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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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章
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共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四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_______万元。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十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享有如下权
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五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八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约定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