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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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妊娠管理实施细则

为提高围产保健工作质量,规范高危孕产妇的管理,有效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切实保障母婴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高危妊娠的定义

凡妊娠期具有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危害孕妇及胎儿健康或导致难产者称高危妊娠,高危妊娠的孕妇称高危孕妇。

二、高危因素及范围

为了便于高危孕妇的管理和追踪,将高危因素及范围分为固定因素、环境与社会因素、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等。

1、固定因素和环境、社会因素

(1)孕妇的一般情况:年龄<18周岁或≥35周岁;体重<40公斤或≥80公斤;身高≤145厘米;骨盆狭小或畸形;胸廓、脊柱畸形;既往严重疾病史等。

(2)异常孕产史:流产≥2次、早产史、围产儿死亡史、先天异常儿史、阴道难产史、剖宫产史、产后出血史、不孕史等。

(3)妇产科手术史:附件手术史、子宫肌瘤剜除术史、子宫破裂史等。

(4)母子血型不合史和特殊血型。

(5)精神病;智力低下。

(6)珍贵儿:婚后2年以上不孕或输卵管吻合术后怀孕者、辅助生育怀孕者。

(7)致畸因素:孕妇本人及一级亲属有遗传病史,接触可疑致畸药物、物理化学因素,孕早期病毒感染或接受大量射线。

(8)文盲、家庭中受歧视等。

2、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

(1)妊娠合并症:原发性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肾病、肝炎、肺结核、哮喘、血液病(贫血、血小板减少)、卵巢子宫肿瘤、恶性肿瘤等。

(2)妊娠并发症: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肝内胆胆汁淤积症(ICP)、胎位异常(臀位、横位、斜位)、先兆早产、产前出血(前置胎盘、胎盘早剥等)、延期或过期妊娠、羊水过多或过少、胎儿宫内窘迫(胎心<120次/分或>160次/分、胎

动<20次/12小时或<以往胎动的50%)、胎儿生长受限、多胎妊娠(双胎、三胎等)、巨大儿(≥4000克)、胎膜早破等。

(3)其他:急性阑尾炎、性传播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癫痫、严重感染、不明原因的发热等。

三、高危孕妇的筛选与评定方法

各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开展围产保健建册服务工作时,通过详细的病史询问、体格检查及有关辅助检查等手段进行高危妊娠因素的初筛选,以后每次产前检查时均要进行高危的评定。其他承担围产保健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在进行产前检查服务时,也应对每例孕妇进行高危评定,对基层上转的高危孕妇进行复评。各围产保健服务单位均应建立高危孕妇登记本,对筛选出的高危孕妇进行登记,在《孕产妇保健册》封面上记录高危评定等级及评分,并加盖高危印章。对所有高危孕妇均应做好追踪、随访和结案工作。

孕产妇妊娠风险预警评估体系,用5种相应颜色作为预警标识,对每位孕妇在孕早、中、晚期产前检查时发现的情况进行相应保健指导,并做好安全分娩的分类管理。例如绿色标识者(正常孕妇),提供孕中、晚期和分娩前3次随访;黄色标识者(低风险孕妇),每月随访一次,随访主要内容为追踪重点孕妇转诊单或重点孕妇报告单确诊结果、了解孕妇孕期动态变化并督促其定期产检及住院分娩等。绿色和黄色标识孕妇孕期由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随访管理。而对橙色标识的孕妇(为妊娠合并症病情较重),原则上应在二级或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进行产前监护,直至分娩;若为疾病严重、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的红色标识者,原则上应在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诊治,病情危重者需及时转自治区危重孕产妇会诊抢救中心救治;紫色标识者(为妊娠合并严重传染病)则需转诊至指定卫生保健部门。橙色、红色、紫色标识孕妇为高风险孕妇,除由医疗机构管理外,辖区妇幼保健所每月进行随访。

高危孕妇的评定是衡量高危妊娠严重程度的重要指标,根据评分标准对孕妇的高危因素及高危程度进行评价,依照评分结果将高危情况分为5分(A级)、10

分(B)、20分(C)等三个级别,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各自的职责进行相应管理。

四、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职责

成立孕产妇急救中心,各助产技术服务单位成立孕产妇急救小组。各级急救组织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负责抢救的全面协调工作,具有丰富临床抢救经验的妇产科、内科、ICU室和检验科等科室成员组成抢救小组,承担辖区内重症高危孕产

妇的会诊、救治任务。抢救小组必须做到通讯通畅,人员、设备、药品(血源)、车辆等随时处于应急状态。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有责任地段的区、县(市)级医疗保健机构

及时掌握本辖区内的孕妇动态情况,督促在怀孕13周前建立《孕产妇保健册》,进行规定时期内的产前检查(主城区孕24周内、农村孕30周内)、高危筛选评分及登记,并做好追踪、随访和结案工作。橙色、红色、紫色标识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至规定孕周转出;橙色、红色、紫色标识或高危因素不能确定者及时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诊治,并在高危登记本上详细记录。高危孕妇转诊时必须填写“高危孕妇转诊三联单”,其中第一联作为存根保存,二、三联由高危孕妇带到转诊医院,对转出的所有高危孕妇必须进行追踪随访,并记录追踪结果。

(二)区、县(市)级医疗保健机构

由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院的综合抢救能力,确定一家县(区)级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院为县级孕产妇急救分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

(1)设立高危门诊及高危病房,由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接诊,实施高危妊娠首诊负责制。对基层转入的高危孕妇应认真检查,有妊娠合并症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疾病时,应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明确诊断,合理治疗,并做好催诊、追踪、登记、结案工作,定期进行分析。填写三联单(第三联)返回转诊单位。对经治疗高危因素减轻或分娩后高危因素尚未完全解除的孕产妇,应通知基层继续监护,做好追踪随访工作,并详细记录。对评分为带特殊标记的高危孕妇及时转市级医疗保健机构诊治,并填写转诊三联单,同时区(县)妇幼保健院的临床部报告医院保健部,其他医疗机构报告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做好追踪及登记工作。

(2)建立健全医院内孕产妇急救小组,负责危重孕产妇的会诊及抢救工作。对本院抢救困难需要转同级综合性医院或上一级医疗保健机构诊治的,由医院的孕产妇急救小组讨论决定,电话先与转诊目的地医院联系,并陪同转诊。对病情危重无法转诊的孕产妇,及时向辖区内孕产妇急救中心呼救,并配合做好抢救工作。

(3)建立危重孕产妇、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的讨论制度,定期参加辖区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协助辖区妇幼保健院开展对基层的业务培训及指导。做好地段内的县级水平筛查。

(4)服从辖区妇幼保健院的管理,成立有妇产科、内科等有关人员组成的县级水平筛查小组,负责责任区域和地段内的孕24W-30W孕妇的县级水平高危孕妇筛查。

(5)专人负责本地区高危妊娠管理工作,制定高危管理及县级水平高危妊娠筛查计划,及时掌握本辖区内的高危孕产妇情况,定期进行分析,针对高危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发现毗邻区、县(市)的高危孕产妇应及时与所属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联系,落实监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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