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标侵权的赔偿
假冒注册商标赔偿标准
假冒注册商标赔偿标准
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可能涉及侵权、欺诈等法律问题,因此赔偿标准会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造成的损失程度、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涉及商标权侵权的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停止侵权行为:被侵权方可以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权行为,并撤销相关商品的广告等宣传活动。
2.赔偿经济损失:被侵权方可以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对方进行赔偿,包括侵权商品销售额、侵权商品制造成本等。
3.恢复商誉:被侵权方可以根据商标权的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要求赔偿恢复商誉的费用。
4.承担诉讼费用:如果被侵权方提起了诉讼,且获得胜诉,可以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总的来说,由于商标权被视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因此假冒注册商标的赔偿标准较高,一般要求侵权方进行经济赔偿,并且有可能需要承担其他补偿义务。
我国商标权法定赔偿的现状及反思
我国商标权法定赔偿的现状及反思商标是企业在市场中建立品牌形象和区分产品的重要标志,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意义。
商标权法定赔偿是指商标权人在商标权受到侵犯时,可以获得法律赔偿的权利。
然而,我国商标权法定赔偿的现状却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行反思和改进。
一、商标侵权赔偿标准不够明确目前,我国商标权法定赔偿的标准较为模糊,无法提供明确的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赔偿的标准包括直接损失、侵权利益和合理开支等。
然而,这些标准没有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明确的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二、商标侵权赔偿金额偏低尽管商标权法定赔偿制度存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商标权的赔偿金额往往偏低。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和侵权利益的计算,法院常常认为难以准确衡量,导致赔偿金额无法真正反映商标权人遭受的损失。
这使得商标侵权行为相对低成本,对侵权者没有足够的震慑力。
三、证明商标损害的难度较大要想获得商标权法定赔偿,商标权人需要证明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商标损害的证明常常面临诸多困难,例如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和数据,涉及到复杂的市场调查和成本计算,同时还需要面对不同司法机关对证据的认定标准不一致等问题。
对于上述问题,我们需要进行反思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改善商标权法定赔偿制度。
一、明确商标侵权赔偿标准应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商标侵权赔偿标准的计算方法和界定,为商标权人和侵权人提供明确的指导。
可以借鉴国际上一些先进国家的经验做法,通过考虑商标受到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侵权行为所带来的市场影响等因素,以公平合理的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二、提高商标侵权赔偿金额应当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商标侵权赔偿金额,确保商标权人可以获得真正的赔偿。
可以通过提高侵权行为的罚金和赔偿上限等方式来实现。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及时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简化商标损害的证明程序为了降低商标权人证明损害的难度,可以建立统一的商标侵权案件评估与鉴定机构,依靠专业的团队和科学的方法来评估商标侵权造成的损害程度。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原则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原则损害赔偿原则;是指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准则..我国侵权行为法坚持公平、等价的民法原则;以实际损害作为确定损害赔偿的基本依据;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使其损害得到救济;也保障了加害人不负担非本人行为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一般侵权行为法中的损害赔偿原则包括:全部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衡平原则等等..下面;作者仅就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原则中的三个原则略作分析..一、全面赔偿原则全面赔偿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其行为造成的实际的财产损失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范围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全面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简言之;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由于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对商标权的侵害不会造成受害人的现实财产的减少..因此;一般说来;商标侵权不会产生直接损失;而间接损失则成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主要部分..间接损失是一种可得利益的减少;而不是既得利益的减少..这种损失有一种未来的可能性;而不是现实原已然性..所以赔偿是对权利人利用该权利在经营中应创造出;但因遭受损害而未创造出的价值的损失赔偿..根据全面赔偿的原则;要使侵权人得不到侵权利益..但如果要侵权人赔偿其他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受害人的损失;这对于侵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在此应当充分考虑受害人所受损害与侵权人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当然;要受害人举证证明其所受全部损害系侵权人所为是困难的;在此需要将举证责任倒置;侵权人只要证明其侵权行为所侵占的市场份额;即可以免除其他市场份额被侵占致使权利人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根据全面赔偿的原则;将为消除财产损失而支出的费用列为赔偿范围是很必要的..没有侵权行为的发生;就不权导致权利人因维护自己的权益而进行的调查、制止侵权行为以及对财产损失的估价的行为;因而也就不涉及支出的费用;如估价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更谈不上这些费用的赔偿和负担问题了..这种结果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尽管其结果比较间接;但由于过错在侵权一方;因此由侵权人承担这种责任是合理并正确的..德、美等国的律师诉讼代理制度中规定;胜诉方聘请律师的费用;可请求败诉方赔偿;日本亦采取律师费用赔偿制..而TRIpS第45条第2款更是全面肯定了律师费包含在赔偿费用的范围之内..我国法律至今尚未将律师费用列入赔偿范围;是与全面赔偿原则不相符的..幸运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一些法院在一些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中;已经开始尝试将律师费等维权费用计入损害赔偿的范围..如1993年北京巴黎大磨坊食品有限公司诉北京太阳城商场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方面就作出了较大的突破:不仅将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润答为原告的损失;而且将碑为罅侵权所支出的费用如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视为原告所受的损失;并在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危害程度、原告商业信誉的受损情况等基础上;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一定的商誉损失;加大了对侵权者的制裁力度;充分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此举不仅符合立法本决;在实践中亦被各界所赞同和接受..二、衡平原则衡平法是英美法的概念;它的基本含义是公平、合理、正义;同进也包含更为重要的意义;即自然正义和合理准则在特殊情况下的适用..当适用某一法律的一般原则处理特定案件出现明显的不公正的后果时;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可以应用衡平法;作出符合公平、正义、合理的判决;以救济适用变通法的不足..现代各国法律多将救济依照普通法判决出现某种不公平的后果而应予以纠下的原则;称之为“衡平原则”..在中国的侵权行为法中;与衡平原则相通的赔偿原则;是“考虑不如人经济状况原则”..这一原则的称谓;起源于原苏联民法理论..五十年代建立我国民法理论体系时;开始使用这一概念;并沿用至今..这一概念的基本精神就是衡平;使法院处理的结果更加符合公平、合理、正义的要求..因此;衡平原则也就是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原则;只是内涵更宽一些;涵盖的内容更加丰富;使其在使用其他赔偿原则确定的赔偿范围造成不公平结果时;发挥衡平法的作用;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纠正不公平的后果..同时;使用衡平原则的概念更简洁;更具法律术语的特点..全面赔偿原则与衡平原则正是科学性与可行性之间的关系;全面赔偿是以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为实现条件的;若其无力全面赔偿;也只能在赔偿限度内进行..衡平原则是对全面赔偿原则的补充;是现代侵权法理论所强调的..换言之;在确定损害赔偿时首先要适用全面赔偿原则;以满足受害人的要求和利益;只有在侵权人经济状况不佳;无力全面赔偿的情况下;才考虑减少其一定数额的赔偿责任;以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额..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在法官享有一定范围的自由裁量权时;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显得尢为重要..三、法定赔偿原则已经有很多学者提出;在难以完全准确的确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状况;并且不能通过其他方法确定侵权人赔偿数额的情况下;应由法律直接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金额;即建立法定赔偿制度..如何建立我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制度;目前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对侵权成立;但确认侵权损害赔偿额缺乏证据的情形;应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最低赔偿金额..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每件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一定倍数作为法定赔偿额..第三种观点认为;由于不同知识产权的价值差异很大;侵权损害的后果也不尽相同;因此应当根据其价值大小;侵权损害的后果等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定赔偿金额幅度..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若干总是的意见中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一般应赔偿被侵权人人民币1万元至30万元;对于拒不悔改;有侵权前科或造成严惩后果的侵权行为人;其赔偿被侵权人的金额可至人民币50万元..在适用该规定时;庆考虑侵权人行为的社会影响、侵权手段和情节、侵权时间和范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给被侵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或商业信誉损失等因素..法定赔偿额制度的建立;如上海高院的新措施;可以成为权利人选择计算损失的依据之一..权利人可以根据损害速写和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选择一条促护其权益的最佳途径..一旦权利人选择以法定赔偿的方式由法官来确定其损失;就不必再承担有关损失或侵权人侵权利润的举证责任..而且权利人在起诉前即或知道其应得到的赔偿数额;故在提出赔偿诉请时;就会将较合理的赔偿数额提交法院;防止出现“得不偿失”的诉讼结果..相对的;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前也可以了解一旦被判定侵权;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如已进入诉讼程序;侵权人认为权利人所提出的赔偿额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提出异议..由此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利润的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侵权人身上;减少了被侵权人无法举证的困难;简便了案件的审理;降低了当事人缠讼的可能;有利于双方在庭外或庭内调解解决..提高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可操作性;有利于知识产权在法制环境中向生产力的转化..第三章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一、以商标法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侵权赔偿额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限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被侵犯人可按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也可以请求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润指除成本和税金外的所有利润作为赔偿额..对上述两种计算方法;被侵人有选择权..”此批复在一定适度上进一步规范了商标未能赔偿计算方法的操作;但鉴于时间已过十年之久;面对大量新型诉讼案件;审判实践中已难于适用..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看似简单明确;但在诉讼实务中远非如此;其难眯主要是以下两人方面..一是侵权人因侵权和为获取利润核算进;如何界定“侵权所得利润”;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看法;亟等解决..首先是以于利润的认定..“利润”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根据来源不同可以分为生产利润销售总额扣除生产成本、销售利润生产利润扣除销售成本、经营利润销售利润扣除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和税后利润经营利润扣除后的利润;即纯利润等等..那么;批复中的利润究竟是指上述的那一种批复解释“侵权利润”指除成本外的所有利润;那么;“成本”范围又如何界定;是否包括管理部门的费用目前通行的处理方法是将利润理解为销售利润;即扣除生产成本和销售成三的所有利润..其次是对于销售数量的确定..一些处于特殊情况下的产品该如何处理;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1、库存品..由于库存品尚未进入流通领域;未对商标权人的市场造成实质性的侵害;不应计入销售总数..如侵权人愿意折价购买存品的;可以收买;否则予以销毁..2、在代销、经销过程中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二者法律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代销产品的所有权还未转移;虽然已对侵权专用权人的市场造成了一定的潜在损害;但仍按库存品处理..经销产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已实质性的进入了流通领域;构成了对权利们品销售市场的实在威胁;应计处销售总数..3、退货的侵权产品..因产品质量有其他原因;被退货的侵权产品应按库存品处理.. 二、按不低于商标使用费赔偿很多学者认为;商标侵权赔偿应从专利侵权赔偿方法中获得启示;按不低于商标使用费的金额来进行赔偿..虽然;这为商标赔偿的计算又地加了一种方法;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其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商标使用费并非是一个单一、恒定的概念;而是一个不确定的、尚有待于细化的概念..商标使用强;在权利人许可使用的方式、当事人约定商标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使用规模、期限等的不同而不同..商标使用费的非恒定性还体现在发生侵权事实灾害时;权利人对其商标并非都作出某种方式的许可..如果尚未作出可否选择一种作为计算损失的方法如果已选择的是普通许可;那是否还可以选择对已有利的独占许可另外;许可使用费是一种合同行为;其费用为当事人协商确定;那么;事后选择许可方式按市价确定使用费;对双方当事人都有不公之虞..三、按商标设计费确定商标价值;核算赔偿额大多数商标是由申请人委托商标事务所、工艺美术学院等专业人员设计完成;由商标申请人支付一笔商标设计费用..该费用系合同双方合议一致而具有相对的客观性..法官可以借用商标设计费数额;责令侵权人提供使用他人商标的数量;平均商标设计费后核定每一个商标的价值;再去用该商标价值乘以非法使用他人商标的总数;作为侵权赔偿额..采用商标设计费来核算侵权赔偿额;可能因各案涉及到商标设计费用多少出现核算后赔偿额的差异..对此应意识到商标是无形资产;无论是企业家还是法官;都不可能人为的制定出通用的价值标准;商标设计费用是当事人自愿协定的金额;代表着设计得和委托者共同的价值观念;差异的出现亦是合理和正常的..当然;这一点也导致了本计算方法适用上的局限性..四、以商标销售区域范围和广告资金投入核定赔偿额生产者和经营者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从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商品、服务地域范围的比例可以看出侵权行为事实的区域;核算侵权商品在市场上挤占的份额..如果在知道商标专用权人在此商品上投入的广告费用的情况下;根据国际广告业的调查统计证实的广告费用一般可为其商品、服务带来20%的增长;即20%的回报率;法院可以核算出商标侵权的赔偿额.. 本计算方法的适用还需要注意对被侵权人回报的估算;还可能是法官面临的最大困扰..如果案件中当事人有外国企业;法官可以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广告投入费用的回报率;如果是国内当事人之间的诉讼;采用多少数额的回报率的确是一个难题..五、以无形资产评估来核定侵权赔偿额世界各国都有较为完善的无形资产评估体系;而世界上众多的驰名商标大多价值不菲..而我国的商标价值评估主要是以商标权转让和许可使用为内容的..在审判实践中;法院遇到的是有相当数量的商标权许可使用和转让时;并未作出价值评估;主要由转让双方自行定价;合议而确定价值..为此;有观点认为;如果被侵权人已提交商标评估价值标准;侵权赔偿数额可以直接计算认定;也可以在诉讼中委托评估机构;对被侵权商标作出价值评估..商标价值是商标权人在整体上拥有的无形资产价值;包括商标收益现值、商标比例收费率、商标的定额收费等项目;而最终评估的商标价值代表的是正常转让和许可使用时的价值..法官在运用此项商标价值时;必须核定商标侵权行为人使用他人商标而生产的产品数量;扣去成本和税收后才能确定赔偿额..在诉讼中;如果被侵权的商标未作评估;或现有材料已无法再作评估时;法官可以借助商标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中约定的转让费或许可费标准来确定赔偿数额..六、综合侵权行为人主观恶意等具体情况判定赔偿数额我国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只有很短的时间;商标评估工作暂时还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的需要;现有的法律、法规又显得滞后而束手无策..特别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缺乏规范性的无形财产登记、核算和交易;相关财务记载混乱..面对这种情况;法院仍然要及时、公正的审结诉讼纷争..为此;当其他的赔偿计算方法都难以适用时;法官只能采取综合案件具体情况;酌情作出赔偿数额判定..中国最大的知识产权案件之一;佛山市陶瓷研究所专利案件的审判长霍彦杰曾说过“法庭最多的工作;实际上是在寻找被告的合理证据..”例如;除了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实施方法、侵权行为实施时间、对社会经济秩序危害等因素外;法官也要斟酌被侵权人对商标使用的时间、区域、商标的驰名度和市场占有量的高低等情节;通盘考虑确定赔偿数额..这就意味着;最灵活的赔偿额的判定是最具有难度;也是最需要法官慎之再慎果断作出的..此时;主审法官的诉讼实务功底;对商标专业知识的知晓层次;对不同诉因形成纷争的法律关系的判别和对裁决结果当事人、社会公众承认预测的正误都在左右着对案件的判决..毋庸置疑;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但不是机械的照搬法律..只有不断的在诉讼实务中注重典型案例的研究;总结出具有共性的规律;才能避开法律上的缺陷;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官自由裁判”;对侵权人予以司法惩罚;对受害人施以有效的司法救济;最终形成司法实务中灵活实用的商标示侵权计算方法和标准..••••••••••••••••••••••••••••••••••••••••••••••••••••••••••••••••••••••••••••••••••••••••••••••••。
商标侵权处罚标准
商标侵权处罚标准商标侵权处罚标准是指在商标权利人对他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进行追究时,所采用的一种规范化的处罚方式。
商标侵权是指他人在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商标或者与商标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给商标权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的行为。
商标侵权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严格的处罚。
商标侵权的处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的行政制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撤销商标注册证、公告批评等措施。
行政处罚的力度比较大,可以有效地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1、罚款罚款是指商标侵权人需要向国家机关缴纳一定数额的罚款,作为违法行为的惩罚。
罚款的数额通常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和侵权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来确定。
罚款的数额一般不会超过侵权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国家机关可以将商标侵权人非法获得的利益予以没收,作为违法行为的惩罚。
没收违法所得的数额一般不会超过侵权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3、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可以要求商标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以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撤销商标注册证撤销商标注册证是指国家机关可以撤销商标侵权人的商标注册证,使其不能再继续使用商标。
撤销商标注册证的决定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涉及到商标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需要进行充分的听证和证据调查。
5、公告批评公告批评是指国家机关可以对商标侵权人进行公告批评,以起到警示作用。
公告批评的内容可以包括商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侵权后果以及国家机关对侵权行为的处理结果等。
二、刑事处罚刑事处罚是指国家机关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刑事制裁,包括拘留、有期徒刑、罚金等措施。
刑事处罚的力度比较大,可以有效地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侵权行为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可以构成以下犯罪行为:1、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罪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罪是指商标侵权人在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与商标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给商标权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的行为。
商标侵权案件中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
商标侵权案件中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商标侵权案件中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2019年11⽉1⽇实施的《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把原来惩罚性赔偿三倍的上限提⾼到五倍,今年《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和《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也在法条中提⾼了惩罚性赔偿倍数,表明了⽴法对恶意且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为严厉的打击态度。
但是法律的⽣命在于实践,作为法律⼈,我们更关⼼的是惩罚性赔偿在司法中实际适⽤。
本⽂⾸先对惩罚性赔偿作出了⼀个⼤致的介绍,然后梳理出⼀定范围内法院在判决中明确适⽤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并对其适⽤要点进⾏了罗列,最后针对主张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件给出⼀些建议。
⼀、什么是惩罚性赔偿谈到赔偿时我们常常想到的是损害性赔偿,损害性赔偿应⽤的是填平原则,⽽惩罚性赔偿,是相对于补偿性赔偿的⼀个私法概念,其带有惩罚侵权⼈的特质,是对填平原则的补充。
⼆、我国商标权⽴法上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商标法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上⾸次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此后,《中华⼈民共和国种⼦法》(以下简称《种⼦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相继引⼊了惩罚性赔偿;今年6⽉1⽇正式实施的《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也包括了惩罚性赔偿;《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章中特别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的⼀般规定。
以上标志着在知识产权领域普遍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三、为什么需要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的⽴法⽬的并不相同。
后者是为了主要是为了补偿受害⼈因侵权⽅的不法⾏为造成的损失,前者则是为了对侵权⼈进⾏⼀种惩戒从⽽达到威慑其他潜在侵权⼈的效果。
惩罚性赔偿实质上是公法私法⼆分体制下以私法机制执⾏由公法担当的惩罚与威慑功能的特殊惩罚制度。
因为惩罚是国家的专有的,私法只能做到完全补偿,对于完全补偿以外的部分,⽆异于对侵权⼈加以的“惩罚”。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导致消费者混淆的行为。
商标侵权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因此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例,探讨商标侵权的法律问题及其防范措施。
案例一:A公司与B公司的商标侵权纠纷A公司是一家知名的饮料生产商,其注册商标“清凉一夏”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B公司为了提高自身产品的销量,未经A公司许可,擅自在其饮料产品上使用了与“清凉一夏”极为相似的标志。
A公司发现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B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A公司注册商标的侵犯,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标志,并赔偿A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
此案表明,商标权利人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制止。
案例二:C公司与D公司的商标侵权争议C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公司,其注册商标“智慧生活”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认可度。
D公司在推出一款新型智能手表时,使用了与“智慧生活”相似的标志。
C公司认为D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商标的相似度进行了仔细比对,并考虑到商标的知名度、消费者的混淆可能性等因素。
最终,法院认定D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因为其使用的商标与C公司的注册商标在视觉和听觉上存在明显差异,不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
此案提醒商标权利人,在主张权利时,应当充分考虑商标的相似度和消费者的实际感受。
案例三:E公司与F公司的商标侵权诉讼E公司是一家服装品牌,其注册商标“时尚先锋”在时尚界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F公司为了提升品牌形象,未经E公司许可,在其服装产品上使用了与“时尚先锋”相似的标志。
E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F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F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E公司注册商标的侵犯,判决F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标志,并赔偿E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
商标侵权总结(5篇)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_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_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商标侵权总结第2篇1、高额利润的诱惑。
假冒国际品牌产品,通常情况下可以获取高额利润。
而且因为品牌效应,销售比较容易。
由于高额利润的驱使,致使侵权或假冒精品名牌产品的不法行为屡禁不止。
2、现行政策法规存在缺陷且执法力度不够。
近几年来,为规范市场,虽然我国政策法规立法数量逐渐增多,但至今尚未有一部完整、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确认市场执法和监督管理机构名称、地位、取权与体制。
行政执法手段缺乏,难于震慑不法分子。
作为商标侵权的一个重要执法部门,当前工商行政管理体制与严格依法行政、行政法治的建设与经济的发展还有不相适应的环节。
3、许多消费者偏品牌而不重产品本身,这也是产生商标侵权的一个温床。
商标一开始就是用来让顾客识别的,当这一信息被定位以后,顾客就只认牌子而不管其他了。
侵权责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公司。
2019年,甲公司研发出一款新型智能手机,并投入市场销售。
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擅自在其销售的电子产品包装上使用了甲公司智能手机的商标,并标注了甲公司智能手机的型号。
甲公司发现后,认为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以及乙公司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三、案件分析(一)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1.商标权的构成要件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商标具有显著性;(2)商标不为法律所禁止;(3)商标未被他人注册;(4)商标已在我国境内注册。
本案中,甲公司的智能手机商标已经满足上述构成要件,具有商标权。
2.乙公司是否侵犯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案中,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销售的电子产品包装上使用了甲公司智能手机的商标,并标注了甲公司智能手机的型号,符合上述第(1)项的规定,构成对甲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二)乙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其销售的电子产品包装上使用甲公司智能手机的商标。
2.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引言商标是企业对其商品或服务所使用的标识,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法律效力。
然而,在商标使用和保护中,难免会出现不同的纠纷。
为了依法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特出台本解释,以明确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商标使用注意事项1.商标使用真实原则商标的使用应当符合真实原则,即商标所涉及的标识必须与实际商品或服务的特征相一致。
任何通过虚假、误导、混淆等手段使用商标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应予以惩处。
2.商标使用顺序原则商标的使用应当遵循先使用原则。
如果两个商标在同一商品或服务上均存在使用行为,那么首先使用商标的一方享有优先使用权。
后续使用商标的一方不应以任何方式干扰或侵犯先使用商标的合法权益。
三、商标侵权责任和赔偿标准1.商标侵权责任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权故意、过失以及无过失的行为。
对于故意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可根据情况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过失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对于无过失侵权行为,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2.商标侵权赔偿标准商标侵权赔偿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侵权行为对原商标在市场上的影响、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关证据的充分性等。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依法采用合适的方法进行计算,并以还原原商标权益、保护权益受损方的利益为原则。
四、商标使用合理限制商标使用的合理限制是保护商标权益的重要手段。
具体限制内容包括:1.商标保护期限限制商标的保护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进行限制,超过保护期限的商标不再享有法律保护。
商标权人应当自觉遵守商标保护期限,合理管理自己的商标。
2.商标使用范围限制商标使用的范围应当与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相一致。
商标权人不得以超出注册范围的方式使用商标,否则将引发侵权纠纷。
五、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当事人享有合法权益。
如何计算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如何计算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了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额的一般原则:(1)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是指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获得利润的数额。
(1)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是指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获得利润的数额。
关于如何认定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11 月6日在《关于商标侵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中指出: 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是指除成本以外的所有利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11月24日发布的《关于执行及其若干问题的通知》进步明确规定,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所经营全部侵权商品(已销售的及库存的)均应计算非法经营额。
对于生产、加工商标侵权商品的非法经营额为其侵权商品的销售收入与库存侵权商品的实际成本之和;对于侵权人的原因导致实际成本难以确认的,视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该商品的销售单价之乘积为实际成本;没有销售单价的,视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被侵权人同种商品的销售单价之乘积为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
对于经销商标侵权商品的,其非法经营额为其所经销的侵权商品的销售收入和库存侵权商品的购买金额之和;购买金额难以确认的, 以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被侵权人同种商品的销售单价之乘积为库存商品的购买金额;对于侵权商品的成本货购买金额高于销售收入的,其非法经营额则为该商品的成本货购买金额。
根据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成绩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2) 按照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方法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方法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的重要性。
1.1 知识产权就像创作者的孩子。
知识产权对于创作者来说那可是宝贝,就如同自己精心养育的孩子。
创作者投入了大量的心血、时间和金钱,才让这个“孩子”茁壮成长。
一旦被侵权,就好比孩子被别人欺负了,创作者那叫一个心疼啊。
所以,准确评估侵权损害赔偿,是给创作者一个公道的重要方式。
1.2 维护市场秩序的关键。
在市场这个大环境里,知识产权就像游戏规则的一部分。
如果侵权行为得不到合理的赔偿评估,那就会乱了套,就像一场足球比赛没有了裁判按照规则判罚一样。
那些遵守规则的企业和个人会觉得不公平,市场秩序也会被破坏得一塌糊涂。
二、常见的评估方法。
2.1 市场比较法。
这个方法就像是在市场里找“同类项”。
比如说,有个专利被侵权了,那我们就去看看市场上类似专利的授权费用大概是多少。
如果有个跟被侵权专利差不多的专利授权给别人是10万块,那这个被侵权专利的赔偿金额就可以参考这个数字。
这就好比你去市场买东西,看到旁边类似的东西卖多少钱,你心里就有个底儿了。
不过呢,这种方法也有难处,有时候很难找到完全相似的知识产权交易案例,就像在一堆沙子里找两颗一模一样的沙子,不容易啊。
2.2 收益法。
这收益法啊,就是看这个知识产权本来能给权利人带来多少收益。
打个比方,一个软件有版权,正常情况下一年能赚50万。
结果被侵权了,市场份额被抢了不少。
那我们就得算一算因为侵权少赚了多少钱。
这就像农民种庄稼,本来能收100袋粮食,被人偷了一部分,那损失的粮食数量就得好好算算。
但是呢,要准确算出这个收益可不容易,因为市场是多变的,就像天气一样,说变就变,很多因素都会影响收益的计算。
2.3 成本法。
成本法简单来说就是看权利人投入了多少成本在这个知识产权上。
比如一个商标,从设计到注册,花了5万块钱。
那侵权赔偿的时候,这个成本就是一个重要的参考。
这就好比你盖房子花了多少钱,如果别人把你的房子弄坏了,你花的钱就是赔偿的一个依据。
商标被侵权可以主张的赔偿有哪些
商标被侵权可以主张的赔偿有哪些依据《商标法》的规定,侵犯商标权的,商标权人可以主张损失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损失赔偿一般依据实际造成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关于商标被侵权可以主张的赔偿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商标被侵权可以主张的赔偿有哪些1、侵犯商标权的,商标权人可以主张以下赔偿:(1)损失赔偿。
对商标权人造成损失的赔偿。
如果商标权人的损失难以约定的,依据侵权人获利的利益进行赔偿。
(2)惩罚性赔偿。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按造成损失或者获利利益的1-5倍给予惩罚性的赔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或者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二、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我国商标法中主要表现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3、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侵权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商标是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指示商品或服务质量、广告宣传等功能。
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然而,在市场经济中,商标侵权行为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商标侵权案例为切入点,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认定、法律责任及维权途径进行探讨。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某知名饮料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发现,市场上存在多家企业生产的饮料产品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似,且这些产品在包装、宣传等方面与原告产品高度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原告认为,这些企业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法律分析1.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在本案中,被告生产的饮料产品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在包装、宣传等方面高度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1)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2.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3)赔偿损失;(4)罚款;(5)吊销营业执照;(6)其他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维权途径针对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权人可以采取以下维权途径:(1)协商解决:商标权人可以与侵权方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2)请求行政保护:商标权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求其依法查处侵权行为;(3)提起诉讼:商标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法律责任。
商标侵权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商标侵权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一、商标侵权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商标的侵权赔偿额在实施的新的商标法中有明确规定。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该规定对商标侵权赔偿的数额看似比较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问题,最具体的无外侵权获得的利益是哪些,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又是哪些,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二、侵权获利计算问题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浅谈“蓝色风暴”案的商标侵权纠纷
浅谈“蓝色风暴”案的商标侵权纠纷最近,中国著名服装品牌“千百度”被曝光商标侵权案,该案的核心是“千百度”将其服装产品的商标设计与美国品牌“蓝色风暴”(Columbia)的商标设计极为相似,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那么,这个案件真的是商标侵权吗?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本文将会从以下三个方面深入剖析。
商标的定义及其重要性商标是一个企业对外展示的重要标识,是企业信誉和客户信任的象征。
商标是在商品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标志,用于识别商品与服务的来源,区分同类商品和服务的来源。
它是法律制度中的一部分,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具有合法权利。
商标侵权指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专属商标标识属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不仅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也会破坏其商业信誉。
对于企业来说,商标的使用不仅仅是一个标志,更是一个品牌的设计、认可和定位,一个品牌追求在市场中的成功和发展,商标是不可或缺的。
而商标侵权对企业的影响也是相当巨大的,它不仅会导致商业信誉的损失,而且会造成经济实力的损耗,因此企业应该非常重视商标的保护。
商标相似原则及其适用范围商标的保护建立在相似性的基础上,商标相似原则是指商标之间的相似度有多大,可以导致商标侵权的标准。
这个标准是非常模糊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范,一般根据比较相似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的相似性、商标在产品或服务中的作用、商标词样的近似度、商标的影响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在判断商标是否存在相似的情况下,还要从视觉、听觉和触觉等多方面考虑。
商标相似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依据于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和商标的影响力程度,当相关商品或服务非常相似、同一商品或服务中的商标影响非常大时,即使商标的外观不相同,也可以构成商标侵权。
对于商标相似性的判断,不应仅从商标的外观相似性上进行评判,更需要从广义的语境、笔划、韵律等方面综合判断,确保商标的保护与商标持有人的利益相符合。
对“蓝色风暴”案的分析根据事实描述,“蓝色风暴”品牌并未在中国获得商标注册,因此无权向中国企业声称自己是“蓝色风暴”品牌的所有者,也无法通过举证程序证明其商标拥有权。
商标权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商标是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具有标识性、广告性和独占性等特点。
商标权的保护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商标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来实现。
本文将针对一起商标权案件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件背景原告甲公司系一家生产饮料的企业,拥有“X水”注册商标。
被告乙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饮料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三、法律分析1.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案中,被告乙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符合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
2.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商标相同是指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等要素相同或者基本相同。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等要素相近似,容易导致混淆。
本案中,被告乙公司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等要素基本相同,构成商标近似。
3.商标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原告甲公司作为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乙公司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4.商标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认定被告乙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被告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
浅谈商标侵权举证责任
品或服 务源 自于 同一个生 产经 营者 。 根 据混淆 发生 的n f 不 同, 以将 混淆 分为 售中混淆 、 C. 1 可 售前
所 谓不利 后果也 当事人 囚举证责任 所应承 担的法律 风险 ,
一
旦 当事人 无法 对 自己的主 张或 对对 方 当事人提 山 的土张而 提
出的 反驳提 出有 利于 自己的 证明时, 将承担 因此而 导致 的不利后 混 淆与售 后混淆 : 中混 淆指消 费者征9 商品或 服务时不 能正 售 埘买
果。
确 的区 分同种商 品或服 务,非来 自同一 生产经营 者: f : 售前混 淆足 指 消 费者在 购 买商 品或服 务前 因为其 外在 表现 而 误认为是 其所 认 为的商 品或 服 务的经 营者 , 尽管 这fl 淆不 会直接 导致传 权 , l l 混
在民事 诉讼 中, 方 当事人 都可 能成 为 证明责任 的主 体 , 舣 _ 但 名 , 并且通 过 该域 名进 行相 关商 品交易 的 电子 商务, 容易使相 关
对于 相 同要什事 实不 能同 时承担 证 明责任 。证 叫主题 须对 自己 公 众产 生 误认的 行为 。
的 主张提 出证据 J 以证 明 , J u 当不履 行证 明责任或 者 证明不 能时 , 应承 担败 诉或者其 他不 利后 果。 《 民事 诉讼法》 6 第 4条第 l 款规 定 : 当事 人对 自己提 山的主 “
但足会 间接 产生 被 误 认前 其所 认定 的商 品或服 务经营 者市场 份
二、 商标 侵权 商标侵 权 行为分 为直接 侵权行 为与 间接侵 权行 为: ( ) 一 直接 侵权 行 为 商标 的直接 侵权 行为包 括: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商标侵权是商业领域中极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之一。
在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是商品及服务区别于他人的标志,具有独立性、代表性、识别性等特点,商标权是企业在商业竞争中有力的武器。
商标权的实现,需要企业竞相保护自己的商标,避免其它企业利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进行商品销售等经营活动,其整个过程也就是商标侵权的整个过程。
对于商标侵权,我国法律规定了必要的惩罚性赔偿措施,以便更好地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惩罚性赔偿是商标法规定的针对商标侵权而设立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赔偿。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是在该商标侵权行为对商标权人造成损失的基础上,依据侵权行为的严重性,采取增加赔偿金额、加倍赔偿甚至是几倍赔偿等手段来对侵权人进行惩罚性赔偿。
在商标侵权行为中,惩罚性赔偿主要是指在已经对商标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为了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严重性进行制裁而施与的赔偿。
二、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实践案例1.苏州市胜华运输设备有限公司诉苏州市思科尔贸易有限公司侵权案,胜华运输公司为其商品商标权寻求法律救济,结果法院判决思科尔公司承认侵权并赔偿胜华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并赔偿1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2.江昆贸易公司诉福州市福邦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江昆货运公司在诉讼中要求对福邦集团进行惩罚性赔偿,理由是该公司损失太多,而对于福邦集团来说侵权行为所得非常巨大。
结果,法院受理了该要求,并判决福邦集团赔偿60万元的经济损失,并裁定赔偿惩罚性赔偿100万元。
3.北京鲲鹏远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国家广告监测评估中心侵权案,该公司因其名字被国家广告监测评估中心侵权并造成经济损失,要求对侵权方进行惩罚性赔偿。
结果,法院判决国家广告监测评估中心赔偿20万元,且要求制定侵权管理规定,以避免侵权现象的出现。
以上案例都是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实践案例,慑制恶意抄袭和商标侵权是这些案例共同的底线。
这些案例都表明,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是一项非常有效的商标保护措施。
浅谈商标侵权行为及其查处
<B style='color:black;background-color:#ffff66'>浅谈</B>商标侵权行为及其查处商标是国家和企业的重要财产。
保护商标及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已成为各国用以争取和维护本国竞争者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最大限度的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
受商标潜在的价值驱使,借助他人知名商标搭“便车”销售自己的商品、将他人商标直接用于自己的产品上假冒注册商标等商标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利益,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因此,面对越来越多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已成当务之急。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一)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商标权是一种独占权,商标权人独家享有在商标主管机关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这种独占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专用权具有绝对权的性质,它对于任何第三人都有约束力。
因此可见,任何商标的侵权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商标专用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在构成要件上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有所不同。
商标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损害行为。
损害行为是指威胁或破坏商标权专有性的行为。
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以专有性为其本质特征。
作为商标权人的专有权,在权利保护范围内,不允许他人侵犯。
二是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的违法性,是指损害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损害了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有两种情形:一是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该行为;二是法律虽未明文禁止,但该行为有悖于法律的内在精神和要求。
行为的违法性具有客观实在性。
在实践中,违法性的判断主要在于分析损害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阻却事由。
有阻却事由,则损害行为不具违法性,不构成商标侵权;无阻却事由,损害行为即具违法性,商标侵权成立。
浅谈销售商商标侵权责任的审理对策
浅谈销售商商标侵权责任的审理对策
黄从珍;洪碧蓉
【期刊名称】《中国发明与专利》
【年(卷),期】2015(000)002
【摘要】近年来,销售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逐渐增多,且已成为法院商标权纠纷审理的"重头戏".然而,在这类案件审理中,诉讼主体的追加、侵权销售商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一直困扰着知识产权庭的法官们.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由于认识不同,甚至形成结果迥异的判决,严重损害司法权威.而要解决审理中的困境,需要对商标侵权销售商的法律地位进行源头式的解析和探讨.因此,本文在梳理此类案件审理实务中存在的三大难题后,对侵权销售商的行为性质和法律地位一一进行分析和讨论,认定商标侵权销售商的行为属于直接侵权,其与销售商构成竞合侵权关系,在诉讼中具有独立地位,并据此立场,对应三个审理难题,提出追加问题上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区分情况判定销售商赔偿责任的免除及承担,以及实务中如何适用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来确定赔偿数额等司法对策,以求证于同仁,为商标法适用的理论发展和实践创新奉献绵薄之力.
【总页数】5页(P90-94)
【作者】黄从珍;洪碧蓉
【作者单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谈谈销售商的商标侵权责任 [J], 迟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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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浅谈销售商标的注册和保护 [J], 由蕾
4.酒香还怕巷子深——浅谈商业企业的销售商标策略 [J], 杜龙泉
5.浅谈现阶段商号权商标权冲突解决对策——驰名商号的商标法保护 [J], 陈晓颖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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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标侵权的赔偿
“维权成本高,侵权代价低”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权利人主张权利的积极性,造成商标侵权现象屡禁不止。
对于“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而言,举证艰难,而且难被认同。
被侵权人往往难以具备与“获利”“损失”两种计算方法相符的举证能力。
三种基础值的计算方法是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难以实现的最大障碍。
可以考虑通过规则引导的方式认可在实践中已经发展较为成熟的多元化计算方法。
商标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2013年修改商标法时将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在第63条,即“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这些规定使得侵权行为代价显著提高,一定程度上能够打击侵权违法现象。
为何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会引起广泛的关注?
这是因为,惩罚性赔偿能够以“釜底抽薪”的方式,有力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是因为违法犯罪行为人有利可图,主要表现为违法成本低,侵权行为可以获得巨大非法利益导致。
针对近年来商标侵权层出不穷的情况,商标权人普遍感觉通过维权所取得的赔偿金额不足以补偿维权费用,甚至达不到维权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律师费。
“维权成本高,侵权代价低”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权利人主张权利的积极性,造成侵权现象屡禁不止。
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就是要解决这一问题,让商标侵权人得不偿失。
当前,商标法中惩罚性赔偿规定适用情况如何?
修订的商标法生效至今已两年有余,但其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在实践中似乎更多处于“应然”状态,而很少转变为“实然”状态。
据不完全统计,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权人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案例不多,而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判决更少。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为何很少得到适用?
认为原因是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不足,实践中也缺乏指导,主要是惩罚性赔偿规定尚需完善。
要适用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定,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侵权人主观上是“恶意”的;第二,侵权情节在客观上是“严重”的;第三,计算方法是“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或者“许可费用的合理倍数”乘以1到3之间某个合适的系数。
比如,对于“许可费用”的举证来说,使用商标许可使用费不但能反映出权利
人的意志和实际市场价值,而且根据实际状况具有一定的裁量弹性(合理倍数),本应是个合适的计算基数,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权利人从未许可过商标使用,自然无法提供许可费用的证据;有的权利人虽然签过许可合同,但实际上并未履行;有的权利人虽然可以拿出相关证明,但和侵权事实在使用类别、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事实上无法参照。
例如,权利人在某个发达城市的许可费,就难以拿到西部欠发达地区作为依据。
因此,立法需要明确“恶意”和“情节严重”的含义,同时需要认可“损失”“获利”“许可费用”等计算基数估值的多元化。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评估侵权人主观上的“恶意”?
对于商标侵权,在一般意义上,法律并不关注侵权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这是因为,对于一般的商标侵权,侵权人要么是故意,要么虽然不是故意但存在重大过失。
但是,在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中,侵权人的主观心态不但成为一个必要构成要件,而且“恶意”的表述也说明其有异于一般的“故意”或者“过失”。
但是何谓“恶意”,相关法律并未给出明确规定。
在其他赔偿类型(如法定赔偿)的商标案件中,似乎可以归纳出“恶意”的某些特征,即恶意昭彰、屡警不改、屡罚不改、屡诉不改,包括:一是被告曾和权利人有许可、经销、代理等密切关系,熟知原告品牌;二是被告曾多次收到权利方的警告函、律师函,但屡警不改;三是被告多次侵害同一权利人;四是被告因侵权多次受过行政处罚又侵权的;五是被告因侵权多次被判决赔偿又侵权的。
怎样评估侵权行为“情节严重”?
何为“情节严重”,法律未明确规定,实务操作缺乏指导。
结合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可以认为,所谓“情节严重”,就是造成的危害明显超出一般商标侵权的行为,包括:侵权时间长,侵权地域广,侵权类别多,被侵权的品牌知名度高或者是驰名品牌、奢侈品牌,侵权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侵权给消费者带来巨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
如何得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
对于“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而言,举证很难,而且难被认同。
被侵权人往往难以具备与“获利”“损失”两种计算方法相符的举证能力。
对于“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而言,需要掌握侵权人在侵权期间真实、完整的财务账簿、记录,而这些至关重要的证据被侵权人显然无法掌握,而真正能够掌握的侵权人又基于种种原因和动机而不愿提供(例如,担心暴露财务管理不规范的事实;担心暴露偷税漏税的事实;担心牵连上游的商业合作伙伴,等等)。
在此情形下,“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计算因为欠缺基本的数据支持而无
法进行。
尽管商标法规定证据妨碍规则,但实践中效果并不理想。
对于“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而言,计算方法所依据的证据本来属于被侵权人的掌控范围,但是在证明的因果关系上却存在极大问题。
例如,在某些情形下,由于被侵权人经营有方,其在被侵权期间的营业收入不降反升,此时受到的损失如何计算,存在因果关系不明的证明障碍。
又如,即使在被侵权期间被侵权人的收入发生显著下降,但其原因可能还包括经营不善、市场波动以及原材
料涨价等等,其减少的收入是否能直接等同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也存在极大争议。
如何完善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为了能够明确“恶意”和“情节严重”的具体含义,司法机关需要通过一定数量的案例来引导人们明确“恶意”和“情节严重”的内涵和证明方向。
另外,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亟待出台,需要认可“损失”“获利”“许可费用”估值的多元化。
目前,三种基础值的计算方法是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难以实现的最大障碍。
因此,可以考虑通过规则引导的方式认可在实践中已经发展较为成熟的多元化计算方法,例如市场假定法、可比价格法、行业平均法等行业或领域通用或公认的分析评估方法,从而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当前,要采取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等举措,进一步提高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所要付出的代价,从而有效打击侵权假冒行为,以更好地维护商标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