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出具重伤刑事案件关于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情况说明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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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嫌疑人刘××投案自首的情况说明

犯罪嫌疑人刘××,曾用名姚××,1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省××县人,户籍在××县×镇××路××号,住××县×镇××街××号,系××县××公司职工。

犯罪嫌疑人刘××于20XX年8月7日窜至××县中心医院附近,与被害人张×相遇,因两人早有矛盾,相遇后刘××便对张×大打出手,造成张×鼻骨开放性骨折,后逃跑。经法医鉴定,张×损伤程度为重伤。

案发后,××县公安局民警郭××、赵××多次到刘××家中作其家属工作,希望家属协助公安机关查找刘××,教育其主动投案,争取宽大处理。20XX年9月6日上午8时30分,犯罪嫌疑人刘××随其父亲刘×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他在20XX年8月7日伤害张×的全部违法犯罪事实。

特此说明

××县公安局(印章)

办案人:郭××、赵××

二○××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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