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90年5月1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根据国

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含合同工

以及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临时工)。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也不得随意提高招收条件,招收女

职工的条件,由劳动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其他单位无权擅自规定。

第四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

紧急从事的作业。

第五条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劳动的

女职工,月

经期间应暂时调作其他工作或给予经期假1—2天,对长久站立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

的女职工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第六条持有准生证、已婚待育、妊娠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其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劳

动部《女职

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五、六、七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凡从事连续作业工种的,每天应给予

工间休息两次,每次三十分钟,并相应减少一小时劳动定额。

第八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实行计件工资制

的单位,应扣除或减少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九条女职工产假按《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确规定执行,符合晚育要求的女职工,可按有关规定增加产假,女教师在寒、暑假期间生产的,其产假可适当延长。

女职工怀孕三个月内流产的,持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证明,

给予见产假20—30天,三个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按正常

产假处理。

第十条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根据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证明,需保胎三个月以上的,其休息期间的工资可按基本工资的70—80%发给(不低于基本生活费);有习惯性流产史的,其休息期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80%发给。

第十一条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工作,应经1—2周恢复其原劳动定额。由于生体原因

不能按期恢复工作的,经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超过产假期

限的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女职工产后哺乳时间按《规定》第九条执行。

第十三条女职工怀孕期间和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女职工怀孕

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内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四条女职工人数占职工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企业,可适当增加预备定员,预备

定员周详在本企业、行业和地区内调剂解决,经调剂后仍不足的,各级劳动部门在国家下

达的劳动计划内帮助解决。

第十五条女职工经期假、怀孕晚期工休假、流产假、产假期间,所在单位不得降低

其基本工资,不得扣发其国家规定的各种政策性补贴。

第十六条最大班女职工有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应就近设置卫生冲洗室、孕妇休息室、不如室等妇幼保健设施。不满一百人的单位,应设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流动、分散单位

可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第十七条有条件的企业每月可给女职工发放一定的经期卫生用品,但不得任意扩大

发放范围和提高发放标准。此项费用,从企业福利资金中开支、离、退休女职工不比照执行。

第十八条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经单位批准,可休长假一年。长假期间(产假、计划生育假除外)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80% (不低于基本生活费)。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与有关医疗机构配合,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建

立女职工健康档案。检查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在企业福利资金中列支。第二十条各单位

应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并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职业特点,对女职工进

行安全卫生方面教育。

第二十一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按照《规定》第十二、十三条的规

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女职工违反《婚姻法》或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规定》和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和本办法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徽省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各级工会、妇联和卫生部门,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有条件的县(市)应积极推行社会生养基金统筹。

第二十五条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工,除产假、先兆流产保胎休息及妇科治疗,由使用单位按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办理外,其他可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