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妇联系统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
妇联工作现状的调研与思考

对妇联工作进行分析和研究。
样本概述
问卷调查样本
从妇联的成员和相关人员中随机抽取样本进 行调查,确保样本的代表性和多样性。
实地访谈样本
选择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妇联进行访谈,以了解 不同情况和不同观点的意见。
资料收集样本
从官方网站、政策文件、工作报告和统计数 据中收集相关信息和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 。
妇联工作现状的调 研与思考
contents
目录
• 调研背景和目的 • 调研方法和样本概述 • 妇联工作现状分析 • 妇联工作的发展趋势和挑战 • 对妇联工作的建议和展望 • 结论与讨论
01
CATALOGUE
调研背景和目的
调研背景
全国妇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妇女工作的群众组织,长期以 来在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妇联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和机 遇。
创新与贡献
妇联通过开展各类创新性活动 ,为女性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 平台。
妇联在维护女性权益方面,积 极探索新的方法和策略,取得 了良好的效果。
妇联在家庭教育方面,创新性 地推出了系列家庭教育课程, 受到了广大家庭的欢迎。
研究不足与展望
针对妇联工作的研究还不够深入 ,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力度。
在一些领域,如女性心理健康方 面,妇联的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
部分群众对妇联的工作内容和成效不 够了解,需要加强宣传力度,提高群 众知晓率。
资源有限
由于人力、物力等资源有限,妇联在 开展工作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需要 加强资源整合和利用。
04
CATALOGUE
妇联工作的发展趋势和挑战
发展趋势
参与度不断提高
妇联在促进女性参与社会、政治 、经济等各个领域方面取得了显 著成果,女性在决策层中的比例
全国妇联组织部关于《妇联系统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相关内容说明的通知

全国妇联组织部关于《妇联系统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相关内容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07.04.27•【文号】妇组字[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04.2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全国妇联组织部关于《妇联系统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相关内容说明的通知(妇组字[2007]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组织部:《关于开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巾帼志愿者队伍建设调研的通知》(妇厅通字〔2007〕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各地妇联高度重视,对调研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周密部署。
为确保调研工作的质量,全国妇联对《通知》附件3《妇联系统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的部分统计指标和填表说明作了补充,现将有关内容说明如下:一、对有关统计指标的说明1、表中“妇联系统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包括地方妇联干部(含妇联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基层妇联干部(含乡镇街道妇联干部、村妇代会主任和社区妇联主席、机关事业单位妇委会或妇工委的负责人及其常设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妇联团体会员、妇联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民间组织、基层妇联工作活动阵地和接受基层妇联对妇女工作的业务指导的基层民间组织的负责人及其常设办事机构工作人员。
2、第二类“行政机关”第11项“党政机关妇委会”,指在各级党政机关中建立的妇委会或妇工委。
3、第三类“事业单位”第1项中的“事业单位妇委会”,指在各级科教文卫事业单位中建立的妇委会或妇工委。
4、第四类“民间组织”,指妇联团体会员以及妇联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社会服务机构。
其中,“民办社会服务机构”指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为妇女儿童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妇女就业服务中心等。
5、第五类“城乡社区妇女组织”中的“妇女学校”、“家长学校”和“妇女之家”,指城乡基层妇联组建的或与其他组织共享的开展妇女思想文化教育、家庭教育和文化建设的工作活动阵地。
妇联工作制度最新规定文件

妇联工作制度最新规定文件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妇联组织建设,完善妇联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妇联在维护妇女权益、推动妇女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组织架构妇联组织由全国妇女联合会、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和基层妇女联合会组成。
全国妇女联合会设有常务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设有常务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基层妇女联合会设有委员会。
第三条工作任务妇联组织的主要工作任务是:(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妇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妇女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代表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管理,为妇女提供法律、心理咨询和家庭教育等服务;(三)推动妇女事业发展,促进妇女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家庭等领域取得全面发展;(四)加强妇联组织建设,培养选拔妇女干部,提高妇联工作水平。
第四条组织会议妇联组织的会议分为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全国妇联常务委员会会议、全国妇联执行委员会会议、地方妇女代表大会、地方妇联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妇联执行委员会会议、基层妇联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选举和任免妇联组织的选举和任免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进行。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地方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基层妇联委员会由妇女代表选举产生。
第六条工作制度妇联组织的工作制度包括:(一)妇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执行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研究决定妇联工作的重要事项;(二)妇联委员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研究工作安排和部署;(三)妇联组织应当定期向妇女代表报告工作,接受妇女代表的监督;(四)妇联组织应当加强与妇女的联系,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反映妇女的要求和愿望;(五)妇联组织应当加强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妇女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工作保障妇联组织的工作保障包括:(一)妇联组织的办公条件和工作人员应当得到保障;(二)妇联组织的经费应当得到保障,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三)妇联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乡镇妇联工作建议和意见【XX年县妇联工作意见】

乡镇妇联工作建议和意见【XX年县妇联工作意见】xx年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开创妇联工作新局面的重要一年。
各级妇联组织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利用“十一五”规划实施的大好时机,认真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主动适应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在新的起点上谋划妇女工作,推动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同步发展。
xx年妇联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 __”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县委政府工作重点,统筹推动城乡妇女协调发展,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团结动员广大妇女为全面建设“小康XX、生态XX、法治XX、平安XX、诚信XX”,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做出积极的贡献。
一、统筹协调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贡献。
全县各级妇联组织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以县委“十一五”规划为蓝图,按照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开展工作、深化“城市农村统筹、外输内转结合、创新就业并举,培训维权齐抓”的统筹城乡妇女协调发展思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是要带领全县妇女全面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要以增强农村妇女自我发展为重点,加强科技文化、法律知识的培训教育,县妇联拟在今年9月份到乡镇举办农村妇女科技知识培训班,使更多的农村妇女掌握文化科学知识,自觉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流。
根据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要千方百计帮助农村妇女增加收入,引导她们积极参加现代农业建设,大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安全农业。
引导妇女大力发展劳务经济,推动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促进妇女劳动力转移与收入水平同步提高。
要经“富裕在农家、美德在农家、和谐在农家”为目标,积极探索农村妇女增收的新路子、新方法。
妇联工作制度规定内容

妇联工作制度规定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女工作,更好地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妇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为争取妇女解放而联合起来的中国各族各界妇女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第三条妇联的工作任务:(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妇女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教育、卫生、文化等方面的服务;(三)加强同国内外妇女组织的联系与交流,增进友谊,促进合作。
第四条妇联工作制度是规范妇联工作行为、保障妇联工作正常开展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妇联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妇联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七条妇联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妇联工作。
第八条妇联设立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负责妇联的日常工作。
妇联主席、副主席由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可以兼职或专职。
第九条妇联设立各级地方组织,地方妇联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地方妇女代表大会。
地方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条地方妇联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地方妇联工作。
第十一条地方妇联设立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负责地方妇联的日常工作。
地方妇联主席、副主席由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可以兼职或专职。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二条妇联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一)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教育引导妇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妇女的思想政治觉悟;(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教育、卫生、文化等方面的服务;(三)加强同国内外妇女组织的联系与交流,增进友谊,促进合作。
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

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劳动人事部(已撤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1986.05.30•【文号】[86]卫妇字第7号•【施行日期】1986.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颁发<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1993年11月26日)废止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一九八六年五月三十日)(86)卫妇字第7号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的规定,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健康,加强女职工保健工作,我们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现发给你们,请参照试行,并将试行中的问题及时报告卫生部。
附: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的说明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规定的精神,为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民族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特点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的各项法规和政策。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有女职工的企业、事业、机关和团体。
第二章组织措施第四条本规定由各单位分管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医疗和托幼机构、保健人员及有关人员共同实施,工会组织应积极配合,督促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县(含城市区)以上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所辖范围的各单位实施本规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协同劳动人事部门、工会组织、妇联组织对本规定的试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妇联章程(最新版)

妇联章程(最新版)妇联章程(最新版) 欢迎来到,下⾯是⼩编为⼤家搜集整理的妇联章程(最新版),欢迎⼤家阅读与借鉴,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妇联章程(最新版) 妇联职能与⽅针 1988年 9⽉第六次全国妇代会召开,规定了妇⼥联合会的基本社会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利益,促进男⼥平等。
⼯作⽅针是:团结教育⼴⼤妇⼥,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在建设富强、民主、⽂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发挥积极作⽤,维护妇⼥的合法权益,推进妇⼥解放事业。
基本任务是: 1.团结、动员妇⼥投⾝改⾰,参与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发展。
2.教育、引导⼴⼤妇⼥,增强⾃尊、⾃信、⾃⽴、⾃强精神,全⾯提⾼素质,促进妇⼥⼈才成长。
3.代表妇⼥参加社会协商对话,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童法律、法规、条例的制订,维护妇⼥⼉童合法权益。
4.为妇⼥⼉童服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推动社会各界为妇⼥⼉童办实事、办好事。
5.巩固和扩⼤各族各界妇⼥的⼤团结,促进四个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业。
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的友好交往,增进了解和友谊,维护世界和平。
为了保证妇⼥联合会在国家政治⽣活中的法律地位,保证妇⼥联合会在社会主义民主⽣活中发挥作⽤,参与⽴法,参与决策,保证妇⼥联合会在妇⼥⼉童⽅⾯的建议权和监督权,中华⼈民共和国在各级⼈民代表⼤会和政治协商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中都设有妇⼥联合会的代表。
各级⼈民代表⼤会设⽴妇⼥⼉童专门委员会或妇⼥⼉童专门⼯作⼩组,负责研究审议有关议案、法案和推动妇⼥⼉童⽅⾯的⽴法⼯作,并依法监督社会各⽅⾯执⾏有关保护妇⼥⼉童权益的法律。
组织制度 妇⼥联合会实⾏地⽅组织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制度。
按照国家的⾏政区划建⽴地⽅各级组织。
它的全国和地⽅各级领导机构,由全国和地⽅各级妇⼥代表⼤会选举产⽣。
机关和事业单位建⽴妇⼥委员会,⼚矿企业的基层⼯会⼥职⼯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会⼥职⼯委员会均是妇⼥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其他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和地⽅性的妇⼥团体,各⾏业妇⼥⾃愿组织的为社会、妇⼥服务的协会、联谊会、宗教团体和其他群众团体的妇⼥组织,⾃愿申请,经全国妇⼥联合会或当地妇⼥联合会同意,可作为妇⼥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评选表彰全国先进妇联组织和优秀妇联干部的通知

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评选表彰全国先进妇联组织和优秀妇联干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07.03.15•【文号】妇厅字[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3.1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评选表彰全国先进妇联组织和优秀妇联干部的通知(妇厅字[200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中直机关妇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为进一步加强妇联系统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全国妇联决定在2007年7月与人事部联合表彰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同时,表彰一批为妇女工作和妇女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妇联组织和优秀妇联干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名额和范围表彰名额:此次评选表彰全国先进妇联组织200个,全国优秀妇联干部200名。
表彰名额分配原则:依据各省区市人口总量和妇联组织、妇联干部数量,并适当考虑民族地区等因素统筹兼顾而确定(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2)。
全国先进妇联组织评选范围是:各级妇联组织。
其中,省区市妇联和部门约占15%(省区市妇联单独评选,约占此次表彰名额总数的5%);地、县级妇联组织约占55%;基层妇联组织(乡镇、街道妇联和各级妇委会、妇工委)占30%。
全国优秀妇联干部评选范围是:从事妇女工作时间3年(含3年)以上的各级妇联干部。
其中,省区市妇联主席、副主席和部门干部约占15%(省区市妇联主席单独评选,约占此次表彰名额总数的5%);地、县级妇联干部约占55%;基层妇联干部(乡镇、街道妇联和各级妇委会、妇工委)占30%。
二、评选条件(一)先进妇联组织评选条件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紧紧围绕党的中心,服务工作大局,认真履行职能,积极组织动员广大妇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6.23•【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10年6月23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李建国今年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第五年。
为了进一步推动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今年开展执法检查。
吴邦国委员长对这次执法检查作了重要批示,指出:“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这次执法检查,要特别关注各阶层妇女的不同利益诉求,推动解决一些制约妇女发展和权益保障方面的突出问题,力求监督实效。
”根据吴邦国委员长的批示精神,确定了这次执法检查的三个重点,一是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情况,主要是妇女参与国家事务以及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权利的保障情况;二是妇女劳动权益的保障情况,主要是妇女平等就业权益、同工同酬权益、劳动保护权益的保障情况,执行国家关于女性高级知识分子、处级以上女干部和女职工退休政策的情况;三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情况,主要是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使用等方面权益的保障情况。
3月17日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妇联关于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和介绍。
中组部、民政部、全国总工会提供了书面材料。
王兆国、陈至立、李建国、司马义·铁力瓦尔地副委员长出席了会议,对执法检查工作作出了部署和安排。
3月下旬至4月上旬,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分6个小组赴天津、吉林、安徽、山东、广西、陕西6个省(区、市)进行检查,陈至立、李建国、司马义·铁力瓦尔地、严隽琪副委员长分别带队到4个省(区、市)进行执法检查,同时,委托其他25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全国妇联关于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条例、规定(试行)

全国妇联关于《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条例、规定(试行)附件:1、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2、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3、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4、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工作条例(试行)5、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试行)6、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及常务委员会委员增补的规定(试行)附件1: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结合农村妇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镇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乡镇妇联)和农村妇女代表会(以下简称农村妇代会)是妇女联合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农村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农村基层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第三条乡镇妇联和农村妇代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团结动员广大农村妇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乡镇妇联和农村妇代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的领导。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实行代表联系妇女群众制度。
第六条乡镇建立妇女联合会。
乡镇妇联的权力机构是乡镇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
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农村的行政村、乡镇企业、农林牧渔场、专业市场和其他经济组织设立妇女代表会。
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村妇联或其他形式的妇女组织。
农村妇代会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妇女民主选举若干代表组成,代表人数根据行政村的规模和各经济组织妇女人数而定。
代表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
也可召开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妇女或妇女代表参加的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和代表若干名,组成本村妇代会。
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选举出席中国妇女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和推荐全国妇联第十届执委候选人的通知

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选举出席中国妇女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和推荐全国妇联第十届执委候选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08.04.01•【文号】妇字[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选举出席中国妇女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和推荐全国妇联第十届执委候选人的通知(妇字[2008]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规定,经党中央批准,全国妇联九届五次执委会议审议决定,中国妇女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中国妇女十大)将于2008年9月在北京召开。
为做好中国妇女十大代表选举和第十届执委候选人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代表选举和执委候选人推荐工作的重要意义中国妇女十大是在全党全国人民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新形势下召开的重要会议,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认真做好中国妇女十大代表选举和全国妇联第十届执委候选人推荐工作,是开好中国妇女十大的基础,是凝聚妇女人才、推进妇女事业、深化妇女工作的关键,是向全社会广泛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进程中妇女事业的进步与发展、宣传各行各业优秀妇女典型的良好契机。
各级妇联组织要从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团结动员各族各界妇女继往开来、求真务实、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中国妇女十大代表选举和全国妇联第十届执委候选人推荐工作的重要意义,努力把广大群众信赖的优秀妇女人才推选出来,为中国妇女十大的顺利召开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中国妇女十大代表条件、名额分配原则及产生办法代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享有公民权利的女性;热爱祖国、拥护祖国统一;为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做出积极贡献;热心妇女儿童事业,积极促进妇女儿童发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广大妇女所信任和拥护;政治、业务素质好,有参与意识和议事能力。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妇⼥联合会章程中华全国妇⼥联合会章程 团结、动员妇⼥投⾝改⾰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化建设、社会建设和⽣态⽂明建设,在中国特⾊社会主义伟⼤实践中发挥积极作⽤。
下⾯是⼩编给⼤家分享的中华全国妇⼥联合会章程,欢迎阅读! 1949年3⽉24⽇,中国妇⼥第⼀次全国代表⼤会隆重开幕,1949年4⽉1⽇⼤会通过《中华全国妇⼥民主联合会章程》、《章程》规定,全国民主妇联是全国妇⼥运动的领导机构,“努⼒争取废除对妇⼥的⼀切封建传统习俗,保护妇⼥权益及⼉童福利,积极组织妇⼥参加各种建设事业,以实现男⼥平等,妇⼥解放。
” 第⼀章 任务 第⼀条团结、动员妇⼥投⾝改⾰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化建设、社会建设和⽣态⽂明建设,在中国特⾊社会主义伟⼤实践中发挥积极作⽤。
第⼆条代表妇⼥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的制定,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推动保障妇⼥权益法律政策和妇⼥、⼉童发展纲要的实施。
第三条维护妇⼥⼉童合法权益,倾听妇⼥意见,反映妇⼥诉求,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童权益的⾏为,为受侵害的妇⼥⼉童提供帮助。
第四条教育和引导⼴⼤妇⼥践⾏社会主义核⼼价值观,发扬⾃尊、⾃信、⾃⽴、⾃强的精神,提⾼综合素质,实现全⾯发展。
宣传马克思主义妇⼥观,推动落实男⼥平等基本国策,营造有利于妇⼥全⾯发展的社会环境。
宣传表彰优秀妇⼥典型,培养、推荐⼥性⼈才。
第五条关⼼妇⼥⼯作⽣活,拓宽服务渠道,建设服务阵地,发展公益事业,壮⼤⼱帼志愿者队伍,加强妇⼥之家建设。
加强与⼥性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的联系,推动全社会为妇⼥⼉童和家庭服务。
第六条巩固和扩⼤各族各界妇⼥的⼤团结。
加强同⾹港特别⾏政区、澳门特别⾏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华⼈妇⼥、妇⼥组织的联谊,促进祖国和平统⼀⼤业。
第七条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和妇⼥组织的友好交往,加深了解、增进友谊、促进合作,为维护世界和平作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19.08.16•【文号】法发〔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8.1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妇女保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通知法发〔201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为深入贯彻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和《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妇字〔2017〕13号),在深化家事审判改革过程中,加强人民法院与妇联组织的协同配合,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措施,请各地结合实际,加以落实。
1.各级人民法院和妇联组织要以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健康发展为目标,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在家事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以及反家庭暴力等方面充分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法院诉讼与妇联组织调解有效对接的工作机制,促使婚姻家庭纠纷得到及时化解,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与同级妇联组织建立健全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通过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等方式,通报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婚姻家庭纠纷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和妇联人民调解员、社会调查员等人员的选任和培训计划等。
3.各级人民法院和妇联组织要进一步密切家事调解领域的合作。
县(市、区)妇联组织加大工作力度,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等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专职人民调解员,加强法律、心理、社会工作、妇联维权等领域专业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工作,深入开展婚姻家庭纠纷调解。
今后妇联工作意见建议

今后妇联工作意见建议一、建议把妇联的“巾帼志愿者服务队”作为义工联的团体会员,加入义工联,这样便于资源共享。
本身,义工联已经先行一步,得到了政府、社会的认可,妇联没有必要争这块阵地,不如共同把蛋糕做大。
如果把我从事巾帼志愿者服务的时间算入义工服务时间,早就可以是五星级义工了,可是因为前些年我是巾帼志愿者服务队负责人的原因,我甚至连一名义工都算不上。
但是,当我开展了几年巾帼志愿者服务以后,却发现这项业务,在上级妇联那里不知道该谁管了。
既然工会的女工委可以作为团体会员加入妇联,妇联的“巾帼志愿者”为什么不能作为团体会员加入义工联呢二、建议妇联多招一些男同胞。
一个单位中,男女搭配,干活不累。
在妇联,女人的活是女人干,重活也是女人干,女人既当女人又当男人,非常辛苦,所以妇联自己的女同胞都挺难的。
再者,妇女工作应该建立在两性和谐的理念上开展。
国外的相关部门叫做性别关系部,而不仅仅是强调妇女。
多吸收男同胞,可以跳出女性思维,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更好的换位思考,促进性别的和谐和发展。
三、妇联的工作,要紧紧抓住家庭做文章。
很多男女青年,都是没有经过任何培训,就组成一个家庭的,彼此之间需要学习如何为人夫、为人父,为人妻、为人母。
更何况,还要面临更多的家庭关系。
尤其是女性,在初为人母的时候,会碰到很多的困难。
如果妇联能够在这方面,贴近妇女的需要,提供更多的辅导、服务,对于这些新家庭来说,都是很有意义的。
不少离婚案件,都是因为孩子小、家庭关系复杂导致家庭矛盾尖锐而发生的。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
妇联如果能够长期面对社会开展相关的培训,意义将是很重大的。
此外,目前妇联的工作已经引入了社工,这是一大进步,一定要用好社工、管理好社工,让他们发挥好作用。
四、希望妇联的各级机构,能够形成上下级的交流机制,让上级妇联和下级妇联的工作人员之间,彼此增进了解,在工作上更加容易换位思考。
上级妇联如果多到下级妇联了解情况,工作会开展得更加有针对性。
妇联巡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汇报

妇联巡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汇报妇联巡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汇报材料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区委统一部署,区委第一巡察组于_年_月_日至_月_日对区妇联进行了为期_天的巡察。
根据巡察组反馈意见,区妇联深入分析^p 原因、查找症结,从严从实抓好每一项整改任务落实,对巡视反馈的四个方面_项问题,按照明确责任领导、确定整改时限、建立台帐,提出_条具体整改措施。
目前,反馈问题已整改完成,建立完善了各项工作制度。
现将整改落实情况汇报材料如下。
_月_日巡察反馈会后,区妇联立即召开会议,动员部署整改工作,就整改工作进行专题研究,统一思想,形成共识。
围绕巡察组指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进行整理归纳,逐条逐项认真分析^p ,切实把巡察反馈的意见和要求转化为改进工作的动力,转化为解决问题的对策,推动妇联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为确保整改落实工作取得实效,区妇联成立由主席任组长,副主席为副组长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区委第一巡察组巡察区妇联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方案》,对整改落实各项目标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了责任领导、责任人、主要任务和完成时限,将各项整改任务落实到位,明确到人,真正做到压实责任。
区妇联对整改落实工作严格实行一周一总结制度,对工作完成情况、整改推进情况、存在问题差距和下步整改措施,及时盘点任务进度,督促落实整改情况。
确保整改任务抓实、抓细、抓出成效,将反馈问题改到实处。
二、坚持问题导向,确保巡察整改工作落到实处(一)班子核心作用弱化,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一是规范学习制度,明确学习内容。
结合巡察整改工作,制定《妇联机关干部学习制度》等各项工作制度,定期、不定期组织妇联干部职工加强学习总书记同新一届全国妇联领导班子集体谈话等重要精神和《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将学习贯穿工作始终,坚持学习经常化、制度化、系统化。
二是强化责任担当,逐级传递压力。
区妇联扎实推进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到实处,真正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
全国妇联关于全面推进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意见

全国妇联关于全面推进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11.07.27•【文号】妇字[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7.2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全国妇联关于全面推进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意见(妇字〔2011〕24号)为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部署,现就全面推进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协助党和政府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妇女群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社会管理是人类社会重要的管理活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社会管理,为形成和发展适应我国国情的社会管理制度进行了长期探索和实践,取得了重大成就,积累了宝贵经验。
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给社会管理领域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需深入研究、有效破解。
面对新的形势,党中央统揽全局、审时度势,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大局出发,做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战略决策,深刻阐明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对进一步统一全党全国人民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部署中,中央把群众工作作为社会管理的基础性、经常性、根本性工作,把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力量,突出强调要支持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明确要求工青妇组织在党的领导下加强自身改革和建设,完善组织群众、引导群众、服务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职责,充分运用党委和政府赋予的工作资源和条件,做好直接服务群众的工作,发挥好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桥梁纽带作用。
妇联五个一”工作制度

“妇联五个一”工作制度是指妇联组织在开展工作中,实行“一次基层调研、提交一份妇情民意、开展一次基层宣讲、联系一批妇女群众、办好一件具体实事”的工作方法。
这一制度旨在强化基层妇联组织建设,提高妇联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更好地服务广大妇女群众。
以下是详细的解释。
“一次基层调研”是指妇联组织要定期组织人员深入基层,对妇女群众的生活状况、需求和问题进行实地了解。
通过调研,妇联组织可以更准确地把握妇女群众的实际需求,为制定工作措施提供有力依据。
调研过程中,妇联组织要注重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提交一份妇情民意”是指妇联组织要根据调研结果,整理出一份反映妇女群众需求和问题的报告,向上级妇联组织或政府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这份报告应当包括妇女群众在教育、就业、健康、法律等方面的实际需求,以及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的具体建议。
通过提交妇情民意报告,妇联组织可以推动相关部门改进工作,为妇女群众谋取更多实惠。
“开展一次基层宣讲”是指妇联组织要定期组织专家、学者、典型代表等,深入基层开展妇女政策、法律法规、科普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活动。
通过宣讲,妇联组织可以提高妇女群众的思想认识,增强她们的法制观念,使她们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宣讲活动也有助于提高妇女群众的科学素养,引导她们树立正确的生活观念。
“联系一批妇女群众”是指妇联组织要积极拓展联系渠道,与广大妇女群众建立密切联系。
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妇联组织可以吸引更多妇女群众参与,了解她们的需求,为她们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同时,妇联组织还要注重发挥妇女自身的积极作用,鼓励她们在家庭、工作和社会生活中发挥更大作用。
“办好一件具体实事”是指妇联组织要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切实为妇女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这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妇女职业技能培训、提供法律援助、关心关爱弱势妇女群体、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等。
通过办好一件件具体实事,妇联组织可以树立良好形象,赢得妇女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在全国县以上妇联组织开展“下基层、访妇情、办实事”活动的意见

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在全国县以上妇联组织开展“下基层、访妇情、办实事”活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12.01.06•【文号】妇字[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06•【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在全国县以上妇联组织开展“下基层、访妇情、办实事”活动的意见(妇字〔2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为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以及中央书记处对妇联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在创先争优活动中进一步推动各级党政机关和干部深入基层为民服务的要求,按照全国妇联十届四次执委会议的部署,全国妇联决定从2012年1月开始,在全国县以上妇联组织集中开展“下基层、访妇情、办实事”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活动的重要性。
2012年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党的十八大将隆重召开,“十二五”规划的实施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时期。
同时,2012年也是全面实施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重要一年。
在县以上妇联组织集中开展“下基层、访妇情、办实事”活动,对于做好新形势下的妇女群众工作,动员组织广大妇女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贡献,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县以上各级妇联组织要把开展“下基层、访妇情、办实事”活动作为深化妇联系统党群共建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作为改进工作作风、坚持重心下移的重要载体,作为切实加强与妇女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平台,通过开展活动进一步增强群众观念、群众感情、群众立场,使妇情掌握在基层、问题解决在基层、帮扶落实在基层,真正把妇联组织建设成为党开展妇女工作的坚强阵地和深受广大妇女信赖和热爱的温暖之家。
二、深入基层开展妇女群众需求调查。
县以上妇联组织要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干部深入到农村、社区,与妇女群众打成一片,面对面地了解妇女群众需求,心贴心地体察妇女群众疾苦,重点调查失地失业妇女、留守流动妇女、特殊困难妇女、单亲贫困母亲、高龄空巢老人等弱势群体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妇联组织信访工作规定试行

妇联组织信访工作规定(试行)(2007年9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持妇联组织同妇女群众的密切联系,协助党委和政府做好信访工作,规范妇联信访工作和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结合妇联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妇联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妇联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信访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妇联组织联系妇女群众、了解妇女儿童问题的窗口,是向党和政府反映问题、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也是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
第三条全国妇联设立信访处,县级以上妇联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安排专人,负责本级妇联的信访工作。
第四条妇联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学法、知法、守法,倡导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二)提供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婚姻家庭、社会道德等方面的咨询,支持和帮助妇女儿童通过行政、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倾听妇女群众的意见、建议和呼声,及时反映社情民意,为党和政府制定政策和改进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四)通过处理信访问题,协调、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引导妇女群众依法、合理、有序地反映诉求,监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理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问题。
(五)做好妇联信访信息汇集分析工作,加强调查研究,为妇联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供依据和建议。
(六)指导本级妇联下属单位和下级妇联的信访工作。
(七)完成其他与妇联信访工作有关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妇联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坚持调查研究,立足为妇女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并积极开展疏导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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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妇联系统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妇字[2011]3号
【发布部门】全国妇女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1.01.27
【实施日期】2011.0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妇联系统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
(妇字〔2011〕3号)
为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央书记处对妇联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把妇联组织建设成为党开展妇女工作的坚强阵地和广大妇女群众信赖和热爱的温暖之家,通过开展深入扎实的调查研究工作,不断提高做好新形势下妇女群众工作的能力,更好地服务大局、服务妇女,现就进一步加强妇联系统调查研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做好调查研究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调查研究是做好妇女群众工作的基本功和基础性工作。
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以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的精神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做到问需于群众、问计于基层、问效于实践,是妇联组织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
妇女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作用的迫切需要,是认真履行职能、提高决策能力、代表和维护好妇女权益的重要保证,是增强党的宗旨意识、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水平的必然要求。
各级妇联组织要把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放在建设“坚强阵地”和“温暖之家”的首要位置,促进调查研究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科学化,使之成为推动妇联工作创新发展的谋事之基、成功之道。
二、进一步明确调查研究工作的着力点。
妇联系统调查研究工作的着力点要放在四个方面:一是开展妇女需求调查。
探索建立“妇女需求调研月”制度,确保每年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深入到不同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