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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药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和《湖南省农药巡查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肥农药农膜柴油
【发文字号】湘农业发[2012]17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2.08.13
【实施日期】2012.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药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和《湖南省农药巡查制
度》的通知
(湘农业发〔2012〕175号)
各市州农业局:
为加强我省农药市场监管,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农药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和《湖南省农药巡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湖南省农药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药市场监管,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药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违法事实,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即“黑名单”,并实施严格跟踪监管的管理制度。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查处的假冒伪劣农药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黑名单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湖南省农业厅负责农药黑名单的统一管理,成立农药黑名单认定委员会,委员会由农药监管相关单位组成,负责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和撤销工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湖南省农药检定所,负责农药黑名单的具体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所长兼任。

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被列入农药黑名单的农药生产经营单位的跟踪监管。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农药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其列入黑名单:
(一)非法生产禁用农药并经查处的;
(二)生产假农药并经依法查处的;
(三)两年内在国家或省级农药市场监督抽查中,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二次以上并经依法查处的;
(四)所生产的农药产品因质量问题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农药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其列入黑名单:
(一)非法经营禁用农药并经查处二次以上的;
(二)经营假农药并经依法查处二次以上的;
(三)两年内在国家或省级农药市场监督抽查中,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二次以上并经依法查处的;
(四)所经营的农药产品因质量问题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六条对拟列入农药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填报《农药黑名单审批表》,并附有关违法事实依据,提交农药黑名单认定委员会审核。

第七条收到《农药黑名单审批表》后,农药黑名单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六十日内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违法事实进行核实。

黑名单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核实违法事实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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