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新型社会
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05]92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5.14
【实施日期】2005.05.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建立
健全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5]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四日
近年来,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初步形成了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主,就业援助、帮困助医、住房解困、帮困助学等专项救助为补充的多元化、制度化的
社会救助体系,对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对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3〕30号)和市政府《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3〕128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在2010年前,建立起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就业援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为配套,以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集中供养、经常性社会捐助和社会帮扶为补充,救助主体多元化、救助工作制度化、救助行动规范化,覆盖城乡、协调发展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推进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明确职责,确保必需的投入,扎实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同时,要坚持政府责任与依托社会相结合,拓宽、整合救助资源,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法制保障,稳步推进。要加强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制定、完善社会救助的各项政策法规,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各地要按照“点上突破、面上扩展”的要求,实现社会救助工作从“单项突破”到“系统完善”的渐进式发展。
3.管理规范,分类救助。要明确职责,加强沟通与合作,统一安排、协调行动,不断提高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针对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科学合理地确定救助内容和救助对象,对不同的困难家庭分类实施基本生活救助、
专项救助或临时救济。
4.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坚持社会救助工作面向全社会,统筹城乡,做到制度建设整体推进,政策设计城乡兼顾,救助工作统一部署。同时,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允许不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实施不同的社会救助标准。通过城乡统筹、城乡互动,促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协调发展。
二、社会救助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落实社会救助的基础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制定完善具体实施办法,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收入水平及基本生活消费的必需费用确定合理的保障标准,并及时加以调整。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对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残疾人,应给予适当补助。要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措施,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3〕58号)精神,农村低保标准和实际救助金额,要达到当地城镇居民低保标准和救助金额的60%。
各级政府要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合理确定乡镇财政农村低保资金配套比例,对经济欠发达的乡镇,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要实施积极的财政转移支付。
按照《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评议、审定和发放程序,简化工作环节,规范操作,增强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的动态管理,形成一个“有进有出、进出有序、应保尽保”的管理格局。
制定和完善各项帮扶措施,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就业、就医、住房、就学、从事个
体经济等方面予以优惠扶持。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