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
(国家档案局2006年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8号令)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06年12月18日XXX令第8号发布)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构造工作具有覆按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构造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覆按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储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德律风记录,构造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构造负责人兼任外单元职务构成的与本构造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构造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构造职能活动中构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构造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下级构造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构造机构演化、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构造、下级构造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构造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机关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参考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发布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第八条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第九条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机关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第十一条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第十二条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中央、国家机关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编制本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第十三条在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第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颁发的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同时废止;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1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工会、共青团、妇联代表大会的文件材料1.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公报、主席团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永久1.2大会发言,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人大议案及答复,政协委员提案及办理结果,简报,快报永久1.3重要的贺信、贺电,筹备工作、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30年1.4讨论未通过的文件10年2本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纪律检查委员会、共青团、工会、妇联的常委会、执委会、主席团、全体委员会会议,政府常务会、办公会议的文件材料2.1公报、决议、决定、记录、纪要、议程、领导人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参加人员名册永久2.2讨论未通过的文件10年3本机关党组或实行党委制的党委会议和行政办公会的纪要、会议记录永久4本机关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4.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永久4.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30年5机关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5.1本机关为主办的5.1.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永久5.1.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30年5.2本机关为协办的5.2.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的复制件或副本30年5.2.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的复制件或副本10年6本机关承办国际性会议、大型展览会、博览会的文件材料6.1请示、批复、申办和筹办组委会主要活动安排、议程、名单、主报告原文及译文、辅助报告原文及译文,上级领导人贺辞、题词、讲话,会徽设计永久6.2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新闻报道30年6.3委员会、分会会议和学术会的讨论记录,会议代表登记表、接待安排10年7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7.1重要的永久7.2一般的30年7.3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汇报材料30年8本机关业务文件材料8.1本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普发性业务文件,中长期规划、纲要等文件材料永久8.2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8.2.1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8.2.2一般业务问题的30年8.3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8.3.1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8.3.2一般业务问题的30年8.4本机关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重要法规性文件、专项业务文件的最后草稿30年8.5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8.5.1本机关为主办的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一般业务问题的30年8.5.2本机关为协办的重要业务问题的30年一般业务问题的10年8.6本机关编辑、编写的文件材料8.6.1大事记、组织沿革等永久8.6.2简报、情况反映、工作信息等10年8.7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8.7.1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程序、规定等文件材料永久8.7.2执法检查情况汇总、通报,整改通知等永久8.7.3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审批、审查、核准等文件材料固定资产投资、科技计划等项目的审批核准、管理、验收评估等文件材料永久不动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确认的文件材料永久20年含以上有效或未注明有效期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永久20年以下有效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30年8.7.4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备案文件材料10年8.7.5行政处罚、处分、复议、国家赔偿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重要的永久一般的30年8.8计划、总结、统计、调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8.8.1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永久8.8.2年度以下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10年8.8.3重要职能活动的总结、重要专题的调研材料永久8.8.4一般活动的总结、一般问题的调研材料10年8.9出国或出境访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接待来访等外事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8.9.1发表的公报,签订的协议、协定、备忘录,重要的会谈记录、纪要等永久8.9.2出国审批手续、执行日程、考察报告、一般性会谈记录30年9本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党、团、纪检、工会、保卫、信访工作文件材料9.1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永久9.2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30年9.3人事任免文件永久9.4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9.4.1受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永久9.4.2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30年9.5对本机关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9.5.1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永久9.5.2受到警告处分的30年9.6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等文件材料永久9.7人事考核、职称评审工作文件材料永久9.8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永久9.9职工名册永久9.10党、团、工会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9.10.1工作报告、总结,换届选举结果永久9.10.2重要专项活动的报告、总结等永久9.10.3党团员、工会会员名册,批准加入党团、工会组织的文件材料永久9.10.4情况反映、工作简报10年9.11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9.11.1重要的永久9.11.2一般的30年9.12保卫部门的安全检查、调查记录10年9.13本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9.13.1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永久9.13.2其他有处理结果的30年10本机关事务管理文件材料10.1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永久10.2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10.2.1重要的永久10.2.2一般的10年10.3接待工作的计划、方案10.3.1重要的30年10.3.2一般的10年10.4机关财务预算30年10.5机关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机动车等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机动车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30年10.6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10.6.1重要的永久10.6.2一般的10年10.7职工承租、购置本单位住房的合同、协议和有关手续永久10.8职工住房分配、出售的规定、方案、细则,职工住房情况统计、调查表、职工住房申请30年11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11.1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文件材料11.1.1重要的永久11.1.2一般的10年11.2上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10年11.3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本机关机构设置、领导人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永久12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10年13下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13.1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30年13.2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10年机关全称机关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机关全称机关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机关全称机关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机关全称机关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机关全称机关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06-12-18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发布)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讲解解读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 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讲解
• 九.非文书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 限 • 根据《规定》第九条,“机关形成的人事、 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 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 按照《规定》第九条的要求,机关专门文 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国家 已有规定的,按现有规定执行;国家没有 规定的,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专 业主管部门制定后执行;国家有关其他门 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 定未出台以前,应参照文书及已有的专门 档案的规定。
六.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划分
• 根据《规定》第六条的内容,“机关文书档案的 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 年、10年”。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便于将来向国 家档案馆移交,确保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文书档案 得到有效保存和保管,为国家积累历史财富和文 化财富。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由机关自己留 存,备机关日常工作查考利用,到期经机关鉴定 销毁。
• 2.制定的依据 • ①《档案法》第十条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 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 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 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 禁止擅自归档” 。 《档案法》第十五条规定,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 及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
• 5.凡涉及与“人”有关的文件材料,归 档时其保管期限的划分遵循“从宽”的原 则。 • 6.《规定》要明确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 门与各级机关在具体执行《规定》过程中 的职责和义务.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XX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发布)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 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
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
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
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
开展文件材料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划定工作提供
了重要保障。
三、《规定》的发布施行将有力推动国家 档案资源建设。机关档案是国家档案资源重要 来源之一,机关档案资源建设是国家档案资源 建设的基础。为确保国家档案资源的齐全完整 并有效提供利用,各机关必须依照《规定》的 要求,合理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科学鉴定 档案保存价值,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为将 来档案移交进馆打下良好基础,确保国家档案 资源建设的有序进行。
五、实际操作时,挑选归档范围文件材料的 简便方法:剔除不归档范围内的文件材料,剩下 的即是归档范围内的文件材料。 ( 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保管期限部分:) 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第六条 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
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
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
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 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 史记录。
第三条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确定机关文件材料归
划分档案保管期限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国家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意志。所以,对《规定》贯 彻执行的认识要上升到法律高度。 二、《规定》的发布施行将有力促进机关档 案基础业务建设。界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 是做好机关档案工作的前提,关系到机关文件材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8号令)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发布)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阴规定.doc
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阴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xx2006年12月18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
【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国家档案局第8号国家档案局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
❖ (5)本机关有关一般性问题旳请示与上级机关旳 批复、指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 (6)上级机关制发旳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旳一般 性文件材料;
❖ (7)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旳非本机关主管业 务但要落实执行旳文件材料;
❖ (8)同级机关、下级机关有关一般性业务问题旳 来函、请示与本机关旳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 对于每个单位来说,因为各单位旳实际 情况各不相同,在实际鉴选过程中不能 完全照搬,应根据本单位旳实际情况详 细分析,制定出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旳 归档和不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三、其他各门类档案保管期限
❖ 科技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 ❖ 特殊载体档案(照片档案、光盘档案、
磁性载体档案、实物档案) ❖ 会计档案
❖ (3)同级机关旳文件材料中,不需落 实执行旳文件材料,不需办理旳抄送文 件材料;
❖ (4)下级机关旳文件材料中,供参阅 旳简报、情况反应,抄报或越级抄报旳 文件材料。
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 档案保管期限表 就是将档案旳起源、内容和特点用表或册
旳形式予以列举,并指明其保管期限旳一种 指导性文件,它是各个机关档案室和各级各 类档案馆进行档案保存价值旳鉴定工作以拟 定档案旳保管期限旳根据和原则。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2023年3月
国家档案局令
第8号Hale Waihona Puke ❖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
❖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要求》
❖
2023年12月18日起实施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 档案保管期限要求》
❖ 第十四条 本要求合用于各级党政 机关和人民团队。军队系统、民主 党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2006《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阴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2006年12月18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和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和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案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第八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一般性业务工作 会议,重要会议的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等) 会议,重要会议的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等) 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人事工作制度、规定、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 等文件) 等文件) 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机关物资采购计划、审批手续、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机关物资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 购置等文件材料,机动车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 标、购置等文件材料,机动车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 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 总结、统计报表等; 年度以下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一般活动的总结、 总结、统计报表等;(年度以下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一般活动的总结、一般问题 的调研材料、情况反映、工作简报) 的调研材料、情况反映、工作简报)
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第四条 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 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不需办理的) 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不需办理的) 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 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 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 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 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 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临 重份的) 时、重份的) 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 文件材料; 不需执行的) 文件材料;(不需执行的) 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 的文件材料。 参阅的) 的文件材料。(参阅的)
【2019年整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
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国家档案局8号令
国家档案局8号令国家档案局 8 号令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档发〔200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总参办公厅保密档案局、解放军档案馆、武警部队司令部办公室,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中国照片档案馆,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 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6年12月8日发布施行。
《规定》发布以来,各地档案部门陆续开展了学习、宣传、贯彻《规定》的活动。
为了更加广泛、深入、有效地实施《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刻领会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贯彻实施《规定》《规定》的发布施行,是我国档案工作与时俱进的产物,是推进档案工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档案法制化建设的重要成果。
《规定》不仅对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按时开展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而且对档案移交进馆工作将发挥积极影响,必将有力地推动国家档案资源建设,促进档案基础业务建设。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规定》发布施行的重要意义,推动《规定》的贯彻落实。
(一)要把《规定》作为依法治档的重要依据。
《规定》是一部部门行政规章,具有法规效力。
它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
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各级档案部门要从依法治档的高度正确认识和贯彻实施《规定》,增强学习贯彻《规定》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把《规定》作为正确界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准确划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依据。
(二)《规定》要把的贯彻实施作为推动机关档案基础业务建设的重要手段。
界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是机关档案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是做好机关档案工作的前提,关系到机关文件材料的存毁。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修订)
10年
(7)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
①针对本地区、本机关的
永久
②普发性的本机关要执行重要的
30年
③普发性的本机关要执行的一般的
10年
(8)下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
①重要问题的专题报告
30年
②年度和年度以下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10年
6、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作的文件材料
(1)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职责范围、人 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的文件材料
(1)年度及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永久
(2)年度以下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10年
(3)重要活动的总结、重要专题的调研材料
永久
(4)一般活动的总结、一般专题的调研材料
10年
8、本机关协调与社会事务相关的其他工作的文件材料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30年
9、下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
(1)重要的
30年
永久
(5)本机关工作人员人事考核、职称评审工作的文件 材料
永久
(6)本机关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 织介绍信及存根
永久
(7)干部职工年报、干部职工名册 (8)上级机关、同级机关普发性的文件材料
①本机关要执行的重要的
永久 30年
(一)
综 合 类
②本机关要执行的一般的
10年
(9)下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
(3)重要活动的总结、重要专题的调研材料
永久
(4)一般活动的总结、一般专题的调研材料
10年
8、本机关协调与经济发展相关的其他工作的文件材料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30年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
机关文件材料回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讲座要紧内容:●?机关文件材料回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修改正程、特点及适用范围●?机关文件材料回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何拟订机关文件材料回档范围及保管期限●成都市贯彻国家档案局8号令的实施意见第一章?机关文件材料回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修改正程、特点及适用范围一、?规定?的修订过程:P241956年第一次1964年第二次1983年第三次1987年第四次2006年第五次二、?规定?的特点机关文件材料回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与1987年颁发的?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机关文件材料回档范围和不回档范围?两个业务文件相比有以下要紧特点?1、国家档案局以令的形式公布?规定?,将原来的业务文件上升为行政规章,提高了?规定?的法规效力和法律地位,表达了国家档案行政治理部门的意志。
2、改革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方法,将原来“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划分方法改为“永久〞、“定期〞两种期限划分方法,定期中再实行标时制,分为30年、10年。
3、充分表达“以我为主〞的原那么,突出立档单位的主体地位和要紧职能。
关于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类型,要紧限定在本单位自己产生的文件材料。
4、增加了跟实际工作直截了当有关的新内容,充实了一些新领域的文件材料,如行政执法、行政审批、产权关系、个人权益方面的文件材料。
同时调整了一些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
5、原来长期的内容,上升了非常大一局部为永久,进一步充实进馆档案的内容。
6、表达“以人为本〞的原那么,对涉及人的咨询题的档案文件的保管期限划分得更为慎重。
7、加大行政治理力度,将原来的“备案制〞改为“审批制〞。
三、?规定?的适用范围新?规定?适用于各级D政机关和人民团体。
军队系统、民主D 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但凡具有行政治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属适用范围.如档案局、旅游局。
第二章机关文件材料回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规定?第一条指出了制定规定的目的是“为便于各级D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回档范围,正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留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要紧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
关于对部分市直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审查意见的函
关于对部分市直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审查
意见的函
尊敬的申请者:
根据您的申请,拟就部分市直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进行
审查,现发函如下:
1.部分市直机关文件材料应归档的范围有一下几种:政府文件及计划、公文流转、规章制度、会议纪要、文件函件、人事考核、制度汇编、报表
文件及报告、工作计划、报表汇总、技术文件、经济报表、财务凭证、会
计报告等。
2.部分机关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分为三种:永久保管期限、长期保管
期限和短期保管期限。
(1)永久保管期限的文件包括:政策法规、会议
纪要、规章制度、政府文件等;(2)长期保管期限的文件有:记录文件、报表、报告、财务凭证等;(3)短期保管期限的文件有:函件、技术文件、经济报表等。
综上所述,您可以根据以上要求对部分市直机关文件材料进行归档和
保管。
敬请您参阅。
此致。
敬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讲座主要内容:●《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修改过程、特点及适用范围●《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何拟订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成都市贯彻国家档案局8号令的实施意见第一章《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修改过程、特点及适用范围一、《规定》的修订过程:P241956年第一次1964年第二次1983年第三次1987年第四次2006年第五次二、《规定》的特点《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与1987年颁发的《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不归档范围》两个业务文件相比有以下主要特点?1、国家档案局以令的形式发布《规定》,将原来的业务文件上升为行政规章,提高了《规定》的法规效力和法律地位,体现了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意志。
2、改革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方法,将原来“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划分方法改为“永久”、“定期”两种期限划分方法,定期中再实行标时制,分为30年、10年。
3、充分体现“以我为主”的原则,突出立档单位的主体地位和主要职能。
对于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类型,主要限定在本单位自己产生的文件材料。
4、增加了跟实际工作直接有关的新内容,充实了一些新领域的文件材料,如行政执法、行政审批、产权关系、个人权益方面的文件材料。
同时调整了一些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
5、原来长期的内容,上升了很大一部分为永久,进一步充实进馆档案的内容。
6、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对涉及人的问题的档案文件的保管期限划分得更为慎重。
7、加大行政管理力度,将原来的“备案制”改为“审批制”。
三、《规定》的适用范围新《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
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凡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属适用范围.如档案局、旅游局。
第二章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规定》第一条指出了制定规定的目的是“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
制定的《规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规。
P34第二条中的“文件材料”一词在档案工作中是被广泛使用的。
这次《规定》第二条明确了“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对“机关文件材料”的内涵有了明确的界定。
从门类上分,“机关文件材料”可分为文书、人事、基建、会计等文件材料;从载体上分,可分为纸质、磁性、电子等载体文件材料。
按照这个界定,我们各单位在制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时,就不仅是文书档案,同时还包括其它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如年度总结、工作大会、党组党委会记录、围绕职能制定的制度及办法、组织机构变化、领导任免、各种统计报表等等。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如房屋买卖、土地征用、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方面的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上级主管部门发给单位需要贯彻的,绝大多数涉及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应该归档。
不是主管的上级部门发的文件,就要具体分析,与本单位职能无关的不存,普发性的不存。
如市委书记在作风整顿工作会上的讲话,我们肯定要贯彻,但不是我们的主要职能,属普发性文件,虽然重要,但从档案的角度讲,就不需要归档,市委办公厅会归档。
并不是所有贯彻执行的都要归档。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规定》对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只是作了上述四款原则上的区分,原因在于机关文件材料涵盖了机关在其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所有文件材料。
由于各机关文件材料的内容及载体差异性较大,内容也比较庞杂,不可能在一份文件中详细概括指明,因此,国家档案局只对机关各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作宏观、指导性的规定。
这四款原则只是我们判断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的价值标准,而不是具体的归档范围。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根据《规定》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包括四个方面。
同第三条不同,归档范围是四款原则规定,而不归档范围是四条具体的规定,是具有操作性的,这里需要提醒的是,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虽然不归档,但重要的法律、法规的历次修改稿、有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修改意见和批示、指示的稿本应属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还有机关文件的最后定稿,即使没有机关领导人的签批、审改意见,原则上也应纳入归档范围,与文件正本、文件处理单一并归档。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这一条规定了机关归档文件材料的流向、管理主体、机关档案部门处理归档文件材料的职责。
各机关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集中统一管理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本单位全部档案实体实行集中保管,统一整理、编目,统一提供利用。
即将各单位经过整理并移交过来的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在专门的档案库房内,并且按统一的分类原则进行编目,排架,按统一的制度提供利用。
二是本单位的全部档案信息(如目录、数据等)按统一的管理制度集中管理,但档案实体则分别保存在不同的库房。
如将会计档案存放在财务部门的库房,科技档案存放在科研部门的档案库房等。
这两种形式都叫集中管理。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运用,第二种形式的集中管理会越来越普遍。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这一条应该说是我们《规定》的核心内容,它明确了保管期限的划分方法。
一般来说,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要按有关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以确保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文书档案得到有效保管和保护,为国家积累历史和文化财富。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由机关自己留存,备机关日常查考利用。
特别讲到的是定期保管的档案要实行标时制,必须注明保管年限是10年还是30年,不能标“定期”。
这样要求的目的主要是便于机关对到期档案进行鉴定销毁。
以前的“长期”、“短期”是个模糊的概念。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主要指规范性文件。
如国家档案局8号令,这份文件属部门行政规章,具有法律效力,国家档案局应将其作为永久档案保管。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民政工作会、卫生工作会,包括请示、主管领导批示、通知、名单、日程、会议主报告等文件材料都要永久保管。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如市档案局报市政府关于区市县综合档案馆馆库面积标准的请示与市政府的批复等文件材料应为永久。
各单位的综合性的年度总结、统计报表。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所有的人事任免文件。
(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如财政局收到的财政部制发的《金融企业财务规划》应为永久。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划分永久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突出本机关自身的文件材料,本单位自己形成的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应该高于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2.突出本机关主要职能的文件材料3.突出反映本机关机构演变及人事任免的文件材料具体来说,各单位党组、行政办公会议记录和纪要,党员、职工名册,年度统计报表,每年的工作会议,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材料、获县处级以上先进奖励,受警告以上处分,人事任免、机构设置、有领导批示的材料等则划为永久。
第八条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如业务培训、经费开支等。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如一般的业务研讨会、专题座谈会、七一联欢活动等。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如通知考试文件、人事工作的制度、考核奖励办法等。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如职工福利、安全保卫工作的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如关于增加车辆配置的请示与上级的批复、年度以下总结、单项统计材料、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情况统计表(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如国家档案局关于汛期档案安全工作的通知。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如8号令,如不需办理的就不归档。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如机关档案移交进馆、档案规范化管理体制的函和批复意见的复函。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我国现有各种专门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近30种,有的办法或规定涉及到了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如中组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劳动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中包含了人事文件材料的归档内容。
有的涉及到了档案保管期限,如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既有会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又有会计档案的标时保管期限。
还有建设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标明了基建档案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这里还要提醒一下,并不是所有门类的档案国家都有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规定,我们具体操作中应把握以下原则:国家有规定的,按现有规定执行,如会计档案、基建档案。
国家没有规定的,参考已有的文书和专门档案的规定。
第十条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机关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本条主要是对电子文件归档时的组成要件提出了特殊要求。
这里讲的元数据,是指描述电子文件数据属性的数据,包括文件的格式、硬件和软件环境、文件处理软件等信息。
因为我们现在的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发展相当快,如果不对电子文件元数据、背景信息等文件材料进行归档,一段时间后,这些电子文件极有可能成为死文件,无法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