发 布 司法 解释进 一步 明确刑 事 简易程序 的案件 范 围, 而将 共 同犯 罪等一 些案情 复杂 的情形排 除在适 用 范围之 外。简 易审判程序 的设 立
简易程序异议申请书

简易程序异议申请书其实很简单啦。
就像我们买东西,总想要一个合适的价钱买到合适的东西。
在法律案件里,我们也想要一个合适的程序来处理我们的事情。
如果简易程序不能满足公平公正处理案件的要求,那我们当然要提出异议啦。
有时候,简易程序可能会让我们觉得自己的权益没有办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比如说,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比较短,可能有些证据还没来得及好好调查呢,就匆匆下结论了。
这就像你还没把话说完,别人就已经做出了决定,多委屈呀。
而且简易程序在庭审过程中可能会简化一些程序,这对于那些复杂的案件来说,可能就会遗漏掉一些关键的信息。
所以,为了让自己的案件能够得到妥善的处理,写这个申请书是很有必要的。
1. 开头部分。
你得先表明自己是谁呀。
就像跟朋友介绍自己一样,告诉法院你是这个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代理人之类的。
然后要清楚地写出这个案件的基本信息,比如是哪个法院受理的,案件的编号是多少,就像你告诉别人你住在哪里,门牌号是多少一样清楚。
这样法院的工作人员一看就知道你在说哪个案子啦。
2. 阐述异议的理由。
这可是申请书的重点部分呢。
你可以把你觉得不适合简易程序的原因一一道来。
比如说,你可以说这个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很复杂。
就像一个毛线团,看起来就是一团毛线,但是你仔细一扯,发现里面有好多不同颜色的线缠在一起,很难解开。
你可以详细解释这些复杂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可能是涉及多个法律条款的交叉适用,或者是有很多主体之间的复杂关系。
又或者你觉得这个案件的事实不清。
就像你看一幅画,画面模模糊糊的,看不清楚到底画的是什么。
你要说明为什么你觉得事实不清,是证据还没有收集完整,还是现有的证据存在矛盾的地方呢。
还有哦,如果你觉得这个案件的影响比较大,不适合用简易程序草草了事,也可以说出来。
比如说这个案件可能会影响到很多人的利益,就像一颗石子扔进池塘,会泛起很大的涟漪一样,那肯定得慎重对待,不能用简易程序随便处理呀。
3. 结尾部分。
结尾的时候呢,要诚恳地请求法院重新考虑这个案件的审理程序。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完整版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函[ ]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所接受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特此函告律师信息如下:姓名:职务:电话:邮箱:(律师事务所章)年月日附:委托书一份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二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函[ ]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所接受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特此函告律师信息如下:姓名:职务:电话:邮箱:(律师事务所章)年月日附:委托书一份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三委托书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涉嫌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
委托人:年月日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四委托书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受托律师代理权限: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
委托人:年月日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五指派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函[ ]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及(法律援助机构)的来函,本所指派律师担任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申请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特此函告律师信息如下:姓名:职务:电话:邮箱:(律师事务所章)年月日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六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三十三条的规定,指派我所律师前往你处会见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请予以安排。
特此函告(律师事务所章)年月日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七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申请事项:申请贵院向收集、调取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法发〔2021〕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法发〔2021〕17号为深化行政诉讼制度改革,推进行政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优化行政审判资源配置,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严格规范审理复杂行政案件,依法快速审理简单行政案件,完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规则,推动电子诉讼的应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依法履行诉讼义务,全面提升行政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第二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行政案件,可以作为简单案件进行审理:(一)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二)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三)不服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政府信息公开类、履行法定职责类以及商标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人民法院按照简单案件快速审理的上诉案件,以及当事人撤回上诉、起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针对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等,可以作为简单案件进行审理。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探索开展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繁简分流工作。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建立行政案件快审团队或者专业化、类型化审判团队,也可以设立程序分流员,负责行政案件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审、类案专审、繁案精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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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适用简易程序征求当事人意见用)
(××××)×行初字第××号×××:
你与×××(对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因……(写明案由)一案,本院已立案。
为提高审判效率,及时解决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将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现征求你的意见,请你在收到本建议书之日起×日内回复我院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年××月××日
(院印)附:
回执
当事人:,案号:是否同意简易审理:
签名:
年月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