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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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促进学院行政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AA省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照国家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院长是学院的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学院,对内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院实行院长主持的院长办公会议制度,依法处理院长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到会时可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定期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院长决定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院长办公会议成员包括学院党政副职、院长助理和院长办公室主任,学院党委书记视情况出席会议。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和二级学院院长根据需要由院长确定列席会议。学院监察处处长应列席会议。

第六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事项时,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院长或会议主持人归纳总结,形成一致意见后作出决定。对于必须进行表决的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列席会议的除外)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二、会议内容

第七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或研究决定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上级和学院党委制定的方针政策、工作指导原则和重大改革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和工作部署。

(二)审议通过学院行政规章制度,明确下属行政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的职责范围。

(三)审议院长任期目标和工作报告、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和学期工作安排,以及向上级请示的重大行政问题。

(四)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实施办法,研究决定预算外10万元以下资金的使用,研究落实党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年度预算中100万元以下的工程投资、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等)的实施方案。

(五)研究决定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人才培养政策和奖惩措施;审议通过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聘和教师、教辅人员及行政工作人员技术职称聘任、管理等事项。

(六)审议通过校历、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等事项;组织质量工程立项、评审、验收和教学科研成果评奖;研究决定教学团队和专业带头人名单,以及对教职员工的行政奖励或处分。

(七)审议通过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工作实施方案,研究决定学生行政管理的相关事项和组织校园突发事件处理。

(八)审议校企合作、校校合作和产业发展实施方案。

(九)审议基本建设、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和医疗卫生等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十)审议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和国际交流等外事事宜。

(十一)审议校务公开的有关事项。

(十二)研究决定学院党委提出由院长办公会议落实的事项;审议院长办公会议提交院党委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案的确定与流程

第八条院长办公会议按以下流程确定并实施:

(一)院长办公会议议题主要由院长或分管副职领导提出,由院长办公室汇总,最后提交院长审定。党委书记可以对院长办公会议议题提出建议。学院各有关部门可以提出议题,但许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并明确签署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意见。

(二)议案要内容清楚、事实准确并填写议案申请表,所提议题要分析到位、重点突出,并形成明确、具体、可供选择和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意见。议案涉及多个部门的,分管领导应事先与有关领导充分沟通和协商并取得共识。涉及面广的重要事项,应在会

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应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酝酿、协调。业务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组织院内外专家论证、评估,提出可行性报告。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大额度资金筹措使用等议题,应咨询学院法律顾问意见并提交书面意见,方可提请会议研究。

(三)议案确定后,由院长办公室通知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提前三天报送书面材料,材料应包括事项要点、建议解决方案等。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它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可在开会时将有关材料带到会场。

(四)院长办公室应将会议研究的议程、议案及有关材料在会议召开前两天送达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应在会前认真审阅有关材料并准备发言材料,与会人员特别是分管领导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明个人观点。

(五)院长办公会议参会人员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研究决定重要事项时,院长一般应末位表态。

(六)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不得临时增加议案,确需增加时应征得院长同意。

(七)议案涉及的分管院领导不能出席会议时,一般情况下该议案缓议。

(八)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议案原则上要有最后结论,由会议主持人在归纳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有关单位和负责人应积极配合,通力协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议案落到实处。对于所议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一时难有定论的,除紧急情况外,可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可提交下次会议决定。

(九)对于重要议案,院长应在会前与学院党委书记沟通,会后应通过适当方式将会议情况向党委通报。

(十)对于多个领导交叉管理的工作事项,会议应决定成立牵头领导及项目专项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是工作机构,不是决策机构,其职责是处理专项工作,提出实施方案,完成具体任务,落实学院党委和行政的有关决定,发挥协调配合作用和组织实施作用。

(十一)院长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印发会议纪要和会议材料归档等工作,并将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报送因故不能参加的院领导阅知。

四、决议的落实与督办

第九条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办公室组织实施和督办。

(一)院长办公室应根据会议要求,及时将会议审议通过和研究决定的议题以文件或纪要的形式下发有关部门,并按照校务公开的原则及时给予公开。

(二)院长办公会议一经决议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须由院长办公会议复议。情况紧急时以院长意见为准。

(三)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不得随意改变,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四)需要督办的事项,由承担部门按照要求填写督办议案反馈表(见附件2),并按时提交院长办公室。

(五)院长办公会议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督查和催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院长报告。

第十条院长办公会成员违反本规则,应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有下列行为者,按有关党纪条规追究责任:

(一)不执行会议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工作失职,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本规则应当追究责任的其它行为。

五、附则

第十一条院长办公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在会前请假并通过书面形式表达对议案的意见。

第十二条会议研究事项与参会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相关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院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与会人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院长办公会议的决定。

第十四条列席院长办公会议成员应按会议安排在讨论相应内容时进场,汇报有关情况或接受咨询后退场。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院长授权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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