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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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

《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

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市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建立完善行政行为法律风险控制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依法行政中的法律咨政作用。

二、工作目标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2015年县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县国土、住建、林业、农业、环保、水务、教育、卫生、移民部门建立法律顾问制度;20XX年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20XX年年各乡镇人民政府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通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积极发挥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知识优势,把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律宣传覆盖到全县各级机关单位,有效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法律顾问机构设置县人民政府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室,与本级政府法制办合署办公。

各乡镇、各部门暂不设立专门法律顾问机构。

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四、法律顾问室主要职责为政府的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配合政府法制办公室做好本级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代理政府的民事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非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参加以政府名义洽谈、签约的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的谈判,协助政府起草、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法律文书;参与国有企业破产、改制、资产重组、公司上市、设立政府独资、控股企业等活动,就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办理相关法律事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办理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五、法律顾问人员构成县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以法制机构骨干专业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执业律师参加;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以法制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执业律师参加。

县政府聘任政府法律顾问3至5名,组成法律顾问团队。

县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工作实际确定聘任数量。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本级‎人民‎政府‎法律‎事务‎,指‎导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政‎府法‎律顾‎问机‎制,‎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承‎担。

‎未‎设立‎政府‎法制‎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除‎专职‎处理‎本级‎人民‎政府‎法律‎事务‎外,‎还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处理‎换届‎选举‎、土‎地征‎收补‎偿、‎重大‎项目‎建设‎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涉法‎事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本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机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其‎法律‎顾问‎机构‎,承‎担本‎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六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七‎条政‎府法‎律顾‎问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机构‎人员‎为主‎,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

2023年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2023年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2023年法律顾问管理制度2023年法律顾问管理制度1为了提高乡机关依法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依法办事的水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乡法律工作者受乡综治办的指派,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是协助聘请方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第二条,聘请法律顾问,由聘请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乡综治办提出,并提供有关证件和基本情况;乡综治办接到聘请后,根据聘请方的情况和本所的情况,决定是否应聘。

乡综治办决定应聘的,应当指派一至两名乡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聘请方对法律顾问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可能予以满足。

乡综治办独自应聘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县司法局联合应聘。

第三条,乡综治办与聘请方应当协商订立法律顾问聘应合同。

聘应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双方名称,法律顾问的人数和姓名;(二)法律顾问的具体任务、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法律顾问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五)违约责任;(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一)就较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从法律角度提出修改、补充建议;(三)协助修改、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重要法律事务文书;(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六)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七)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信息,对依法行政、建章立制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五条,担任乡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一)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决策,就其中较重大的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二)协助起草、审查、订立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与经济法律事务谈判;(三)协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六)代理工商登记、联营、租赁、承包、担保、税务、信贷、保险等业务活动中的法律事务;(七)协助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某某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某某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泉岭乡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乡政府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乡政府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乡政府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乡政府法律顾问,是指乡政府根据需要,从境内外聘请的、为乡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

第三条乡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乡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乡政府法律顾问室与乡司法所合署办公。

第四条乡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二)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五条乡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一)为乡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重大决策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或建议,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二)为涉及乡政府的有关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涉及乡政府的重大案件、事件的研究讨论,并提供法律意见;(三)受乡政府委派代理乡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它法律事务;(四)协助乡政府草拟、修改、审查重大行政、民事合同,根据乡政府实际工作需要,参与涉及乡政府的重要合同的谈判;(五)经乡政府指派,以乡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六)出席乡政府法律顾问室召集的法律顾问会议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七)指导和协助乡政府所属部门法律顾问工作;(八)协助乡政府进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九)受托办理其他乡政府法律、行政事务。

第二章聘用第六条担任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司法、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

具体聘用条件为:(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二)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所从事的律师、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四)在相关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五)年龄:30-55周岁。

乡法律顾问日常管理制度

乡法律顾问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乡范围内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

第三条乡法律顾问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乡人民政府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职责范围第四条乡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包括:1. 为乡人民政府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法律问题,协助乡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完善规范性文件。

2. 参与乡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项目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3. 代表乡人民政府参与诉讼、仲裁活动,代理乡人民政府处理法律事务。

4. 协助乡人民政府处理涉及法律问题的信访事项,维护社会稳定。

5.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6. 承担乡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工作要求第五条乡法律顾问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资格,熟悉国家法律法规。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3. 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4. 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第六条乡法律顾问应遵守以下工作要求:1.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和乡人民政府的商业秘密。

2. 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乡人民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

3. 主动了解乡人民政府工作情况,及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4. 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5. 严格规范工作程序,确保法律事务处理合法、合规。

四、日常管理第七条乡法律顾问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日常管理:1. 定期参加乡人民政府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2. 每季度向乡人民政府提交一份工作总结,包括工作内容、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3. 及时向乡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包括工作进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等。

4. 积极参与乡人民政府组织的各项活动,加强与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沟通与协作。

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范本

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政府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由行政机关聘请,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或具备法律专业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法律顾问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保障合法权益;(二)专业高效,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三)公平公正,维护政府公共利益;(四)勤勉敬业,积极履行职责。

第二章法律顾问的聘请与管理第四条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聘请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法律顾问。

第五条法律顾问的聘请程序:(一)由行政机关法律事务部门提出聘请法律顾问的建议;(二)经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三)签订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第六条法律顾问的职责:(一)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论证、法律风险评估等服务;(二)参与起草、审核、修改规范性文件;(三)参与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四)代理行政机关参加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五)协助行政机关处理法律纠纷;(六)参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法律顾问的解聘程序:(一)法律顾问工作表现不符合要求,经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解聘;(二)法律顾问违反职业道德或聘用合同约定,经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解聘;(三)法律顾问因故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经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解聘。

第三章法律顾问的工作与保障第八条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具有法学专业背景,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熟悉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四)具备较强的法律事务处理能力,能够胜任法律顾问工作。

第九条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行政机关干预;(二)获得与工作相关的资料、信息;(三)获得合理的报酬;(四)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六次全会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及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改革举措。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要求,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覆盖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市和区县政府工作部门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架构,实现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体系。

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配套制度,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向政府治理、行政执法各个领域延伸,由传统的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等服务性工作向提供行政决策论证、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等各项工作延伸,使政府法律顾问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发挥作用。

二、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合理配置。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合理确定政府法律顾问人员构成,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以专家学者、执业律师为补充。

进一步强化完善组织、机制和财力保障。

(二)崇法敬职。

政府法律顾问要坚决捍卫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切实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想问题、提建议要依据宪法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与群众合法权益。

(三)注重实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不断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履职的专业性和相对独立性,不断提高其在政府行政决策中的权威性,充分发挥其在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三、优化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结构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多元化、多渠道遴选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敬业精神佳的专家学者、执业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重要补充力量,提高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专业化和知识化水平。

党委,法律顾问制度

党委,法律顾问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党委,法律顾问制度篇一:武穴市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武穴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法律顾问聘请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依法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依法办事的水平,加快法治武穴建设步伐,全面推进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根据《武穴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办法》,结合武穴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以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法律顾问网络,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服务体系为目标任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企业、村(社区)等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政府等行政机关,以及总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村(社区)委员会以及规模以上工商企业。

第四条市司法局负责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法律顾问日常工作,协调、指导和管理法律顾问聘请工作。

第五条各级党委、政府,行政执法活动多、执法涉众面广、与群众生活关联度大、易产生行政争议的行政机关;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等需要为特殊群体维护权益的社会团体组织;村(社区)委员会以及规模以上工商企业应当聘请法律顾问。

第六条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三)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较为丰富的法律事务工作经验。

(四)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要求未受到相关部门处罚、处分,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担任法律顾问人员应以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为主体,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法律专业人士为补充,本单位、本行业长期从事涉法工作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可以在本单位、本行业担任法律顾问。

第八条各单位聘任法律顾问,可参考市司法局建立的优质法律服务人才库,采取从业机构推荐与个人申报、定向邀请与公开选聘相结合的方式,择优聘任。

第九条各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聘用合同书报市司法局存档备查。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7•【字号】长县政发〔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发〔2018〕2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长沙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2018年12月7日长沙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法律顾问包括行政机关内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聘请的法学专家、律师。

以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为主的行政机关内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为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受聘法学专家和律师为兼职政府法律顾问。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主管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县人民政府法律事务,指导各镇(街)及县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独立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坚持书面审查和一次性审查原则。

第四条法律事务较多的县政府工作部门应当设立法制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

法律事务较少的县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镇(街)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根据相关规定设立公职律师。

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依照规定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行政机关公职人员。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三名以上法学专家或律师担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聘期为一至两年,期满可以续聘。

镇(街)、县政府工作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一名以上法学专家或律师担任兼职法律顾问,聘期为一至两年,期满可以续聘。

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对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法律顾问包括行政机关聘请的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家、律师。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普遍建立以专家和律师为成员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明确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提供履职保障,使政府法律顾问队伍规模与其承担职责任务相适应。

第五条区政府法制办负责依照本办法对本辖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各部门、各单位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行政机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由财政予以保障。

精选资料第七条行政机关法律事务原则上由其所聘法律顾问办理。

第八条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定向邀请与公开选聘相结合的方式,组建区政府法律顾问组。

法律顾问组主要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涉法事务等提供法律服务。

区政府法制办结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做好区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的聘请、管理工作。

第九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或者经验;(三)具有法学讲师以上职称或法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从事法律相关工作十年以上;(四)了解社情民意,熟悉政府工作规则。

第十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或者五年法律实务工作经验,专业能力较强;(三)近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近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四)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汕府办〔2020〕49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31日汕尾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司法局为市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依照本规定开展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市政府法律事务,指导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法律顾问以市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人员为主,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

市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市政府的首席政府法律顾问。

第六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政府法律助理等专职法律人员,协助处理政府法律事务。

也可以经市政府同意,临时聘用市政府法律顾问之外的其他律师、专家或者律师事务所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并支付合理报酬。

第七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和法律事务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报酬按聘用合同支付。

市政府法律顾问助理报酬,按合同约定支付,在法律顾问助理协助开展的法律事务专项经费中列支。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冀政字〔2015〕2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冀政字〔2015〕2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冀政字〔2015〕2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队伍建设2015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要按照省委八届九次全会要求的标准,合理配备政府法律顾问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要至少明确1名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专职人员,聘请1名法律顾问。

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政府的首席政府法律顾问。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聘请专家、律师协助法制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承担法律顾问工作。

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单位应当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明确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县级以上政府建立的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是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其作用。

建立省政府法制专家库,完善从专家库中选聘政府法律顾问机制。

市、县级政府可建立本级政府法制专家库,也可利用省政府法制专家库,实现法律资源共享。

探索建立公职律师制度,优先安排公职律师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二、基本条件和权利义务(一)基本条件。

政府法律顾问要忠于宪法、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素质。

工作方案:X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

工作方案:X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

X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省及X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目标和意义全市各地、各部门通过确定法律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法学领域专家学者或者律师、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引导法律顾问积极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和涉法事务的研究、咨询和论证,提供建设性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保障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为全面建设法治X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优势互补原则。

各地、各部门应当依托本地、本部门法制机构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既要发挥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和工作优势,又要发挥外聘法律顾问法律实务经验丰富的专业优势,还要借助法律顾问独立性、中立性的职业特点,共同提高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水平。

(二)合理配置原则。

各地、各部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要根据本单位法律服务需求量的大小,合理确定法律顾问的服务模式,按照实用、便捷、高效的原则选择具备相应专长的专业人士或者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三)科学遴选原则。

各地、各部门选聘的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具有诚信、正直、忠于事实和法律、认真负责、有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的时间和精力,能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具有较全面的知识和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够出具合法、准确、客观、全面的法律意见。

三、实施范围、方式和经费保障(一)实施范围: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实施方式:1.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是市政府的法律顾问机构,在市政府办挂牌,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批准设立“市政府办公室法律事务科”,法律顾问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兼任。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丘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18〕39号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丘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18〕39号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丘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丘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18〕39号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安丘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9日安丘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升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效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潍办发〔2017〕44号)《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潍政办发〔2015〕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法律顾问及其专家库成员的邀请选聘、服务管理、意见反馈、调研培训、考核评价、更新退出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并对市政府所属部门、单位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

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府法律顾问聘任、解聘的审核;(二)组织与受聘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或专家签订《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协议(合同)》;(三)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法律事务登记、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等各项管理制度;(四)建立政府法律顾问档案;(五)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具体法律事务;(六)建立健全与市司法局、律师协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机制;(七)通报政府法律顾问有关工作情况。

第四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政府法制部门工作人员、部门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外聘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保证法律顾问在政府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冀政字〔2015〕25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首席政府法律顾问。

今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不少于5人的标准,建立健全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市政府各部门要至少聘请1名法律顾问;乡(镇)政府要至少明确1名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专职人员,聘请1名法律顾问。

要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聘请专家、律师协助法制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承担法律顾问工作。

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单位应当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明确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是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其作用。

建立市政府法制专家库,完善从专家库中选聘法律顾问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可建立本级政府法制专家库,也可利用省政府和市政府法制专家库,实现法律资源共享。

探索建立公职律师制度,优先安排公职律师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二、基本条件和权利义务(一)基本条件。

政府法律顾问要忠于宪法、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素质。

政府法律顾问专职人员要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优先选用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工作人员。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专家要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且近3年未受过所在单位的处分;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要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其本人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2017〕26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2017〕26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2017〕2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豫政〔2015〕81号)、《中共郑州市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实施意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郑政〔2016〕37号)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在全市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为把新郑早日建成现代田园临空经济强市提供法制保障。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规则和配套保障措施,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重要作用。

2017年8月底前,市政府完成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选聘、制度建设等工作;2017年10月底前市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全部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全市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的统筹策划、组织协调、建章立制、人员选聘、考核管理等工作。

三、工作原则全面覆盖。

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全市各级各部门应当普遍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现市、乡镇(街道、管委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全覆盖。

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将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河南(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在年度预算和政府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推进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指导监督同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指导下级部门法律顾问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落实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队伍,可以根据需要明确本单位首席政府法律顾问。

政府法律顾问包括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内部法律顾问原则上应当从本单位公职律师中选任,外聘法律顾问可以从律师、法学专家及律师事务所中选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其他政府部门法制机构为部门法律顾问工作机构。

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以集体名义发挥内部法律顾问作用,按照职责分工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及涉法性工作;(二)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选任选聘、备案、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三)选任选聘、解任解聘政府法律顾问,并按照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四)联络、协调、考核和管理政府法律顾问,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内部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法律事务相关工作3年以上,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执业资格);(三)近3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等次以上且未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四)专业能力较强;(五)选任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党委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党委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X府发[2015]XX号XXX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党委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镇属各部门、各村(社区):为全面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促进我镇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将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依法行政,从而克服官僚主义,特制定本意见。

一、人员构成(一)镇政府设一名法律顾问;(二)法律顾问有固定工作室,配备常用办公设备;(三)法律顾问来源来源:镇辖区范围内具有大学法律专业学历的行政干部、教师或有三年以上司法、综治工作经验的党员干部(获律师资格者优先)。

二、法律顾问的地位、作用、任务(一)地位法律顾问是镇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于其它职能部门,专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

(二)作用法律顾问通过法律顾问工作,规范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行为,导向法制化轨道。

(三)任务1、协助政府运用法律手段、转变和实现国家管理职能,做到统而不死、管而不乱;2、协助政府严格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为党政主要领导,在国家管理方面提供法律咨询和科学的决策,提高领导人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律化的水平。

3、侧重协助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制定和完善国家管理的各项具体实施意见,实现国家管理上的规范化、制度化。

三、法律顾问工作范围(一)法律顾问可以参加政府涉及法律问题的会议;(二)法律顾问可以借阅所参加会议的文件,可以调阅与之相关的历史档案材料;(三)法律顾问可以参加政府招商引资谈判,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审议;(四)法律顾问为政府草拟有关管理的实施细则,可以向相关职能部门查阅相关资料。

四、法律顾问工作程序和原则(一)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认为法律顾问可以参加的会议,应当作出书面通知,通知应当说明会议讨论的内容;(二)会议认为需要法律顾问提出书面法律意见,应当告知法律意见提出的期限、份数、具体接收人;(三)政府或职能部门就单项法律问题咨询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应当作出书面解答,并送交咨询人;(四)法律顾问应当严守会议秘密,坚持法制化导向的原则。

政府律顾问工作制度

政府律顾问工作制度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政府决策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指政府及其部门在决策、管理、执法等活动中,依法征求、采纳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以提高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三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国、服务大局、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明确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范围、程序和保障措施,确保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五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对工作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和范围第六条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一)为政府及其部门的决策、管理、执法等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和咨询;(二)参与政府及其部门的立法调研、起草、审查和修改工作;(三)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来访、来信和投诉;(四)代表政府及其部门参加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五)办理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包括:(一)政策法规制定和审查;(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三)合同审查和风险评估;(四)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争议处理;(五)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意见的事项。

三、政府法律顾问的选任和管理第八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律师、法学教授、法学研究或者其他法律专业资格;(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三)具有五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四)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条政府法律顾问的选任程序如下:(一)政府及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律师事务所、法学教学研究机构等单位和专业律师、法学专家发出邀请;(二)被邀请者应当在收到邀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接受邀请;(三)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收到被邀请者回复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法律顾问名单,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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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基层政府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障基层政府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基层政府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基层政府法律顾问,是指基层政府根据需要,从境内外聘请的、为基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

第三条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基层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室与乡司法所合署办公。

第四条基层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二)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五条基层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一)为基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基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重大决策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或建议,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二)为涉及基层政府的有关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涉及基层政府的重大案件、事件的研究讨论,并提供法律意见;(三)受基层政府委派代理基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它法律事务;(四)协助基层政府草拟、修改、审查重大行政、民事合同,根据基层政府实际工作需要,参与涉及基层政府的重要合同的谈判;(五)经基层政府指派,以基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六)出席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室召集的法律顾问会议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七)指导和协助基层政府所属部门法律顾问工作;(八)协助基层政府进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九)受托办理其他基层政府法律、行政事务。

第二章聘用第六条担任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司法、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

具体聘用条件为:(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二)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所从事的律师、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四)在相关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五)年龄:30-55周岁。

第七条基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由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室依据本管理制度第七条规定,并结合其他条件挑选出合适人选,报基层政府审定确认。

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室上报人选时,应提供备选人员的详细资料并出具推荐理由,经基层政府审定后,由基层政府向法律顾问颁发聘书。

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将聘请情况向镇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基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应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九条基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为一年,期满可续聘。

特殊情况下,基层政府可以提前解聘。

第三章权利义务第十条基层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个案工作报酬。

固定报酬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确定;个案工作报酬由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室参照社会同类法律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法律顾问协商确定。

但为基层政府及其领导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意见不支付报酬。

第十一条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在基层政府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但为办理基层政府事务时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基层政府承担。

除前款规定外,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在聘期间还享有以下工作待遇:享有正常工作、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等方面的权利。

第十二条基层政府、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室应确保严格遵守约定支付工作报酬,保障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努力为基层政府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一)确保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二)确保办理聘用单位法律事务时能充分调阅相关资料;(三)根据工作需要,提供进行调研的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在聘期间,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保守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工作秘密;(二)不得散布有损聘用单位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四)不得以基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五)认真、细致、高效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各项事务;(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管理制度规定以外的利益;(七)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四章组织管理与考核第十四条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对基层政府法律顾问进行监督、管理。

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室对受聘的基层政府法律顾问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介绍信等委托证明。

第十五条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应每半年提交一份书面工作建议,每年年末提交一份全年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室每年年末根据基层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的依据为工作建议、工作总结、出席会议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对于考核基本合格的法律顾问,由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室建议基层政府予以解聘。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基层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各乡人民政府(办事处)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由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泉岭乡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会议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的领导,促进基层政府法律顾问之间的协调配合,进一步规范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室会议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室会议设召集人一名,由基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担任;设书记员一名,由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室指定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条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室会议内容主要是讨论基层政府及所属部门转送审查(核)的重大决策、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论证基层政府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听取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布置、总结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等。

第四条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室会议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时间为半天或视情况确定。

如有需要,可由首席法律顾问决定召开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室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召开程序与例会一致。

镇长或分管副镇长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主持召开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室座谈会。

第五条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室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它组织的,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它组织负责人参加;必要时,也可以邀请经济贸易、规划建设、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专家参加。

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与会法律顾问、专家等各方面的意见。

第六条每次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室会议的召开由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室在会议召开前三天书面通知与会人员,并将会议涉及的相关材料、会议提纲等提前交给与会人员。

第七条与会人员应对会议涉及内容积极发言,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会议记录应详尽记录与会人员的发言及会议结论等。

第八条经邀请,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可列席乡党委基层政府相关会议,及时对政府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经邀请,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可参加基层政府工作要点、工作报告、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及基层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展战略、重大规划等的制订,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本制度由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泉岭乡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集思广益,保证重大或疑难案件的办案质量,以保证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基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重大或疑难案件的集体讨论工作,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室指定工作人员负责案件讨论的记录。

第二章讨论案件的提出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或疑难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一)标的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以上,且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二)标的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以上,且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非诉讼法律案件;(三)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涉外行政、民事、仲裁及非诉讼法律案件;(四)被告为基层政府,且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诉讼案件;(五)涉及破产兼并、企业改制、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各种新型案件;(六)承办法律顾问认为所办理的案件具有特殊情况,需要提请讨论并由基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决定组织讨论的各类案件;(七)基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认为其他确有必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四条承办法律顾问或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室承办工作人员提出案件的讨论应当采用书面申请的形式,申请书应当介绍案件的主要情况;基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审查后,认为属于重大或疑难案件的,应在收到申请书后七日内安排讨论。

第五条承办法律顾问或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室承办工作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出现新证据及其他特殊情况而申请对已讨论案件进行重新讨论的,应予准许。

第三章时间安排第六条集体讨论一般在工作时间进行,具体时间由基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或其授权人员确定。

第七条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应在基层政府法律顾问或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室承办工作人员承办案件后,承办案件办理完毕前择时进行。

第八条基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决定拟讨论的案件后,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书面告知承办法律顾问并确定参加会议的法律顾问及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人员,并由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室书面通知被确定的其他人员参加讨论。

第四章讨论第九条重大或疑难案件提交集体讨论前,承办法律顾问或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室承办工作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准备完备并交由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室送达给其他参加案件讨论的法律顾问。

第十条重大或疑难案件的集体讨论必须有二名或二名以上的法律顾问参加方能进行。

第十一条承办法律顾问或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室承办工作人员应当全面、详实、客观地介绍案情,将案件的难点、重点提出。

第十二条重大或疑难案件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组织的,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及其他组织负责人参加;必要时,也可以邀请经济贸易、规划建设、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专家参加。

讨论纪要应当载明与会法律顾问、负责人和专家等各方面的意见,并入卷归档。

第十三条参加讨论人员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漏讨论内容。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承办法律顾问或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室承办工作人员汇报时应当将其名字隐去,一律以英文字母代替。

第十四条集体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承办法律顾问或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室承办工作人员意见与多数意见不一致时,由基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决定。

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对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讨论意见分歧较大时,由基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决定。

第十六条承办法律顾问或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室承办工作人员应按照基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的意见办理案件,若违反决定办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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