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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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参保地分担责任计算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 金条件时,其基本养老金按照粤府〔2006〕96号文件规定计发。各参保地应承担 的费用根据参保人在各地的参保缴费记录分段计算。
基本养老金总额=基础养老金总额+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地方 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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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一)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总额=基础养老金1+基础养老金2 +……+基础养老金n
其中,基础养老金1是指按第一个参保地标准计算承担的基础养老金,其余 依次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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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养老金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 资1)÷2×在参保地1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参保人在参保地1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60% 的,计算参保地1的基础养老金时仍按照粤府〔2006〕96号文用调整 系数a折算的规定计算。其余依次类推。 (二)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地方养老金按照粤府〔2006〕96号 文件规定计算。 五、资金来源 根据参保人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时段缴费记录计算的基础养老金由最后参保地 承担;在其他参保地参保时段缴费记录计算的基础养老金由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 承担。视同缴费账户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后继续发放的过渡性养老金、个人 账户养老金由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承担。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应承担的数额,由 最后参保地向省提出申请,经省审核后,在年度下拨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时专项 拨付。 六、其他事项 (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制定相关会计处理办法。 (二)本办法与《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同时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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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 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件 号】粤劳社函[2008]2092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8-12-30 【实施时间】2008-12-30 【时 效 性】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 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推动跨地区就业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顺利 接续,明确各参保地的责任分担,完善转移基金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参保人的合 法权益,特制定《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 为推动跨统筹地区就业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顺利接续,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 益,明确各参保地的责任分担,完善转移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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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省府办公厅《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 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76号)(以下称《暂行办法》)为参保人 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适用本办法。
二、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一)在参保人提出领取养老保险关系凭证时,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 发给参保人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二)养老保险参保凭证记录参保人的基础信息、单位缴费金额、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金额、视同缴费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等相关内容。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机构
参保人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 为参保人办理基本养老金的申领、审核等手续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 金条件时,其基本养老金按照粤府〔2006〕96号文件规定计发。各参保地应承担 的费用根据参保人在各地的参保缴费记录分段计算。
基本养老金总额=基础养老金总额+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地方 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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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总额=基础养老金1+基础养老金2 +……+基础养老金n
其中,基础养老金1是指按第一个参保地标准计算承担的基础养老金,其余 依次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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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养老金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 资1)÷2×在参保地1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参保人在参保地1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60% 的,计算参保地1的基础养老金时仍按照粤府〔2006〕96号文用调整 系数a折算的规定计算。其余依次类推。 (二)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地方养老金按照粤府〔2006〕96号 文件规定计算。 五、资金来源 根据参保人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时段缴费记录计算的基础养老金由最后参保地 承担;在其他参保地参保时段缴费记录计算的基础养老金由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 承担。视同缴费账户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后继续发放的过渡性养老金、个人 账户养老金由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承担。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应承担的数额,由 最后参保地向省提出申请,经省审核后,在年度下拨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时专项 拨付。 六、其他事项 (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制定相关会计处理办法。 (二)本办法与《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同时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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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 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件 号】粤劳社函[2008]2092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8-12-30 【实施时间】2008-12-30 【时 效 性】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 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推动跨地区就业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顺利 接续,明确各参保地的责任分担,完善转移基金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参保人的合 法权益,特制定《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 为推动跨统筹地区就业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顺利接续,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 益,明确各参保地的责任分担,完善转移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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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省府办公厅《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 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76号)(以下称《暂行办法》)为参保人 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适用本办法。
二、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一)在参保人提出领取养老保险关系凭证时,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 发给参保人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二)养老保险参保凭证记录参保人的基础信息、单位缴费金额、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金额、视同缴费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等相关内容。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机构
参保人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 为参保人办理基本养老金的申领、审核等手续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