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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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 18 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 48 小时以上的;(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 60 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 48 小时以上的。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最新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最新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最新(200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1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8.29•【文号】铁道部令第32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铁道部令(第32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已经2007年8月19日铁道部第十七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铁运[1999]118号)同时废止,前发有关文电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部长:刘志军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运输秩序,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中断行车及其他影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实施应急救援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逐级负责、应急有备、处置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铁道部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应当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依法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内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相应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救援队、救援列车的建设,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培训、装备配置、物资储备、预案演练等基础工作,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参与事故应急救援,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违法犯罪嫌疑人,协助抢救遇险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2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已经2007年8月19日铁道部第17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铁运〔1999〕118号)同时废止,前发有关文电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部长刘志军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运输秩序,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中断行车及其他影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实施应急救援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逐级负责、应急有备、处置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铁道部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应当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依法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内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相应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救援队、救援列车的建设,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培训、装备配置、物资储备、预案演练等基础工作,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参与事故应急救援,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违法犯罪嫌疑人,协助抢救遇险人员。

第七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由铁道部、安全监管办协调请求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给予支持帮助。

第二章救援报告第八条事故应急救援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部门是负责组织和实施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组织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应急救援工作第五条铁路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人力资源,确保应急救援能够快速、高效的响应和处置。

第六条一旦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铁路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救援力量,迅速封锁现场,救治伤员,控制事故蔓延,最大程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七条铁路部门应当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队员的员工素质和应急处理能力。

应急救援组织应当根据事故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应急救援措施,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有序处置事故并恢复铁路交通。

第九条当事故造成大规模伤亡或严重社会影响,铁路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请求援助和支持。

第三章调查处理工作第十条铁路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铁路事故调查组织机构,负责对铁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铁路事故调查组织机构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具备开展调查工作所需的技术和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铁路事故调查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调查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十三条铁路事故调查组织机构有权对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包括收集、保护和分析相关证据,调查责任人员和证人,了解事故的经过和原因。

第十四条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铁路事故调查组织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五条铁路事故调查组织机构应当及时完成调查工作,准确、客观地汇总调查结果,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运输秩序,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中断行车及其他影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实施应急救援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逐级负责、应急有备、处置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铁道部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应当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依法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内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相应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救援队、救援列车的建设,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培训、装备配置、物资储备、预案演练等基础工作,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参与事故应急救援,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违法犯罪嫌疑人,协助抢救遇险人员。

第七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由铁道部、安全监管办协调请求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给予支持帮助。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地处置铁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铁路交通设施和设备的完好性,提高应急救援调查处理能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铁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应坚持人民至上、安全第一、科学应急、维护公平、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与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相关的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的救援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国家应建立统一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指挥中心,并制定相关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方案和手册。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机制,协调救援资源,组织救援工作。

第二章事故调查第七条事故调查应坚持科学、公正、准确的原则,重点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

第八条事故调查组应由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的相关人员组成,执行调查任务。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记录相关信息,采集证据。

第十条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事故当事人、目击证人和专业人士的陈述和意见,确保调查结果客观真实。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保护调查数据的安全,禁止泄露事故信息。

第三章救援工作第十二条救援工作应该始终以人的生命安全为第一要务,充分利用救援设备和救援手段,采取有效的措施救助被困人员。

第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中央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事故情况,请求支援和指导。

第十四条救援过程中,应建立救援指挥部和分工明确的救援小组,协调救援行动。

第十五条救援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具备救援技能,保障自身安全。

第十六条救援过程中应确保救援物资的供给,并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处理和医疗救治。

第十七条救援结束后,应对救援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改进救援措施和方法。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八条事故处理应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十九条对于造成人身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事故,应及时启动司法程序,追究责任。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1)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停车,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无法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进行处置。

(2)为保障铁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运输需要不宜停车的,可以不停车;但是,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的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应当立即进行处置。

(3)事故造成中断铁路行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必要时,铁路运输调度指挥部门应当调整运输径路,减小事故影响。

(4)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机构。

(5)现场应急救援机构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

借用单位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6)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7)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铁路旅客和沿线居民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治和转移、安置工作。

(8)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救援的实际需要,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参与事故救援。

(9)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证据移交事故调查组。

因事故救援、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并做出书面记录。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11)事故中死亡人员的尸体经法定机构鉴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死者家属认领;无法查找死者家属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条例一、总则铁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包括列车相撞、脱轨、火灾、爆炸、坠桥等各类突发事件。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条例的目的在于规范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事故处理和调查工作的合法、科学、公正和适时进行。

二、应急救援(一)应急预案的订立和落实铁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落实,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权利和责任。

铁路运营单位应当细化应急预案,依照预案的要求进行应急处置。

同时,应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应急意识和技能水平,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事故现场的处理铁路运营单位应在发生事故后尽快组织处置工作。

一旦发觉事故,应立刻启动应急预案,在有效时间内处置和清理现场,并适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加入救援工作。

(三)伤员救治对事故受伤者应立刻进行救治。

所以铁路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铁路运输事故伤员救治机制,保证救治工作的适时和有效进行。

三、调查处理(一)事故调查组的建立铁路当局应当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构成人员应包括铁路业务、机械、电气、人事、安全等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

调查组的人员应当在事故处理中起到重要参加者的作用,积极帮助预案组织工作,协同工作。

(二)数据收集和分析调查组应当认真收集和记录事故现场的数据和信息,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车型、车次、机车号、车号、载货类型、速度、信号状态等信息,并对数据进行分析,了解事故原因和所涉及的重要问题。

基于此,调查组应形成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责任和提出改进措施做出分析和结论。

(三)责任的认定和惩罚基于调查报告的分析结论,调查组应当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做出决议,并向有关部门建议对违规行为者进行惩罚。

铁路管理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惩罚进行公布,不断提高违规行为的追责力度。

四、结论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的合理和科学的运作,有助于铁路交通的安全和可持续进展,提高了铁路的安全水平和快速进展。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

财产损失
铁路交通事故可能导致机 车车辆、线路、桥梁等设 施严重损坏,造成巨大的 财产损失。
运输中断
铁路交通事故可能导致铁 路运输中断,影响正常的 旅客和货物运输,对经济 和社会发展造成影响。
02
CATALOGUE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应急救援组织架构
建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负责统一协调、指挥铁路交通事故应 急救援工作。
事故报告与确认
事故报告
一旦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相关人员应立即向铁路管理部门报告,并尽可能提供 事故详细信息,如时间、地点、事故类型、影响范围等。
事故确认
铁路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核实事故情况,确定事故等级,并启动相应 的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响应启动与资源调配
应急响应启动
根据事故等级和影响范围,铁路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调动 相关资源进行救援。
安全培训与演练
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人员的安全 意识和应对能力。
05
CATALOGUE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案例一:动车组脱轨事故应急救援
总结词
迅速响应、科学救援
详细描述
动车组脱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事故勘察、伤员救 治、列车疏导等工作。同时,协调公安、医疗、消防等部门,确保救援工作有序进行。在救援过程中 ,要遵循科学原则,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确保救援效果最大化。
分类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后果,铁路交通事 故可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事故原因分析
人为因素
如驾驶员或操作员的失误、信号故障、设备缺陷 等。
自然灾害
如地震、洪水、暴风雨等自然灾害导致的事故。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是一种严重的社会安全事件,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为了有效地防范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机制,以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的顺畅进行。

一、应急救援机制1.应急预案的确定铁路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对各种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应急预案应根据不同类型、等级的事故制定,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并按照定期演练的原则,进行检查和更新。

2.事故处置流程当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尽快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案流程进行事故处置。

(1)组织救援事故发生后,必须第一时间组织救援。

救援人员应具备医疗人员、消防人员、安全人员等应急处理人员的基本业务技能和基本知识。

(2)报告领导当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情况。

领导应当尽快赶往现场,指挥事故的处置工作。

(3)封锁现场为了保障现场安全,必须严格封锁事故现场。

同时,铁路企业应当配备专业安全保卫力量,确保现场安全。

(4)补救措施当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时,应当根据事故性质和现场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如进行现场扑灭火灾、疏散受伤人员、恢复铁路道路通畅等。

二、调查处理机制1.调查处理流程当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时,必须启动调查处理机制。

调查处理应按照科学、公正、严谨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工作。

(1)调查组成调查组应当由铁路企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多个相关部门组成。

调查组应当设立领导小组、专家组、工作组等,明确每个小组的职责和任务。

(2)现场勘查调查处理工作应当从现场勘查开始。

通过现场勘查,可以了解事故原因、损失情况、伤亡情况等重要信息。

(3)分析研究在了解事故情况后,调查组应当开展分析研究工作。

通过分析研究,可以找到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从而制定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4)制定调查报告调查组应当制定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失情况、伤亡情况等。

同时,报告还应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理建议,以避免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具有公益性、紧急性和专业性,应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进行组织和实施,确保及时、有力地处置事故,调查事故原因,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三条铁路部门和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依法履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职责,不得拒绝、阻碍、隐瞒铁路交通事故的报告、救援、调查工作。

第四条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统一指挥、科学组织、优先救治、公正调查、及时公告的原则。

第二章应急救援第五条铁路交通事故发生时,铁路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及时处置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六条铁路交通事故救援力量应当根据事故性质、程度、地点等情况合理配置,提供相应的救援力量、器材和人员。

第七条铁路部门在事故现场应设置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协调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八条应急救援力量要高度重视人员生命安全,依法组织抢救伤员,确保伤员尽快得到有效救治。

第九条应急救援力量要合理调配物资和救援力量,确保现场秩序和安全。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等有关单位,在事故现场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铁路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调查处理第十三条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铁路部门应当立即成立调查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调查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全面地调查事故的原因和经过。

第十五条铁路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工作,提供调查所需资料和情况,切实协助解决调查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铁路部门应当加强调查组的工作指导,确保调查工作的正确、公正、高效进行。

第十七条调查组在调查处理工作中,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透明。

第十八条调查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的进展情况和结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交通运输)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XX年XX月峯年的企业咨询咸(交通运输)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XX年XX月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1 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 年6月27 日国务院第18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 年9 月1 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OO七年七月十壹日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和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和、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和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壹般事故。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救援措施:
1. 铁路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抢险救援工作。

2. 铁路事故救援应该坚持救人为本原则,采取果断有效措施保护乘客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二、事故调查:
1. 对铁路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立即组织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

2. 调查人员应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收集相关证据,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等。

三、责任追究:
1. 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相关部门应及时公布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者严肃处理。

四、事故预防:
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铁路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机制,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2. 铁路企业应加强对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和安全意识,确保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

五、赔偿与救助:
1.对事故中受伤的人员,应提供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精神抚慰。

2. 对事故中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对受损失的乘客和相关机构进行赔偿。

六、监督和检查:
1.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铁路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 对违反有关规定和故意隐瞒事故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总的来说,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旨在确保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进行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保护乘客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减少事故发生,保障铁路交通的安全。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则一、总则铁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

为了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规则旨在规范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救援工作的迅速、有序进行。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1.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相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整体协调指挥、决策和调度工作。

2.事故救援指挥员: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定,负责全面指挥和统筹救援工作。

3.应急救援队: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派出,负责现场救援和抢救伤员。

4.相关部门及单位:各部门、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分工,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三、应急救援工作流程1.应急预案启动:事故发生后,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预案迅速启动,指定事故救援指挥员,并发布相关通知和命令。

2.调查与定位:事故救援指挥员到达现场后,要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和定位,了解事故的发生原因和影响范围。

3.救援组织和展开:根据现场情况和救援需求,事故救援指挥员要迅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通过合理分工和组织协作,展开救援工作。

4.伤员救治和转运:应急救援队要立即组织救援人员进行伤员救治,包括止血、包扎、心肺复苏等,同时迅速安排转运伤员到医院进行进一步的治疗。

5.事故现场安全处理:救援队在救援工作同时,要注意事故现场的安全处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6.事故善后处理:事故救援完毕后,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要迅速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包括事故调查、资料整理、事故责任认定等。

四、应急救援工作要点1.迅速应急:事故救援指挥员要迅速到达现场,确保救援工作的迅速展开。

2.分工协作:根据救援需要,明确分工协作,确保各项工作有条不紊进行。

3.保障安全:救援队要确保自身安全,遵守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同时要采取措施保障事故现场的安全。

4.快速转运:伤员救治后要迅速安排转运,确保伤员尽快得到进一步的治疗。

5.持续监管:事故救援指挥部要对救援工作进行持续监管,确保救援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一、前言铁路交通事故是指铁路运输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破坏等严重后果的意外事件。

为了提高应急救援效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并遵守一系列的应急救援规则至关重要。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一)事故现场指挥部(二)救援专家组救援专家组是由一些具备丰富铁路事故救援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的团队。

他们在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提供技术支持、组织救援行动、评估风险和制定救援方案。

(三)救援人员救援人员是指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包括医护人员、消防人员、交通警察、救援工程师等。

他们应参加必要的培训,了解相关救援流程和规则,并随时待命准备参与救援行动。

三、应急救援流程(一)事故报告任何人在发现铁路交通事故时,应立即向交通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包括事故地点、事故类型、人员伤亡情况等重要信息。

(二)事故现场保护事故发生后,应首先确保现场的安全。

一方面要组织警力维持交通秩序,避免次生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要保护事故现场,不允许非救援人员靠近,以免干扰救援行动和破坏证据。

(三)救援行动救援行动应根据事故的类型和情况制定相应的救援方案。

救援人员应遵循“快、准、狠”的原则,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准确判断事故状况,实施救援行动。

(四)伤员救治事故现场往往有大量的伤员需要救治。

救援人员应根据伤员的情况,优先救助重伤员,并将伤员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的救治。

(五)财产损失处理在救援行动的同时,应及时制定财产损失处理方案,防止财产进一步损失和避免环境污染等后果。

(六)善后工作救援行动结束后,应进行善后工作,包括整理事故现场,收集证据,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理,以及对救援行动进行总结和评估。

四、应急救援规则(一)快速反应铁路事故的发生往往不可预测,因此救援人员需要迅速到达事故现场。

有关部门应事先组织救援人员的培训和演练,以提高反应速度和救援效能。

(二)科学救援救援人员应根据事故的类型和情况,制定救援方案,并依照专业标准和规范进行救援行动。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
1、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停车,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无法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进行处置。

2、事故造成中断铁路行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必要时,铁路运输调度指挥部门应当调整运输径路,减少事故影响。

3、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机构。

4、现场应急救援机构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

借用单位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5、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铁路旅客和沿线居民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治和转移、安置工作。

6、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根据事故救援的实际需要,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武装参与事故救援。

7、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证据移交事故调查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8、事故中人员的尸体经法定机构鉴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者家属认领;无法查找者家属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1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七月十一日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暂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运输秩序,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中断行车及其他影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实施应急救援的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逐级负责、应急有备、处置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铁道部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应当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依法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内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相应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救援队、救援列车的建设,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培训、装备配置、物资储备、预案演练等基础工作,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参与事故应急救援,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违法犯罪嫌疑人,协助抢救遇险人员。

第七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由铁道部、安全监管办协调请求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给予支持帮助。

第二章救援报告第八条事故应急救援实行逐级报告制度,铁道部、安全监管办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报告程序、方式和时限,公布接受报告的各级事故应急救援部门及电话。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向上级单位和部门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现场铁路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负责人报告。

接到报告的单位、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立即通知救援队和救援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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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
1、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停车,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无法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进行处置。

2、事故造成中断铁路行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必要时,铁路运输调度指挥部门应当调整运输径路,减少事故影响。

3、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机构。

4、现场应急救援机构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

借用单位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5、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铁路旅客和沿线居民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治和转移、安置工作。

6、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救援的实际需要,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参与事故救援。

7、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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