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中文版)
压载水管理公约

韩国的岸基测试设施
17
挪威的岸基测试设施
18
美国的岸基测试设施
19
荷兰的岸基测试设施
20
国外岸基测试机构
21
国内现状
中远和海德威的处理技术得到了IMO的初步审批。 海德威的处理技术得到了IMO的最终审批。 目前还没有任何产品得到主管机关的型式认可。
10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基本构成
• 压载水处理设备
• 相关控制设备
型式认可
• 监测设备和取样装置
生物有效性(G8的D-2标准) 环境可接受性(G9的毒性试验)
D-2标准(处理后压载水生物含量):
• 生物≥50mm:<10个/m3 • 50 mm>生物 ≥10mm:<10个/ml
• 霍乱弧菌<1cfu/100ml • 大肠杆菌<250cfu/100ml • 肠道球菌<100cfu/100ml
国际压载水及其沉积物 控制与管理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Ships’ Ballast Water and Sediments
目次
1. 背景 2. 国内外现状 3. 岸基设施建设方案 4. 经费预算 5. 预期效益
毒性试验:
• 试验内容:急性和慢性毒性 ➢ 水生生物(藻类、甲壳类、鱼类) ➢ 哺乳类(发育与繁殖、刺激性、诱变) ➢ 环境归宿(积累、降解、持久性)
11
压载水管理系统型式认可程序(G8导则)
Approval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of discharged ballast water (GESAMP BWWG)
船舶防污染管理

第二章船舶防污染管理海上交通运输相对其他运输方式具有更低的运输成本,承担了世界货运总量的70%-80%,是世界各国和各地区之间经济、贸易和文化交流的重要手段。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全球性的海上贸易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营运船舶数量、种类和吨位不断增加。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迅猛发展,海上运输又呈现了许多新特点,如船舶运输的大型化和专用化,货物的品种和形态的多样化,如海上石油和散装液体化学品运量的逐年增大等,因此海洋环境面临的潜在威胁变得更加突出。
同时由于海洋污染具有持续性强,扩散范围大,对人类的危害严重的特点,因此必须加强船舶防污染管理,高度重视保护海洋环境。
第一节防污染公约和法规海洋和沿岸不仅可被航行在此海域的船舶排放污染物所污染,而且也可能被此领海外的船舶排放物由于扩散和漂移等方式而造成污染。
显然,海洋污染是不分国界的,是一种国际性的危害。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污染损害,一系列国际性、区域性和各沿海国关于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公约、协议和法规相继制定、修订、生效和实施,且随着海洋污染的日趋严重和公众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这些强制性防污法规越来越齐全,标准越来越高,执行也越来越严格。
一.MARPOL公约及其附则(一)公约简介1.公约背景随着现代工业飞速发展,在海上航行的船舶数量和种类越来越多,特别是10万吨级以上大型油船及散装化学品船大量建造并投入营运,除了油类,其他一些有毒有害物质、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垃圾等对海洋的污染也日趋严重。
因此,1973年IMO在伦敦召开国际海洋防污染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个不限于油污染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MARPOL73”)。
“MARPOL73”共有20条,另附有两个议定书和五个附则。
2.公约组成现行的公约包括: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议定书I——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议定书II——仲裁;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则Ⅰ——防止油污染规则;附则Ⅱ——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附则Ⅲ——防止海运包装形式的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

2009年之后 C <1500
至少符合压载水性能标准
2009 年 或 之 后 但在2012年之 C≥5000 前
2016年之前至少符合满足压载水置换 或压载水性能标准,其后至少符合压 载水性能标准
2012年或之后 C≥5000
至少符合压载水性能标准
压载水置换(B-4)
1)凡可能时,压载水置换均应在距最近陆地至少200 n mile、水 深至少为200m的地方进行;
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 和管理公约
公约组成
1)正文22条
2)1个附则(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规则)
• A-总则 • B-船舶的管理和控制要求 • C-某些区域的特殊要求 • D-压载水管理标准 • E-压载水管理的检验和发证要求
3)2个附录
• 附录Ⅰ-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格式 • 附录Ⅱ-压载水记录薄格式
1)每一船舶均应在 船上备有压载水记录 簿。该记录簿可以是 一种电子记录系统, 也可以被列入其他记
录簿或系统中。
2)压载水记录簿的 记录事项应在船上至 少保留两年,此后应 由公司至少保存三年。
3)如果发生公约所述的压载水的排放,或者 发生本公约中所没有被另行免除的事故性或 其他意外压载水排放事件,应在压载水记录 簿中做出记录,说明排放的情况和理由。
定义
附则B部分规定的压载水管理时间表
船舶建造时间
压载水容量C (m3)
执行标准
2014年之前至少符合压载水置换或压
2009年之前 1500≤C≤5000 载水性能标准,其后至少符合压载水
性能标准
2009年之前
C <1500或 C >5000
2016年之前至少符合压载水置换或压 载水性能标准,其后至少符合压载水 性能标准
压载水管理

压载水管理公约解读及现状1压载水管理公约背景为了控制和防止船舶压载水传播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国际海事组织(IMO)于2004年2月9日至13日在英国伦敦IMO总部召开了船舶压载水管理国际大会。
大会以IMO A.868(20)决议通过了《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国际公约》(INTERNA 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SHIPS' BALLAST WATER AND SEDIMENTS, 2004),简称2004压载水管理公约。
该公约规定的生效条件是,合计占世界商船总吨位不少于35%的至少30个国家批准1年后生效。
2压载水管理公约的主要构成《压载水管理公约》由22条正文和1个附则组成,附则作为公约的技术要求分为5部分。
2.1 公约正文内容包括:定义,一般义务,适用范围,控制有害水生生物和病原体通过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转移,沉积物接收设施,科学技术研究和检测,检验和发证,对违反事件的处理,船舶检查,对违反事件的调查和对船舶的监督,检查并采取行动的通知,避免对船舶的不当延误,技术援助、合作与区域协作,信息交流,争端的解决,与国际法和其他法律文件的关系,签署和批准,生效,修正程序和退出等。
2.2 公约的附则《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以防止、减少和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转移规则》包括总则(A部分)、船舶压载水管理和控制要求(B部分)、某些区域的特殊要求(C部分)、压载水管理的标准(D部分)和检验发证要求(E部分)等5部分内容。
2.3 为使《压载水管理公约》能统一实施,IMO通过制定一系列技术导则提出具体要求。
截至2008年10月召开的MEPC(58)会议,14个导则都已经完成,还对其中2个进行了修改(见表1)。
表1导则制定和通过时间注:(1)该导则于MEPC(58)会议上修订。
(2)该导则于MEPC(57)会议上修订。
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中文版)

压载水公约中文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本公约各当事国,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196(1)条规定,“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由于在其管辖或控制下使用技术而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或由于故意或偶然在海洋环境某一特定部分引进外来的或新的物种致使海洋环境可能发生重大和有害的变化”,注意到《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的目标和通过船舶压载水传播和引入的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所造成的威胁以及CBD1998年当事国大会(COP4)关于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第?/5号决定,以及CBD2002年当事国大会(COP6)关于威胁生态系统、栖息地或物种的外来物种的第?/23号决定,包括应对入侵物种的指导原则,进一步注意到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UNCED)要求国际海事组织(本组织)考虑通过适当的压载水排放规则,考虑到在《环境与发展里约宣言》第15条原则中所述的和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于1995年9月15日通过的第MEPC.67(37)号决议中提及的预防措施,还考虑到2002年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在其实施计划第34(b)段中要求采取所有级别行动,加速制定处理压载水中外来入侵物种措施,———————————————————————————————————————————————意识到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无控制排放已经导致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对环境、人体健康、财产和资源造成损伤或损害,认识到本组织为处理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转移的目的而通过的1993年A.774(18)号和1997年A.868(20)号大会决议对此问题所给予的重视,进一步认识到若干国家业已采取旨在防止、尽量减少和最终消除通过进入其港口船舶而引入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风险的单方行动;该问题,因其世界范围的关切,要求基于全球适用的规则及其有效实施和统一解释的导则的行动,希望继续制定更安全和更有效的压载水管理选择方案,以持续防止、尽量减少并最终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决心通过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来防止、尽量减少和最终消除因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对环境、人体健康、财产和资源引起的风险,并避免此 1 种控制造成的有害副作用和鼓励相关知识和技术的发展,认为缔结《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可以最好地实现这些目标,兹协议如下:第1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公约而言:———————————————————————————————————————————————1 “主管机关”系指船舶在其管辖下进行营运的国家政府。
G8中文

MEPC.125(53)决议2005年7月22日通过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的指南(G8)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a)条关于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授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的规定,还忆及2004年2月召开的船舶压载水管理国际外交大会通过了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压载水管理公约)以及四个大会决议,注意到压载水管理公约第A-2条规定要求只能按照公约附则的规定,通过压载水管理来进行压载水的排放,进一步注意到压载水管理公约附则第D-3条提出为符合本公约而使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须由主管机关认可并考虑本组织制定的指南,还注意到船舶压载水管理国际外交大会通过的决议1请本组织把制定相关指南作为当务之急,考虑到压载水工作组已制定《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的指南》,1.通过本决议附则所列的《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的指南》;2.请各有关政府尽快或在公约对其适用时实施该指南;并3.同意保留对该指南审议的权利。
附则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的指南(G8)目录1引言概述目标和目的适用性要求概述2背景3定义4技术规定压载水管理系统压载水处理设备监控设备5认可程序的常规文件要求6认可和发证程序7安装要求取样设施8安装检验和试运行程序附则第1部分-系统测试前评估文件的规定第2部分-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的测试和性能规定第3部分-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的环境测试规定第4部分-确定压载水中生物组成的取样分析方法附录-压载水管理系统型式认可证书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的指南(G8)1引言概述1.1本指南,即《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的指南》,主要用于主管机关或其指定机构评价压载水管理系统是否满足《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D-2条的标准。
另外,本指南可以作为制造商和船舶所有人进行设备评估程序和对于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要求的指导。
应客观地、一致地和公正地适用本指南,本组织将对其适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压载水管理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Ships’ Ballast Water and Sediments
目次
1. 背景 2. 国内外现状 3. 岸基设施建设方案 4. 经费预算 5. 预期效益
7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 展规划纲要(2006-2020)》
环境
海洋生态和环境保护
交通运输
交通安全与应急保障
“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重大项目
远洋船舶压载水净化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理关键技术研究 (2006.12--2009.12)
8
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重大项目 远洋船舶压载水净化和水上溢油
应急处理关键技术研究
Final approval
System not using active substances
Land- Shipbased board Testing Testing
Issue of type approval certificate
(Flag State)
Type approval certificate
23
3. 建设方案 岸基测试平台
实验室
环境可接受 性试验
IMO
生物有效性 试验
主管机关
岸基测试平台建设:大连海事大学+交通部; 生物有效性试验:大连海事大学(+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大连水产学院); 环境可接受性试验:须有OECD相关认证资质(ISO17025)的机构承担。
OECD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IMO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介绍

E部分压载水管理的检验和发证要求 公约和附则规定,4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国际航 行船舶,都应进行初次检验、年度检验、期间检验和换 证检验,并在检验完成并合格后签发或签署证书,但不 包括移动平台,浮式储存装置(FSU),和浮式生产、储 存和卸载装置(FPSO)。 规定压载水管理证书,以颁证国的官方语言写成, 但若所使用的语言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则文本 应包括其中一种语言的译文。 规定压载水管理计划和压载水记录簿,以船舶的 工作语言填写。 该部分附则,还给出了压载水管理证书和压载水 纪录簿的格式等。 3公约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为了有效实施<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 管理公约>,IMO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于2004年 3月召开的第51届会议,通过了有关IMO今后工作 的决议,制定了13个支持性导则。 这13个支持性导则是: ·公约第5条和附则第B一5条中沉积物接收设 施的导则; ·公约第9条中进行压载水取样的导则; ·附则A一5条中游艇、搜救艇压载水管理等效满 足的导则; ·附则第B一1条中压载水管理计划的导则; ·附则第B一3条中压载水接收设施的导则; ·附则第B一4条中压载水置换的导则; ·附则第C一1条中附加措施; ·附则第A一4条中风险评估的导则; ·附则第D一3条中批准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导则; ·附则第D一3.2款中批准使用活性物质批准程 序的导则; ·附则第D一4条中试验型压载水处理技术项目 批准的导则; ·(新船)压载水置换设计与建造标准的导则; ·船舶压载舱中沉积物控制和清除的导则; ·关于引入附加措施(包括在紧急状态)的导则 2004年10月,IMO环境保护委员会召开了第52 届会议,审议了实施公约的相关导则草案,并将导则中 关于附则第D一3条中批准压载水管理系统,以及附 则第D一3.2款中批准使用活性物质批准程序的导
《国际船舶压载水及其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

)5 0 0 0 m 2 0 0 9 年1 月1 日~ 2 0 1 0 年1 月1 日 2 0 1 0 年之后 2 0 1 0 年1 月1 q ̄ I 2 0 1 2 年1 月1 日 2 0 1 2 a z 1 月1 日之后 <5 0 0 0 m <5 0 0 0 m >5 0 0 0 m >5 0 0 0 m
2 0 1 6 年1 月1 日之前
2 0 1 6 年1 月1 日开始 2 0 1 2 年1 月1 日开始
4 8
船舶标准化工程师
2 0 1 3 / 6
D2 标 准适 用 的 时间 的解 释 :追 溯 性适 用 ;对 于 不 同年 份建 造 、不 同 压 载水 容量 的船舶 适用 的 时间不 同 ;不优 惠条款 。
D 1 和D 2 标 准适 用的 时间表 ( 表2)
表2 D1 和D 2 标准 适用 的时 间表
建造 日期 压载能力 1 5 0 0 m ~ 5 0 0 0 m 2 0 0 9 年1 月1 日之前
<1 5 00 m
符合Dl 更换标准 2 0 1 4 年1 月1 日之前 2 0 1 6 年1 月1 日之前 2 0 1 2 年1 月1 日之前
符合D2 处理标准 2 0 1 4 年1 月1 日开始 2 0 1 6 年1 月1 日开始 2 0 1 2 年1 月1 日开始 2 0 1 0 年1 月1 日开始
处 ,按 照本组 织制 定 的导则 进行 压载水 更换 。
2) 根据 本条第 1 . 1 款不 能进行 压载 水更 换的 船舶 ,其压 载水 更换须 考
虑第 1 . 1 款 所 述 的导 则进 行 并 尽可 能 地远 离 陆地 ,在 任何 情 况下 距 离最 近
陆地不 得少 于5 0 海 里和 水深 不得 少于2 0 0 米。
压载水公约及管理计划宣贯讲义

部分港口国压载水管理要求
• 巴西压载水管理法令 • 美国压载水管理规定
巴西压载水管理法令
●巴西国家立法:
-自2005年10月15日起,拟在巴西管辖水域排放 压载水的所有船舶,必须符合该强制性法令。
●立法依据: -《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淀物控制 和管理公约》;A.868(20)决议;
巴西压载水管理要求
-压载水已经被全球环境基金组织(GEF)确 定为危害世界海洋环境的四大威胁之一;
•典型案例
-欧洲的斑马贝在美国的大湖区 疯狂繁殖和积聚,阻塞了该地区 的水下管路,自1989年起, 美国 政府每年要花费超过1亿美元的资 金对此采取控制措施; -生长在东南亚的有毒鞭毛虫被 传播到澳大利亚水域,污染了 当地的贝类水生物,而居民 因食用污染的贝类而中毒, 导致瘫痪甚至死亡; -原产于美洲东海岸的栉水母被传播到黑海, 大量繁殖并捕食浮游生物、鱼卵和幼鱼,成 为导致黑海地区鱼类养殖业崩溃的主要原因 之一。
• 国际立法进程
-1973年, IMO大会上首次提出压载水问题,要求IMO及世界 卫生组织收集各国政府提供的证据并开展研究。 -1990年,船舶压载水问题纳入到IMO MEPC的议程,开始起 草解决压载水外来物种问题的指南。在1991年的MEPC31次会 议上成立压载水工作组,制定并通过了MEPC.50(31)-防止由 船舶压载水及其沉积物传入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指南。 -1993年,IMO在其第18届大会上,以大会决议A.774(18)通 过了上述指南,敦促各国政府采用该指南,并考虑将其作为 公约新附则的基础。 -IMO进一步修订该指南,并在1997年11月IMO第20届大会上 以决议A.868(20)通过了《为减少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传播对 船舶压载水控制和管理指南》。 -随后几年启动法律文件起草工作,制定新的公约。在2003 年7月的MEPC49会议上完成公约草案。 - 2004年2月IMO召开了国际压载水管理外交大会,通过了 《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成为 IMO又一新的防污染公约。
船舶压载水公约概述及溢流法压载水置换优化设计

船舶压载水公约概述及溢流法压载水置换优化设计本文简述压载水公约的相关情况并以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船舶起重29为例,探究船舶压载水置换的可行方法,以使船舶满足《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简称:压载水公约)的要求。
标签:溢流法;压载水;置换;公约1 压载水公约简介压载水公约全称《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2004年2月9日-13日,在英国伦敦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外交大会正式通过《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为压载水及其沉积物管理和控制提供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
根据压载水公约生效条款,该公约将在合计商船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35%,至少30个国家加入文件之后的12个月后生效。
2016年9月8日,芬兰加入了压载水公约,公约正式达到生效条件,并于2017年9月8日正式实施。
该公约包括22条条款和一个规则附则《控制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以防止、减少和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转移规则》。
什么是压载水?压载水指为控制船舶纵倾、横倾、吃水、稳性或应力而在船上加装的水及其悬浮物。
船舶压载水的加装是为了满足船舶操纵和航行安全的需要。
为防止压载水中外来生物的入侵,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美、英、德、澳等国家投入巨额经费支持相关研究。
我国是最大的压载水输出国和输入国。
从2006年开始,科技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项目中围绕压载水研究给予立项资助。
交通运输部、国家海洋局等部门也立项并开展了压载水公约型式认可导则修订、压载水公约履约标准及规范、压载水公约港口国监督检查、海洋外来入侵生物现状调查等课题研究工作。
可以说,该公约的生效,标志着由于外来生物的入侵所造成的对当地生态系统的破坏、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以及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将得到有效的遏制,这对于保护环境来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2 公约生效后对船舶证书和文件的影响公约生效后,对船舶证书和文件有如下要求:2.1 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为符合公约要求,船舶应持有一份按照MEPC.127(53)决议制定并经船级社批准的《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
MEPC 140(54)-G10-中文-压载水处理技术指南

MEPC.140(54)决议(2006年3月24日通过)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程序认可和监督指南(G10)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a)条关于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授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还忆及2004年2月举行的国际船舶压载水管理大会通过了《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淀物控制和管理公约》(《压载水管理公约》)以及4项会议决议,注意到《压载水管理公约》第A-2条要求压载水排放应按照该公约附则的规定,仅通过压载水管理来进行,进一步注意到《压载水管理公约》第D-4.3条规定,在建立和实施试验和评估前景良好的压载水技术程序时,各缔约方应考虑本组织制定的指南,还注意到国际船舶压载水管理会议通过的决议1提请本组织紧急制定这些指南,在其54届会议上,审议了由压载水工作组制定的《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程序认可和监督指南草案》,1.通过《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程序认可和监督指南》,其文本载于本决议的附件中;2.提请各国政府尽快或在该公约对其适用时实施本指南;和3.同意继续审议该指南。
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程序认可和监督指南(G10)目录1 引言总则目的适用性程序要求2 定义3 程序申请要求参与方压载水处理技术描述船舶描述安装和安装检验描述性能试验和评估描述时间表和报告4 安装检验和符合声明安装检验符合声明5 对已安装系统的性能要求6 程序监督附录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符合声明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程序认可和监督指南(G10)1 引言总则1.1 本指南为主管机关在按《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淀物控制和管理公约》(公约)第D-4条对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进行认可和监督提供建议。
第D-4条的目的是对有可能符合或超出公约第D-2条规定的性能标准并具有良好前景的船上压载水处理技术进行试验和评估提供机会。
文件也有助于制造商、船东和其他利益方进行压载水处理方面的工作。
指南还对程序认可衡准提出了建议案。
在应用本指南建议案时,应确保客观、一致和透明,本组织应定期对其应用状况进行评估。
第一章 船舶防污染公约 @@@ 1.1.1.2

2.公约构成 公约由正文和附则组成,正文22条 附则《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 规则》 A部分(总则) B部分(船舶的管理和控制要求) C部分(某些区域的特殊要求) D部分(压载水管理标准) E部分(压载水管理的检验和发证要求) 五部分共24条。
3. 公约主要内容 1)压载水管理计划 2)压载水记录簿 3)压载水更换 4)船舶沉积物管理 5)高级和普通船员的职责 6)压载水管理标准 7)压载水管理的检验和发证
1988年,美洲水域首次发现斑马贝的踪影,其後数年 斑马贝迅速在五大湖和八大河流中扩散。由於其生长早 熟,产卵量多,族群数量快速增长。斑马贝的泸水量极 高,能吞食大量浮游植物,和消耗水中氧气,令其他同 样以浮游植物为生的贝类和小鱼,生长困难。斑马贝又 喜欢在别的贝类身上聚居,有时在一只土生贝类上,竟 可找到数千只斑马贝。 美洲湖泊和河流原本拥有近300 种土生贝类,但今天70%已经绝种、濒危或数量下降, 斑马贝的入侵是其中主因之一。
7)压载水管理的检验和发证 本公约适用的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接受 初次检验、换证检验、中间检验、年度检验和 附加检验。证书应按主管机关规定的、不超过 五年的期限颁发。以颁证国的官方语言写成, 如使用的语言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则 文本应包括其中一种语言的译文。
四、《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概要

国家高职教育轮机工程技术专业教学资源库
《机工业务》课程
学习模块五
任务九 控制船舶污染
轮机管理
四、《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 压载水更换 ⑴距最近陆地至少200海里、水深至少为200米的地方 进行压载水更换;如不能按照该要求进行压载水更换时, 应在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的地方,并在所有情况下距最近 陆地至少50海里、水深至少为200米的地方进行此种压载 水更换; ⑵如船长合理地确定:由于恶劣天气、船舶设计或应力、 设备失灵或任何其它异常状况,压载水更换会威胁船舶的 安全或稳性、其船员或乘客,则应视情不要求进行压载水 更换;
国家高职教育轮机工程技术专业教学资源库
《机工业务》课程
学习模块五
任务九 控制船舶污染与管理公约》
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无控制排放已经导致有害水生物和病原 体的转移,对环境、人体健康、财产和资源造成损伤或损害。
2004年通过了《国际船舶压载水和 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 防止、尽量减少和最终消除因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 移对环境、人体健康、财产和资源引起的风险,并避免此 种控制造成的有害副作用和鼓励相关知识和技术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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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九 控制船舶污染
轮机管理
四、《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 压载水记录簿
⑴该记录簿可以是一种电子记录系统,或可以被合并到其它记录簿 或系统中; ⑵该记录簿在完成最后一项记录后保留在船上至少两年,此后应在 至少三年的期限内有公司控制; ⑶每一压载水作业均应及时在压载水记录簿中作出完整记录;每一 记录均应由负责有关作业的高级船员签字,每一页填写完毕均应由船 长签字;压载水记录簿中的记录事项应以该船的工作语言填写,如果 该语言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则该记录事项应载有其中一种语 言的译文。当填写的记录事项也使用了船舶有权悬挂其国旗的国家的 官方国家语言时,在发生争端或有不一致时,应以此种语言填写的记 录事项为准。
浅析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

第28卷 第2期 世界海运 V ol.28 No.2 2005年4月 World Shipping Apr. 2005[收稿日期]2005-02-25浅析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陈 煜, 王兴琦 (上海海事局 船员管理处,上海 200086)【关键词】船舶压载水;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公约【摘 要】船舶压载水中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对海洋环境所造成的侵害已经被全球环境基金组织确认为危害海洋的四大威胁之一。
2004年2月9日至13日关于船舶压载水管理的外交大会在伦敦IMO 总部成功召开,大会最终通过了《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
本文对该公约进行了简述和分析。
【中图分类号】 U664.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6-7728(2005)02-0043-030 引 言船舶压载水中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对海洋环境所造成的侵害已经被全球环境基金组织确认为危害海洋的四大威胁之一。
经过IMO(国际海事组织)成员国长达14年的复杂谈判,在MEPC(海环会)49次会议上完成压载水管理公约草案。
2004年2月9日至13日关于船舶压载水管理的外交大会在伦敦IMO 总部成功召开,大会最终通过了《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
为更好地进行海事管理,为公约生效做好思想、业务上的准备,本文对该公约进行简述和分析。
1 公约背景随着航运贸易的发展,由于船载压载水引起的海洋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入侵愈来愈引起人们的重视,大量数据显示外来水生物的生物侵害已达到了十分危险的水平,对环境、人体健康、财产和资源造成严重损伤或损害。
典型的例子是原产于欧洲东部(黑海)的斑马贝,被引入欧洲西部和北部,包括爱尔兰和波罗的海直到半个北美东部(大湖区)。
它是一种表面有硬壳的生物,单体的斑马贝会聚集在一起成为大团,并沉积在所有可以依附的硬质表面。
它取代了本地水生生命并改变了栖息地的生态系统和食物链。
船舶压载水公约概述及溢流法压载水置换优化设计

船舶压载水公约概述及溢流法压载水置换优化设计作者:王文张振伟来源:《中国化工贸易·上旬刊》2018年第04期摘要:本文简述压载水公约的相关情况并以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船舶起重29为例,探究船舶压载水置换的可行方法,以使船舶满足《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简称:压载水公约)的要求。
关键词:溢流法;压载水;置换;公约1 压载水公约简介压载水公约全称《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 2004年2月9日-13日,在英国伦敦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外交大会正式通过《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为压载水及其沉积物管理和控制提供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
根据压载水公约生效条款,该公约将在合计商船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35%,至少30个国家加入文件之后的12个月后生效。
2016年9月8日,芬兰加入了压载水公约,公约正式达到生效条件,并于2017年9月8日正式实施。
该公约包括22条条款和一个规则附则《控制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以防止、减少和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转移规则》。
什么是压载水?压载水指为控制船舶纵倾、横倾、吃水、稳性或应力而在船上加装的水及其悬浮物。
船舶压载水的加装是为了满足船舶操纵和航行安全的需要。
为防止压载水中外来生物的入侵,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美、英、德、澳等国家投入巨额经费支持相关研究。
我国是最大的压载水输出国和输入国。
从2006年开始,科技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项目中围绕压载水研究给予立项资助。
交通运输部、国家海洋局等部门也立项并开展了压载水公约型式认可导则修订、压载水公约履约标准及规范、压载水公约港口国监督检查、海洋外来入侵生物现状调查等课题研究工作。
可以说,该公约的生效,标志着由于外来生物的入侵所造成的对当地生态系统的破坏、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以及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将得到有效的遏制,这对于保护环境来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2 公约生效后对船舶证书和文件的影响公约生效后,对船舶证书和文件有如下要求:2.1 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为符合公约要求,船舶应持有一份按照MEPC.127(53)决议制定并经船级社批准的《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
《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简介

《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简介刘万鹤【期刊名称】《水运管理》【年(卷),期】2008(030)011【摘要】@@ 20世纪70年代,随着<MARPOL 73/78>问世以来.国际社会对运输船舶易产生的油污染、有毒物质、海运包装物质、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污染以及柴油机排放废气造成空气污染等环保问题已达成共识,并以国际防污公约附则的形式对船舶强制实施.现今,随着船舶、科技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类对环保意识的日益提高,船舶压载水的污染问题日趋突出,并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于是2004年2月,关于船舶压载水管理的外交大会在IMO总部成功召开,大会通过<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希望通过对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有效控制与管理减少和最终消除因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转移对环境、人体健康、财产和资源引起的风险,并避免此种控制造成的有害副作用和鼓励相关知识和技术发展.【总页数】3页(P22-24)【作者】刘万鹤【作者单位】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南京,211170【正文语种】中文【相关文献】1.对中国履行《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工作的思考 [J], 周尊山;吕安勤;段贵军;孙艳萍;贺昭华2.对中国履行《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工作的思考 [J], 周尊山;吕安勤;段贵军;孙艳萍;贺昭华3.《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简介 [J], 危敬添4.压载水公约履约参考书目——《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2018综合文本)《如何实施压载水管理》 [J],5.应对《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实施完善船舶压载水的控制与管理 [J], 刘明杰;李志胜;于健;张宏伟;顾军;贾世政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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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载水公约中文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本公约各当事国,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196(1)条规定,“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由于在其管辖或控制下使用技术而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或由于故意或偶然在海洋环境某一特定部分引进外来的或新的物种致使海洋环境可能发生重大和有害的变化”,注意到《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的目标和通过船舶压载水传播和引入的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所造成的威胁以及CBD1998年当事国大会(COP4)关于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第?/5号决定,以及CBD2002年当事国大会(COP6)关于威胁生态系统、栖息地或物种的外来物种的第?/23号决定,包括应对入侵物种的指导原则,进一步注意到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UNCED)要求国际海事组织(本组织)考虑通过适当的压载水排放规则,考虑到在《环境与发展里约宣言》第15条原则中所述的和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于1995年9月15日通过的第MEPC.67(37)号决议中提及的预防措施,还考虑到2002年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在其实施计划第34(b)段中要求采取所有级别行动,加速制定处理压载水中外来入侵物种措施,———————————————————————————————————————————————意识到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无控制排放已经导致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对环境、人体健康、财产和资源造成损伤或损害,认识到本组织为处理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转移的目的而通过的1993年A.774(18)号和1997年A.868(20)号大会决议对此问题所给予的重视,进一步认识到若干国家业已采取旨在防止、尽量减少和最终消除通过进入其港口船舶而引入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风险的单方行动;该问题,因其世界范围的关切,要求基于全球适用的规则及其有效实施和统一解释的导则的行动,希望继续制定更安全和更有效的压载水管理选择方案,以持续防止、尽量减少并最终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决心通过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来防止、尽量减少和最终消除因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对环境、人体健康、财产和资源引起的风险,并避免此 1 种控制造成的有害副作用和鼓励相关知识和技术的发展,认为缔结《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可以最好地实现这些目标,兹协议如下:第1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公约而言:———————————————————————————————————————————————1 “主管机关”系指船舶在其管辖下进行营运的国家政府。
就有权悬挂某一国家国旗的船舶而言,主管机关系指该国政府。
对于沿海国为勘探和开发其自然资源行使主权,在毗连于海岸的海底及其底土从事勘探和开发的浮动平台(包括浮式存储装置(FSUs)和浮式生产、存储和卸载装置(FPSOs))而言,主管机关系指该有关沿海国的政府。
2 “压载水”系指为控制船舶纵倾、横倾、吃水、稳性或应力而在船上加装的水及其悬浮物。
3 “压载水管理”系指单独或合并的机械、物理、化学和生物处理方法,以清除、无害处置、避免摄入或排放压载水和沉积物中的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
4 “证书”系指《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
5 “委员会”系指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6 “公约”系指《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
7 “总吨位”系指按照《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附则?或任何后继公约中所载吨位丈量规则而计算的总吨位。
8 “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系指如被引入海洋,包括河口,或引入淡水水道则可能危害环境、人体健康、财产或资源、损害生物多样性或妨碍此种区域的其它合法利用的水生物或病原体。
9 “本组织”系指国际海事组织。
10 “秘书长”系指本组织的秘书长。
11 “沉积物”系指船内压载水的沉淀物质。
12 “船舶”系指凡在水环境中运行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潜———————————————————————————————————————————————水器、浮动 2器具、浮动平台、浮式存储装置(FSUs)以及浮式生产、存储和卸载装置(FPSOs)。
第2条一般义务1 各当事国承诺充分和全面实施本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以便通过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来防止、尽量减少和最终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
2 附则为本公约的组成部分,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在提及本公约时即提及其附则。
3 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禁止一当事国单独地或与其它当事国一起按照国际法采取更严格措施,通过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来防止、减少或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
4 各当事国应努力为有效实施、遵守和执行本公约进行合作。
5 各当事国承诺鼓励继续制定旨在通过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来防止、尽量减少和最终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的压载水管理和标准。
6 依照本公约采取行动的各当事国应努力不损害或破坏本国或其它国家的环境、人体健康、财产或资源。
7 各当事国应确保为符合本公约而使用的压载水管理做法对其本国或其它国家的环境、人体健康、财产或资源所造成的损害不大于其所防止者。
8 各当事国应鼓励本公约适用的、有权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尽可———————————————————————————————————————————————能避免加装带有潜在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压载水以及可能含有此类生物的沉积物,包括促进本组织制定的建议书的充分实施。
9 各当事国应在本组织的倡议下努力合作,以便在压载水管理的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地区中处理对敏感、脆弱或受到威胁的海洋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威胁和风险。
第3条适用范围1 除本公约另有明文规定外,本公约应适用于:3(a) 有权悬挂某一当事国国旗的船舶;和(b) 无权悬挂某一当事国国旗但在一当事国的管辖下营运的船舶。
2 本公约不适用于:(a) 设计和建造成不承载压载水的船舶;(b) 仅在某一当事国管辖水域内营运的该当事国的船舶,除非该当事国确定此类船舶的压载水排放会损害或破坏本国、相邻或其它国家的环境、人体健康、财产或资源;(c) 仅在某一当事国管辖水域内营运、并得到该当事国授权免除的另一当事国的船舶。
如果此种授权会损害或破坏本国、相邻或其它国家———————————————————————————————————————————————的环境、人体健康、财产或资源,则任何当事国不得给予此种授权。
不给予此种授权的任何当事国应向有关船舶的主管机关作出本公约适用于该船的通知;(d) 仅在一个当事国的管辖水域内和在公海上营运的船舶,但不包括未根据第(c)项给予授权的船舶,除非此当事国确定此类船舶的压载水排放会损害或破坏本国、相邻或其它国家的环境、人体健康、财产或资源;(e) 任何军舰、海军辅助船舶或由国家拥有或营运并在当时仅用于政府非商业服务目的的其它船舶。
但是,每一当事国应通过采用不损害其拥有或经营的此类船舶的操作或操作能力的适当措施,确保此类船舶在合理和可行时以符合本公约的方式行动;和(f) 船上密封舱柜中的不排放的永久性压载水。
3 对于非本公约当事国的船舶,各当事国应在必要时适用本公约的要求,以确保不给予此类船舶更为优惠的待遇。
第4条———————————————————————————————————————————————控制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通过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转移1 每一当事国应要求本公约适用的、有权悬挂其国旗或在其管辖下营运的船舶符合本公约中所载的要求,包括附则的适用标准和要求,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这些船舶符合这些要求。
42 每一当事国应在充分考虑其具体条件和能力的情况下,为其港口和管辖水域内的压载水管理制定符合和促进达到本公约目标的国家政策、战略或计划。
第5条沉积物接收设施1 每一当事国承诺确保在该当事国指定的进行压载水舱清洁或修理的港口和码头内提供足够的沉积物接收设施,并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
此类接收设施的运营不应对船舶造成不当延误,并安全地处置此类沉积物而不损害或破坏本国或其它国家的环境、人体健康、财产或资源。
2 每一当事国应将被指称的根据第1款规定提供的设施不足的所有情况通知本组织,以便转告其它有关当事国。
第6条科学技术研究和监测1 各当事国应单独地或联合地努力:(a) 促进和便利压载水管理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和(b) 监测其管辖水域的压载水管理的效果。
———————————————————————————————————————————————此种研究和监测应包括对任何技术和方法的有效性和负面影响以及对被确定为是通过船舶压载水转移的此类生物和病原体造成的任何负面影响进行观察、测量、取样、评估和分析。
2 每一当事国为推进本公约的目标,应促进向要求信息的其它当事国提供下列相关信息:(a) 压载水管理的科学技术方案和技术措施;和(b) 由任何监测和评估方案推断的压载水管理的有效性。
第7条检验和发证1 每一当事国应确保悬挂其国旗或在其管辖下营运并需接受检验和发证的船舶按附则中的规定进行的检验和发证。
52 按照第2.3条和附则第C节实施措施的当事国不应对另一当事国的船舶要求额外检验和发证,该船舶的主管机关也无义务对另一当事国要求的额外措施进行检验和发证。
核实此类额外措施应是实施此类措施的当事国的责任,并不应对船舶造成不当延误。
第8条违犯事件1 应禁止对本公约要求的任何违犯;无论违犯事件在何处发生,均应根据有关船舶的主管机关的法律确定处罚。
如果主管机关得知此种违犯事件,则应对此事进行调查,并可要求报告的当事国提供被指称的违犯事件的额外证据。
如果主管机关确信有充分证据对被指称的———————————————————————————————————————————————违犯事件提起诉讼,则应按照其法律尽快提起此种诉讼。
主管机关应将所采取的任何行动立即通知报告违犯事件的当事国以及本组织。
如果主管机关在收到信息后一年内未采取任何行动,则应将此种情况通知报告指称违犯事件的当事国。
2 禁止在任何当事国的管辖范围内对本公约要求的任何违犯,并应根据该当事国的法律确定处罚。
每当发生此种违犯事件时,该当事国均应:(a) 按照其法律提起诉讼;或(b) 向该船的主管机关提供其可能掌握的业已发生违犯事件的信息和证据。
3 当事国法律根据本条规定的处罚应有足够的严厉性,以阻止在任何地方发生对本公约的违犯。
第9条船舶检查1 本公约适用的某一船舶,当在另一当事国的任何港口或海上装卸终端时,可能要受到该当事国经正式授权的官员的检查,以确定该船是否符合本公约。
除本条第2款规定外,任何该种检查均应限于:(a) 核实船上持有有效证书;如其有效,则应被接受;(b) 检查压载水记录簿,和(或)(c) 按照本组织将要制定的导则,进行船舶压载水取样。