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江苏省南京市工伤赔偿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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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2017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南京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南京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南京十级工伤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南京地区的十级工伤赔偿标准如下:1. 医疗费用:根据工伤程度不同,南京地区的十级工伤赔偿标准有所不同。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南京地区的十级工伤赔偿标准分为1到10级,级别越高,赔偿金额越高。

具体标准如下:- 1级工伤:全额支付医疗费用;- 2级工伤:80%的工伤医疗费用;- 3级工伤:70%的工伤医疗费用;- 4级工伤:60%的工伤医疗费用;- 5级工伤:50%的工伤医疗费用;- 6级工伤:40%的工伤医疗费用;- 7级工伤:30%的工伤医疗费用;- 8级工伤:20%的工伤医疗费用;- 9级工伤:10%的工伤医疗费用;- 10级工伤:5%的工伤医疗费用。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南京地区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如下:- 十级工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本人工伤津贴基数的5倍。

3. 工伤伤残津贴:南京地区工伤伤残津贴的标准如下:- 一级至九级工伤:按照伤残等级和本人工资的百分比确定;- 十级工伤: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金额为本人工资的60倍。

4. 生活护理费:根据南京地区的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伤残等级和工资标准的百分比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一级至四级工伤:10%的月平均工资;- 五级至九级工伤:15%的月平均工资;- 十级工伤:20%的月平均工资。

5.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南京地区的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如下: - 十级工伤: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金额为本人工资的60倍。

总之,南京地区的十级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工伤程度和工资等因素进行综合计算,以保障受工伤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具体的赔偿标准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地方规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

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

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在工作中,意外总是难以完全避免。

当职工不幸遭遇工伤,工伤伤残鉴定及相应的赔偿标准就成为了大家关注的重要问题。

了解这些标准,对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以下是 2017 年最新的工伤伤残 1-10 级鉴定赔偿标准的详细介绍。

一级工伤伤残一级工伤伤残是最为严重的情况。

职工被鉴定为一级工伤伤残的,将享受以下待遇: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27 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 9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级工伤伤残二级工伤伤残的情况也较为严重。

待遇包括: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25 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 8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级工伤伤残三级工伤伤残的待遇如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 23 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 8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级工伤伤残四级工伤伤残的相关待遇为: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 21 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 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赔偿标准2017版

工伤赔偿标准2017版

工伤赔偿标准2017版工伤赔偿标准2017版一、引言: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用于确定工人发生工伤时,企业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和方式。

本标准旨在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工伤发生后得到应有的补偿。

二、工伤认定标准:1. 工伤定义: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工人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意外伤害或者发生的职业病。

2. 工伤认定的程序:(1) 工人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工伤事故,并提供相关证据和医疗证明。

(2) 用人单位应立即组织受伤工人就医,并报告劳动保障部门。

(3) 劳动保障部门将会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工伤认定。

3. 工伤认定的标准:(1) 工伤应符合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的条件。

(2) 工伤应符合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的条件。

(3) 工伤应符合与工作内容、环境相关的条件。

三、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1. 工伤医疗费用:(1) 工伤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护理费、住院费、手术费等直接与工伤相关的费用。

(2) 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由用人单位承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结算。

2. 工伤误工费:(1) 工伤误工费是指工伤期间工人因不能从事工作所造成的工资损失。

(2) 工伤误工费的计算方法为:月平均工资 × 工伤期间的天数。

3. 伤残赔偿金:(1) 伤残赔偿金是指因工伤导致工人伤残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

(2) 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根据工人伤残程度进行分类,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计算。

4. 死亡赔偿金:(1) 死亡赔偿金是指因工伤导致工人死亡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

(2) 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根据工人的供养人数、抚养费标准等进行计算。

四、附件列表:1. 工伤认定申请表2.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3. 伤残赔偿金计算表4. 死亡赔偿金计算表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基本的劳动法律,主要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南京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南京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南京⼗级⼯伤赔偿标准
在⼯作的过程中受了伤可以认定为⼯伤,⼯伤是能够由公司来进⾏赔偿的,如果购买了⼯伤保险就⼯伤保险来进⾏赔偿,在南京如果发⽣了10级⼯伤保险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店铺⼩编已经整理了以下的相关内容。

⼀、南京⼗级⼯伤赔偿标准
七级⾄⼗级伤残待遇标准
⼀次性伤残补助⾦
(1)七级伤残=本⼈⼯资×13个⽉
(2)⼋级伤残=本⼈⼯资×11个⽉
(3)九级伤残=本⼈⼯资×9个⽉
(4)⼗级伤残=本⼈⼯资×7个⽉
劳动合同期满终⽌,或者职⼯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具体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如《河北省⼯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伤
⼯伤亦称“公伤”、“因⼯负伤”。

职⼯在⽣产劳动或⼯作中负伤。

根据国家规定,执⾏⽇常⼯作及企业⾏政⽅⾯临时指定或同意的⼯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作⽽负伤者,均为⼯伤。

1953年1⽉2⽇政务院修正公布的《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与职员因⼯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政负担;医疗期间⼯资照发;确定为残废时,视其残疾程度,由劳动保险费中按⽉付给因⼯残疾抚恤费或因⼯残疾补助费。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的回答可以得出,在南京如果发⽣了10级⼯伤保险,那么⼀次性伤残补助⾦应该为本⼈的7个⽉⼯资,当然期间的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也是需要根据实际损失来进⾏赔偿的,如果您还有相关的法律咨询可以致电店铺在线律师解答。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2017年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江苏省位于美丽的南方,但工伤事故也是不少的,因此完善的工伤赔偿标准是很有必要的。

下面就是店铺给大家整理的2017年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2017年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范本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调整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二、调整对象(一)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津贴的调整)。

企业和非参公管理各类事业单位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二)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三)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四)2015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并生效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与此同时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五)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2015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2015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并生效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但不得双重享受工(公)伤待遇。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2017最新)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2017最新)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2017最新)[导读]:江苏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

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入储备金专门帐户。

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

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规定在基金中提取。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办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处理系统。

第六条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必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设区的市本级、县(市)分别统筹。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

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入储备金专门帐户。

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

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规定在基金中提取。

[导读]:江苏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

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入储备金专门帐户。

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

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规定在基金中提取。

2017年江苏省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2017年江苏省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2017 年江苏省工伤赔偿计算标准第一部分通用项目赔偿项目计算方式及支付条件支付单位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交通费、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康复性治疗费停工留薪待遇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每天 30元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 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 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支付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单位支付生活护理费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①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②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40%③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第二部分分级计算部分伤残级别一至四级。

保留劳一级动关系,退出工作二级岗位三级四级五、六级。

保留或五级解除、终止。

解除、终止需职工本人六级提出。

七至十级。

劳动合七级同期满终止或职八级工本人提出解除九级劳动合同。

十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保险基金)患职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病的工伤职工,在下述标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工伤保准的基础上增发 40%。

备注(保险基金支付)险基金支付,五、五至六级支付条件为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六级单位支付)系。

2017年度江苏省南京市工伤赔偿明细

2017年度江苏省南京市工伤赔偿明细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发放对象均为以下两类:
1.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经其主动提出并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
◎?因工致残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费;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工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上述明细的具体规定
一、工伤医疗待遇和康复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工伤医疗待遇和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但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2、辞职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①≤5:80%②≤4:60%;③≤3:40;④≤2:20%;⑤≤1:10%
十一、丧葬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2017年度江苏省南京市工伤赔偿明细
一、工伤赔付的类型及具体明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至第四十一条以及《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
◎?常规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2017年江苏省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2017年江苏省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2017年江苏省工伤赔偿计算标准2017年江苏省工伤赔偿计算标准引言1. 职工工伤赔偿基本条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工伤赔偿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工伤是指在劳动者从事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工伤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

职工需要及时报告工伤,并进行相关的医疗治疗和伤残鉴定。

工伤鉴定机构要依据法定程序对工伤进行鉴定,确认工伤的性质、伤残程度等。

2. 工伤赔偿标准的计算要素工伤赔偿标准的计算基于以下要素:工资基数:工资基数是指职工在工伤发生前12个月内的平均月工资,包括工资、津贴、奖金、补贴等。

工伤等级:根据工伤的性质和伤残程度,将工伤分为10个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赔偿比例:江苏省的工伤赔偿比例为工资基数的百分之80,即工伤赔偿金为工资基数乘以80%。

最低赔偿标准:按照《劳动保障法》规定,江苏省实施最低工伤赔偿标准,确保职工的最低生活保障。

具体标准根据职工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定。

3. 工伤赔偿计算的具体步骤根据上述要素,江苏省的工伤赔偿计算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求取工资基数:根据职工在工伤发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基数。

2. 判断工伤等级:根据工伤性质和伤残程度,判断工伤等级。

3. 计算赔偿金:将工资基数乘以工伤赔偿比例80%得到基本赔偿金,再按照工伤等级赔偿标准的比例确定最终赔偿金。

4. 比较最低标准:根据职工所在地的最低工伤赔偿标准,比较最终赔偿金和最低标准,取二者中较高的作为实际赔偿金额。

4. 特殊情况下的工伤赔偿计算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工伤赔偿计算可能有所不同:轻微伤:对于轻微伤,按照伤残程度为1级进行赔偿,并参照伤残等级1级的赔偿标准进行计算。

丧失劳动能力:如果工伤导致职工丧失劳动能力,根据工伤等级确定相应的伤残等级,并按照相应伤残等级的赔偿标准进行计算。

死亡:对于工伤致死的情况,赔偿标准为职工本人工资基数的40倍。

结论2017年江苏省工伤赔偿计算标准根据工伤的性质、伤残程度以及职工工资基数等要素进行计算,保障了职工在工伤事故中的合法权益。

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

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

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一、引言工伤伤残鉴定是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工伤后,通过鉴定来确定其伤残程度,从而确定相应的赔偿标准。

我国根据伤残程度细分为1-10级,每级都有相应的赔偿标准。

本文将介绍2017年最新的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

二、工伤伤残鉴定及赔偿标准1. 一级工伤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一级工伤伤残通常是指劳动者的伤残程度较轻的情况,对其进行的鉴定赔偿标准如下:-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小于10%,赔偿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

-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在10%至20%之间,赔偿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

-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在20%至30%之间,赔偿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8倍。

2. 二级工伤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二级工伤伤残较一级工伤伤残的伤残程度更高,对其进行的鉴定赔偿标准如下:-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在30%至40%之间,赔偿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1倍。

-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在40%至50%之间,赔偿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4倍。

-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在50%至60%之间,赔偿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7倍。

3. 三级工伤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三级工伤伤残是指伤残程度进一步加重的情况,对其进行的鉴定赔偿标准如下:-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在60%至70%之间,赔偿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倍。

-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在70%至80%之间,赔偿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3倍。

-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在80%至90%之间,赔偿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6倍。

4. 四级工伤伤残鉴定赔偿标准四级工伤伤残是指劳动者的伤残程度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情况,对其进行的鉴定赔偿标准如下:-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在90%至95%之间,赔偿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9倍。

-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在95%以上,但不构成全残,赔偿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2倍。

- 劳动能力因伤全残,赔偿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5倍。

2017年江苏省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2017年江苏省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2017年江苏省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2017年江苏省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一、工伤赔偿计算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江苏省工伤赔偿计算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内的工伤保险参保人员。

以下是具体计算范围的细化:
1.工伤医疗费用的计算标准
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的治疗所需合理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残疾赔偿金按照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被鉴定为残疾后,按照相关比例计算其基础月工资,再根据残疾程度、年龄、工龄等因素进行修正,最后乘以适用的赔偿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后,根据相关标准确定具体补助金金额。

4.死亡补助金的计算标准
死亡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因工死亡后,根据相关标准
确定具体补助金金额。

二、附件
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请参考具体附件内容:
1.附件一:江苏省工伤医疗费用计算明细表
2.附件二:江苏省工伤残疾赔偿金计算明细表
3.附件三:江苏省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明细表
4.附件四:江苏省工伤死亡补助金计算明细表
附件内容详细列出了各类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和具体计算方式,
供参保人员和相关机构参考。

三、法律名词及注释
1.工伤保险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关于工伤保险的
法律法规,规定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和保险责任。

2.江苏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是指江苏省根据国家的工伤保险
条例而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包括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计算标准、赔偿程序等内容。

四、全文结束。

2017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2017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2017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2017年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国家规定的对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进行的经济赔偿。

2017年,我国对工伤赔偿标准进行了一些调整,以下是2017年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一、工伤医疗费用。

1. 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医疗机构实际收费,最高不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0%。

2. 门诊医疗费用,按照医疗机构实际收费,最高不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二、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 一级伤残,伤残补助金为工伤职工月工资的60倍。

2. 二级伤残,伤残补助金为工伤职工月工资的50倍。

3. 三级伤残,伤残补助金为工伤职工月工资的45倍。

4. 四级伤残,伤残补助金为工伤职工月工资的40倍。

5. 五级伤残,伤残补助金为工伤职工月工资的35倍。

6. 六级伤残,伤残补助金为工伤职工月工资的30倍。

7. 七级伤残,伤残补助金为工伤职工月工资的25倍。

8. 八级伤残,伤残补助金为工伤职工月工资的20倍。

9. 九级伤残,伤残补助金为工伤职工月工资的15倍。

10. 十级伤残,伤残补助金为工伤职工月工资的10倍。

三、工亡家属抚恤金。

1. 工亡职工家庭的抚恤金为工伤职工月工资的20倍。

四、工伤死亡赔偿金。

1. 工伤死亡赔偿金为工伤职工月工资的20倍。

以上就是2017年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伤赔偿标准的调整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提醒广大劳动者要注意劳动安全,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劳动环境。

2017年工伤赔偿表

2017年工伤赔偿表

2017年工伤赔偿表根据中国的劳动法和相关法规,工伤是指在劳动者从事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的患病。

对于发生工伤的劳动者,雇主有责任支付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医疗费用:工伤发生后,劳动者需要接受医疗治疗,雇主需支付因工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应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2. 工伤津贴:劳动者因工伤导致暂时丧失劳动能力,需休息治疗时,雇主需支付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的支付标准为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的80%。

3. 伤残赔偿金:如果劳动者因工伤导致伤残,雇主需支付伤残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的支付标准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程度进行确定。

4. 生活护理费:如果劳动者因工伤导致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需雇人照料,则雇主需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标准为劳动者因工伤所致的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时,其月收入的50%。

5. 死亡赔偿金:如果劳动者因工伤死亡,雇主需支付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的支付标准为劳动者的死亡赔偿金是其年平均工资的60倍。

工伤赔偿的申请和支付程序一般为:1. 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应立即向雇主报告,并尽快到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备案。

2. 劳动者需要到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获得相关的工伤鉴定证明和医疗费用发票。

3. 劳动者准备好相关的证明材料后,向雇主提出工伤赔偿申请。

雇主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赔偿的决定。

4. 如果雇主拒绝支付工伤赔偿,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申诉。

5. 如果劳动者对赔偿金额有异议,可以通过相关程序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决。

总之,工伤赔偿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措施之一。

雇主应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和程序支付工伤赔偿,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得到保护。

南京工伤赔偿标准

南京工伤赔偿标准

南京⼯伤赔偿标准
我们知道对于⼯伤事件是谁都不想遇到的,但是事情既然已经发⽣了那么就要积极去处理的,那么对于⼯伤赔偿的话具体是怎样的呢?关于这个问题,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南京⼯伤赔偿标准
南京⼯伤保险赔偿标准
1.⼀级伤残津贴低于2783元/⽉的补⾜到2783元/⽉;
2.⼆级伤残津贴低于2628元/⽉的补⾜到2628元/⽉;
3.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474元/⽉的补⾜到2474元/⽉;
4.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319元/⽉的补⾜到2319元/⽉。

5.五级⾄六级并已按⽉享受伤残津贴的⼯伤职⼯,由⽤⼈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增额的90%和85%进⾏调整。

⼆、相关法律规定
⼯伤保险条例
第三⼗三条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作接受⼯伤医疗的,在停⼯留薪期内,原⼯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付。

停⼯留薪期⼀般不超过12个⽉。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

⼯伤职⼯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伤职⼯在停⼯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伤医疗待遇。

⽣活不能⾃理的⼯伤职⼯在停⼯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通过上⽂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就是对于⼯伤赔偿的话按照⼯伤鉴定结果来进⾏赔偿的,法律上也是有相关的规定的。

以上这些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疑问或者是进⼀步的要求,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2017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2017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2017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一、 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 1-6 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 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5-6 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 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 计算 ;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 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 计算。

三、 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

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

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导言赔偿标准以下是2017年中国工伤伤残1-10级鉴定的赔偿标准:1级工伤伤残1级工伤伤残是指工人或员工发生轻微伤害,但对其工作能力没有明显损害的情况。

赔偿标准为受伤工人年平均工资的10倍。

2级工伤伤残2级工伤伤残是指工人或员工发生较轻伤害,对其工作能力有一定的损害的情况。

赔偿标准为受伤工人年平均工资的15倍。

3级工伤伤残3级工伤伤残是指工人或员工发生较重的伤害,导致其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但可以从事其他适合的工作的情况。

赔偿标准为受伤工人年平均工资的25倍。

4级工伤伤残4级工伤伤残是指工人或员工发生更严重的伤害,导致其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对其工作能力有严重的损害的情况。

赔偿标准为受伤工人年平均工资的35倍。

5级工伤伤残5级工伤伤残是指工人或员工发生严重伤害,导致其没有办法从事任何工作的情况。

赔偿标准为受伤工人年平均工资的45倍。

6级工伤伤残6级工伤伤残是指工人或员工发生极其严重的伤害,导致其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

赔偿标准为受伤工人年平均工资的55倍。

7级工伤伤残7级工伤伤残是指工人或员工受到至少两种不同伤残的影响,导致其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

赔偿标准为受伤工人年平均工资的65倍。

8级工伤伤残8级工伤伤残是指工人或员工受到两种不同伤残的影响,并且伤残程度较深重,导致其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

赔偿标准为受伤工人年平均工资的75倍。

9级工伤伤残9级工伤伤残是指工人或员工受到至少三种不同伤残的影响,并且伤残程度较深重,导致其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

赔偿标准为受伤工人年平均工资的85倍。

10级工伤伤残10级工伤伤残是指工人或员工受到四种或更多不同伤残的影响,并且伤残程度非常严重,导致其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

赔偿标准为受伤工人年平均工资的100倍。

结论根据2017年最新的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对于受伤或伤残的工人或员工,赔偿金额将根据其伤残等级确定,并且与其年平均工资的倍数有关。

江苏省工伤赔偿表

江苏省工伤赔偿表

江苏省工伤赔偿表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般来说是按照伤残程度进行界定的,下面是根据江苏省的相关法律法规整理的工伤赔偿表:
一、轻微伤残(残疾程度达到伤残等级1-3级):
1. 伤残津贴:每月按照伤残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发放。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0
倍发放,但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二、一般伤残(残疾程度达到伤残等级4-8级):
1. 伤残津贴:每月按照伤残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0%发放。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0
倍发放,但最多不超过20万元。

三、重度伤残(残疾程度达到伤残等级9-10级):
1. 伤残津贴:每月按照伤残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发放。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0
倍发放,但最多不超过30万元。

四、死亡的工人:
1. 丧葬补助金:按照被扶养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倍发放,但最多不超过20万元。

2. 抚恤金:按照被扶养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发放,但
以每月不超过本省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为限。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赔偿标准还包括一些具体细则,如被扶养人范围、计算基准等,具体情况应根据江苏省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细致核对。

以上仅为参考,如有不足之处请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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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江苏省南京市工伤赔偿明细
一、工伤赔付的类型及具体明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至第四十一条以及《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
◎常规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因工致残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费;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工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上述明细的具体规定
一、工伤医疗待遇和康复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工伤医疗待遇和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但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 工伤职工必须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
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工伤康复费用则须符合《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等规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工伤医疗待遇和康复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目录、标准据实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省(区、市)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

南京具体支付标准如下:20元(法律依据: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实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苏人保规[2011]16
号)第三条。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但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南京市具体支付标准如下:食宿费共计150元/天(法律依据: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实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苏人保规[2011]16号)第三条。

四、辅助器具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工伤职工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包括安装、维修、训练等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目录、标准据实支付。

但其须符合下述条件:
1. 配置辅助器具必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到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
2. 所配置的辅助器具必须符合国家或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

根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自行配置辅助器具的,在非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的,以及配置辅助器具超目录或者超出限额部分的,工伤保险基金均不予支付配置费用。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且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而“原工资福利”中是否包含加班费,各地规定不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11〕14号)第十七条规定,原工资福利待遇包括加班加点工资。

停工留薪期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具体规定如下: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南京依照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或诊断证明书。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发,职工将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级至十级伤残,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六、劳动能力鉴定费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的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但再次鉴定(确认)或复查鉴定的结论没有变化,所产生的鉴定(确认)费及鉴定检查费用则由申请者承担。

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发放对象均为以下两类:
1.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经其主动提出并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
2.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工伤职工。

而最高法公报案例“候宏军与上海隆茂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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