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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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山县西江镇中心卫生院医疗废物
管理规定
为规范和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病原微生物的扩散和传播造成二次污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医疗废物,是指医院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它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病毒性以及其它危害性的废物。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
第三条:医院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垃圾均作为医疗废物处理。
第四条:医院废弃的麻醉、精神、毒性等药品由药剂科统一交药监局处理,废弃的放射性药品由使用科室放置于废物房,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另行规定的,按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各科室必须重视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并落实责任人。科室主任为第一责任人,护长和卫生责任人为第二责任人。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院相关职能部门和科室必须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和监控工作。办公室负责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制订,组织
实施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临时贮存和外运处置工作,总体协调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和追查工作,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预防保健科负责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监控
、指导、检查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组织因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而造成医院感染或人员伤害时的紧急处理以及指导被污染现场的消毒处理工作。组织有关医疗废物消毒处理和个人防护的培训工作,指导、监督医疗废物管理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护理部和合同办负责组织各临床科室和其它辅助科室按规定执行医疗废物管理中的收集、运送、消毒工作及其它相关责任制的具体落实。供应科负责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要求中的物资供应。医院各出入口应加强检查工作,严禁外来人员收买垃圾和废品,查处医疗废物流失、盗窃等事件。
第七条:各科室和负责医疗废物运送工作的承包单位,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科室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分类收集医疗废物:(1)必须设置收集和临时存放医疗废物的场地,临时存放场地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2)医疗废物包装物统一使用“黄色”聚乙烯塑料包装袋或使用符合要求标准的专用容器。
医疗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医疗废物塑料包装袋性能要求
1.用于医疗废物塑料包装袋生产的聚乙烯原料应符合
GB11115-89(低密度聚乙烯LPDE)、GB15182-94(线性低密度聚乙烯LLDPE)和GB11116-89(高密度聚乙烯HDPE)的有关规定。
2.包装袋外观标准符合下表要求:
(3)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4)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5)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6)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的3/4或容器的警戒线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7)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贴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的科室、产生的日期、类别,有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8)各科室对临时存放医疗废物的场地应当及时消毒,包装物或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9)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废物的科室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10)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由病人所在科室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九条:各科室应当及时组织运送人员将分类包装好的医疗废物及时送至医院垃圾场暂时贮存。运送人员同时应做好自身防护措施,戴口罩、戴手套、穿工衣和勤洗手等。
第十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袋或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送到垃圾场。
第十一条: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运送工作结束后,运送人员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十二条:运送工人在运送医疗废物时,不得将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送,防止医疗废物的渗漏、流失和扩散,运送中不得做与运送无关的事情,保证及时、完整地将医疗废物送至垃圾场。
第十三条:运送工人将医疗废物送至垃圾场后,必须时处理(烧毁深埋)。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贮存室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无关人员接触医疗废物,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设置明显的医疗废物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十五条:各科室和医疗运送承包单位必须加强对本科室所有人员的教育管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留、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及其它废物废品。
第十六条:医疗废物发生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1)医疗废物发生丢失或被偷窃,应及时向总务科报告,接报告后,总务科应及时追查并提出追究相关责任意见;
(2)医疗废物发生泄漏、扩散时,应确定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并立即向预防保健科、总务科报告,及时组织人员尽快对现场进行处理,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作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3)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人员伤亡或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医务科报告,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4)事故处理工作结束后,总务科和相关科室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十七条:任何科室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若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医院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院内通报或辞退,可以并处扣罚责任人或当事人100~500元;三次以上警告仍不改正的,扣罚科室质控分1~5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