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市场竞争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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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的概念:直观的市场是指商品交换的场所和领域;抽象的市场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因商品交换是通过合同联结或者说是以合同为纽带的,所以,也可以说合同的总汇即为市场。

市场经济的概念: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来配置资源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有3个最基本的要素:一是供给与需求;二是价格;三是竞争。

市场主体的概念: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狭义的市场主体是指经营者,即以盈利为目的进行生产、购销、服务等经济活动的个人和组织,广义的市场主体除指经营者之外,还包括消费者。一,自然人,二合伙组织,三法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亦即以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是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包括私有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条件下运行的,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规范有序的竞争性市场经济。

市场竞争的含义及特点:竞争是经营者为牟取经济利益,为与对方争胜而进行的具有对抗性的各种商业行为。特点:一对抗性,二逐利性,三客观性和主观性。基础和条件:一社会分工及不同的利益主体,二法律认可。分类与表现:一微观竞争与宏观竞争,二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三价格竞争、产品竞争、广告宣传竞争。积极作用:一资源的优化配置作用,二优胜劣汰的作用,三竞争调整价格与价值的关系,四竞争体现了消费者利益,五竞争具有驱除非市场因素的作用。负效应:一导致垄断,二要付出成本,三可能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

竞争法的一般定义: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指规制市场中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良好的经营习惯、道德风尚的行为。也指经营者违反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特征:一不正当竞争是在营业活动中发生的,采取不正当手段的目的仍然是为了竞争,以谋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模式是违反诚实信用的商业惯例、经营道德以及善良风尚的行为,如欺诈、引诱、窃取等;三不正当竞争的结果是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也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社会公众和国家的利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1冒充行为;2虚假或令人误解的广告行为;3在商业经营中,利用谎言诽谤他人信誉,诋毁他人产品质量或经营形象的行为;4秘密窃取他人商业秘密或者贿赂、利诱、胁迫他人雇员以不正当地取得他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行为;5不适当地引诱和强制顾客与自己交易,或者引诱、强制顾客中断、拒绝与他人的交易。

竞争法的形式:1法群式竞争法,2法典式竞争法(a二元立法模式b一元立法模式)。

限制性行为:指限制竞争的各种协议或行为,分为横向限制行为与纵向限制行为。横向限制主要表现-固定(限定)价格、瓜分市场、控制产品数量、串通投标、联合抵制(集体拒绝与某人交易)。纵向限制主要表现-纵向价格限制:合同一方规定另一方只能以固定价格出售某种商品的协议或行为;纵向非价格限制:主要包括搭售、独家经营、独占地区、许可证合同限制。

垄断行为:广义上泛指具有市场支配力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力的各种行为,狭义仅指单个垄断企业本身滥用其市场支配力的行为模式。表现:价格行为,瓶颈垄断,抵制、拒绝供应,强制交易与附加条件,

反垄断法的概念:国家调整企业垄断活动或其他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是垄断组织的四种主要形式。

垄断三个方面的规定性:一企业客观上具有市场支配力或独占地位,二企业实施了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或限制竞争行为,三企业从事的行为不属于反垄断法的豁免范围。竞争法的特征:1一个综合性的法律体系;2竞争法的国别性与时期性;3以调整企业行为为主,同时约束其它主体的行为;4具有广泛的适用例外规则(a对特定行业的豁免b 特定时期、特定内容的卡特尔行为豁免c对知识产权行为的豁免d对特定协会、团体的豁免);5多样化的救济手段和严厉的法律责任。

竞争法的目的与作用:目的——遏制、消除市场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引导市场主体进行规范的,正当的竞争,以有效地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是竞争法的直接目的;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培育政治民主经济基础,是竞争法的终极目标。作用——1确立市场竞争的行为模式,维护竞争的正常秩序;2保障公平竞争,遏制竞争机制的异化,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市场主体面对两败俱伤的局面,必然趋向于进行各种形式的联合;3保障市场价格机制的正常运作,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4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三种模式:1运用工业产权法以及民商法反对不正当竞争(法,荷,意,西,葡,比,瑞);2制定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德,希,奥,匈,波,瑞,日);3将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不正当的经营行为一同治理(美国是代表)。

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心转移原因:1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针对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增多,需要立法加以控制;2顺应国际保护消费者运动的潮流,重视消费者在竞争格局中的重要地位。

《关税与贸易协定》:1947年10月在日内瓦签订的调整各国在国际贸易政策方面的权利义务的一项多边条约。特点:1以约束政府行为或者与政府行为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主要内容;2对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的制裁是以一国企业为整体而进行。竞争规则:1反倾销的基本规则;2反补贴的基本规则;3对知识产权领域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约束。《谢尔曼法》:产生于1890年美国,是第一部反垄断法,它标志着国家开始对经济生活进行有目的的干预,对世界各国的竞争法产生了深远影响。1从实体法看,它明确宣布一切旨在限制竞争或者进行垄断的行为、合同、共谋都是非法的,从而以成文法的形式修正、甚至改变了普通法对限制贸易合同适用“合理原则”例外的做法;2从程序法来看,它将反垄断纳入公共管制的轨道,突破了普通法仅以私人诉讼处理限制贸易行为的界限,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私人诉讼对垄断组织无能为力的法律漏洞;3从法律责任来看,它以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共同制裁限制性行为与垄断,特别是三倍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对垄断构成了有效的威慑。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产生于1883年法国,拥有100多个成员国,是反不正当竞争国际立法中最有影响的法规。1900年布鲁塞尔修订本提出了“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将保护工业产权的国民待遇原则扩大到反不正当竞争领域;1925年海牙修订本对“不正当竞争”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即“任何违反工商业中良好和诚实交易惯例的竞争行为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后伦敦修订本、里斯本修订本又补充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例:1不择手段地对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制造混乱的一切行为;2在经营商业中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的信誉的虚假说法;3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以及用途的适合性或数量发生混淆的表示或说法。缺陷:始终未能将产地以及原产地标记的保护纳入反不正当竞争的范畴。

《制裁虚假的或易误解的商品来源标记马德里协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891年制定的《制裁…》为成员国规定了在保护原产地标记,特别是酒类商品的原产地标记方面的三项义务:1如果标有虚假的或者容易误解的原产地标记的商品进口到成员国时,应在边界或抵达进口国时扣押这些商品;2禁止在公共广告中使用易于欺骗公众的有关商品原产地标记;3关于“正宗葡萄酒”的产地标记,成品国法院无权自由裁量“正宗葡萄酒”的原产地问题。诸如“香槟”、“科涅克”“莫塞尔”“雪利”等著名的葡萄酒原产地名称,不能视为酒的通用名称。

1958年的《保护…》针对一些国家的厂商一方面使用著名原产地标记。另一方面注明商品真实产地,以规避《马德里协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一步明确了原产地标记的保护措施。该协定的核心条款是:如果原产地名称被其所在国承认,并且经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注册,则协定的各成员国应对这些原产地名称提供保护,禁止其用于非原产地生产的相关商品,不论有关厂商是否在原产地名称下加注和标记该商品的真实产地。这一规定有助于减少公众对相关商品原产地的误解。

《发展中国家商标、服务标记以及不正当竞争示范法》: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将制造他人营业中的混乱,诋毁他人信誉,虚假陈述,滥用产地及原产地名称等行为统一纳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畴,并赋予主管当局,个人,有关协会以及企业团体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对违法者给予民事及刑事制裁。不具法律约束力。

《关于控制限制性商业做法的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明确禁止的限制性商业做法包括:1固定进出口货物价格的协议;2串通投标;3分配市场或者分配客户的安排;4定额分配销售量和生产量刑期5联合抵制交易;6联合拒绝向可能的进口商供应货物;7集体阻止他人参加对竞争关系重大的安排或协会;8不合理地固定可能在进口国转售的出口货物的价格;9对竞争者的掠夺行为,如使用低于成本的价格以消灭竞争者;10订立歧视性的价格或其它交易条件;11以合并,接管,合资等方式夺取企业的控制权,不合理地限制竞争;12非基于合法的商业目的而采取的以下行为:a部分或全部拒绝按该企业惯用的交易条件进行交易,b对接受竞争性产品或其他产品加以限制,c搭售安排。

美国的竞争法:是由联邦和州的制定法以及司法判例组成的复杂而完善的法律体系。侧重于反垄断的《谢尔曼法》、《克莱顿法》与侧重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构成了美国竞争法的基础及核心。特征:1其鲜明的立法宗旨始终如一,即保障竞争机制的活力,维护自由企业,自由市场,自由竞争制度;2司法实践有力地推动了竞争法的实施;3两个竞争法的执法机关:联邦贸易委员会与司法部反托拉斯局;4推行本国竞争法的域外效力。

《谢尔曼法》限制竞争,垄断或图谋垄断的原则规定:限制竞争-1受到限制的商业领域是否存在特殊情形,2该商业领域在被施加限制前后,发生了哪些变化,3限制的性质以及实际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后果,4限制的过程、方式与手段,5有关当事人进行限制是否存在恶意压制竞争的动机,6采取特别补救措施的合理性,7补救措施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垄断-1企业具有垄断实力(即控制价格的能力和排他的竞争力),2企业实施了取得或保持这种实力的故意的行为。图谋垄断-1当事人垄断特定市场的企图,2成功地进行垄断的可能性。

《克莱顿法》主要实体规范:1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不当佣金、折扣或补偿);2禁止限制竞争的合并。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制的行为:1歪曲产品的产地、成份、质量或功能;2使用类似的商标名称、商标标志、设计或图案;3滥用描述性的名称或术语;4使用非正当的或欺诈性的标签或包装;5广告中明确或暗示性的不当渲染;6对产品的功效作出没有根据的断言;7使用欺骗性的鉴定书和奖励证书;8做吆喝性的、引诱性的广告;9利用儿童做危险性的广告;10不正当的和欺骗性的销售行为,如名为免费赠送,实为搭售;11不正当的和欺骗性的商业交易;12价格欺骗行为。联邦贸易委员会:1914年设立,具有准司法机构的性质,由5名委员组成,属于同一政党的委员不得超过三名。委员人选由参议院推荐、批准,并由总统加以任命,任期7年。下设五个部门:总顾问室,竞争局,消费者保护局,经济局,行政法官。

德国的竞争法: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对限制竞争法》为核心而建立的完整的现代竞争法体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内容: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共10种,1虚假、引人误解的说明与广告,2违规出售破产产品,3虚假的“厂家直销”或“批发价”销售,4不当进行“停业处理”、“清仓处理”与“换季处理”,5传销,6不按标准计量单位销售或陈列商品,7商业贿赂,8商业诽谤,9营业标志的混同,10侵犯商业秘密;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裁:1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的工商业者和特定行为的工商者联合会,有权请求法院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直接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企业或个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3构成犯罪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由国家追究刑事责任。

《反对限制竞争法》:一般称为“卡特尔法”。1以合同限制竞争的行为;2对控制市场的企业的监督;3其它限制性行为和歧视行为;4对兼并的控制;5卡特尔法的实施机关(德国联邦卡特尔局)。

日本的竞争法:以《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和《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文件共同组成的竞争法体系。

《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1禁止私人垄断,2禁止不当交易限制,3对垄断状态的规制,4防止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5《禁止垄断法》的执法机关(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

《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1对赠品销售的规制,2对不当表示的规制。

我国竞争法的特色:1993年12月1日施行。1以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主要调整对象,兼顾限制竞争行为;2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治理以行政程序为主,司法程序为辅;3严格的法律责任与法条竞合的处理。

法条竞合:是指不同的法律从不同的角度对同一种行为作出规定,因此从事该种违法行为就可能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因而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追究法律责任。两种处理方式:1,法律明确规定竞合时优先适用某项法律;2,由法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选择适用某项法律。我国取前一种,具体措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在确定主管机关的权限范围时,明确规定:如果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了某些市场交易行为有其他部门监督检查,并且对这些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则由其他部门对这些行为行使处罚权;2在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时,对于假冒商标、虚假的商品质量说明等行为,由于《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已经规定了对它们的处罚措施,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再另行规定,而是“按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自愿原则:1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地决定是否参与某一市场交易活动,这是市场主体的权利,他人无权干涉;2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交易对象、交易内容和交易方式;3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反映了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平等原则:1任何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在平等的基础上表达各自真实的交易愿望,设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2市场对所有的经营者都是平等开放的,每个经营者都有权自由进出市场,参与市场竞争,以自己的所长较量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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