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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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州市海珠区街办事处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如下:
一、根据《社区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人员,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职业,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联系电话,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广州市海珠区街社区接受社区戒毒。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认真履行社区戒毒工作职责,通过尿检、谈话、戒毒知识辅导、法律援助、就学就业援助、告诫、戒毒情况定期评估等方式和途径,对戒毒人员进行管理和帮助。
三、社区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四、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戒毒协议。自觉接受社区戒毒监护小组的帮助教育和监督管理。每月向社区
戒毒监护小组报告戒毒情况。
(二)按规定自觉接受毒品尿样检测,第一年每两个月检测一次,第二年每季度检测一次,第三年每半年检测一次,并自觉接受不定期的毒品尿样检测。
(三)社区戒毒期间如有情况暂时离开本区十天以上的,必须提前向社区戒毒监护小组请假,经同意后按规定时间返回。因迁移等原因变更戒毒地点的,必须提前十五日向社区戒毒监护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变更。
(四)不能够吸食、注射毒品。
(五)在社区戒毒期间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无正当理由连续七天以上不参加治疗的,将被取消治疗资格。参加自愿戒毒机构戒毒的社区戒毒人员,要将自愿戒毒机构的名称、地点、接受戒毒的时间,向社区戒毒监护小组报告,自愿戒毒期满后要向社区戒毒监护小组汇报戒毒情况。
五、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行为规定
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不认真遵守戒毒协议,社区戒毒监护小组可以视情节采取限制其活动范围、变更管理等级、责令到指定场所接受教育等监护措施;
社区戒毒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戒毒协议,将依法处理。1、拒不报告戒毒情况,经社区戒毒监护小组两次书面告诫后拒不改正的;2、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
尿样检测的;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超过十天的。
六、本社区戒毒协议书一式两份,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人员各执一份。
七、本协议自年月日起执行,至年月日终止。
社区戒毒人员:街道办事处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