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 十条 有下 列情形 之一 的 ,为 重大 事故 : ( )造成 l 以上 3 一 0人 0人以下 死亡 ,或者 5 0人以上 l 0 以 0人
下重伤 ,或 者 5 0 0 0万元 以上 l 亿元 以下直 接经 济损失 的 t
( )客 运列车 脱轨 1 辆以上 的 t 二 8
仇 f
重伤 ,或 者 1 0 0 0万元 以上 5 0 0 0万元 以下直接 经济 损失 的 ; ( )客运 列车脱轨 2辆以上 1 辆 以下的 ; 二 8 ( )货运 列车脱轨 6辆以上 6 三 0辆 以下的 ;
即组 织抢修 ,尽快恢 复铁 路正 常行车 ;必要 时 ,铁路 运输调 度指 挥部 门应 当调 整 运输径路 ,减 少事故 影响 。
定的权 限和程序 ,负责 组织 、指挥 、协调事 故的 应急救 援和 调查
处理 工作 。
业 中毒 ,下同) ,或者 I 亿元 以上 直接经 济损 失的 t 铁路 管理 机构应 当加 强 日常的铁 路运输 安全 监督 检 ( )繁忙干线 客运 列车 脱轨 l 辆以上 并 中断铁路 行车 4 小 二 8 8
理 ,建立健 全事 故应急 救援 和调查 处理 的各项制 度 ,按 照 国家规
轨辆 数 、 中断铁路 行车 时间 等情形 , 故等级 分为 特别 重大事 故、 事 重大 事故 、较大 事故和 一般 事故 。 第九条 有 下列情 形之一 的 ,为特 别重大 事故 :
( )造成 3 一 0人以上 死亡 ,或者 l 0 以上 重伤( 括急性 工 0人 包
用单 位使 用完毕 应 当及 时 归还 , 支付适 当费用;造成 损失的 , 并 应
当赔 偿 。
( 四)中断 繁忙干线 铁路 行车 6 小时以 上的 ;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铁路运输系统内的火车、铁路设施、行车安全产品等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企业应严格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调度、信息报告和协调处置,确保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应急救援第四条铁路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铁路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力量包括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
第六条救援人员应严格按照事故应急预案,快速到达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并及时进行伤员救治。
第七条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应当足够齐备,包括隔离、通风、消防、照明等设备和医疗器械、救援车辆、药品、食品等物品。
第八条铁路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指挥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章调查处理第九条铁路企业应当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建立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铁路企业应当制定事故调查工作方案,明确调查对象、范围、调查方法等内容。
第十条调查组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对现场情况进行勘查,收集现场状况、相关证据材料,了解事故的经过和原因,形成初步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铁路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向地方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等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并向社会公布事故情况和调查结果。
第十二条铁路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铁路事故风险评估机制和隐患排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及时预判和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三条铁路企业应当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调查处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不断完善调查工作制度和流程,提高调查处理效率。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铁路企业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未按照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援,或者应急救援不到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罚款。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501号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501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501号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制定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5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 18 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 48 小时以上的;(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 60 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 48 小时以上的。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部门是负责组织和实施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组织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应急救援工作第五条铁路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人力资源,确保应急救援能够快速、高效的响应和处置。
第六条一旦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铁路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救援力量,迅速封锁现场,救治伤员,控制事故蔓延,最大程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七条铁路部门应当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队员的员工素质和应急处理能力。
应急救援组织应当根据事故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应急救援措施,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有序处置事故并恢复铁路交通。
第九条当事故造成大规模伤亡或严重社会影响,铁路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请求援助和支持。
第三章调查处理工作第十条铁路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铁路事故调查组织机构,负责对铁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铁路事故调查组织机构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具备开展调查工作所需的技术和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铁路事故调查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调查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十三条铁路事故调查组织机构有权对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包括收集、保护和分析相关证据,调查责任人员和证人,了解事故的经过和原因。
第十四条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铁路事故调查组织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五条铁路事故调查组织机构应当及时完成调查工作,准确、客观地汇总调查结果,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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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其他有关单位和二级人员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避免和预防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等有关单位要及时准确地进行事故讲座,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运营。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受干扰,妨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道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条根据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数、铁路停运时间等情况,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级事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二)繁忙干线旅客列车脱轨一辆、八辆以上,暂停铁路运营四小时、八小时以上的;(3)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暂停铁路运行四八小时以上。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一人以上三十人以下死亡,或者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二)一列或者八列以上旅客列车脱轨的;(三)货运列车脱轨60列以上的;(四)旅客列车脱轨两列以上或者少于一列、八列,繁忙干线铁路停运两小时以上或者其他线路停运四小时以上的;(五)货运列车脱轨六列以上不满六十列,繁忙干线铁路停运二四小时以上,或者其他线路停运四八小时以上的。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论述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论述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制定是为了提高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铁路交通正常运行。
本条例共分为四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章第一节规定了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铁路事故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成机构、人员和范围、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一章第二节规定了铁路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原则,包括救人为先、快速响应、科学决策、合理分工、全程监督等。
此外,本节还规定了铁路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包括组织救援、保护现场、救治伤员等。
第一章第三节规定了铁路事故调查处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科学、合法、权威、独立、及时等。
本节还规定了铁路事故调查处理的基本程序,包括事故报告、事故调查、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铁路事故应急救援第二章规定了铁路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和分工,包括国家铁路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省级铁路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铁路运输企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等各级指挥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还规定了铁路事故应急救援的具体措施,包括应急救援处置预案的编制和推广、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组建和培训、应急救援装备的配备和更新等。
第三章:铁路事故调查处理第三章规定了铁路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机构和分工,包括国家铁路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地方铁路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铁路运输企业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等各级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还规定了铁路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措施,包括事故现场勘查、事故分析和事故报告的编制等。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章规定了铁路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中的法律责任,包括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失职、渎职、违法行为进行追究等。
此外,本条例还规定了对救援人员和调查人员的保障措施,包括保障其人身安全、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给予必要的工作待遇等。
综上所述,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出台对于提高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地处置铁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铁路交通设施和设备的完好性,提高应急救援调查处理能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铁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应坚持人民至上、安全第一、科学应急、维护公平、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与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相关的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的救援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国家应建立统一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指挥中心,并制定相关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方案和手册。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机制,协调救援资源,组织救援工作。
第二章事故调查第七条事故调查应坚持科学、公正、准确的原则,重点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
第八条事故调查组应由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的相关人员组成,执行调查任务。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记录相关信息,采集证据。
第十条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事故当事人、目击证人和专业人士的陈述和意见,确保调查结果客观真实。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保护调查数据的安全,禁止泄露事故信息。
第三章救援工作第十二条救援工作应该始终以人的生命安全为第一要务,充分利用救援设备和救援手段,采取有效的措施救助被困人员。
第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中央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事故情况,请求支援和指导。
第十四条救援过程中,应建立救援指挥部和分工明确的救援小组,协调救援行动。
第十五条救援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具备救援技能,保障自身安全。
第十六条救援过程中应确保救援物资的供给,并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处理和医疗救治。
第十七条救援结束后,应对救援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改进救援措施和方法。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八条事故处理应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十九条对于造成人身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事故,应及时启动司法程序,追究责任。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条例一、总则铁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包括列车相撞、脱轨、火灾、爆炸、坠桥等各类突发事件。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条例的目的在于规范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事故处理和调查工作的合法、科学、公正和适时进行。
二、应急救援(一)应急预案的订立和落实铁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落实,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权利和责任。
铁路运营单位应当细化应急预案,依照预案的要求进行应急处置。
同时,应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应急意识和技能水平,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事故现场的处理铁路运营单位应在发生事故后尽快组织处置工作。
一旦发觉事故,应立刻启动应急预案,在有效时间内处置和清理现场,并适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加入救援工作。
(三)伤员救治对事故受伤者应立刻进行救治。
所以铁路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铁路运输事故伤员救治机制,保证救治工作的适时和有效进行。
三、调查处理(一)事故调查组的建立铁路当局应当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构成人员应包括铁路业务、机械、电气、人事、安全等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
调查组的人员应当在事故处理中起到重要参加者的作用,积极帮助预案组织工作,协同工作。
(二)数据收集和分析调查组应当认真收集和记录事故现场的数据和信息,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车型、车次、机车号、车号、载货类型、速度、信号状态等信息,并对数据进行分析,了解事故原因和所涉及的重要问题。
基于此,调查组应形成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责任和提出改进措施做出分析和结论。
(三)责任的认定和惩罚基于调查报告的分析结论,调查组应当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做出决议,并向有关部门建议对违规行为者进行惩罚。
铁路管理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惩罚进行公布,不断提高违规行为的追责力度。
四、结论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的合理和科学的运作,有助于铁路交通的安全和可持续进展,提高了铁路的安全水平和快速进展。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501号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501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501号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制定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5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实用版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实用版YF-ED-J2935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实用版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示范文稿)二零XX年XX月XX日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实用版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是一种严重的社会安全事件,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为了有效地防范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机制,以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的顺畅进行。
一、应急救援机制1.应急预案的确定铁路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对各种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应急预案应根据不同类型、等级的事故制定,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并按照定期演练的原则,进行检查和更新。
2.事故处置流程当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尽快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案流程进行事故处置。
(1)组织救援事故发生后,必须第一时间组织救援。
救援人员应具备医疗人员、消防人员、安全人员等应急处理人员的基本业务技能和基本知识。
(2)报告领导当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情况。
领导应当尽快赶往现场,指挥事故的处置工作。
(3)封锁现场为了保障现场安全,必须严格封锁事故现场。
同时,铁路企业应当配备专业安全保卫力量,确保现场安全。
(4)补救措施当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时,应当根据事故性质和现场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如进行现场扑灭火灾、疏散受伤人员、恢复铁路道路通畅等。
二、调查处理机制1.调查处理流程当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时,必须启动调查处理机制。
调查处理应按照科学、公正、严谨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工作。
(1)调查组成调查组应当由铁路企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多个相关部门组成。
调查组应当设立领导小组、专家组、工作组等,明确每个小组的职责和任务。
(2)现场勘查调查处理工作应当从现场勘查开始。
通过现场勘查,可以了解事故原因、损失情况、伤亡情况等重要信息。
(3)分析研究在了解事故情况后,调查组应当开展分析研究工作。
通过分析研究,可以找到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从而制定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4)制定调查报告调查组应当制定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失情况、伤亡情况等。
同时,报告还应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理建议,以避免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具有公益性、紧急性和专业性,应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进行组织和实施,确保及时、有力地处置事故,调查事故原因,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三条铁路部门和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依法履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职责,不得拒绝、阻碍、隐瞒铁路交通事故的报告、救援、调查工作。
第四条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统一指挥、科学组织、优先救治、公正调查、及时公告的原则。
第二章应急救援第五条铁路交通事故发生时,铁路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及时处置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六条铁路交通事故救援力量应当根据事故性质、程度、地点等情况合理配置,提供相应的救援力量、器材和人员。
第七条铁路部门在事故现场应设置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协调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八条应急救援力量要高度重视人员生命安全,依法组织抢救伤员,确保伤员尽快得到有效救治。
第九条应急救援力量要合理调配物资和救援力量,确保现场秩序和安全。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等有关单位,在事故现场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铁路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调查处理第十三条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铁路部门应当立即成立调查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调查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全面地调查事故的原因和经过。
第十五条铁路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工作,提供调查所需资料和情况,切实协助解决调查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铁路部门应当加强调查组的工作指导,确保调查工作的正确、公正、高效进行。
第十七条调查组在调查处理工作中,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透明。
第十八条调查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的进展情况和结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救援措施:
1. 铁路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抢险救援工作。
2. 铁路事故救援应该坚持救人为本原则,采取果断有效措施保护乘客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二、事故调查:
1. 对铁路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立即组织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
2. 调查人员应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收集相关证据,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等。
三、责任追究:
1. 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相关部门应及时公布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者严肃处理。
四、事故预防:
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铁路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机制,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2. 铁路企业应加强对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和安全意识,确保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
五、赔偿与救助:
1.对事故中受伤的人员,应提供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精神抚慰。
2. 对事故中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对受损失的乘客和相关机构进行赔偿。
六、监督和检查:
1.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铁路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 对违反有关规定和故意隐瞒事故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总的来说,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旨在确保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进行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保护乘客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减少事故发生,保障铁路交通的安全。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铁道交通运营管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8》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标准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平安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平安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平安监督检查,指导、催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平安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防止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三〕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21年)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21年)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21年)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三)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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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经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1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该《条例》分总则、事故等级、事故报告、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赔偿、法律责任、附则8章40条,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一、修改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
(五)删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1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三)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三)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四)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五)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第十二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
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铁路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铁路管理机构还应当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部位、计长、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三)承运旅客人数或者货物品名、装载情况;(四)人员伤亡情况,机车车辆、线路设施、道路车辆的损坏情况,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七)具体救援请求。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七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停车,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无法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进行处置。
为保障铁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运输需要不宜停车的,可以不停车;但是,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的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应当立即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事故造成中断铁路行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必要时,铁路运输调度指挥部门应当调整运输径路,减少事故影响。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机构。
第二十一条现场应急救援机构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
借用单位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铁路旅客和沿线居民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治和转移、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救援的实际需要,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参与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证据移交事故调查组。
因事故救援、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并做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二十五条事故中死亡人员的尸体经法定机构鉴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死者家属认领;无法查找死者家属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事故调查处理第二十六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调查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一)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三)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四)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对铁路设备、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失状况以及中断铁路行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
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同意,事故调查组工作即告结束。
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事故认定书。
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三十条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事故的处理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事故赔偿第三十二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三十三条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
第三十五条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事故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