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关于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通知

关于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通知

关于外国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通知各参保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现将有关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事项通知如下:一、办理条件㈠在中国依法登记或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直接招用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㈡与境外雇主订立雇佣合同后,被派遣到中山依法登记或者注册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境内工作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

二、所需资料㈠在中山市就业的外国人办理参保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之一,以及有效的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㈡在中山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办理参保需提供《港澳台人员就业证》、《港澳台专家证》、《港澳台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之一,以及《港澳台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参保登记㈠属用人单位招用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由用人单位到单位所属的人社分局为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即为个人参保套餐管理);㈡属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由境内工作单位到单位所属的人社分局为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即为个人参保套餐管理)。

四、单位申报㈠参保单位(即用人单位或境内工作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凭外国人或港澳台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其到地税部门办理当月参保申报手续,并足额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用。

属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属参保单位代收代缴。

㈡在中山就业的外国人或港澳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险种与用人单位的基本参保险种一致(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如用人单位参加了补充医疗保险,则该单位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也要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五、申办社卡完成申报缴费后的外国人或港澳台人员,携带《外国人或港澳台人员参加中山市社会保险确认单》到单位所属的人社分局或市社会保障卡服务部,申领社会保障卡。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5]165号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5]165号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23日深劳社[2005]165号)为保障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工作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求,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5〕第26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台港澳人员,是指按规定向我市劳动保障就业部门申请办理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未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在本市工作的人员。

二、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台港澳人员,可根据本市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规章,按照非深圳户籍员工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用人单位可持台港澳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以及就业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参保手续与本单位内地员工一致。

台港澳人员以通行证号码作为开立《劳动保障卡》等参保证卡的必要识别码。

四、台港澳人员在内地流动,当地有社会保险机构并予以接收的,按我市非户籍参保员工的相应转移办法处理。

离开本市未办理结转手续,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可以累积计算。

五、台港澳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与本市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办理了就业证注销手续并离开内地的,社会保险关系终止,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退还本人。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人保规[2012]1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人保规[2012]1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人保规〔2012〕1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为了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切实贯彻《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规定,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函[2011]6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有关事项,请一并执行: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2011年10月15日之前已经在我市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统一从2011年10月起参保缴费。

其中,已按原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3号)规定参保的外国人,从2011年10月起增加缴纳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项目,并同时按原缴费基数补缴相关保费;2012年2月底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按实际申报工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补缴社会保险费;2012年3月1日起,未及时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按相关规定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经办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经办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经办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1.10.18•【字号】京社保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经办问题的通知各区社会保险基金(事务)管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为落实《关于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及〈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21〕21号)规定,现将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登记符合京人社居发〔2021〕21号规定的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申请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1.线上办理。

通过线上服务渠道自助办理参保登记的,参保人补充信息,上传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登记,外国人还需上传公安部门颁发的《临时住宿登记表》。

2.现场办理。

参保人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就近街乡政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外国人还需携带公安部门颁发的《临时住宿登记表》。

二、待遇领取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办理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一)线上办理:参保人员可通过线上服务渠道确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关业务综合受理单》(以下简称《综合受理单》)后,系统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以下简称《待遇核定表》)供参保人员确认待遇计发标准。

(二)现场办理:参保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就近的街乡政务中心办理待遇申领手续,街乡政务中心经办人员核验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将信息录入系统,由参保人确认《综合受理单》后,生成《待遇核定表》经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参保人所属区级经办机构复审后办结。

公安部关于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不得实行收容审查和劳动教养通知-公通字[1992]64号

公安部关于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不得实行收容审查和劳动教养通知-公通字[1992]64号

公安部关于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不得实行收容审查和劳动教养通

正文:
---------------------------------------------------------------------------------------------------------------------------------------------------- 公安部关于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
不得实行收容审查和劳动教养通知
(公通字[199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保证公安机关在办理境外人员违法犯罪案件中严格依法办事,现决定:对外国人(含无国籍人)和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大陆有违法犯罪行为,需要限制人身自由进行审查的,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不得使用收容审查手段,也不许可作劳动教养处理;正在采用收容审查手段和实行劳动教养的,要抓紧清理,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妥善处理。

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1992年5月27日
——结束——。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
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沪人社养发[2009]3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9.10.10
【实施日期】2009.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09]38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有关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关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国工作人员在国内工作期间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98
号)和《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34号)的规定,现就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统称为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下同)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广州办理外籍人、台港澳人员社会保险种类及所需材料

广州办理外籍人、台港澳人员社会保险种类及所需材料

关于广州外籍人参保的险种及其所需材料根据与广州有关当局的电话咨询得知,由于目前相关的地方性规定尚属空白,对于广州地区的外籍人参保均按照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1执行,即该外籍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同时,根据我们对广州地税局2的咨询结果,外籍人参保时应按照非广州户籍人员在广州参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首次参保的外国人,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其本人有效护照、《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人员,应提供本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劳动合同或派遣合同等证明材料,先到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地税部门进行缴费登记,然后到社保部门申请参保,申领社保证。

关于广州台港澳人参保的险种及其所需材料根据广州地区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向各地级市转发《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凡按规定向广东省及各地级市劳动保障就业部门申请办理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仍在广东工作的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医疗和失业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但属于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1《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除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目前包括韩籍德籍)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2自2009年10月起,广州市内所有参保单位、参保人涉及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退费、追欠、补缴、稽核、查处,及相关的行政复议、信访、投诉、咨询等相关业务都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派遣到内地就业,并未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台、港、澳人员,可不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港、澳、台人员办理增员应选择上门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1)纸质申报:每月1-15日内缴费单位到办税服务厅,填报《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登记表》一式2份提交申报,并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备核查。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在珠海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在珠海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在珠海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4.10•【字号】珠劳社函[2006]68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在珠海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珠劳社函〔2006〕68号)局各科室、事业单位、各区劳动保障局、各用人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在珠海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意见》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日关于在珠海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为依法维护在我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的劳动保障权利,满足其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求,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5]第26号)和《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劳社[2005]133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台港澳人员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依照规定在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且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台港澳人员,可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二、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我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持台港澳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下称通行证)、台港澳人员身份证、就业证以及与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参保手续与本单位内地员工一致。

三、台港澳人员以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并在首位前加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作为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编码,即:710000+台湾居民身份证号码,810000+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820000+澳门居民身份证号码。

在厦就业的港澳台居民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吗?

在厦就业的港澳台居民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吗?

在厦就业的港澳台居民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吗?《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均需要参加社会保险。

既然在厦门就业的外国人需参加社会保险,那么,在厦门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是否也需要参加社会保险呢?根据《关于在厦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依照规定办理了就业手续,并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按照我市社会保险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可知,在厦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已被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社会保险对在厦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已经具有强制性,故而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在厦门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这一前提下,如果他们和厦门市的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打算离开厦门的,那么他们的社会保险要如何处理就备受关注了。

1、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关于在厦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与我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厦门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额可随同本人社会保险关系一同转移;无法转移的,经批准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我市的社会保险关系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根据这一规定可知,对于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存额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一次性支付。

除此之外的在厦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可以随同本人的社会保险关系一同转移的,不能随同转移的,在经过批准后可以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失业保险根据《关于在厦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按外来管理、技术人员缴费标准参加失业保险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失业后离开厦门的,参照外来员工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台港澳居民等人群在琼申领社会保障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台港澳居民等人群在琼申领社会保障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台港澳居民等人群在琼申领社会保障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1.26•【字号】琼人社发〔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归侨侨眷保障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台港澳居民等人群在琼申领社会保障卡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6〕25号关于台港澳居民等人群在琼申领社会保障卡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为规范在我省就业参保的台港澳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申领使用社会保障卡有关问题, 根据《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8号)和《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20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我省就业参保的台港澳居民、华侨和外国人可持有效证件申领社会保障卡。

二、台港澳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社会保障卡的申请、制作和使用采用社会保障号码。

三、港澳台居民申领社会保障卡时, 其社会保障号码由参保人员所在地区代码、有效证件号码组成。

港澳居民有效证件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有效证件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港澳人员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详见附件1 )。

四、华侨申领社会保障卡时, 其社会保障号码由中国国家代码(CHN)、有效护照号码组成(华侨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详见附件2)。

五、外国人申领社会保障卡时,其社会保障号码由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有效证件号码组成。

天津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天津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天津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归侨侨眷保障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一六号《天津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1日天津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2022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华侨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华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权益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华侨的身份需要界定和确认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华侨权益保护应当遵循平等保护的原则。

华侨享有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义务。

第四条本市鼓励和引导华侨在对外开展经济、社会、文化、科技、教育、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合作交流和民间友好往来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华侨权益保护工作。

市和区侨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华侨权益保护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加强华侨权益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

教育、民政、公安、社会保障、住房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华侨权益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各级侨联组织依法维护华侨的合法权益,反映华侨的意见和诉求,为华侨提供有关咨询服务。

第七条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本市的华侨可以在本市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

选举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华侨选民登记工作。

第八条华侨在本市依法申请成立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办理社保费事项

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办理社保费事项

J13: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办理社保费事项一、适用对象(一)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台港澳人员在我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

二、参保所需资料(所有复印件统一要求A4纸规格,标注“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加盖公章)(一)外国人办理参保手续所需资料:1、护照和就业证(《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其中一种就业证件);2、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件;3、《外国人永久居留证》;4、《社会保险费变动申报表》;注: 1-3项资料只需提供其中一项的原件和复印件(二)台港澳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所需资料:1、有效身份证件(如回乡证、台胞证、护照、身份证等)原件和复印件;2、《社会保险费变动申报表》。

注:在珠海已有参保记录的台港澳人员重新参保时,所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须与上次参保时保持一致。

三、办理程序备注:所在地在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横琴新区的纳税人可到辖区内的办税服务厅或在香洲、吉大、拱北三个办税服务厅办理;香洲、拱北的纳税人只能在香洲、吉大、拱北三个办税服务厅办理。

四、办理时限半个小时五、办理须知1、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简化办理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简化办理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简化办理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2.10.22•【字号】京劳社就发[2002]135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交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简化办理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2]135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32号),现就简化办理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同时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人员,不再办理就业许可,直接办理就业证,并给予不超过4年的有效期。

二、对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人员,不再办理就业许可,直接办理就业证,并给予不超过3年的有效期。

三、对在企事业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人民币)中担任高级管理和重要专业技术的人员,不再办理就业许可,直接办理就业证,并给予不超过2年的有效期。

四、对符合上述一、二、三其中之一条件的,持L、F、X字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员,可直接办理就业证手续。

五、对在京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担任首席代表的,办理就业证时给予不超过2年的有效期。

六、对从外省市迁入北京市的外籍就业人员,实行备案,不再办理就业许可,直接办理就业证。

七、在办理外籍人员就业许可、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时,不再出据“本市暂缺适当人选证明”。

八、办理时限。

就业许可为10个工作日;就业证为5个工作日;就业证延期为3个工作日。

九、本通知自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参保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用人单位依法聘雇外国人的,应携带以下材料前往单位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外国人参保手续:1、《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停交/调动/险种变更/恢复参保/工资变动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2、《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或《外国常驻记者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不需提供此项);3、本人的有效护照复印件(有效护照包括《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同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深圳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数码照相回执(办理社会保险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聘雇的外国人办理参保手续的,我局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参保;拒不参保的,按现行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二、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方式,按照非深圳户籍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三、依据我国政府与德国、韩国签署的社会保险双边互免协定,申请免除特定险种缴费义务的外国人,可通过用人单位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递交互免协议国出具的参保证明及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

经审核通过后,可自单位递交申请的次月起,按照协议的规定免除其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的缴费义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劳社部函[2001]165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原华侨事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09.27
【实施日期】2001.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获准
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27日劳社部函〔2001〕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桥务办公室:
为了切实保障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
特点,适当照顾”的国内侨务工作原则,现就获准出境定居(包括港澳地区,下同)的
归侨侨眷职工
1 / 1。

关于印发《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
【年(卷),期】2008(000)005
【摘要】<正>津劳社局发〔2008〕79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各有关单位:现将我局制定的《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2页(P62-6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2.3
【相关文献】
1.关于启用新版《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J],
2.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J],
3.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 [J], ;
4.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若干问题补充规定 [J], 无
5.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外籍人员和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外籍人员和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外籍人员和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4•【字号】锡政办发[2010]295号•【施行日期】201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外籍人员和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锡政办发〔2010〕295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在锡工作的外籍人员和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事项明确如下意见:一、本意见所称外籍人员、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人员是指具有外国国籍或已获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仍持有中国护照,并按规定办理了《无锡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人员。

二、外籍人员、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人员与我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可以按照我市企业职工的办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应将外籍人员、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人员纳入企业年金范围,并可对其作重点倾斜。

三、外籍人员、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人员可单独参加医疗保险。

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按补助办法规定应缴费用由统筹区财政承担。

四、外籍人员、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人员的配偶(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可以按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社会保险,也可单独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五、外籍人员、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人员的子女在本市各类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可按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六、外籍人员、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参加医疗保险后,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外)。

外籍人员、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人员及其配偶单独参加医疗保险的办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专门机构代理,其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在常工作的境外员工可参加我市社会保险
2005-12-09
随着我市改革的深化,发展的推进,全市开放型经济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外资、港澳台独资或合资企业落户我市。

这些外资企业按规定参加了我市的社会保险,为企业中的中方员工办理了参保手续,而其中的境外员工因种种原因未能同时享受这一权益。

为了满足外籍员工对参加社会保险的迫切需求,我市近期出台了《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把在常工作的境外员工纳入了我市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和中方员工享受同等的养老、医疗、工伤待遇。

这一政策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了在常工作的境外人员的社保权益,为我市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转发《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5-10-12
常劳社险[2005]9号
各镇劳动保障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3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常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十月十日
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5]13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工作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求,根据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是指按规定申请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华侨回国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未到达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在本市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具有与我国互签实施社会保险协定国家国籍、提供已在本国参保证明的人员。

二、凡与国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企业所在地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以在中国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年限为准。

三、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在国内流动的,按参保职工相应转移办法处理;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与国内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按参保职工出国(境)定居的办法,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实际结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四、所在单位持外国人、华侨的有效护照或台港澳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下统称“通行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程序与本市职工一致。

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以护照号码或“通行证”号码作为开立《社会保险卡》等参保证卡的必要识别码。

五、为了适应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保,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其参加社会保险所需的基本信息,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信息全国联网基本项目数据要求,及时调整社会保险业务信息系统有关数据库结构和内容,并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录入其姓名、护照号码或“通行证”号码、国籍等基本情况,建立健全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