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管理部相关业务(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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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个人账户管理制度范本

医保个人账户管理制度范本

医保个人账户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的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和地方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个人账户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个人账户资金来源:(一)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划拨到个人账户的部分;(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三)个人账户利息收入;(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资金。

第四条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一)支付本人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二)支付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

第二章个人账户的管理第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个人账户管理制度,加强对个人账户的审核、结算、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对个人账户进行核对,确保个人账户资金的准确无误。

第七条个人账户的划拨比例和额度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并定期调整。

第八条个人账户资金不得提取现金,不得用于购买非医疗用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投资、理财等非医疗消费行为。

第九条个人账户的使用应遵循合理、必需的原则,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

第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个人账户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管理的认识和理解。

第三章个人账户的转移和继承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移医疗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资金可随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继续在转入地使用。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可依法继承。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一)虚构、伪造、冒用他人身份进行个人账户使用的;(二)盗用、冒用他人个人账户资金的;(三)未经批准,将个人账户资金用于非医疗消费行为的;(四)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解释。

医保经办服务管理制度

医保经办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担医疗保险经办服务职责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便民高效,服务至上;(三)权责明确,监督有力;(四)创新机制,持续改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三)负责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服务质量;(四)负责收集、整理和统计分析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数据,为决策提供依据;(五)负责处理参保人员投诉和举报,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六)负责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推进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体系建设。

第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管理部门应设立以下岗位:(一)主任:负责全面领导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管理工作;(二)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分管工作;(三)经办员:负责具体经办服务业务;(四)监督员:负责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的监督和检查;(五)信息员:负责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

第三章经办服务内容与流程第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内容包括:(一)参保登记:办理参保人员参保登记、停保、续保等手续;(二)待遇支付:办理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发放等手续;(三)个人账户管理:办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设立、查询、变动等手续;(四)异地就医管理:办理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费用结算等手续;(五)政策咨询:解答参保人员关于医疗保险政策的疑问;(六)投诉处理:受理参保人员投诉,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流程:(一)参保登记:参保人员提交相关资料,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二)待遇支付:参保人员提交医疗费用发票和相关资料,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办理待遇支付手续;(三)个人账户管理:参保人员通过自助服务终端或网上平台查询、变动个人账户;(四)异地就医管理:参保人员提交异地就医备案申请,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办理备案手续;(五)政策咨询:参保人员通过电话、网络、现场等方式咨询政策;(六)投诉处理:参保人员提交投诉材料,经办机构受理、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医保个人账户使用管理

医保个人账户使用管理

医保个人账户使用管理随着医疗费用的不断上涨,医保个人账户的作用愈发凸显。

医保个人账户是对参保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进行管理和使用的一种方式。

个人账户的使用管理涉及到各方利益,需要建立合理的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以确保账户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本文将从医保个人账户使用的管理方式、操作流程和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医保个人账户使用管理方式1.缴费方式医保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于参保人的缴费,因此,缴费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较常见的缴费方式有两种:一是单位代缴,即由参保人所在的单位代为缴纳医保费用;二是个人缴费,即参保人个人直接缴纳。

不同地区和不同参保单位可根据情况选择适宜的缴费方式,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2.账户余额管理医保个人账户的余额管理是保证参保人享受医疗服务的前提。

应建立健全的余额管理机制,确保账户余额的实时更新和准确显示。

参保人可以通过电子渠道或社保中心查询个人账户余额,并据此进行医疗费用的支付。

同时,要建立退费机制,确保在账户余额存在超额缴费时能及时返还。

3.费用使用范围医保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应明确规定,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医疗保障的实现。

通常情况下,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医疗费用、购买药品和康复器械费用等。

在费用使用范围方面,应与相关政策进行衔接,避免出现滥用资金或者资金闲置的情况。

二、医保个人账户使用管理操作流程1.费用报销流程当参保人就医产生医疗费用时,需要进行费用报销。

报销流程应便捷、高效、透明,以满足参保人的实际需求。

一般的报销流程可以包括以下环节:就医行为产生费用→医疗机构出具费用清单→参保人提供个人账户信息和费用清单→社保中心核实费用信息→账户扣款或报销→参保人获得费用报销。

2.账户资金管理流程医保个人账户的资金管理流程需明确规定,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一般的资金管理流程可以包括以下环节:参保人缴费→社保中心统一管理资金→账户余额显示→参保人查询余额→就医产生费用→账户支付医疗费用或发生报销→账户余额更新。

《杭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杭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人事局杭劳社医[2010]320号关于印发《杭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参保单位:《杭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杭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杭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委 [2010]13 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账户的建立(一)个人账户由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如实提供与建立个人账户相关的基本信息。

(三)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从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费的当月起建立。

二、个人账户的资金计入(四)每年底,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进行年度结转,根据结转时人员类别、缴费或划账基数及年龄等预设次年的个人账户当年资金。

年度内新参保或续保人员的当年资金在办理参续保手续的当月预设。

个人账户当年实际计入资金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按月划入。

(五)个人账户的划账基数按以下标准确定:1 、在职职工以本人缴费基数为基数;2 、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为基数;3 、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以上年度省平工资为基数,其中上年度本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高于省平工资的,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为基数。

上年度省平工资公布前,按上上年度省平工资确定。

(六)个人账户的划账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1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划入比例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个人按月缴纳的2% 部分;另一部分根据不同年龄段确定:35周岁(含)以下0.4% ;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0.7% ; 45周岁以上1% 。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各有关单位,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现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2019年12月25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零星医疗费报销及个人账户管理,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府令第123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零星医疗费报销及个人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坚持精简高效、统一标准、优化流程、动态调整的原则,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确保医保公共服务有序高效运行。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具体事务。

第二章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第五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实行全市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含电子凭证)管理。

参保人员使用广州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作为其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社保卡的使用及管理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卡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因参保人未申领等特殊原因,或社保卡暂不能制发以及在制发、遗失、重制、未启用医保功能期间,可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服务银行出具的挂失证明或补换卡凭据作为其临时社会医疗保险凭证。

第六条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具有下列功能:(一)可作为参保人员按规定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买药品等规定用品及医疗费用结算的凭证;(二)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划入、使用、支取凭证;(三)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给予报销的参保人员零星医疗费用的划入、支取;(四)经批准长期异地就医人员的普通门诊统筹包干资金的划入、支取;(五)在对应社保卡服务银行任一网点或医疗保险业务信息查询设施上查询其个人账户的有关情况;(六)根据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设定的其他功能。

医保个人账户管理

医保个人账户管理

医保个人账户管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健康意识的提升,医疗保险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更好地管理医保个人账户,提高医保服务质量和效率,相关管理措施和制度也逐渐完善。

本文将探讨医保个人账户管理的现状、问题和解决方案。

一、医保个人账户的概念与作用医保个人账户是指参加医保的个人或家庭在医保机构设立的个人账户,用于存储个人缴纳的医保费用,以及享受医保报销后的余额。

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包括个人及单位缴费、政府补贴等。

通过统一账户管理,可以更好地实现医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方便个人查询和报销。

二、医保个人账户管理的现状及问题目前,医保个人账户的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 系统信息不透明:有些地区的医保个人账户管理系统信息不够透明,个人无法及时了解自己的账户余额和明细,给查询和报销带来不便。

2. 资金管理不规范:个人账户资金管理不够规范,存在账务混乱、对账错误等情况,给个人和医保机构造成困扰。

3. 报销流程繁琐:有些地区的医保个人账户报销流程繁琐,需要层层审核,耗费时间和精力,影响个人报销的便利性和效率。

三、医保个人账户管理的解决方案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改进医保个人账户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提升信息透明度:建立在线查询平台,使个人可以随时随地查询自己的账户余额和明细。

同时,加强信息披露,让个人能够清楚了解医保政策和个人账户的管理规定。

2. 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账务处理流程,加强账户资金安全防控,确保个人账户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3. 简化报销流程:通过优化医保报销流程,减少层层审核环节,提高报销的便利性和效率。

可以引入电子报销发票等技术手段,实现线上报销,提高报销速度和准确性。

四、医保个人账户管理的未来展望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医保个人账户管理也将朝着智能化、便捷化的方向发展。

未来可以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实现个人账户的个性化管理和服务。

医保个人账户管理制度最新

医保个人账户管理制度最新

医保个人账户管理制度最新1. 引言医保个人账户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医疗保险制度中对个人账户进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规定。

近年来,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医保个人账户管理制度也逐渐趋于日臻完善和成熟。

本文将介绍医保个人账户管理制度的最新政策和措施。

2. 医保个人账户管理制度的目的与意义医保个人账户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保资金使用的效益和公平性。

通过建立和完善医保个人账户管理制度,可以实现以下目标:•提高医保筹资和使用的透明度,减少资源浪费;•增加个人对医疗服务的选择权和自主权;•建立健全的医保监管机制,防止医疗费用过高和虚假报销。

医保个人账户管理制度的意义在于推动医保制度的改革,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保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3. 最新政策与措施3.1 医保个人账户的建立与管理根据最新政策,医保个人账户将从参保人开始缴纳医保费时自动建立,并由社会保障机构进行管理。

参保人可以通过线上平台查询和管理个人账户余额、缴费情况、消费记录等信息。

3.2 医保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与限制医保个人账户的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的基本医疗费用,包括门诊费用、住院费用等。

然而,根据最新政策,医保个人账户不能用于支付高端医疗服务、美容整形等非基本医疗费用。

3.3 医保个人账户的资金管理和监督医保个人账户的资金由社会保障机构集中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正确使用。

社会保障机构会定期审核账户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对违规使用进行处罚。

同时,参保人也可以向社会保障机构举报违规使用行为。

3.4 国家对医保个人账户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为了更好地发挥医保个人账户在医保制度中的作用,国家不断推出新的政策和措施。

例如,采取差异化缴费政策,根据参保人的就医记录和健康状况,对个人账户的缴费金额进行调整。

此外,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国家也在积极推动建立医保个人账户和公共卫生信息系统的对接。

4. 医保个人账户管理制度的挑战与展望医保个人账户管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面临一些挑战。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划拨方式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划拨方式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划拨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9.09•【字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划拨方式的通知自治区本级各参保单位:为解决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划拨不及时问题,决定对参保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方式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按月划拨1.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在本级缴费当月完成划拨工作。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划拨不受单位缴费到账影响,不受单位在职人员欠费影响,与在职人员区别办理单独划拨。

2.内蒙古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单位编码:1023)、呼和浩特市金海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单位编码:1049)、呼和浩特钢铁厂(单位编码:1100),需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按原模式划拨。

二、相关业务要求1.系统数据过月后,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参保缴费相关数据不作更改。

由于划拨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需依据系统过月后的业务数据来实现,因此为确保系统当月数据完整性,在医保经办机构完成系统参保数据过月后,当月核准的数据信息不可更改。

2.依规办理,落实责任。

各单位要认真细致做好参保人员信息变更业务,按照业务规范和时间要求,及时完成本单位参保人员信息变更工作并对上传的参保人员信息负责。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2019年9月9日。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医保[2000]4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发布日期】2000.11.15
【实施日期】2000.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管理办法(试行)
(沪医保[2000]47号2000年11月15日)
为了加强对职工个人医疗账户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办法》 ),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医疗账户的建立和启用
(一)《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门诊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和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的职工,以及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自《医疗保险办法》实施之月起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直接为其建立个人医疗账户,并在领取医疗保险凭证后可启用个人医疗账户。

(二)《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和附加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费)的当月,由市医保中心为其建立个人医疗账户,并在个人医疗账户建立的次月,在领取医疗保险凭证后可启用个人医疗账户。

二、个人医疗账户的使用
职工可根据《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使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家庭病床和门诊大病中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以及至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

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为加强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全部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核发《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卡》主要用于记载个人账户资金及医疗费用支出情况。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30%左右划入部分组成。

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依据职工不同年龄段,按下列比例计入:30岁以下,计入2.7%;31—40岁,计入3%;41—50岁,计入3.6%;51岁以上,计入4.5%;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5.5%计入。

第四条参保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资金每月按以上比例,记入参保职工个人账户。

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其中实行省级工资统一发放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省财政部门按月代扣代缴。

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年度末对个人账户金额进行年度结转。

第五条个人账户主要用于:门诊发生的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住院治疗或门诊抢救中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住院或门诊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家庭病床发生的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住院统筹基金付标准内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六条个人账户结余部分,按以下办法计息:当年结余额,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累计结余额,按3个月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利息收入并入个人账户。

第七条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参保职工个人所有,专项用于本人的医疗支出,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第八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未按时缴纳的,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继续使用。

第九条参保职工发生下列情况,参保单位应在每月底前到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个人医保账户管理制度范本

个人医保账户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规范个人医保账户的管理,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及其个人医保账户。

三、个人医保账户的设立1. 参保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医保经办机构为其设立个人医保账户。

2. 个人医保账户资金由个人缴费、单位缴费(如有)以及政府补贴组成。

四、个人医保账户的使用1. 个人医保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2. 个人医保账户资金可用于以下项目:(1)门诊医疗费用:普通门诊、专家门诊、专科门诊、急诊等发生的费用。

(2)住院医疗费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3)门诊慢特病费用:按规定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的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4)个人账户余额可用于购买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康复项目。

五、个人医保账户的管理1. 参保人应妥善保管个人医保账户密码,不得泄露给他人。

2. 参保人应及时查询个人医保账户余额,了解账户资金使用情况。

3. 参保人不得冒用、借用他人医保卡或伪造、变造医保卡进行医保费用结算。

4. 参保人不得将个人医保账户资金用于非法用途。

六、违规处理1. 参保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冒用、借用他人医保卡或伪造、变造医保卡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医保经办机构将依法予以追回违规所得,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参保人将个人医保账户资金用于非法用途的,医保经办机构将依法予以追回违规所得,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医保账户管理制度旨在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维护医保制度的正常运行。

参保人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7.19•【字号】吉医保联〔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15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59号)等文件要求,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自2022年10月1日起,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2022年7月19日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59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账户是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为参保城镇职工设立的医疗保险专用账户。

第三条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计入,于2023年年底前分两步达到计入标准。

第一步,各地不晚于2022年底前启动,以本统筹区2021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作为固定基数,并按原比例计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额;第二步,各地不晚于2023年年底前启动,根据本统筹区2021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8%统一计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额。

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便利存款人开立和使用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号)及《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银监发【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银行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辖内各支行。

第二章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要求社会公众用真实身份参与各类社会活动。

银行账户实名制的核心包括核验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的真实开户意愿三方面。

支行在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时应围绕上述核心要素开展工作:一是开户申请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必须向银行提交合法的身份证件和资料。

二是支行应利用多种有效手段核验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合法性,确保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

三是核实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的真实性。

第五条审核身份证件。

支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要求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银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包括: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退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的三个基本流程

退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的三个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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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如何处理(2023年)

北京市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如何处理(2023年)

北京市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如何处理?跨省换工作,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如何处理?一、什么是医保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保障模式。

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二、跨省换工作,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如何处理?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人员办理将外省市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本市业务时,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本市个人账户,统一管理;办理转出业务时,个人账户资金转移至新参保地。

三、职工医保断缴,还可以使用个人账户支付费用吗?(-)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可以使用个人账户吗?可以使用。

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可以支付个人负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费用。

(二)职工医保断缴,还可以使用个人账户支付费用吗?1、职工医保中断缴费或者改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使用个人账户支付费用。

2、参保人员个人参保状态发生变化,参加了本市城乡居民医保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职工医保,或不再参保的,个人账户余额仍可按规定支付本人及已备案的配偶、父母、子女的相关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每月几号划入?自2023年9月1日起,每月5日前,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保费征收情况,完成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的划入工作。

(四)在什么情况下个人账户可以清算?因参保人员死亡、转外国籍、外国人离境,或跨制度参保(转公费医疗等)原因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情形,可在办理终止参保手续后申请个人账户清算。

(五)使用个人账户(含共济账户)结算医药费后,发生退费时,个人账户资金如何退还?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含共济账户)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后发生退费时,医药费用按原渠道退还。

医保账户规范管理制度

医保账户规范管理制度

医保账户规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保账户管理,保障医保资金的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保账户规范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医疗保险基金账户管理的相关工作,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等医保账户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保账户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公平、公正、便民原则,做好医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医保服务的提高和医保制度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医保账户的监管和日常管理,落实责任到位,推动医保账户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五条医保账户管理制度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财政部门、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等。

第二章医保账户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医保账户应依法建立,建立程序应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医保账户的条件和程序要明确,必须通过合法渠道完成。

第七条医保账户应当真实记载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缴费记录、医疗费用结算信息等内容,确保账户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参保人员应保管好自己的医保账户卡及账户信息,不得私自挪用、冒领、篡改医保账户信息,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九条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医保账户的监督和管理,对账户信息进行定期检查和核实,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医保账户管理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医保账户信息的安全、可靠、及时传输和共享。

第三章医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在使用医保账户时应遵守国家有关医保政策和规定,按规定使用医保账户进行医疗费用结算。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应确保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对医疗费用的报销和结算进行严格审查,防范医保资金的滥用和浪费现象。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使用医保账户进行医疗费用结算时,应按照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医疗服务信息,不得虚报、夸大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应建立医疗费用监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和费用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医疗个人账户维护制度范本

医疗个人账户维护制度范本

医疗个人账户维护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单位和个人。

个人账户基金是指职工医保基金中,划归个人账户部分所形成的资金。

第三条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管理个人账户基金。

(二)安全性原则:确保个人账户基金的安全,防止基金损失。

(三)公平性原则:公平合理地分配和使用个人账户基金。

(四)效率性原则:提高个人账户基金的使用效率,发挥基金的最大效益。

第四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个人账户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个人账户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第五条个人账户基金的来源:(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二)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划归个人账户的部分;(三)个人账户基金的利息收入;(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资金。

第六条个人账户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和办法。

缴费比例和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家医疗保障局备案。

第七条个人账户基金纳入财政专户,按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要求进行管理和投资。

个人账户基金的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基金。

第八条个人账户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二)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康复、生育等费用;(三)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个人账户基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参保人员在使用个人账户基金时,应持医保卡(或电子医保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二)个人账户基金不得用于支付规定范围以外的费用,不得用于购买商业保险、滋补品等非医疗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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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管理部相关业务第一节单位新增加人员参保一、经办部门【个人账户管理部】业务链接:(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事保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二、经办程序(一)单位提供1、填写《医疗保险增加人员花名册》,加盖单位公章。

2、异地调入人员需提供原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二)办理缴费:企业单位到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机关、事业单位到事保基金管理中心办理。

(三)个人账户管理部对申请材料及缴费情况进行审核,缴费符合规定的加盖审核印章,办理如下参保手续:1、审核医疗保险缴费情况,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制作医疗保险IC卡,打印《单位参保人员卡号信息对照表》。

2、发放《医疗保险证》、《门诊手册》,和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参保专用的“防伪标识”。

当日办结。

三、政策依据1、《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26号)2、《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大政发[2000]102号)第二节单位人员医疗保险关系变动一、经办部门【个人账户管理部】业务链接:(区医保管理中心、财务部)二、经办程序●统筹范围内调转参保单位办理:到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办理调转手续,医保关系随之联动。

注:1、对住院状态”人员暂不予办理调转;2、缴费记录不连续人员,需补缴费后再到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办理调转手续。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一)单位提供:1、填写《医疗保险减少人员花名册》,盖单位公章;2、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干部调动表,或单位内部调往异地的调令原件3、医疗保险IC卡、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手册,本人身份证原件(如他人代办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4、帐户有余额的,在单位状态下:原单位持《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在市内临时户下,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他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业务窗口审核办理1、查询医疗费记录情况。

核实无不合理费用发生的,加盖审核印章,收回医疗保险卡做销户处理,打印《参保人员变动通知单》、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加盖窗口业务印章)。

2、帐户有余额的做帐户返还处理,打印《账户返还凭证单》。

单位持《账户返还凭证单》、《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到财务部领款。

即时办结。

3、经办人没有及时办理销户或其他原因导致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打印《医疗保险基金返还凭证单》,返还基金后,方可办理以上业务。

●职工死亡销户(一)单位提供:1、《死亡证明》复印件、IC卡;2、填写《医疗保险减少人员花名册》,盖单位公章;3、个人医疗帐户有余额的,单位提供《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

(二)业务窗口审核办理1、查询医疗费记录情况,核实无不合理费用的加盖审核印章,收回医疗保险IC卡,即时做销户处理,打印《参保人员变动通知单》。

2、帐户余额返还:帐户有余额的做帐户返还处理,打印《账户返还凭证单》。

单位持《账户返还凭证单》、《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到财务部领款。

即时办结。

3、由于经办人没有即时办理销户或其他原因导致医疗保险基金造成损失,打印《医疗保险基金返还凭证单》,基金返还后方可办理销户业务。

三、政策依据(同第一节)第三节单位人员医保待遇变更一、经办部门【个人帐户管理部】业务链接:(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事保基金中心)。

二、经办程序●退休待遇变更(一)单位提供1、《退休审批表》原件;2、填写《医疗保险退休(退职)人员花名册》,并加盖公章;(二)待遇变更时间: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当月。

(三)业务窗口审核办理业务窗口审核《退休审批表》缴费年限及医疗保险缴费记录情况:1、连续缴费满25年 (含视同缴费年限),办理待遇变更,在《医疗保险退休(退职)人员花名册》上加盖审核印章,即时为其办结待遇变更手续,职工自办理手续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

2、没有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需要将欠缴部分补齐;如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需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补缴费的办理步骤:(1)参保单位填写《单位退休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由医保管理中心退休审核窗口核定补缴金额,在申报表上加盖审核印章。

(2)参保单位持加盖审核章的《单位退休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申报表》到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企业)或事保基金中心(机关事业)缴费。

补缴费后到医保管理中心业务窗口办理退休人员待遇变更。

●退职待遇变更,(一)在办理完参保人退职审批手续当月,由单位经办人持《退职人员审批表》原件,《医疗保险退休(退职)人员花名册》(加盖单位公章),到医保管理中心个人账户管理部办理参保人医保退职待遇手续。

(二)业务窗口审核《退职审批表》参保人的缴费年限、医疗保险缴费记录及年龄情况。

1、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的,在《医疗保险退休(退职)人员花名册》上加盖审核印章,即时为其办结待遇变更手续,职工自办理手续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

2、未满上述年龄的,单位和个人以退职前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缴费比例(企业职工10%,享受公务员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17%)需将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25年的,也应一次性补足缴费。

(三)补缴费手续的办理1、个人帐户管理部退休审核窗口打印《单位退职人员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申报表》(加盖公章),加盖审核印章;经办人到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或事保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一次性补足缴费。

2、补缴费后,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给予办理待遇变更,要求即时办结。

若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按在职享受待遇,在达到法定年龄次月计算机自动变更其医保待遇。

●五险转两险(一)单位提供:1、填写《医疗保险减少人员花名册》,盖单位公章;2、个人医疗帐户有余额的,单位提供《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

(二)经办程序:1、业务窗口做五险转两险待遇变更处理,打印《参保人员变动通知单》。

2、帐户余额返还:帐户有余额的做帐户返还处理,打印《账户返还凭证单》。

单位持《账户返还凭证单》、《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到财务部领款。

即时办结。

●申报退休金(一)申报退休金人员的范围:机关和行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在社保中心或事保中心发放退休金)。

(二)申报单位经办人持移动存储设备、《调整退休待遇审批表》到医保管理中心个人帐户管理部,将单位退休人员明细拷入软盘,并将新核定的退休金录入明细,业务窗口审核无误后即时做信息导入处理,生成新的退休金数据。

(三)申报受理:退休金发生变化时,单位需要重新申报退休金。

三、政策依据1、《关于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大劳医字[2001]66号)2、《关于因病、非因工致残退职人员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大劳医字[2004]77号)第四节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管理一、经办部门【个人帐户管理部】业务链接:(征缴和档案管理部)二、经办程序(一)单位欠费的办理从欠费次月起,医保中心对欠费单位在职人员的IC卡作半止付处理,即:停止享受统筹基金待遇,只可继续使用个人帐户余额。

(二)单位补缴欠费的办理单位补齐欠费至缴费当月后,系统自动解除半止付,划拨个人帐户。

三、政策依据1、《关于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大劳医字[2001]66号)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3、《关于限期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3]117号)4、《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离休人员医药费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大劳发[2003] 75号)第五节单位变更的办理一、经办部门【个人账户管理部】二、经办程序●单位转制的办理(一)单位提供转制文件或批文、转制人员明细。

填写《大连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转制变更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二)业务窗口审核办理1、账户部审核单位所持资料,在《大连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转制变更登记表》上审核签章。

转制单位经办人持表到社保中心或事保中心办理变更并缴费。

2、缴费后,医保管理中心账户管理人员将转制人员的个人帐户做销户处理,待养老保险账户转移完毕后,恢复原个人账户信息。

●单位分立、合并(一)单位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单位董事会决议、申请分立或合并的报告及单位人员明细。

(二)个人账户管理部业务窗口审核单位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做分立或合并业务处理,要求当月办结。

三、政策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26号)第六节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拨一、经办部门【个人帐户管理部】业务链接:(信息管理部)二、经办程序●个人帐户划拨在职职工每月以个人当月缴费基数为标准,按年龄段划拨记入个人帐户:45周岁以下职工的记入比例为2.8%;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职工的记入比例为3.3%。

缴费到帐即时划拨。

由市内社保机构发放退休金的退休人员按本人当月退休金6.5%记入。

本人退休金低于当地上年度月平均退休金的,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退休金6.5%记入。

退休金核发即时划拨。

其他退休人员按本人单位申报退休金的6.5%记入。

本人退休金低于当地上年度月平均退休金的,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退休金6.5%记入。

系统从每月15日开始自动划拨。

●公务员补助帐户划拨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拨基础上,在职人员按个人缴费工资2.5%补助比例,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月平均退休费2%补助比例,将补助费用划拨到个人帐户。

与基本帐户同时划拨。

●复转军人个人帐户补助每年划拨一次。

(一)1949年9月30日前入伍并在企业退休的复转人员,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于每年10月1日拨入医疗保险卡个人帐户中。

(二)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并在企业退休的复转人员每年补助1800元,于每年10月1日拨入医疗保险卡个人帐户中。

●帐户包干返还门诊医疗费用按年度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资金由本人包干使用,于每年6月1日—25日前或12月1日—25日前办理提取手续。

●个人帐户计息个人帐户余额按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每年记入一次,其本金和利息为本人所有,可结转。

三、政策依据1、《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26号)2、《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劳发[2002]26号)3、《关于对在企业退休的部分复转人员实行医疗补助有关事宜的通知》(大医保发[2004]9号)4、《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就医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七节统筹医疗费包干人员管理一、经办部门【个人帐户管理部】业务链接:(结算部、财务部、审计稽核部)二、经办程序(一)包干人员确认程序1、单位提供:包干申请、申请统筹包干人员明细、劳动合同、工资报表和《出国人员内部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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