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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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阜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阜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阜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阜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阜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06•【字号】阜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阜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阜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月6日阜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所)、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车体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苏州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苏州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苏州市市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从事广告业经营和发布广告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工地等各类场地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广告:(一)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置在建(构)筑物顶部和外部墙面的各类户外广告,包括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充气装置以及张贴等形式;(二)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电杆、公交修车亭(牌)、信息亭、报刊亭、电话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广告;(三)地面上的户外广告:直接设置在地面上的各类户外广告,包括立杆式灯箱、底座式灯箱、大型高立柱和大型落地户外广告;(四)移动式户外广告:设置、绘制、悬挂、张贴在车、船等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五)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市、区规划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定,并实施规划管理。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发布的登记、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发布资格、发布内容审查、登记发证和对违法发布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和监督管理。

市、区市容市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的综合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划定的管辖区域分别进行户外广告的设置行政许可、组织户外广告使用权公开出让、统筹协调公益广告的发布和日常巡查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湘潭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湘潭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湘潭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06•【字号】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 3 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 3 号《湘潭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迎春2021年1月6日湘潭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与管理,合理利用空间资源,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及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公路(含高速公路)建(构)筑控制区、铁路安全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与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灯箱、喷绘、展示牌、橱窗、霓虹灯、发光字体、张贴栏、实物实体造型、电子显示装置、投影等形式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三)广场、绿地、水域、站场、码头等场所或空间;(四)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五)汽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六)气球、拱门、模型等充气类和升空器具;(七)其他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经营者在其登记注册地以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牌匾、灯箱等设施,用以标明单位名称、字(商)号、标识、地址、联系方式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等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9.15•【字号】渝市政委发[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市政委发〔2014〕5号)各区县(自治县)市政管理部门、工商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有关单位:为加强临时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根据《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规定,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临时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并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并登记备案(渝文审〔2014〕49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9月15日重庆市临时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临时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美观、协调,根据《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户外广告是指经批准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设置的短期性的户外广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发XXX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临时户外商业广告的发布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下列活动可以设置临时户外广告:(一)公益性宣传;(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节庆、文化、体育活动;(三)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经贸洽谈会等;第六条都市功能核心区及都市功能拓展区范围内的临时户外广告由市市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其中,两江新区新建开发区范围内的临时户外广告由两江新区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其他区县(自治县)范围内的临时户外广告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镇江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3]1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镇江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3]1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镇江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镇江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3〕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5日镇江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美化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包括:(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公共场地、空间、道路交通、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等设施上以广告牌、灯箱、实物模型、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画廊、橱窗以及张贴、悬挂等其他形式发布的广告;(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公共场地、空间、道路、街巷等设置的布幅类广告、彩旗、道旗、升空气球、拱门及张贴广告;(三)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四)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以及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五)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建(构)筑物设施及场地设置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的店招店牌等广告。

保定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保定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保定市主城区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9-02-28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主城区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8年12月29日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21日保定市主城区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行为,改善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工地围墙(挡)等公共、自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户外设施,以展示牌、标识牌、指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也称门头牌匾,是指在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以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市主城区范围内设置(包括:绘制、悬挂、张贴、发布)各类户外广告及招牌,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凡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及招牌的,其广告设置权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五条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的审批备案,须以主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

第六条户外广告及招牌应遵循政府统筹协调、部门联动、管理有序、群众监督、服务发展的管理原则,结合城市精细化管理和“门前三包”等规定要求,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和街长、楼长、店长等群众性组织的监督作用,督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关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并将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设置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负责市主城区储备地上有关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工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石政发[2012]1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石政发[2012]1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12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石家庄市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单位或个人利用下列载体宣传产品、联系业务、展示形象等活动:(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和空间设置的广告牌、招牌、站牌、指示牌、宣传栏、画廊、布幅、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模型、橱窗等;(二)利用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广告,水上飘浮物、空中飘悬物、充气物设置的各种形式的广告等;(三)利用其他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批登记管理。

市建设、公安、交通、园林、房管、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26日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改善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在室外设置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设置、绘制、悬挂、张贴(以下统称设置)各类户外广告,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凡利用城市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广告设置权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五条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的主管机关,负责依据本办法对户外广告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部门)负责对已设置的户外广告对城市容貌的影响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保护单位周围一定范围内;(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城市街景、影响绿化和市容市貌的;(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的使用的;(四)利用交通安全设施的;(五)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需占用道路的;(六)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要求的;(七)其他不宜设置户外广告的。

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应严格控制设置户外广告。

禁止在道路上设置过街横幅广告。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设计和街景规划。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年修订)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年修订)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2.01•【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施行日期】2000.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改,新法规名称为《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发布日期:2004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3号发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修订)第一条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其他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第三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第四条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以及设计、制作广告的技术、设备。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

(三)单独立账,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

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参照《条例》、本细则和有关规定办理。

咸宁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咸宁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咸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咸宁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丁小强2014年11月21日咸宁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咸宁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动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实物模型、灯箱、橱窗等设施发布广告,以及利用该户外场地或设施直接绘制、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气球或其他充气装置以及空中飞行器、车载电子显示屏等其他可移动设施设置广告。

(三)利用其它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以下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是城市规划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不含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高速公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审批和管理;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规定的行为。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户外广告规划编制和规划行政许可。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户外广告登记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者资质、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和监督管理。

大学校内商业性经营、宣传与临时摊点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校内商业性经营、宣传与临时摊点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校内商业性经营、宣传与临时摊点管理暂行规定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规范校园内商业性宣传及临时摊点的经营活动,创建和谐、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

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及我院相关规章制度,特作出以下规定:一、凡在学院校园内张贴、悬挂、散发各种商业性宣传材料及摆设商业性摊点或临时摊点的单位(个人)都应遵守本规定。

二、凡需要在我院校园内从事经营、宣传或摆设临时摊点等活动的单位(个人)须提前三天到后勤与保卫管理处保卫科提出申请,经后勤与保卫管理处审核通过,取得临时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在指定区域内从事临时性商业经营活动。

三、院内经营商户必须服从我院相关职能部门的统一管理,按合同要求在指定的地点(铺面内)营业,不允许超出铺面占用公共区域。

保持铺面整洁、美观,未经许可不得张贴、悬挂、散发各种广告,经营期间严禁使用高音喇叭。

四、院内经营业主在特殊时期,如节假日、双休日、新生报到期间,需要在铺面以外设置摊点的,仍须提前三天到后勤与保卫管理处保卫科提出申请,经后勤与保卫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在指定的区域内从事临时性商业经营活动。

五、为维护广大学生的正当利益,凡申请在我院校园内经营的各类商户,必须依法、守法经营,严禁出售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盗版及其它不利于学生健康发展的商品。

一经查实,将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取缔,并送交有关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凡在我院校园内经营的各类商户要按照“门前三包”的要求,并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自觉接受我院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院内设置的各类临时性商业宣传及经营活动(迎新期间学生设置的临时摊点除外)均需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管理费。

八、院内各单位不得将值班室、办公区、消防通道、大厅及其它不宜用作商业性行为的公共场所作为商业经营场所。

九、不服从上述规定的单位(个人),学院后勤与保卫管理处有权要求其限期清场,拒不执行时可强制清场。

严重影响校园秩序的,将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6•【字号】淮政办发[2007]214号•【施行日期】2007.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淮政办发〔2007〕2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美化城市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形象,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彰显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和打造文化淮安、魅力淮安为目标,营造富有特色的广告文化,规范户外广告行为,美化城市环境,合理利用广告资源,促进城市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职责分工根据“统一规划、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市城市管理、规划、工商等部门各司其职,协作配合,依法实施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负责户外广告的批后管理和无证施工的违法查处,并对违反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没收、罚款、责令拆除等行政处罚;市规划局是市区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制定有关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并实施规划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发布资格、发布内容审查、登记发证,并对违法发布户外广告的有关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监督管理;市城市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市区户外广告经营,统一组织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政府令第30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政府令第30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0年9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周先旺2020年9月2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监督管理,确保内容真实、健康、合法。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三、将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在电力、通信和邮政等设施上;”第二项修改为:“在桥梁、建筑物(含裙楼)顶部、骑楼立柱、围墙(挡)、栅栏上;”第五项修改为:“在非商业建筑、优秀历史建筑上;”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四、将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跨越城市道路、公路的;”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将第二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五、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本市四环线以内区域(不含机场高速路)和四环线建筑控制范围内不得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

”六、将第十条修改为:“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组织编制,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其编制单位公布实施。

咸宁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咸政规〔2018〕8号

咸宁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咸政规〔2018〕8号

咸宁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正文:----------------------------------------------------------------------------------------------------------------------------------------------------咸宁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咸宁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动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实物模型、灯箱、橱窗等设施发布广告,以及利用该户外场地或设施直接绘制、张贴广告;(二)利用车船、气球或其他充气装置以及空中飞行器、车载电子显示屏等其他可移动设施设置广告;(三)利用其他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管执法部门是城市规划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不含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高速公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管工作;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定的行为。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户外广告规划编制和规划行政许可。

利用大型氢气球和飞艇悬挂广告的,应当到气象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5•【字号】莆政综〔2009〕80号•【施行日期】2009.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09〕8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莆田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管理第三章设置规则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莆田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包括:(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墙壁、布幅为载体的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三)在地下通道、车站、码头内外设置的广告;(四)利用其他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综合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莆田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核业主(产权)单位申报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方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核、户外广告的内容审查。

市城建监察支队受各有关部门的委托,负责对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查处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

国土资源、建设、公路、公安交警、气象、民政、质量监督、财政、物价、风景区管理处、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依法按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2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2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8日永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美化市容,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永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冷水滩城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及生态新城区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路牌、招牌、指示牌、画廊、厨窗、布幅、充气物体等为载体形式,利用城市道路、公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户外场地及空间和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等,为商业性或公益性广告外表设置使用的设施。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统一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承担检查核实、目标管理、督促规范工作,冷水滩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生态新城的城管执法机构各自负责其行政规划区域内户外广告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会同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按程序审批后,具体组织实施;(二)受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申请,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审批、验收并监督实施;(三)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四)查处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7)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7)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13•【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施行日期】2017.07.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0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7年7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本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质量技监、环保、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设置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以下简称阵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单位利用其经营场所门楣部位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阵地规划编制)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组织编制阵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规定

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规定

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第一条为了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加强对临时性广告经营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和《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性广告经营,是指某项活动的主办单位,面向社会筹集资金,并在活动中为出资者提供广告服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下列活动涉及临时性广告经营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一)体育比赛、体育表演活动;(二)文艺演出、文艺表演活动;(三)影视片制作活动;(四)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五)评比、评选、推荐活动;(六)纪念庆典活动;(七)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临时性广告经营,应当由活动主办单位委托广告经营者承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举办的大型活动,经过省级及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也可以成立临时性广告经营机构自行承办。

第五条申请临时性广告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我国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二)能够提供必要回报的广告媒介、服务形式;(三)广告经营单位具有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临时性广告经营机构应当配备广告专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并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制度。

第六条申请临时性广告经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广告经营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包括广告经营时间、地点、广告经营范围、广告征集地域、广告收费标准等内容的申请报告;(二)活动主办单位委托广告经营单位承办广告业务的委托书和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协议书;(三)主办单位就该项活动合法性、公益性所提出的可行性报告;(四)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行性报告的批准文件;(五)广告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临时性广告经营机构及其职能的文件;(七)临时性广告经营机构的广告专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名单、广告管理制度;(八)经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认可的经费预算书;(九)广告管理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经营权认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经营权认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经营权认定有关问题
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08.21
•【文号】工商广字[2002]第209号
•【施行日期】2002.08.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
广告经营权认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2]第209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2002年世界杯体育彩票票面广告经营权的有关问题的认定请示》(京工商文[2002]108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营临时广告,应依据《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活动的合法性,并由主办单位委托具有广告代理和发布经营权的广告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方可依法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在广告经营活动中,企业之间的部分具体业务关系,不应属于广告经营权的转移关
系。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11•【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月5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9年4月11日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工地围挡以及交通工具,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投影、灯箱、霓虹灯、模型、充气装置、布幅、招贴、升空器具等为载体,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和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

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经营者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设置的,发布其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内部经营信息、经营理念等自身信息的户外广告设施。

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除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以外的其他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公益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户外广告设施。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施,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其办公场所或者经营场所,设置用于表明其名称、标识、字号、商号的户外招牌、标牌、标志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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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条临时性广告经营,是指某项活动的主办单位,面向社会筹集资金,并在活动中为出资者提供广告服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下列活动涉及临时性广告经营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
(二)文艺演出、文艺表演活动;
(三)影视片制作活动;
(四)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
(五)评比、评选、举荐活动;
(六)纪念庆典活动;
(七)广告治理法规规定应当通过批准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临时性广告经营,应当由活动主办单位托付广告经营者承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举办的大型活动,通过省级及省级以上广告监督治理机关批准,也能够成立临时性广告经营机构自行承办。

第五条申请临时性广告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国法律、法规许可的范畴内;
(二)能够提供必要回报的广告媒介、服务形式;
(三)广告经营单位具有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临时性广告经营机构应当配备广告专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并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制度。

第六条申请临时性广告经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广告经营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包括广告经营时刻、地点、广告经营范畴、广告征集地域、广告收费标准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二)活动主办单位托付广告经营单位承办广告业务的托付书和双方各自权益、义务的协议书;
(三)主办单位就该项活动合法性、公益性所提出的可行性报告;
(四)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行性报告的批准文件;
(五)广告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
(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临时性广告经营机构及其职能的文件;
(七)临时性广告经营机构的广告专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名单、广告治理制度;
(八)经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认可的经费预算书;
(九)广告治理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第七条各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按下列分工办理临时性广告经营审批:
(一)经国务院或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同意举办的活动,活动举办地或广告征集涉及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审批;
(二)经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同意举办的活动,广告征集在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内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打算单列市)工商行政治理局审批;
(三)经地点政府或其所属部门同意举办的活动,由活动举办地的省辖市及省辖市以上工商行政治理局或其授权的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治理局审批。

第八条临时性广告经营申请,应当在活动举办三十日前提出。

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在提交文件、证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在受理后七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经审查,符合临时性广告经营条件的,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批准的要紧事项有:活动申请者名称、活动名称、活动举办地、广告征集地、广告经营者名称、经营范畴、经营期限。

第九条活动主办单位在领取《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登记费。

第十条差不多批准,但需要延长经营期限或增加广告经营范畴、增加广告征集地、改变活动举办地的,广告经营者应当向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经批准从事临时性广告经营的广告经营者和临时性广告经营机构,应当遵守广告治理法规,并同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监督治理。

第十二条临时性广告经营时刻超过一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同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进行的广告经营专项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连续经营临时性广告业务。

第十三条违反本方法第三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依据《广告治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违法当事人予以处罚。

其它广告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本方法由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说明。

第十五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3日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已颁布的《临时性广告经营治理方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

第十二条改为“临时性广告经营时刻超过一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同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进行的广告经营专项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连续经营临时性广告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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