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原(2009)87号文与建办质(2018)31号文变化对比
住建部号令建办质号文项目应知应会条款摘要及与废号文对比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7号文

索引号:000013338/2018-00134 主题信息:工程质量安全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生成日期:2018年05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有效期:文件名称: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建办质〔2018〕31号主题词: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住建部2018第31号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与原建质[2009]87号文件变化对比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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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
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37号令增加了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
第二变化——增加了相应责任主体的 原87号文没有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 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应职责的部
法律责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应职 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应职责的部 分条款,但与《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
原87号文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专项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方案签字。
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
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和加盖
执业印章等规定。
第四变化——增加了“专家论证前 原87号文没有关于“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 37号令新增加了“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 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 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
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住建部令37号
第一变化——将原有的“危大”定义 原87号文定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37号令定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中的“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改为 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危大”定义 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 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住建部令37号
原87号文未提及危险性较大工程公示牌 37号令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
第十变化——增加了两项设置公示牌的 之事,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危大工程公告牌以及
要求。
等上位法也未做要求。只是有警示牌的要 第二十一条规定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与原建质[2009]87号文件变化对比精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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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
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 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住建部令37号
第一变化——将原有的“危大”定义 原87号文定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37号令定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中“变的造化“ 成造 重成大重 经大 济不 损良 失社 ”会 。影 “响危”大改”为定感为勿任下义感为勿任下谢了复!载工可不谢了复!载您您制包次程能良您您制包次下和、图数是导社下和、图数载包传网进指致会载包传网进包图播将行建作影包图播将行筑业响图网、对十图网、对十工人的网以销作倍网以销作倍程员分平及售品的平及售品的在群部台原,进索施死台原,进索分上创否行取工 群项上创否行取提作则维赔过 伤工提作则维赔供者将权偿程 或程供者将权偿的的承,!中造。的的承,!存成利担按P利担按PP在重益法照PT益法照的大T作,律传作,律传、品程 施 者请责播品请责播,是 工造,指 过成房 程重屋 中大建 ,经筑 容济和 易损市 导失政 致的基 人分础 员部设 群分施 死项工 群工程 伤程在 或。
原87号文没有关于“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 37号令新增加了“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 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 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
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的规定。 查”的规定。
程师审查”的规定。
第五变化——增加了专家论证报告 需提出对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一 致意见”。
01
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住建部令37号
37号令未提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
第三变化——原有建设单位项目负 责人须在专项施工方案签字有关规 定未有再提。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与原建质[2009]87号文件变化对比[优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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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签字确认,但对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
员提出了专门的要求。
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提出要求,
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
未提及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
定进行监测等提出了要求。
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等要求。
01
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住建部令37号
37号令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 原87号文没有提出专家论证报告需提出对专
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 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一致意见”。
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01
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住建部令37号
第六变化——增加了“专家对论证报告 原87号文没有提出“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37号令提出“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的要
37号令增加了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
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应职责的部
分条款,但与《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
定相差较大,如规定中的相应处罚较之
01
《安全生产法》显得较轻。
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住建部令37号
37号令未提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
第三变化——原有建设单位项目负 责人须在专项施工方案签字有关规 定未有再提。
37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是“监理单位发现施工
第九变化——将原“建设单位应当 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
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
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
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
【政策对比】建办质[2018]31号文与建质[2009]87号文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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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对比】建办质[2018]31号文与建质[2009]87号文对比【政策对比】建办质[2018]31号文与建质[2009]87号文对比一、简介建办质[2018]31号文是建设行业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文件,它与建质[2009]87号文进行对比可以更清晰地了解管理政策和要求的变化。
二、对比分析1.管理体制建办质[2018]31号文对建设行业质量监督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调整。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由原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质量监督机构,变为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领导下,由省、市、县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此外,建办质[2018]31号文还规定了监理机构必须为独立法人。
2.监管要求建办质[2018]31号文对建设工程监理机构的监管要求更加严格,要求监理机构必须有相应的设计、勘察、施工等专业技术资质,同时监理人员的职称、学历、工作经历等方面的要求也较为严格。
而在建质[2009]87号文中并未对监理机构的硬性资质要求进行明确规定。
3.技术支持建办质[2018]31号文明确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有关技术支持工作。
而在建质[2009]87号文中,并未涉及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支持工作的规定。
4.评价标准建办质[2018]31号文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评价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监督评价、监督结果等方面。
而在建质[2009]87号文中,并未明确规定评价标准。
三、总结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建办质[2018]31号文:《建设行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5号)、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质监公告2018年第3号)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质[2018]8号)等。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新旧对比

第十一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根据建办质【2018】31号文,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28
(增加)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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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14
第十七条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87号文与37号文和31号文区别--重大--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 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 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 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 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包括采光 井、电梯井脚手架) 。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 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 程。
(六) 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 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 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 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 的隧道、洞室工程。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 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
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 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 拆卸。
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 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 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 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 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 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住建部建办质〔2018〕31号危大工程修订2018年6月1日实施

索引号:主题信息:工程质量安全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生成日期:2018年05 月17 日文件名称: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期:文号:建办质〔2018〕31 号主题词: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 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住建部37号令、建办质31号文项目应知应会条款摘要及与废87号文对比

(一)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 16m 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 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 体系。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20kN/m 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13
正文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过去没有涉及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现在提及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
6
正文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10
正文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与《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主要范围及区别
序号
项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变化情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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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的部分条款。
分条款。
定相差较大,如规定中的相应处罚较之
《安全生产法》显得较轻。
PPT课件
01
1
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住建部令37号
第三变化——原有建设单位项目负 责人须在专项施工方案签字有关规 定未有再提。
37号令未提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建设主管部门。”
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PPT课件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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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住建部令37号
原87号文未提及危险性较大工程公示牌 37号令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
第十变化——增加了两项设置公示牌的 之事,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危大工程公告牌以及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
内容 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
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新提法。
原87号第十九条提法是“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
37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是“监理单位发现施工
第九变化——将原“建设单位应当 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
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
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
住建部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 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 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 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 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规定》新增条文。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 危大工程范围。
《规定》新增条文。
《规定》删除条文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 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是对原《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的修订。引用的法律条文级别更高,在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更具强制性。 第二条 本条是对原《管理办法》条文的修订。 第三条 本条文第一款是对原《管理办法》条文的修订。
新《规定》
旧《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 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政策对比】建办质[2018]31号文与建质[2009]87号文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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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对比】建办质[2018]31号文与建质[2009]87号文对比【风格1】政策对比范本:一、引言本文旨在对比建办质[2018]31号文与建质[2009]87号文的主要内容,以便了解两个政策的异同点。
通过本文的详细对比,可以更好地理解新旧政策的变化和发展趋势。
二、背景介绍1. 建办质[2018]31号文的发布背景及目的详细说明新政策的发布背景和目的,使读者了解背后的原因和意义。
2. 建质[2009]87号文的主要内容及影响简要概述旧政策的主要内容,并分析其实施后的影响。
三、政策内容对比1. 制度设计对两个政策的制度设计方面进行比较,包括政策目标、主要措施、实施路径等。
2. 执法力度分析两个政策在执法力度上的异同,包括处罚力度、监管机制等。
3. 政策适用范围对两个政策在适用范围上进行比较,包括地域范围、对象范围等。
4. 行业影响从行业角度分析两个政策的影响,包括对企业、市场、消费者等方面的影响。
四、政策优劣势分析1. 新政策的优势与不足详细建办质[2018]31号文的优势和潜在不足,以便作出全面评估。
2. 旧政策的优势与不足简要提及建质[2009]87号文的优势和不足,用以对比新政策的改进之处。
五、结论与建议1. 政策的改进空间提出对新政策的改进建议,以进一步推动政策的完善和实施。
2. 总结总结本文对两个政策的对比分析,明确新政策带来的变化和发展趋势。
六、附件本文所涉及的附件,供读者参考。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政策内容。
【风格2】政策对比范本:一、引言本文旨在对比建办质[2018]31号文与建质[2009]87号文的具体规定,以便读者深入了解这两个政策在不同时间段对建设质量的要求。
通过本文的详细对比,可以读者更好地理解新旧政策的变化和发展。
二、背景介绍1. 建办质[2018]31号文的发布背景及目的详细说明新政策的发布背景和目的,使读者了解背后的原因和意义。
解读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09版与2018版区别

第十九条 第十三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 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第二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危大工 五、脚手架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程范围 六、拆除、爆破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七、其他 六、暗挖工程
2
危大工 程范围
七、其他 一、深基坑工程
七、其他 一、深基坑工程
3
超过一 定规模 的危大 工程范 围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 工程 拆卸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五、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六、其他 七、其他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 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 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 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 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 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 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 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 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 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 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 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 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 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 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第十三条
序号
项目
原建质[2009] 87号 第一条 第三条
建办质〔2018〕31号
住建部令第37号 第一条 第三条 第六条、第七条 第八条
第六条 第九条 第十二条
第十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 第十四条
1
正文条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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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一、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危大工程范围新旧对比
老版(09版)
新版(18版)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