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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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操作,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风险,根据我行相关业务规章制度,结合我行现有人民币贷款业务操作模式,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本操作流程适用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主要包括:打包贷款、进口信用证、保函(即备用信用证)、进口押汇(进口信用证或进口代收项下)、出口押汇(出口信用证或出口托收项下)、提货担保、福费廷等。

第三条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原则上应先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并按规定在授信期限和额度内循环使用。

第二章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业务申请。贸易融资业务由客户提出书面申请。除需提供符合人民币贷款业务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外汇登记证(如有)、进出口经营权证明材料及能够证明贸易背景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业务受理。贸易融资业务的受理部门为总行国际业务部、异地分行和辖内各支行(营业部),业务受理遵循“谁营销、谁受理、谁调查”的原则。总行国际业务部和异地分行受理业务时,履行支行调查应尽的义务,调查阶段等同于支行的操作权限。

第三章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

第六条受理机构负责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对客户的资信状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拟提供的担保情况、融资用途、还款能力、风险预测等情况的调查,可参照我行人民币贷款的有关调查要求操作。此外,受理机构还应在总行国际业务部指导下,依据贸易单据等,重点围绕贸易背景真实性展开调查。

第四章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审查、审批

第七条受理机构审查

1、受理机构调查人员在查清客户提供资料及相关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的前提下,提出初审意见;

2、调查部门审查小组要对调查人员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核实,并提出审查意见;

3、贷款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形成审贷会决议。

4、受理机构审查通过后,填写《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申请表》,撰写申请贸易融资或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调查报告,并由客户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相应的最高额担保合同、《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附件》等,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第八条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查

1、总行国际业务部主要负责贸易融资业务的专业性审查,具体包括:

(1)客户准入条件审查。通过对客户提供的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如有),或查询外汇管理局提供的《进口付汇名录》等资料,核查客户是否具备申请贸易融资业务的准入条件。

(2)国家和地区风险审查。审查贸易对方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形势,是否发生战争或即将发生战争,是否存在经济衰退、贸易壁垒、涉及贸易的专项政策等潜在风险。

(3)代理行信用状况审查。审查贸易对方代理行是否存在支付风险和违约等不良纪录等。

(4)客户融资信用状况审查。通过对客户以往国际贸易业务历史的审查,进一步审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了解客户在贸易往来中的信用状况,评估客户在贸易往来中的操作风险。

2、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查通过后,应提供审查意见,并在《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返回受理机构(全额保证金的表外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依据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意见进行操作)。

第九条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查

总行信贷管理部主要负责贸易融资业务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审查内容参照我行人民币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对等同于人民币贷款业务条件的贸易融资业务,参照人民币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上报风险论证联席会、专家评审委员会、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查、审批。

第五章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发放和收回

第十一条表内贸易融资业务的发放,受理机构需取得总行综合资金计划部下达的《信贷规模通知单》方可进行发放操作。

第十二条客户授信额度或贸易融资业务审批通过后,由受理机构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和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的授信额度和贷款发放操作,并登记企业征信系统信息。需要在国际结算系统中登记的,由总行国际业务部或异地分行相关部门负责操作。

第十三条客户授信额度或贸易融资业务收回时,由受理机构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进行相应的授信额度和贷款发放操作。需要在国际结算系统中登记的,由总行国际业务部或异地分行相关部门负责操作。

第十四条受理机构应按照本行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进行到期融资的催收和议付。不能按期收回且符合展期条件的,应尽早办理。

第六章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贸易融资后续管理的工作责任在受理机构。受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贷后管理的要求,落实责任人制度,认真进行后续检查与管理;建立贸易融资业务预警机制,对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贸易融资业务及时进行预警操作,遇重大问题及时按程序上报。

第十六条受理机构应按要求设置相关业务台帐,并依据人

民币贷款的有关规定,建立业务档案管理、调阅制度,按时报送相关报表。

第七章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授权管理

第十七条各受理机构可根据客户和业务量的具体需要,向总行申请业务额度授权或单户额度授权。对于受理机构上报的申请,由总行国际业务部和总行信贷管理部进行联合调查,对符合条件的机构或客户,以文件批复的形式授予一定额度的审批、发放权限。授权后办理的贸易融资业务,应严格按规定执行报备制度。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操作流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操作流程的解释、修改权在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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