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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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车辆和驾驶员规范化管理,确保安全行车、文明行车,保障各项公务活动正常开展,根据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X办发〔201X〕X号)和市委《关于开展"六整治四清理"行动的决定》(X发〔201X〕X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车辆调配和使用
第一条市管干部公务用车使用。
市管领导干部不配备专用车辆,相对固定车辆与驾驶员,优先保障委领导公务用车,领导不用车时,由办公室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条实行公务用车派遣制度。
机关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配,各处室执行公务需用车时,由处室负责人提前1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用车预约单》,办公室依照预约先后、优先一线、公平透明、服务高效的原则,按需统一调派用车,并出具《车辆派遣单》,驾驶员凭车辆派遣单出车。
紧急情况下,车辆管理人员可电话或口头通知驾驶员出车,事后须由处室补办用车预约单,办公室补发派遣单。
出车时,统一在机关乘车,完成任务后,返回机关停车,原则上不到使用人居住地接送。
第三条工作人员在市南区、市北区执行公务,原则上不派车;与委领导一起外出执行公务,3人以内的,原则上乘坐领导用车;与委属事业单位一起到其它区市执行公务,
原则上乘坐事业单位车辆;到青岛市外出差,原则上不安排车辆,确需带车的,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带车。
第四条实行车辆租赁审批制度。
因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委公务用车无法满足需求时,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安排用车。
租赁时,由用车处室提出申请意见,办公室报委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条实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驾驶员负责填写《派车登记单》,将用车单位、出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以及过路过桥费等内容如实填写,任务结束后须由处室(部门)用车人签字确认。
每周一将前一周的登记单第三联交办公室登记,办公室留存备案。
第六条实行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定点停放制度。
严格执行节假日公务用车停驶有关规定。
除值班和经批准执行公务活动的车辆外,其他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
公务活动确需用车的,经委领导批准,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
第七条实行公务车辆单车核算和公示制度,建立公用车辆档案,严格登记车辆维修、用油、里程等信息,单独核算每辆车的费用,每季度公示一次。
第二章车辆维修与保养
第八条机关公务车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到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保养。
建立维修企业退出机
制,定期对维修企业进行考评,实行末位淘汰。
第九条车辆需维修保养时,驾驶员提出申请,并与车辆管理人员和维修厂家共同勘验维修内容,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经办公室、财审处审核同意,数额较大的报委领导审批。
审批后,办公室填写维修单,驾驶员持维修单到指定维修企业维修保养。
驾驶员要按照维修事项,逐项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签字提车。
第十条下列情况,按照第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可到非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在青岛地区以外发生故障确需维修的;定点维修企业无能力维修并出具书面证明的;因送修车型没有相应的定点维修企业并且在免费维修保养期间发生维修费用的;经审核同意的其它特殊情况维修的车辆。
第十一条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到汽车生产厂指定的企业进行免费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员应及时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及交警部门报案,同时报车辆管理人员,损坏车辆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车辆的理赔维修。
第三章车辆燃油管理
第十三条机关公务车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到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定点范围内的加油公司加油。
第十四条办公室负责在定点加油公司办理加油卡,其
中主卡一张、副卡一车一张。
主卡为管理卡,用于增减副卡数量、资料变更、对副卡进行资金分配划转及查询所有副卡加油信息等,由办公室负责管理,不得用于加油。
副卡只可用于加油,由车辆驾驶员负责保管和使用,副卡须锁定车号和油品等级信息,加油车辆和油品等级必须与卡内信息一致,否则不予加油。
第十五条办公室根据车辆上年度平均百公里油耗和月
平均里程数,核定车辆本年度月基本耗油量,经财审处审核后,作为本年度每月为该车加油卡充值的定额依据,原则上每月充值一次。
第十六条在外地出差、定点加油公司因故不能加油、
加油卡失效或金额用完等特殊情况下,无法使用加油卡加油时,驾驶员经报告车辆管理人员后,可使用现金加油,凭发票按规定程序报销。
办公室对加油数量、金额进行备案,以便统计油耗。
第四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七条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工作安排,准时出车,热情服务,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不出车时,要在办公室坐班。
下班后、公休日和节假日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遇到紧急情况时,做到及时出车。
第十八条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请假制度,工作时间因个
人原因离岗须向车辆管理人员请假。
因私请假,须将公务用
车停放到机关院内。
办公室会同监察室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驾驶员在位情况,无故迟到、未请假不在岗2次或单次超过半天以上者(含2次、半天),扣除当月出车补贴。
第十九条驾驶员要严格遵守车辆管理制度和交通法规,加强车辆维护,及时检修、保养车辆,保持车辆清洁卫生,确保车辆无隐患上路。
行驶中,乘坐人员不得干预驾驶员正常行驶。
车辆行驶因违章所产生的罚款和扣分,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办公室要加强驾驶员培训和管理,建立工作
例会制度,每月由车辆管理人员召开驾驶员会议,提高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意识和安全意识,做到安全行车、文明行车。
第二十一条严禁酒后驾车、私自出车,严禁私自出借
公车,严禁未经批准交给非驾驶员出车,以上行为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车辆损坏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驾驶员承担。
第二十二条严格遵守廉政纪律,驾驶员不得假借政府
机关或领导名义谋求私利,不得假借领导名义公车私用,不得驾驶公车出入娱乐场所。
第二十三条驾驶员出车按规定发放补贴,具体标准另
行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公务用车驾驶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交通安
全规章,自觉维护公务用车形象,服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