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不动产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
关于不动产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不少人都很关注这个问题,下面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些具体情况吧!
关于这个问题,在《物权法》生效前,在法律规定上是没有争议的,那就是不动产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事生效。
法律依据为:《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第四十六条规定第二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这种将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不作区分,混为一谈的立法,受到学术界的批评和非议,也在实践中带来了很多困境,这我在后面的文章中将讨论。
《物权法》对此做了修正,明确区分了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但是《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抵押合同除合同有约定外,自成立时生
效,同样也没有约定质押合同除合同有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
但是目前通说却是,这两种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是否登记或移交质物占有权不再时合同是否生效的依据。
我个人也很认同这种通说,也就是说,自《物权法》生效后,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那么法律依据是什么呢?我从网上看到很多文章认为依据是:《物权法》生效在后,《担保法》生效在前,新旧法发生冲突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法理,适用《物权法》。
但是如果按照一般法和特殊法相冲突时,适用特殊法的规则,那么就得适用《担保法》。
再说《物权法》第十五条,明确该条的适用前提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也就是说这条是一般性约定,只要有其他法律对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合同生效时间有其他规定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执行。
因此,不论是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的冲突适用规则,还是按照《物权法》第十五条本身的理解来看,对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生效时间的规定,都是应该适用《担保法》的。
我认为之所以在这个问题上适用《物权法》是因为《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这条就将前面第十五条中“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中的法律剔除了《担保法》。
综上,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质押合同、抵押合同自物权法生效后,除合同有约定外,自合同依法成立时生效。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