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二庭2014年全部案例64个汇编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4年十大刑事典型案例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4年十大刑事典型案例来源:法学教学案例网3月2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4年度十大刑事典型案例。
十起案件的具体内容如下:1.张某故意杀人案基本案情:2014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陪其子米某某到大佛寺处河边玩耍,后张某叫其子回家,米某某不从,并与张某发生口角,张某将米某某掐倒在地,张某准备离开时,米某某抓住张某的衣角,张某在挣脱中致米某某滚入河中,张某未对米某某施救离开现场,致米某某溺水死亡。
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宣判后,张某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
案例点评(孙金龙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的核心是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刑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故意犯罪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故意,另一种是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是间接故意。
张某作为米某某的监护人,应当对米某某的人身安全尽到保护义务,她明知米某某坠入河中,会发生死亡的后果,但她未予救助,放任了米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故意犯罪。
法院考虑到张某能够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丈夫、公婆对张某表示了谅解,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2.李某安绑架案基本案情:2014年1月26日,被告人李某安因打电玩游戏输了钱无法对家人交代,遂起意绑架他人勒索钱财。
在预先购买作案工具封口胶带及小型鞭炮等后,便以放鞭炮为名将被害人向某某(男,6岁)骗至通江县大操坝旁的“团圆大酒楼”负二楼,用封口胶带将被害人手脚捆住。
为防止其哭闹,又用手帕堵住被害人的嘴并用封口胶带将嘴巴缠住,并将被害人放进了墙壁的夹层里面。
随后打电话向被害人亲属索要十万元赎金。
在被害人亲属及时报案后,2014年1月27日23时许,通江县公安局民警将李某安抓获并成功解救出被害人。
一审以被告人李某安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4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汇总
2014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汇总(全)司法解释名称公布、施行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回复“食品司法解释”可查阅已于2013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于2013年12月23日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1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1月9日公布,自2014年1月2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回复“公司法解释1”、“公司法解释2”、“公司法解释3”可查阅已于2014年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2月20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回复“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可查阅已于2013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2014年2月24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6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3月25日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回复“公证司法解释”可查阅已于2014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4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5月16日公布,自2014年6月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7月7日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期货纠纷案例-最新
强行平仓案例之一:
7. 关于强平的损失认定。 2自错27和至将将计7有事对某7行),,74范77实己而持范处变直双账平结日033某余和期加续某于成接方户仓算33收,,被万结货大持开浮实的而亏导发11市00平元算交的仓仓动际因言损致生结00仓浮元元的易亏所价亏亏果相金的的算时动。之数判损导格损损关对额损浮,共亏该差据1断两致以状。系客失动交,计损浮的3为错部。下态所。观且亏易0亏变动5基误分换,,以公应损0结因,余3损为亏准导。言且这截正承并算此3万1实损3,致根之范期至。担非单,,,3元际,4确2A的据,某间那的显0以04公元亏完0定亏当只持无么赔0日示2余元司与损全4A损日要续论,偿收范万日公,强2与是2和无该持谁范市某4元收5司是行A由日A负三仓平围,日浮,市公过A平公于收债张,仓。范强动公其司后错仓司范市制合那,某行亏司中强范的所强某后度约么浮期平损对包行某责引行判浮,价范动货仓达范括平持任发平断动累格某亏交后某范仓仓范,仓错亏计不始损易的因某没的围该过误损至跌终都累范强,
强行平仓案例之一:
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但及时是建立在 有追加的可能前提下。24日收市后,A公司迟至晚18时50分才通知 范某提高保证金比例并要求在25日开盘前追加保证金1300余万元, 而当晚18时50分至次日9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处于休息状态并不营 业,这期间范某没有追加保证金的可能。25日9时以前,期货市场 集合竞价期间,A公司即对范某412手空头合约以第3个涨停价实施 强行平仓且全部以非涨停价格成交。所以,应认定A公司没有给范某 追加保证金的机会,而不应认定范某没有按照要求或者没有能力追 加保证金。
强行平仓案例之一:
3. 风险率也称风险度,是期货交易客户账户中合约占用保证 金金额与客户权益金额之比得出的风险控制参数。风险 率越低,客户可用资金越多,合约占用保证金就越少, 保证金风险就越小。格式期货经纪合同一般约定风险率 大于100%;即客户账户可用资金小于0时,期货公司在 交易期间或者结算时向客户发出限制开仓、追加保证金 或者自行平仓的通知,客户应当及时追加或者在交易期 间及时平仓,使风险率低于100%,即账户可用资金大 于0,否则,期货公司有权对客户的部分或全部持仓合 约强行平仓,直至客户可用资金大于0。本案期货经纪 合同约定的却是风险率小于100%时,A公司可以向范某 发出限制开仓、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通知,等等。 显然,该条约定内容与风险率参数设置内涵、保证金风 险控制目的和方法相左。将“大于100%”条件更换为 “小于100%”,这意味着A期货公司任何时候都可以采 取限制开仓、通知追加保证金和自行平仓、如不满足要 求直至强行平仓等措施。
最高院《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集附案例
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全系列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目录——公司法一、出资问题二、股权确认和股权转让问题三、法人人格否定问题四、关联交易问题五、公司担保问题六、公司僵局诉讼问题七、股东派生诉讼问题八、公司解散、清算问题——民刑交叉案件一、先刑后民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二、刑事上构成诈骗罪,行为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是否有效三、民商事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民商事案件应否驳回起诉四、刑事上未经追赃是否影响民商事案件的受理和审理——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承担、保险法一、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二、保险法疑难问题——合同法一、代位权问题二、合同形式问题三、一般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四、债务加入问题五、合同解除问题六、表见代理与职务行为的关系七、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中约定复利应否保护八、企业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担保法一、私立学校、医院、幼儿园等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具有保证人资格二、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保证期间的确认三、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超过两年是否有效四、房地产抵押担保中有关抵押权的效力五、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的效力六、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证券法一、证券法合同责任中的疑难问题二、证券回购法律问题三、证券法侵权民事责任的疑难问题——票据法、企业改制、电子商务法二、企业改制疑难问题三、电子商务法疑难问题——民事诉讼程序、诉讼时效一、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疑难问题二、诉讼时效法律制度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不良资产处置、破产法一、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疑难问题二、破产法疑难问题-------------------------------------------------------------------------------------《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观点集成目录1、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问题2、交房、办证与诉讼时效问题3、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4、善意买受人应该返还给出卖人房屋使用费的标准问题5、对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来承担问题6、生效裁判的事实证明效力问题7、责任保险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问题8、由亲属参与民事纠纷的调解代当事人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问题9、第三人介入侵权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问题10、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11、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问题12、侵权事实存在,但侵权造成的损害数额大小无法确定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如何处理问题13、农民自建住房是否适用《建筑法》问题14、共同过失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15、他人能否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问题1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17、相对人未进行催告,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是否有期限限制问题18、亲子鉴定能否强制问题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公司法(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副庭长张勇健法官张雪楳编者按: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纷繁复杂以及立法与司法解释的相对滞后,民商事审判中出现了很多类型新、争议大的疑难问题。
18.商品房销售遇到“赠送面积”-6个经典案例看各省法院怎么判
赢在二审:商品房销售遇到“赠送面积”,6个经典案例看各省法院怎么判文/观策民商团队原云鹏编者按商品房买卖中充斥着开发商为了促销而在宣传广告中“大送特送”,但实际签订合同时却不一定如此大方,那么出现纠纷时究竟如何处理?笔者收集了以下六个精选案例,一起来看看各地法院对于此种促销“赠送面积”的观点和认识(文末两个截然相反的改判案例,值得细品,建议感兴趣的读者检索原案例细读)。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案例精选1.浙江省高院(2015)浙民申字第2344号:陆庭锋与浙江建投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案裁判规则:商品房销售赠送面积并非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赠予,除非双方明确约定,否则买受人不得以赠送面积未计入产权证或系违建、公摊等理由主张开发商构成欺诈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陆庭锋是以建投公司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存在欺诈,未实际兑现承诺赠送的9平方米为由,要求建投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建投公司对于9平方米在宣传过程中虽然使用了“赠送”字眼,但是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对陆庭锋所购买的商品房具体户型结构,以及陆庭锋可享有所有权的面积均有明确约定、标示,建投公司在楼书当中对于所谓“赠送”的9平方米具体位置也有明确的标示,补充协议更是明确约定,陆庭锋委托建投公司对商品房室外空间予以封闭,但所购商品房面积仍以补充协议约定的户型变更前的房屋实测面积为准,并且陆庭锋在购房之前也实地查看了样板房,并就补充协议签订等事项向销售人员进行了询问,故陆庭锋对于建投公司是否确有赠送面积、所谓“赠送”的9平方米的具体坐落位置、其对“赠送”面积是否享有所有权,以及“赠送”的面积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赠与等皆属于明知。
最高院法官:司法实践中代物清偿协议的三种类型及裁判观点
最⾼院法官:司法实践中代物清偿协议的三种类型及裁判观点代物清偿,作为债务清偿的⽅式之⼀,在以现实给付为构成要件的情形下,产⽣诉争的可能性并不⼤。
但是,在现实交易中,当事⼈从达成代物清偿协议到现实履⾏,⼤多会有时间上的间隔,尤其是在完成替代给付需要办理权利变更登记的情形,如不动产、股权等。
对于未现实给付的代物清偿协议,债权⼈能否依据该协议要求债务⼈履⾏给付义务?⽂/李⽟林最⾼⼈民法院民⼆庭法官2014年第《商事审判指导》2014年第33期来源来源//《商事审判指导》当事⼈在债务清偿期满后达成代物清偿协议,并办理了权利转移相关⼿续,该类代物清偿协议当然发⽣法律效⼒,对双⽅有约束⼒。
但对于未现实给付的代物清偿协议,债权⼈能否依据该协议要求债务⼈履⾏给付义务?学界和实务界有不同的观点。
⼀代物清偿的三种学理观点第⼀种观点是否定说。
该观点强调代物清偿协议的要物性,⾮经现实给付不能成⽴,债权⼈不能依代物清偿协议主张权利。
第⼀种观点是否定说。
代物清偿乃要物合同,即清偿⼈并不因此⽽具有他种给付义务(⽐如,甲⽋⼄100万元,双⽅达成了以物抵债的约定:如果甲将其所有的⼀座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就可以使得甲的付款义务消灭。
甲并不因为上述约定⽽负有移转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如果甲转移了房屋所有权,则付款义务消灭;如果甲不移转房屋所有权,则甲仍须履⾏原定的付款义务。
第⼆种观点是部分否定说。
第⼆种观点是部分否定说。
部分否定说也有不同的主张,有的主张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或债务⼈得请求以特定标的物代物清偿者,是为代物清偿之预约。
其预定代物清偿权在债务⼈者,即成⽴任意之债,应认定有效;若约定债权⼈得请求代物清偿者,应类推适⽤‘民法’第873条第2项规定(该条是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关于抵押、质押合同中流担保条款⽆效的规定),认定其约定⽆效。
代物清偿之预约,⾮要物契的,与代物契约⾃属有间。
"有的认为代物清偿可以区分为实践性的代物清偿合同和诺成性的以物抵债合同。
2014年大盘点之冤假错案
文/本刊综合【选题策划】近年来,频频曝光的刑事冤假错案受到高度关注,从河南李怀亮案到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再到呼格吉勒图冤案……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4年已有12起冤假错案得到纠正。
综合这12起案件,从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到沉冤昭雪,平均经历了长达10年之久。
一次次的冤假错案给当事人带来了难以挽回的损失和痛楚,更是严重损害了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其背后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有罪推定问题;以及部分司法办案能力不强、领导插手、以言代法等干预司法的一系列问题。
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落实罪行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至此,纠正冤假错案迈出了司法公正的重要一步。
同时,冤案平反后严格依法、不折不扣进行责任追究,也正是司法公正面临的更严峻考验。
2014年,保持了十八大以来加速纠正冤假错案的势头,这一趋势在年末经由呼格吉勒图沉冤昭雪推向高潮。
记者根据公开报道不完全统计,截至2014年,已有12起冤假错案得到纠正。
12起案件,9个省份的各级法院共审理了58次,平均每起案件需审理近5次;当事人从被警方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到被法院宣告无罪或检察机关撤诉后被取保候审,平均需10年时间。
13名冤假错案当事人中,4人一审被判死刑,5人一审被判死缓,1人一审被判无期徒刑,最终都因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法院宣告无罪或检察院撤回起诉。
强调破案率致办案草率对破案率的强调,常常导致警方办案草率。
在念斌案中,警方在死者死因尚未查明的情况下即确定了人为投毒的侦查方向,案发12天后即宣告侦破。
而在法院对念斌作出的无罪判决中,警方提交的认定毒物、投毒方式、毒物来源的证据均受到质疑。
在徐辉案中,为了加速破案,警方根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警犬气味鉴定将徐辉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而dna鉴定又得不出唯一结论,徐辉的有罪供述与证据间的矛盾遭到忽略。
2012-2014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案例分析
2012-2014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2014年)六、(本题20分)案情:赵文、赵武、赵军系亲兄弟,其父赵祖斌于2013年1月去世,除了留有一个元代青花瓷盘外,没有其他遗产。
该青花瓷盘在赵军手中,赵文、赵武要求将该瓷盘变卖,变卖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
赵军不同意。
2013年3月,赵文、赵武到某省甲县法院(赵军居住地和该瓷盘所在地)起诉赵军,要求分割父亲赵祖斌的遗产。
经甲县法院调解,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调解协议:赵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盘归赵军所有,赵军分别向赵文、赵武支付人民币20万元。
该款项分2期支付:2013年6月各支付5万元、2013年9月各支付15万元。
但至2013年10月,赵军未向赵文、赵武支付上述款项。
赵文、赵武于2013年10月向甲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法院调查,赵军可供执行的款项有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折价为8万元,另外赵军手中还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值大约5万元。
赵军声称其父亲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被卖了,所得款项50万元做生意亏掉了。
法院全力调查也未发现赵军还有其他的款项和财产。
法院将赵军的上述款项冻结,扣押了赵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
2013年11月,赵文、赵武与赵军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12月30日之前,赵军将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支付给赵文,将可供执行财产折价8万元与价值5万元的紫砂壶交付给赵武。
赵军欠赵文、赵武的剩余债务予以免除。
此时,出现了以下情况:①赵军的朋友李有福向甲县法院报告,声称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是自己借给赵军的,紫砂壶的所有权是自己的。
②赵祖斌的朋友张益友向甲县法院声称,赵祖斌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是他让赵祖斌保存的,所有权是自己的。
自己是在一周之前(2013年11月1日)才知道赵祖斌已经去世以及赵文、赵武与赵军进行诉讼的事。
③赵军的同事钱进军向甲县法院声称,赵军欠其5万元。
同时,钱进军还向法院出示了公证机构制作的债权文书执行证书,该债权文书所记载的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债权是5万元,债权到期日是2013年9月30日。
2014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真题解析(多选题)
2014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真题解析(多选题)77.甲县的佳华公司与⼄县的亿龙公司订⽴的烟叶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因为合同履⾏发⽣争议,应提交A仲裁委员会仲裁。
佳华公司交货后,亿龙公司认为烟叶质量与约定不符,且正在霉变,遂准备提起仲裁,并对烟叶进⾏证据保全。
关于本案的证据保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在仲裁程序启动前,亿龙公司可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证据保全B.在仲裁程序启动后,亿龙公司既可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也可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证据保全C.法院根据亿龙公司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可要求其提供担保D.A仲裁委员会收到保全申请后,应提交给烟叶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据此可知,在仲裁程序启动前,亿龙公司可以直接向甲县(被申请⼈佳华公司的住所地)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选项B错误。
《仲裁法》第四⼗六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当事⼈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民法院。
据此可知,在仲裁程序启动后,亿龙公司欲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向受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不能直接向⼈民法院提出申请。
选项C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该法第⼀百条第⼆款规定,⼈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据此可知,亿龙公司在仲裁程序启动后提出保证申请的,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
选项D错误。
《仲裁法》第六⼗⼋条规定,涉外仲裁的当事⼈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民法院。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61-92号)最新(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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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报82个合同纠纷典型判例裁判规则汇编
最高院公报:82个合同纠纷典型判例裁判规则汇编目录1.发布悬赏广告行为的性质界定 (2)2.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附随义务 (2)3.主债务人放弃时效届满抗辩权对担保人不生效力 (2)4.实际用款人应与名义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3)5.银行的内部操作规程对外不具有效力 (3)6.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转让债权有效 (3)7.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认定 (4)8.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具体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对代位权的行使 (4)9.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分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无效 (4)10. 不能仅以定作人已陆续支付设备款的行为主张定作设备已调试合格 (5)11.加盖变造印章的行为定性 (5)12.他人多次使用变造的当事人印章如何认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5)13.借新还旧中保证人的责任认定 (5)14. 合同违约之诉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6)15.逾期付款的损失赔偿 (6)16.如何确定违约金过高的标准 (6)17.解除合同后的扩大损失如何承担 (7)18.违约方是否享有基于催告对方仍不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 (7)19.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须合法 (7)20.类似“一物数卖”合同的效力 (7)21.借记卡格式条款的效力 (8)22.挂牌出让公告的法律性质 (8)23.撤回要约邀请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8)24.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 (9)25.定金和保证金的界定标准 (9)61.保证人无偿转让财产的法律后果 (22)62.有关合同效力的一个特殊情况 (23)63.合同解释中的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 (23)66.最高额保证范围的确定 (24)67.当事人约定由纳税义务人以外的人承担税费是否有效 (24)68.法院调整违约金的条件 (25)69.违反预约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25)70.未经政府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合同无效 (25)71.关联合同之间的证明效力 (26)73.恶意违约方能否请求减少违约金 (26)74.能否以存档合同文本为依据结算建设工程价款 (26)75.建设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标准问题 (27)76.债务人在债权人发出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效力 (27)77.以新贷偿还旧贷中保证人能否一概免责 (27)78.第三人妨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如何行使请求权 (28)79.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各方是否属“独立经营”的认定 (28)80.停工损失费及优质工程奖励款的性质 (29)81.债务转让中债权人的同意问题 (29)82.借新贷还旧贷与以新贷形式延长旧贷还款期限的区别 (30)1.发布悬赏广告行为的性质界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42个案例裁判摘要观点集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42个案例裁判摘要观点集成2013年度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者按:1月13日,我们推送了201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45个案例的裁判摘要观点集成之后(回复20140113可自动获取消息内容),有读者建议我们继续整理最高法院公报案例的裁判摘要。
今日,我们推送归纳后的201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摘要观点集成。
阅读提示:2013年度的1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共刊发公报案例24篇、裁判文书选登18篇。
本期消息在公报所载42个裁判案例的基础上,分公报案例、裁判文书选登两个部分,按民商、刑事、知产、行政等分类,归纳出42个案例的裁判摘要,方便读者了解相关裁判规则。
公报案例裁判摘要24篇民商事1、黄仲华诉刘三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裁判摘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事故达成赔偿协议,但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认定为显失公平。
劳动者请求撤销该赔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自贡市自流井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廉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2期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仅是诉讼证据之一,其不具有可诉性。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存在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鉴定结论无效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3、屠福炎诉王义炎相邻通行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3期裁判摘要:一、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取得的只能是出卖人有处分权的标的物或权利。
如果出卖人无权处分,即使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买受人也无法通过该买卖合同而取得相应的权属。
二、出卖人出卖不动产时,其基于相邻关系而在他人不动产上享有的通行等权利不应成为转让标的。
即使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对该通行权进行了所谓的约定,对第三人也不具有约束力。
买受人享有的通行权权源基础同样是相邻关系,而并非是买卖合同的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0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一、汪某红诉汪某华继承纠纷案二、刘某某诉某景观工程公司、李某某姓名权纠纷案三、王某祥、王某进诉某某村民委员会、高某等相邻通行纠纷案四、卢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五、宋某某诉某银行人格权纠纷案六、于某某诉某公交客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七、某公租房公司诉马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八、高某琴等诉高某明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九、牛某某诉某物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十、王某某诉某康复器具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一汪某红诉汪某华继承纠纷案(一)基本案情汪某红为持证智力残疾人,残疾等级贰级,经当地民政局审核,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汪某富系汪某红之父,汪某华系汪某富养子。
1988年,汪某富将汪某华、汪某红共同居住的房屋翻新重建。
1996年因洪水冲毁部分房屋,汪某华重新建设了牛栏等附属房屋;后又建设厨房、洗澡间各一间,并对房屋进行了修缮。
汪某富去世后,2019年,案涉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汪某华与某某人民政府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含主体房屋、附属房及简易房、附属物在内的拆迁补偿价款共490286.7元,汪某华实际领取。
汪某红认可其中部分房屋由汪某华建设,扣除相应补偿款后剩余款项为314168元。
汪某红起诉请求汪某华返还其中的230000元。
(二)裁判结果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华作为养子,对汪某富进行赡养并承担了汪某富的丧葬事宜。
汪某红享有低保且生活困难,分配遗产时亦应对其进行照顾。
综合考虑涉案房屋及部分附属设施的建造、管理以及继承人赡养汪某富等实际情况,酌定汪某红继承的财产份额为30%,即94250元(314168元×30%)。
遂判决汪某华支付汪某红94250元。
民商法实务书单
根据大家推荐的书目和自己阅读的体验,现制作此《民商法实务书单》,筛选标准为:1、读过觉得好的,列入;2、没有读过、但广泛推荐、且少人强烈反对的,列入;3、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法律释义书和最高院的司解理解与适用书,属当然书目,就不一一列入了。
根据大家推荐的书目和自己阅读的体验,现制作此《民商法实务书单》,筛选标准为:1、读过觉得好的,列入;2、没有读过、但广泛推荐、且少人强烈反对的,列入;3、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法律释义书和最高院的司解理解与适用书,属当然书目,就不一一列入了.具体书单如下,谨供大家参考:一、民商法实务核心书目(六本)《民事诉讼法学》(第二版)(江伟、傅郁林)《民法总论》(朱庆育)《合同法总论》(韩世远)《侵权责任法》(程啸)《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曹士兵)《亲属法原论》(余延满)二、执业技能类《公司并购文件撰写指要》(史凝祯,中信社)《法律意见书的研究与制作》(张庆、刘宁)《法律尽职调查指要》(康䶮、谢菁菁)《合同与法律咨询文书制作技能》(吕立山、江宪胜)《律师之道:新律师的必修课》(君合所)《律师之道(2):资深律师的11堂业务课》(君合所)《律师执业基本技能》(律协培训配套教材)《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律协培训配套教材)《Essential Lawyering Skills》(Stefen Krieger & Richard Neumann)《英文合同阅读与分析技巧》(范文祥)《英文合同解读》(王辉)《平易英文法律写作教程:课文与练习》(布莱恩·A·加纳)《The Redbook: A Manual on Legal Style》(Bryan A. Garner)三、部门法实务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新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江必新)《新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疑难问题解答与裁判指导》(江必新等)《新民事诉讼法与律师实务》(蒋勇)《民事证据规则应用》(沈志先)《民事执行程序注释书》(丁亮华)《民商事审判实务教程》(万鄂湘)《合同效力研究》(刘贵祥)《要件审判九步法》(邹碧华)《民法判例与问题研究》(丁亮华)《房地产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奚晓明等)《房地产开发法律操作实务》(建纬所)《房地产与基础设施业务》(中伦所)《中国土地一级开发与投资法规政策全书》(中伦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务指南》(褚建好)《建设工程法律操作实务》(建纬所)《建设工程专项法律实务》(周吉高)《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与案例适用》(田朗亮)《二手房买卖法律实务》(张黔林)《不动产登记法研究》(程啸)《物权担保新制度新问题理解与适用》(高圣平)《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实务》(刘鑫、孙东东、陈特)《Employment Law &Practice in China》(Andreas Lauffs , Sweet & Maxwell)《公司诉讼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奚晓明、金剑锋)《人民法院公司法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宋晓明、刘俊海)《公司法案例教学》(虞政平)《公司法前沿问题研究》(朱锦清)《公司法律裁判》(胡田野)《公司法适用与审判实务》(张海棠)《公司兼并与收购教程》(肖微)《破产审判前沿问题研究》(霍敏)《困境企业的退出与再生之路:破产清算与重整实务研究》(许胜锋)《公司重整:角色与规则》(郑志斌)《中国证券法学》(彭冰)《证券法学》(朱锦清)《保险法基础理论》(江朝国)《保险类案裁判规则与法律适用》(王静)《票据法概论》(增订版)(谢怀栻)《票据法学》(吕来明)《票据诉讼原理与判例》(吴庆宝)《资本运作税法实务》(张兰田律师)《企业上市审核标准实证解析》(张兰田律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制度解析》(马骁)《红筹博弈:十号文时代的民企境外上市》(李寿双等)《企业上市解决之道》(投行小兵)《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与运作》(邹菁律师)《资本市场业务》(中伦所)《被误读的信托》(高凌云)《信托制度:法理与实务》(周小明)《国际金融的法律与实务》(菲利普·伍德)《银行业务法律合规风险分析与控制》(张炜)《民间借贷法律政策案例适用指南》(田朗亮)四、知产与竞争法类《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基本思维》(孔祥俊)《知识产权法教程》(王迁)《知识产权许可》(Jay Dratler)《商标法适用的基本问题》(孔祥俊)《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法》(孔祥俊)《商标授权确权诉讼:规则与判例》(周云川)《商标确权行政审判疑难问题研究》(北京一中院知产庭)《商标法原理》(曾陈明汝)《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实务精解》(北京律协)《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实务》(孔祥俊)《专利审查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案例精读》(罗东川)《中国专利法详解》(尹新天)《侵犯专利权抗辩事由》(北京一中院知产庭)《专利法:原理与案例》(崔国斌)《专利创造性判断研究》(石必胜)《专利授权确权制度原理与实务》(张鹏)《版权法》(郑成思)《著作权法学》(王迁)《著作权与邻接权》(德利娅·利普希克)《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王迁)五、期刊、丛书与连续出版物类《人民司法》《法律适用》《判解研究》《民事法律文件解读》(法院出版社,每月1辑)《商事法律文件解读》(法院出版社,每月1辑)《立案工作指导》(最高院立案一、二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院民一庭)《商事审判指导》(最高院民二庭)《知识产权审判指导》(最高院民三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奚晓明)《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最高院民四庭)《审判监督指导》(最高院审监庭)《执行工作指导》(最高院执行局)《法律适用方法》(丛书,国家法官学院&GIZ)六、教材与理论类《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王泽鉴)《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黄茂荣)《民事诉讼法要论》(杨建华、郑杰夫)《民事诉讼法》(陈荣宗、林庆苗)《新民事诉讼法》(新堂幸司)《民法原论》(马俊驹、余延满)《民法总则》(王泽鉴)《民法总论》(龙卫球)《人格权法》(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黄立)《新订民法债编通则》(邱聪智)《民法债编总论》(孙森焱)《合同法总则》(朱广新)《侵权责任法通论·总论》(朱岩)《新订债法各论》(邱聪智)《民法物权》(王泽鉴)《民法物权论》(谢在全)《民法原理与实例研究》(戴孟勇)《公司法论》(王文宇)《普通公司法》(邓峰)《公司法学》(李建伟)《票据法论》(曾世雄等)七、案例汇编推荐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登载的近五年民商事案例2014年8月编(文章来源:高杉LEGAL)。
最高法院:民商审判、执行工作指导案例10则|天同码
最高法院:民商审判、执行工作指导案例10则|天同码阅读提示: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
《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中国钥匙码—天同码系列图书)已由天同律师事务所出品并公开发售。
本期天同码,主要整理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商事审判指导》2016年第3辑(总第42辑)部分商事纠纷典型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4辑(总第68辑),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执行工作指导》2016年第4辑(总第60辑)部分执行工作指导案例。
文/陈枝辉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规则摘要】1.非标准保兑仓融资性贸易,应严格依约定认定违约——非标准保兑仓模式融资性贸易(无仓储监管方)法律关系中,各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认定。
2.股权在转让前被查封,受让人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股权转让前被查封的,受让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其中止履行后续付款义务不构成违约。
3.股权转让无权代理被追认、无权处分善意取得情形——股权转让合同同时存在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情形,其中各部分可分别因被代理人追认、受让人善意取得而有效。
4.材料商与施工方是否形成买卖关系,表见代理认定——材料供应商与施工企业是否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可从材料商注意义务及施工企业代理人行为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5.附生效条件未成就,已实际履行的,合同应已生效——合同约定附生效条件未成就情形下,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应认定双方已去除该条件,合同已生效。
6.案外人提执行异议的共同被告,并非所有被执行人——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07条规定的被执行人应指与执行标的物权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被执行人,而非所有被执行人。
7.不服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裁定,不能再复议——法院裁定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无权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复议,只能通过执行监督程度解决。
最高法公报案例(2014年)
201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摘要观点集成整理|审判研究海意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阅读提示:2014年度的1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共刊发公报案例24篇、裁判文书选登21篇。
本期消息在上述45个裁判案例的基础上,根据所载公报案例、裁判文书选登两个部分,按民商、刑事、知产、行政等分类,整理归纳出45个案例的裁判摘要,方便读者阅读学习和收藏使用,了解相关裁判规则。
公报案例裁判摘要24篇民商事1、赵宝华诉上海也宁阁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升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裁判摘要:作为提供住所服务的酒店经营者,对入驻酒店的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酒店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对于事发现场管理不善的,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2、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人民政府诉蒋荣祥等水污染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4期裁判摘要:我国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应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以及处置等资料,同时应按照国家规定交由有相应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危险废物产生者未依法申报危险废物的具体情况,擅自委托不具备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危险废物的,属于违反污染防治责任的行为。
因上述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对于相关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放任的故意,不能以其并非直接的环境污染侵权人为由免除法律责任,又由于危险废物产生者的擅自委托行为系环境污染事故的必要条件,故应与危险废物的实际处理者承担连带责任。
存在多个生产者的,可结合各自违法处理危险废物的数量以及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分担责任。
2014年最高法第七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法第七批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2014-07-05 10:54:07这次共发布五个指导性案例,刑事案例两个,民事案例三个。
两个刑事案例分别涉及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盗窃、诈骗和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构成犯罪的问题;三个民事案例主要涉及企业名称权、反不正当竞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等问题。
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旨在明确划分利用网络进行盗窃与诈骗的界限,对于审理网络钓鱼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对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具有明显的价值和意义。
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有利于加强网络环境下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依法制止利用他人的知名度和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指导案例30号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对于厘清实践中的困惑和疑问,正确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指导案例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有利于引导船舶自觉遵守正确的航行规则,保障海上航行的安全有序。
1、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6月23日发布)关键词刑事盗窃诈骗利用信息网络裁判要点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基本案情一、盗窃事实2010年6月1日,被告人郑必玲骗取被害人金某195元后,获悉金某的建设银行网银账户内有305000余元存款且无每日支付限额,遂电话告知被告人臧进泉,预谋合伙作案。
臧进泉赶至网吧后,以尚未看到金某付款成功的记录为由,发送给金某一个交易金额标注为1 元而实际植入了支付305000 元的计算机程序的虚假链接,谎称金某点击该1元支付链接后,其即可查看到付款成功的记录。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最高院民二庭)
第九条:租赁物的善意取得
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 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 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 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 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 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4.2 合同的履行与租赁物的公示
第五条: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的条件及后果
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义务,承 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
(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
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 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 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 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双方均可解除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解除的后果
第十一条:均可解约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 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 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 合同的;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 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
9000 8000 7000 6000 5000 4000 3000 2000 1000
0 2008
2010
2012
案件数
持续增长 2008年,880件; 2012年,4591件 2013年,8530件
原因与趋势
3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的 疑难问题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7•【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促进深化诉源治理等效能,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将持续更新,目前已达到3711件,覆盖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5大案件类型,涉及18个审判业务条线。
现选取10件参考案例。
案例目录1.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2.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审程序中适用企业合规整改的考量3.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环境监测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定性4.李某强制猥亵案——胁迫未成年人网络裸聊构成强制猥亵罪5.牟某某虐待案——“虐待家庭成员”的具体认定6.沙某诉袁某探望权纠纷案——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7.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8.李某艳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者利用社交媒体“隐形加班”的认定9.南京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诉房某某、梁某某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合同纠纷案——投资人和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回购条款应认定无效10.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共同故意侵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案例一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关键词刑事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基本案情2017年12月13日0时许,被告人唐某华的妻妹周某会、姐姐刘某书,在贵州省贵阳市东客站附近,为唐某华经营的旅店招揽客人。
丁某平及其堂弟丁某万醉酒路经该地,调戏周某会遭到斥责,二人不顾刘某书的阻拦,连续殴打周某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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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二庭:2014年全部二审判决书汇编(64份)最高法院民二庭2014年度二审判决书【说明】民二庭2014年全部公布的64个二审判决书,是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其他案例数据库等收集,按照裁判日期排列。
因精力有限,暂聚焦于最高院商事诉讼二审民事判决书,故,不含再审法律文书,不含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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