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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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遵义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遵义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1•【字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遵义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于2024年6月28日由遵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5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11日遵义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6月28日遵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安全第三章经营安全第四章使用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预防燃气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等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协调解决城镇燃气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城镇燃气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中涉及燃气安全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服务区域内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燃气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镇燃气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镇燃气的生产、供应、储存、使用、运输、检验、安全技术等方面的管理,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城镇燃气管理中的监管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城镇燃气应以供应热水、烹饪和供暖为主要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城镇燃气作为其他非法用途。

第四条:城镇燃气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推动城镇燃气的建设、运营、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燃气生产与供应第五条:城镇燃气生产经营者应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燃气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建立和管理燃气生产设施。

第六条:燃气生产经营者应按照国家燃气产品质量标准生产,并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保证市场供应的燃气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燃气生产经营者应根据市场需求和用户用气量,合理确定燃气供应价格,并公示在明显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燃气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燃气供应网络及设施,确保城镇各小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能够正常供应燃气。

第九条:燃气生产经营者应按照规定检验和维护燃气供应设施,确保其安全可靠,并及时处理供应中的故障和事故。

第三章燃气储存与运输第十条:燃气储存单位应按照规定建立和管理燃气储存设施,保证储存的燃气符合国家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储存环境安全。

第十一条:燃气运输单位应建立健全燃气运输网络,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燃气运输,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二条:燃气储存和运输单位应定期对储存和运输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四章燃气使用与管理第十三条:城镇燃气使用单位应依法申请燃气使用审批,并按照规定使用燃气设备和设施。

第十四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燃气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使用,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器材。

第十五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燃气供应的安全可靠、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燃气的生产、供应、使用和管理活动,包括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

第三条城市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和规定从事燃气生产供应活动。

第四条城市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供应网络和设施,确保燃气供应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燃气生产与供应第五条燃气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可控。

第六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以用户的需求为出发点,建立合理的供应计划并向用户提供定期供应服务。

第七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供气设备和设施,确保其运行正常、无故障。

第八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的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处理燃气供应中的突发事件。

第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质量进行监测,确保燃气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三章燃气使用与管理第十条燃气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选择和使用燃气设备,并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燃气使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气管理制度,加强对用气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燃气使用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燃气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燃气使用企业应当确保燃气使用环境通风良好,防止燃气泄漏引发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燃气使用企业应当定期检测和维护燃气设施,确保设施的完好和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燃气使用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火灾预防和灭火设备,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燃气供应和使用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和整改。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巡查和抽检,对燃气供应和使用进行检测,提供监测数据和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加强对安全风险的管控和防范。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镇燃气,是指城市、镇、乡等市场化条件下供应的燃气。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镇、乡等地区的城镇燃气管理。

第四条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燃气供应安全。

第二章燃气供应第五条城镇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供应进行有效管理,保障城镇燃气供应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保燃气供应的安全和质量,不得出现供气不足、质量不合格等情况。

第七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燃气供应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确保供气设施及时、安全地维护和更新。

第八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制定燃气灾害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三章燃气设施第九条燃气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建造,经过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燃气设施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各种标准规定,以确保燃气在输配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一条燃气设施应当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完善和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和安全运行。

第四章燃气安全第十三条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应将燃气供应质量和安全作为经营的重要内容,积极落实并加强燃气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做好燃气安全防范、监测、预警、救援等工作。

第十五条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燃气设施应当经过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所用材料、工艺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整点、临时燃气检测和应急排气工作应当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破坏燃气设施和器材。

第十九条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燃气检修、维修和应急处理工作,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泄露燃气安全方面的技术和管理信息。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制定了《城镇燃气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最新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最新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燃气管理水平,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做好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节约用气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工商、质监、安全监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批准并备案。

第七条城镇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依法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其中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对城镇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是一份关于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条例的1200字论述。

一、背景介绍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镇燃气作为居民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能源,已经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

然而,城镇燃气使用过程中所带来的安全隐患也不容忽视。

因此,制定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条例,对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条例内容(一)安全责任城镇燃气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同时城镇燃气公司还应制定并实施安全巡查制度,加强对燃气管道、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

(二)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城镇燃气行业的监督,依法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此外,还应加强对城镇燃气公司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推动新技术、新设备在城镇燃气行业的推广应用。

(三)安全设备城镇燃气公司应配备先进的安全检测设备,在城市管网、站点、户内等关键环节安装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对于老旧设备,应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标准要求。

(四)安全宣传城镇燃气公司应进行定期的安全宣传活动,加强对用户的安全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向用户普及燃气使用知识,引导他们正确使用燃气设备,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五)事故应急处理城镇燃气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明确各级人员的任务和职责,确保在燃气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有效处置,并尽最大努力降低事故对人民群众的伤害。

三、对条例的意义(一)加强安全管理此条例的制定,意在加强对城镇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规范燃气公司的安全责任和行为,确保燃气供应的高质量和安全性。

(二)提高服务质量城镇燃气公司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科学管理,提供高质量的燃气供应服务,并通过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水平,满足居民的需求。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通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通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通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镇燃气的生产、经营、供应、使用和管理活动,适用于城镇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城市和农村居民。

第三条城镇燃气管理应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安全高效、服务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城镇燃气管理应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燃气管理,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工作协调机制。

第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城镇燃气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镇燃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供气质量稳定可靠。

第八条城镇燃气用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合法使用城镇燃气,共同维护城镇燃气安全稳定。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城镇燃气管理的认识和积极性。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燃气管理的信息监控系统,及时监测城镇燃气使用情况。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十一条城镇燃气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保持生产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城镇燃气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安全责任人。

第十三条城镇燃气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严格控制生产过程,确保城镇燃气的质量稳定可靠。

第十四条城镇燃气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设备检修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城镇燃气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生产过程的记录和备份。

第十六条城镇燃气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质量检测工作,确保城镇燃气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七条城镇燃气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八条城镇燃气生产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九条城镇燃气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第二十条城镇燃气生产企业应当配备安全检修人员,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理适用于城镇燃气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设施保护、生产经营、应用管理、燃气燃烧器具管理以及安全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全国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镇燃气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规定,协同做好与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安全管理的原则)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保障稳定和安全供应,保障设施完好、运行安全,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经营许可制度)国家对城镇燃气实行安全经营许可制度,对从事城镇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充装、销售等活动(以下简称燃气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颁发《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对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实行资质管理。

第六条(安全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进步)国家鼓励城镇燃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水平;对在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规划编制)市、县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城镇燃气专项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后实施。

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气源种类、用气规模、供气形式、调峰手段、管线布局、厂站设置等。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新编版)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新编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新编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新编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理适用于城镇燃气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设施保护、生产经营、应用管理、燃气燃烧器具管理以及安全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全国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镇燃气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规定,协同做好与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安全管理的原则)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保障稳定和安全供应,保障设施完好、运行安全,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经营许可制度)国家对城镇燃气实行安全经营许可制度,对从事城镇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充装、销售等活动(以下简称燃气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颁发《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对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实行资质管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城镇燃气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气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镇燃气,是指采用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陆续供应或者联合供应给居民、商业、工业等用户使用的气源。

第三条:在城镇燃气供应使用过程中,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防范体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城镇燃气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城镇供应单位关于燃气安全使用的规定,谨慎使用燃气,严禁擅自动燃气设备或者设置的锅炉或者燃气烟囱,严禁盗用城镇燃气以及严禁利用火种燃烧燃气,以防止事故发生,确保燃气供应单位正常安全供应。

第五条:城镇燃气用户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燃气设备,严禁发生泄漏,并及时报告相关供应单位,避免更大损失发生。

第六条:安装和维护燃气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保证设备的安全可靠,过程中务必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作出处理,以保障安全使用。

第七条:城镇燃气用户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有燃气泄漏,应当立即关闭燃气阀门并报告供应单位,共同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第八条:为了便于管理城镇燃气,在城市采取封闭管理形式,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体系,将城镇燃气的使用状态全面记录在案。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违反者将受到有关法律、法规的制裁,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以上便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全部内容,希望为社会的安全和发展作出贡献,保障人民的生活质量。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作为城市中紧要的能源供应系统之一,城镇燃气管道系统的安全管理是特别紧要的。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立一套完善的城镇燃气管道安全管理制度至关紧要。

本文将从管理条例、管道的设计、建设及维护管理、消防、防爆、救援、应急预案等方面来探讨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一、燃气安全管理条例1. 总则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保护城市环境而订立的,本规定适用于城镇管道燃气系统的设计、建设、维护、使用及管理等相关事项。

2. 管理机构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负责城镇燃气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规划、设计、建设、监督、检测、维护、事故应急等工作。

3. 设计建设城镇燃气管道系统的设计建设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应订立认真的设计文件并经专业评审机构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建设。

施工过程中,必需符合安全规定和施工规范以确保安全生产。

4. 维护管理城镇燃气管道系统的维护管理应当依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对于管道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维护和更新换代。

对于老旧的设备,应当有专门的维护方案和更新计划,适时修缮或更新换代以确保安全牢靠。

5. 安全监督城镇燃气管道系统的安全监督是特别紧要的,应当实现全面监测、实时监控、适时预警和快速处置。

要建立专门的监测系统和应急救援设备,严格依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

6. 事故应急预案为了快速有序地处置事故,应当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

依据管道设备的类型、位置、燃气压力、燃气成分和燃气工艺特点等要素,订立相应的应急预案。

对于重点区域的燃气管网,应当建立专业救援队伍,加强培训,提高应急处理本领。

7. 管道使用城镇燃气管道系统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超负荷使用、挂靠、私拉乱接等,维护管道设备始终在规定的情形下正常使用。

对于违规使用的行为,必需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及打击。

二、管道的设计、建设及维护管理1. 管道及设备的安全设计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设计应当在规划和设计阶段就全面考虑管道的安全问题。

城镇燃气管理安全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安全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安全条例城镇燃气管理安全条例是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的管理和安全措施而制定的法规。

以下是对城镇燃气管理安全条例内容的详细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以加强城镇燃气的管理和安全措施,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城镇燃气管理安全条例适用于城镇气务管理机构、燃气企业和燃气用户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城镇燃气管理安全条例的目标是保障城镇燃气供应的稳定、安全和可持续发展,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城镇燃气管理安全条例强调依法管理,明确相关责任,强化监督检查,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确保燃气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燃气企业第五条城镇气务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确保燃气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燃气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确保燃气设备、管道和供应系统的安全运行。

燃气企业应及时修复设备的故障,消除安全隐患,提供优质的燃气产品和服务。

第七条燃气企业要建立健全巡检制度,定期对燃气设备、管道和供应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

第八条城镇燃气管理机构和燃气企业应加强对燃气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安全监督与事故处理第九条城镇气务管理机构和燃气企业要加强对燃气市场的监督,严禁非法燃气经营行为和燃气设备的违法违规操作。

第十条对违法违规行为,城镇燃气管理安全条例规定了相应的罚则,并强化了惩戒措施,提高了违法成本。

第十一条发生燃气事故或安全事故时,城镇燃气管理安全条例明确了相关责任和处罚措施。

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章燃气用户的权益保护第十二条城镇燃气管理安全条例强调保护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禁止燃气企业违法收费和提供劣质的燃气产品和服务。

第十三条燃气用户有权要求燃气企业提供安全可靠的燃气供应,提供合理的价格和优质的服务。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城镇燃气平安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平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平安,依据《建筑法》、《平安生产法》、《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适用范围)本条理适用于城镇燃气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设施爱护、生产经营、应用管理、燃气燃烧器具管理以及平安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全国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镇燃气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规定,协同做好与城镇燃气平安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平安管理的原则)城镇燃气平安管理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保障稳定和平安供应,保障设施完好、运行平安,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平安经营许可制度)国家对城镇燃气实行平安经营许可制度,对从事城镇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充装、销售等活动(以下简称燃气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颁发《城镇燃气平安经营许可证》。

对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修理活动的,实行资质管理。

第六条(平安管理科学技术讨论和科技进步)国家鼓舞城镇燃气平安科学技术讨论,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城镇燃气平安管理水平;对在城镇燃气平安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赐予嘉奖。

其次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规划编制)市、县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城镇燃气专项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后实施。

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气源种类、用气规模、供气形式、调峰手段、管线布局、厂站设置等。

第八条(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

城镇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应当根据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规划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转变用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最新版2023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六十二、删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城镇范围内的燃气管道网、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等相关各方管理。

第三条燃气管理原则燃气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高效、便捷供应的原则,切实保障供应安全、质量稳定和环境友好。

第二章燃气供应第四条燃气供应企业的资质和责任燃气供应企业应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承担保障供应、维护管网、做好用户服务等责任。

第五条燃气用户的权利和义务燃气用户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合格的燃气供应,并享受正当的服务,同时也应履行缴纳费用、合理使用等义务。

第六条燃气供应的价格与计费燃气供应价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场机制原则进行合理定价,并通过计量设备进行计费,确保公平、透明。

第七条燃气供应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对燃气供应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设施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三章燃气使用和安全管理第八条燃气使用权限和规范燃气用户应取得合法的燃气使用许可,严格按照燃气使用规范进行使用,禁止私拉乱接、违规改装等行为。

第九条燃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燃气用户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使用的燃气设备,确保设备安全运行,排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燃气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燃气供应企业和燃气用户应及时报告燃气事故,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保障人员安全,迅速恢复供应。

第十一条燃气安全监督和检验燃气安全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燃气供应、使用的监督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燃气系统的安全和可靠。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法行为的处理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用户如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民事责任和赔偿因燃气供应企业或燃气用户的过失或违规行为导致他人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背景燃气作为生活中常见的能源之一,在城镇的应用日益普及,但同时也带来了安全隐患。

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对城镇燃气安全的管理进行严格规范,制定了《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规定《条例》共分为7章,包括:总则、规划、建设、运营、监督管理等内容。

总则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原则,强调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重点保障用户权益。

规划规划部分主要对城镇燃气的设施规划、布局、标准和审批等进行了全面规范。

在规划环节,应充分考虑相关环境因素和用户需求,确保城镇燃气建设符合实际情况,并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建设建设部分主要规定了城镇燃气建设的程序、标准以及建设质量的要求,明确了对建设单位的要求和责任。

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标准,确保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运营运营部分主要规定了城镇燃气供应的过程和要求,包括燃气质量、价格、计量等方面。

同时对城镇燃气设施的维护和保养进行了规范,保障城镇燃气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部分主要对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包含了对建设、运营等的全过程监督和管理。

特别是对违反规定的情况,采取了制定罚则、处罚等措施。

改进城镇燃气安全是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问题,条例的制定对于规范城镇燃气工作、提高安全意识、保障用户权益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需进一步加强相关技术标准的研发,完善执行规程和保障机制,为城镇燃气安全提供更多保障。

结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在城镇燃气安全管理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和出资单位要认真执行条例要求,切实推进城镇燃气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预防燃气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镇规划区内的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及其相关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燃气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将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燃气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加强燃气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燃气安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燃气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安全管理第八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并按照许可证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输配活动。

第九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燃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燃气生产、储存、输配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生产、储存、输配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企业应当制定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企业应当加强对燃气生产、储存、输配设施周边环境的监测,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三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企业应当对燃气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燃气用户的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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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理适用于城镇燃气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设施保护、生产经营、应用管理、燃气燃烧器具管理以及安全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全国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镇燃气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规定,协同做好与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安全管理的原则)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保障稳定和安全供应,保障设施完好、运行安全,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经营许可制度)国家对城镇燃气实行安全经营许可制度,对从事城镇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充装、销售等活动(以
下简称燃气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颁发《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对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实行资质管理。

第六条(安全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进步)国家鼓励城镇燃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水平;对在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规划编制)市、县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城镇燃气专项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后实施。

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气源种类、用气规模、供气形式、调峰手段、管线布局、厂站设置等。

第八条(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

城镇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规划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在上诉两款的工程立项、规划设计审批时,应征得同级燃气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工程设计和施工)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验收、移交工程竣工资料。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未取得《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许可条件)城镇燃气经营安全许可条件是(和部135号令衔接问题);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设施,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参照天津条例)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及必要的安全经营的担保措施;
(四)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应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燃气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的考核;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抢险的作业人员应经过所从事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

(六)建立燃气事故抢险应急和救援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
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想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七)歇业、关闭方面的规定。

(八)补充一条煤制气的气质问题。

第十三条(程序)申请〈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向所在设区的城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经所在设区城市的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审批。

符合条件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批准,颁发〈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按行政许可法的办法,《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十四条(延期)《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申请延期手续。

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的申请,在该《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预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五条(撤消)
有下列行为之一,撤消《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1、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颁发《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2、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3、关闭或歇业;
4、有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燃气企业的安全责任)
城镇燃气企业应严格遵循安全生产法,加强燃气运行安全管理,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应急预案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更新改造,保证运转正常;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用气知识宣传。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通气前,应当安排专职人员对户内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在通气时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方法介绍、提供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禁止行为的规定)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经营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六)给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第四章应用管理
第二十条(安全供气和用气协议)燃气企业和用户应当签订安全
供、用气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权利、义务和责任。

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气性质应征的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重新签订协议。

第二十一条(用户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燃气用户应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遵守安全用气规则,配合燃气企业进行安全检查;
(二)选购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
(三)委托具有资质企业进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活动;
(四)对自用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监护,发现不正常情况及时向燃气企业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禁止行为)燃气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二)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五)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六)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七)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八)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九)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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