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推出大宗交易专场业务实行资格管理制度(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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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推出大宗交易专场业务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并实施《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在大宗交易系统正式推出公开发售、配售功能,并引入协商、询价、投标的交易方式。
所谓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是指由股份持有者发起出售需求,或股份购买者发起购买需求,可委托上交所会员为其提供公开发售、配售或购买等相关服务,会员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后,由交易所组织专场,相关会员和合格投资者作为响应者参加,通过大宗交易系统采取协商、询价、投标等方式确定成交,并由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结算。
根据《指南》,专场业务实行资格管理和准入制度。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会员可为合格投资者以及其他投资者提供大宗交易系统的中介服务;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可以为大宗股份出售或购买业务的发起方提供配售、公开发售等相关服务。具有自营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会员和合格投资者经申请后可直接参与专场业务,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会员参与。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的管理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财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或授权机构、投资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经会员推荐,经交易所核准后可以取得合格投资者资格。
《指南》规定了专场业务的开展程序。即首先由受托中介机构向交易所提交专场业务申请,交易所对股份是否可依法转让及有无瑕疵进行形式审查。规定强调,准备转让的股份应不属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情形;本次股份转让后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应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
规定。专场业务的交易过程包括询价、投标、配售、中标、成交确认、交收等环节。
《指南》称,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属于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交易所将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格、成交量、发起方中介机构名称。如果买方是委托会员参与交易的一般投资者,公布受托会员营业部名称。如果买方是合格投资者,则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大宗交易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
《指南》对专场业务交易方的信息披露作了规定。对于出售方而言,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对于购买方《指南》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指南》还明确了对专场业务中违约者的处置。包括:每次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时事先缴纳全额保证金、限制每次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的最大规模、公开谴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